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审计的六个重点环节,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环节论文,重点论文,探矿权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探矿权审批(配置)环节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土部门代表政府行使矿产资源的审批权。但是由于探矿权市场发育不完全,部分地方政府越权主导了探矿权的配置,主要有三种表现形式:一是党政主要领导以“批条子”“下指示”等方式直接干预探矿权的审批;二是以集体决策的方式干预探矿权审批,如以党政会议纪要、专题会议纪要、资源委员会研究的方式决定探矿权的归属;三是通过资源配置的方式,将探矿权配置与招商引资挂钩,给企业分配探矿权以吸引投资。地方政府干预探矿权审批的方式与中央提出的“让市场成为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精神背道而驰,其背后暗藏的往往是权钱交易。 探矿权设立环节 国家对探矿权的设立实行以市场为主导的分级分类审批制度。分级是指根据矿产种类和规模分别由国土资源部和地方国土部门进行审批。以煤炭为例,勘查区超过30平方公里的由国土资源部审批,低于30平方公里的可以由省级人民政府国土部门审批。分类按照矿产资源的勘探风险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矿产:一类矿产属于高风险矿种,允许进行风险探矿;二类矿产是低风险矿种,必须以协议出让或者招拍挂方式取得;三类矿产主要是石料、黏土等无风险的地表矿产,这类矿产不设探矿权,直接办理采矿权。 在探矿权设立环节发现的问题有三种:一是低风险矿种探矿权未通过招拍挂出让。如煤、铁、石油等低风险的二类矿种,本应该通过市场自由竞争来取得,但是由于审批环节出了问题,探矿权没有经过招拍挂程序出让,而是以低价甚至无偿的方式分配给企业。二是非风险探矿以风险探矿的名义无偿划拨。按照规定,矿产勘查工作空白区的高风险矿种才可以“申请在先”的方式进行风险探矿。但是有些以往有过矿产勘查工作甚至是国家出资探明矿产地的区域仍然批准“风险探矿”。三是化整为零越权审批探矿权。有的地方国土部门为了规避大矿需由国土资源部进行审批的规定,将一宗完整的矿产地人为分割成小矿进行审批。 地质勘探环节 根据《国务院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申请国家出资勘查并已经探明矿产地区块探矿权的,探矿权申请人应当缴纳经评估确认的国家出资勘查的探矿权价款。随着审计内容的不断深入和延展,勘探环节的问题逐渐显现出来:一是国有地勘单位损公肥私,私卖地勘资料。国有地勘单位掌握着区域矿产的重要信息,有的地勘单位将掌握的信息以合作的形式变相出卖,收取合作费用或信息咨询费牟利;还有的地勘单位成立新公司,将国有出资勘查形成的成果转移到公司,再由公司出面申请探矿权,并通过转让和合作获利,将本来属于国家的勘探收益转为已有。二是地方政府隐瞒勘探成果,并以此招商引资。地方政府通过融资渠道调集国有地勘单位对资源富集地出资勘探,形成资源储量的初步成果,然后以资源换取客商投资。勘探完成后,勘探的成果成了招商引资的砝码,分片划块以“风险勘探”的名义配置给客商,以换取投资甚至是领导个人私利。 探矿权变更环节 为了促进探矿权依法转让,避免出现倒矿卖矿、炒卖资源的情况,国家对探矿权转让有严格规定,其中有三条核心内容:一是完成最低地质勘查投入;二是依法缴足价款:三是国有出资形成的探矿权要经评估和认定。在审计中,有三类问题比较常见:一是转让变新立,即将不具备转让条件的探矿权直接办理新立探矿权。二是分立变新立,即将已经设立探矿权并且投入勘探的区块分割出来,直接设立新的探矿权。这两种方法规避了探矿权转让的规定,也规避了需要缴纳所得税。三是违规办理延续,按规定,同一勘查阶段只能保留三年,超过期限的应当缩减一半的勘查面积,但是有些企业取得探矿权后“圈而不探”,坐等矿权升值后卖出,国土部门却违规为其办理矿权延续,甚至采取直接提升勘查阶段的方式违规办理变更。 矿产资源整合环节 根据规定,一个矿区只能有一个开发主体,确定开发主体后,由开发主体整合矿区内的其他开发企业。整合的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双方通过谈判形成整合价格,整合方一次性购买被整合方的矿权和形成的资产;二是涉及整合的企业共同组建一个新的公司,由新公司作为主体进行开发;三是按照勘探投入设定系数,赔偿被整合方。 矿产资源的整合工作是两条线并行:一条线是行政干预,即由政府和国土、财政、发改等部门共同成立整合工作领导小组推进整合工作,形成整合方案,联络整合企业,召开整合会议,评估被整合矿权;另一条线是商业谈判,即整合和被整合双方就合作、赔偿等事宜展开谈判,确定合作方式、补偿价格等。两条线交织在一起就形成了行政权力和市场行为的交叉,也形成了整合主体、地方政府、被整合企业三者的价格博弈。在三方博弈下,资源整合容易出现国有企业让利民营公司,领导干部从中收取回扣,或者先定价再评估,评估报告弄虚作假等问题。 股权转让环节 在实际操作中,为了规避国家规定和逃避缴纳所得税,探矿权企业往往采取股权转让的方式变相倒卖探矿权。民营企业通过前面五个环节违规获得的利益,在这个环节得以套现。审计时应重点关注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之间的股权转让。通过分析涉矿企业工商变更数据可以有效锁定可疑矿权,是审计发现问题的重要抓手。此外,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偷逃所得税的问题比较突出。炒矿者为了获得最大利益,通常采取“阴阳合同”的方式来逃税。这些企业和个人在转让股权时,按照矿权的实际价格获得了巨额利益,但是在工商变更时提交按注册资本金原价转让的合同,进一步掏空了国家收益。 现阶段,探矿权审计还应该注重对全局的把握,将分析问题的层面提高到一个矿区甚至一个地区的矿产资源,而不仅仅是盯住几宗矿权。在审计工作中,要拓展审计思路,更加注重揭示矿产资源领域内存在的普遍性、体制性问题。探矿权审计的六个关键环节_矿产论文
探矿权审计的六个关键环节_矿产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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