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税源管理研究:理论范畴与政策分析_税收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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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认为,税源是税收收入的来源。而税源管理作为税收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则是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通过一系列科学、规范、现代化的方法和手段,对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进行采集、监控和分析,最大限度地缩小潜在税源与实际税收之间差距的一系列税收管理活动。它包括税务登记、发票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和税务稽查等诸多环节。税源管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即对税基的管理和对纳税人的管理。所以,税源管理的核心内容就是要通过对纳税人的管理,最大程度地缩小税收征纳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差距,实现对各个税种税基的监控。

加强税源管理有利于对宏观税收能力进行较为准确的测算,增强税收收入计划编制的科学性,也有利于治理税收流失,维护国家的税收利益。所以说,税源管理问题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一、税源管理的理论依据

现代经济学将所有的市场交易都看作是一种契约关系,从而形成了现代契约理论。信息不对称是现代契约理论中的核心概念。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这样一种情况,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无法验证,或者即使能够验证,也需要花费很大财力、物力和精力,在经济上是不划算的。信息不对称现象在我们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到处可见。这是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独立的个体,都或多或少有一些自己的秘密,这些秘密就是只有当事人自己知道而其他人都不知道的信息,即私人信息。正是这些私人信息的存在,才导致了信息的不对称。不对称信息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外生的不对称信息,它是指自然状态所具有的特征、性质和分布状态,这不是由交易人所造成的,而是客观事物本来所具有的;另一类是内生的不对称信息,它是指契约签订后其他人无法观察到的、事后也无法推测的行为,又分为隐藏行动和隐藏信息。不对称信息的发生可能是由于当事人的行动只被他自己知道,或只被一个契约中所有的签约人知道,而局外人不能观察到,这叫做隐藏行动或隐蔽行动。不对称信息也可能是由于信息分布的不均衡引起的,签约一方清楚知道有关本人的信息(即个人特征),而其他人不知道或知之甚少,或者某个人知道可能影响契约自然状态的知识而其他人不知道,这叫做隐藏信息或隐藏知识。

信息不对称从时间上可分为事前不对称和事后不对称。研究事前当事人之间博弈的信息不对称模型叫逆向选择模型,研究事后信息不对称的模型叫道德风险模型。关于事前的逆向选择模型,首先要了解自然状态的概念。在契约理论中,自然状态是指随机事件,它是“自然”的外生选择,而不是经济行为者的内生选择。自然状态不一定能直接或间接被观察到,以至于在现实中执行契约只能依靠代理人。所谓逆向选择模型,指的是自然选择代理人的类型,由于信息不对称,委托人在不知道代理人类型的前提下和代理人签订了一种契约,在这种情况下,市场配置是缺乏效率的。关于事后的道德风险模型,是现代契约理论研究的重点。可分为两类:一是隐藏行动的道德风险模型。委托人和代理人在签订契约时,有关的契约知识和现实条件都能被契约双方观察到,对双方是共同知识,此时双方信息是对称的。契约签订后,代理人选择行动。决定代理人行动结果的还有自然状态,代理人的行动和自然状态一起决定可观测的结果。而委托人只能观察到结果,无法知道这个结果是代理人本身的行动所致还是自然状态所致。在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必须设计一个激励契约以诱使代理人从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二是隐藏信息或隐藏知识的道德风险模型。自然选择代理人的模型,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知道自己的类型,而委托人不知道代理人的类型,委托人与代理人签订契约,如买者和卖者的关系。

税收管理中征纳双方之间的信息不对称主要表现为:征收方掌握的政策信息多,而纳税人知道的少,形成政策信息不对称,给纳税人依法纳税带来不便;纳税人对自己全部的生产经营信息了如指掌,而报送给税务机关的纳税信息却很少,而且真实性差,使税务机关处在被动的征税地位。在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的交易中(即康芒斯意义上的交易)(注:新制度经济学所研究的人类活动包括两方面:一是人类的生产活动,即人与自然发生关系的活动;一是人类的交易活动,即人与人发生关系的活动。把交易作为经济学的基本分析单位是康芒斯的贡献,他把交易分成买卖的交易、管理的交易和限额的交易三类。如果我们把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由征纳税而产生的关系视为一种广义的交易关系,这种交易应该属于康芒斯所谓的“限额的交易”范畴。),具有信息优势的纳税人为代理人,处于信息劣势的税务机关为委托人,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交易中的委托—代理问题便在所难免。出于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考虑,代理人往往会产生一些机会主义行为和偷懒行为,从而最终背离委托人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监督是有成本的,因而委托—代理问题的解决最终有赖于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相容机制的形成,即以最小的监督成本,最大程度地减少机会主义和偷懒行为,从而使代理人和委托人的目标趋向一致。由信息不对称所导致的征纳双方委托—代理问题的存在,正是我们加强税源管理和监控的理论依据所在。

二、我国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1985年以前,我国一直实行“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以专管员为核心的税收征管模式。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税收管理体制也相应改革,原税务机构一分为二,分设了国税管理机构和地税管理机构,并按照贯彻新税制的要求,提出了建立“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型征管模式的框架,取消了传统的“保姆式”的专管员管户制度,各基层税务机关内部机构的设置也随之进行了相应调整,减少了管理部门,增加了稽查机构,税收管理的重点被自然而然地放到了事后的检查监督上,对税源管理力量明显不足,以至出现了“疏于管理、淡化责任”的问题,漏征漏管现象比较普遍。国家税务总局及时发现了这一问题,并相继出台了一些加强源泉控管、堵塞税收漏洞的举措,各地也采取了一些有效办法。从近几年税收收入高速增长的事实来看,税源管理在堵漏增收方面起到了不可低估的作用。但从现实情况看,税源管理仍未很好地解决实际工作中的一些焦点问题,比如因税源底数不清而导致的完成税收计划与依法征税之间的矛盾问题、因税源控管不力而导致的征收不到位以及偷逃税问题、税源管理投入大效率低的问题等等。从深层次看,目前的税源管理只是停留在表面上,明显表现为静态管理和事后管理的特征,管理水平粗放、低下,没能体现出税源管理的前瞻性和预见性,因而税源管理在涵养税源、把握经济税源发展变化、以及为国家制定科学合理的税收计划、优化税制结构方面应起的作用远未能发挥出来。

(一)科学有效的税源管理运行机制尚未建立,导致税源管理质量不高

主要表现在:第一,没有明确的税源管理目标,使税源管理工作步入盲目性的误区。税源管理的目标通常包括:掌握税源的产生、发展及其变化的规律,理清可征税源的底数,确保征税努力最大化以及提高纳税人的税收遵从度等。只有明确了这些,税源管理才能有的放矢,真正发挥作用。第二,没有一套系统、规范的管理流程和方案,税源管理难以有效开展。多数税务机关既未设立专门负责税源管理的职能部门,又没制定统一的税源管理工作流程,致使税源管理职责不清、责任不明,管理效率无从谈起。第三,监督考核机制缺位,税源管理激励机制弱化。

(二)现行征管模式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和矛盾,造成税源的管理性失控

主要表现在:第一,以纳税申报为基础,取消专管员制度,使多数税务机关就此放弃了对纳税户的管理,从而割断了传统的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联系的纽带,致使税源信息不及时、不全面、不准确,从而增加了征管工作的盲目性。第二,税务机关在计算机网络建设过程中,忽视税务专业软件建设,对信息的处理运用层次低,尚未上升到涉税信息的数学运算、逻辑分析和判断处理,致使信息化很难起到控税的作用。第三,过分强调“集中征收,重点稽查”,致使征收、管理、稽查工作相互脱节,“疏于管理、淡化责任”问题突出。第四,征管目标过分强调收入任务,使税源管理变成了收入管理。实践中,税收收入计划按照“基数×系数+增减因素”编制下达,经常与实际税源严重脱节,以至出现“藏富于民”和收“过头税”的不正常现象,有悖于依法治税的理念。

(三)我国现行税制在许多方面尚待完善,客观上加大了税源管理的难度

主要表现在:第一,税制设计过于复杂、税收优惠政策过多过滥以及内外两套税制,为纳税人偷逃税提供了制度层面的激励和诱因。第二,税务稽查查处范围不广、查处不严、惩罚不力,使试图偷逃税者铤而走险。第三,现行分税制财政体制分中央级收入和地方级收入,又由国税、地税两套税务管理机构负责交叉征收,由此出现税收按级次管理或权属管理的问题,使税收区域性管理复杂化,不利于贯彻税收属地管理的原则。

(四)经济发展引起税源结构复杂化,不可避免地带来管理上的复杂性

主要表现在:第一,企业改制步伐加快,税源管理的控管措施未能同步到位。第二,纳税主体资产结构更加复杂。第三,新兴经济增长点的涌现,给税源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如经济全球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无纸化交易的增加,都给税源管理增加了困难。

(五)某些基础环节功能失效,影响了税源管理整体作用的发挥

主要表现在:第一,由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纳税主体市场准入的唯一审批机关,单纯的税务登记难以获得全部纳税人的信息,造成漏管。第二,由于现金交易的大量存在,现实中发票控税问题存在“四个管不住”:一是不开发票的管不住;二是开普通发票大头小尾、甚至假发票的管不住;三是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不住;四是企业取得代开、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管不住。这一方面影响了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核算的真实性,另一方面使税控装置的作用难以发挥。第三,诚信纳税的社会风气尚未形成,影响到了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可信度。第四,各部门配合不力,税源管理相关信息来源渠道不畅。

(六)税收法律保障机制弱化,税源管理难以有效遏制违法行为

主要表现在:第一,目前我国没有一套系统的、立法层次较高的税收法典,只有《税收征管法》《个人所得税法》和《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上法律均为简称)属于国家立法的税收法律,其它多为部门制定的单个税种法规、条例,立法层次较低,使依法治税难以落到实处。第二,税收法律对税务人员的违法行为处罚规定缺位,对违法者未能构成可置信威胁。第三,税收行政法律监督作用没能得到充分发挥,助长了税收执法的随意性,不利于诚信纳税良好风气的形成。

三、税源管理的国际经验

从20世纪80年代起,税收管理实践问题开始受到各国税收专家的关注。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财政事务部主任坦兹(Tanzi,V.,1991)曾说过这样一段话:“经济学家们已经建立了评价某一税制好坏的理论。奇怪的是,很少有人专门研究税收管理的方式。实际上,多数关于公共财政的教科书没有税收管理的内容,认为税制管理无足轻重。杂志上关于税收的文章也往往忽略了税收管理问题。人们偶尔才能看到集中探讨税收管理的文章。然而,税收是一门强调可行性的学问。一种不可管理的税制是没有多少价值的。理论上最完美的税制,如果其所表示的意图在实践中被歪曲,就可能变成蹩脚的税制。”在随后席卷全球的税制改革浪潮中,各国开始接受“管理问题是税制改革的核心而不是辅助的问题”(Bird.R.M,1992)这样一种观点,纷纷简化税制,降低税率,减少优惠,扩大税基,改善管理,并开始推行以“客户”为中心、为纳税人服务的管理理念。在税收管理实践中,各国积累了许多加强税源管理方面的经验。

(一)从改革税制入手,减少侵蚀税基的制度因素,使征管和纳税都变得相对简单,提高了征管效率和经济效率,促进了经济增长。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德国、法国、日本、英国等国的税制改革和拉美等一些发展中国家近年来的税制改革都体现了这一特点。

(二)根据国情合理设置管理机构,强化重点税源管理。荷兰把纳税人分为个人、中小公司、大公司、从事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等4种类型,并分别设置管理机构进行管理,使管理更有针对性,强化了对重点税源的监控。乌拉圭成立了纳税人特别管理处,监督税收收入占全国税收总收入近70%的2700个税源大户的申报和纳税情况。巴西全国共有纳税企业600万户,其中大户有16.5万户,约占总户数的3%,而其交纳的税款却占全国税收总额的90%。为加强对税源大户的集中统一管理,联邦税务总局、大区税务局和小区税务局都分别设有大户管理处,其主要职责是对纳税大户尤其是烟草、汽车、金融等行业的纳税大户实施跟踪监控。澳大利亚税务当局按涉税犯罪风险率把纳税人分为高、中、低三类。其中,高风险纳税户占17%,其税收收入占全部税收收入的80%。相应的,其稽查重点也放在了高风险纳税人的身上,税务人员要对其实行全程监控,全面跟踪,全面审计。

(三)推行统一税务代码制度,加强对纳税人税务登记的管理。这项制度既可以缩小潜在纳税人与注册纳税人之间的差异,也为采取其他措施缩小其他差异提供了基础。一个纳税人终身只能有下个税务代码,用来办理一切纳税事宜。个人用身份证号码作代码,以便交叉核对纳税人的各种信息,监督其照章纳税。对于公司而言,一家公司只能有一个代码。意大利规定年满16岁的公民均须到当地税务机关登记并领取税务代码卡,纳税人取得收入的各种活动都要与代码相联系。美国使用社会保障号码作为税务代码,美国人一出生就可以获得这一代码,外国人到美国工作也要申请一个代码,不管人到哪里,代码都是终生唯一不变的。澳大利亚1989年开始对使用税务编码纳税给予一些扣除、抵免等优惠政策,并可以按较低的预扣率扣税。玻利维亚和乌拉圭把纳税登记管理作为改革的重点,并对纳税申报表和完税凭证中的数据进行加工处理,注重数据的有效性,使对不申报和不按时缴纳税款的纳税人采取合理的控制措施成为可能,加强源泉控制。在巴西,自然人一出生就会拿到一个社会保障卡,其作用既可以用来享受社会保障,又作为个人的纳税识别号,而公司则从成立之日起就被赋予一个纳税识别号。

(四)开发应用信息管理泵统,提高对纳税人信息流监控的科技含量。菲律宾全国仅有5个征收点,在税务总局的办公室里,可以调出全国纳税人的信息。意大利建立了税收情报信息系统,可实行自动化管理,并通过公用数据网实现了与纳税人、政府部门及欧盟各国的信息交换和数据共享。美国建立了由国家计算机中心和分布在全国的10个数据处理中心组成的税务管理系统,负责纳税申报表的处理、年终所得税的汇算清缴、纳税资料的收集处理、税收审计的筛选、票据判读签定以及税务咨询服务等。

(五)强化为纳税人的服。为纳税人提供广泛、周到、形式多样的税法宣传和免费咨询服务,平缓了纳税人的抵触心理,增强了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和合作意识,为税源管理创造了条件。在美国,税务当局为纳税人提供的服务内容和形式很多,且都是免费的。哥伦比亚为了密切征纳双方关系,创建了国家税收学校,向公共和私人部门提供税法方面的指导。德国成立了纳税人协会,办有《纳税人》月刊,并建立了专业数据库,每天24小时不间断地为会员提供税务信息服务。澳大利亚税务局称服务对象为顾客。他们规定了纳税服务标准,并加以量化;设立顾客服务中心,为顾客提供直接上门咨询及完税服务。为了向纳税人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韩国国税厅于2001年3月建立了韩国国家税务呼叫服务中心。呼叫中心由101名经验丰富的税务官员组成,工作覆盖面为全国纳税人。

(六)鼓励纳税人自觉、及时改正已发生的漏报收入和高估成本的错误。哥伦比亚当局依据纳税人对漏报收入和高估成本的承认和改正时间区别情况予以处罚。对某些过失行为——主要是“不准确陈述”,即漏报收入和高估成本——实行罚款,罚款金额相当于税款低估额金额的160%,如果纳税人迅速承认错误,还可酌减。纳税人可以在税收管理当局发现错误之前进行纠正,并只须付10%的罚金;如果纳税人同意在开始进行实地审计时支付罚金,罚金则是少纳税款额的20%;如果在案件提交法院之前,纳税人接受了税收管理当局正式发出的补纳税命令,那么罚款金额将是少纳税款额的40%;如果纳税人在案件提交法院之后,但在最终裁决之前同意补缴税款,那么罚款金额将是少纳税款的80%。这样人们更愿意迅速支付罚金了。在审计税收申报表过程中,大约80%到90%的争议是通过罚款20%到40%解决的。

(七)实现了部门间信息的共享。在美国,由于现代化的手段使各部门联网、信息共享,税务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或银行等部门代收,他们只要对其进行监管就行了。在哥伦比亚,银行、信用卡的发行人和公证行都有义务向税收管理当局报告交易量超过一定金额的个人或公司信息,当局据此对那些从未申报的纳税人进行审计。阿根廷税法规定政府部门及公共服务部门(包括金融)信息资料必须与税务机关共享,不得对税务部门保密。该国利用计算机技术建立税务、海关、银行、企业及社会各部门的监控网络,监控95%的税收收入以及划转、追缴税款。

(八)国家赋予税务机关更宽泛的执法权力。有些国家对违反税收管理规定者有停止其营业的权利。比如,哥伦比亚国家税务局被授权对那些不向顾客签写收据或开立一套以上账户的公司处以停止营业的处罚,税务管理当局会在勒令停业一天的商店门前贴出“因逃税而停业”的公告,电视节目也会做相应报道。土耳其税务机关为了防止纳税人不使用发票,在各地派出许多检查人员进行巡查,第一次发出警告,第二次给予罚款,第三次勒令停业。玻利维亚和乌拉圭对不遵守税法或增值税有关规定的实体广泛实行暂停营业的惩罚,对那些未对买主开出合格发票的公司处以关闭7天的惩罚。

有些国家有控制离境人员的清税权利。泰国规定,离境人员必须办理清税手续,由各地税务机关签发离境人员清税证明,并在国际机场、边境、码头、车站等设立检查站,与海关、边防站联合办公,检查离境人员的纳税情况,对没有时间办理清税证明的,经税务检查官同意方可获准离境,但必须提供保证人、银行存款账号,有地产的要提供地产证件,有担保人的可以发给一次清税证明或多次出入境证明。美国也实行离境许可证制度,包括美国公民在内的一切应纳税者在离开美国时必须出示签发离境许可证后方可出境。

四、加强我国税源管理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现阶段税源管理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因地制宜,在大胆借鉴国外税源管理先进经验的同时,不断完善税源管理的基础环节,加强制度建设,建立适应我国国情的能够充分发挥效能的税源管理新模式。

(一)建立以税源专业化管理和社会化管理相结合的税源监控新格局

第一,建立分类分税种的专业化税源管理体系。这一思路是以我国现行征管模式为基础,在征收、管理、稽查三个环节进一步强化税源管理,特别是完善管理环节对税源的管理。其基本原理是:在税源管理上,以各税种为对象,综合归集税收工作中涉税环节产生和反馈的以及社会各种渠道获得的各税种信息,分类分税种进行监控、研究和分析,把握各税种的静态状况和动态变化规律,发掘征管的薄弱环节,以掌握存量税源、挖掘潜在税源,最大限度地缩小潜在税源和实际税收之间的差距,实现税源管理的目标。分类分税种专业化税源管理的运作,主要是通过分税种税源信息采集、税源监控和税源分析三个基本程序,切实掌握税源的存在、发展和变化情况,堵塞税收漏洞。(1)税源信息采集。它是分税种管理的起点,通过各种渠道收集与税收征管工作相关的信息,包括数据、文字、图形等,并对信息进行初步加工、整理、筛选,为税源监控和分析提供依据。(2)税源监控。它是指以寻找最佳征税区间或征税点、实现税收增长为目的,以GDP、税收收入等经济指标为对象,通过对宏观、微观信息的进一步加工和利用,实现对经济税源的统计、预测、监督和控制。其中,纳税评估是税源监控的最主要环节。一般来讲,纳税评估主要是从纳税人办理日常涉税事宜和税务机关税源调查取得信息,特别是从征收环节采集掌握的涉税信息,运用一定技术方法和手段,对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分析和综合评价,及时发现、纠正和处理纳税人纳税行为中的错误和异常申报问题的管理工作。纳税评估工作紧紧依托计算机网络,科学运用综合经济指标,实现对纳税人纳税行为的全面分析、监控、测算、减少管理的盲目性,把握管理的主动权,切实解决异常申报和申报不实的问题,缩小纳税人申报的税款与依法应缴潜在税款之间的差距。(3)税源分析。它是对分类分税种专业化管理过程中税源采集、监控的大量税源信息进行归纳、分析,从而揭示经济税源现象的本质,反映税源发展变化内在规律,为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税源分析分为收入构成分析、收入特点分析、经济税源变化分析、征收管理薄弱分析、重点企业解剖和收入预测。

第二,加强协税护税网络建设,建立社会化的税源监控格局。具体来说,在税源户管理上,要强化与工商行政管理、公安、街道办事处的协作,尽量避免漏征漏管现象的发生;在纳税申报和税款入库上,要强化与金融、海关等部门的协作;在税收稽查上,要强化与审计、公检法等部门的协作。同时通过建立税收违法事件有奖举报制度,充分调动广大人民群众协税护税的积极性。

(二)理顺机构设置,明确职责范围,为强化税源管理提供组织保障

新税收征管模式要求执行全国统一的征管业务操作规范,使用全国统一开发的征管软件,这对征管机构的设置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应把征管机构的设置作为建立新的税收征管模式的核心来考核。税收管理机构的设置首先面临的是应该如何组织其人力资源和非人力资源来更好地实现该组织机构的总体目标这一基本问题,也就是税收管理的组织形式问题。根据组织理论学说,对私人部门和公共部门的机构设置有三种最常见的模式,即(1)以产品为基础的模式;(2)以职能为基础的模式;(3)以客户为基础的模式。与之相适应,世界各国在税收管理中通常也是根据税种模式(tax-based model)、职能模式(function-based model)或纳税人模式(客户模式)(client-based model)来设置组织机构的(查尔斯·L·维隆、约翰·布朗多尔,1999)。绝大多数国家的税收管理机构都可以归类为上述常见模式中的一种,但有些税务管理机构明显带有上述三种模式的综合特征。鉴于税收管理的主要目标是培养纳税人自觉履行纳税义务的意识,以最低成本组织征收应征的税款,不断提高税务人员的行政效率,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维护税收制度的完整统一,上述三种模式在实现这一目标方面各有其优缺点。

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建议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一级税务局,按税种类型和职能分工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在地市级和县级税务局,按职能分工和纳税人类型相结合模式设置内部机构。市级税务局应设立专门负责对重点税源户监管的机构,县级税务局直接负责重点税源户的监管,县以下不再设分局,恢复中心税务所建制。在理顺机构设置的同时,明确各机构的职责范围,实现四个“统一”,即统一机构名称、统一机构职能、统一征管流程、统一征管软件,规范征管工作。

(三)建立统一的纳税人登记代码及其管理制度

税务登记既是纳税人取得合法纳税地位、享有广泛税收权益的重要程序,也是税务机关全面了解纳税人基本情况、掌握税源分布变化情况、有效加强税收征管的重要环节,又是加强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为此,需要建立和完善全国统一的纳税登记代码制度,对个人和企业法人都由税务机关分配给唯一的纳税代码,明确该代码的使用范围和管理要求,使该代码与企业、个人的生产经营活动、社会信用等情况相关联,以便建立税收管理信息网络,实现信息共享和系统控制。建立该项制度的目标是能够及时发现未登记的纳税人,使潜在纳税人与注册纳税人之间的差距最小化,解决目前存在的漏征漏管问题。

(四)完善重点税源管理办法

由于管理资源的相对稀缺,要对所有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实行全面的税源监控管理未免太过于理想化。因此,按照经济学的成本——效益原则,应在税源管理方面分清轻重缓急,讲究放率。自国家税务总局2000年1月起在全国税务系统开展重点企业税源监控工作开始至今,我国已初步建立起全国统一的重点税源监控体系。但在重点税源管理实践中仍然存在着诸如组织机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数据采集不完整以及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等问题,亟需不断加以完善。

针对以上问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重点税源的管理:(1)建立重点税源管理制度,细化工作岗位,明确岗位职责,统一工作规范,以确保重点税源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2)根据税收管理的目标和系统管理的要求,进一步完善纳税人申报制度,特别是要明确重点税源纳税人自行申报资料的内容,制定统一的税务会计报表,规范申报格式,加大纳税人如实申报的义务,通过强化这一环节,尽量收集有效的税源管理信息,堵塞信息不对称带来的管理上的漏洞。(3)随着CTAIS征管软件在全国范围内的推广应用,应尽快建立配套的重点税源信息监控及分析管理系统,逐步实现重点税源数据库数据采集、数据处理、数据核实和数据分析的计算机化和数据传递的网络化,并建立即时信息和历史数据查询系统。这样,不仅能大大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的时效性和科学性,也将减轻数据录入的工作量,提高工作效率,并为最终实现对整体税源全面监控管理奠定基础。(4)充分运用科学的分析和预测方法,提高重点税源监控管理水平。税收收入分析预测是指在经济理论的指导下,根据经济和税收资料,在定性分析的基础上。运用定量分析,对税收变化因素和税收发展趋势进行分析和预测,它是重点税源管理的核心和灵魂。

(五)尽快推进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

我国已经加入世贸组织,需要按世贸组织的规则要求增加各项法律法规的透明度。税收法律法规作为国家实施宏观调控的重要财政政策工具,尤其需要增加透明度。不仅其制订过程要公开透明,其执行过程也要公开透明,使市场活动的主体能够充分行使知情权,确信竞争条件是公平的、非歧视性的。这就要求尽快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这是实现税收征管目标的重要制度保障,也是落实各部门职责,促进依法行政、强化税源管理的重要措施。在这方面,近年来各地已做了许多有益的尝试,建议在总结各地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配合机构设置和职能的统一调整,建立全国统一规范的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执法依据、执法职责及执法程序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统一的税务执法文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做到执法依据公开、执法程序公开、处罚结果公开、行政救济公开、服务标准公开,加大依法治税的力度,为市场行为主体提供公平竞争的税收环境。同时,在机构内部,要建立税务行政执法检查监督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税务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度、税务行政执法教育培训制度和税务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以便于上级对下级工作的指导监督、部门之间的相互监督以及社会公众对税务机关的监督,确保税源管理职责的落实,促进税务系统的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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