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宪政建设中的合作制度形象_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中国宪政建设中的合作制度形象_宪法的基本原则论文

中国宪政建构的合作主义制度图景,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宪政论文,图景论文,中国论文,主义论文,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4-9428(2007)05-0087-06

一、后改革时代的利益分化与社会断裂

考察过去三十年的中国政治话语,“改革”恐怕是高居榜首的。国人从上层政治精英至平民百姓都赋予改革特别的意义,寄予了深厚期待,改革的实践也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给国民带来了实惠、机遇和希望,得到了普遍的认同与支持。然而,从上个世纪九十年代起,改革从普惠时代进入了利益分割的阶段,贫富差距持续扩大,社会分化加剧甚至出现断裂,社会矛盾和冲突深化。面对困顿的社会景况,有学者提出要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策略转变为“以制度建设为中心”。也许,说中国目前的中心工作乃是社会公正及其制度安排而非经济发展有点言过其实,但说当下中国既要继续把蛋糕做大又得把蛋糕切好,发展与公平并重恐怕多少蕴涵了不少真理的颗粒。事实上,改革是个恒久的过程,永无止境。问题在于改革的目标、策略、时机、手段与路径如何。单纯的改革口号已经失去了以往的感召力、向心力和凝聚力,后改革时代要求对社会的发展采取新思维。反思我国的改革实践与路径将为深化改革提供思路。本文拟从宪政建构的角度考察我国当下的社会景况,希望在分化与断裂的社会中寻求民主,重建共识。

中国政府和社会在建构公平的分配机理和制度方面作出了巨大的努力,也取得了相当成就。然而,由于改革的复杂性、制度的缺失和措施的乏力,贫富差距不仅出现而且持续扩大,引发了各种争议、问题乃至冲突。世界银行1997年发布的一份题为《共享不断提高的收入》的报告中指出,中国80年代初期反映居民收入差距的基尼系数是0.28,到1995年是0.38,到90年代末为0.458,这一数据除了比撒哈拉非洲国家、拉丁美洲国家稍好外,中国的贫富悬殊要比发达国家、东亚其他国家和地区以及前苏联东欧国家都大。2007年8月8日,亚洲开发银行发表了《减少不平等,中国需要具有包容性的增长》的新闻稿并公布了《亚洲的分配不均》的研究报告,在22个纳入亚行研究范围的国家中,中国勇夺贫富差距之冠,2004年中国基尼系数的数值是0.4725,仅比尼泊尔的0.4730低微小,远远高于印度、韩国、台湾,已达到拉丁美洲的平均水平。有学者不无忧虑地指出,改革的共识在破裂,动力在丧失,而且社会群体结构已经产生深深的裂痕,政府宏观政策也往往进退失据。①

改革的过程是利益再分配的过程,因此,也是博弈的动态过程,要让所有人在改革中获益是极其困难的。但是,这并不等于说让一些群体或公民为改革买单就是正当的。改革必须扩大受益面,减少乃至杜绝受损面,或者使受损者得到适当补偿,保证其基本的生存权和人格尊严,为社会稳定奠定民意基础。按照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所阐述的差别原则,社会利益和经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应该对处于社会最不利地位的最有利。这条原则实质是要求国家应对社会成员的社会经济差别予以调节,使之最大限度地改善最差者的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我国在改革中出现了权力寻租、权钱交易、分配不公等现象,社会阶层出现再生产和凝固化的趋势。社会各个阶级、阶层之间的流动渠道阻塞,社会出现断裂。诚如清华大学社会学家孙立平在《断裂》一书中所言,断裂社会的实质,是几个时代的成分并存,互相之间缺乏有机的联系。人们正在不断地基于经济、政治、社会地位的不同而成为不同的群体(以贫富划分为表征),并且这种身份、地位在不断地凝固化、固定化和再生产乃至制度化了。穷人和富人、城市市民和农村农民(工)几乎生活在两个完全不同的社会之中,而且这两个社会在很大程度上互相封闭,社会流动的渠道因为制度性的障碍比如户籍制度而不畅通。经济的改革、利益的分化与社会的断裂亟需宪政转轨。

二、在分化与断裂的社会中寻求民主

社会的断裂导致社会的失序,各种源于政府或民间的暴力增多,犯罪、腐败蔓延,给政治秩序、宪法体制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从宪法的角度而论,社会失衡带来的问题可以归结为:基本权利的平等保护问题,如平等代表权、生存权(最低生活保障权)、结社权、休息权等的保护不力或缺失;国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不尽合理,监督不到位,腐败蔓延,地方保护主义,干群关系紧张;宪法自身的问题,建国以来我国除了《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这部宪法性文件以外,正式颁布了四部宪法,而现行宪法颁布以来已修改了四次,表明宪法的稳定性、权威性、适应性不足,也反映了立宪内容的缺憾和立宪技术的粗糙,尤其是凸现了宪法自我防护机制的严重缺失。

从某种意义上说,当下中国社会的某些现象包括宪法的尴尬,一定程度上与民主的缺失有关。民主政治是宪法产生的一大推动力,而宪法的规制也使得民主得到了合法化与正当化。有民主不等于有宪政,但无民主肯定无宪政。民主作为宪政的一个基本要素与原则,是宪政制度的基本标志。不平等与权利的失衡、民主的缺乏密切关联。印度裔经济学家阿马蒂亚·森在《贫困与饥荒——论权利与剥夺》、《以自由看待发展》两书中指出,贫困不单纯是一种供给不足,而更多是一种权利分配不均,即对人们权利的剥夺。研究表明,民主并不必然带来平等,但民主国家的不平等程度相对权威主义国家或者君主制国家要小。“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运作甚至能够有助于防止饥荒或其他经济灾难。权威主义统治者,他们自己绝不会受到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经济灾难)的影响,因而他们通常缺少采取及时的防范措施的动力。与此相反,民主政府需要赢得选举并面对公共批评,从而有较强的积极性来采取措施,防止饥荒或其他类似的灾难。毫不奇怪,饥荒在世界历史上从来没有发生在有效运行的民主体制中,不管是经济富裕的国家(如当代的西欧或北美),还是相对贫穷的国家(如独立后的印度、博茨瓦纳或津巴布韦)。”“从来没有任何重大饥荒在一个民主国家中发生,不管它是多么贫困。这是因为如果政府致力于防止饥荒的话,饥荒是极其容易防止的,而在有选举和自由媒体的民主体制中,政府有强烈的政治激励因素去防止饥荒。”② 政府的反应总是来自于对政府的压力,而不能仰赖统治者的仁慈或道德,须知,“总统是靠不住的”。

宪法是社会共同体成立的一个重要标志,是社会妥协与合意的结果。社会的断裂,矛盾的增加和强化,无疑是对宪法正当性的挑战。城乡差距、地区差距、收入差距、两极分化的趋势表明了平等权、生存权等宪法的基本权利受到损害或威胁,而腐败则表明国家权力的不当行使或分配,监督机制的缺失或无力。社会的断裂是对原有宪法秩序的否定或偏离,表明宪法本身需要重新塑造,宪政体制需要调整和创新。利益分配的游戏规则需要新的调试。宪法就是为政治活动提供游戏规则的“总契约”,即罗尔斯所言:“一部正义的宪法为行政公职和权力建立了一种公平竞争的形式”。③ 尽管存在缺憾,“一种正义的宪法是一种不完善的程序正义。”④ 而政治就是“运用权力的政府机构根据一套规则以决定谁得到好处及谁支付社会代价的系统化过程。”⑤ 面对社会的断裂与矛盾的加剧,有必要对作为国家根本大法的宪法予以反思和调整,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奠定良好的制度框架。

要解决当下中国由于利益分化造成的社会断裂及相关社会与政治难题,从政治和制度建构而言,就是建立党领导下的合作主义宪政体制,建构有组织的多层次的多元社会,使农民、工人等社会力量依法组织起来并在利益的冲突与合作中各得其所。劳动者借助结社、罢工等联合行动有助于改善自身的地位,使个人获得较好的法律处境:“得到广泛承认的一点是,立法常常是偏向于利益集团和各类组织的,如商业团体、劳工联盟等等。在此必须指出,具体案情的处理当中也有类似情况发生。现代法制中存在的社会偏见,最极端的形式之一就是这类‘组织歧视’”,因此,“缺乏组织的支持,这是个人在其法律生活中可能遭受的最大的不利因素之一——很可能是不利中的大不利”。相应地,“组织数量激增的另一个特点是为了更有效地同其周围现存组织周旋,人们结成正式联合体的趋势有增无减。人们正是利用个人自己所属的组织来对抗其他组织。”⑥ 也就是说,要完善民意表达和博弈机制,准确地说就是以民主制度这一“好东西”,缓解或解决当下中国改革开放中面对的各种问题与挑战,建设现代国家制度。

现代化是充满风险的事业。“现代性带来稳定,现代化引起动乱。”⑦ 引起动乱的并非现代化本身,而是伴随现代化过程往往伴随着资源的重新分配、利益的纷争,处理不当将引发政治冲突。因此,现代化过程中的发展中国家应积极利用宪法去解决发展中遇到的问题。“一个国家在政治制度化方面的落后状态,会使对政府的要求很难——如果不是不可能——通过合法渠道得到表达,并在该国政治体系内部得到缓解和集中。因此,政治参与的剧增就产生政治动乱。”⑧ 宪法机制正是政治发展制度化的有效机制。宪法和法律的作用之一,就是解决社会力量不对等的问题,从而使强有力的社会力量的行为能够维持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并由此来维护社会公正,化解或缓和社会问题乃至政治危机。

特别地,宪政框架下的民主是内容与形式、手段与价值的统一,其核心在于人民的权利,以及在其中体现的人人平等的原则,用通俗的话说就是人民当家做主,“民有、民治、民享”,而不是替民做主。正如列宁所指出的:“民主意味着在形式上承认公民一律平等,承认大家都有决定国家制度和管理国家的平等权利”。⑨ 这里的民主,既包括竞争性的公正的选举民主也包括作为程序的协商民主,既有直接民主也有间接民主,同时又有经济民主的意蕴,但首先是政治民主,特别强调公民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广泛有序地参与,民主是不成熟和不发达的民主,国家政权也不可能体现其民主性质,政治文明的建设也必将失去其赖以生存的支撑点。公民参与的最大功能和价值在于通过影响政府的行政和决策,“给国家定方向,确定国家活动的形式、任务和内容。”⑩ 使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避免或减少对“公意”的可能的偏离,进而使国家政治体系的运作走向民主化、程序化和法治化的轨道。多元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达尔在论述什么是“民主”时提出了民主的五项标准,其中第一项就是“有效的参与”。通过民主这一形式和手段的构建与完善将有助于社会的整合,避免社会的分裂与矛盾的积累和爆炸。

三、中国宪政制度的合作主义图景

事实上,我国的宪法文本和政治实践已经表明了合作主义宪政体制的建构并非海市蜃楼,而是有深厚的现实根基。只需把宪法文本略加完善,比如推动公民的结社权、罢工权、生存权,建立独立的宪法保障机关即可。现在的问题是如何实践宪法的规范,在分化与断裂的社会中寻求民主,重建社会共识,从而奠定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制度根基。要建构有效的合作主义宪政制度,需要建设与完善以下三大机制:

第一,利益表达与沟通机制。进入后改革时代,人们之间的矛盾往往都是基于利益的分配产生的。利益的公平、公正、公开分配是社会和谐的前提。没有合理的分配制度就不可能有和谐社会。单纯的市场调节不可能导向实质平等,相反,纯粹的市场分配导向不平等和两极分化。如何在公平与效率之间寻求最佳的黄金分割点是政府建构分配制度的难点。

为了保护社会各阶层特别是弱势群体的利益,必须有相应的渠道反映他们的利益诉求,使得改革的成果和成本得到公正的分配。对利益诉求的回应能力和整合能力,是政府能力的一大指标。如果政府无视民众的利益诉求并作出合理的回应,或者没有能力制定相关的制度安排予以调整,那政府的有效性将大打折扣,合法性将受到影响。要改变“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纠纷解决思路与落后做法,以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态度去认真对待。为此,应该把各种利益表达渠道制度化、公开化、程序化,让民众的声音能及时地传给政府和相应部门并得到及时的处理。特别是新闻媒体应当成为公众的喉舌,反映人民的利益与要求,同时作为沟通政府与民众的媒介,而不是政府或特殊集团的简单传声筒。政府作为人民的受托人、代理人,尽管理论上理所当然应为人民服务,但由于政府的暴力垄断者、利益当事人与分配者的矛盾角色,特定情形下可能偏私或者枉法。因此,民众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等表达自由的保护与完善就显得特别的重要。在“强资本、弱劳工”的背景下,对于那些强势集团,包括一些公司、企业肆意压迫工人、克扣工资、侮辱人格、限制自由的行为应当允许工人通过各种合法手段予以反对乃至反抗。

利益表达和沟通机制的建设也就是民主的过程,应该贯穿于立法、司法与行政的过程,而不是仅仅限于行政过程。现代的法治不仅要求“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还特别强调良法之治、依法治权、依法治官,着重法律制定过程的公开性、合法性,内容的科学性、民主性。现代的法治观除了特别注重实质正义,还关注程序的正当性。正当法律程序是宪法的基本原则,程序是行政法治的核心。行政程序内在地要求参与、交涉、对话、协商、妥协,不允许行政主体一言堂式的专断,因而相对人不再只是被动听差,可以通过程序性权利积极地主张自己的利益,维护自己的尊严,使相对人与行政主体的真正平等成为现实。

第二,竞争与博弈机制。经过近三十年的改革开放,市场已经成为资源配置最主要的平台,权力经济(以计划作为媒介)越来越没有正当性和“市场”。市场产生竞争,内在地需要竞争。目前,市场竞争的范围不断地扩大,竞争的程度不断地加剧,竞争的层次也不断地提高。现在的竞争是跨国界、跨地域、跨产业的全面竞争,竞争的过程也就是多方为了利益的分配博弈的过程。按照博弈论的观点,市场博弈可以分为合作博弈与非合作博弈,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当竞争主体的行为相互作用时,当事人能否达成一个具有约束力的协议,如果能,则是合作博弈,反之,则为非合作博弈。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应该提倡更多的合作博弈,竞争不应该是简单地你死我活,有你无我,两败俱伤,而是你中有我,我中有你,讲求双赢或多赢。合作成为竞争的手段,竞争成为合作的条件。

任何一项改革都充满了利益博弈,没有博弈是不正常的。而促使这种博弈在公平公正规则下进行的几乎唯一办法,就是让一切在阳光下进行。这样,各种利益主体才能够公平地参与到博弈中来。要用沟通、倡议、协商、选举、决策、监督、罢免、复决等具体的、制度化的程序来体现人民对国家的统治权和在政治、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中的主体地位,从而建立和健全人民当家做主行使民主权利的政治运行机制。

政府与民众的利益博弈本质上属于合作博弈,但更多的时候表现为非合作博弈。这些特征主要表现在一个具体的政府与民众互动的过程中。通过宪法,为政治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关系划定各自的权限和纠纷解决方式,从而为博弈的有效进行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博弈需要前提,那就是实力。宪法关系的基本主体是公民和国家,人在宪政国家中的身份与地位是双重的。作为整体出现的人,即人民,宪法将其确认为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作为个体出现的人,即公民,宪法赋予其宪法权利享有者和宪法义务承担者的身份,是相对于国家的被统治者。名义上的主权者地位并不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人民主权”的美好理论要避免作为高不可及的神话被捧杀的命运必须有相应的辅助手段。须知,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威胁最大的正是国家权力本身。因此,除了必须以公民权利、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以外,还需以权力对抗权力。为了避免力量对比过于悬殊,要允许公民根据工种、职业、性别、收入乃至民族、种族联合起来,依照法律规范公民的结社、罢工等联合行动权。通过完善公民的结社自由推动多元社会的发展,使各种社会力量在动态的斗争与妥协中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在托克维尔看来,“人们把自己的力量同自己的同志的力量联合起来共同活动的自由,是仅次于自己活动自由的最自然的自由”。(11)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政治过程包括了政策制定、执行、输出、结果和反馈五个阶段,利益的博弈自然应当贯彻其中而不能仅限于某一环节。

第三,妥协与合作机制。社会冲突只能减少而不能消灭,政治冲突是社会冲突中最具规模、最具破坏性的冲突,对既有秩序的损害也最大。宪法是解决政治冲突的一种手段、结果和最高规则,是社会各阶级、阶层与成员力量对比关系的反映和结果,也是利益妥协与分配的基本规则。宪法是实质性妥协,即相当程度上承认强凌弱让或利益均沾式的政治规则,更是制度性妥协,即指在体制内自觉地设置对立面或者容许矛盾的存在,把对抗性要素因势利导纳入机制内部,使之成为促进新陈代谢的建设性力量。这是现代民主的真谛。(12) 宪法作为一国政治制度的基础,提供“用来分配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划分由社会合作产生的利益和负担的主要制度。”(13) 没有妥协性的宪法是不可能稳定的,更不可能在社会生活中得到实现并达致宪政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讲,宪法的稳定性是其妥协性的表现,也是宪法与社会现实相一致的必然要求。

妥协与合作在法治时代都应程序化。宽容和妥协是民主的精神,没有宽容与妥协,对个体言,就没有美好人生;对社会言,就没有真正的民主和谐社会。要建立和维护基于公平程序的妥协和基于宪法原则的宽容,不仅有赖于建立一套正义的或民主法治国的制度,而且取决于一种有能力有意愿自由地平等地运用交往权利的政治文化。人们之间的实际关系往往是基于利益权衡的妥协。妥协的达成过程也就是谈判过程或者讨价还价过程。就像合理商谈过程一样,是要有程序的,而这种程序是否公平,则是可以进行合理讨论的。在公平程序基础上达成的妥协,虽然不同于基于理由的共识,但也不同于只反映实力对比的妥协。妥协对各方来说,都是各有所得,也各有所失,总体利益最大就行了。所以,要搞民主就得正视他人的利益,而不是胜者通吃、强者恒强、弱者恒弱,国家作为规则的制定者和裁判员应当保持公正的立场,不能嫌贫爱富乃至劫贫济富,而且要特别关注市场竞争的失败者并给予适当的扶助。

四、余论

合作主义宪政民主的建构,将有助于形成公民参与网络,提升社会资本,从而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奠定制度基础。帕特南将“社会资本”理解为社会组织的特征,诸如信任、规范以及网络,它们通过促进合作行为来提高社会的效率。其中,“网络”更是他极为强调的概念,称之为“公民参与网络”;并将其视为社会资本的基本组成部分。他指出:由于公民参与网络“增加了人们在任何单独交易中进行欺骗的潜在成本”;“培育了强大的互惠规范”;“促进了交往,促进了有关个人品行的信息之流通”;“体现的是以往合作的成功,可以把它作为一种具有文化内涵的模板,未来的合作在此之上进行”(14);因此在一个共同体中,公民参与网络越密,其公民就越有可能进行为了共同利益的合作。所以,合作主义宪政下的民主意味着公民意识的培育与公民精神(责任感)的成长。

要改变社会力量对比的严重失衡和利益分配的不平等,必须建构权利的高水平均衡。这在宏观制度框架上将体现为一种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承认社会利益高度分化的现实,承认不同的社会群体追求自己利益的合法性并保护其权利,就不同群体表达自己的利益以及为追求自己利益施加压力做出制度性安排,而国家的作用则在于充当规则的制定者和冲突的裁决者(15)。社会各个阶层、集团和成员为了不至于在竞争与博弈中共同毁灭,最好的办法就是通过党际、政府、社会、企业、公民之间的对话、妥协、合作与共享减少分歧和避免矛盾的积蓄与爆炸,在利益与资源分配中促进公平。强国家、弱社会,强资本、弱劳工,重城市、轻农村的状况必须改变,使各种社会力量之间利益分配与实力的严重失衡沿着相对平衡的方向改善。

我们所建构的合作主义宪政制度以民主为动力机制和正当性的源泉,因此也将有助于缓解或解决中国所面临的严重问题。民主的社会不意味着完全的平等,但民主的社会相比而言更倾向于平等。“民主与彻底的经济平等是不相容的。这种平等只有在一个压制性的独裁政权之下才可能实现。但是,民主政治与财富和收入的巨大不平等也是不相容的。”(16) 只有通过民主的程序、过程和制度、形态,建构合作主义的宪政体制,我们才能在一个已经分化和断裂的社会中寻求共识,重建良好秩序,奠定社会和谐的根本。

注释:

①孙立平:《改革共识基本破裂》[EB/OL],http://ido.3mt.com.cn/pc/200601/20060102318538.shtm。

②[印]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M],于真等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51-152页。

③[美]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25页。

④同前注③,第219页。

⑤杨光斌:《政治学原理》[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页。

⑥[美]布莱克:《社会学视野中的司法》[M],郭星华等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5-47页。

⑦[美]塞缪尔·亨廷顿:《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王冠华等译,三联书店1989年版,第38页。

⑧同前注⑦,第51页。

⑨《列宁选集》(第3卷)[M],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57页。

⑩《列宁全集》(第31卷)[M],人民出版社1985年版,第128页。

(11)[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董果良译,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218页。

(12)季卫东:《宪政新论》[M],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138页。

(13)同前注③,《译者前言》第5页。

(14)[美]罗伯特·D·帕特南《使民主运转起来》[M],王列、赖海榕译,江西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03-204页。

(15)孙立平:《权利失衡、两极社会与合作主义宪政体制》[EB/OL],中国社会学网。

(16)[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20世纪后期民主化浪潮》[M],刘军宁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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