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权经济学论纲,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经济学论文,产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提要 产权问题是我国社会经济现象不合理、经营行为扭曲的根本问题。因此,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权经济学,切实运用这一理论体系的范畴、方法及所揭示的规律,引导企业的合理化经营和市场机制作用的充分发挥,不但可以调整好社会分配结构、摆正国家与企业的关系,更重要的是为企业真正走向市场,选择合适的代理制形式,实现公司化发展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产权 不确定性 交易成本 共同财产 约束成本 代理制
产权问题是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根本问题。我国产权问题的提出和研究,始于改革开放以后。近十年来,理论界在不断地借鉴、应用西方产权理论与我国实践的结合分析中,取得了很大的成就,因此,适时建立我国产权经济学体系,对于加强产权理论的系统化研究,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完善,是非常必要的。
一.产权经济学理论的范畴和内在结构
经济学的历史,从某种意义上说,实际上就是提出、论证和积累概念的过程。因此,一个新的经济学说的问世,首先是其范畴的提出,对几个主要的独立范畴和相关范畴的论证和应用,便构成了新学说的基本框架。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便是一种由价值、剩余价值、利润等独立范畴体系构成的崭新的经济学说,产权经济学说也不例外。目前,中西方的产权理论研究表明,产权理论有其独立的范畴体系,其主要范畴有五个:(1)产权;(2)不确定性;(3)共同财产;(4)交易成本;(5)约束成本。当然,这些范畴的科学内涵以及严密的内在结构尚未完全挖掘出来,在中西方的运用也不尽相同,但是,它们构成了产权经济学的主要内容这一点却是不容置疑的。
产权经济学基本范畴的逻辑关系如下:
1.经济意义上的产权不仅仅是指企业资产的所有权或经营权,而必须是资本的终极所有权、债权和法人所有权(资产经营权)交互关系的反映,产权也非单个企业内部这三重权力的静态明晰,如果把以上“三权”可以概括为所有权系统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给产权下这样一个定义:所谓产权,是指两种平等的所有权系统之间的权、责、利关系。它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所有权”和“经营权”,而且包括“行为所有权”。可见,产权是一个动态范畴,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反映。
2.两种明确的所有权主体在双方各自的所有权范围内活动,但由于二者范围互有交叉,各自的界限不确定,造成一方对另一方的损害,如两个法人代理人进行贸易谈判时,可能会出现一方侵占另一方利益的行为,双方正好各得其利益的情况是不可能有的,这是契约关系的必然产物(单一所有权系统内各主体之间的关系类同于此)。这样,必然导致收入分配方面的“不确定性”。
3.明确的所有权不能带来明确的收益,我们称之为所有权“失效”。所有权“失效”的结果是形成“共同财产”。所谓“共同财产”是指本应归行为人(包括法人)所得到的,却被有关的他人无偿占有的财产收益。
4.“共同财产”的存在表明产权界定不清,在市场体制下界定产权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完成,而“交易成本”就是界定产权所费去的成本,西方经济学家称之为“鉴约成本”或“制度操作的成本”。
5.为了控制“交易成本”的无限制扩大,国家或企业便会通过各种政策、条约进行经营约束。这样,便产生了“约束成本”,当“约束成本”低于“交易成本”时,就会强化约束,反之,就会弱化约束。
二.产权经济学理论所揭示的规律,为建立强有力的经济运行制约机制提供了依据
1.边界明晰的静态所有权系统是实现权、责、利紧密联系的前提,也是产权动态化运行的基础。一般来讲,所有权系统内部诸权属的边界明晰,必须首先确定资本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以及由此而派生的占有权、支配权、处置权等。这样,就会避免国有企业内部发生责任问题或外部发生产权纠纷时,出现互相推委责任的情况。
2.既然产权是一个动态化范畴,那么,只有在现实经济活动中保持产权的经常变更,才能实现产权约束的目的。这是因为,运用市场机制进行调节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其运行方式、管理方式、组织结构、利益分配等都必须服从于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利润这一目标,决策必须有充分的效益。只有这样,才能在平等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长足的发展。但是,这种市场化经营方式同时表明:有收益就会有风险,收益越多,则风险越大,为了趋利避险,各企业之间不断地进行着激烈的竞争,造成社会资源在不同行业和企业间的流入和流出,以期达到各种资源的优化配置,而资本作为一种最重要的资源也必然要加入这种运动过程,随之,其它所有权形态也会趋于动态化。最后,市场运动的规律性必然会带来产权关系运动的规律性。
3.产权运动过程的“不确定性”表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不可能是完整的,其与收益的关系也不是完全对等的。由于交往不公而形成的“共同财产”和“交易成本”,也是一种必然现象,是不可能完全消除的,人们只有选择适当的经营方式,相对减少各种产权间的不公现象,来减少收益损失。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所有权结构的多元化而产生交易行为,以及交易过程中资本价值与价格不相符,从而致使产权的不完整。产权的不完整形成了“不确定性”,而“代理制”现象则有可能加剧产权交往中的“不确定性”程度,除非所选择的代理制形式是完全按照市场激励与约束机制建立起来的,而且是最有效率的。所谓“代理制”,一般是指由于生产规模的扩大,组织、协调企业内各部门功能的日益专业化,使终极所有者不可能自己来承担这些活动,而必须委托专门人员代为执行其职能的制度。在最初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股份无限公司中,尽管有“代理制”存在,但是,代理人与终极所有者的契约关系相当严格,他们在上述企业中的权利是非常有限的,因此,由于代理所造成的“不确定性”程度不是很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规模不断扩大,相对分权式的“代理制”也就会日益取代旧有集权式“代理制”,所有者与代理人的契约关系不再过于细致,代理人为了适应变化多端、信息灵敏的市场,必然要掌握相应的决策、组织和管理权力,这样,在多种多样的产权交往中,就必然加大“不确定性”程度。从消极方面来看,代理人可能凭借手中过大的权力,谋取私利,在与别的企业代理人发生关系时,使自己所属企业的利益有较大的损害;但从积极的方面看,代理人进行决策的活动范围扩大了,他们聪明才智的发挥余地也就扩大了,给企业带来风险收益的机会也就增大了。实践证明,存在于市场经济初期的各种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存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的国有国营企业中的“代理制”形式,过多地限制了代理人的行为,影响了“代理制”的效率;而在上述旧体制的框架内所实行的承包租赁、资产经营责任制等“代理制”形式,则过大地刺激了代理人工作的消极方面,对其向积极方面发展引导不力,因而不能够保护产权,减少“共同财产”损失,更不能够规范企业经营行为,真正实现产权约束,只有适应现代市场经济的要求,实现企业公司化运营和管理,才能推动“代理制”的规范化发展,其中,最有意义、最有效率的“代理制”形式,当属现代股份有限公司的产权格局。
在现代股份有限公司中,资本的终极所有者与经营者发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分离,前者表现为持有公司不同份额的股东,并凭借这一权力享受相应的资本收益(股息和红利),拥有较大份额的股东,则对公司发展的总目标和总规划起主导性作用(如国有股份公司中的国家);后者表现为各级各类具体掌管公司运营、组织协调、执行公司总目标和总规划的经理人员,他们的一切活动目标和股东一样,是实现利润最大化,但是,他们的收益并不直接依存于企业利润目标,而是由劳动力(或人力资本)市场上所形成的相应的市场工资率来决定,因而,利润本身并不可能形成对经理人员——代理人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形成这种特殊制约形式的根源及其有效性在于,在比较成熟的市场经济中市场环境约束的同质性发展①,即经理人员的工资只能决定于其劳动力价值的大小,而劳动力市场上通过竞争所形成的相应的经理人员的市场工资率,则是其劳动力价值的必然反映;现实中所存在的工资量只能围绕着市场工资水平作不同幅度的上下波动,而不可能离它太远。实践证明,由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终极所有权、法人所有权和债权的约束比较合理、规范,因而,表现出这一代理制形式的制约力也较强,在产权交往过程中所形成的“共同财产”和“交易成本”相对来讲,也是最小的。
4.衡量最佳的代理制形式,除了“共同财产”和“交易成本”减少至最低程度以外,还必须结合“约束成本”来综合考察,最佳的代理制形式必须遵循这一规律:即约束成本在边际上等于“代理成本”②,或者说,“约束成本”与“代理成本”之和达到最小化。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代理成本”的存在也完全是客观的,选择最佳的代理制形式同样只能减少它的相对量而不可能完全消除它的绝对量;而且,评价代理制形式本身的优越与否,除了“代理成本”这一因素外,还要看对这一形式的“约束成本”大小,如果“约束成本”大大高于“代理成本”,则这种代理形式仍然是不经济的,科学的办法是把二者结合起来。
三.系统的产权经济学的建立,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制度创新
产权经济学可以把社会上现存的各类企业,纳入一个相互交换的动态关系网中,进行综合的分析和考察,是一种方法论上的进步;它适应了现代系统论、网终化技术发展的要求,使得分析的内容和结果更加趋于客观、真实;同时也使政策的选择空间加大,有利于社会的综合发展和制度创新。
1.产权经济学的建立,可以从根本上解决社会分配不公问题。截止目前,虽然人们试图通过多种形式来合理社会分配结构,解决分配不公问题,但是,大都产生不了预期的效果,而产权经济学的一整套理论和范畴体系及所揭示的规律,则从所有权系统、代理制等微观制度入手,提出了一系列既可刺激收入增长又可实现有效制约的科学办法,为解决这一社会难题开辟了一条有益的探索途径。
2.产权经济学的建立,有利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理顺国家和企业的关系。从产权关系的制约机理可以看出,利益结构的合理化必须依赖于两个基本前提:一是所有权系统内部诸权的边界明晰;二是产权关系的不断运动。就前者来讲,可以从宏观上分开国家对国有企业的两种职能——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和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即实现所谓的“政资分开”,如果这一原则有过硬的制度保障,则对于转变政府职能可以起到根本的推动作用。就后者来讲,则可以转变传统公有制形式的观念束缚,消除静止的、片面的、僵化的思想,而代之以新的运动观念,有利于形成开放式制约与管理意识,消除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产权歧视,有利于培养比较公开的产权环境,从而有利于整个社会经济政策的配套实施;反之,如果没有产权动态化机制,国有企业与非国有企业间存在着严重的产权歧视,则不可能形成统一的税收、财会、价格、投资、信贷、运营管理等方面的合理政策。从这个角度上来看,建立产权经济学,对于理顺国家与国有企业以及国家与非国有企业之间的关系都是非常有意义的。
3.产权经济学的建立,有利于推动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全面建设。产权经济说穿了是一种激励—约束型经济,这种激励与约束不是来自其它领域,而是来自市场,因而它与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与市场机制作用的不断增强起着相互的推动作用:所有权交易行为必然促进所有权属类市场的发展,尤其是推动资本市场(包括债券市场、股票市场)和期货市场(包括期权市场)完善,使该类市场运行机制的约束力得以加强;代理制的发展变化必然通过不同的代理制形式,促进劳动力类市场的发展和机制的健全;债权债务关系的发展必然促进各类信贷市场的建设和信贷作用的增强等等。而且,随着市场体系和市场机制的完善,经济发展过程中的客观因素增强,产权关系和整个经济运行也会逐步向规范化发展,避免了传统体制和传统观念下过多的人为因素的干扰。
4.产权经济学的建立,有利于中西方的经济制度比较和相互借鉴。长期以来,我们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经济理论和经济政策抱有两种极端的认识:一是全盘否定,二是全盘肯定。从对西方产权理论与政策的态度来看,也反映出了这两种倾向,这显然是不正确的。我们建设的是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忽视市场经济的共性和只看到这种共性都是不可取的。从这一点来说,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产权经济学理论与相应的政策主张,有利于把人们的认识从极端的狭隘观念中解脱出来,通过双方的交流进行客观的比较,达到互相借鉴、互相利用、取长补短、共同发展的目的。
另外,产权经济学的建立,还有利于规范广泛的社会公共物品及私人物品交易;有利于科技成果、信息、劳务等交易过程的市场激励与约束;有利于推进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制订和实施;有利于增强人们的平等竞争观念。总之,一句话,有利于整个社会的制度创新。
注释:
①在过去工厂制下推行的利润约束工资,实际上是不同质的约束,它还保留着很大程度的主观因素,只能存在于市场经济不发育的环境中。我国从1979年开始试行的工资与利润挂钩的实践也证明了这一点。目前,理论界已经提出了转换利润与工资的约束机制,实行工资成本化、分配市场化,促成工资利润脱钩的思想,以适应市场机制的要求。
②为简单起见,我们把“共同财产”和“交易成本”认同于代理成本,事实上,二者在外延上是不相等的,在没有代理制存在的情况下,就已经有“共同财产”和“交易成本”存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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