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地租约以及对象选择:来自农户问卷的证据,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农地论文,租约论文,农户论文,问卷论文,证据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问题提出 农地租赁及其合约选择问题,一直以来是学术界重视的前沿研究领域。已有文献主要关注于合约类型(如定额租约、分成合约)、合约期限(如短期合约、长期合约)(Cheung,1969)、合约形式(如口头合约、书面合约)(Allen等,1992)、合约治理机制(如关系治理、合约治理)(罗必良,2010)等,而较少关注缔约对象选择问题。不仅如此,虽然研究者注意到社会关系嵌入导致市场分割(Macours,2014),但侧重于比较亲属与非亲属等不同缔约对象之间的市场差异性,例如分成制合约效率差异(Sadoulet等,1997)、租赁价格差异(Siles等,2000)、流转行为与规模差异(Holden等,2005)、合约形式差异(Noev,2008)、农业产出差异(Jin等,2009)、农地投资行为差异等。在中国,由于农地经营权依附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因此在农地流转中占主导地位的流转方式即为农地租赁。因此,深化对农户在农地租约中缔约对象选择及其机理的理解,特别是我国加快推进农地流转的现实背景下,尤具理论与实践意义。 事实上,农地租赁市场普遍存在市场化交易和非市场化交易。一方面,在整体上,农地租赁主要发生于亲戚、朋友、邻居等熟人之间(Belay等,2004;Gao等,2012)。对中国17个省份的调查表明,2005年农户转出农地中,高达87.6%转给了同村亲戚或其他村民;2008年这一比例为79.2%,但农户转入土地却有87.2%来自于同村亲戚或其他村民。另一方面,在区域上,农地租赁范围扩大,参与主体趋于多元化(Noev,2008)。根据江苏省农林厅统计资料,2007年农地转出给种养大户和农业龙头企业的土地面积占比分别为48.61%和26.71%。 在解释土地租赁缔约对象选择问题时,Jin等(2009)认为,村集体限制农地流转范围,使农地租赁范围受限于亲友邻居。其困难在于,即便村集体不限制农地流转去向,农地流转同样主要发生于熟人之间。Xu等(2004)关注了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认为进城农民缺乏社会保障和面临潜在的失业风险使其不可能放弃土地而仅仅是短期内将农地流转给亲戚朋友,但忽视了较低发育水平的农地流转市场存在较高的交易费用。Siles等(2000)、Macours等(2004)则认为,信任和社会资本影响农地交易市场的缔约对象选择。研究者强调缔约双方的交易关系产生较低的交易费用(Sadoulet等,1997;Brandt等,2002;Tefera等,2013),但忽视了乡土社会背景下人地关系的严酷性。可见,已有文献虽然注意到土地保障功能的重要性,但着重从交易费用的角度进行定性解释。 必须注意的是,乡土社会背景下特殊的人地关系与交易关系对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的影响尤其值得重视。过于强调交易关系的特殊性,可能忽略对人地关系的理解。因此,有必要将两者进行结合。一方面,土地并非一般商品,农户对土地的依赖性使土地保障功能属性与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紧密联系在一起,从而意味农户农地流转具有收益最大化和风险最小化的双重决策目标。另一方面,特殊的人地关系引发了特殊的交易关系,土地可以作为连接社区和加强熟人间社会关系的工具,从而意味农地流转并非简单的经济利益权衡,也可能是社会关系网络的投资和积累。 本文从农户农地出租的角度,将承租的缔约主体分为“关系主体”(亲友邻居)与“社会主体”(包括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农业合作社、农业企业),将由此形成的租赁合约分为“关系型合约”和“要素型合约”。一般而言,“关系型合约”面临合约不稳定性、缺乏治理规制而往往隐含交易风险(Woldeamanuel等,2012),但为什么农户的农地流转依然选择“关系型合约”?对农民而言,土地并非一般商品,而是其身份、文化和社会关系的一部分(Robison等,2015),为什么农地流转会出现缔约主体多元化?鉴于此,本文试图构建“土地依赖—交易费用—农地流转收益—缔约对象选择”的理论框架,建立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的决策模型,并分别从合约类型选择和主体类型选择两个方面进行实证分析。 二、理论与假说 (一)情景分析:初始假定 1.土地依赖与缔约类型选择。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反映在土地依附性、家庭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3个方面的差异。农户对土地和亲友邻居的依赖、家庭和社会保障水平是两种保证农户生存安全的替代机制,使农户农地流转具有风险最小化和收益最大化的双重决策目标。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外出务工面临失业风险,土地仍然承担生存保障、失业保障和养老保障等功能(Xu等,2004)。同时,亲友邻居间互惠关系成为农户寻求生存安全的替代方式,土地成为连接社区和加强熟人间社会关系的工具,从而强化了乡土社会的“差序格局”。因此,农户不敢轻易转出土地而倾向于选择“关系型合约”。 2.交易费用与缔约对象选择。威廉姆森的交易费用范式关注了资产专用性、交易频率(规模)和不确定性对交易费用的影响(Williamson,1985)。农业资产专用性和固定性降低土地的可交易性,进而阻碍土地转出(张忠明等,2014)。农地细碎化增加了交易频率,使单位协商和合约实施成本较高,农户选择将农地转出给亲戚、朋友和同村村民(Dong,1996)。地权不稳定性限制了土地交易范围(Lanjouw等,2002),进而影响缔约对象选择(Macours等,2004)。由于信息不对称性和不完全性,缔约主体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和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同样影响缔约对象选择。 缔约双方的关系强度极大地影响交易性质,社会关系网络与土地流转中介组织是两种降低农地流转交易费用的替代机制。乡土社会背景下,村庄内部信息公开、对称,人情关系、信任和声誉机制、重复博弈约束农地缔约双方的行为。信任和社会资本影响缔约对象选择(Siles等,2000;Macours等,2004)。与非亲友间缔约相比,亲友间缔约的搜寻成本较低(Le等,2013),容易商议和实施对缔约双方有利的合同条款(Otsuka等,1988),存在较少的监督成本、道德风险、事后机会主义行为和农地纠纷(Sadoulet等,1997;Crookes等,2001;Woldeamanuel等,2012;Le等,2013)。因此,在农地市场发育水平低、土地流转中介组织不完善的情况下,信任与社会关系网络有助于降低农地流转的交易费用,进而促使农户选择“关系主体”。 3.农地流转收益与缔约对象选择。从收益成本的角度,农户将农地流转给社会主体具有以下特点:在品种选择、种植成本、市场风险控制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刘向南等,2010);可以获取流转租金甚至是收益分红,同时成为雇工而获得就业机会(郝丽丽等,2015)。租金差异显著影响农地转出对象选择,市场化流转租金超过熟人间流转租金越多,农户倾向于将农地转给“社会主体”(孔祥智等,2010)。 (二)农户决策模型与假说 因此,农地流转缔约对象选择的决策为: 第一种情形: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则n年内其期望收益为: 第二种情形:农户选择“要素型合约”,则n年内其期望收益为: 假说1:农户对土地的依附性越大,越倾向于选择“关系型合约”;相反,家庭或社会保障水平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要素型合约”。 其次,从(6)式看,不同缔约对象的交易费用差异越大,(6)式越容易成立。换言之,不同缔约对象的交易费用差异与其选择“关系型合约”的可能性成正比,而与其选择“要素型合约”的可能性成反比。 假说2: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地转给社会主体的交易费用相对较多,农户倾向于选择“关系型合约”;反之,则选择“要素型合约”。 再次,从(6)式看,不同缔约对象的农地流转收益差异越大,(6)式越不容易成立。换言之,不同缔约对象的农地流转收益差异与其选择“要素型合约”的可能性成正比。 假说3: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地转给社会主体的农地流转收益相对较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要素型合约”。 三、计量分析Ⅰ:合约类型的选择——基于全国样本 (一)数据来源与基本判断 本课题组于2011年8月至2012年2月进行全国26个省份的抽样问卷调查,共发放1000份调查问卷,有效问卷890份,有效率为89.00%。在890个样本中,转出农地的样本农户有192个,其中,有11个农户同时将农地转给两种不同的缔约主体。这里重点考察全国192个样本农户所签订的203份合约。 1.合约类型的分布情况。从表1可知,在192个样本农户中,不仅有66.01%的农户将农地转给亲友邻居,而且流转的农地在全部流转面积中的比例高达80.48%。可见,农户对关系型合约具有强烈的选择倾向,表现出明显的亲缘与地缘特征。 2.不同合约的异质性检验。采用独立样本T检验进一步考察农户农地流转的合约类型选择(见表2)。可以发现,无论是农地流转的全国市场还是区域市场,农地转出租金和转出面积在“关系型合约”与“要素型合约”之间均存在显著差异。其中,“关系型合约”的流转租金显著较低。此外,与区域农地流转市场相比,全国农地流转市场的转出租金和转出面积差异更加明显。 (二)模型设定 本文利用Logistic模型验证上述决策机理中的假说。农地流转合约类型选择,属于二元选择问题,适合采用Logistic模型,其基本形式为: 则Logistic模型是一个线性估计模型,其形式为: (三)变量选择与统计描述 根据图1,本文设置的主要变量包括(见下页表3): (1)土地依赖体现在土地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水平两个方面,采用“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和“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测度。 (2)交易费用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规模和不确定性3个维度。其中,资产专用性采用“土地肥力”、“农户平均参加农业技能培训的人次”、“近三代生活在本村”和“地块类型”测度;交易规模采用“农地转出面积占家庭承包面积的比重”测度;不确定性采用“农地调整”、“农地转出价格决定权”和“农地流转合同形式”测度。 (3)农地流转收益采用“农地转出租金的自然对数值”测度。 (4)控制变量中,主要考虑农地市场发育程度,采用“农地转出方式”测度。 从表3可知,与“要素型合约”相比,“关系型合约”具有以下特征:专用性社区资本较多;地权不稳定性较大;农地流转规模较高,波动性较小;农地转出租金较低,波动性较大。 (四)计量结果与分析 从第53页表4可知,计量结果基本验证了前文的假说。为进一步分析计量结果的稳健性,本文纳入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可见,计量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土地依赖、交易费用和农地流转收益对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1)土地依附性越高,农户越倾向于选择“关系型合约”。(2)非专用土地资产促进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但考虑农地市场发育程度时,其影响作用不再显著。(3)专用性社区资本促进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但考虑农地流转收益和农地市场发育程度时,其影响作用不再显著。(4)农地流转的交易规模越高,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的可能性越大。(5)合约稳定性和农地流转收益促进农户选择“要素型合约”。 四、计量分析Ⅱ:缔约对象的选择——基于广东样本 为了进一步考察农户农地转出的缔约对象选择,有必要进行分类参考。但由于全国样本农户只签订了203份合约,并且缔约对象集中分布于亲友邻居之间,不能满足分类参考的要求,为此进一步以广东的农户问卷进行补充研究。 (一)数据来源 本课题组于2014年进行广东省抽样问卷调查,共发放3000份调查问卷,有效问卷2779份,有效率为92.63%。在2779个样本中,转出农地的样本农户有285个,其中,有48个农户同时将农地转给两种不同的缔约主体,有7个农户将农地转给3种不同的缔约主体,这里主要考察广东省285个样本农户所签订的340份合约。 1.样本户农地流转缔约对象的分布情况 从表5可知,在区域上,农地流转缔约主体呈现多元化。广东省有59.12%的农户将农地转给社会主体(包括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占全部转出农地面积的比例高达77.04%。 2.广东省农地流转市场的异质性检验 基于课题组的2013年广东省农户问卷数据,利用独立样本T检验来考察农户在农地流转中针对不同的缔约主体所表达的定价机制。 由下页表6可知,农地流转租金在“亲友邻居”与“社会主体”之间存在显著差异,再次证明了亲友邻居间土地交易存在显著较低的价格。此外,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与亲友邻居的农地转出租金差异,依次递增。 (二)模型设定 以选择“亲友邻居”作为参照组,定义为y=0;选择“普通农户”为y=1,“生产大户”为y=2,“农业企业”为y=3①。因变量为离散型,类别为3类及以上,且类别之间并无序列关系,因此采用多元Logistic模型。其基本形式为: (三)变量选择与统计描述 根据图1,各变量定义与统计描述如表7所示。 (1)土地依赖体现在土地依附性和社会保障水平两个方面,采用“农业经营收入占家庭总收入比重”和“是否参加养老保险、合作医疗”测度。 (2)交易费用包括资产专用性、交易规模和不确定性3个维度。其中,资产专用性采用“土地肥力”、“农户平均参加农业技能培训的人次”、“近三代生活在本村”和“地块类型”测度;交易规模采用“农地转出面积占家庭承包面积的比重”测度;不确定性采用“农地调整”、“农地转出价格决定权”和“农地流转合同形式”测度。 (3)农地流转收益采用“农地转出租金的自然对数值”测度。 (4)控制变量中,主要考虑农地市场发育程度,采用“农地转出方式”测度。 从表7可知,与农地转给亲友邻居的市场特征相比,农地转给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和农业企业的市场具有以下特征:土地依附性较低、交易规模较小、地权稳定性和合约稳定性较高、农地转出租金和农地市场发育程度较高。 (四)计量结果与分析 从第56页表8可知,计量结果基本验证了前文的假说。为进一步分析计量结果的稳健性,本文纳入农地市场发育程度作为控制变量。可见,计量结果具有较好的稳健性,土地依赖、交易费用、农地流转收益以及农地市场发育程度对农地流转缔约主体多元化具有重要影响。具体而言:(1)土地依附性和非专用土地资产抑制农地转给普通农户,但考虑农地市场发育时,其影响作用不再显著。(2)专用性人力资本促进农地转给生产大户。(3)非专用地理位置促进农地转给农业企业。(4)地权不稳定性抑制农地转给普通农户和生产大户。(5)合约稳定性、农地流转收益和农地市场发育促进农地转给生产大户和农业企业。 五、结论与讨论 (一)主要结论 本文将农地缔约主体分为“关系主体”与“社会主体”,进而将农地流转合约分为“关系型合约”和“要素型合约”,构建了“土地依赖—交易费用—农地流转收益—缔约对象选择”的理论框架,并对其进行实证分析。主要结论:(1)在全国整体上,亲友邻居间土地交易存在显著较低的价格,而且农地转出面积在“亲友邻居”与“社会主体”之间也存在显著差异;在区域上,亲友邻居间土地交易同样存在显著较低的价格,而且普通农户、生产大户、农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与亲友邻居的农地转出租金差异依次递增。(2)基于全国的调查样本表明,土地依附性、非专用土地资产、专用性社区资本和交易规模对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合约稳定性和农地流转收益则显著促进农户选择“要素型合约”。(3)基于广东省的调查样本表明,专用性人力资本、交易规模、非专用地理位置、合约稳定性、农地流转收益和农地市场发育对农地流转缔约主体多元化具有显著的促进作用,而土地依附性、非专用土地资产和地权不稳定性则存在显著的抑制作用。 (二)进一步讨论 重新审视本文的计量结果可以发现,农户合约选择、农地流转缔约主体选择的影响因素中,不仅与威廉姆森交易费用范式中的资产专用性、交易规模和不确定性相关,而且土地依赖、社会关系网络、农地流转收益和农地市场发育同样存在显著影响。这意味,其一,土地租赁缔约对象选择的成因,不局限于反映交易关系的交易特性,同时,还包括反映人地关系的土地依赖性。其二,在乡土社会背景下,缔约双方的关系强度极大地影响交易性质,例如专用性社区资本促进农户选择“关系型合约”。其三,农地市场发育程度的提高和合理的农地流转收益有助于促进农地流转缔约主体多元化。 值得注意的是,社会保障水平对合约选择和主体选择都不存在统计上的显著影响。其可能的原因:第一,当前的农村社会保障水平不健全,不足以成为降低农户对土地和亲友邻居依赖的替代机制。事实上,全国和广东的调查问卷表明,参与“关系型合约”和“要素型合约”的不同农户群体享有的社会保障水平不存在显著差异。第二,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体现在土地依附性、家庭保障水平和社会保障水平3个方面的不同。虽然农户对土地和亲友邻居的依赖、家庭和社会保障水平是两种确保农户生存安全的替代机制,但并不意味农户需要在两者中选择其一,相反,农户可能在享有农村社会保障福利的同时,预期土地持续升值、恋农情结和惜土心理、对社会保障水平预期不足等原因而致使其继续持有土地。 本文更关心的问题是,“关系型合约”面临合约不稳定性、缺乏治理规制而往往隐含交易风险,为什么农户农地流转依然选择“关系型合约”?其一,在农村社会保障不健全和外出务工收入不稳定的情况下,农户生存保障离不开对土地和亲友邻居的依赖,农户随时可能收回土地。经营预期和流转期限的不确定性严重影响“要素型合约”的稳定性。其二,熟人间农地流转便于相互协商和随时收回土地,使农户灵活地进入和退出农地流转市场,从而保持“关系型合约”的灵活性。其三,乡土社会的人情关系、信任和声誉机制以及重复博弈约束农地流转缔约双方的行为,信任和社会关系网络降低农地流转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的交易费用,从而确保“关系型合约”的稳定性。 既然农户生存保障依赖于土地和亲友邻居,社会关系网络成为降低农地流转交易费用的机制,那么,为什么农地流转会出现多元化缔约主体?特殊的人地关系与交易关系分别存在什么样的替代机制呢?其一,非农就业稳定、社会保障健全成为农户对土地和亲友邻居依赖的替代机制,弱化了农户对土地的依赖程度,进而促进农户选择“要素型合约”。其二,农地流转市场发育和土地中介组织完善成为替代社会关系网络而降低农地流转交易费用的机制,从而促进农户选择“要素型合约”。其三,在人地关系和交易关系都出现市场化的替代机制时,合理的农地流转收益有助于促进农地流转缔约主体多元化。 ①农户还会选择将农地转给农业合作社,但通常是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参与,并非土地经营权的交易。因此,本文不考察这类流转的动因。标签: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论文; 交易费用理论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