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布尔论文,国际社会论文,思想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赫德利·布尔是英国著名的国际政治理论家、英国学派的重要代表人物。布尔对国际社会概念的主要因素、本质和方法的系统论述,对英国学派基本传统的形成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他提出的问题和力求解答这些问题的思想框架至今仍然保持着生命力和解释力。① 然而,目前学界对布尔思想的研究中还存在一些重大误解,有些学者把布尔视为一个现实主义者,认为他研究国际政治的方法更接近于政治现实主义的理想模式。② 确实,布尔的思想中现实主义和理性主义是经常结合在一起的,但他本质上仍然是一个理性主义者。本文拟对布尔国际社会思想的探讨,以揭示他研究国际社会方法的理性主义特点和存在的问题。
一
布尔著作涉及的研究领域十分广泛,然而对国际社会的本质和秩序的探索,一直是其理论关注的中心。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最初源自于他不满意于霍布斯主义和康德主义关于国际政治的见解。他认为,国际政治既不能简单地根据霍布斯的战争状态或者无政府状态来理解,也不能根据康德所说的只是趋向普遍人类共同体过程中的一个短暂阶段来理解,国际政治虽然是无政府状态的,但仍然存在着外交体系、国际法、国际规则和使权力政治的运作缓和或复杂化的国际制度,有一定的国家间秩序,即“无政府社会”。③ 因此,国际关系理论的中心任务就是要确定在无政府状态下有关秩序的规则、规范和制度的一系列具体问题。
布尔认为,世界政治秩序的思想是与社会的观念密切相关的,任何社会秩序的维持都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社会目标,即确保安全反对暴力、尊重协议和财产稳定;而国际秩序的维持则是为了实现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这些基本目标除了任何社会都拥有的共同目标外,还包括自己独有的目标:即维持国际体系和国际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和主权,维护和平和维持所有社会生活的基本目标。而理解国际秩序的本质,关键在于区分国际社会和国际体系这两个概念。他认为,只要国家之间存在经常性的交往,而且它们之间的互动足以影响各自的行为时,我们就可以说它们构成了一个国际体系。但是,只有当一些国家认识到它们具有共同利益和价值观念,在相互关系中认可自己受一系列共同规则的约束,并在共同的组织机构中行事,如国际法、外交机构、国际组织以及有关战争的惯例和条约时,这才存在一个国际社会。④ 从逻辑上说,国际体系是一个比国际社会更基础、更重要的概念,因为国际社会是以国际体系作为自己存在的前提条件的,而一个国际体系则可以在没有国际社会的前提下存在。国际体系通常与国家间的权力政治有关,现实主义将无政府状态下国家间的互动及其相互作用过程作为其理论阐述的中心;而国际社会经常与国家间共享的共同规范和制度有关,理性主义把共享规范和制度的创立和维护作为其理论阐述的核心。从上面布尔对国际社会的定义中可以看出,他并没有把这两种因素看成是相互排斥的,相反形成国际体系的现实主义因素和构成国际秩序的理性主义因素是联系在一起的,只不过理性主义因素在国际政治实践中经常显得比现实主义因素要强大。因为在他看来,国际秩序不只是涉及物质力量的领域,而更主要是一个由共有规范和制度管理的社会,国际社会的核心是原则性的规则、制度和价值,它们决定了谁是国际社会的成员,以及这些成员的行为方式。⑤ 作为国际社会的成员,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坚持诸如限制使用武力、相互尊重主权以及协定必须得到遵守的规则,来保证国际秩序。
按照布尔的看法,在国际社会中,国际秩序是依靠共同规则和制度来维持的。国际规则是限制国家和其它行为体如何行动的一般原则,这些规则有国际法、国际道德准则、国际惯例和游戏规则等。在国际秩序中发挥作用的规则主要有三类:第一类规则是有关当代世界政治中基本的规范性原则,这个原则认同国际社会的思想为人类政治组织的最高规范性原则;第二类规则是有关国际社会成员的共存规则,这个规则规定了国际社会成员间共存的最低程度的条件,它包括相互尊重主权、签署的协议必须遵守和限制使用武力的规则;第三类规则是管理国家间合作的规则,它包括促进国家间在政治、战略、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合作。⑥ 在实施国际规则的过程中,国家主要采用均势、国际法、外交、大国管理和战争等国际社会的制度进行彼此协调。均势是国际社会的一项基本制度,均势的存在为维持国际秩序所必须依赖的其他制度的实施提供了条件;国际法为国家行为规定了较具约束力的准则,它提供了国际社会存在的证据;外交促进了政府间的协调和国际协议的谈判,便利国家间解决争端和减少误解;大国管理是指大国对它们相互关系的管理和对整个国际社会的管理,前者包括利用总体均势避免和控制危机,防止大国间的冲突和战争,互相接受彼此势力范围的合法性,后者包括通过大国维持对各自势力范围的控制,并通过偶尔的联合行动或在重要国际机构内的协调来维持国际秩序的稳定。战争作为国际社会的一种制度,它既有助于维持均势、确保国际法的实施和大国的控制,又会对国际秩序的稳定造成威胁。⑦
但是,在国际社会形成的前提条件问题上,布尔的观点与马丁·怀特有很大的不同。怀特认为,共同文化是一个国际社会形成的必要条件,一个国际社会必然包含着某种共同文化和价值,“如果成员间不具备一定程度上的文化一致性,国家体系(即国际社会)将不会产生。”⑧ 从古典希腊到现代欧洲初期的多数历史事实都证明了这一观点。布尔则持相反的看法,认为国际社会的发展与共同文化并没有必然的联系,虽然他承认如果国家间共享一种国际政治文化,国际秩序就可能更好地发展和生存,而文化异质性明显是一个不利于有关国际社会基本规则和制度达成一致的因素,但这并不意味着没有共同文化的存在,国际社会就不可能形成。在他看来,国家交往过程中的实际需要是产生国家之间规范基础上合作的前提,大量拥有不同文化政治共同体关系的历史表明,共同利益愿望经常会导致规则的改进。⑨ 因此只要各国在维持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上拥有共同利益观念,具有不同文化的国家便可能建立起国际社会。他认为国家之间之所以形成共同利益观念,“这可能来自于它们对无限制暴力、不遵守协议或对它们独立和主权威胁的恐惧;也可能出自于国家的理性考虑,即国家愿意接受在对等的基础上限制它们的行动自由;或者它们认为这些基本目标本身是有价值的,它们不仅仅是追求自身目标的手段,也就是说,它可能既体现了共同的利益,又体现了共同的价值观念。”⑩ 布尔著作讨论的一个中心思想就是,在没有一个支配性权威存在的情况下,规则、法律和协议能够和经常在共享利益的基础上出现。他认为国际交往的大多数核心规则的合法性并不依赖于一方的特殊利益,而是依赖于双方的相互利益,国际社会的规则不能简单地看作为某些特定群体特殊利益的工具。随着时间的流逝,共同的需要和利益可能产生共同的“共同的思想模式,行为模式和规范和价值偏好”。(11) 因此,布尔著作中存在着强烈的功能主义倾向,他把合作看作是在共同利益和国际制度提供的功能性获益的背景下出现的。但布尔不同于美国新自由制度主义的地方在于,他主张通过历史上国家的实践以及共同利益发展和变化的历史过程来理解合作和制度,认为国家的实践和历史过程是重要的,而这种对共同利益的理解会伴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发展的。
二
其实,布尔的国际社会思想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在早期阶段,布尔赞成国际社会的多元主义概念,因为这个概念为拥有不同文化的国家和平共处提供了一个国际秩序,它建立在相互承认主权、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有限一致的基础上的。他认为在这个政治和文化多样化的世界里,国家之间只能在国际社会共存这个最低限度的目标上达成一致,因而国际社会的范围是非常有限的,这样的国际社会对制约无政府状态下出现的极度无序起着平衡作用;如果在实践中应用格劳秀斯的社会连带主义方案,不仅会给国际社会脆弱的结构承担过多的负担,而且还会削弱传统的维持国际秩序的工具。(12) 他强调多元主义在国家实践中的必然性,以及需要对西方世界主义和它的潜在危险性保持足够的谨慎和警惕,认为国家体系仍然是政治社会中可能提供最低限度秩序的普遍政治组织,虽然国家之间无法在维持一个共同政府的问题上达成广泛的共识,但它们能够在维持各个政府的多元主义共存目标上达成一致。(13) 然而,布尔晚年日益对多元主义国际社会概念提供国家间秩序和世界秩序感到失望,这导致他开始探讨社会连带主义的可能性,以及它在分配正义、人权等根本目标上的更广泛一致的前景。
美苏在维持国际秩序中的作用是布尔一直关注的问题。在他看来,大国在维持国际秩序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美苏作为两个超级大国,理应在维持国际社会的和平与稳定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然而,东西方意识形态的对立阻碍了美苏两国充当国际秩序守护者的角色,这促使他对多元主义能否容纳冷战时期意识形态两极化表示极大的怀疑。(14) 其次,文化多样性与国际秩序的关系是布尔晚年关注的中心。在这个问题上,布尔一方面乐观地看到当代国际社会中许多规则如国际法、外交或者战争和贸易方面的规则是在共同利益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现在亚洲和非洲的第三世界国家已经接受了欧洲国际社会的基本要素,如主权国家、国际法规则、外交的程序和惯例以及国际组织。在这些领域,第三世界国家尽管一直寻求重建现有的国际规则和制度,以消除针对它们的歧视和不平等的障碍,但它们也承认在尊重多元主义的共存伦理上与西方国家有共同利益。(15) 但另一方面,他对欧洲国际社会的全球化过程中出现的“薄”的共同利益和共同价值观念到底能持续多久持悲观的看法。随着欧洲国际社会的全球化和非殖民化,以及主权国家成为国际政治的主要行为体,有缺陷和脆弱性的国家越来越成为影响国际秩序的一个重要因素。他认为当前国际秩序的一个基本特征是世界上许多国家严格意义上说并不能算国家,只是出于礼貌才把它们称为国家,这些国家缺乏足够的权威和固定的立法、行政机构,经常不尊重宪法或法律规则,而且南方大多数国家否定人民基本的公民和政治权利,有些国家甚至拷打和谋害公民,这些国家看上去更类似于半国家或准国家。(16) 如果这些有缺陷的国家不能提供起码的国内秩序,或者缺乏合法性以及没有能力提供安全和满足经济发展的要求,那么一个以国家中心的多元主义国际社会概念就存在很大的问题。1984年,布尔在《国际关系中的正义》一文中开始探讨社会连带主义的可能性。
首先,布尔的国际社会概念开始力图超越国家中心论,他反对霍布斯关于国家拥有自然权利或者固有权利的观点,认为“在国际关系中不管是国家或别的行为体,它们都必须服从于和受国际共同体权利的制约;主权国家和主权人民的权利来源于国际共同体或国际社会的规则,并受到它们的制约。”他指出,在历史早期阶段人们声称的主权国家或者独立政治共同体享有自然权利或固有权利的学说现在已不可能被接受;主权不受国际社会规则的制约、享有不受限制的权利的思想原则上必须放弃。(17) 其次,布尔的正义概念开始更多地强调人类正义和世界正义。他认为正义问题涉及的不仅是国家和民族的问题,而且是一个想象的人类共同体中所有个人的问题,国家社会的道德价值必须根据它有助于个人正义的实现来判断,因为国家间秩序的价值“仅仅是派生的价值,最为重要的是必须根据组成人类的个人的权利和利益来衡量,而不是由人们被划分为国家的权利和利益来衡量”;而且,“我们的正义概念需要考虑正在出现的世界共同善的观念”。(18) 此外,布尔还特别关心国际关系中的分配正义问题,认为国际关系中的正义必须与秩序相协调,国际关系中的秩序只有在满足正义要求的情况下才能得到最好的维护,而正义只有通过秩序才能得到充分的实现。因此国际关系中秩序与正义的要求在实践上是一致的:没有正义也就不可能有长久的秩序,为第三世界人民获取正义的措施,从长期来看同样将使国际秩序或稳定的前景最大化的措施。(19)
需要指出的是,布尔晚年虽然为社会连带主义所吸引,但他思想中的现实主义因素阻止他接受一种有说服力的社会连带主义的世界政治理论。他认为在国家仍然是世界政治主要行为体的情况下,加强社会连带主义的方法只能由国家充当全球人权的保护者;但在国际上尚未就人权的意义和人权的各种权利之间的优先性达成一致的背景下,在世界范围内促进人权就有冒颠覆国家间共存秩序的危险。世界社会只是一种理想,如果我们把世界社会作为一种合适的政治和社会框架来加以实施,那么就会招致很大的危险。(20) 可见,布尔晚年虽然对多元主义日益感到失望,更多地倾向于社会连带主义,但他意识到世界主义道德意识的限制,因而他的国际社会思想依然存在坚持国际社会的多元主义概念和寄希望于更多社会连带主义计划之间的紧张。
三
在英国学派中,国际社会概念并非是布尔首先提出的,但国际社会形成为一种系统化的理论则与布尔的努力分不开的。布尔强调以国际社会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出发点,他对国际社会概念的主要因素、本质和方法的系统阐述,为我们理解国际关系提供了一个重要的分析框架。政治现实主义学者汉斯·摩根索从权力和国家竞争性的角度研究国际关系,认为国际政治是国家争夺权力的斗争,在国际社会中,国家行为是受国家追求权力的目的所驱使的。(21) 结构现实主义的代表人物肯尼思·沃尔兹从国际体系下权力分配的影响出发研究国际关系,他把国际体系的结构看作是大国物质力量的分配,认为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体系的变化是由各单位实力对比的变化造成的,更简单地讲,是由大国数量的变化而造成的。(22)
与现实主义侧重于国家的权力或国际体系的结构的研究方法不同,布尔把国际社会作为国际关系研究的出发点,强调共同利益观念、共同规则和制度在国际关系中的重要性。他在分析国际关系的时候,一方面承认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对国家行为的影响,认为国际无政府状态的压力会迫使一个国家在对自己的行为进行估算时,需要考虑其他国家的经济和战略行为,这种体系的压力是在共同体关心的意愿之外机械地发挥作用的。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国家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通过形成国际社会制度的办法来改善国际体系结构的影响,这些制度可以大大缓解国际体系的冲突性质。这种强调国际社会的研究方法促使他在分析国家间互动和国际体系的时候,更多地对体系中社会性的大小程度、规则的特征以及国家共同利益的内容之类的东西而非权力关系感兴趣;这就使他在考察战争和均势的时候,不仅把战争和均势看作是权力冲突的经常性结果,而且也把战争和均势视为创建秩序的可能手段和制度,因为战争可以遏制麻烦制造者的野心与贪心,有限战争毕竟是均势的工具;这也使得他从外交和国际法,而非均势和战争的角度,来考察秩序的模式。(23)
这种强调国际社会的研究方法具有两个重要的优点。首先,它为国际体系的研究重新引入了被沃尔兹的简化理论所忽视的三个因素,即跨国性观念、国际制度和相互依赖,其中跨国性观念可以产生共同规范和共同利益,而相互依赖有助于缓和无政府状态对国家间关系产生的竞争压力。沃尔兹的体系研究方法只看到了国际体系中权力分配因素的作用,而忽视了国家间经常性合作和有规则交往的重要性。但实际上,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经常建立在无政府社会的规范、规则和制度基础上的。因此,当我们解释无政府状态如何影响国家行为时,了解在国际社会中创立秩序的规范结构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同样地,理论家在解释国家如何对国际体系的无政府结构作出反应时,必须理解由国际社会中现有秩序寻求的目标和世界政治中正义属性的选择性目标之间关系。(24) 其次,国际社会的研究方法促使我们不仅注意国家之间的权力分配,而且也注意国家的性质和制度。国际社会范围的大小取决于单元政治体系中的自由空间与政府控制之间的比例,国际社会的紧密程度或深度取决于单元所具有的共同点的多少,国际社会的本质或内容取决于主导性的观念、意识形态或文化。(25) 这种强调国际社会规范和制度维度的观点把理性主义与现实主义的观点区分开来。沃尔兹把结构的变化以及随之而来的国际体系的变化视为由国家间实力对比的变化造成的,而布尔感兴趣的是促使共存和合作环境中不同共同利益观念产生的文化变化,换言之,他强调的是从一种国际体系到一种国际社会的过渡,或者从地区性的国际社会到全球性国际社会的过渡。
但是,布尔研究国际社会的方法也存在许多没有回答的问题。他在分析权力与国际社会的共同规则和制度之间的关系时,其论述存在着一些含糊不清的地方。一方面,他强调大国和均势在维持国际秩序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均势的存在是国际法发挥作用的基本条件;但另一方面,他又认为需要用国际法作为约束国家无止境地追求自身利益的方式,而且国际法要求大国承担实施法律的责任。那么,到底是权力决定规则和规范,还是规则和规范建构了权力政治的游戏、行为者的属性和身份?布尔的著作从来没有作过清晰的阐述。最主要的是,布尔对有关国际社会如何形成和变化的论述很少,他没有处理好体系与社会之间复杂的均衡以及阐明两类社会之间的区别和联系。他认为无政府状态是与社会相协调的,但无政府状态下合作是怎样开始的?合作为什么成为可能?社会要素怎样才能克服从无政府结构中发展起来的对抗要素?国际社会变化的动力又是什么?对于这些问题,布尔也没有从理论上进行分析。对布尔来说,从体系转向社会是由共有知识的增长促成的,共有观念与合作存在一定的关系。但实际上,这种观点把社会性秩序问题简化为政治性秩序问题:假定共有观念的存在与否取决于是否为同一个目标的共同努力。这样做的错误是把“文化”(共有知识)和“社会”(合作)等量齐观,因为共有知识及其各种表现形式,如规范、规则等,从分析的角度来看,都是中性的,它既可能导致冲突,也可能导致合作。(26) 布尔认为,只要国家之间在维持国际社会的基本目标上拥有共同利益观念,具有不同文化的国家便可能建立起国际社会。但布尔没有进一步探讨共同利益这个概念的含义,也没有解释共同利益到底从何而来,以及如何变得具有约束力?如果没有共同文化的框架,一个全球性国际社会如何产生?
根据布尔的阐述,国际生活现实中实际上存在着两种类型的国际社会:一种是以共同文化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另一种是以共同利益为基础的国际社会。虽然布尔在阐述国际社会的扩张时,认识到欧洲国际社会与全球国际社会的基础是不同的,但他并没有阐明在这一时期存在的两种非常不同的国际秩序模式,而这两种秩序模式在规范原则、法律规则和制度安排上存在着深刻的差异。从国际秩序的观点来看,这种以共同文化为基础的国际社会和仅仅依靠共同利益来加强的国际社会显然是不同的,它们依赖的价值、规范和制度的本质和特点是不可能一样的。(27) 而且就这两种不同类型的国际社会来说,单元之间的相互联系也是不同的。由于这些不同的作用和影响可能会在不同层次上用相当不同的方式表现出来,因此国际社会似乎是一个非常分散和多层次的现象。然而,关于这两类国际社会之间的区别和联系,它们这些不同现象是怎样相互联系的,以及欧洲国际社会怎样转变为全球国际社会的理论问题,布尔的著作并没有进行必要的分析。
另外,布尔的著作忽视了经济因素在国际秩序中的作用,虽然布尔晚年开始涉及国际政治经济问题,但他并没有探讨经济因素在国际社会中的作用。事实上,国际社会的结构是一个包括社会、经济、文化等多层次的结构,国际社会理论需要承认和研究维持世界政治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结构的多样性。由于布尔忽视了国际体系结构中的经济层面,这样就使他的国际社会思想不可避免地陷入了文化多样性与国际秩序稳定的两难困境,而且也使其思想无法摆脱多元主义和社会连带主义之间的内在紧张。
由此可见,布尔力图建构一种既不同于现实主义、又不同于理想主义的国际政治理论,这种理论为我们理解国际关系提供了有说服力的理论框架,但它本身也存在不少尚需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注释:
①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2000,p.viii.
② 目前学术界把布尔视为现实主义的学者还不少,可参见,Robert Gilpin,“The Global Political System”,in J.D.B.Miller and R.J.Vincent,eds.,Ordet and Violence:Hedley Bull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120.Martin Griffiths,Realism,Idealism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A Reinter pretation,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1992,p.155.
③ Hedley Bull,“Society and Anarchy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Herbert Butterfield and Martin 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Massachusetts: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66,pp.35—50.
④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London:Macmillan Press LTD,1995,pp.9,13.
⑤ [美]玛莎·费丽莫:《国际社会中的国家利益》,袁正清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23页。
⑥⑦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A Study of Order in World Politics,pp.64—68,156—222.
⑧ Martin Wight,Systems of States,Leicester:Leicester University Press,1978,p.33.
⑨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84.p.434.
⑩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64.
(11) Hedley Bull,“The European International Order”,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181,184.
(12) Hedley Bull,“The Grotian Concept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in H.Butterfield and M.Wight,eds.,Diplomatic Investigations,p.52.
(13) Hedley Bull,“The State' s Positive Role in World Affairs”,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150—152.
(14) Nicholas.J.Wheeler and Timothy Dunne,“Hedley Bull's pluralism of the intellect and solidarism of the will”,International Affairs,72(1),1996,p.97.
(15)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pp.433—434.
(16) Hedley Bull and Adam Watson,eds.,The Expansion of International Society,p.430.
(17) Hedle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219—220.
(18) Hedle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p.220,222.
(19) Hedle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227.
(20) Hedley Bull,“Justice in International Relations”,in Kai Alderson and Andrew Hurrell,eds.,Hedley Bull on International Society,p.221.
(21) [美]汉斯·摩根索著:《国际纵横策论》,卢明华等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5年,第36—43页。
(22) [美]肯尼思·沃尔兹:《国际政治理论》,胡少华等译,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第3页。
(23) Stanley Hoffmann,“Foreword:Revisisting‘The Anarchical Society’”,in Hedley Bull,The Anarchical Society,pp.viii-x.
(24) Edward Keene,Beyond the Anarchical Society:Grotius,Colonialism and Order in World Politic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2,p.ix.
(25) Stanley Hoffmann,“Foreword:Revisisting‘The Anarchical Society’”,p.x.
(26) [美]亚历山大·温特:《国际政治的社会理论》,秦亚青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320—321页。
(27) Stanlay Hoffmann,“International Society”,in J.D.B.Miller and R.J.Vincent,eds.,Order and Violence:Hedley Bull and International Relations,Oxford:Clarendon Press,1990.p.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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