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国家或地区老年人社会保障模式比较_养老保险论文

东亚国家或地区老年人社会保障模式比较_养老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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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当今社会保障各种项目类型中,养老保障是在世界各国或地区出现最早、受重视程度最高、分布最为普遍的社会保障项目,(注:根据美国社会保障署编的《全球社会保障— 1999 》(英文版)(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统计,在 172个已建立不同社会保障制度的国家或地区中,建立了养老社会保障制度的有167个,占统计总数的97.1%。)亦是能够较完整地反映一国或地区社会保障模式及其结构特征的项目类别。在养老社会保障制度形成和发展过程中,由于各国社会制度、经济发展程度和社会文化背景的不同,导致在养老保障的政策取向、制度设计、运行机制方面的差异,因而呈现了形态各异、特色纷呈的制度模式。在东亚国家或地区,这种多样性特征表现得尤为典型。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障的制度结构状况

(一)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

日本的养老社会保障是以年金保险的形式实现的,它是由国家强制实行的,以养老为中心的老年、残疾和死亡保险制度,加入者可终身受益。日本的年金制度由公共年金制度、企业补充年金制度和个人储蓄养老金制度等三个支柱构成,体现了公助、互助和自助原则,其中公共年金制度居主导地位,成为年金制度的中坚。

1961年,公共年金以共济年金、厚生年金、国民年金等形式覆盖了20~59岁的日本居民,从而实现了“国民皆年金”的目标。1984年以来,日本政府对公共年金制度进行改革,将原来相互独立的三层结构改为由国民基础年金和雇员年金组成的双层关联结构的年金制度:(1 )凡处于规定年龄段的国内居民均须加入并享受国民基础年金,形成了覆盖范围广泛的强制性的第一层次养老保险;并以此沟通各种年金制度之间的联系,有利于协调公平和效率之间的联系。(2 )公共部门和私营部门的雇员还须分别加入由共济年金和厚生年金构成的雇员年金,雇员年金作为基础年金的附加成分,其给付额与雇员在职期间的标准报酬缴付额成正比,为公私雇员提供第二层次的养老保障。1994年,日本将公共年金作为各类年金制度的共同基础,实现了全国年金制度的一体化,但目前仍存在铁路、煤炭等8个不同规模的年金集团,保险费的缴纳、 给付水平及财政状况不尽相同。日本公共年金制度改革的最终目标,是建立起不受产业结构、就业结构变化影响的稳固的制度体系,实现保险金负担和给付的公平化。

随着年金体系中另外两个“自愿”支柱的成长,到21世纪初,日本老人最多可享受到四个层次的年金保障。除年金制度以外,日本的老年人还通过高龄者福利措施享受着保健医疗补助、护理补助和日常生活援助等三个方面的福利保障。(注:请参阅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3章。)

从受保人的身份限定条件看,日本的公共年金制度兼有就业关联制和普遍保障制的混合型模式:第一层次的基础年金属于普遍性制度,第二层次的职业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属于就业关联制度。其中公、私部门的雇员的年金制度具有基础年金加职业年金的双重结构。

(二)韩国的年金保险制度

与日本相类似,韩国的养老社会保障亦是通过年金保险体系实施的,构成韩国收入保障的核心;从功能上看,亦是以养老保险为中心,兼有残疾、死亡保险的综合年金体制。韩国的年金制度于20世纪60~70年代首先在公务员、军人和教师群体中实行,直到1988年才覆盖到其他国民。韩国的年金制度分为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类型,前者的对象是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职员,后者以18~60岁的一般国民为对象,包括私人部门雇员、城市自雇者和农渔民,上述人员的无收入配偶可自愿加入。与日本的公共年金不同,韩国的年金体系呈两大类型年金并列结构,二者互不交叉。从受保人的身份约束条件看,韩国的年金制度基本上属于就业关联的收入保障类型。

作为年金体系的补充,韩国于 1981 年颁布了《老年人福利法》(1984年、1989年和1993年三度修订),制定了老龄津贴、老人保健、老人福利方面的措施,为老年人提供收入补助和福利服务,并规定了国家、地方政府和家庭在老年福利方面的责任。

(三)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的多元结构

中国台湾地区尚未实行统一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有关养老社会保障的立法亦不健全,各社会群体的养老社会保障供给方式及待遇也不相同,只是在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三大群体中实行了退休金制度。从立法形式上看,台湾地区还未制定专门的养老保险法规,公教人员的退休待遇按照多个法规、条例的规定执行,劳工退休保险则在综合性的《劳工保险条例》中加以规定。就退休保险的给付水平而言,不同社会阶层存在较大差距。军人和公教人员享有较好的保障待遇,而劳工阶层给付水平较低或得不到保障。据1997年的一项统计,按规定提拨劳工退休准备金的企业仅占企业总数的14%左右,受益人数仅占雇员总数的49%。(注:《工商时报》(台湾),1997年5月15日。请参阅郑秉文、 方定友、史寒冰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从覆盖范围上看,台湾地区的退休保险不像日本、韩国那样广泛覆盖到农渔民和自雇者,这部分社会群体的养老保障通过社会福利津贴的方式予以安排。除以上就业关联保障办法外,台湾当局通过“老人福利法”(1980年公布,1997年修订),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65岁以上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特别照顾津贴等经济保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台湾当局正在酝酿养老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其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国民年金”为基础的、包括个人储金账户制度和商业年金保险在内的三个层次的养老社会保障体系。

(四)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养老公积金制度

新加坡居民的养老保障被纳入以个人积累为基础的中央公积金体系。在个人公积金存款账户中,特别账户存款系退休养老积累。中央公积金面向所有公共部门和私人部门的雇员,雇主本人和自雇者可自愿参加。新加坡政府规定,雇员年满55岁后,个人账户结构由普通账户、医疗储蓄账户和特别账户转变为退休账户和医疗储蓄账户。雇员年满60岁且在个人退休账户须保留一笔法定最低存款(注:关于这笔最低存款的资产形态和数额调整情况,请参阅和春雷主编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国际比较》,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4章表4~7。)的前提下, 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若最低存款未达到规定数额,可选择推迟退休以继续增加公积金账户积累,或用现金填补差额,或由其配偶、子女按照一项最低填补储蓄计划从各自的公积金账户中转拨填补。从退休账户的积累和最低存款填补制度的性质上看,新加坡的退休养老制度强调个人和家庭的责任,也是新加坡政府采取以家庭为中心处理社会问题的政策的具体表现。

在2000年底以前,中国香港特区企业雇员没有统一的退休金制度。虽然政府规定了企业主对退休雇员给付“长期服务金”的强制性责任,但它只是作为一项职业福利而存在,且采取一次性支付的方式,支付水平因企业不同而各异。只有部分规模较大的企业自行设立公积金或退休金制度,但缴款办法和给付水平各不相同,覆盖范围十分有限。1971年以来,香港政府通过“公共福利金计划”(1993年为“综合社会保障援助计划”所取代),为老年群体提供数额有限的高龄福利津贴。此外,政府还在社会公共服务方面为老年人提供优惠,通过减少老年人生活支出的办法间接提供福利保障。从2000年12月起,香港特区政府推行了强制性的养老公积金计划,成为香港历史上第一个基本养老制度。这项计划覆盖了所有雇员和自雇者。个人账户资金来源于雇主和雇员均摊的缴费及资金运营收入,退休者的待遇完全取决于其工作期间的基金积累及其运营收益水平。

表1 日本、韩国、新加坡养老保险基金结构

国 缴费率 受保人缴费率雇主缴费率 财政补贴比例

家制度类型

(月工资的%) (月工资的%)(月工资总额的%)

1.固定缴费额 1.雇员年金加入1.基本保险金

1.基本保险金

(1998年4月1日 者,其基础年金 的1/3.

开始,统一标准). 缴费从雇员年金2.附加保险费

日 2.基本保险费 缴费中扣除,自  -- 的1/4.

公 基础年金 13300日元.

动加入基础年金.

3.全部管理费

共3.付加保险费2.自雇者及其他受 用.

年 400日元. 保人全部自行负担.

本雇 厚生年金17.35% 8.675%

8.675%

员 共济年金17.44% 8.72%8.72% 全部管理费用

年 农林渔业

金 共济年金12.8%

6.4% 6.4%

职 公务员年金 11% 5.5%

5.5%(国库负担)全部管理费用

域 军人年金11% 5.5%

5.5%(国库负担)

年 私立学校 1.月工资的2%

金 职员年金11% 5.5%

3.5% 2.全部管理费用

年 单位加入者 9% 4.5%

4.5% 无

金 国 地 自雇者 9% 全部本人负担

-- 无

国 保 民 域农渔

险 年 加林地 9% 全部本人负担

-- 1/3

金 入区加

者入者

年龄〈55

20%(其中公共部门)

40% 20%

岁时

雇员由政府负担)

新 央 雇 7.5%(其中公共部门

≥55,〈60

20% 12.5%

加 公雇员由政府负担) 填补公积金计划

坡 积 员 ≥60,〈65

15% 7.5%7.5%

≥65 10% 5% 5%

自雇者同上比例全部个人负担 --

资料来源:此表根据以下文献数据整理而成:美国社会保障署编:《全球社会保障—1999》(英文版)( Social

Security 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吕学静编著:《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张蕴岭主编:《韩国市场经济模式》,经济管理出版社,1997年版,第365~368页;财政部考察报告:《新加坡的社会保障制度》,1996年2月。

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公积金制度,是政府通过立法强制劳资双方储蓄的就业关联制度,与其他国家或地区相比较,这种制度缺乏社会互济和风险分散机制,政府对公积金的财政支持也十分有限,因而属于自助型的社会保险模式。

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方式及特点

养老保险是一种缴费性的收入保障项目,保险金的实际运行包括筹集和给付两个环节。

(一)筹集方式

从总体上看,东亚国家或地区的养老保险资金主要是以分摊制的方式筹集的,但受保人、雇主和政府三个责任主体各自承担的责任不尽相同,反映着各国或地区社会政策基本取向方面的差别。

从表1可看到,日本在社会养老金的筹集方面,基本遵循着受保人、雇主、国家财政拨款“三方均等负担”的原则。其中,基础年金按固定金额缴纳,各类受保人不论身份、收入如何,均按同一标准执行;各类雇员年金按照固定费率由雇员与雇主对等分摊,且各类雇员年金的缴费率差别不大;国家财政对基础年金的贴补率达33.0%(日本政府对基础年金中基础保险费和附加保险费的补贴的加权平均值),并承担了各类保险基金的管理和运行成本,日本财政对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支持率在东亚国家或地区中是最高的。日本公共年金的制度因而具有公共性与储蓄性的“混合”特征。

韩国的职域年金和国民年金两大参保群体在缴费水平和享受财政补贴方面显示出较大的差别。职域年金是为公务员、军人和公、私立学校教职员设立的,加入者个人负担的缴费额为50%,国库拨款约占20%~50%,此外,国库还承担着职域年金的管理费用。相形之下,大部分国民年金的加入者(主要为私人部门雇员和自营业者)不仅在缴费率方面负担偏重(国民年金的单位加入者为6%,职域年金的加入者为5.5%),而且不享有政府的财政支持。从缴费义务上看,在国民年金加入者中,私人部门雇员(单位加入者)的保费由雇员与雇主按1∶1的比例分摊,自雇者(地域加入者)全部由本人负担,其中只有农渔业自营业者每月接受政府的小额补贴。因而对于大部分韩国人来说,年金保险属于自我保障范畴,老年人的晚年生活更多地依赖于家庭保障。另外,在“尊师重教”的社会传统影响下,韩国各类学校教职员的养老保险待遇较高。

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制度属于雇员和雇主均摊费用的自我保障模式,政府几乎不承担补贴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在新加坡,当公积金会员进入55~60岁年龄段时,特别账户与普通账户合并改为退休账户,总缴费率由原先的40%降低为20%,雇员与雇主的缴费比例由原先的1∶1调整为1.67∶1。 雇员年满60岁但个人账户存款未达到规定的最低数额时,可选择继续工作以填补差额;同时,退休后继续从事有收入的工作,仍须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此时缴费额降为15%及其以下,受雇者与雇主的缴款比例恢复到1∶1的水平。

在中国台湾地区,养老保险主要由公教人员、军人和劳工保险三部分构成,不同群体的保障待遇有较大差别。台湾当局较为重视军、公教人员的养老保障,政府对这一群体承担着较高的退休资金拨款比率,其中公务人员为65%,公立学校教职员为100%, 私立学校教职员为32.5%,军官为50%~70%,对劳工群体则只有十分低微的财政支持。目前,台湾地区劳工群体的退休保险金以雇主责任为主,规定雇主须按月提拨雇员退休准备金列入资金专户。但实施中存在很多问题,主要是:1.雇主不按规定履行责任,约有86%的企业未提拨退休准备金,因而有51%左右的雇员实际上未能享受退休保险;2.完全雇主责任制致使企业负担偏重,致使一些经营困难企业中的雇员权益得不到保障;3.现行法规对雇员领受退休金资格规定了在企业中连续受雇年限的限制条件,雇员在被解雇、辞职或企业关闭时往往无法得到退休金。(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5章第5节。)

(二)特点

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筹资的特点是:

第一,保险基金由受保人、雇主和政府财政三方或由受保人、雇主双方集资形成。其中雇主分摊金不过是劳动者创造价值的转换形式,是劳动者通过政府强制而从雇主那里得到的“间接工资”。因此,如果将雇员和雇主缴费作为一个整体,与政府财政对养老保险的贴补率进行比较,就能够清晰地观察到政府在社会保障方面的基本立场,以及该国或地区收入分配中公平机制的强与弱。就雇员社会保险制度来看,日本在公共年金制度中,政府对基金的贴补率较高,因而有着较强的再分配功能和公平度,韩国、新加坡以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地区的养老基金几乎全部来自雇员和雇主双方缴款,因而属于自我保障类型。其中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的制度类型可归结为社会保险型的自我保障模式,新加坡和中国香港特区的制度类型则可归结为储蓄基金式的自我保障模式。

第二,养老保险基金缴费率在各缴付方之间的分配比例上看,东亚的情况与欧美发达国家有很大的区别:在欧美国家,一般是雇主负担高于被保险人(雇员),而国家财政的责任则大于雇主的责任;在日本、韩国、新加坡及中国的香港和台湾,雇员与雇主的缴费责任基本是均等的。

第三,公务员群体的保险待遇通常优于其他参保群体。在东亚国家或地区,普遍为公共雇员设计了专门的养老社会保险制度,保险费率由雇员与政府均摊。此外,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养老社会保障制度中,公务员养老保险是最先设立实施的,制度体系相对完善、保障待遇相对较高的项目类型。这一特点反映了国家中心主义体制下,官僚机构总是设法在社会福利立法中谋求特殊利益的倾向。

第四,从事教育职业群体的利益普遍受到尊重。日本的公立和私立学校教职员雇员年金制度与公务员属于同一序列(共济年金);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除公立学校教职员纳入公务人员序列外,财政对私立学校教职员保险费的补贴分别占到18.2%和32.5%。(注:请参阅郑秉文等主编:《当代东亚国家、地区社会保障制度》,即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第3章第2节、第5章第5节。)

第五,在东亚国家或地区,养老社会保险缴费实行统一标准或缴费率。在统一标准下缴费额是固定的,与受保人的实际收入水平无关;在统一费率下,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负担水平是相等的,但实际缴费的绝对值依收入水平的高低而不同。因而这一制度具有较强的收入关联性质。当保险金给付水平与受保人体现在缴费总额中的实际收入水平相关时,受保人的老年生活水平取决于全部工作期间的收入状况。这种制度起到激励受保人努力工作以谋求老年时获得较高的生活保障的作用,但在不均等的机会条件下,其激励效果是有限的。此外,由于高收入者与低收入者的消费倾向不同,在统一费率制度下,同等的负担比例对高收入者和低收入者现期生活水平(消费能力)的实际影响很不相同,低收入者往往承担着较高的现期生活压力,这种作用在收入差距(基尼系数)较高的国家或地区尤为突出;而对于高收入者来说,当其缴费绝对值达到一定数额时,则会产生逃费倾向。为弥补统一费率在公平负担方面的缺陷,东亚一些国家或地区对缴费额规定了最低或最高限额:在日本,月收入在92000日元以下和5900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范围; 在新加坡,月收入低于200新元者免缴公积金; 中国台湾地区则规定月收入在42000 新台币以上部分不作为缴费基数。 (注: SocialSecurityAdministration of USA: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the World—1999.)

养老保险给付方式

养老保险的给付,一般涉及给付待遇的享受条件(包括年龄条件、工龄条件、缴费年限条件、居民身份条件、权利丧失条件,以及是否进行退休检验等)、给付方式(一次性补偿或长期性给付),以及给付待遇的标准、性质和水平等内容。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实际生活水平不致因物价上涨而绝对下降,或因社会收入水平提高而相对下降,一些国家按照“适当分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的原则,(注:这一原则是对1982年老龄问题世界大会和国际劳工组织1994年第67号建议书提出的审查和调整受保人受益水平的主张的概括,20世纪80年代以来在许多国家得以贯彻。可参阅覃有土、 樊启荣编著:《社会保障法》, 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96页。)建立了老年给付的调整机制。

(一)公共性与自助性的混合给付:日本

日本的年金给付方式反映着公共年金制度的公共性和自助性的混合特征,其中公共性是最主要的特征。在公共年金制度中,基础年金按统一标准给付(与缴费义务相对应),其作用在于保证长期无收入的所有社会成员能够享受均等的年金收入。日本的法定退休年龄为65岁,日本居民在缴费满480个月后,可在60岁领取老龄基础年金,但60~65 岁领取者的养老金数额酌减,66岁以后开始领取者则增发,此举在于控制提前给付。基础年金的给付与退休后是否继续就业无关。

雇员年金(厚生年金或共济年金)的给付与其在职期间的月薪额和缴费年限成正比例,故称为“报酬比例年金”,雇员年金加入者同时满足给付的年龄条件和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基础年金项目的年数),即可获得养老金给付。以厚生年金(私人部门雇员年金)为例,其给付结构由定额部分、工资比例部分和增加年金三部分构成,其中“定额部分”是按照全体居民基本生活水平的推算额(每5 年调整一次)与受保人缴费年限的乘积;“工资比例部分”按受保人的指数化月工资(“再评价后的工资”)、根据缴费年限短长确定的1%~0.75%的递减系数、受保人缴费年限三者的乘积确定;“增加年金部分”是向受保人所供养的亲属发放的补贴。(注:吕学静:《日本社会保障制度》,经济管理出版社,2000年版,第40~41页。)计算公式是:

厚生年金给付额=(定额部分+指数化工资×调整系数)×缴费年限+增加年金

其中增加年金是定额给付,1999年的给付标准是:配偶每月 19283日元;第1个和第2个子女每人每月19283日元,其余子女每人每月 6425日元(直至子女满18周岁、残疾子女20周岁的财政年度结束)。此外,60~64岁的受保人,每参加保险满1个月,养老金每月另加1625 日元。(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与基础年金的给付不同,雇员年金的给付受到退休检验制度的制约,养老金的给付须以受保人完全或基本上脱离退休时所从事的职业为条件。日本未禁止退休者继续就业,但法律规定,对60~64岁继续就业者应减发养老金。具体办法是,如果继续就业者的月收入与应得养老金的80%合计超过220000日元, 则养老金减发20%; 如果月收入在 220000 ~340000日元之间,每收入2日元则相应从养老金中扣除1日元;当月收入在340000日元以上时,他每月的实际养老金应为全额养老金减去此时月收入的差额。(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 Social Security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

日本的公共年金给付具有灵活的调整机制。一方面,年金额随物价指数的上涨自动浮动;另一方面又随工资指数的增长而相应提升,从而使退休者得以享受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成果。日本政府为了保证年金财政的长期稳定,至少每5年进行一次核算, 并依此对保险费征缴计划进行修订,并以修订积累的方式对年金给付作相应的调整。

(二)收入关联给付特征: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

韩国、新加坡及中国台湾地区的养老金给付明显具有收入关联性质,对退休雇员的给付金额是受保人在工作期间由本人和雇主缴费的积累之和,以及缴费期间的保险费利息收入;自雇者的养老金给付则全部来自其退休前的缴费积累和相关的利息收入。养老金的数额与其中断收入前的收入水平相关。从本质上看,收入关联退休金不过是劳动者为保障自己老年生活而提取和积累的“法定”准备金。

韩国的养老金给付,按照所有受保人上一年平均月收入与退休者整个缴费期间平均月收入之和的1.8倍计算, 可选择长期给付或一次性给付;参加保险超过20年者,每超过1年,月补助额增加5%;受退休者供养的无收入亲属(子女、父母或配偶)可享受增发年金的定额给付。在年金给付的调整方面,韩国没有建立像日本那样的价格指数自动调整机制,但亦根据价格变化调整补助,年金保险费原则上每5年调整一次。新加坡的中央公积金会员年满60岁且个人账户存款达到最低数额时,可一次支付相当于雇员和雇主缴纳的全部保险费,另加至少2.5 %的复利(实际利率与平均商业性储蓄和固定存款利率挂钩,每年1月1日和7月1日作两次调整),但个人账户中必须保留60000新元, 以保证退休后的持续收入。在中国台湾地区,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 参加保险1年以上者,或不论任何年龄参加保险25年以上者;男年满55岁,参加保险15年及其以上者;年满55岁的矿工,参加保险5年及其以上者, 可以领取养老金。其给付方法是,每投保1年,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平均收入(以最近36个月的收入为基数)直至第15年止;缴纳保险费超过15年者,每超过1年,再加上2个月的平均收入;但养老金最高数额不得超过45个月的平均收入。(注:本组数字引自美国社会保障署Social Security Programs Throughout the World—1999.)以上数额可由受保人选择一次性给付或短期分次给付。相比较而言,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养老金给付的收入关联性最强;韩国的收入关联表现出一定的弹性,带有一些社会互助色彩。

养老金的一次性给付是收入关联制度的明显特征,并在韩国、新加坡和中国台湾地区的老年保险给付方式中得到突出的表现。这种短期集中给付方式虽然有助于退休者进行再投资以补充老年生活收入,但其弊端十分昭然:首先,集中给付不利于退休者老年生活的均衡安排,尤其是在物价波动或发生通货膨胀时,实际养老金将因价值磨损而降低,致使生活风险增加;其次,用做个人投资的养老金面临着外部经济环境和个人经营中的风险,一旦投资失败,退休者终生积累的养老金将化为乌有。此外,在一次性给付方式下,退休者的晚年生活不能够分享社会经济发展的共同财富,导致老年人生活水平的相对下降。

在退休检验方面,韩国和中国台湾地区均未作硬性的禁止规定,而是通过减少养老金的发放或附加缴费义务等形式加以限制。在韩国,凡60~64岁且投保年限在10年以上、仍从事有报酬工作的受保人,养老金予以减发。中国台湾地区以必须从受保职业退休作为受保人享受给付待遇的约束条件;退休后每继续工作并缴纳保险费一年者,可增发1 个月的老年津贴,但增发津贴的最高限额为5个月的收入。 新加坡未设退休检验制度,但规定退休后继续就业者须继续履行公积金缴费义务,60~65岁者的缴费率为月收入的15%,65岁以上者为10%,保险费由受保者与雇主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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