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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产业垄断有别于自由竞争基础上形成的垄断,它是市场发育欠成熟,在非市场力量作用下形成并集中于基础性产业的变异现象。市场化的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等要求立足于市场基础对其进行纠正,使之符合经济规律。
一、我国产业垄断变异表现
自由竞争基础上的经济发展,使垄断得以产生。资源和市场容量的有限性与市场主体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的无限性间的矛盾,是产业垄断得以产生并存在的充分条件。政府作为经济运行的管理者,为实现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在一定的技术水平和有效竞争的前提下,国家根据产业政策,允许产业垄断的存在。这是垄断的必要条件。但是如果违反了上述条件而出现垄断,则属于垄断的变异。所谓的垄断变异,不是以技术进步而是凭借非市场力量,取得市场支配地位,违反产业发展规律,进行非规模经济经营而占有超额利润的行为。
微观经济组织谋求经济收益最大化的本质促使其谋求实现垄断。一方面,资源的稀缺性决定微观经济组织希望尽量形成需求垄断。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鼓励企业通过技术进步,承认和保护产权的排它性。技术水平与生产规模相应,技术进步要求生产逐步扩大以形成适度规模,从而企业要求更大的资源供给。供给条件不变的情况下,需求增加将提高资源供给价格。技术进步的企业面临成本上升,超额利润消失的威胁。为此,企业将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资源长期供给的稳定。一是削减具有同样资源需求的竞争对手;二是控制资源的供给。两者相比,前者的实现更为便利。因为,企业具有技术上的优势,利润率高于竞争对手,长期的积累使企业具有资金上的优势。在资金和技术的优势下,企业可采用价格和非价格的竞争手段排斥竞争对手,最终实现在资源需求市场上的支配地位。相反,控制资源的供给不符合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同时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在自由竞争条件下,长期地单纯依靠资金的经营行为,企业是无能力也不会去进行的。另一方面,规模经济的存在驱使企业谋求供给垄断。技术的发展使边际产出递增,企业希望进行规模经营以取得规模报酬。知识经济条件下,知识转化为技术,形成现实生产力的周期缩短。技术进步使企业产出能力更强,完全竞争下,供给者都希望实现规模经济,这将导致供过于求。在市场容量既定的情况下,为保证边际收益不会由于产出的增加而降低,必须限制市场的总供给。因此,企业间通过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最终达到市场的供给总量与规模经济的统一。
自由竞争基础上,以技术进步为手段的垄断在形成过程中,对经济发展起促进作用。利润最大化、产权的排他性和竞争规律决定企业垄断取向。但我国当前的垄断并非产生于自由竞争基础上,也不是通过技术进步获得的,表现出与一般意义垄断的变异。
首先,垄断与规模经济的不一致。我国特有的垄断普遍是发生在规模经济集中度非常低的情况下。其次,垄断的非技术进步。我国电信产业和电力产业是典型的非技术进步垄断产业。它们市场的占有量增长速度远高于其技术进步速度,在技术没有取得明显进步的同时,依靠对供应网络的独占而排斥竞争对手的进入形成垄断。诸如汽车、钢铁等产业中的大企业也是凭借雄厚的积累及该产业的高进入成本,借我国尚未完全开放市场之利而对国内市场形成垄断。再次,垄断的绝对封闭。我国企业的生产专业化难以形成,生产的视角只专注于本部门或本地区,对市场分工避而远之。政府致力推行下的社会化只是将企业生产的后勤社会化。经营上,从原材料到产成品都是企业自我满足,漠视相关产业的发展,不是以经济发展为其发展标准,而是自行其事。表现为我国经济发展中,某一类型的产品出现全面紧缺或过剩周期性发生而难以克服。最后,垄断的基础性。我国出现垄断行为的产业多集中于基础性产业。如电力、邮政、电信、铁路、汽车等。相对而言,生产力较低时,政府为保证国民经济运行的基本正常,允许这些产业实行垄断是正常的。但技术发展使产业进入障碍降低,经济发展也要求这些产业相应提供更多需求或供给时,这些产业应减弱垄断而更多引入竞争。
二、垄断变异对我国经济发展的影响
虽然经济发展将可能形成垄断,并对经济的发展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但符合经济发展规律和国家产业政策的垄断是可取且必要的。
从经济发展过程看,国家对垄断的立法和防止是有针对性和阶段性的。美国是最早和最系统地对垄断进行立法防止的国家。从其19世纪初针对钢铁、石油工业的反垄断立法,20世纪六十年代对电信等产业的垄断制裁,到世纪末支持波音和麦道两大航空公司合并等一系列合并浪潮,对信息产业的扶持到前不久对微软公司的垄断裁决,这都说明国家对垄断的许可和防止是有阶段性的。一般而言,从产业的发展阶段看,对技术成熟与不成熟的产业,国家对其的垄断政策是不同的。对于技术正处于开发和迅速发展阶段的产业,国家是鼓励竞争,防止垄断的。由于技术正处于成长期,产业的发展空间广阔,竞争有利于促使技术成熟,使该产业尽快地取得技术许可条件下的规模经济,以实现有效地占有国内市场。此时国家主要是防止企业由于超额利润的存在而一哄而上,发生过度竞争产生内耗,影响国民经济的发展。当技术发展趋于成熟,产业规模经济边界趋于稳定时,资源有限性约束下,国家为有效利用资源,将鼓励和许可垄断的存在。并希望通过产业内形成寡头垄断,对内保持一定程度的竞争同时,增强国际竞争力。
垄断是通过对某一产品市场的控制而实现超额利润。垄断企业一旦形成左右该市场的能力,虽然其它相关的产业由于技术进步而产生更大的供给或需求,但垄断企业可凭借其垄断力量形成技术壁垒、规模壁垒、价格壁垒等。这将冲消技术进步所带来的社会利益。知识经济的来临,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经济发展步伐加快,短期的阻滞有可能使国民经济丧失实现产业结构升级,提高国际竞争力的机会。
我国众多垄断产生于行政力量干预并集中于基础性产业,相对成熟的一般性制造工业却未形成有效垄断,影响产业结构升级。基础产业更多属于后向产业,而作为新兴产业的前向产业必须从后向产业中获取足够的加工对象、劳动力、资金和技术等的支持,否则有可能陷入供给不足的困境。我国80年代的基础工业“瓶颈”,90年代的劳动力密集型产业转型乏力,正是这一原因的结果。
正是由于行政力量的干预,我国一般性制造工业处于分散经营状态,群雄并立,有限资源分散配置,技术进步带来的新生产力无法实现,资源利用效率低,无法取得规模经济。狭小的市场容量被众多的微观经济组织均势分摊,从某种意义上讲,实现了“充分竞争”,但是这种“竞争”是以效益的低下为代价,竞争并没有实现经济发展,实质是过度竞争。效益低下使单个企业抗市场风险能力差,无法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人才、技术积累,整体经济表现出一种低层次扩张和简单重复。目前,我国已与多数国家完成或进行贸易协定谈判,进入WTO形势明朗,如在不久的将来实现复关,以前凭借行政、关税等手段拒之门外的竞争者,在经济国门打开之时,我国企业将不得不直接与之面对,以当前这种经营状态参与国际竞争,无疑形势将非常严峻,前景不容乐观。
三、我国产业垄断变异原因分析
我国产业垄断不是以自由竞争为基础,而是由经济发展特殊背景决定的。政府和市场是经济运行的两大主导力量,是一切经济现象产生的根源所在。我国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时期,制度的变迁使经济行为表现异常。
产业组织理论认为,一定的市场结构下,微观经济组织采取相应的市场行为,以求经济发展符合自身需求,相应的市场行为形成特定的市场绩效。以这一分析框架为基础的产业组织政策意义,是构建一个有效的市场结构,以反对任何导向垄断或企业导向垄断的行为。与这一理论相联系的是政府的产业组织政策,而政策的制定和执行是政府的责任所在。正是由于政府在产业组织政策上的缺位,最终导致我国产业垄断变异。
首先,政府对微观经济组织管理的行政性导致垄断变异的产生。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与企业间的直接经济关系密切。企业的经济行为直接受制于各级政府,政府作为企业的直接投资者、主要需求者,视企业为其家庭作坊,整体国民经济表现为自然经济生产方式。国民经济运行的考核标准是产量最大化,而不是联系投入产出比率的收益最大化。经济运行模式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实质将企业放归市场,政府借助市场中介对企业进行间接管理,这涉及对旧利益结构的调整。但长期形成的政府与国有企业间千丝万缕利益关系,无论是“条条”还是“块块”,只要没有硬性约束,这种内在的关系是无法割裂的。
其次,市场环境的不规范强化垄断变异。企业进行竞争需要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市场环境,本着投入与回报相向的原则进行经营。市场机会均等是企业经营的基本条件。只有如此,企业才具有追求内部进步的动力,以内部进步克服外部条件的不利。这种内部进步是经济得以持续发展的深层次原因。我国由人治的计划经济体制转向法治的市场经济过程中,如何尽快构建一个有效的法律体制,以维护经济的正常运行,为企业经营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的首要条件。但是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是一个过程,而且我国较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也为法律建设增加了一定的困难。
客观上,法律的酝酿、出台、执行和监督,需要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相互配合、制约、促进。在明确各职能部门的权责范围的基础上,配置称职的人员。而市场主体也必须具有市场行为规范意识,自学接受规范约束。这两点都是我国市场运行中所缺乏的,为市场运行中的不规范行为埋下伏笔。先天不足的情况下,市场运行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和规制对象都无视规则的存在,为本位利益而借助各种非市场力量规避、干扰、对抗市场规则。正是客观及人为因素的共同影响下,我国市场经济运行不规范,市场运行的非理性操作成为常态,垄断行为在这种土壤上变异。在违规成本小甚至没有的情况下,非竞争性垄断趋势不断强化。
再次,企业起点差异决定垄断变异的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国有企业各有“婆家”,国家在经济发展中实行倾斜投资,形成企业间的规模大小差异。改革开放后,国家财税制度变更,强化地方政府利益与地方所属企业经济效益关系,在地方政府资金支配能力及左右地方经济政策能力加大时,这一类企业得以迅速发展。因此,地方政府与中央政府倾力培植的“嫡系中坚部队”,无论是在资金、技术、设备、人才和市场占有额上都是其它企业所无法相比的。
在市场化过程中,这些企业凭借先天优势,国内市场对外相对封闭之利,依靠独有的行政资源进行不公平竞争。极端情况表现为有的地方政府勒令本地商场必须优先销售本地产品,对外地企业实施岐视性政策,严重干扰市场原则。对一些进入壁垒高的产业,长期存在的企业凭借手中持有的独占资源排斥或扼制后来企业。中国电信公司先是通过对有线电话终端业务的独占扼制联通公司,国家对中国电信公司进行分拆后,再利用其取自政府的完善网络进行价格竞争,但是服务质量却难有突破。政府希望通过竞争激发经济活力,但是先天的不公平,使后起企业及历史负担重的企业需承担巨大的竞争成本。
四、几点建议
垄断与竞争活力的矛盾要求政府必须从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出发,针对生产力水平、产业发展阶段、经济环境及经济发展重点,有分别、有重点地制定政策和维护经济运行秩序,以实现经济的持续、快速、有序地发展,尽快提高整体活力和竞争力。为此:
一是应加快经济法制建设,提高执法效率。我国针对垄断管理的专门法规尚未出台,关于对待垄断问题的法律条款只是散见于有关经济法律中,如《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实际经济运行中,有关法律也没有得到较好的执行,过度竞争与不充分竞争成为常象。建立和维护基本的市场运行秩序,是有效竞争和适度垄断得以进行的先决条件。
二是应积极推进市场化。市场化不仅包括经济的市场化,更要求政府市场化。经济与政治的紧密关系决定两者的合一性,且我国的经济市场化是在政府主导下进行的,可以说,没有政府的市场化就不可能有真正的经济市场化。构建新的政府管理机构、政府职能、政府运行模式,以确保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真正建立。
三是应统一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运行的市场化。国有资产的分级管理,及国有资产对政府政策的依赖性,使国有资产无法发挥规模运行,进行集中管理,实现趋利配置。经营中过多考虑社会性,丧失资本的盈利本性。统一国有资产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性运行,除基础性经济活动外,应更多地以平等的身份进行竞争,以国有资产的开创性经营带领国民经济高质运作。
四是应制定有效、可行的产业发展政策。除了对产业发展的一般定性政策外,对产业经营的竞争与垄断度,根据产业发育程度分别对待。基础性产业在实行垄断的前提下,鼓励公私合营,或以投标方式进行经营租赁运作;对成熟期产业,鼓励兼并,允许适度垄断以谋求规模经济;对成长期产业,防止垄断,维护竞争,使其技术发展、市场开拓、关联扩展等得以迅速成长;对新生产业则应限制进入,既防止资源由于技术的欠成熟造成浪费,又保护具有创新意识的开拓者,创造环境,培育新兴产业。
五是应树立企业经营的国际市场观念。狭隘的市场观念,使我国企业将目光集中于国内市场,在资源获取、产品销售、技术进步、竞争范围、信息流通等都无视国际竞争对手的存在,纠缠于国内市场作井蛙之争。政府应在政策上鼓励开展国际经营,在信息上为开展国际经营的企业提供服务,引进国际人才,成立行业协会推动国际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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