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原则与和谐社会的建构,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和谐社会论文,公平论文,原则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提出:“要适应我国社会的深刻变化,把和谐社会建设摆在重要位置,注重激发社会活力,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增强全社会的法律意识和诚信意识,维护社会安定团结。”建设和谐社会,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根本需要。而要真正构建和谐社会,就必须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和正义,努力从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解决当代中国社会关于公平和正义的诸多问题。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取得了令世人瞩目的历史性成就。生产力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但必须看到,正是在这一历史关键时期,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随着国内体制转换、结构调整和社会变革过程力度的加大,各种各样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矛盾和问题也随之出现,如就业问题、腐败问题、收入分配不公问题、城乡差距扩大问题等,这些问题已成了当前人民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正如有人分析的:这二十多年是我国经济发展最快的时期,也是人民群众得到实惠最多的时期,但不是群众意见最少的时期。这些问题如果得不到重视和解决,我们就不可能营造一个有利于我国改革发展的稳定环境,就不可能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
在这一系列矛盾问题中,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尤为突出。许多社会冲突和不和谐就是由于社会公平问题而导致的。这一结果,是由两方面的原因所致:一是从客观上来说,进入新世纪,我国的现代化建设进入新的关键时期。到2003年,我国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已超过1000美元,根据我国的经济发展目标,到2020年将达到3000美元。从世界现代化发展的历程来看,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从1000美元到3000美元的发展阶段,有可能出现两种结果:一种是进入发展的黄金期,在经济增长的同时,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协调发展,顺利实现工业化、现代化;另一种是出现严重危机,尽管经济在一段时间实现了快速增长,但出现了贫富差距扩大、失业人口激增、社会矛盾激化等影响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严峻问题,从而导致了社会发展的动荡和滞后,也就是人们常说的“拉美陷阱”。从我国的现实来看,随着改革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的发展,我国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一系列深层次的涉及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已经出现。如果处理不好,不是没有重蹈“拉美陷阱”的可能。二是从主观上来说,长期封建社会等级观念的影响和我国计划经济体制所形成的惯性思维,使得我们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公平和正义问题的认识和研究远远不够。因此,无论是从学术理论的层面还是实际部门,都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研究重要性的认识,都需要在总结我国探索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历史成果的基础上,在学习借鉴西方对公平和正义研究的有益启示中,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以中国实际问题为中心,努力研究和探索当代中国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一些关键问题,从而为建立和谐社会构筑牢固的根基。
二、公平和效率
公平和效率是人类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过程中所面对的一对很难解决的矛盾。从历史的发展来看,这一矛盾的双方既是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同时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所产生的问题也是不同的。从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多年的历史进程来看,在我国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经历了十年浩劫,人民生活水平极其低下,国民经济面临崩溃的边缘。在这种情况下,我们高度重视生产力的发展,高度重视经济效率的提高,这是具有重要的战略眼光的。随着我国经济增长速度的加快,一系列社会问题由此引发,这就迫切需要我们从公平与效率的内在联系中,来进一步重视和解决社会公平和正义的问题。否则,我们的经济效率就不可能在整体上得以进一步的提高。
效率与公平是相辅相成的。一方面效率的提高是公平形态的物质基础。公平作为一种社会规范和价值判断,一个首要的前提就必须是经济效率的提高。没有效率的提高,没有生产力的不断发展,也就不可能出现需要通过公平加以解决的问题,真正意义上的现代公平理念也不会出现。在效率影响公平的过程中,我们还可以看到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的相通性。市场竞争形成了效率原则,这就内在地要求着一种新的价值观念的形成。经济效率的最根本要求就是机会均等,这既是效率原则,也是公平原则。机会均等指的是一种起点和条件的平等,即每一个人都站在同一条起跑线上公平竞争。从公平的市场竞争意义上说,这就要求和规定着每一个经济主体都能够在机会均等的原则下获取生产资料;能够在机会均等的条件下参与市场竞争;每一个经济主体所承担的赋税等义务也应当是均等的。另一方面,公平构成了效率提高的基本保证。效率的提高并不是一个自发的过程,必须依赖公平的规范约束。这种公平的约束既包含在市场竞争过程之中,也包含在市场竞争之后。
在生产力的基本要素中,人的要素是第一位的。没有劳动者积极性的提高,就不可能有生产的高效率。美国著名的管理心理学家亚当斯曾就劳动者的心态而提出了公平理论,也称之为社会比较理论。它认为人们对其在工作中所做的努力与从工作中所得到的报酬进行比较,并将自己的投入产出与其他人的投入产出作比较,以此来评价自己与企业其他人的关系。具体可以用如下公式表示:个人所得的报酬/个人的投入=(作为比较的)另一个人所得的报酬/(作为比较的)另一个人的投入。一个人和用来同他比较的另一个人的报酬和投入之比应该是平衡的。如果人们觉得报酬是公平的,他们可能继续在同样的产出水平上工作。反之,如果人们觉得他们获得的报酬不适当,他们可能产生不满,降低产出的数量和质量,或者离开这个组织。
公平的作用,对于微观部门是如此,对于整个社会更是如此。影响当代中国和谐社会构建的一个很突出的问题,就是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职业的公平比较问题。当然,我们不可能要求在收入分配上一刀切,但现在的问题是,收入分配的不公、腐败现象的出现,已成了社会矛盾的焦点问题。如果得不到有效的遏制,既会对我国经济整体效率的提高产生不利的影响,更会危及我国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如何从公平与效率的辩证统一出发,建立能够促进效率持续提高和社会和谐发展的公平原则,是我们学术界和政府决策者都必须高度重视的一个问题。笔者以为,对此有以下几点更值得关注:
一是运用税收环节,来限制高收入者。由于在市场经济中,可能会出现一些高收入者,这些人的收入畸高,进而会导致消费差距无限扩大。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首先从税收调节上来限制这类高收入者。日本的企业家阶层在分配过程中人均月收入高达500万日元左右,比一般的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高十几倍,但经过税收调节后,企业家阶层的最后实际收入为200万日元左右,只比一般国家公务员高四倍左右。制约高收入者的主要税收形成是累进所得税制度,它是指通过一定的所得税起征点和起征点上的累进征收率,对不同程度的高收入者征收税赋的税收制度。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税率要合理,要体现公平原则,要达到能够调动人民生产积极性的目的。起征点过低,对高收入者触动不大,起不到减少收入分配差距的目的;起征点过高,也有可能影响高收入者进一步投资和生产的积极性。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的起征点和累进点是随着高收入与低收入的差距的变化而变动的。
二是通过法制,打击非法暴利者。非法暴利者不是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而获取回报的,而是通过拉关系、钻政策的空子,甚至铤而走险,通过走私、贩毒、贩黄等获取高额利润。更有少数当权者,将手中的权力换取资本,非法获取暴利。所有这些,已成为当代社会收入分配不公的突出问题。对此,政府和社会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反暴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一些高层官员要加强监督,严格执法。唯有如此,才能使社会经济的发展在一个健康的轨道上持续发展,也才能使得市场规范、生产高效。
三是建立全面系统的社会保障体系,加强对低收入者的保护。一般来说,累进所得税制度是针对高收入者的,收入保障制度则是面向低收入者的,两者是相互联系的。累进所得税制度所征收的过高收入者的收入,一般通过转移支付制度转为收入保障基金,并构成了收入保障制度的经济源泉。
四是要宣传一种人人平等、相互关心的人道主义公平价值导向。对于收入分配的差距,我们既要运用行政的、经济的、法律的手段,实行第二次分配,更要通过形成一种新的公平理想,通过福利会、慈善机构、爱心工程等形式,唤起人们友爱互助的精神,达到第三次收入分配的均衡。
三、公平与契约
要构建和谐社会,就需要建立一个公平的规范机制,来化解各种矛盾和冲突。因为我们所要的和谐社会,不是一个封建的安贫乐道的乡土社会,而是一个体现公平和正义的现代社会。英国著名法律史学家梅因,从契约的功能方面深刻阐述了契约在完成人的解放、维护社会公平等方面的重要作用。他指出:“在以前‘人’的一切关系都是被概括在‘家族’关系中的,把这种社会状态作为历史上的一个起点,从这一个起点开始,我们似乎是在不断地向着一种新的社会秩序移动,在这种新的社会秩序中,所有这些关系都是因‘个人’的自由合意而产生的。”因此,“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1](P96—97) 公平作为一种价值尺度,需要通过一种具有内在约束力的规范来加以实现。作为体现公平精神的契约正是推进人类和谐发展的一个重要推动力。所谓契约,就是每一个人都把自己的全部权利转让给整个社会而不是转让给任何一个人;同时,每一个人又可以从社会得到同样的权利。所以,个人服从契约,表面上丧失了天然的自由,实际上重新得到了社会的道德和自由。这种契约并没有摧毁自然的平等,而是把它发展成为道德与法律的平等。
契约作为实现公平的基本手段,作为构建和谐社会的价值规范,在以下三个领域体现着其特质和功能。
首先,在经济领域。在人类的经济活动中,由于每一个经济人都想最大限度地获取利润,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就不可避免地发生矛盾乃至出现欺诈和暴力的行为,并导致商品交换秩序的混乱。这一结果,不仅影响了社会生产力的增长,也使得每一个经济人最终都受损。解决经济利益冲突的矛盾,莫过于保持一种交往关系的平衡,这种平衡也就是一种经济契约。西方著名哲学家罗尔斯指出:“竞争市场的平衡被设想在这样一种时候出现:很多各自推进他们自己利益的人相互让步,以便他们能最好地以其让步得到他们最想要的回报。平衡是在自愿的贸易者之间形成的自发协议的结果。对每个人来说,这种平衡都是他通过自由交换所能达到的最好状态,这种自由交换是与以同样方式推进他们利益的其他人的权利与自由相一致的”。[2](P114)
契约介入经济关系,作为体现和维护经济公平的现实载体,应具有以下一些条件:(1)双方当事人能够理解并被社会和法律认可的交流手段;(2)一套维持秩序的制度,从而让当事人进行交换而不是杀人越货;(3)在承诺交换的情况下, 建立使承诺得以履行的有效机制。
契约的第二层含义在政治领域。市场经济一方面优化了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如果任其自然发展,就会引起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和角色的错位。当资金、人力、物力都流向比较效益好的地方,谁来保障农民的权益,教育的问题应由谁来管,环境的责任应由谁来负。所有这些问题又需要我们去寻找政治的公平,需要依赖公共权力。
政治的公平就是保障每一个合法公民都有生存权和发展权,都有平等参与政治的权利,但如何保障每个公民的政治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就需要通过契约的形式设置一种约定。在现代市场经济中,任何一项决策都不可能是在真空中完成的,政治决策者也不是一个抽象的存在,它总是同特定的集团和党派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简单地把政府的任何一项决策都看成是公平的,毫无疑问是一种幼稚想法。要做到政府政治决策在最大程度上保持公平,就必须依赖各个阶层各个利益集团相互作用、相互制约而达成的契约。每个集团甚至每个人都可以在法律程序内对政治决策发表自己的意见,保护自己的利益不受他人侵犯。当政府决策损害了多数人的利益时,这些人可以罢免政府。
由此可见,只有通过契约的方式来形成政治决策,才能在现实利益的制衡中保持政治的公平性,但不能就此认为公平的目标已经完全实现。
美国学者布坎南认为,在公共权力机构担任公职的是既有理性,又很自私的人。如何保障公权的使用具有节制和理性,避免公权的滥用,除了通过政治契约的监督以外,还须通过价值的洗礼、道德的升华,消除公权使用者的心理灰色的一面。这也是我们接下来要讨论的契约的第三个层次:价值契约。
这一个问题实际涉及到从根本上我们为什么要忠实于契约的问题。契约所以具有最终的权威,也是因为它具有价值本体的含义。在契约产生的最初时期,契约精神中所体现的终极价值就已被人们所揭示。
在康德看来,契约的公正和权威,人们对契约的虔诚,并不一定要求契约同某种特定的事实联系在一起,而是由于契约内在的道德根据使然。最高意义上的契约不是从感性经验出发,也不依道德之外的其他目的为依据,而是以自身作为约束根据的具有普遍必然性的道德自律。
罗尔斯一直致力于用契约理论来构造其公平的正义,但他对契约理论进行一种理性的提升,尤其提醒人们将其观点同功利主义的契约理论分开。贯穿《正义论》全书的中心思想,就是他对契约的道德规定。对于契约一词可能引起歧义,他强调道:“要理解它就必须把它暗示着某种水平的抽象这一点牢记在心。特别是我的正义论中的契约并不是由此进入一个特定的社会,或采取一种特定的政治形式,而只是要接受某些道德原则”。[2](P14)
总之,道德本体构成了契约的题中之义,从价值的深层内涵中来建构契约,才能真正树立契约的永久权威,才能有效地维护社会公平和推动社会发展。
四、公平与激发社会活力
提出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和谐社会,绝不意味着要求各个社会群体和每个人都在平均主义的背景下循规蹈矩,社会不能有任何的差距和不平衡。事实上,我们追求的公平与和谐,是在发展中充满活力和创造的公平与和谐,而只有形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平与和谐,才能激发各个社会阶层、社会群体以及每个人的创造活力,这两者是内在统一、相互联系的。从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激发社会活力的角度来看,有以下几点值得进一步研究和关注:
第一,坚持和落实以人为本的思想,尊重每个人在市场竞争和社会发展中的平等权利。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调动所有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不断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就必须将维护每一个社会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基本的价值规范加以落实。法国的《人权宣言》第一条就宣布:“在权利方面,人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世界人权宣言》也开宗明义地规定:“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以人为本是坚持和树立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根本,这也充分说明我们党以及全社会进一步认识到尊重人格的平等和尊严的现代意义。应当承认,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由于各种原因,会使得每个人的经济地位和社会地位有所不同,但绝不意味着我们可消解社会成员所应有的权利和义务的均衡,更不意味着可以忽略一些弱势群体的存在。社会发展是由历史的合力所组成,不同的阶层、不同的个人都对社会发展起着一种促进的作用。离开历史合力的整体均衡,剥夺一部分人应有的公平权利和义务,必然导致社会发展的不均衡、不和谐。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形成全体人民各尽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其道理也正在于此。
第二,建立公平的社会整合体制和机制,妥善协调各方面的利益冲突。马克思主义认为,利益是社会存在和发展的内在根据。社会是由“现实的个人”所组成,现实的个人是社会存在的主体,但现实的个人是从事活动的,进行物质生产的。而现实的个人活动动机则是由利益所引起的。人类的基本的和直接的利益动机是吃、穿、住,这也构成了人类政治、军事、外交活动的价值基础。社会活力的激发,离不开对不同利益群体正当利益诉求的满足。建构公平的社会整合机制,最充分地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应该享受的改革发展成果,这是我们制定方针政策的基础和出发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经济主体的多样化,不同主体之间的经济利益矛盾和冲突也越来突出。尤其是随着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利益格局的进一步调整,经济利益矛盾成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根源性和主导性矛盾。据公安部统计,2004年上半年,因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中,因工资福利等基本生活费问题引发的事件占总数的23.8%,因征地搬迁及补偿费等引发的占18.1%,因企业改组改制兼并破产等问题引发的占10.6%,因民间纠纷引发的占4.1%,因争夺矿产、森林、水利、草场、土地资源引发的占3.9%,因对执行法律政策不满意的占3.1%,其他原因的占36.4%。 可见因经济利益引发的矛盾占绝大多数。从参加人员看,农民占32.4%,在岗职工占16.5%,下岗职工占15.9%,离退休占10.4%,其他人员占24.8%,可见,大多数参与者又都是涉及个人利益的低收入群体。可以想象,如果这些冲突和矛盾得不到应有的关注和解决,我们就难以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就必定会化为泡影,我们党的执政基础和执政地位也必然会产生动摇。
当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市场主体利益的分化,不可能使得每一个社会群体和社会成员的利益需求都得以满足,这就要求我们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从公平与效率、公平与稳定的辩证统一的关系出发,抓准最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与不同阶层的具体利益的结合点,建立规范的对话和协商机制,尽可能地把“代表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具体化。在处理和协调各种利益矛盾时,要注重尊重和依靠群众团体、利益集团等社会组织的力量,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是建立现代化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因素,他们具有比个人更强的政治经济表达能力,具有更强的协调各种矛盾的能力。
第三,以公平竞争激发全社会的创造活力。社会活力来自于公平竞争,没有竞争社会就不可能前进,而竞争不是在公平的条件下进行,社会同样也不可能前进。市场经济本身是一个优胜劣汰的竞争经济,这就需要我们通过构建公平竞争规范来增强和激发社会创造的活力。这包括:
一是通过公平竞争造就和激励积极性人格的形成。 作为社会创造的主体只有在公平竞争的条件下才能不断地激发起自身的创造性。人的创造性不是天生的,尤其是在市场济条件下,正是在竞争过程中使得主体产生了极大的危机感,进而极大地调动了主体的潜能,并通过竞争实践产生自身的创造性品格。当然,如果竞争不是在公平的条件和环境下进行,那么就有可能产生的是投机性的消极人格。
二是通过公平竞争促使资源的优化配置。党的十六大提出,要放手让一切劳动、知识、技术、管理和资本的活力竞相迸发,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充分涌流。这就需要解决这样一个问题:有限的资源同不断增长的社会需要的矛盾。如果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不能使得各种资源得以有效的利用。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当各种资源相继进入市场时,造成资源浪费是不可避免的,这就需要建立一个系统的公平竞争规则,通过行政的、法律的、经济的等各种手段,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保持市场竞争中供求价格的总体均衡,尽可能地避免各种资源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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