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抽样调查结果与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调查结果论文,法律意识论文,当今论文,中国人论文,结构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我国1999年的宪法修正案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不仅包括了治国方略,也包括了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建设法治国家总的说来,恰似一个等边三角形,立法、执法(包括司法)、法律意识三者缺一不可,三者又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例如,立法是前提,执法是关键,法律意识是结果。但在工作上,并不是任何时期对三者都是同等对待。在当前,在提高立法质量的同时,要强调加强执法和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这对建设法制国家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在立法初期,由于过于重视立法而对其他重视不够,是可以理解的,是各国的共同规律。我国立法的根据一般有两条:一是宪法,二是实践经验。这实践经验就包括人们的法律意识在内。而许多事例表明,法律意识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因此,法律意识是很重要的。
但是,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状况如何,过去很难有一般的、准确的回答。因为过去既没有实地的抽样调查,又没有实证研究。5年前,我为了在中国进行一次法律意识调查,并要求达到国际认可的标准,曾去日本考察、访问1年,以汲取他们的先进经验(不但其调查在亚洲较早,经验在世界各国也是领先的)。为此,蒙(日本)亚洲经济研究所提供了条件,我先后访问了日本总理府广报室、法务省等有关国家机关;各大新闻社以及NHK舆论调查机构;各大学法学部与有关的研究室;日本国立国会图书馆等,就法律意识的理论、调查技法、中日比较进行了研究,写出了《最终研究成果报告》,在日本公开发表。
我们在试点后,于1995年委托《中国社会调查事务所》按照我们的设计进行了调查。此项调查根据中国的特点,也借鉴了日本的有益经验。我们的样本总数为1500,日本为2000;设问的构成变化较大,主要是:调查中国人价值观方面的变化;调查公民对法律的知识、印象或评价方面的情况;调查公民在法律意识这一层次上,在日常生活中利用与法有关的制度或手段方面的情况;调查与法律有密切关系的国家机关,如对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等国民的认知方面;调查现行法令中除宪法外,认为“什么法律最重要”,评价我国已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民意以及法律是否得到切实遵守等。
通过这次调查,我们得出中国人的法律意识结构概要如下:
1.法律是阶级的,但更是公平的。
当问及“一提到法,北京人的印象是什么”,回答是:(1)民主的253人,占17.59%;(2)阶级的、严格的299人,占20.79%;(3)公平、公正的499人,占34.70%;(4)不公平的109人,占7.58%;(5)大致公平的276人,占19.33%。这里,揭示了法的实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即使剥削阶级已经消灭的今天,法律本身仍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不是被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最先是阶级的印象为20.79%,但民主的、公正的之和为52.29%,也并不否定阶级性,主张不公平的仅占7.58%,是极少数。这些数字表明,人们审视法律的视角,已从阶级的转向民主的、公平公正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理要求。
2.对待公共财产和私有财产的不同态度。
社会主义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是我国的宪法原则,对私有财产也予以保护。但一部分人认为,拿了他人的东西不应该,是偷窃,应赔,而拿了公共财产,这种观念则不很强烈。设问:“拿了公家物品,价值达30元左右,被发觉后你认为该怎么办”,回答是:(1)原物归还528人,占36.78%;(2)按价赔偿571人,占39.71%;(3)大家都拿,法不责众90人,占6.28%;(4)教育了事158人,占10.99%;(5)其他91人,占6.33%。而拿了“他人”同样价值的物品,主张(1)的却占50.28%,高出10个百分点以上,(4)教育了事的为8.28%,低近3个百分点,认为仅教育不行。我们知道,过去在城市开展过“三反”、“五反”运动,在农村开展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实质上都是维护社会主义公共财产所有权的运动,都取得了成效,但未能持久。
这种情况的存在,究竟是为什么?一般认为,是法律观念淡薄,思想觉悟不高,当然是对的;认为“私有是人类的天性”,当然是不对的。总的看来,可以指出两点:一是私有的历史、传统较长,形成一种习惯势力;二是占有的表现不强。针对前者,必须加强教育,针对后者又必须加强管理,都是最有效的办法。同样是私有制国家,情况也有所不同。例如,我在日本八王子市役所(政府)附近,曾发现有几处不大的空地,四周钉几个木桩,拉上绳子,又挂有“私有地,请勿入内”的木牌,我看也是个合适的运动场所,但由于这个小小木牌,竟无人进入打球、玩耍;日本人常用“挡板”挡住自己的私有物,也不曾丢失。不少人慨叹日本人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法律意识真是深入了人心。一位最著名的法律意识专家介绍过这样一段故事。他说,战争期间为避免轰炸的损失,将衣物、书籍等寄托在北海道的亲属家。当战后去取时,发现衣物已被穿用,亲属也未表示歉意。接着,他从法律意识的角度分析说,既然衣服脱离了我的占有和使用,亲属们对“他人所有”的意识已经淡薄,随便使用是可以理解的。对此,我联想到旧中国也有类似的谚语。
3.关心法律,法律知识水准有较大的提高。
人们的法律知识、对法律的意见和态度,是构成法律意识的重要内容,在众多的获得法律知识途径中,亲自阅读公布的法律是基本的。设问“报纸上常常刊载新通过的法律,你读过吗?”(1)详细读过132人,占9.18%;(2)粗略读过981人,占61.74%;(3)基本不读346人,占24.06%;(4)完全不读76人,占5.29%。读过的在70%以上,大大超过不读的。这与我国长期以来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有关。各个单位无不为此而订阅报刊,提供了方便条件。个人的订户也不少。从详细读的9.18%来看,男性多于女性,即56.82%与43.18%之比,高出13个百分点。从年龄看,18至30岁的最高,占40.15%,随年龄增加而递减。从学历看,以初、高中程度占压倒优势。从收入看,收入越高所占比率越高。
学法、知法是守法、护法的前提。我国的3个5年“普法”教育取得了明显效果。调查中问及“我国宪法规定的主要内容是什么”时,回答:(1)国家的根本制度1223人,占85.40%;(2)公民的纳税数额115人,占8.00%;(3)结婚的登记手续22人,占1.35%;(4)其他73人,占5.08人。(1)的正确率竟达8成半以上,宪法是国家根本法的意识深入人心,也是男性高于女性。
4.人们重视自己的权利,但更重视行使权利的原则。
当提出“社会生活中以下的什么事情最重要”,回答是:(1)孝敬父母368人,占25.59%;(2)报恩42人,占2.92%;(3)尊重权利和自由766人,占58.27%;(4)广交朋友187人,占13.00%;(5)其他75人,占5.22%。与过去强调人们要履行义务相比,现在权利意识占有突出的地位。其实,权利与义务始终是统一的,不过在不同时期侧重的不同而已。有人认为,这是从“义务本位”到“权利本位”的变化。这种说法不一定准确。权利与义务是一对概念,它们受制于社会条件、社会历史发展、人们的思想认识程度,在不同的时期不论如何变化,但主流仍是统一的。重视(3)的接近6成,压倒多数,其中男性占52.35%,女性为47.65%;重视(1)的25.59%中,女性为52.68%,男性为46.47%,高出男性近6个百分点,女性比男性更重孝道。重视广交朋友的也占相当比率。这些,反映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权思想和实践的不断提高,人们的权利意识也在增强。
当“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与公共利益发生矛盾”时,主张:(1)个人权利优先的265人,占18.43%;(2)公共利益优先的931人,占64.73%;(3)其他242人,占16.88%。这里,反映了两种对立的价值观,以个人主义为中心的主张(1),以集体主义为中心的则主张(2)。上述近6成半的人赞同我国宪法所确立的准则,即“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第51条)。这条既为我国公民行使权利和自由规定了一个共有的界限,又为防止权利滥用提供了法律根据。
5.守法者及其分布。
由于“普法”和法制宣传教育,人们对法律的本质有了一定认识,多数人能够遵纪守法。当问及“你认为守法的人中,最主要的是哪类人”,回答是:(1)国家干部210人,占14.60%;(2)经商的人31人,占2.16%;(3)知识分子377人,占26.22;(4)工人185人,占12.87%;(5)农民89人,占6.19人;(6)解放军455人,占31.64%;(7)其他91人,占6.33人。第1位的是解放军,比第2位的知识分子高出5个百分点。最末位的是“经商的人”,多指中小商人,是与现实商品中存在假冒伪劣,唯利是图的评价有关,也与中国传统的重农轻商观念有关。本应是守法模范的国家干部,却占了第3位,是值得深思的。农民的比率不足工人的半数,应尽力缩小这个差距。
在公、检、法等机关中认为适用法律公正和大致公正的,检察机关分别为34.49%和50.60%;法院为32.32%和60.69%;公安机关执法公正和大致公正的分别为31.29%和58.14%。检察机关占据第1位,是国民法律意识的反映。
6.女性的平等权与当前的现实。
“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一项重要原则。其中,男女平等是其主要内容。我国保证男女平等的法律已形成体系,取得了重大成就。但在现实条件下,男女的不平等确实是存在的。“你认为对女性的不平等主要表现在哪个方面”回答是:(1)参加政治活动上311人,占16.13%;(2)社会地位上311人,占21.63人;(3)升学就业上517人,占35.95%;(4)家庭地位上116人,占8.07人;(5)其他65人,占4.52%。认为最不平等的(3)占了3成半以上,可能是现实市场机制难以避免的结果。日本女性在近年就业的虽有所增加,但与我国有质的差别,多为公司职员、雇员、勤杂人员等,被选为国会议员的很少,内阁的大门更是一直紧闭的。我国全国人大的女代表已占2成以上,国务院有1位国务委员,30位左右的正副部长,全国政协也有女副主席,是很说明问题的。
7.诉讼利用率低,有回避诉讼的倾向。
一个国家诉讼利用率的高低,也是国民法律意识高低的一个标志。设问当“你自己或他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想起诉吗?”回答是:(1)立即想407人,占28.30%;(2)有时想703人,占48.89%;(3)不太想214人,占18.88%;(4)其他114人,占7.98%。立即想的不足3成,虽然想法很强烈,但尚未变成实际行动,想法与实际之间还有相当的距离;有时想的也不足半数;不太想和根本不想的在2成以上。国外的动辄诉讼虽不足取,但我国诉讼利用率低,有回避诉讼的倾向也是存在的。
在立即想的当中,男性占55.28%,这个问题男性表现得强烈,比率最高,女性仅占44.72%。从年龄看,18-30岁的为43.39%最高,41-50岁的最低为11.06%。从学历看,大学最高为28.57%,小学最低为17.86%。权利意识与文化程度有很大关系,是世界各国的共同规律。中国虽有“刁民”、“讼棍”等蔑称,这些词汇本身,也表明了国民的法律意识,中国人除非不得以是不愿意打官司的。旧中国的谚语有“衙门口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穷死别作贼,冤死别告状”证实了这一点。现在,旧中国制度上的原因已不复存在,而且随着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健全,人们的法律意识不断提高,尤其通过“民可以告官”使群众耳目为之一新,但非制度上的原因还很多,如受儒家的“和为贵”的文化传统影响很深,司法环境不甚理想,诉讼功能尚不健全,法律援助刚刚开始,诉讼成本较高等,不少人不得不望而却步。
8.调解有很大作用,但不可太过。
与上一个问题相联系,在判决和调解的选择上,也可以说明问题。设问“对既可以通过法院判决,也可以通过调解来解决的纠纷,你首先选择哪种”,回答:(1)判决172人,占11.96%;(2)调解1266人,占88.04%。二者之比是12:88。这里的调解,有法院外的调解和法院调解这两种。前者是指在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即人民调解。人民调解的件数每年约为法院审判案件的10位左右。人民调解每年调解民间纠纷的数量多达620多万件。
另一种调解是法院调解。即在法院参与下的调解。从民事审判看,第1审审判审结的案件中,通过调解解决的大致将近6成,判决解决的案件一般不足25%,某些地方通过调解审结的件数多达90%以上。不论人民调解还是法庭调解在过去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都起了巨大作用,就是在今天其积极作用也不可低估。但是,法院如果过于强调调解,脱离“当事人自愿”和“依法调解”这个基本原则,过分强调“互谅互让”,不适当地追求数量指标,会带来消极方面,会为当事人的一方带来损害。
与此相关的,对社会上民事纠纷常有“公了”和“私了”这两种方法,你对“私了”有什么看法?”回答:(1)合理的110人,占7.65%;(2)节约时间和金钱的371人,占25.80%;(3)不可取的571人,占39.71%;(4)难公平283人,占19.68人;(5)其他103人,占7.16%。认为“不可取”的比率最高近4成,加上“难公平”2成,就将近6成占绝大多数。主张合理、节约的占3成多。轻微的民事纠纷如交通事故或财产继承等,双方当事人如能达成可以接受的协议,又不明显违反法律,法院是不过问的。所谓“私了”的合理性在此。但不应扩而大之,对某些刑事案件如破坏军婚、严重盗窃和伤害等,也进行“私了”是违法的。这种“私了”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秩序,给司法机关的侦破带来了难度,纵容和放任了犯罪,放任社会丑恶蔓延滋生,祸害社会。因为,对受害者来说,“私了”难了,甚至还会遭到更大的侵害;对加害者失去重新做人的机会,有可能继续为非作歹。
9.反腐倡廉任重道远,其他犯罪也不容忽视。
设问“你认为目前最应抓紧惩办的犯罪是什么”时,回答:(1)偷税漏税177人,占12.31%;(2)贪污、行贿受贿655人,占45.55%;(3)各种化公为私124人,占8.62%;(4)暴力团伙犯罪278人,占19.33%;(5)其他43人,占2.99%。第1位的是反腐败犯罪,在6个选择项中,竟占4成半以上,可见比率之高。反映惩办腐败是人们最为关心的。近年查办了不少大案、要案,人民大力欢迎。查办案件是我们党同腐败分子最直接、最激烈的较量,是反腐斗争的主要突破口,也是衡量斗争是否深入、有效的一个重要标志。当前办案任务仍然相当繁重,中央要继续坚持着重查办党政领导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经济管理部门和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案件。其次,暴力团伙犯罪占近2成,是最严重的犯罪之一。再次,是(1),第4位是(3),第5位是公害犯罪,不足1成,感受有些不深。
10.对犯罪后劝其自首者占绝大多数,不劝的也不少。
在刑事政策中,我国历来是强调犯罪后的自首的。是否自首是量刑的一个重要情节。调查设问中“如发现家庭中有犯罪嫌疑的人,在其犯罪以后你劝其自首吗?”回答:(1)“劝”787人,占54.73%,(2)有时劝383人,占26.63%;(3)不劝113人,占7.86%;(4)其他155人,占10.78%。劝与不劝的主要分水岭,是对法律的信任与否的问题。劝,表明信任,而且是无条件的;有时劝,究竟在何时、何种情况下劝,可能是包含各种条件的;不劝,也是无条件的,表明对法律的不信任。劝者约占5成半,是高比率的,说明我国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政策深入人心。
11.对现行法的某些评价。
如何评价我国的法律,除宪法外,认为现在最重要的法律是“关于经济的法律”占有突出的地位,达3成以上。当问及“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是否符合民意”时,回答:“符合”的占58.9%,接近6成,“有些符合”的占31.71%,评价很高。这就构成了守法、护法的坚实基础。
当问及对刑法中刑罚的评价时,认为“过严”的25人占1.74%;“稍严”的68人,占4.73%;“适当”的641人,占44.58%;“太宽”的507人,占35.26%。中国评价刑罚“适当”的比率较高,约占4成半,而日本只占3成多,韩国更低。各国的国情虽有不同,但各自规定的刑罚制度国民是如何感受的,不仅可以比较,而且还是个很有意思的问题。究竟中国的刑罚是否“太宽”,我们姑且不论,这种“太宽”的高比率,与人们对犯罪破坏社会的正常秩序,对国家和个人的生命和财产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对犯罪的仇恨心理不无关系。从中国判处的死刑、无期徒刑、长期徒刑的比例来看,可以不认为太宽。认为过严的人是不多的。
12.罪犯的人权受到了尊重。
与上述调查不同的,还有一个特别的领域,那就是罪犯的人权问题,也是值得关注的。设问:“你认为今天中国罪犯的人权是否受到尊重?”回答:(1)过于尊重的138人,占9.60%;(2)受到尊重的807人,占56.12%;(3)不被尊重的342人,占23.78%;(4)严重侵犯40人,占2.78%;(5)其他111人,占7.27%。认为受到尊重的为绝大多数占5成以上,过于尊重的还近1成,也属尊重之列,给予了肯定,反映情况良好。不仅一般的人权,就是罪犯的人权都是如此,今年的国际人权大会美国的反华提案被挫败,可视为是在意料之中的。但(3)(4)之和还占2成半以上,群众对此不是没有意见的,我们自己不可不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