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工匠登记制度下的户籍和现役状态--兼论王朝制度与人民生活的关系_嘉靖论文

明代匠籍制度下匠户的户籍与应役实态——兼论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的关系,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制度论文,王朝论文,户籍论文,明代论文,民众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438-0460(2014)02-0050-08

明制以业著籍,史称:“凡户三等:曰民,曰军,曰匠”,又云:“凡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其中“匠户二等:曰住坐,曰轮班”,皆世袭。[1]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佐伯有一、陈诗启、范金民、川胜守等前辈学者,都曾先后对明代的匠户制度做过细致的实证研究,考证了这一制度兴废的基本过程及其与商业化的关系。[2]不过,由于史料和问题意识所限,明代匠户的户籍形态,特别是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问题,他们的讨论基本上没有触及;同时,他们对匠役的考证,重在厘清制度设计,对匠户尤其是在省住坐民匠实际的应役情形则较为忽略。本文在解读两件嘉靖朝四川司法文书的基础上,试对匠户制度下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与住坐民匠的应役实态进行探讨,并兼及明代赋役制度对民众生活的影响。

一、两件司法文书及案情简介

1990年前后刊印的《北京图书馆古籍珍本丛刊》第51册,收入原藏于北京图书馆(现中国国家图书馆)的一批明嘉靖年间(1522—1566)四川布政司的司法档案,该书编者以《四川各地勘案及其他事宜档册》为题将这组档案刊出,[3]本文讨论的两件司法文书,就被收录其中。不过,由于这批档案在付印时,原有的顺序已被打乱,编者又未对之进行必要的整理,因此,前页与后页、上栏与下栏的内容常常毫无关联,利用颇为不便。后经日本学者加藤雄三、美国学者倪清茂(Thomas G.Nimick)的整理,这批档案的系统才得以重建。[4]其后,杨一凡、徐立志对这批文书进行了标点、整理,将其收入《历代判例判牍》丛书刊行。[5]本文以杨一凡等对文书的整理与倪清茂重建的顺序为基础,试对这两件文书进行解读。解读之前,先对两件文书记载的案情稍做介绍。

本文解读的第一件文书处理的案子,是嘉靖二十八年(1549)的“狼虣闫王群虎科剥穷丁银两告捉男儿等事”一案,此案的主要涉案人员之一是冯仕秀,故简称为冯仕秀案。①此案的始末是:傅习、傅雄、倪仁等,均为成都府崇庆州新津县人,属匠籍,共同承担一个世袭匠户的匠役。嘉靖二十八年,轮当该匠户解送四川布政司织染局的绢疋到京缴纳。根据本户旧立规例,解送盘缠由该户户众帮贴,而此次的解送任务,则由傅习、傅雄等户众承担。傅习等于本年四月初二日起程,九月初五日到京。在等候承运库检验期间,傅习因盘缠不足,曾向一同乡借银。十二月初,承运库验出他们解送的部分绢疋质量不合格,将其退回。此时,傅习因盘缠不足,已先行返乡,同行的傅雄就向另一位同乡借银,然后就地在一铺户处掉换好绢,最终于次年(1550)二月再次赴承运库缴纳,纳毕返乡。本年三月,同乡因傅习借银不还,赴县衙控告。傅习因所借银两用于办理本户解运事务,便向户众倪仁索银还债,倪仁不允,傅习便将倪仁等告上公堂。县衙差遣快手张敖前往拘捕倪仁,该快手刚好不在,另一名快手冯仕秀就冒顶他名,与两名匠户一同到倪仁家,勒索酒食、脚钱等后,方将倪仁等送县。县衙判决:倪仁应还钱与傅习。倪仁记起之前被傅习辱骂,一时又无力凑足银两,便捏称自己曾帮贴绢疋银两,被人侵吞②,于本年六月告赴布政司。布政司委托成都府办理此事。经审查,府衙做出判决:令该户人众应还清前欠盘缠和傅习等在京所借银两;冯仕秀、傅习、倪仁等,按律各杖七十。

本文讨论的第二件档案的主题,是嘉靖二十九年(1550)的“科揽吓财等事”一案,因此案主要涉案人员是包冬政,故简称包冬政案。③此案的缘起是:包冬政、刘绪、刘正明三人,均为四川布政司织染局机匠,其中包冬政为资阳县人,刘绪为大邑县人,刘正明为金堂县人。刘绪、刘正明因住居窎远,雇募刘绪父亲刘金俸在局服役。嘉靖二十一年(1542),刘金俸曾拖欠本年帮贴织机银两未完,不过至嘉靖二十七年(1548)包冬政接当织染局小甲时,还清了这笔拖欠银两。两年后,刘金俸病故。嘉靖二十九年六月,包冬政找到刘正明,告知刘绪可能不知其父刘金俸已还清拖欠银两一事,意欲勒索,而刘正明也想借故将自身的部分匠役转嫁给刘绪,于是他们将刘绪告到织染局。织染局因刘正明坚称刘绪应加认织绢疋数,而刘绪又没有进行抗辩,便责令刘绪加认本户绢3疋、多应卯一月。其间包冬政又令刘绪立写递年该出银3两的合同文约,付刘正明收执。本年八月,包冬政、刘绪又借故勒索刘绪白银1两5钱。嘉靖三十年(1551)三月,织染局发现刘正明所在户头欠绢未完,下令刘正明交纳,刘正明坚称这是刘绪的责任,织染局就差衙役罗应前往大邑县拘捕刘绪。罗应到大邑县后,恐吓刘绪,勒索布、银若干。刘绪因并无拖欠绢银,又被罗应勒索,便赴布政司提起诉讼。布政司将此案委托成都府通判审理。经审理,通判查出实情,做出判决:包冬政杖一百,徒一年;刘正明、刘绪、罗应各杖七十。

综上所述,这两个案子均发生于嘉靖年间的成都府,案中虽牵涉到胥吏逼勒民众的渎职问题,但涉及的主要是民众之间因服役产生的种种纠纷,涉案银两也不多,属普通的民事纠纷案。

二、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

以往对明代匠户制度的研究,侧重探讨的是匠户的类别、匠役的繁重、商品经济对匠户制的冲击等问题,对匠户户籍的内部构造着墨甚少。上文谈及的两个案子,却透露了匠户户籍的若干重要信息,值得深究。

明代的军、匠、灶户,役皆永充。“军户死若逃者,于原籍勾补”;而匠户“死若逃者,勾补如军”。[6]对军户世袭制度,学界已有专论,兹不赘述。[7]相比之下,对匠户世袭制度,学界关注甚少。按,明代匠户大体可分为轮班、住坐两类,轮班工匠归工部主管,住坐工匠的情况比较复杂。首先,依照户籍的不同,住坐工匠可分民匠和军匠两类,住坐民匠的主管机关,主要是内府的内官监,但匠籍的经管和工匠的征调仍归工部;住坐军匠隶于军籍,属于都司卫所系统。在住坐民匠当中,依照服役地点,又有在京和在省之别,在京住坐工匠,附籍于京师或京师附近的大兴、宛平,在省者则似归各省布政司主管。[8]本文讨论的涉案匠户,均属在省住坐民匠,归四川布政司织染局主管。

明代在乡推行里甲制,在城则推行坊厢制,[9]住坐匠一般居住于城区,因此推行的应该是坊厢制。如南京龙江船厂的工匠,被编为四个厢,厢分十甲,甲有长,择丁力优者统之,甲长统十户,每厢轮长一人,在厂给役,一季更换一次。[10]各省住坐民匠的编制,是否与两京有所差别,因主题所限,留待日后再考。不过,在包冬政案中,文书称包冬政于嘉靖二十七年“接当本局小甲”,[11]这里的“本局”就是四川织染局,而“小甲”应该是织染局内部的编制,亦即织染局工匠的最基层单位。这里所谓的“小甲”,应即总小甲制下的小甲,不同于明初推行的坊厢制下的甲长。

据学者考证,总甲制是明代的一项重要的基层制度,自洪武年间(1368—1398)开始,曾在治安、军事、徭役、商税等机构广泛推行。其一般做法是,一总甲辖二小甲,一小甲辖二十五名服役人员。其职能则根据具体服役的机构而各不相同。[12]从包冬政案看,有两点值得注意。其一,匠籍也曾实行过总小甲制度,这是过去学界不曾注意的。其二,虽然仅凭这件文书的只言片语,无法断定匠籍总小甲的基本职能,不过从中可看出,在四川织染局内部,小甲的一个职能是征收本甲役银。根据第二宗档案提供的信息,包冬政自嘉靖二十七年三月接当小甲后,在四月、五月两个月的时间里,先后收到刘金俸交纳的嘉靖二十八年分应卯工银和前欠帮绢银两。[13]

坊厢制下的户籍,过去学界一般视为实在户口,[14]上文提到的文书表明,可能从洪武朝(1368—1398)开始,已经存在数位匠户合立一户、共服匠役的情形。在冯仕秀案中,文书交代了傅习、倪仁的先祖合户服役的情形:

洪武年间,本县在官傅习故高祖傅朝四,与在官倪仁故高祖倪普用,以叁丁合户,抽充布政司织染局机匠壹名,贰姓子孙,伍分轮流应当。每年每分出饭米壹石,共伍石,帮贴应役人工食;如遇轮该进贡绢疋,议定众贴使用盘缠银壹百两,至今无乱。[15]

很清楚,傅习的高祖傅朝四和倪仁的高祖倪普用,在洪武年间就合充四川布政司织染局机匠一名,也就是说,在两人于明初充任匠役之时,这一匠籍户头,已包括了来自两姓的人丁了(见图1)。再看包冬政案。文书也提到洪武年间,包冬政“故祖包友财与大邑县在官刘绪并金堂县寄住在官刘正明故祖刘志中,俱充布政司织染局机匠各壹名”。[16]这里包友财与刘志中是各有匠户户籍,可见在洪武年间,这两户与实在户口可能是一致的。

由于匠户是世袭的,随着时间的推进,户内的构造会变得相当复杂,同一户头下的各工匠之间,因继承等原因,有可能形成比较复杂的权利义务关系。首先,是家户的增加。刘志中户在入籍之初可能是一家户,到了嘉靖年间,在户籍管理上,他们属同一甲,也透过同甲甲长交纳绢银,但就居住地点而言,他的后裔分为两支,一支住居大邑县,一支寄居金堂县,[17]这体现了匠籍与居住地点之间的不重叠关系,值得注意。傅朝四户最初估计仅有傅朝四、倪普用及不具名(后绝户)三家,后傅氏子孙繁衍,到了嘉靖年间,已繁衍为数家。据前述司法文书,嘉靖二十八年,织染局方面安排傅习等解送绢疋到京,“在官户首傅添林议令傅习与在官傅雄、傅桂枝经收”,傅习等“思得本户旧有议定盘缠银两,向傅添林说知,伊于本户内,除故绝壹分外,止将实在肆分,各照前议,每分派银贰拾伍两,共壹百两,令傅习等自行收讨”。这四份摊派的对象(即所谓“贴户”)分别是:第一份由傅添伦提供,第二份由傅兴提供,第三、四份由倪仁和傅廷价共同提供。以上四户,加上负责解送的傅习、傅雄和傅桂枝(即所谓“解户”),可知该户户下应有五至七个以上家户。[18]这一发展动向与明代军户、民户的情况是相似的。[19]有趣的是,文书中,在称呼该户各户众时,出现了“肆房”“各房”等用语,可见各该户众虽来自异姓,却被视同宗族的房支。

图1 傅朝四、倪普用合户的内部构造

其次,由于户内各家繁衍速度不同,户内不同实体家户的匠役负担,在几代之后可能会相差悬殊。我们知道,匠役的继承,采取的是照房分(per stirpes)而非照丁分(per capita)的方法,繁衍速度快的亲属单位,最终每实体家户所应承担的匠役必然比较轻,而繁衍速度慢的亲属单位,其所应承担的匠役必然比较重。因此,冯仕秀案中,解送盘缠银共分四份,傅添伦一份分摊14两6钱,倪仁与傅廷价合共分摊43两8钱,而傅兴一份就分摊到41两6钱,共白银100两,内中倪仁等分摊盘缠是傅添伦的3倍。[20]包冬政案中,刘正明与刘绪均为刘志中后裔,但两人应承担的匠役却轻重有别,刘正明应织绢14疋半,刘绪应织绢3疋半,前者的负担足有后者的4倍。正因为彼此负担相差悬殊,包冬政串通刘正明控告刘绪时,才得到后者的正面回应,他意欲趁此机会,将部分匠役负担转嫁给刘绪。[21]至于户内出现家户绝嗣的情形,该家户应承担的匠役,自然就由其他家户分摊。如冯仕秀案中,傅朝四匠户本是“叁丁合户”,其匠役本应由三丁所在的家户分摊,“贰姓子孙,伍分轮流应当”,但由于其中一户绝户,解运的盘缠就落到其余四分所属家户头上。[22]若是出现所有匠户逃脱,无人应役的情况,织染局就会“勾补如军”。

最后,随着户内实在家户的增加和服役轻重的变动,一些匠户出现了负责料理本户服役事务的户主,称作“户首”。本文讨论的两个案子,包冬政案中没有提到户首,估计并无户首,而冯仕秀案中,则明确提到户首傅添林。文书提到,嘉靖二十年,轮该傅习等解运绢疋到京,“节因旱伤,前绢未曾起解”。到嘉靖二十八年,织染局行县查拘户丁应役,“在官户首傅添林议令傅习与在官傅雄、傅桂枝经收”,傅习等就向傅添林说知本户旧规,于是傅添林安排重新分摊盘缠的具体事宜。[23]从文书还可看到,傅习与倪仁发生纠纷后,傅添林并未参与调解,可见户首的主要职能,似在于处理以本户匠役为中心的事务。

三、匠户的应役实态

以往对明代匠户制的研究,详于轮班工匠,略于住坐民匠和住坐军匠;在住坐民匠中,又详于两京的住坐工匠,略于在省的住坐工匠。本文讨论的两件文书,主要涉案人员均为在省住坐匠,因此,为了解在省住坐匠的应役实态,尤其是解运和雇役情形提供了不少具体的信息。

我们知道,明代住坐民匠承担的匠役相当繁重,但以往研究一般谈的是匠役本身之繁重,从冯仕秀案可知,住坐民匠除完成织造之役外,还需承担轮当解运绢疋到京的责任,这也是一个极其繁重的任务。不过解运职责之繁重、琐碎,《明会典》等政书多半语焉不详,所幸上文提到的第一件文书提供了匠户解运过程的诸多重要细节。兹据这件文书所载,以时间为序,将解运程序整理如下:(1)嘉靖二十八年三月前,傅习等收到解运绢疋的通知后,与另一机户刘友德负责收齐本次解运的绢疋;(2)同年三月,傅习、刘友德收完绢疋,共4516疋,将疋数上报四川织染局④;(3)同年三月,四川织染局具由详四川布政司;(4)同年三月,四川布政司查照旧规,动支库贮解绢水脚白银140两,并造箱、锁等费用白银22两5钱,札发四川织染局;(5)同年三月,四川织染局支用布政司拨给的经费,备办木材、漆斤、箱子、麻索、扛架等运输器械;(6)同年四月初二日,运输器械备齐后,四川织染局上禀布政司,布政司会同按察司,将解运绢疋和水脚银两验封给文,批差织染局胥吏胡礼与傅习、刘友德领解赴抚按衙门挂号;(7)同年四月,抚按衙门札发锦官驿起关,傅习等支用盘缠银备办祭品,烧祭开舡,起程前往京师(此后傅习等走水路,经嘉定、云阳、瞿塘、新潭、黄龙庙等潭时,也陆续备办三牲、香纸烧祭神福)⑤;(8)同年九月初五日,傅习等到京,投店住宿,雇房装放绢扛;(9)同年九、十月间,傅习等赴工部挂号;(10)同年九至十一月间,傅习等将官银及自筹银两共374两,作为该库“锅(?)箪(?)茶果银两”,赴承运库缴纳;(11)同年十二月初三日,傅雄等将解来绢疋送赴承运库交纳,承运库验出不合格绢疋200余疋,全数退回,责令掉换;(12)同年十二月至嘉靖二十九年二月间,傅雄等就地到某铺户贴银掉换好绢⑥;(13)嘉靖二十九年二月十九日,傅雄等再赴承运库交纳绢疋;(14)同年二月,承运库实收后,傅雄等赴工部销号领批;(15)同年二月后,傅雄等返回成都,赴布政司销缴。[2])

这次解运任务,自嘉靖二十八年三月前开始准备,至嘉靖二十九年三月后才告结束,前后长达一年有余,先后牵涉到织染局、布政司、按察司、抚按衙门、工部、承运库等不同衙门,费时费力,手续又至为繁琐。因此可以说,这种解运任务,既是人员和物资的长途旅行,也是文书的长途旅行。在此过程中,傅习等因路费、掉换绢疋等花费的开销,大体包括以下几项:(1)祭神:3两9钱6分;(2)自成都至京师路费:12两9钱8分;(3)雇房装放绢扛租金:2两;(4)送给承运库主管的礼金、包装费等[所谓“锅(?)箪(?)茶果银两”]:374两;(5)掉换绢疋银:25两。其余尚有在京师等候检验期间的食宿开销和自京师返回成都的路费尚未计入。而且,上述第1、2、3、5项开销,仅为傅习等支付的开销,若加上刘友德的开销,数目还应增加一倍左右。若仅计入上述开销,此次解运的费用,最保守的估计已近500两之数。16世纪绢的价格是每疋7钱左右,[25]500两白银可购绢700疋,约当解运绢数的15.5%。

再看住坐民匠雇役的情形。根据明初的规定,不管匠户的类别为何,均应亲自前往指定地点服役。[26]至明代中叶,开始出现匠役折银的做法,其中最重要的是成化二十一年(1485)题准的班匠以银代役的规定。[27]住坐以银代役的时间,《明会典》不载,不过该书卷二〇一《工部二十一》载:“嘉靖七年题准: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地方不善织造,令各折价。”[28]可见单就各省织染局系统而言,住坐以银代役的做法,只限于江西、湖广、河南、山东四个所谓“不善织造”之地,其他地区应依照惯例,照旧织造,这是到了嘉靖二十八年,傅习等仍需解送四川织染局织造段疋到京的原因。

然而,其余各省织染局主管的机户,虽然到嘉靖年间仍不许以银代役,却可雇人代役,最明显的例证就是第二件文书。这件文书明确指出,尽管刘正明、刘绪都是机户,但都以“住居窎远”为由,出钱雇刘绪之父刘金俸代役,“递年俱是雇募匠人织造,每疋议定帮贴工食银肆钱”,而“刘绪与未到兄刘招共该认在局应卯叁个月,刘正明玖个月,亦俱是雇人应役,每月贴卯银贰钱,向系刘绪先存今故父刘金俸在局答应不缺。”[29]正因为如此,刘正明和刘绪都没有住在成都(只有刘金俸在省城应役),而是分别住在金堂县和大邑县,如此一来,包冬政和刘正明才得以利用两地之间沟通不便的问题,上下其手,骗取刘绪的钱财。第一件文书中,虽未明言傅习等匠户是否雇人代役,但文书中提到嘉靖二十八年织染局“行县查拘傅朝四、倪普用底业户丁赴局收解绢疋”,嘉靖二十九年傅习向倪仁讨银未果后“将情”“告县”等情况,[30]可推断傅习等匠户平日也并未到织染局,而是各自住在新津县家中。不过,在这个事例中,这些匠户究竟是雇人代役,还是在家织造,史料并未明言,现在已难以考究其详。然而,可以肯定的是,通过雇人代役的方式,这些住坐匠至少可以暂时地、部分地从明王朝的超经济控制下脱身而出了。

四、余论: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

在阅读本文讨论的两件司法文书的过程中,笔者强烈地感受到明王朝的户籍赋役制度对民众生活造成的深远影响。固然,笔者之所以从文书中获得这样的印象,从某种意义上说跟这些司法文书的文类本身不无关系:作为官方文书,这种文类是在民众与王朝打交道的过程中产生的,自然就涉及王朝制度对民众生活的影响。不过难以否认的是,明代的户籍赋役制度,以其特有的运作逻辑,的确深刻地影响到普通民众的社会生活。下面以本文讨论的案子为例,结合明代的户籍赋役制度,从社会关系的建构与空间流动范围的拓宽两个方面,对王朝制度对民众生活的影响稍作探讨。

其一,社会关系的建构。在明王朝的户籍赋役制度下,普通民众为了纳粮当差,经常不得不超越家庭的、血缘的所谓“原生性归属”(primordial attachment)的界限⑦,与本无直接社会关系的其他民众建立联系。明代里甲制的基本职能,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等,为承担这些职能,来自同一地域不同姓氏的民众,被纳入同一组织,应付政府的各种差役。同样出于服役的考虑,像文本讨论的傅朝四、倪普用的后裔等本无关系的几个家庭,不得不走到一起,共同承担衙门的差役。从这种意义上说,这种户籍赋役制度,客观上为民众超越原生性归属,提供了外在的、制度性的动力,而在本无原生性归属的民众之间建构出社会关系,此可谓是朝廷制造的无意的社会后果之一。军户后裔为服役建立的家族组织、军户为服役而收养义男,则是这种社会后果的另外两个例证。[31]

其二,空间流动范围的拓宽。明代的财政体系有个重要特点,税收的征缴和财政的划拨,无需由户部经手分配,而是由税收的征缴单位,将额定的划拨经费直接解送到财政使用单位。由于对口的使用单位经常多达十几个,征缴单位需要将经费分头解送到这些单位,结果导致许多看似相当非理性的做法。比如洪武末年,五千名金吾卫军士的军饷,不是由国库支出,而是指定应天府内五千个纳税人把他们应交的税米直接送到这五千名军士的家里。[32]同时,在明代的军户和匠户世袭制度下,军户需派家人前往指定的卫所服役;匠户之中,轮班匠需每隔一至数年前往京城或指定地点服役,住坐匠则必须到所在织染局服役,同时后者还需负责将织造的缎疋解送到京师。因此,普通民众不管主观上是否愿意,都必须离开自己熟悉的乡土,前往数百乃至数千里外的地方当差。这种制度推动下发生的空间流动,很值得我们注意。从这个角度看,明代中叶进行的种种赋役改革,尤其是16世纪后期各地推行的一条鞭法,通过将赋役折纳为银两,以物的流动减少人的流动,在一定程度上将民众从强制性的空间流动中解脱出来,对民众空间流动的影响可能是非同寻常的。

总之,透过对本文讨论的匠籍制度和明代推行的其他户籍赋役制度进行细致的分析,我们有可能更为深入地理解这些制度的内在运作逻辑,从而进一步理解它们对生活在这些制度下的民众的社会生活的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对明代的王朝制度与民众生活之间关系的探讨,无论是对深入理解王朝制度还是民众生活,都提供了一个值得重视的视角。

本文的撰写,首先应归功于宋怡明(Michael Szonyi。2010—2011年笔者在哈佛燕京学社访学期间,宋怡明建议一同阅读《四川各地勘案及其它事宜档册》中有关军户的档案,这是笔者第一次接触这批档案。在阅读这批档案的过程中,笔者注意到本文讨论的两件文书。于志嘉、郑振满、丁荷生、黄忠鑫对本文提出了修改建议,谨此致谢。

注释:

①根据Nimick所排页序,这件档案所含页面的顺序是:777b>775b>778a>869b>?>774b>880b,参见Nimick,“Case Files from the Sichu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With Annotated Index,”Ming Studies,Spring,2003,p.68.Nimick怀疑在第869b与774b之间有缺页,但据笔者判断,这件文书叙事连贯,应无缺页问题。

②档中称“被父子侵收”,此“父子”或系傅习等人。

③根据Nimick所排页序,这件档案所含页面的顺序是:697a>830b>863a>739b>701b,参见Nimick,“Case Files from the Sichuan Provincial Administration Commission,With Annotated Index”,p.71.

④万历《明会典》卷二〇一《工部二十一·段疋》,第1010页:“四川布政司,阔生绢四千五百一十六疋,闰加三百七十七疋”,与上述数据符合。

⑤锦官驿,属成都府,在今四川成都市东隅。参见杨正泰:《明代驿站考》(增订本),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2006年,第47页。此次解运,同行的似乎尚有织染局胥吏胡礼。

⑥万历《明会典》卷三十《户部十七·库藏一·内府库》,第221页:“[弘治]十四年题准,各司府州县,今后起解钱钞绢布等项,赴部交纳,其中拣退者,听解户从便买补。不能自买者,当官估价,责令铺户变卖银两,收买补纳”,可见傅雄等人的做法是符合规定的。

⑦在讨论独立后印尼面临的政治挑战时,格尔兹谈到“原生性归属”和“原生情感”。他指出,“原生性归属主要是指产生于‘先赋的’……社会存在,亦即密切的直接关系和亲属关联。此外,先赋性还指出生于特定宗教群团中,讲特定的语言乃至某种方言并遵从特定的社会习俗等等。”而原生情感就是基于原生性归属的情感。参见克利福德·格尔兹:《文化的解释》,纳日碧力戈等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295页。笔者对照原文对译文进行了调整。本文是在第一层意义上使用这个概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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