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竞争秩序构建和谐商务--对企业危害的理论分析与评价_商业论文

规范竞争秩序,构建和谐商业——商业同业损害问题的理论分析及测评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商业论文,同业论文,构建和谐论文,秩序论文,竞争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 和谐商业与同业损害

1.1 和谐商业概念及内涵

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了“和谐社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保证”。而商业是社会的窗口行业,是连接生产与消费的桥梁,构建和谐社会离不开和谐商业的实现,由此,和谐商业也随之成为理论界和业界关注的焦点。

我们认为,和谐商业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内的政府行为、企业行为、行业协会行为、消费者行为规范运作,共同实现商品流转和实现的过程①。和谐商业内涵包括四个方面:一是商业与制造业及相关产业的协调发展;二是商业内部有序竞争、公平公正的同业企业间共生共荣;三是商业与消费者之间诚信至上、互相信赖依存的关系;四是商业与社会的和谐关系,包括商企环境保护、承担相应社会责任等方面。商业内部企业间的良性竞争关系是构建和谐商业的基础。

1.2 和谐商业与竞争关系及商业同业损害

秩序的和谐是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同样,商业竞争秩序的和谐也是和谐商业的基本特征。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商业得到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市场竞争已经成为一种常态,消费者也在竞争中得到了很多实惠,商品丰富、价格便宜、服务改善,等等。

同时,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商业道德意识、商业价值观等却发生了新的变化。既有积极的、主流的、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也有消极的、负面的、违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市场经济要求的竞争。不公平商业竞争普遍存在,而且,由于商品同质化、经营方式趋同化、扩张模式单一化等原因,商业企业的竞争方式还处于相对初级的营销竞争方式,商业竞争呈现无序状态。

近年来,我国每年有大量的商业企业亏损倒闭,一方面,这是市场优胜劣汰的结果,竞争促进了商业资本的集聚和集中,促进了商业企业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在激烈的市场竞争过程中,也存在大量商业企业“非正常死亡”,这里指的是不正当竞争或者非理性的竞争引致的商业同业损害的结果。

所以,从一定意义上说,商业同业损害成为和谐社会、和谐商业构建的阻碍因素。由此,对商业同业损害问题的研究,就成为和谐商业研究的一个重要环节。

2 商业同业损害的概念

2.1 同业损害概念的提出及前人研究情况

对于竞争损害,人们更多地关注产业损害问题及其现象,虽然提及“同业损害”概念,但并没有对其做出专门界定。事实上,这一概念在被提及时,往往同恶性竞争、过度竞争等概念联系在一起,但在文献资料方面,将“同业损害”正式作为一个概念提出并进行分析的几乎没有。

对同业损害问题的研究实质上是研究产业内的企业间竞争关系问题。关于竞争,在西方国家主流经济学中由来已久。竞争理论可以说是经济学核心的内容,其发展几乎贯穿了整个经济学说史演变的全过程。但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由于崇尚竞争,对竞争的研究从垄断等不完全竞争状态导致的竞争失效关注更多,对于一些无效竞争情况的分析研究涉及甚少。相关的有美国经济学家贝恩(1968)在其《产业组织》一书中首先提出产业过度竞争(excessive competition),并对非集中产业的过度竞争的现象、特征、原因及政策进行了较为系统的研究。日本有些学者结合当时日本国情在20世纪60年代左右也对过度竞争理论做出了一些发展。

在竞争损害方面,国外学者注重垄断竞争的损害研究。此外,就是在国际贸易中对一国产业损害的研究及方法分析。

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以来,学界无论是产业层面还是企业层面也都开始对竞争投入很多关注。曹建海认为,主流经济学界对过度竞争问题的忽视,源于理论界对强化竞争的笃信。另外,“西方国家产业组织结构的实际状况,也使得过度竞争的现象局限于少数衰退产业,从而不能引起经济学家足够的重视,倒是在过度竞争严重的其他国家如日本,很多著名学者加入了对这一现象及概念的讨论”。但是,对竞争可能出现的负面影响则关注较少,相关研究主要集中在产业是否存在过度竞争以及是否应该有第三方力量去规制等问题的讨论上。竞争损害方面的研究相对比较少,也多集中在围绕过度竞争的危害和产业损害方面。

2006年8月,中商流通生产力促进中心拟定《零售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次提出了零售业同业损害的概念、零售业同业损害的类型、同业损害的条件,并对不同的业态商圈提出了技术性的规范,对同业损害的评估提出了初步的标准,具有重要的开创性意义。但是,该成果在商务部网站公布征求意见后,引起各界广泛质疑。其中,零售业同业损害概念存有较大缺陷,认为零售业同业损害是指“零售业同业中,规模大的零售商店对相对规模小的零售商店、相近规模零售商店之间因不当竞争所造成的后果。零售业同业损害分为实质性损害和一般性损害”。这样的界定相对笼统,不清晰,什么是不当竞争也没有说明。

2.2 商业同业损害概念的界定

我们认为,商业同业损害是指某一商业区域内经营相同商品、采取相同或者相近业态、采取相同的经营方式,在同一行业内商业企业之间因不正当交易竞争或非理性交易竞争行为而导致的关联企业之间经济和社会效益方面的损害。

2.3 商业同业损害的内涵

2.3.1 商业同业的内涵

(1)经营相同商品,这里的商品包括实物商品和服务商品。

(2)采取相同业态,或相近业态。包括各种有店铺业态、无店铺业态,除了零售业态外,也包括批发及批发市场等多种业态。

(3)在同行业领域,如批发业、零售业、餐饮业、住宿业、商业服务业的商品和服务交易活动等。

(4)同业损害是企业间相关联的损害。这种相关性表现为同一区域、相同的商品(服务)、相同业态(相近业态)、相同或相近的经营方式的关联竞争导致的经济和社会损失。

2.3.2 损害的内涵

损害指采取违法竞争手段或非理性交易竞争行为引起的损害,包括有意的损害、无意的损害;经济效益的损害和社会效益的损害;违法、违规、违标等造成的损害;其他损害。

2.3.3 “同业损害”的内涵

同业损害主要指的是相同行业、相同业态内的相关联的损害,所谓相关联是指由“此”竞争者行为引起的“彼”竞争对手的损害,甚至“彼”群体竞争对手的损害,其关联方至少是两个以上主体。我们认为,同业损害的关联性涉及4个方面:(1)时间的关联性——同一时间;(2)主体的关联性——A方行为对B方的影响;(3)行为的关联性——A方行为对方涉及B方;(4)损害的关联性——A方对B方带来直接效益影响。

2.3.4 对导致同业损害的竞争行为的分类

(1)根据业态内容分,可以分为(以两个企业为例):①同业态之间的同业损害。两个企业经营单一相同业态,或企业有同业态的门店,定位相似,产品组合相近也属于同业损害。②不同业态之间,或者两个企业属于类似业态的损害。比如,超市和综合超市(大卖场)之间的同业损害。

(2)按照企业竞争行为来分,可以分为:①企业蓄意通过不正当竞争手段造成的同业损害。②无意竞争行为造成的损害。

(3)按照损害的途径,可以分为:①对企业直接的损害。比如,造成对手客流减少、利润下滑等。②通过对上游企业的不正当限制和打压间接导致对零售业同类企业的损害。比如,限制同自己有合作关系的供应商不得向竞争对手提供货品或者不得以低于向自己提供的价格供货。动态地来看,这类损害还在于在零供关系中形成不良的竞争秩序,不利于零售业长远的发展。

2.4 我国商业同业损害情况相当严重

如2005年6月4日下午,在郑州市发生一起群殴事件,造成1死3伤。而起因是3家超市离得太近,因竞争产生了矛盾。2007年11月4日下午2时左右,南昌天虹商场发生一起重大杀人案件,五十余名男子闯进商场,向商场工作人员行凶,造成1人死亡14人受伤。

3 商业同业损害理论依据

3.1 同业损害的理论分析

3.1.1 超过流通产业规模

流通产业规模是指一定时期构成商业活动要素的积聚程度和结合形式,以及它们之间的比例关系。流通产业规模可以分为以下三个层次:宏观商业规模、中观商业规模和微观商业规模。与商业同业损害关联的就是中观商业规模的问题。中观商业规模是指“在特定的经济区域内,所有的商业基本经营单位所投入的商业资源的聚集程度和它所表现出来的商业经营服务能力的总体状况”。

商业同业损害直接涉及中观层面商业规模的适度性问题。也就是说,如果一定经济区域内商业规模大于区域内能够承载或者说对商业的需求量,或者是结构不合理、分布不合理等,都有可能会造成区域内的商业企业间同业损害的发生。

3.1.2 流通组织不均衡

流通组织均衡状态是指流通结构链上整体利润及每一成员的个别利润均不会因功能上或结构上的改变而增加或减少。这里结构上的改变是指增加或剔除结构链上的某一环节,而功能上的改变则涉及结构链中各环节之间出现某项或数项任务重新分派的策略。

就流通组织结构各个成员的具体利益而言,可能会出现其中任一成员发现可以通过流通组织结构重新整合的相应策略选择方式,从而达到增加自身利润的这一机会。当然,这样的结果是造成结构失衡,有可能导致总体利润降低。

一部分成员通过流通组织状态的重新调整减少整体和其他成员的利益而获取利益的过程中,就很可能出现商业同业损害行为。

3.1.3 过度竞争引起的竞争损害

竞争能够促进经济效率的提高,强化竞争可以提高社会福利和经济效益。过度竞争理论认为不是所有情况下强化竞争总是有效率的。从现实中存在的生产能力过剩、企业间持续价格战等以致行业内多数企业都挣扎在亏损线上的大量现象出发,根据对各种市场类型的分析,我们认为从社会资源配置的角度看,企业为争夺市场而进行的各种行动和投入并不是完全有效率的。企业通过限制性定价阻止新的企业进入市场、或者是高退出壁垒行业的企业消耗式竞争范式下,都可能出现过度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就有必要保持自由竞争和机会均等维系竞争过程的基本原则,从消除过度竞争的诱因方面采取相应的政策手段。我们认为,商业过度竞争的存在可能导致商业同业损害的产生。

3.1.4 商圈过度聚集可能导致竞争损失

商圈理论主要分为宏观商圈理论和微观商圈理论。宏观商圈理论是从一个城市与其他城市的关系来探讨商圈问题,微观商圈理论是指商业企业吸引顾客的区域范围。本文在研究商业同业损害时借鉴的主要是后者。

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对商圈进行不同分类,比如有形商圈与无形商圈。有形商圈中又可以按商圈辐射力分为核心商圈、次级商圈和边缘商圈,可以按地理分布划分为常规的圆形和椭圆形商圈与异质商圈,还可从商圈涉及的企业间关系将商圈分为互补性商圈、竞争性商圈和独立性商圈。

同业态、类似规模的商业企业聚集在一个商圈内,一方面会产生一定的集聚效应,另一方面也加剧了同类企业之间的竞争性。如果同类企业在一个商圈内大量聚集,超过了商圈辐射力下所能承载的限度,消费购买力不足以支撑,就很可能会引起同类商业企业之间的不正当竞争等恶性竞争,从而导致同业损害发生。

3.1.5 博弈论:霍特林(Hotelling)“道路边的小镇”模型

商业同业损害行为的发生主要是由于空间损害造成的,这是因为相比制造业,对于商业企业而言,其地理位置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企业的成败,选址对于商业企业也就更加重要,是商业企业主要的竞争内容之一。从商业企业的自发选址情况来看,常常会选择在同一个位置,造成在空间地域上的集中。经济学中著名的霍特林(Hotelling)“道路边的小镇”模型就论证了从单个商业企业理性的角度考虑,最终多个同类商业企业会选择集中开店的一定必然性。

这种行为对于单个零售企业而言是理性的,但是从整体角度考虑,集中在一起的零售企业在店址选定后,位置体现不出差异化,接下来就只有开始价格竞争。而这样做的结果往往导致不断降价直至双方利润都接近消失。如果在价格竞争的压力下,采取其他竞争手段,比如差异化竞争,商业企业还可以找到发展的突破口,但如果由于一些企业资金实力、经营能力等有限,难以实施其他有效的差异化竞争策略,在利润空间压缩到一定程度时,就有动机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以获取一定利益,对于其他正常经营的企业来说就会造成同业损害。

3.1.6 零售商市场饱和度理论

20世纪80~90年代,由于零售业的快速发展,出现了零售市场是否饱和的争论,零售市场饱和反映的是零售空间的供给和消费者需求的关系,当零售空间的供给等于或超过消费需求时,市场饱和就会出现,也有人认为市场饱和度是一种零售设施的生产率状态。主张采用单位面积实现的销售额对饱和状态做出衡量。最初零售饱和度指数的定义就是指每平方米零售面积负担的购买额或销售额数。与此类似的还有动态相对指标,就是比较零售面积的增长速度和销售额的增长速度,如果前者快于后者,即倾向出现饱和,反之亦反。有人用“千人拥有的店铺数量”或“人均商业面积”来衡量一个地区或居住区域的零售设施饱和度。

董进才、宝贡敏(2005)指出,判断零售市场饱和度应以相对指标为主,绝对指标为辅,并应该从动态的角度考虑。李飞等人也对零售饱和度的评价体系提出了构建思路(2007),认为零售设施饱和度测量分为四个角度,即从全社会利益、消费者利益、零售商利益、竞争者利益来考虑。然后在各个指标量化数据的基础上计算四个角度加总后的数值,从而对饱和度做出整体评价。

我们认为,零售饱和度理论为商业同业损害的分析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特别是针对非理性竞争行为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如果某区域零售业已经达到饱和或超过饱和,就极易出现商业同业损害。零售商饱和理论也可以用于批发业、餐饮住宿业、美容(发)、沐浴、洗染等商业服务业等领域,分析商业同业损害问题。

3.1.7 商业生态系统理论

所谓商业生态系统是指,以组织和个体的相互作用为基础的经济联合体,是一个基于自然生态系统思想建立起来的商业系统。它由主导企业和共生企业群所组成。美国管理学家詹姆斯·穆尔(James F.Moore,1986)在《哈佛商业评论》上发表了“新竞争生态学”一文,首次提出商业生态系统概念,为企业发展战略与市场运作提供了新的理念与思路。穆尔(Moore,1996)曾出版《竞争的消亡》一书,利用生态学原理初步建立了商业生态系统的理论框架。

商业生态系统是建立在企业生态位分离的基础之上的,如同自然生态系统每个生物体各占有一定的生态位一样,商业生态系统中的企业也各自占有其生态位。而如果企业组织越相似,对资源的需求越相似,经营的产品和市场基础越相近,他们之间生态位的重叠程度就越大,竞争就越趋于激烈。在这样的情势下,如果企业没能有效发展与其他企业不尽相同的生存能力和技巧,未能实现企业生态位的分离,正面冲突就难避免,从而与生态系统其他竞争者形成相互之间的同业损害行为。

3.2 与商业同业损害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

3.2.1 法律依据

(1)《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反垄断法》,从中我们可以找到商业领域由垄断导致的同业损害的法律依据。《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反垄断法》包括4个主要内容均涉及商业同业损害:限制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禁止、限制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2)《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我国颁布和实施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不正当竞争作了一系列明确规定。由于不正当竞争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可以通过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规范。

(3)《价格法》。该法对不正当价格行为,比如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做出明确规定。

(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商业企业,特别是零售企业和餐饮企业,是直接面对消费者提供商品与服务的,因而,在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从而进一步造成的同业损害,可以依据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法律依据。

3.2.2 法规依据

目前专门针对商业领域的国家法规主要有:《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零售商与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食品召回管理规定》、《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规范零售企业促销工作的紧急通知》等,另外还可依据《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等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商业、服务业服务质量》、《北京市商业零售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规定》、《北京市商业零售企业交易行为规范》等。2007年,北京市商务局明确限时限量促销认定标准,促销强制性规范列入2008年立法计划,生活必需品促销不得少于3日。

3.2.3 标准依据

主要指国内适用的国际性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特别是强制性标准,也可以作为商业同业损害测评的一个依据。如行业标准有《超市购物环境》标准(SB/T10400—2006)、地方性标准有《北京社区菜市场(农贸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T309—2005)、《上海菜市场设置与管理规范》(DB)、《天津市菜市场管理办法》等。

3.3 商业同业损害是否需要进行规范

商业同业损害问题由同业竞争所致。但是,同业间的竞争并不都是不利于行业企业发展的。从我国开始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以来,竞争带来的好处无需列举。同样,在商业领域,同业间的竞争促进零售业繁荣和发展,为社会、消费者带来了切实利益,为经济发展做出了卓越贡献。但由于竞争过程中不可避免地掺杂着不正当、不规范行为,竞争,特别是缺乏秩序、不够规范的竞争,也在一定程度上不仅为企业发展带来不利因素,也为商业整体发展带来了相应的负面影响。

由于违反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行为当然需要制止,但是,对于没有上述行为出现,仅仅是因为市场秩序不够完善,商业同业企业间非理性竞争导致的多方利益受损的这一类同业损害现象,是否属于伴随着市场竞争出现的必然结果?是需要通过市场手段自发调节?还是也要对这类损害进行相应的规制和适当的引导?

我们认为,非理性竞争行为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事实上是同类商业企业间类似“囚徒困境”的博弈结果,这样的结果在博弈各方没有合作,仅考虑自身利益最大的情况下,是一种均衡结果,但是,这样的均衡并不是对博弈各方都最有利。如果能够有一种方法,可以引导同业竞争企业避开恶性竞争,减少同业损害,在公平、公正、理性的情况下展开良性竞争,那么竞争带给行业发展的将是更多益处。而要规范并引导商业企业减少同业损害的发生,首先需要解决的是如何判断是否存在同业损害,更进一步,如何对即将可能出现的同业损害作出预警。如果这一步可以实现,是否就可以相应减少企业间盲目非理性的竞争带来的损失?即使出现了损害,通过主体自觉地进行调整、协调,是否比起通过市场自发调节的成本会低呢?

4 商业同业损害的测评

4.1 同业损害测评的思考

4.1.1 商业同业损害源头分析

考虑导致商业同业损害出现的原因,商业同业损害发生于两类情况:一种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所致,比如,某企业通过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导致其他同业经营者利益受损,或者是通过不正当价格手段使得同业经营者利益受损等。另一类则是,没有一个企业采取违反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等不正当、不公平竞争行为,但是由于非理性的竞争行为存在,而导致区域内同类经营企业利益受损。由此,可以考虑从两个层次对商业同业损害做出测评。首先,利用现有的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判断是否存在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如果有,则可以判定商业同业损害行为存在。其次,如果不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考察是否存在非理性竞争来判断是否存在商业同业损害。目前,我们结合实际情况,可以大致将非理性竞争的判断,近似通过是否存在过度竞争得出。如果区域内同类商业已经饱和,存在过度竞争,那么可以初步判定存在有非理性竞争行为。

4.1.2 同业损害行为与同业损害结果关联性考虑

以上方法仅仅能判定有商业同业损害行为,但是商业同业损害的结果如何衡量?这就要考虑到二者之间的关联性。如果是从受到商业同业损害的一方考虑,就要先判断对受害一方(或多方)造成损害的企业的行为与受害方受到的损害有因果关系。只有能够认定存在因果关系,也就是说损害的确是由于施害方的损害行为造成的,才能够认定同业损害发生。否则,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利益受损也归入同业损害就不妥当。但这个因果关系的确认存在很大困难。对此,之前也有学者提出过类似的观点。比如,一家企业由于自身经营原因造成业绩下滑,但正好业绩下滑的这个经营时间段内,有一家新的同类企业在隔壁开业,如何判断业绩的下滑与对手的竞争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包括损害程度的评估,其中有多少是由于同业损害造成,有多少又是由于自身经营不善或者经济不景气等大环境使然,这些内容的界定同样比较困难。

关于损害的评估,我们目前能够借鉴的只有在反倾销调查中涉及的产业损害问题的评估。其中判断是否构成产业损害的一条很重要的前提就是:倾销损害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因果关系的认定。也就是说,如果要认定一国或某一企业对本国某产业造成倾销,必须要证明其倾销损害行为和本国产业损害之间的确存在因果关系,才能认定对方为倾销。但是,借鉴我国反倾销管理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一个因果关系认定的常规方法。只是相关产业损害调查组在执行过程中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判定,并没有可以参考的依据。

由此,我们考虑,对于一定的考察区域,首先考察是否有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次考察评估的区域是否存在由于超过饱和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的非理性竞争行为。我们的目的是,针对考察地区,通过构建一套评估指标体系对其进行测评,来考察是否会发生同业损害行为,以及发生的可能性大小。

4.2 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总体框架

4.2.1 商业同业损害测评指标体系构建

根据以上分析思路,本文考虑到既要促进公平、有效的竞争,又要防止或者减少竞争中可能带来的同业损害问题,更好地规范商业企业发展,有必要构建一个推荐性的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对商业同业损害做出测评。

商业同类损害的评估指标体系的构建,为的是给企业在店铺选址、竞争方式选择等战略决策时提供的一个较为科学、客观的参考依据,也为各级政府和行业协会宏观把握区域商业发展提供参考,以保护正常的市场竞争,以限制不正当竞争和非理性竞争,从而实现商业主体竞争关系的和谐。

4.2.2 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对商业同业损害的评估分三个层次进行。首先,根据各法律法规及相关强制性标准的具体条款规定,判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以及违反强制性标准中禁止同业间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如果存在任何一条相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禁止的竞争行为,则判定存在商业同业损害。类似“一票否决”,只要有一条触犯相关规定,就认定同业损害存在。

其次,如果在判定没有违法、违规及违反强制性标准后,或者是已判定存在违法违规或违反强制性标准的某些竞争行为存在,还需继续进一步判定是否存在非理性竞争行为从而会导致同业损害发生,则对所评估地区的商业竞争情况采用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进行测评,考察是否存在非理性行为所导致的商业同业损害。这里主要考虑从饱和度指标、吸引力指标、购买力指标及同业经营状况四个维度来评估。各个维度下,分别有具体指标,通过对具体指标的综合考察得出这四个维度的情况,最后得出是否考察区域的商业竞争程度已经逼近或超过正常的负荷,从而对商业同业损害的可能出现或进一步加剧作出预警。

再次,以上是从商业同业损害竞争行为出发,考虑是否存在商业同业损害行为以及是否即将出现商业同业损害行为对商业同业损害作出测评和预警,如果通过以上两步或根据经验可以粗略认为商业同业损害行为存在,那么商业同业损害的程度,也就是其结果该如何测评?这里,我们考虑通过第三步——商业同业损害程度的评估指标来实现。该评估指标则是从社会秩序影响指标(整体)、同业企业影响指数及社会影响指数三个方面作出测评。

商业同业损害测评体系整体框架如表1所示:

4.2.3 非理性竞争行为所致同业损害评估指标体系框架

对于非理性竞争行为所致商业同业损害的测评指标体系包括两个方面:分别是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体系和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指标体系。这两部分各自包括其若干级指标。整个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指标体系结构如图1所示:

图1 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指标体系结构框架

对商业同业损害所产生的非理性损害程度测度,我们主要采取AHP评价方法进行主观结合研究。进行测度之前,我们结合实际情况筛选出一些指标内容。参考有关商业流通相关的理论以及专家的意见,全面考虑指标的频率和数据可获得性,我们从商业饱和度、购买力、吸引力等方面考虑设置指标。

由于考虑到商业同业损害的预警和对损害发生后的损害行为及后果都需要做出评定,所以,分别从商业同业损害的预警和损害行为及后果两个方面来确定非理性竞争情况下导致同业损害发生的指标体系(见表2)。

在以上警兆指标层中,对人口指标,不同区域应区别对待,社区等商业以固定人口为主;商业中心及旅游区以辐射人口和流动人口为主。作为考察依据,有的指标在不同警情指标下均有出现,比如人口因素、交通因素。这样并不重复,因为不同的警情指标都需要这类子指标与其他因素协同考虑,最终得出评估数。如交通情况,对饱和度评估是一个重要指标,对于吸引力指标,同样是一个重要因素,但是交通情况不单独作为一个评估因子,而是同其他子指标结合后分别得出饱和度系数和吸引力系数。

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主要是从损害可能将会发生的情况作出考虑,从饱和度、吸引力、购买力和同业经营情况四个角度作出考察。侧重于从同业损害行为的角度判断商业同业损害可能发生,并提出预警。从同业损害结果来看,我们拟定了商业同业损害程度评估方法指标,主要从经济损失和社会损失方面加以考察:经济损失包括顾客流失、销售下降、毛利润、净利润下降等;社会损失包括市场秩序混乱、扰乱交通秩序、企业失信、商品或服务质量下降等。具体如表3所示。

另外,关于商业同业损害预警指标体系及评估指标体系中,各自指标所占具体权重问题,考虑通过结合主成分分析法及层次分析法来确定,由于文章篇幅所限,在此暂不做深入探讨。

5 减少商业同业损害的途径的探讨

5.1 政府行为角度考虑

5.1.1 尽快完善我国商业网点的法律、法规、标准

在规制方法上,我国应尽快出台《城市商业网点管理条例》、《听证会制度》、《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标准)》等,在时机成熟的基础上,出台《大店法》。各级地方政府可以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商业规划或管理办法,共同努力,将防止和减少商业同业损害纳入法制轨道。

5.1.2 加强政府流通监管部门执行力度

造成同业损害发生的竞争行为中,除了非理性行为,也有很多是违法、违规、违反强制性标准所致。但在实际中,往往有企业知道其他某个企业采取了违法、违规或违标的手段不正当竞争,也不会去诉诸法律,更多的可能选择自己也一样采取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为诉诸法律或者要求相关监管部门制止的成本太高。所以,提高监管和执行力度也是规范商业竞争、减少同业损害的一个途径。

5.1.3 构筑有效信用体系

在现阶段,信用缺失仍然是困扰我国商业发展的严重问题。很多商业同业损害行为是通过损害社会及消费者利益间接对同业经营者造成损害。据有关资料统计,我国商业欺诈案件的年增长率已超过30%。法律虽然规定消费者有知情权,但这种权利却受到很大的限制,消费者对企业的信用状况不甚了解或心存疑虑。所以需要加大信用体系的建设。令企业一旦通过不当竞争行为对社会、对消费者、对同行企业的利益蓄意侵害,就会有不良信用记录,其机会成本高到足以震慑其不采取这类不当竞争。

5.1.4 提高市场准入标准

同业商业损害频发的一个原因是市场中主体鱼龙混杂,所以从制度角度考虑,提高市场准入标准,可能会减少同业损害发生。这样做的问题是:人为设置一定的准入门槛,对于竞争的效率、社会效益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商业的一个很大的社会功能是吸纳就业。如果提高准入门槛,个体就业问题的影响是否要考虑?

5.1.5 借鉴法国等国家的听证程序

从规制的程序上,可以适当借鉴法国的听证程序做法。法国《商业法》规定:凡是超过一定规模的大型零售店铺的开设和扩建都要向省级商业设施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过听证,发给商业经营许可权证书,再向建设部门申请建设许可权证。我国对大型商业店铺的规制可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商业规划中不能开设的区域由政府严格控制不能进入;另一种是可以开设但不能过度进入的区域可以通过听证程序决定该区域开设的数量和具体企业。听证会要有商业企业、当地居民或消费者委员会、专家学者、行业协会等社会各界人士参加,全面分析论证,使大型商业店铺的规制在一个公开、公平、公正的程序上进行。

5.2 中介组织及社会力量方面

5.2.1 建立商业同业损害的预警机制

考虑建立一套预警机制,在事先做出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同业损害发生。或者在市场即将可能出现饱和时,通过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提前警示竞争主体,通过对现有企业和新进入企业的统一收税的经济手段来调节。政府、行业协会、企业共同建立预警机制,其商业同业损害评估方法就是其最好的预警手段。

5.2.2 提高中介组织的自律和信息披露作用

提高中介组织作用,发挥行业自律,并设置一套信息披露的机制。及时向市场潜在进入者提供尽可能多的相关信息,以减少非理性介入可能导致的同业损害问题。但这样的问题是,首先,行业自律的约束力比较弱,需要慢慢培养,而且,即使是行业自律,也是一样在保护市场中既得利益者,对于新进入者的利益如何保障?二者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很好地协调与平衡。

5.3 企业层面

5.3.1 依靠市场兼并重组作用,提高市场集中度

依靠市场自发的兼并重组,市场集中度逐渐提高,对原有资源的利用会逐渐从企业间的竞争转为企业内部的规划协调,也可以在一定程度减少同业损害。当然,这样也存在问题,就是即使市场集中度提高,同业损害行为也有可能仍然存在,只是由原来的众多企业中转变到少数一些企业中,甚至程度可能会升级。

5.3.2 引导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

企业实施差异化战略无疑是跳出恶性竞争“怪圈”的一个好办法,但问题是,由于商业领域的特点,相互模仿和学习的成本很低,一家企业实现差异化,取得好的效果,很容易被其他企业很快掌握并模仿,从而丧失其差异化优势,因此企业缺乏内生的创新动力。而且受上游供应链中产品差异化不大的影响,餐饮业实现差异化会相对容易,但是批发、零售业等其他商业领域实现差异化较有难度。

注释:

①洪涛:《构筑和谐商业是时代的要求》,载于《中国市场·现代商业》,2006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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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竞争秩序构建和谐商务--对企业危害的理论分析与评价_商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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