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美军在叙利亚使用白磷弹的国际人道法适用问题论文

浅析美军在叙利亚使用白磷弹的国际人道法适用问题论文

浅析美军在叙利亚使用白磷弹的国际人道法适用问题

魏京京

摘要: 阐释了白磷弹的特性及其法律定位,从三个方面对白磷弹的使用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进行了探讨,认为美国对叙利亚使用国际人道法所禁止的白磷弹,既是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及国际条约的粗暴践踏,也对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这与现行国际人道法欠缺适用遵守机制统一标准、没有常设的监督实施机构有一定关系。解决这个问题的一种思路是在联合国框架内设置国际人道法遵守机构,建立并完善国际人道法监督机制。

关键词: 美国;白磷弹;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

据塔斯社和叙利亚阿拉伯通讯社报道,2018年9月8日,两架美国F-15战斗机在叙利亚代尔祖尔省投下数枚白磷弹,造成当地大规模火灾及十多名非战斗人员伤亡。10月13日,美国领导的所谓国际联军对代尔祖尔省进行了14次空袭并再次使用白磷弹,造成多名平民伤亡,且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和儿童。11月15日,美国对幼发拉底河东部地区,声称被恐怖分子控制的叙利亚居民区进行密集空袭时投放白磷弹。笔者认为,美国在叙利亚战场三次使用白磷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原则和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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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白磷弹的特性及其法律定位

1980年国际社会在日内瓦签署生效的《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弹武器议定书》中对于燃烧武器的定义为:“燃烧武器是指任何武器弹药,通过化学反应在击中目标时引起火焰、热力、或两者兼有的物质使击中的目的物燃烧或引起人员烧伤。”白磷具有强烈的刺激性,燃点极低,燃烧温度可达1000℃以上。白磷弹是以白磷为主要燃烧剂的燃烧弹,其爆炸后产生四处横飞的燃烧碎片并伴随强光效应,碎片溅到人的身体上难以及时去除,可以一直烧蚀见骨,直至伤员死亡。白磷弹燃烧的同时散发出具有剧烈毒性的五氧化二磷浓烟,若被人体吸入,则会腐蚀呼吸道,重则致使人体全身出血,继而循环系统衰竭而死。1993年开放签署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中定义化学武器的一个要件为:“经专门设计通过使用后释放出有毒化学品,其毒性造成死亡或其他伤害。”白磷弹既具有燃烧特性,对人体造成即时毁灭性伤害,也具有化学特性,使人体中毒导致致命伤害,符合国际人道法对于燃烧武器、化学武器的定义。

二、白磷弹的使用与国际人道法的适用

(一)白磷弹的使用与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人道法要求武装冲突各方选择和使用作战方法与手段时需要遵守三个基本原则:限制原则、区分原则、比例原则。限制原则禁止武装冲突各方选择使用无益于实现作战目的、引起过分伤害及不必要痛苦的方法和手段。1980年日内瓦会议通过《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后,即便是不支持全面禁止燃烧武器的美国也曾发表声明称:此类武器只有在以其他危害较小的武器使战斗员丧失战斗力不可行时才可使用。而美军在叙利亚使用白磷弹超越了限制原则的规制。区分原则的要义是武装冲突中的军事行动,只能以军事目标作为攻击对象,要区分战斗员和平民、军事目标和民用物体。美国在叙利亚的三次军事行动均称“反恐”,但其并没有明确的军事目标,攻击对象为其所称“恐怖分子占领的”居民区,且使用白磷弹时并未对军事目标与民用物体及平民进行区分,这种将平民集中地区内分散的独立军事目标视为单一军事目标进行轰击是被禁止的。比例原则要求武装冲突中攻击军事目标时,尽可能地减少对平民和民用物体的附带损害,杜绝不成比例的附带损害攻击。美国明知在叙利亚使用白磷弹,将附带造成平民伤亡、民用物体遭到破坏,导致的结果与其声称“反恐”的军事利益相比,显然是过分的。

9例左冠状动脉异位起源于肺动脉的患儿中,6例手术病人术前均做了升主动脉造影和左心导管检查,造影能清楚的显示冠状动脉起源,评价左、右冠状动脉的侧枝情况。具体情况见表2。

(二)白磷弹的使用与习惯法条款

美国再度对叙利亚地区居民使用《特定常规武器公约》中所禁止使用的白磷弹,说明当前国际人道法适用及遵守机制存在一定漏洞及问题。

(三)白磷弹的使用与条约法的禁止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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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美国使用白磷弹对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的影响

(一)国际人道法内涵概述

“可能你看到的是足炉!”彤彤自信地回应说,足炉比手炉大一些,常常是用锡或铜制成的金属壶。最常用的足炉叫“汤婆子”,又称“汤媪”“锡夫人”“脚婆”,使用方法跟现在的热水袋如出一辙,即将壶内注入热水,拧上盖子,包上厚布,放入被窝中焐脚。

根据以往新闻及历史资料显示,美国枉顾国际人道法,在战争中使用白磷弹对平民地区进行空袭已非首次。据中东媒体相关报道,2017年6月,以美军为首的联盟空军使用约40枚白磷弹对代尔祖尔省居民进行空袭,造成14名平民死亡,其对当地房屋、环境、人民所造成的伤害具有一定持续性,其严重程度令人咂舌。在时隔一年多后,美国无视《联合国常规武器公约》的规定,再度对叙利亚使用白磷弹,无论从国际人道法角度及舆论角度,都存在巨大争议。

(二)美国使用白磷弹对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的影响

美国妄自对叙利亚使用国际人道法所禁止的白磷弹,不仅是对国际人道法基本原则及国际条约的粗暴践踏,且对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机制造成了严重的影响。

国际人道法作为国际法的一部分,其制定目的是对武装冲突中的受难者实施保护,并从人道主义角度降低武装冲突对受攻击国家及地区人民所造成的影响和伤害,其重点在于对非武装冲突参与者和放弃敌对行动的人员进行保护。国际人道法具有限制作战手段和作战方法的作用。国际人道法的编纂从19世纪开始,并随着时间和国际局势发展需求变化而不断完善,其不但包括《日内瓦四公约》及其于1977年增加的两个附加议定书,还包括《海牙公约》等一系列关于限制和禁止使用部分武器的国际条约,诸如《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都是国际人道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际人道法机制的遵守与实施,其最本质的目的是对战争中的受难者进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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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道法调整武器的基本规则有三:一是冲突各方选择作战手段和方法的权利不是没有限制的;二是禁止使用可能对无辜者造成重大伤害的武器;三是禁止使用对人员造成不必要痛苦的武器。正是基于这些基本规则,国际社会在武器使用方面达成了一系列国际条约,用来规范武装冲突中的武器使用问题。具体而言,国际条约均对燃烧武器及化学武器做出禁止性规定,如:1899年和1907年签署的《陆战法规和惯例章程》中规定禁止使用毒物和有毒武器;1922年《关于在战争中使用潜水艇和有毒气体的公约》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毒性及其他同类气体,以及一切类似液体、物质的方法”;1925年《日内瓦议定书》规定禁止“在战争中使用窒息性、有毒的或其他瓦斯以及类似的液物质或器件”;1993年的《禁止化学武器公约》更是明确规定,禁止有关化学武器和对其的一切发展、生产、获取、保有、储存、转让、转移、购买和使用。此外,国际条约还规定了针对作战行动中如何区分使用此类武器的禁止性规定,如:《特定常规武器公约》的第三号议定书《禁止或限制使用燃烧弹武器议定书》明令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平民和平民财产作为燃烧武器的攻击目标,禁止在任何情况下以空投燃烧武器的形式攻击位于平民聚集区内的军事目标;1949年日内瓦第四公约(关于战时保护平民之公约)、1977年日内瓦公约第一附加议定书第48条、第49条、第51条,1954年海牙《文化财产公约》均对武装冲突中应保护平民、民用物体、文化财产等做出了详尽的规定。条约法对武装冲突中各方禁止使用白磷弹类武器的问题以及作战行动所针对的目标都规定得十分明确。美国在叙利亚三次使用白磷弹,违反了规制武器使用的国际条约,实属违法行为。

一是现行国际人道法适用遵守机制统一标准欠缺。当前国际人道法的适用和遵守取决于缔约国的自觉性,对于公然违背国际人道法约定的情况,没有完善、统一的标准进行制约和处理。在实证主义这一基本理论之下,国家都具有主权平等性,而国际人道法的运作则需要国家之间具有意识一致性,这就需要在面对武装冲突时,冲突双方国家能够在和平且一致的情况下启动国际人道法机制,实现受害居民保护和禁用武器的拒绝使用,但这种过分依赖国家意志力的方式导致国际人道法整体的适用性十分脆弱,在国家之间诉诸武力进行解决问题时,国际人道法难以发挥作用。随着国际局势近年来的变化,联合国安理会针对冲突严重地区对反国际人道法行为所做出的决议越来越多,但美国身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却明知故犯,所以联合国安理会对国际人道法的维护与监督能力有待商榷。

(三)对国际人道法适用及遵守的思考

习惯是国际人道法的主要和正式渊源之一,它产生于各国实践,对所有国家都具有法律拘束力,并可弥补条约规定的不足。20世纪70年代,在联合国大会讨论《禁止或限制使用某些可被认为具有过分伤害力或滥杀滥伤作用的常规武器公约》(下称《特定常规武器公约》)及其议定书期间,大多数国家赞成全面禁止燃烧武器。在不支持全面禁止的国家中,大多数国家也迫切要求对燃烧武器严格限制以规避平民的伤亡,其中便包含美国。自从该议定书通过后,燃烧武器极少被使用。而武装冲突中禁止使用有毒与化学武器,是一项古老而迄今仍然具有强行约束力的国际法规则。1899年签署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二公约)和1907年签署的《陆战法规和惯例公约》(海牙第四公约)均在序言中规定:“在颁布更完整的战争法规之前,缔约各国认为有必要声明,凡属他们通过的规章中没有包括的情况,居民和交战者仍应受国际法原则的保护和管辖,因为这些原则是来源于文明国家间制定的惯例、人道主义法规和公众良知的要求。”上述即为著名的“马尔顿条约”,其规定即便是在国际条约不完善的情况下,交战国仍要遵守国际人道法,且此条内容作为国际公约的一个补充性条款,有利于促使武装冲突中的各方基于国际习惯、人道原则、公众良知来规范其作战行为,限制其作战手段。国际人道法旨在人道保护,美国对平民区使用白磷弹、攻击无辜非战斗人员的做法,不符合国际人道法之初衷、公众之良知。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人道法得到了很大程度的发展,经过国际社会几十年的努力,已成为内容非常丰富的一个法律体系,是各国确信与自觉实践的国际规则。国际人道法由习惯法和条约法构成,无论是习惯法还是国际条约,其形成都是通过国家间的相互交往、相互作用产生的,由国家来实施,因此国际人道法的生命力也在于各当事国的自觉执行。美国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本应做维护国际人道法的领头羊,却屡次挑衅国际人道法实施机制,这不仅与人道保护精神背道而驰,也带来了极大的消极影响。美国应停止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和国际社会一道推动其发挥应有作用,而不是借口美国优先,为了一己私利扰乱地区和国际秩序。

二是国际人道法缺乏常设的全面监督实施机构。在国际性多边条约的缔结中,一般在公约制定之处就有常设性的缔约国大会或者相关常设机构进行公约实施的监督,但是国际人道法却缺乏常设监督实施组织和机构,无论是联合国安理会或者红十字国际委员会,都不具备对国际人道法实施的监督能力。

所以,构建国际人道法实施监督机构,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如美国对叙利亚使用白磷弹恶行的再度产生。在遵守国际人道法新议定书及国际人道法修正案的落实方面进行努力,解决国际人道法适用及遵守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可以考虑这样的思路:

第一,除建立条约基础进行监督约定机制之外,还可以采取非条约方式,借助联合国系统设立特定机构,对国际人道法的遵守进行监督。在这个方面,可以借鉴人权理事会等机构的成功经验。借助联合国系统建立国际人道法遵守与监督机构,能够利用联合国现有设施、场所、资源等方面的优势,促进国际人道法遵守及监督机构尽早建立。在联合国系统内建立国际人道法遵守机构,对遏制美国这类国家的霸道行径理论上具有一定作用。

第二,建立完善国际人道法监督机制,促进国际人道法适用性范围和要求的实现,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国家、组织等进行制约和制裁,以维护国际人道法的权威性。

当然,作为联合国的一个主要创始国、联合国经费的最大提供者、安理会常任理事国,作为大国中的超级大国,美国在联合国的地位和作用是别国无法相比的。自特朗普上台后,美国打着“美国优先”的旗号,先后退出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联合国人权理事会,退出《巴黎协定》和伊朗核协议,累计拖欠联合国会费11.57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0亿元),严重影响着联合国的正常运行和权威。在联合国框架内建立国际人道法遵守及监督机制,对美国能有多大的约束力,现在看来并不乐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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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万震.论国际人道法的人本化问题[J].齐鲁学刊,2014(1).

[6]崔萌,杨冬敏.试论国际人道法的基本原则[J].改革与开放,2012(18).

中图分类号: D998.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CN61-1487-(2019)08-0064-03

作者简介: 魏京京(1992—),河北邯郸人,单位为中国人解放军国防大学政治学院,研究方向为国际法、武装冲突法。

(责任编辑:朱希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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