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力腐败、文化传统与制度,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腐败论文,权力论文,传统论文,制度论文,文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权力腐败现象为何层出不穷,屡禁不止?这是政治理论研讨的重点问题之一。众多见解已多方面进行阐释。然而,我们的传统文化与之有何关联,在制度建设上又如何采取对策?这些应成为我们研究的话题,也是本文的宗旨和兴趣所在。
一
尽管政府三令五申,甚至严厉制裁,我国的腐败现象却屡禁不止,仍有蔓延之势。这到底是为什么呢?其中的原因自然很多,笔者认为:权力约束制度本身不健全是最直接最关键的原因。因为,所谓腐败,实质就是权力不受约束或约束不力而导致的以权谋私。我国权力约束制度的不健全事实上是为以权谋私、权力腐败开了方便之门。其具体地体现在以下动态的权力制约环节之中。
1、在权力的授予环节上任人唯亲。 权力的授予是制约权力的首要环节,若严格实行选举,考试录用等制度,可以成为约束权力的第一关。但在我国现行的干部录用制度中,尽管也部分实行了选举制、考试制,但主要是任命制,即通过上级组织部门或主管领导在考核选拔的基础上任命各级各部门的主要干部。这就使权力的授予环节失去约束控制。在干部的选拔考核中,虽然也有一定的标准要求,但并无严格的制度规定,使掌握任命大权的少数领导人有可能任人唯亲,而不是任人唯贤。那些与他们有关系、感情,对他们亲近、恭顺甚至阿谀逢迎、重金贿赂的人往往可能得到选拔任命。因此为获得任命即获得权力,一些人自然要极力讨好他们,投其所好,请客送礼,极尽所能对他们进行感情投资。这种现象在制度规定更不严格的中、下层干部任命中尤为普遍严重。由此,权力的授予不仅不能有效遏制腐败,反而可能成为腐败的一大根源。
2、在权力的运行环节上缺乏严格有力的监督制度。 权力的运行环节实际表现为权力的执行过程,这是权力作用功能充分发挥的环节,这一环节的监督即对执行权的监督,是遏制腐败的最为重要的措施。对执行权的监督主要有三方面的:一是来自于权力机构的监督,二是来自于政党、民众团体、各利益集团的监督,三是来自于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我国,由于缺乏完备有力的制度保障,这三方面的监督都未能对执行权形成有效的遏制。首先看权力机构的监督,在我国主要表现为人大对行政权、司法权的监督。应该说这是我国监督执行权的一个最有权威的制度措施,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现有领导体制影响,这一制度未能充分发挥作用。其次看政党等方面的监督,在我国主要有党的纪检机构对党员干部行为的监督。应该说这是现实中最能充分发挥作用的监督措施,但问题在于这一机构没有独立的地位和权威,在现行的体制安排上,纪检机构的人事权、财政权、领导权都掌握在同级党委或行政领导人手中,形成一种监督权隶属于、受制于执行权的关系,其监督自然难以奏效。第三看社会舆论的监督,在我国由于权力运行过程缺乏透明度,也缺乏鼓励、支持、保障广大群众及新闻舆论监督权力的机制,其作用自然难以充分发挥。
3、在权力的制裁环节上,人情、关系可以减免惩罚。 严厉制裁是遏制腐败的最后也是最有威慑力的一个环节。但在我国现实中,除一些大案、要案、昭之于众的腐败行为会依法受到严厉制裁外,大量的一般性腐败行为是可以逃避惩罚的。究其原因,主要仍是监督制度不健全。这一方面使很多腐败行为处于“失监”状况,人们看得着、管不着,另一方面,领导的袒护、多方的说情,甚至对执法人员的贿赂都可以使依法应该受到的惩罚减轻甚至免除,或调个岗位、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或以批评代处分;或以党纪处分代政纪处分。总之,监督制度不健全,使腐败行为逃避或者获得通融减免惩罚的办法多得很。
综上所述,我国监督权力的制度是不健全的,监督权在制度安排上既不完备又不强大,即使有制度保障的监督权,如人大监督权,也未能充分发挥作用。这样在现实中,切实对干部权力具有监控作用的只有党组织掌握的干部任免权。但这一权力的行使并没有严格的防止个人偏好影响的程序规定,因而交情、关系对干部的任免起重要作用。这样贿赂上级就不仅是干部获得权力的重要条件,也是其以权谋私的重要保护伞。由此权力的腐败难以遏制。
二
我国权力监督制度何至于如此不健全?有很多原因,这里要特别指出的是,具有实质合理性特征的中华文化传统是其深刻的思想根源。
马克斯·韦伯在把合理性概念用于分析社会结构时作出了形式合理性与实质合理性的区别。按韦伯的观点:形式合理性是一种关于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判断,它基于对客观事实及其规律的认识,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把目的、手段和与之伴随的后果一起加合理性的考虑;而实质合理性是关于不同价值之间的逻辑关系判断,它基于对某种价值的推崇,以维护实现某种信仰、理想、意向为目的,而不考虑行为的后果。上述含义表明,二者的具体区别主要有三:其一,客观合理性与主观合理性之别。形式合理性以事实为依据,是关于客观的目的、手段及后果的考虑和估量,是一种客观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是以逻辑判断为依据,是对某种绝对价值的推崇,因而具有主观合理性。其二,工具合理性与价值合理性之别。形式合理性把手段和程序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视为“目的”,着重考虑的是手段程序对达成特定目的的能力或可能性,至于这种目的所针对的终极价值是否符合人们的心愿,则在所不论,因而它是一种工具合理性。而实质合理性则以维护实现某种价值、信仰作为追求目标,着重考虑的是价值、信仰的合理性,至于这种价值、信仰所导致的后果则在所不计。其三,功能理性与行为理性之别。形式合理性所指引的后果具有最大程度的可计算性,它可以达到任何一个不确定的(非决定论的)、可能的(几率的)实质目标,有助于对一切实质目的做有意图的追求,因此它是一种功能理性。而实质合理性所指引的行动则是为不计后果的激情、理想、信仰所驱使,其行为后果具有不可计算性,因此它是一种行为理性。
以韦伯的这种合理性的类别来看,中华文化传统的特征与实质合理性相符,而与形式合理性相悖。其主要表现如下:
1、重人伦、轻自然。 中华传统文化的核心是“天人合一”的宇宙观,这按孟子的解释是“尽心知性知夫”,“存心养性事天”。其主要意思是,“天”是最高存在,“人”是道德主体,人性受自于天而根于心,人性中包含着天性,人只要善于扩充自己心中的“善端”,就可以认识人所固有的仁、义、礼、智的本性。这一思想的要旨是从道德主体原则出发,直接以人的心性作为沟通“天”、“人”的桥梁,注重“人性”而不是注重“天性”与此紧密相关的是中华文化传统中的又一要旨——“内省”思想。儒家的“求诸已”、“三省吾身”,道家的“涤除立览”、“心斋”,甚至中国佛教的“明心见性”、“佛向性中作,莫向身外求”、“依自不依地”等说教,都是教人自我省察,向内用功,把人的力量落实在人的身上,不去重视人生之外的东西。这表明中华文化传统的一个深刻的思维模式,是以道德主体的内心作为万物的价值之源。在这个模式里“心”是第一要素,既是认识主体,也是认识的客体,注重心的作用,加强心的修养,就可以找到善和幸福的源泉,心之外的自然界当然不能与它相比。这种把心性、人伦、道德修养推崇为绝对价值的思维模式,显然与韦伯的具有主观合理性特征的实质合理性是相符的。
2、重仁义,轻功利。义利关系历来是儒家伦理的基本问题, 被称为“儒者第一义”。儒家要求人们“见利思义”、“先义后利”,反对“见利忘义”、“为富不仁”,认为“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钱财如粪土、仁义值千金”,“君子不器”,人生最有价值的是道德成就,正所谓“太上有立德,其次有立功,其次有立言”。韦伯也指出“在儒教徒那里,君子的理想与‘职业’的思想之间产生了尖锐的对立,‘君侯似的’人是一种审美价值,因而不是某个神的‘工具’”。〔1 〕这表明以儒学为代表的中华文化传统是以道德伦理作为追求目标,作为人生最高价值的,为此可以不顾一切,牺牲一切。这与以某种绝对价值作为追求目标而不计其后果的价值合理性是一致的,也是韦伯的实质合理性的一种表现。
3、重德治、轻制度。中国传统政治是典型的人伦政治, 是把家庭伦理关系推广到国家政治的结果,由家及国,家国一体,人伦关系、德性修养与政治秩序、政治统治不可分割,融为一体。“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既是最重要的道德规范,又是最重要的政治规范,其特征就是从血缘基础的人伦关系中引伸出阶级基础的统治关系,从父子关系中引伸出君臣关系,从家族中的孝悌引伸出政治上的忠君。“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内圣外王”,作为传统政治的金科玉律,要求的是通过“修己”而“安人”,通过加强自身道德修养的“内圣”功夫而实现安邦定国的目的。这体现的是对伦理价值的推崇,是伦理价值作为政治的基础与标准。因此法律制度是无关紧要的,正如孔子所谓:“道(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这就是认为道德感化是远远胜过法律惩罚的最高尚的治国之道。这也更突出地反映了伦理政治的要旨。中国传统政治思想中所体现的这种极力推崇伦理道德价值,以其作为政治的基础和标准,为此甚至不能正确对待其他政治手段作用的特征,与韦伯的极力推崇某种价值,以其为行为准则的行为理性是一致的,也是实质合理性的一种表现。
中华文化传统作为中华民族千百年来习用的行为方式、思维方式和价值观念,对中国现行的权力约束制度不能不产生深刻的影响,事实上,我国现行权力约束制度中的种种弊端都可以从上述文化传统中找到思想根源。现列突出表现如下:
1、重圣君贤臣而不重权力监督。 我国的权力约束制度不重权力监督,因而监督制度极不健全,即使已设的监督权也是服从于隶属于执行权。究其思想根源,就是认为人的作用决定一切,重视人尤其是圣人君子的作用,迷信伟人,迷信领袖意志,以“圣主”、“贤臣”、“清官”作为人民福祉,国家兴盛的根本保证。因此权力的监督制约对于“圣主”、“贤臣”只会碍手碍脚、影响效率,当然不必重视。这实际是一种“人治”特点,这与“重人伦”的文化传统是一致的,从中可以找到合理的解释和依据。这种“人治”特点当然有其优越性,它可以使个人的积极性、创造性得到充分发挥,在一定条件下,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比起“法治”的一切都严守规章制度、不据具体情况灵活变通的确要简便、快捷、经济、省事得多。不过其弊端更为严重;因为人治是短促的、浮动的、任性的、没有持续性的,所以从长远看,不利政治、经济的稳定发展;而且人治不走规则的程序,便免不了乱来,便适应不了大规模、普遍化、公式化的分工协作,便免不了重复、紊乱、单个人的效率虽高,集体的效率却低,所以从长远看,它也不利于提高工作效率。
2、重情理不重法制。在我国的权力约束制度中, 讲人情讲关系有重要地位。什么事都可以想想办法、托托人情、走走关系,只要有关系、有人情,什么事都可以通融、变更,规章制度可以因人而异,因事而异,有法可以不依,执法可以不严,无德无能的可以优先得到提拔任命,滥用权力、腐化堕落的可以得到庇护、逃避惩罚,依法当惩的可以得到减免。究其思想根源,可以说是“重仁义”的文化传统所致。因为“重仁义”,所以在情、理、法三者之中,以情为本位,情重于理、情重于法,遇事先讲合情,再讲合理,然后讲合法,若合法而不合情合理,法就难以执行,若合情合理,有法也可以不依。这可以满足人的情感需要,避免人成为规章制度的附属物,使人际关系充满天伦之乐,但它却容易导致不公正,无法保证每个人在规章制度面前获得形式上的平等。
3、 我国权力约束制度中的“人治”特点同时也反映了对道德伦理的崇尚。国家的治乱兴衰之所以能系于“圣君”、“贤臣”之身,就是因为他们具有“圣”“贤”的高尚德性。这事实上是以掌权者的觉悟素质、道德修养、廉洁自律作为权力约束的根本力量。这种崇尚伦理道德,坚信“德性就是力量”,以德取人,以德化人,不重规章制度、法律规范的思想,与我国传统文化“重德治、轻制度”的特征是一脉相承的。这种“德治”特点,无疑有很大的合理性,它可以充分利用人的道德力量,激发人的自觉行为,降低制度成本,提高工作效率,但这也有严重的非理性。如它无法防止个人的非集体理性行为,诸如专制独裁,主观武断,感情用事以及冲破道德界限以权谋私、徇私枉法等。
中国曾创造了辉煌灿烂的古代文明,曾遥遥领先于世界其他民族,但近代以来,面对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迅速发展,突飞猛进,却显得力不从心、步履缓慢,被远远抛在后面。这到底是为什么?韦伯在对中国与西方文化传统进行深刻的研究、分析、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独到的结论:“儒教的理性主义旨在理性地适应现世;而清教的理性主义旨在理性地支配这个世界”。〔2 〕他的基本思想是认为:文化传统的不同是中国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发展上有着巨大差别的深刻的内在精神原因,以新教伦理为代表的西方文化是西方资本主义飞速发展的根本动力,而以儒教为代表的中华文化传统则是中国资本主义不发展的最重要的阻碍因素,因此,中国虽有种种发展资本主义的有利条件,但由于文化传统的阻碍,中国发展不出资本主义。不管人们对韦伯的这一结论如何评价,我国现行权力约束制度所体现的文化传统特征,以其令人不可否认的客观现实表明:尽管中华文化传统有其无与伦比的精华,但并非完美无缺,它作为前资本主义社会的产物,毕竟存在许多与现代化进程不相适应的糟粕。取其精华,去其糟粕,是推进现代化进程的当务之急。
三
如何根治权力腐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弊端呢?按韦伯的合理性理论的逻辑,应该是发挥形式合理性的优势,以克服实质合理性的弊端。不过,若将韦伯的合理性理论与道格拉斯·诺思的制度变迁理论联系起来思考,则对此具有更加直接具体的启迪作用。
在《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中,诺思提出了著名的制度变迁理论。该理论认为: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的是制度因素,而非技术因素。这是一个不同凡响的观点。通常,经济学家是将技术创新、规模经济、教育和资本积累等看作是经济增长的源泉,可在诺思看来并非如此。他认为技术创新本身就是增长,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实现经济增长,那就是因为没有为经济方面的创新活动提供激励,也就是说,没有从制度方面去保证创新活动的行为主体应该得到的最低限度的报偿或好处。比如技术创新活动作为经济增长的一大要素,其发展速度就是主要取决于产权制度:“我们可以看到新技术不断地被开发出来,但步伐缓慢,时有间断,主要的原因在于对发展新技术的激励仅仅是偶然的,通常创新可以被别人无代价的模仿,而发明创造者得不到任何报酬。直到现代,不能在创新方面建立一个系统的产权仍是技术变化迟缓的主要根源。”“一套激励技术变化、提高创新的私人收益率使之接近社会收益率的系统的激励机制仅仅随着专利制度的建立才被确立起来。”〔3〕
制度为什么能对经济增长起决定作用呢?以韦伯的合理性理论看,可以认为,关键是因为制度具有如下一些形式合理性的特征:
1、制度体现了客观合理性,有利于约束个人的主观合理性。 按诺思的观点,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 ”〔4〕这表明制度是一种关于人与人之间利益关系的判断和规定,具有客观事实的性质,是一种集体理性。它对于约束个人理性、维护实现集体理性是必不可少的。因为个人理性不是实现集体理性的充分条件,曼瑟·奥尔森的集体行动理论已深刻揭示了这一点。按张宇燕解释,该理论认为:“因为希望别人都去努力而自己坐享其成实乃理性人之本性——这种现象在经济学中被定义为‘搭便车’”,所以“不管个人如何精明地追逐自己的利益,社会的理性结果也不会自发地出现。此时此刻,只有借助‘引导之手’,或是适当的制度安排,才能求得有效的集体结果。”〔5〕
2、制度体现的工具合理性可以改变人的行为预期, 是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制度尤其是理性化制度,实际上是一套标准化、程序化的社会行为规则和社会心理“机制”。它是以能够计算和预测后果为条件建立的,它把一切社会关系和社会行为都纳入可计算的范围之内。这是工具合理性特征的体现。这种工具合理性使人们的行为具有最大程序的可计算性,或说可预知性和稳定性,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必备条件。韦伯在分析欧洲资本主义成功的条件时,就是把这种工具合理性列为关键要素。他认为,尽管西方社会秩序中有多种因素,如专业化知识;习俗、宗教、伦理、社会生活的常规化、制度化;行动的工具理性取向;清教徒的禁欲主义、天职观念;科学技术等等,但是这每一种因素都与可计算性紧密相联,这些因素都可以被认为是为达到任何实质上的有效业绩的中性工具或媒介,而不管这些业绩原初具有什么意义和价值。这种以可计算性为核心的工具合理性就被韦伯强调为西方社会秩序中“独特的和专有的”要素。〔6 〕对于与工具合理性相悖的价值合理性在经济中的作用,韦伯也有进一步的分析,他认为,价值合理性表现在社会中属于博爱和“四海之内皆兄弟”式的道德理想,是一种理想的平均主义,这在现代经济领域中是毫无意义的,因为建立在博爱和无视市场规律之上的经济行为,不啻是自取失败,他明确指出:“基于市场交换的经济的非人性,其发展遵循自己本身的规律,不遵守这一规律就会导致经济的失败,长此以往就会出现经济崩溃。”〔7 〕工具合理性对市场经济的独特作用事实上很好地揭示了制度对经济有决定作用的深刻原因。诺思的制度决定经济理论认为:充分界定的产权是产业革命创新的起源。〔8〕其理论逻辑无非是说:产权界定得越清楚, 市场上每一行为主体的权、责、利越明确,越能在制度框架内得到法律的保护;人们对经济中各种行为主体的行为方式预期越稳,市场运行就越有秩序,交易成本就越低,经济效率就越高。这在实质上也是强调了以可计算为核心的工具合理性在现代经济行为中的重要意义。
3、制度体现的功能理性,有利于现代化大规模经济持续、稳定、 高效率的发展。制度,尤其是理性化制度是指一些正式的制度安排,它是经过各利益集团的反复谈判、争论、斗争而形成的一些成文的行为约束,体现在一定的法律程序之中,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在某种社会权力机构的保证下得到执行或强制执行,不因具体情况的差别而有变化。理性化制度的这种特点表明它具有形式化、普遍化,非个人性的特征,具有功能理性。制度的这种特征显然有利于排除个人的专断和偏好;使一切社会行动都建立在功能关系上,具有“精确性、速度、清晰性、持续性、统一性、严格的服从、减少摩擦、降低物力和人力消耗等等”特点〔9〕,也有利于克服避免那些因行为理性导致的因人而异、因事而异、 短暂、任性、浮动、重复、紊乱的个别短期行为,从而使现代化大规模经济得以持续、稳定、高效率地发展。韦伯在分析近代欧洲资本主义成功的经验时,就曾特别强调制度的功能作用。他指出,欧洲文明总和是建立在一素列合理性制度基础之上的:在经济中是正确描述贷方和借方关系的复式薄记(会计制度),这是导致资本主义原始积累、劳资关系形成和自由劳动组织确立的基本因素;在政治中是官僚制,从纯功能角度看,它是最有效的一种统治形式,把资本主义的社会组织控制得象机器一样运行;在法律中是形式主义原则,它为资本主义制度的形成并沿着理性轨道发展提供了可靠的保证;在伦理中把新教的入世禁欲主义天职观发展成为一种普遍性社会道德,鼓励了自由竞争,同时又节制了贪欲享乐。因此韦伯的结论是:“资本主义需要可以象机器一样在可靠的法律基础上运行。”〔10〕诺思的制度决定经济理论中关于没有系统的产权制度激励,只是偶然的、无常规的激励是技术变化缓慢的主要根源的论述,可以认为,实质上也是强调制度的功能理性对于大规模经济持续、稳定、高效发展的保障作用,不过是强调的角度不同而已。
制度的上述形式合理性特征显然不仅仅是作用于经济领域,它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尤其是政治权力领域中重要作用,进而在中华文化传统改造中的直接积极作用,应该是不言而喻的。因此,韦伯的合理性理论和诺思的制度理论就共同为我们揭示了一个重大的结论:加强理性化制度建设不仅是根治腐败,也是根治中华文化传统弊端的关键措施。
注释:
〔1〕〔2〕(德)马克斯·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77页。
〔3〕〔4〕〔8 〕(美)道格拉斯·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85、225—226、180页。
〔5〕张宇燕,《奥尔森和他的集体行动理论》, 载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市场逻辑与国家观念》,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 1995年11月版,第170页。
〔6〕〔7〕〔9〕〔10〕转引自苏国勋,《理性化及其限制》, 上海人民出版社1988年版,第229、232、214、214—2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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