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利益分配失衡的负面影响、成因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当前利益分配失衡的负面影响、成因及对策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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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8年改革开放之初,邓小平针对当时平均主义盛行的状况,提出了“允许一部分人先富起来”的口号,政府迅速制定了相应政策,从此,中国居民利益差距开始拉开。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特别是分配制度改革的深化,分配方式的多元化,分配机制的转换,人们的收入差距悄悄地但迅速地拉开了。具体体现在行业、地区、城乡居民、不同所有制职工之间等方面收入差距的扩大。本文在承认利益不均衡事实的前提下,重点研究由此导致的负效应,通过分析其主要原因,提出进一步深化改革,消除当前利益分配不均的若干对策。

一、利益分配不均衡的负效应

(一)利益分配不均衡是社会不稳定因素的来源。在经济处于较快发展时期,收入差距也迅速扩大,各国的经济发展中都有类似经历,因为此时的差距扩大,常常是提高效率的结果。因此只要来源合理合法,这种扩大也属正常。但是差距的扩大要有限制,否则过大的差距会导致负面效应,从而影响效率的提高与经济的增长。其二,收入差距并不等于分配不公,收入差距是经济规律作用的结果,而分配不公则是不合理的社会制度造成的。所以,收入分配不公并不是由市场经济本身带来的而主要是由不平等竞争、市场规则被破坏等造成的。分配不公是利益分配不均衡的重要体现,它的源头是寻租收入以及改革不配套所形成的体制真空等原因。人们可以接受一定程度的收入差距,但是不能接受由于分配不公所产生的利益分配不均衡,因为这种差距是由不公正的原因造成的。

感受到分配不公的不仅存在于社会贫困阶层中,对分配不公的不满情绪在各阶层中普遍存在。这表明,对收入差距不平等所造成的社会紧张并不仅仅来自于低收入阶层。长期以来,人们有一种误解,好像社会不稳定因素主要来自于贫困阶层,社会保障制度的功能就是通过救助贫困阶层来实现社会稳定。事实上,很多以犯罪形式表现的社会不稳定,如有组织犯罪、高智能型犯罪以及贪污腐败犯罪都不是由贫困所造成的。

(二)利益分配不均衡严重侵害了农民利益。城乡收入差距过大以及侵害农民利益导致农民负担过重的危害是十分巨大的:一是直接影响农民收入的增长;二是影响农民购买农业生产资料,妨碍农业再生产的实现,更谈不上扩大再生产。这最终表现在农民的有效购买力减少,农村市场萎缩,造成农村工业品市场疲软,同时也必然削弱农业对其他产业积累的支持能力,使其他产业的增长后劲不足,从而阻碍工业和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

作为政治问题,农民问题本身就充分体现了中国国情和中国革命与建设的历史传统。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负担过重往往是政府的有关部门和基层政府不正当使用手中的权力造成的,这不仅严重地损害了农民的经济利益,而且败坏了党和政府在农民心目中的形象,加剧了农民和基层政府及其干部之间的矛盾,影响了农村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稳定,从而不同程度地动摇了党和政府在农村的基层政权的巩固。同时,农民利益受到侵害还逐渐成为一个社会问题。利益没有保障成为促使农民离开土地、涌向城市形成“民工潮”的一个主要原因。

(三)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消费需求不足。就一般状况而论,在GDP中的贡献率,居民消费拉动要占50%以上,投资拉动与出口拉动大约各占不到1/4。1998年投资贡献率份额占到50%左右,只能看作是特定时段的现象。而在居民消费中本身又有个结构问题,在这个结构中,占绝大多数的农民和中低工薪阶层恰恰是消费主体。考察居民的支付能力和消费需求,不能单凭“人均收入”和储蓄总额。比如,1998年居民储蓄总额已突破5万亿元,加上手持现金和各种金融资产已达7万亿元。总额何等惊人!但是,这决不是说,我国大多数人都已“发财”。有资料表明,就金融资产而言,1997年全国户均2.23万元,但是其中8.7%的居民占据60%以上的份额,而据有20万以上的1.3%家庭,就拥有全部金融资产的31.5%。相反,43.7%的家庭却只拥有全部的3%。可见,大量的“购买力”都集中在少数人手里。至于居民储蓄,情形也大体相似,何况储蓄总额中还要减掉相当部分的公款私存、个私工商户的私人名义存款和非法收入(贪污、贿赂等)存款的数额。就不同收入阶层的消费状况而言,一般说来,高收入阶层几乎应有尽有,虽然他们不计价位,想买就买,但毕竟已经饱和,又兼新产品刺激的新需求有限,他们的消费拉动作用,已十分微弱。而占绝大多数的工人、农民、中低收入阶层,则受到支付能力的制约,心有余而力不足,维持基本消费而已,从而导致有效需求不足。

(四)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制度内单位或企业的效率低下,并影响资源配置。当前收入分配的主要矛盾是制度内的工资差距太小与制度外的分配不规范的矛盾。由于制度内的工资等级差距太小,制度外的创收已成为一些单位的主体行为,制度内的工资差别不断缩小,平均主义严重,不仅导致制度外的分配不规范,而且导致制度内劳动者的工作行为严重扭曲,国有企业的优秀人才大量流出。由于体制内不到位,主要是工资差距小,平均主义严重,工资的绝对额与生活水平差距太大,因而造成了一是体制外分配的大量出现,而且不规范、不公平,甚至产生腐败,严重影响了分工;二是工资的杠杆作用被削弱,从而影响资源配置;体制内工资差别小,造成了在职闲暇效应,即劳动效率高或劳动质量高的人,失去了提供高效劳动的积极性,从而造成制度内单位或企业的效率难以提高。

(五)利益分配不均衡导致的双重负效应。对于收入分配不均衡问题,人们往往怀疑统计数据,这是因为分析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和人们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存在明显的差别。人们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除了考虑货币效用之外,很大程度上还包括非货币效用,例如:权力消费(公费吃喝、公款报销私人用品或公共物品转化为私人用品等),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由于收入分配不公的非货币效用集中在少数掌握各种实权的人的手中,他们利用职位给自己带来的各种有利条件与巨大的利益,以牺牲本单位或其他单位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为代价,给自己或小集体大开方便之门,其所产生的副作用自然是双倍甚至多倍的。非货币效用在直接给自己或小集体带来好处的同时,却给其他利益群体带来直接和潜在的损失。一方面,由于从消费和享受视角扩大了对一般严格意义上的收入的范畴;另一方面,由于心理学上的差距倍增效应,所以,心理感受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往往比分析意义上的收入分配不公大得多。

二、利益分配不均衡的原因分析

利益分配不均衡是多方面多因素作用的结果:

(一)经济体制改革打破了过去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和单一的公有制经济,为收入分配差距提供了条件。其一,生产资料所有制结构的变化,确立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形成了诸如国有经济、集体经济、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不同所有制经济形式与其相适应的不同的分配方式,这在客观上就要求除坚持按劳分配的基本原则外,必须承认部分非按劳分配方式,由此也就不能排除有人凭借对生产资料的占有而获得较高的收入的合法性,从而形成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其二,国家对传统的收入分配体制进行了改革,分配原则与分配格局发生了变化。表现在:(1)在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同时,实行多种分配方式,资金、技术、管理、风险、机会等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从而使行业之间因为资金占有、管理、技术水平、风险程度的差距而形成收入上的差别。(2)在逐步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企业在逐步改革产权制度,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扩大企业自主权,实施以市场效益、岗位贡献等为依据的新的工资分配制度,其结果是:不同企业的职工因其企业效益不同,而有不同的收入;就是在同一企业内部,不同职工因岗位不同,技能及贡献不同,所得的收入就不同,从而收入差距扩大。(3)在强调按劳分配为主的同时,非劳动收入也取得了合法性,如租金、利息、经营性收入等,尤其资本收入的增长更具有不平等性。(4)国民收入分配不断向个人倾斜,到1994年个人收入占整个国民收入的比例已超过70%,而这部分国民收入分配已不仅仅是按劳分配了。其三,国家根据产业发展战略与发展规划,确保国民经济一些重点行业的优先发展,如对能源、通信、计算机、电力、航空等实行政策倾斜,在税收、信贷、投资政策上给予优惠,使这些行业获得较高的收益,职工也相应提高了收入,从而使行业之间收入分配拉开了差距。

(二)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形成的主要原因。其一,农村的体制改革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化,推动了农村工业迅速兴起和蓬勃发展,除了第一产业以外,第二、三产业也发展起来了,相应地使农村居民的收入结构发生了变化。根据有关统计,来自第一产业的收入,从1987年的85%降到1994年的64%;而来自第二、第三产业的收入,从1978年的8%上升到1994年的30%。由此看来,农村居民收入低于城镇居民收入,主要是农村的第二、三产业发展低于城镇的第二、三产业的发展所致。其二,农产品价格长期偏低,虽然国家多次大幅度地提高了粮食收购价格,但很快就被农业生产资料价格上涨所抵消。据有关专家测算,1990年至1992年,农业通过剪刀差转移出剩余价值分别为969亿元、1350亿元和1647亿元。其三,农民各种不合理的税收、摊派负担重。其四,农村经济发展受到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等自然资源和资金、技术、经济基础和经济结构等经济资源不同的制约,使农村经济发展远不如城市。

(三)机会垄断造成不平等的竞争环境,从而形成收入差距的扩大。相对于人的需求来说,任何物质资源都是相对短缺的、有限的,竞争过程中的位置资源也是有限的,当某种优厚的资源位置或某种资源优厚的行业被社会某一群体垄断后,它获得的收入就远比资源不丰厚的行业高。比如电力、煤气、邮电通讯、金融、航空等行业,一个刚毕业的大学生在这些行业工作才几年,月收入就达到3000-4000元,年收入达到5万到6万,而工资水平低的农林业,职工月平均工资只相当于航运业的四分之一。

(四)寻租收入。中国的改革采取渐进式的道路是成功的,但是也面临着新的问题。这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阶段的渐进式改革及其新旧体制的摩擦和矛盾为各种权钱交易、贪污腐败之类的寻租活动留下了体制性空间。在我国渐进式的改革过程中,寻租现象是不可避免的。我国不少寻租现象的产生与渐进式改革的方式或特征有关:(1)渐进式改革是先试点后推广。国家为了保证试点的成功,往往对试点部门,或试点企业给予优惠政策,甚至直接承担一部分改革成本。这样,谁先获得这类改革的试点权,谁实际上获得了一部分改革租金。(2)渐进式改革经常选择双轨制改革方案。近些年来,我国经济领域里过大的租金规模都与双轨制有关。双轨制的存在使一些人利用人民给予的权力进行权钱交易,使权力转化为金钱。(3)渐进式改革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的过程。自上而下的强制性制度变迁实际上是政府主导型的改革,在这种改革方式中政府能主导改革过程和决定改革的目标。但是这种改革又存在一些弊端,如当改革与政府官员利益发生冲突时,就会出现绕道现象;一些官员会利用手中的改革发动权寻租;强制性制度变迁容易产生制度、政策的扭曲从而为寻租活动提供条件,等等。(4)渐进式改革是一种倾斜式改革。为了减少改革的阻力和集中财力改革,渐进式改革会选择倾斜式改革方式,即选择那些旧体制的影响较小,又有建立新体制条件的地区作为改革的突破口。我国选择了沿海及开放地区作为我国倾斜式改革的重点,然后通过示范效应和传递效应向全国推广。这种改革方式不可避免地形成一种效应,即每个地区为了获得倾斜式改革的好处,不得不“跑部进京”,通过各种手段获得中央的优惠政策。在这个过程中,也就很难避免产生寻租现象。

(五)税收制度的不健全、改革不配套而形成的体制真空。据统计,199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占工商税收总额的比例仅为1.6%。对于那些高收入的私营企业主、个体工商大户、国有集体企业的承包者和经营者、包工头、经纪人、影视歌星、新办公司的经理、具有特殊技能的人、外资企业和外国驻华机构的中方高级雇员等的收入征税手段落后,漏洞较多。灰色收入的膨胀,是分配不公的政策因素。灰色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外的各种补贴,单位自发的各种津贴,个人创收等。由于国家近几年来对这方面的政策界限不清,政策调控不力,不仅使少数垄断行业、效益好的企业灰色收入迅速膨胀,就连有些国家事业单位也在千方百计地争相仿效。这就造成了一种新的、奇特的、既不合理又不公平的工资与收入差势,如果以国家颁布的工资标准作为衡量依据,国家行政人员、军队、武警干部、大学教授、科研院所的高级研究人员等,无疑应被列入当今的高收入层。但是,由于灰色收入的存在和迅速膨胀,上述人员中如果无“外快”,或“外快”很少的话,那只能是名义上的高工资,实际上的低收入了。

(六)工资分配制度改革超前,产权制度改革和规范滞后,在企业经营机制尚未理顺的情况下,过早地强调了企业自主分配。在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刚刚处于试点阶段,多数企业产权制度没有理顺,政企没有真正分开,企业各种自我约束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过早地强调企业自主分配,在实践上会导致分配失控,企业可以不负盈亏的责任,无论盈亏照样发放奖金和各种实物。其严重后果是导致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据统计从1982年到1990年9年间,就有5000亿元资产流失。近年来,因为企业的产权大部分出售给了极少数企业经营者个人,造成企业的股权向少数企业经营者个人集中。许多企业经营者甚至在购买企业产权时并不支付自己所有的现金,而是用企业的公积金、贷款甚至是未来的利润去购买企业产权,这就使他们可以赤手空拳地转眼之间暴发成大资本家,加剧了社会财富的两极分化。

总之,我国当前利益分配不均,既受经济增长的影响,又有经济体制变革转型过程的多种复杂因素的影响,更重要的是经济领域双轨制的并存、国家的调控手段和配套改革措施滞后。

三、消除利益分配不均衡的若干对策

(一)要清除市场准入壁垒,不允许凭借行业垄断获得额外收入,从而逐步缩小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垄断的背后是利益,电力、电信、银行、证券等行业的垄断经营不仅获得了高额利润,而且为职工带来了丰厚的收入。因此,对于垄断行业的国有企业,国家不能放松对其分配活动进行管理,要制定工资指导线,加大对工资福利过高、增长过快行业的职工收入调控力度。同时加强对这类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人工成本增长率的考核,严重违犯国家工资政策的,要进行严肃处理。为此,劳动、财政、统计等有关部门应尽快建立企业人工成本监测指标体系,加强对企业人工成本的检查分析,定期发布行业的人工成本水平,指导企业与国内外同行业人工成本比较,合理确定本企业的职工收入水平。

(二)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和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增加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缩小地区经济发展差距,从而缩小地区居民收入差距。从地区间的居民收入差距来看,主要取决于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地区经济发展程度有许多历史的、地缘的因素,这些因素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在五年、十年乃至十五年的时间内是很难改变的;特别是在发达地区已经崛起以后,对于欠发达地区来说,要在市场经济中保持一定的竞争优势,就难上加难。笔者认为,建立地区发展基金是一种可行的办法。欧盟就有这样的做法,在缩小地区发展差距方面起到了一定的作用(当然它的作用也不仅仅在于此)。对那些居民收入较高的地区,应该缴纳一定比例的地区发展基金,由中央政府统一协调使用,以促进欠发达地区的发展。发达地区提供这笔基金,一是要提倡先富帮后富,走共同富裕的道路;另一方面自己也可以从中受益。比如,建立地区发展基金后,可以缓解民工潮的冲击及其带来的一系列负面影响,使发达地区收益;对于欠发达地区一些典型的环境污染案例(如乡镇企业)进行治理,也可以使得发达地区间接受益。

还要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市场经济国家通常是运用财政转移支付手段,即通过再分配方式来解决地区差距的。目前我国财政虽然困难,但并不是无法建立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可参照国际惯例,在财政转移支付中与人均GDP挂钩,以纵向转移为主,由无条件援助向有条件援助过渡,由“输血”机能向“造血”机能转变。从真正意义上缩小地区收入差距。要逐步增加国家对欠发达地区的支持,优先在欠发达地区安排资源开发和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引导资源加工型和劳动密集型的产业向欠发达地区转移。挖掘欠发达地区各具特色的潜力,包括资源战略、边境贸易、旅游经济等,要引导外资更多地投向欠发达地区,以更长远的目光制定缩小地区收入差距的策略。

(三)建立全方位的农民利益保障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建立农民利益保障体系主要围绕三个方面进行:(1)组织保障是前提。首先,必须采取实际措施,减轻农民负担。要强化农业和农民管理机构,由主管农业的专员、市长、县长亲自挂帅,吸收有关部门参加,成立专门的“农民利益保护管理委员会”,要坚决废止不合法的农民负担项目,要做到今后下发涉及农民负担文件,必须经过省级财政、物价、农业三个部门共同审查签署,否则不得出台。其次,进一步完善支付在农业领域的职能。第一,农民既有自然风险,又有市场风险,还缺乏应有的机制,难以与其他产业进行平等竞争,政府必须进行保护。第二是加强宏观调控。第三,根据改革开放多年来的经验,要逐步将中国农村经济纳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轨道,必须加强政府对农民的引导,尤其要注重引导农民走向市场,引导分散经营的农户与市场需求结合起来。第四,政府要逐步改善农业基础生产条件,调整投资结构,提高计划内基础建设投资、财政内预算资金和信贷资金中用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比重。再次,要加强农村经济组织的建设。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必然要求农民拥有真正代表自己利益的属于农民和政府之间的中介经济组织和中介人,代表农民和政府沟通联系,把农民分散的、零星的、单个的经济行为纳入到有组织、大规模的市场经济活动当中来。(2)法律保障是核心。农民利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之所以屡禁不止,还和中国的农村地区历来法律基础特别薄弱有直接关系。事实证明,对农民利益的法律保障决不是仅仅依靠现成的法律条文就能达到的。这就需要切实贯彻《农业法》,加大扶法力度,逐步把政府行为限定在法律的范围内,更需要把乡、村级政府的行为严格限制在法律范围内,并加大地(市)县政府和法院执法和司法的力度,同时强化各级人大的监督功能。农民的合理负担应采取国家税和地方税的形式加以法律化、规范化,从法制上将农民的不合理负担分离出来。(3)经济保障是基础。对农民的经济保障主要围绕土地展开,因为农民的绝大部分经济活动和相关的生活都与土地紧密联系。第一,必须刹住乱占滥用土地的歪风,千方百计保护耕地。第二,必须逐步解决农村土地产权问题。传统集体经济中模糊的产权制度所决定的分配制度,也必然导致农民负担过重。对此,要加快农村产权制度改革,改革分配制度,规范政府行为,通过股份制或股份合作制改造,使模糊产权清晰化,使政府除依据集体产权(法人产权)获得应得利益以外,无权对其他剩余进行调拨。第三,必须完善一系列农业制度。要进一步改革土地制度,要改革粮棉购销体制,实行合理的价格政策,保证农民从农产品提价中真正得到实惠,要从政策和制度上保证农业能有效地增加资金投入等。

(四)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坚决取缔非法收入。侵吞公有财产,用偷税逃税、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要依法惩处。我国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采取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行为,都作出了明确的惩处规定。这是我们取缔非法收入的主要法律依据。这里所指的“权钱交易”,从经济学讲,是指少数人利用合法或非法手段谋取租金的经济和政治活动。凡是从事寻租活动的,不论作为寻租者的企业、个人,还是作为被寻租者的政府公职人员,属于目前法律、法规已作出明确规定的,必须依法惩处;属于目前法律、法规尚未作规定的,应当抓紧制定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纠正。因此,取缔非法收入必须惩治腐败和寻租行为。加大对权力消费、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的监控和执法,是降低社会上收入分配不公消极情绪的重要之策,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深化改革,进一步完善税制,消除收入分配不公的经济根源。完善税制,包括完善个人所得税制,开征遗产与赠予等新税种,并加强税收征管,加大收入调节力度,同时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完善收入分配机制,使地区之间、行业之间、社会团体之间收入差距趋向合理,防止两极分化。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中,向个人收入只征个人所得税,征收额很小,到1996年只占国内生产总值的0.3%,大大低于世界上其他国家。具体应做好以下工作:(1)规范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在全国统一实现全显性工资。使劳力价格市场化、工资收入货币化、货币收入透明化,以便公平税负。(2)将隐性经济和灰色收入活动,引进市场经营,并严格建帐制度,使灰色收入变为白色收入。(3)加强对财产税征收。主要对有代表性财产,如存款利息、房租收入征财产税。要尽快征收遗产税,还可以考虑对高级娱乐、筵席征消费税,以便调节财富不公。(4)对企业占用资金征收“级差收益”税,创造平等竞争条件,间接调节收入分配。(5)实施纳税申报、税务中介代理、税务机关稽查三位一体、互相制约的征管制度,并加快税收征管手段现代化。

(六)建立企业资产和劳动分红制度,实现企业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共同分享利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现代公司制企业利用出资者投入的资本,经过生产过程所产生的利润在纳税交息后,理论上应全部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但这样只能保证国有资产保值而不能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从而将影响企业筹集资金,影响出资者向企业投资的积极性。因此资本也应按份额分红。但在承认资本分红的同时也应当承认劳动的分红。在劳动分红中再分割为生产发展基金(公积金)和奖励福利基金(公益金)。生产基金或称为盈余公积金,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其投入再生产产生的利润也是企业资金,其所有权应归属劳动者。为了充分调动劳动者积极性,应当充分重视劳动者个体利益(包括经营者),用奖励基金奖励劳动分红制度。这样,劳动者的实际收入就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本工资,其水平是依据全社会劳动力再生产的成本决定的;另一部分即劳动分红的效益工资,是按企业效益高低确定的。企业盈利多,效益工资水平可高;盈利少,则低;无盈利则无效益工资。这就使劳动者从关心个体利益开始,进而关心企业效益和国有资本的效益,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关系,真正做到“小河有水大河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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