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赋、地租与中国传统社会农村结构的变迁_地租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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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图分类号 F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439-8041(2016)06-0053-15

       一、导论

       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小土地所有者与佃农之间出现此消彼长的规律:在新朝初期,小土地所有者所占比例较大;随着时间的推移,小土地所有者比例下降,包括自耕农在内的小土地所有者部分沦为半自耕农和佃农,佃农甚至雇农数量和比例增加,失地农民数量也随之增加。尤其是在一个朝代的末期,流民问题成为社会矛盾爆发的一个焦点。

       关于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结构的变迁形成了两个主流观点。

       第一,农民失地的根源在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兼并,这种意见将土地私有与农民失地画上了等号。例如,刘国臻和刘东汶认为,新朝通过各级官府给农民授“业田”,使耕者有其田;农民有了土地后,开始时对土地惜土如金,但随后天灾人祸不期而降,农民被迫出卖土地沦为佃农或者成为无业流民,特别是大灾之后,流民大批涌现、迅速积聚,若朝廷救治不力,加上有人利用,遂演变成农民起义,国家由此动乱不已,朝代更替就不断周期性出现。因此,农村土地私有化走不出“土地兼并—流民积聚—社会动乱”的怪圈。①

       第二,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地主阶级和农民之间的矛盾。例如,毛泽东在1939年提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要矛盾,是农民阶级和地主阶级的矛盾”;②不但地主、贵族和皇室依靠剥削农民的地租过活,而且地主阶级的国家又强迫农民缴纳贡税;地主阶级这样残酷的剥削和压迫所造成的农民的极端的穷苦和落后,就是中国社会几千年在经济上和社会生活上停滞不前的基本原因。近代中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则是帝国主义和中华民族的矛盾、封建主义和人民大众的矛盾。因此,革命的对象是帝国主义和封建主义,是帝国主义国家的资产阶级和本国的地主阶级;而地主阶级是帝国主义统治中国的主要的社会基础,是用封建制度剥削和压迫农民的阶级。

       然而,上述观点在逻辑上是有待补充的。首先,在土地私有制下,如果财产权利得到政府的充分保护,土地的买卖在现有约束条件下能够增进双方的收益。当然,如果卖者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土地的买卖有可能损害卖方利益,使卖方在交易中利益受损。因此,重要的是要探究是什么力量使农民在土地交易中处于不利地位。其次,主流观点对中国传统社会主要矛盾的分析,强调地主与农民之间的矛盾,而忽略了国家与田主之间的矛盾。中国传统社会有别于欧洲的封建制度:在封建制之下,领主向农民的征集,赋税与地租不可区分;但在中国传统社会,田赋与地租是两个不同的范畴,田赋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赋税,③地租则是地主和佃农之间签订土地租赁合同订立的价格。

       本文认为,国家田赋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高地租和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在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下,高田赋使土地所有者将大部分的税赋通过提高地租的方式转嫁给佃农,从而提高了地租。在小农经济积累率低的条件下,高田赋降低了小土地所有者特别是自耕农的自生能力,在遭遇自然灾害或外部经济冲击时,自耕农不得不变卖田产应对危机,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土地的相对集中和佃农数量增加加剧了佃农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了地租。对20世纪20-30年代的省级数据的实证研究支持了上述理论假说:国家高田赋提高佃农比例和半自耕农比例、降低自耕农比例,同时使地租率显著增加;佃农和半自耕农比例提高使地租率显著增加,自耕农比例提高显著降低地租率;在同时控制农佃结构和田赋时,两者对地租的作用均有所减小,而且田赋与农佃结构的交互项系数均显著,表明田赋部分地通过影响农佃结构作用于地租。因此,我们看到的高地租实际上是在人多地少要素禀赋下地主向佃农转嫁高田赋的结果,地主和农民的矛盾背后实际上是国家与农民的矛盾。本文对于重新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和社会主要矛盾有重要意义。

       本文余下部分安排如下:第二节论述中国传统社会的三个基本特征,并提出高田赋影响农村结构变迁的理论模型;第三节介绍中国20世纪20-30年代农村结构变迁的特征事实及数据统计性描述;第四节利用1912、1931-1934年中国21个省的面板数据和20世纪30年代初的省级截面数据检验高田赋对中国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及高地租的作用;第五节是结论性评述。

       二、中国传统社会乡村结构变迁:理论分析

       (一)中国传统社会三个基本特征

       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其要素禀赋结构具有人多地少的特征,在小农经济下农民的积累水平低下。这三个基本特征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尤其是农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前提条件。

       1.中国传统社会是契约社会。

       主流观点认为,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买卖导致土地兼并和集中,进而导致农民失地甚至发展成为流民。这种观点隐含地假设农民在变卖田产时遭受了损失,甚至遭受了外部强制力的压迫。20世纪50年代以来不断发现大量民书契约,其中徽州文书涉及徽州屯溪宋代到民国时期近千年的档案,包括交易文契、合同文书、承继文书、私家账簿等50万件;清水江文书涉及明末清初至20世纪50年代,贵州清水江中下游地区苗族侗族林农为了经营混林农业和木商贸易而形成的大量民间契约和交易记录,其中不少是关于山林田产买卖的契约。这些民间田产交易契约记录了交易标的、田产面积、价格、中间人、赎回条件等事项。这些大量的契约文书是中国传统社会民间自发交易行为的真实记录,表明土地买卖双方处于平等地位,是基于自愿原则的自发市场交易行为,并不普遍存在所谓的强买强卖行为。

       契约治理构成了中国传统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契约通过以下三个机制治理民间矛盾:④(1)契约的缔结以买卖双方的自愿为基础,契约中的合意性在某种程度上对买卖双方具有约束力,契约双方具有遵守合同约定的自觉性。(2)传统社会契约普遍设立中人,中人一般都是双方当事人都认可的具有一定身份、信誉及威信的契约关系的见证人及保证人,当契约当事人违背契约时,不再受契约合意性的约束,中人发挥居中调解协调矛盾解决。(3)当上述两个机制失效时,契约矛盾从民间社会走向官府,官府依照政府颁布的律例进行裁决,而且此时中人还有可能成为契约责任的实际承担者。

       正如梁治平所言:“真正维持古代民间秩序的是契约而不是法律”;⑤俞江同样主张:“调整中国传统社会秩序,带动整个社会运转的,不是民法或其他什么法律,而是活跃的契约生活”⑥。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

       2.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

       在农业社会中,人地比例反映了一个国家土地要素禀赋的稀缺程度。当人地比例提高时,土地要素变得稀缺,土地价格上升;当人地比例下降时,土地要素变得相对丰裕,土地价格下降。人地比例的变化,既受一国人口规模的影响,又取决于该国土地特别是可耕地面积的大小。图1描述了中国历代耕地面积和人口数量的变化,其中一个显著的特征是,人口数量随耕地面积增减而同方向变动,而且在经历领土扩张和耕地面积增加后,中国人口数量以更大幅度增加,从而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过密化”生产模式。⑦但从总体上看,中国人均耕地呈现递减趋势,历史上一直保持着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即使在人均耕地面积较高的507年,人均耕地面积也不过10.78市亩。清代以来,中国耕地面积不断扩张,从1662年的5.7亿亩逐渐增加到1887年的11.54亿亩;但在康乾盛世下人口增加的速度更快,从1657年的7200万人增加到1887年的4.26亿人。因此,人均耕地面积由清朝初的7.92亩逐渐下降至清末的3.95亩,至20世纪30年代人均耕地面积降至2.66亩。

      

       图1 中国历史上的人均耕地资源

       数据来源:公元2年至1848-1887年数据来源于Kang Chao,Man and Land in Chinese History:An Economic Analysis,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1986,p.89; 1900-1934年数据来源于许道夫编:《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和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7页。

       而且,中国人均耕地资源地区分布极不平衡。如图2所示,以1932年为例,全国24个省人均耕地面积为2.82亩,中国人均耕地呈现由北至南、从西往东资源递减的分布:在耕地资源相对丰裕的地区,人均耕地不过10亩左右;在耕地资源稀缺的地区,人均耕地只有2亩上下。

      

       图2 中国人均耕地资源的地区分布(单位:亩/人)(1932年)

       数据来源:许道夫编:《中国近代农业生产和贸易统计资料》,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第8-9页。⑧

       3.小农经济下的低积累水平。

       在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下,在有限的土地上不断投入过多的劳动力,导致劳动报酬递减,从而形成过密化的农业生产模式。尽管中国农业生产形成了精耕细作的传统,但中国农民仍然摆脱不了“靠天吃饭”的宿命,大部分的农民长期挣扎在维持最低生存的边缘,缺乏有效的自我积累。一旦遭受天灾人祸,农民很容易陷入窘迫之境,频繁发生饥饿逃荒现象,以致西方观察家将中国称为“饥荒的国度”。⑨在小农经济低积累水平下,中国传统社会具有低消费和低储蓄的双重特征。

       第一,如图3所示,根据卜凯对131个县20世纪30年代初的调查,以成年男子每日消费热量2800卡路里为最低标准,有39个县成年男子每日热量消费低于最低标准,占全部调查县数的30%。其中最低的是开封县1406卡路里,榆林县2775卡路里接近于最低值。在农业社会中,成年男子是主要的劳动力,在家庭消费中占有绝对优势地位,如果成年男子每日热量消费量都低于最低标准,那么其他人群的热量消费量就更缺乏保障了。

      

       图3 1929-1933年中国131县成年男子单位每日消费热量(单位:卡路里)

       数据来源: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南京:金陵大学出版,1937年,第73页。

       第二,根据卜凯在20世纪20年代末30年代初组织的对中国20个省101个县的调查显示⑩:在全部田场(相当于农户)中,只有5%的田场有蓄藏,其中现款蓄藏占2%、农作物蓄藏占3%,即有95%的农户无储蓄;小农经济下的低积累水平导致借贷利率水平畸高,生产用途借款月利率达2.6%,非生产用途借款月利率达2.7%,折合年利率水平高达31.2%、32.4%。其中,小麦地带生产用途借款月利率为2.9%、非生产用途借款月利率3.2%,折合年利率水平高达34.8%、38.4%;水稻地带生产用途和非生产用途借款月利率均为2.3%,折合年利率水平为27.6%。

       因此,中国传统社会陷入一个低积累水平陷阱,导致农村社会低消费和低储蓄,农民在遭遇外部冲击时极容易陷入破产的边缘。

       (二)中国传统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田赋的作用

       黄仁宇认为:“中国的传统社会有它自己的特色,断不能称之为封建体制,更不能与欧洲的feudal system相比。封建或feudalism必注重地方分权。所以‘裂土分茅’,土地可以分列为公国与侯国,受封则爵位世袭,永远遗传,茅是社坛上的旌帜,保有独立自主的气概。这种情形都不可能为明清社会所容许。在封建制之下,领主向农民的征集,赋税与地租不可区分。”(11)换言之,西欧封建领主兼具政府和土地所有者双重角色。然而,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国家和地主实质上是两个相对独立的主体,土地所有者须向国家缴纳田赋。当然,土地所有者可以将土地出租收取地租成为地主,也可以自己耕种做自耕农。

       因此,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区分地租和田赋是一个关键。地租是地主和佃农签订土地租赁合同时所订的租赁价格,是地主出让土地使用权所获得的报酬。因此,地租形成的基础是土地使用权的让渡,是佃农向土地所有者支付的对价,佃农和地主之间形成的是一种交易关系。田赋则是国家向土地所有者按土地面积强制征收的税赋,土地所有者负有按法定税率缴纳田赋的义务,土地所有者与国家之间形成的不是一种纯粹意义上的交易关系,而是国家基于政权强制力施加于土地所有者身上的一种赋税。田赋征收的对象是土地,纳税人则是土地所有者,即地主和自耕农都是田赋的纳税人。在中国传统社会,自耕农是田赋的主要纳税人。根据国民政府土地委员会调查,1934年,全国15个省161个县共有耕地1.47亿亩,其中自耕经营面积1.02亿亩,佃耕经营面积0.45亿亩,自耕经营与佃耕经营面积之比约为7:3。(12)因此,从耕地面积来看,自耕农承担了70%的田赋,地主只承担30%的田赋。

       当国家提高田赋时,地主和自耕农的税赋负担加重,但两者的承受能力不同。一般来说,地主对高田赋的承受能力要强于自耕农,原因有二:(1)地主拥有较多田产,财富积累也较多;自耕农拥有耕地数量有限,积累水平低,一般是维持温饱略有余。(2)更为重要的是,地主将土地租予佃农耕种收取地租,在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下,地主可以通过提高地租的方式将高田赋转嫁给佃农;自耕农自耕经营,土地产出一则要弥补生产成本,二则须维持家庭生存,三则要缴纳田赋。因此,自耕农无从转嫁田赋。在低积累水平下,自耕农要么缩减家庭开支或来年生产,要么借债度日蒙受高利率负担。

       当高田赋使拥有土地成为一种负担时,自耕农的一个理性的选择是变卖田产,一来可以规避不堪重负的田赋负担,二来可以换取一定的现金收入缓解家计之困。但变卖田产的选择使自耕农面临两方面的损失:(1)土地价格等于土地未来产出之贴现,高田赋实际上减少了土地未来产出,自耕农出售田产时面临价格贴水;(2)因丧失部分土地,自耕农的生产资料减少,可能选择佃种原来属于自己的土地,但要向地主缴纳数倍于田赋的地租,未来收入有进一步下降之虞。高田赋使以自耕农为主的小土地所有者家境陷入恶性循环:如果田赋继续加重,未来收入下降会迫使自耕农不断变卖田产,从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再从半自耕农沦为纯粹的佃农。因此,佃农比例提高,社会结构呈现佃农化的趋势。

       在自耕农不断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的同时,土地越来越多地向富有的地主集中,土地租赁市场形成更加明显的卖方市场结构特征:随着佃农数量增加,土地向富有地主集中,佃农之间形成了佃租地主土地的竞争,尽管可供租赁的土地的数量也随之增加。在土地租赁契约中,佃农处于不利的市场地位,不仅须向地租缴纳高额的地租,而且为了获得土地耕种权,佃农不惜缴纳高额押金从而形成押租,加重了佃农的实际地租负担。当然,对于家境一般的佃农户而言,地租负担总是存在一个极限值,超过这个极限值,佃农便无法负担地租,最后只能放弃土地耕种权,要么退租要么转租,(13)受雇于自耕农或富裕佃农户,从而沦为雇农以出卖劳动力为生,雇农比例提高,社会结构进一步呈现雇农化趋势。

       因此,国家田赋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契约社会、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及小农经济的低积累水平是国家高田赋发挥作用的必要条件。图4总结了高田赋如何导致中国传统社会的结构变迁:(1)田赋是土地所有者向国家缴纳的税赋,地租是佃农向地主缴纳的租金;(2)当国家提高田赋时,地主可以通过提高地租将田赋大部分转嫁给佃农,低积累水平的自耕农不堪重负不得不渐次变卖田产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3)佃农数量增加及土地向富有地主集中加剧了土地租赁市场的买方竞争,地租水平进一步提高,最终使贫困的佃农户不堪重负退租或转租沦为雇农。

      

       图4 中国传统社会国家、地主和农民之间的关系

       概言之,本文的理论假说是:高田赋一方面迫使自耕农变卖田产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社会结构出现佃农化甚至雇农化趋势,高田赋产生汲取效应;另一方面,高田赋使地主通过提高地租转嫁税赋产生转嫁效应,佃农化趋势和土地集中加剧了佃农竞争产生竞争效应,地租水平因高田赋而提高。

       三、特征事实与模型设定

       (一)特征事实

       民国时期中国土地分配沿袭了明清社会的特征。(14)本文以民国时期数据为例,考察中国传统社会中田赋与农佃结构、地租率之间的关系。

       首先考察田赋与农佃结构之间的关系。如图5所示,以1931年=100构建田赋指数,中国田赋从1912年的61上升至1931年的100,1932年进一步上升至108,1933、1934年均为110。随着田赋上升,中国农佃结构发生相应变化。其中,自耕农比例从1912年的49%下降至1931年的46%,佃农比例从1912年的28%上升至31%,半自耕农比例维持23%不变,十年间中国农村有3%的自耕农沦为佃农。当然,这种结构的变化是一个非常缓慢的过程,1932-1934年间,自耕农比例徘徊在45%—46%之间,半自耕农缓慢上升至24%、25%,佃农比例则徘徊在29%—32%之间。可见,田赋与农佃结构存在密切联系,田赋与自耕农比例成反比、与佃农比例则成正比。

      

       图5 田赋与农佃比例变化

       数据来源: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情报告汇编(1934)》,1936年8月,第67页;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编:《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印行,1930年,第6-7页。

       其次考察田赋与地租之间的关系。图6描述了22个省在20世纪30年代初田赋与地租率之间的关系。其中地租率分别以各省真正的物租率(15)和买田通行的利息(16)衡量;田赋分别以田赋产出比和田赋地价比衡量,田赋产出比或田赋地价比越高,意味着田赋负担越重。由于地租率调查时间在20世纪30年代初,本文在计算田赋产出比和田赋地价比时分别以1934年、1931-1934年均值为口径。图6表明,田赋越高的地区,地租率也越高,两者高度正相关。其中,1934年田赋产出比、1931-1934年田赋产出比均值与真正的物租率相关系数为0.315、0.112,1934年田赋地价比、1931-1934年田赋地价比均值与买田通行的利息相关系数为0.681、0.659。

      

       图6 中国22省田赋与地租之间的关系

       数据来源: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

       (二)模型设定

       上述特征事实表明,田赋与农佃结构、地租率密切相关。但其说明的只是相关关系,具体的因果关系有待检验。本节利用中国22个省1912、1931-1934年的关于田赋、农佃结构、地价等指标的面板数据和22个省的地租率截面数据对上述理论假说进行实证检验。第一组数据来源于《农情报告汇编(1934)》(17)、《农情报告(第五卷第一期)》(18)、《中国经济年鉴(1936)》(19),第二组数据来源于《中国各省的地租》。(20)

      

       图7 实证研究策略

       本文实证研究的策略如图7所示:第一,以模型(1)检验田赋对农佃结构的作用,以识别田赋的汲取效应;第二,以模型(2)检验田赋对地租的总效应;第三,以模型(3)检验农佃结构对地租的作用,以模型(4)—(5)区分田赋对地租的转嫁效应和农佃结构对地租的竞争效应。

      

       其中i代表省份,t代表年份,

代表误差项,下面结合表1的样本数据统计性描述说明模型各变量。

      

表示农佃结构,本文分别以佃农、半自耕农、自耕农三者在总农户中的比例来刻画农佃结构。(21)在第一组数据中,22个省1912、1931-1934年佃农比例均值为34.85%,半自耕农比例均值为24.73%,自耕农比例为40.5%。在第二组数据中,22个省1934年佃农比例均值31.82%,半自耕农比例均值为25.05%,自耕农比例均值为43.41%。可见,自耕农比例占四成左右。

      

表示地租率,本文分别以真实的物租率和买田的利息来衡量。其中,真实的物租率=[缴租价+缴租价/(地价-押租价)]/出产值×100,综合考虑了缴租、押租、地价、出产值四个因素,能够真实反映佃农的地租负担。买田的利息=(缴租价/田地价)×100,本文分别以买田的通行利息、最高利息和最低利息三个指标衡量买田利息的高低。真实的物租率强调缴租价相对于土地产出的比例,买田的利息侧重缴租价相对于田地价值的比例。样本中,22个省真实的物租率均值为41.53%,最小值为30.92%,最大值51.39%。可见,地主和佃农的分成比例平均为4:6,最小是3:7,最大达5:5。买田通行的利息为15.83%,最高的利息达19.96%,最低的利息仅为10.95%,即平均6.3年地租相当于地价,最少5年地租即等于地价,最多9.1年地租相当于地价。

      

代表田赋,本文分别以田赋指数、田赋地价比、田赋产出比来衡量田赋的轻重。其中,田赋指数以1931年为基期并等于100,反映该省份田赋增加的速度;田赋地价比以地价作为参照衡量田赋的轻重,田赋地价比=(田赋/地价)×100;田赋产出比以土地产出值为参照衡量田赋的轻重,田赋产出比=(田赋/出产值)×100。在第一组数据中,田赋从1912年的41.67上升至1934年的138.33,在13年间上升了2.3倍,田赋地价比均值为2.5%。在第二组数据中,1934年田赋地价比均值为3.28%,1931-1934年田赋地价比均值为3.08%;1934年田赋产出比均值为13.58%,1931-1934年田赋产出比均值为12.62%。因此,即使是在1931-1934年短短的4年间,田赋呈上升态势。

       X'代表影响农佃结构的其他因素,包括地价指数、城市化水平、农均耕地面积、贸易条件、收成指数等。地价指数同样以1931年为基期并等于100,地价指数从1912年的46上升至1934年的115.33,田赋指数则从41.67上升至138.33,表明田赋上涨的速度比地价要快。城镇化水平=100-(农户数/总户数)×100,城镇化水平越高,该地区商业化和工业化程度也越高,农村富裕阶层进城的比例也越高,农村不在乡地主数量也越多,从而形成比较活跃的土地租赁市场。农均耕地面积=耕地面积/农业人口数,农均耕地面积可反映地区耕地要素禀赋的稀缺程度。收成指数指各省主要作物历年实际收成与十足收成之比,(22)收成指数描述了自然灾害等因素造成的歉收对农佃结构的影响。贸易条件等于基期均为1926年的农家所得之价格指数与农家支付之消费品及生产品之零售价格指数之比,(23)可以控制大萧条背景下国外农产品倾销对中国农民的影响。

       Z'代表影响地租率的其他因素,包括劳均耕地、城市化水平、农户总数、耕地面积等,在此不再赘述。在上述各变量中,农佃结构、田赋指数、地价指数是1912、1931-1934年面板数据,收成指数是1931-1934年的面板数据,地租率、城市化水平、农均耕地面积、农户总数、耕地面积均为20世纪30年代初省级截面数据,贸易条件是1931-1933年的全国时间序列数据。

      

       四、实证研究分析

       (一)田赋与农佃结构

       首先对第一组数据进行B-P检验,结果发现F值较大,P值均在0.01以下,表明第一组数据的个体效应显著,排除了POLS估计方法。由于第一组数据大部分控制变量为截面数据,使用固定效应模型将无法考察这些控制变量对农佃结构的影响,本文分别以固定效应和随机效应两种方法进行估计。其中,模型(1)—(3)使用固定效应模型,模型(4)—(9)均使用随机效应模型。表2A以田赋指数衡量田赋的增长率,表2B以田赋地价比衡量田赋负担。比较模型(1)—(3)和(4)—(6)发现,固定效应模型和随机效应模型的估计结果,无论是系数估计值还是统计显著性都非常接近,下面以随机效应模型为例进行分析。

       表2A研究发现,田赋增长速度越快,自耕农比例越低,半自耕农比例和佃农比例则越高。模型(4)—(6)只控制地价指数,研究表明:田赋指数增加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0.6个百分点,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显著地上升0.28、0.38个百分点。模型(7)—(9)加入了城市化水平、农均耕地、贸易条件三个控制变量,模型结果基本不变:田赋指数增加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下降0.59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系数为正但在统计上不显著,佃农比例则显著地上升0.57个百分点。

       表2B研究发现,田赋地价比越高,自耕农比例越低,半自耕农比例和佃农比例则越高。模型(4)—(6)显示,田赋地价比增加1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2.435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佃农比例分别显著地提高1.048、1.664个百分点;在模型(7)—(9)中,田赋地价增加1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3.048个百分点,佃农比例显著地提高2.346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系数为正但在统计上不显著。

       表2田赋指数或田赋地价比回归系数表现出两个特征:第一,自耕农下降的比例与半自耕农比例、佃农比例上升的比例之和基本相当,既然在样本数据中三个比例之和等于1,这是符合模型设定的;第二,在模型(7)—(9)中,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的显著程度均为1%,半自耕农比例的上升不显著,原因可能是:随着田赋增加,部分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半自耕农沦为佃农,从总体上看半自耕农比例变化不大,但自耕农和佃农比例变化显著。可见,无论是看田赋指数还是看田赋地价比,田赋对农佃结构的影响是一致的,田赋增加显著地降低了自耕农比例,提高了佃农的比例。

      

       控制变量的结果符合经济学逻辑。地价指数对农佃结构的影响与田赋指数的影响一致:地价上升越快,普通农民越难以买田置地晋升为自耕农,只能充当半自耕农或者佃农。因此,地价指数越高,自耕农比例显著下降,半自耕农比例或佃农比例则显著上升。城市化水平越高,意味着该地区工商业越发达,(24)农村家境较富裕的阶层如地主富农进城比例越大,形成较多的不在乡地主,农村租赁市场发达,从而形成了较多的半自耕农和佃农,半自耕农和佃农比例上升。农均耕地面积反映该地区土地要素禀赋的稀缺程度,农均耕地面积越多,意味着该地区耕地资源越丰富,更容易形成自耕农经济,因此自耕农比例越高,佃农比例显著地下降,半自耕农比例变化不显著。贸易条件反映了农产品相对于消费品和生产品的相对价格,贸易条件改善意味着农产品相对价格上升,农民收入增加,甚至普通农民也可能购置田产晋升为自耕农。因此,贸易条件改善,自耕农比例显著上升,佃农比例显著地下降,半自耕农比例变化不显著。

       基准回归结果表明,田赋增加显著地改变了农佃结构。表2A、2B固定效应分析的结果表明,田赋指数对农佃结构的影响拟合优度较高,下面我们以田赋指数为中心对上述结论进行稳健性检验。

       (1)上述回归分析利用了21或17个省1912、1931-1934年5年的面板数据,本文剔除1912年数据后得到20个省1931-1934年的面板数据。采取这一子样本进行分析的好处有二:第一,原数据集中,1912年与1931-1934年相隔10年之久,一些不可观测的因素在这十年间可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第二,只利用1931-1934年的数据可以考察田赋对农佃结构影响的短期效应。在表3A各模型中,田赋指数系数的符号与表3完全一致,但系数值大小和显著程度有所下降。在模型(1)—(3),田赋指数上升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下降0.88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佃农比例分别上升0.51、0.61个百分点,但在统计上均不显著。在模型(4)—(6)中,田赋指数上升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1.43个百分点,佃农比例显著地上升1.24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变化不显著。在模型(7)—(9)中,田赋指数上升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1.42个百分点,佃农比例显著地上升1.21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变化不显著。因此,即使剔除1912年数据,模型结果依然稳健。

       (2)中国地域辽阔,气候土壤差异大,农业生产以淮河为界形成南播水稻北种小麦的分工格局,南北方之间形成一定的差异。本文以农作物分北方小麦区11省和水稻区10省两个子样本考察田赋对农佃结构的作用,结果分别见表3B和表3C。结果表明,无论是在北方小麦区还是南方水稻区,田赋对农佃结构的影响和全样本的结果基本一致,但南北方地区的表现有所差异。无论是在统计上还是经济意义上,田赋对农佃结构的影响在南方水稻区比北方小麦区都更为显著。

      

       在北方小麦区,在模型(1)—(6)中,自耕农比例系数为负,半自耕农比例、佃农比例系数为正,但在统计上并不显著;在模型(7)—(9)中,田赋增加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下降0.64个百分点,佃农比例显著上升0.67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系数为负但在统计上不显著。在南方水稻区,在模型(1)—(6)中,田赋增加显著地降低了自耕农比例,同时显著地提高了半自耕农比例和佃农比例;在模型(7)—(9)中,田赋增加10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显著地下降0.59个百分点,半自耕农比例和佃农比例分别上升0.08、0.51个百分点,但在统计上不显著。

       (二)田赋与地租

       上述分析表明,国家提高田赋显著地改变了农佃结构,使乡村中国出现了佃农化趋势。本节利用21个省20世纪30年代初的截面数据考察田赋对地租的影响。

       表4以真正的物租率衡量地租,模型(1)—(3)分别以田赋产出比1934年值作为自变量,模型(4)—(6)以田赋产出比1931-1934年均值作为核心自变量。各模型结果表明,高田赋显著地提高了地租水平。以模型(3)为例,1934年田赋产出比增加10个百分点,真正的物租率提高9.24个百分点;以模型(6)为例,1931-1934年田赋产出比增加10个百分点,真正的物租率提高8.32个百分点。换言之,田赋增量的83%—93%转化为地租,地主实际上只负担了田赋增量的7%—17%,大部分的田赋增量实际上由佃农负担。可见,在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下,在土地租赁交易中,地主相对于佃农具有更强的谈判能力,可以将大部分的田赋转嫁给佃农。

       表5以买田的利息衡量地租,同样分别以1934年田赋地价比、1931-1934年田赋地价比均值作为核心自变量考察田赋对地租的作用。买田利息的高低很大程度上反映了土地的肥沃程度,买田最高的利息反映的是最高等级田地的地租水平,买田最低的利息反映的是最低等级田地的地租水平,买田通行的利息代表买田利息的平均水平。研究发现,田赋地价比显著提高了买田的利息:1934年田赋地价比提高1个百分点,买田通行的利息增加约2.7个百分点,买田最高的利息增加约2.5个百分点,买田最低的利息增加约1.5个百分点;1931-1934年田赋地价比提高1个百分点,买田通行的利息增加约2.3个百分点,买田最高的利息增加约2.1个百分点,买田最低的利息增加约1.2个百分点。(25)可见,高田赋显著地提高了以买田的利息衡量的地租水平,而且对高等级田地地租水平的作用要大于对低等级田地的作用,其原因有二:肥沃的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源,佃农佃租肥沃土地的意愿较强,地主转嫁田赋的能力也越强。

       控制变量的含义符合经济学直觉。耕地资源越丰裕的地区,可耕地总供给越多,地租水平越低,因此农均耕地变量系数显著为负。城市化水平越高的地区,工商业越发达,富裕地主进城的可能性也越高,不在乡地主的数量越多,耕地租赁市场供给越多,地租水平也越低,因此城市化水平变量系数显著为负。以模型(3)、(6)为例,农均耕地增加1亩,真正的物租率分别下降0.891个百分点、0.978个百分点;城市化水平提高10个百分点,真正的物租率分别下降2.41个百分点、2.58个百分点。

       由于数据所限,本文只利用了22个省的截面数据分析田赋对地租的影响,解释变量较少,但各自变量不仅具有良好的经济学含义,而且模型解释力也很高。例如,表4各模型拟合优度最高达0.411,表5各模型拟合优度最高达0.507。其中,田赋产出比和农均耕地双变量即解释了真正的物租率之省际变异的0.235-0.324,田赋地价比单变量即解释了买田利息之省际变异的0.338-0.465,说明本文模型很好地解释了地租水平的省际差异。

       (三)田赋、农佃结构与地租

       上述分析表明,高田赋增加了佃农的地租负担。根据理论假说,高田赋通过转嫁效应和竞争效应提高地租,接下来本文识别这两个作用机制。由于真正的物租率以土地产出为参照,综合考虑了缴租价、地价、押租等因素,准确度量了佃农实际的地租负担,本文以真正的物租率为例,通过两个策略识别高田赋、农佃结构和地租之间的关系。

      

       策略一为中介效应分析,先分别考察不同农佃结构对地租的作用,然后依次加入田赋产出比变量,看同时加入农佃结构和田赋产出比变量时模型结果的变化,具体结果见表6。模型(1)—(3)表明,农佃结构的确显著地影响了地区地租水平:佃农比例和半自耕农比例越高,或者自耕农比例越低,土地租赁市场买方竞争越激烈,地租水平越高。以1934年的农佃结构为例,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提高10个百分点,地区真正的物租率分别提高1.04个百分点、2.83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地区真正的物租率下降0.93个百分点。以1931-1934年农佃结构均值为例,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地区真正的物租率分别提高1.02个百分点、2.87个百分点;自耕农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地区真正的物租率下降0.98个百分点。可见,半自耕农比例的提高对地租水平的竞争效应要强于佃农比例提高时的竞争效应,原因是半自耕农拥有的资产多于纯粹的佃农,在土地租赁交易中可以出更高的价格承租土地,从而抬高了地租水平。

       模型(4)—(6)分别在模型(1)—(3)基础上依次加入田赋产出比,研究结果发现:田赋产出比的系数,无论是在统计显著性还是在经济意义上都有所下降;各农佃结构指标的系数,除了半自耕农的系数略有增加外,佃农比例和自耕农比例的系数值和统计显著性均有所下降。以1934年农佃结构和田赋产出比为例,佃农比例的系数从显著的0.104降至0.082且不显著,自耕农比例的系数从-0.093降至-0.084,半自耕农比例的系数则从0.283略增至0.308,田赋产出比的系数仍然为正但统计显著性下降至10%。以1931-1934年农佃结构和田赋产出比为例,佃农比例系数从显著的0.102降至不显著的0.105,自耕农比例系数和半自耕农比例的系数则基本保持不变,田赋产出比的系数仍然为正但在统计变得不显著。

       因此,农佃结构显著地影响了地租水平,当加入田赋变量时,无论是高田赋还是农佃结构的效应都有所减弱,表明田赋的确是部分地通过改变农佃结构进而作用于地租水平的。

      

      

       策略二为交互效应分析,本文通过同时引入农佃结构、田赋及两者交互项来考察高田赋和农佃结构对地租的交互效应,具体结果见表7。田赋产出比对地租的总效应取决于

,各农佃结构对地租的总效应取决于

,本文在各农佃结构及田赋产出比样本均值处计算高田赋对地租的作用。研究发现,田赋产出比、佃农比例和半自耕农比例的总效应为正,自耕农比例的总效应为负,与上述结果一致。例如,在模型(1)—(3)中,田赋产出比对地租的总效应分别为0.608(26)、1.251、0.719,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比例、自耕农比例对地租的总效应分别为0.044、0.455、-0.085;在模型(4)—(6)中,田赋产出比对地租的总效应分别为0.653、0.888、0.763,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比例、自耕农比例对地租的总效应分别为0.119、0.289、-0.120。

       下面重点分析交互项的系数。田赋产出比与佃农比例交互项、田赋产出比与半自耕农交互项的系数均显著为正,说明在佃农比例或半自耕农比例较高的地区,土地租赁市场的竞争更为激烈,高田赋对地租的效应会增强。在模型(1)—(2)中,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高田赋提高地租的效应分别增加0.4个百分点、1.89个百分点;在模型(4)—(5)中,佃农比例、半自耕农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高田赋提高地租的效应分别增加0.62个百分点、1.16个百分点。这可以理解为田赋的竞争效应,而且半自耕农对地租的竞争效应显著地大于佃农对地租的竞争效应。相反,田赋产出比与自耕农比例的交互项系数显著为负,说明在自耕农比例较高的地区,大规模自耕农的存在缓解了高田赋对地租的效应。在模型(3)和(6)中,自耕农比例上升10个百分点,高田赋对地租的效应依次减弱了0.39个百分点、0.52个百分点。

       五、结论

       本文分析表明,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契约社会,具有人多地少的要素禀赋结构、小农经济下的低积累水平的特征,国家田赋是理解中国传统社会农民失地的关键。一方面,高田赋削弱了小土地所有者特别是自耕农的自生能力,在遭遇外部冲击时不得不变卖田产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乡村社会出现佃农化趋势,导致乡村社会结构变迁。另一方面,在高田赋下地主通过提高地租的方式将田赋增量大部分转嫁给佃农,产生转嫁效应,同时乡村社会佃农化加剧了佃农之间的竞争从而提高地租,产生竞争效应。因此,高田赋既加剧了农民失地,又提高了地租。

       基于中国20世纪20-30年代的省级数据的实证研究发现:(1)国家高田赋使佃农比例和半自耕农比例显著提高、自耕农比例显著下降,高田赋是乡村社会结构变迁的关键。(2)高田赋使地租显著增加,其中佃农和半自耕农比例提高使地租率显著增加,自耕农比例提高反而显著降低地租率;中介效应和交互效应分析均表明,田赋的确通过转嫁效应和竞争效应提高地租水平。

       本文有助于深化关于中国传统社会农民失地和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农民失地的根源不在于土地私有制下的土地买卖,而是高田赋对小土地所有者尤其是自耕农经济剩余不断的汲取,导致自耕农破产而不得不变卖田产逐渐沦为半自耕农甚至佃农。高田赋在改变社会结构的同时,在人多地少要素禀赋下,地主可以通过提高地租的方式将田赋大部分转嫁给佃农。因此,我们看到的高地租实质上不完全是地主剥削农民的结果,而是国家高田赋大部分体现在高地租上所致,中国传统社会的主要矛盾并不简单地在于地主与农民,而是朝廷与农民。

       [本文曾在北大经济史学名家系列讲座、华南师范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2015年新年学术论坛、北京大学第三届量化历史研讨会上报告,感谢与会者提出的建设性意见]

       注释:

       ①刘国臻、刘东汶:《论农村土地私有化的巨大政治风险》,《政治学研究》2006年第3期。

       ②毛泽东:《中国革命和中国共产党》,《毛泽东选集》第二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年,第625页。

       ③冯尔康:《从农民、地主的构成观察中国古代社会形态》,《历史研究》2010年第2期。

       ④钟莉:《中国传统社会契约与秩序之间的关系》,《中山大学学报论丛》2006年第26卷第12期。

       ⑤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161页。

       ⑥俞江:《是“身份到契约”还是“身份契约”》,《读书》2002年第5期。

       ⑦黄宗智:《华北的小农经济与社会变迁》,北京:中华书局,1986年;黄宗智:《1368-1988年间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2000年。

       ⑧由于篇幅所限,中国海南诸岛未列示。

       ⑨Mallory,Walter H.,China:Land of Famine,New York:American Geographical Society,1926.

       ⑩卜凯:《中国土地利用统计资料》,南京:金陵大学出版,1937年,第403-406页。

       (11)黄仁宇:《近代中国的出路》,台北:联经出版事业公司,1995年,第9页。

       (12)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土地问题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印行,1946年,第63页。

       (13)根据1934年8省118县的调查,佃农直接向地主承租占88%,转租占12%。(参见《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第44页)。

       (14)黄仁宇:《近代中国的出路》,第10页。

       (15)真正的物租率=[缴租价+缴租价/(地价-押租价)]/出产值×100。

       (16)买田的利息是指缴租价与田地价相比的租率。

       (17)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编:《农情报告汇编》(1933年),1934年8月,第62-65页。

       (18)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所农业经济科编:《农情报告》第五卷第一期,1937年1月,第8页。

       (19)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编:《中国经济年鉴》,1936年。

       (20)陈正谟,《中国各省的地租》,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年。

       (21)由于数据所限,本文未能考察雇农在农户中的比例。

       (22)所谓“十足年收成”或“十分年成”系指农民依过去经验,于适宜之气候及环境之下,地力人力所能许可之美满收成。此项十足年收成与平常年收成不同,因平常年收成仅当十足年之八成左右,然则十足年收成亦非最高收成,因最高收成系指特别丰收或“大年”之年及农民所称十二分之年成。民国二十一年收成甚佳,夏季作物中,尤以稻作最为丰收;民国二十年因受水灾,民国二十三年因受旱灾,收成均低,尤以稻作最受影响。(参见《农情报告汇编(1934)》,第31-36页)。

       (23)数据来源:国民政府主计处统计局:《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重庆:正中书局,1936年,第26页。

       (24)数据显示,长江三角洲和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城市化水平较高,而华北平原、西北地区城市化水平较低。

       (25)买田的利息中的田地价与田赋地价比中的田地价成正比,但不完全等同,所以田赋地价比提高1个百分点,买田的利息增加的百分数大于1。

       (26)具体计算公式为:-0.664+0.04*31.82,其他结果计算公式类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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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赋、地租与中国传统社会农村结构的变迁_地租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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