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增长、收入分配与社会和谐:基于收入差距扩大的增长扩散与分享机制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经济增长、收入分配与社会和谐:基于收入差距扩大的增长扩散与分享机制研究_收入分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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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转型期高速增长背后的分配不均问题

中国经济自改革以来取得了骄人的成就,但高增长创造出来的社会福利并没有通过收入扩散机制,让城乡居民平等地分享这个成果。这意味着在考察中国经济增长时,我们更需要看到增长背后存在的问题。

自上个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中国的收入差距(包括城乡之间和行业之间)呈现明显的扩大趋势,农民的收入占社会总收入的比重快速下降,而不同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也呈现快速分化的趋势。而反映一个国家收入分配状况的基尼系数和变异系数也很好说明了这一点。

目前公众对收入分配状况的不满程度相当高,一些不满情绪已开始转为对政府和社会的抵触。各种基于严重不满情绪的社会矛盾、冲突已开始显现。在目前条件下,如果还只顾发展不顾公平,社会就有可能失去稳定,而经济发展也会很难持续。

二、造成中国转型期高速增长背后分配不均的原因

造成中国转型期分配不均的主要原因可以归为两个方面:一是中国转型期二元结构的固化和超稳态特征;二是政府在对收入分配二次调节方面和福利保障方面制度滞后,下面从这两个方面作一揭示。

1.中国转型期二元结构的刚性和户籍政策壁垒。

发展经济学家刘易斯把生产部门分为现代部门和传统部门,他认为,传统部门的劳动力边际生产率要低于现代部门的边际生产率,在社会发展的基础上,现代部门的资本积累越来越雄厚,在其持续扩大再生产的过程中其不断吸纳传统部门的剩余劳动力,这样,由于传统部门劳动力日益减少,就会使得传统部门的劳动力边际生产率逐步提高,最终达到两部门边际生产率相等的理想状态。费景汉和拉尼斯在刘易斯研究的基础上也认为,传统部门(农业部门)劳动力的非农转移是经济发展的基础和前提,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能从二元经济过渡到一元经济。

按照发展经济学的一般原理,随着经济持续发展中国应该会逐步淡化二元结构,但从中国经济发展的进程来看,二元结构不仅没有弱化,反而有不断加强的趋势,因为一般来讲,随着农村劳动力向现代产业转移,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会不断上升,农民的收入也会逐渐向现代产业靠拢,但中国农民收入与城市居民收入差距越来越扩大的事实说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正呈现强化势头。另外,参照东南亚四小龙经济发展的经验,随着经济的快速拉升,其基尼系数会在前期增大的情况下呈不断缩小的趋势,其变异系数也会呈现稳定的态势,而中国基尼系数自上世纪90年代初期以来一直呈现扩大趋势,而变异系数的不断增大都说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不仅没有磨合的趋势,而正呈现出固化和超稳态特征。

消除二元结构,达到社会和谐发展的核心是传统产业劳动力向现代产业转移,但通过对中国转型期经济发展进程的回顾,农民工正成为中国现代产业大军的中坚力量。但虽然上千万的农民工进入工厂,但他们却很难享受到经济发展的成果,他们也无法获得像城市居民那样的社会福利,而造成这一切的主要原因是相关制度的欠缺和滞后。户籍制度、人事制度、城乡分割体制等是造成农民工“进城不离乡”,“务工不脱农”的主要原因,而这样的必然后果就是传统农业部门的剩余劳动力无法顺畅地转移到现在产业部门,这必然使得传统农业部门的劳动生产率无法提高,必然会进一步加大和强化城乡二元结构。

从户籍制度的建立来看。户籍制度是与计划体制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户籍制度的实施正是为了有效地进行计划管理,无论是粮食、副食品和各类消费品的供应与计划都需要各个城市和地区有稳定的人口。另外,从社会稳定来看,对人口进行户籍管理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保障社会稳定都有积极意义。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户籍管制的成本和弊端还是很大。首先,它剥夺了人们的迁徙自由,特别是对于广大农民来讲,平等的公民身份不复存在,农民天生就只能呆在农村,农民不能离开土地,农民即使是到了城市也只能是打工者,只能是二等公民。其次,在我国现行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市场流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和前提,而现行的户籍制度却人为地限制了要素的流动,加大了市场的交易成本,造成了极大的社会浪费。第三,现行的户籍制度由于限制了农民富裕劳动力的流动,也就人为限制了农业的规模经营和农业生产方式的更新。第四,现行的户籍制度滋生了大量腐败和寻租问题的产生,造成了社会资源的极大浪费。

现行户籍制度的最大受害者就是农民,长期以来在户籍管制制度的制约下,逐步形成的以城乡分治的行政建制为基础的、城乡分离的“二元社会”人为地把农民和城市居民分离开来,透过这种不平等的户籍制度,使许多与之有关联的社会福利和权益让农民无法分享。

2.政府在对收入分配二次调节方面和福利保障方面的制度滞后。

目前,政府对收入再分配调节不力,是难以有效调节收入差距的主要原因。一是对高收入者调节不力,当前居民收入方式日趋多元化,政府却未能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建立有效的收入监督及控制体系。二是对低收入阶层缺乏有效保护,一方面总体投入不足,另一方面财政分灶吃饭与社会事务分级管理也使贫困地区低收入保护更显无力和无助。某些形式的转移支付明显向高收入者倾斜。

改革开放以来政府一直强调“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经济发展原则,这实际上某种程度上更强调“效率优先”原则,这自然会造成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相对滞后问题。改革开放初期,由于市场机制不完善,政府以提高生产效率为主是没有问题的,但随着市场机制初步建立,政府本应该把更多地注意力放在社会公平问题上。

一般而言,政府对收入分配的二次调节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进行的。二次调节的基本形式是赋税和与此相联系的财政转移支付,当然,这种二次调节的主体是政府,赋税结构和政府支出结构是直接关系到政府二次调节效果的关键。从目前来看,赋税结构不合理,税收征稽难等问题仍然十分突出,富人缴税少,逃税,而穷人税收负担重等问题仍然客观存在。另外,从目前地方政府的转移支出结构来看,其生产性支出比例过高,而福利性支出在其支出结构中所占比例过少,这说明地方政府仍把经济发展作为其第一目标,而区域社会福利体系的建设只是其次要目标,在这种情况下,区域福利保障体系的滞后也是必然的。

目前收入结构的失衡,或收入差距的过大,可以表现在不同的方面,如地区差距、城乡差距、贫富差距,或脑力劳动与体力劳动的差距、垄断行业与竞争行业的差距、公务员群体与一般劳动者的差距等等。无论从哪个方面来看,收入分配不公问题都很突出,该问题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政府在对收入分配二次调节方面和福利保障方面制度滞后所引致的。

三、构建经济增长绩效的扩散机制和分享机制

吴敬琏等学者把收入悬殊的首要原因归为体制。他认为,首先是旧体制没有改革到位,而旧体制的特征就是一切都是公权;其次是国有垄断、政府管制的问题,造成资源行业和一些自然垄断行业同其他竞争行业之间产生了巨大收入差距;还有就是医疗、养老、教育等改革,引起了一些收入差距拉大。上述分析还是非常深刻的,就目前来看,构建一个公平、合理、兼顾城乡各阶层的分配体制和福利保障体制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当前,应该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来逐步解决该问题。

1.构建一个涵盖城乡、贯穿三次分配的公平协调体制。

初次分配是由不同主体构成的独立的生产单位内部的分配,参与初次分配的主体,就是各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包括资本所有者、劳动力所有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独立要素(如技术专利)的所有者。初次分配的形式主要有工资、红利、股息、利息、地租、租金、费用等。再分配是在初次分配的基础上,通常在宏观层面以赋税和与此相联系的财政转移支付等形式进行的社会二次分配,再分配的主体是政府,再分配的杠杆是以价格为标尺的赋税和转移支付。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成思危在2005年《财富》论坛上提出财富“三次分配论”,即富人们应当在自愿的基础上拿出自己的部分财富,帮助穷人改善生活、教育和医疗的条件。三次分配在国外发达国家已非常成熟,通过构建成熟和完善的、涵盖城乡的三次分配的协调机制就能较好地把增长的好处让更多的社会主体来分享。

从中国目前的情况来看,由于一次分配差距越来越大,而再分配和三次分配在制度上和实施中又不是很完善,这就使得相当一部分人并没有从中国持续的经济增长中得到福利改善,要解决这方面的问题,必须从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着手解决。

2.收入分配的权利应从向政府倾斜变为向公众倾斜。

就收入分配领域中的权力而言,权力既具有稀缺性、排他性又具垄断性,因此收入分配权力的过分集中必然导致一些弱势群体的福利损失。另外,收入分配权利的稀缺性以及垄断性决定了权力极有可能出现过度干预,当收入分配的权力过分倾向于政府,这就决定了要素资源的配置和流动必然会倾向于政府的偏好。在经济发展的初期阶段,政府更多地倾向于生产和投资性扩张和支出,而对福利性公共支出和保障性支出并不热衷,这就必然会造成一些社会弱势群体的社会收入份额的下降。另外,国民收入分配向政府倾斜的另一个不利的结果在于政府主导型投资增长促使政府财政收入的增加,但并未一定会带来居民收入的相应增长。

收入分配的权利过分向政府倾斜也会强化要素流动的限制以及对机会均等原则的破坏,从而造成要素流动受阻和个人收入流动性降低,结果进一步增加了收入分配不平等以及对社会不稳定的影响程度。可以认为,收入分配的权利过分向政府倾斜破坏了市场竞争中机会均等和权利均等的原则,从而造成了收入分配结果的不平等。所以,收入分配的权利应从向政府倾斜变为向公众倾斜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3.在经济增长中进一步协调公平与效率,提高公众对经济增长的参与权与福利权。

公平与效率是经济学中一对很难调和的矛盾,也是目前制约中国收入分配不可忽视的一对矛盾。在目前的国民收入分配现实中,收入分配更倾向于效率,当然这也是符合中国仍是一个发展中国家的国情。为了更快的促使经济发展,收入分配倾向于效率原则无可厚非,但效率与公平这对矛盾的激化并不是可以无限度加深的,二者只有在一个合理的限度内才会对经济增长起到一个好的效果。而目前收入分配的不协调和不公平越来越明显,这对目前中央提出的构建“和谐社会”和“科学发展观”是非常不利的。而政府作为调控主体的再分配,应更倾向于公平,但从目前来看,政府做的还远远不到位,再分配的功能并没有很好地弥补初次分配的缺陷。收入分配差别过大,既有悖社会公平,也同样损害市场效率。

经济和谐的本质就是需要使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社会,也就是在社会的结构和制度安排中需要有一种利益扩散和分享的机制。经济增长的利益扩散和分享,首先是人们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经济参与机会是否广泛和平等的问题。从目前来看,提高公众对经济增长的参与权是使社会经济发展的成果能够惠及全社会的基础,从制度层面,制定让全社会更多成员参与的制度和规则,是改变目前收入分配不协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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