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监理审计的特点_公司法论文

英国监理审计的特点_公司法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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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监事制度是按“三权分立”的原则加以设计的。股东大会是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处于立法机关的地位;董事会受股东大会委托,在公司内部从事经营管理活动,处于行政机关的地位;监事会负责检查董事会的工作,监督其按股东大会所确定的基本方针诚实可靠地经营公司业务,处于司法机关地位。这三个机关相互配合、相互牵制,保证了公司的健全发展。英国公司法中的监事制度中包含着会计师制度,监事制度与会计师制度浑然结

成一体。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法律赋予监事强制审计权。法律规定,凡属两权分离的公司均需推行监事审计制度。18世纪初,由于英国一些公司搞股份投机,发生多次欺诈事件,使投资者蒙受了重大损失。为此,英国政府制定了严格的政策,限制公司的成立。工业革命以后,随着英国资本主义的发展,企业的经济活动也逐渐活跃起来。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1844年,英国制定了首部《公司法》,开始实行强制的监事制度。该法明确规定,股东可推选代表担任监事,对公司日常会计账簿和年度报表进行审核;审计后的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应一并在股东大会召开前10日送至全体股东,并报公司注册机关备案。但当时的英国正处于自由主义的鼎盛时期,对企业管制过多的行为是不受欢迎的。因此,1856年的《公司法》修正了过去有关审计工作的规定,将强制审计改为自愿审计。1878年格拉斯哥银行舞弊丑闻的败露,为放松管制敲响了警钟。1879年英国通过新的《公司法》,规定所有经过注册的有限公司制银行每年必须接受审计;1890年《公司法》进一步规定,所有股份公司均应实行强制审计制度。法律的明确规定,无疑大大提高了监事审计的地位。

审计独立性强。1976年的英国《公司法》规定,监事如果辞任,必须提出书面辞任书。辞任书应记载必须向股东和债权人说明的理由。公司要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说明监事辞任原因,监事也可到会陈述意见。1989年《公司法》对监事的任免规定了一套完备的程序。如规定: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任,任期为一年。除非本人不再具备选任资格,股东大会已经做出选任其他人员代替现任监事的决议,或者本人已向公司提

出不再连任的书面通知,应退任的监事可以连任。根据股东大会的决议,监事于任期终了前解任或任期终了后不再连任,而选任其他人员。被提名解任的监事或退任的监事可以以书面方式陈述意见,而且可以要求公司将陈述意见呈报全体股东。监事也可以出席股东大会,在大会上陈述意见。以上有关监事任免的程序性条款,无疑大大增强了监事审计的独立性。

对监事的任职资格要求严格。将监事的任职资格限定在专业人员范围之内或更多地依赖公认会计师或审计法人。1845年英国议会对《公司法》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公司法》在肯定审计意义的基础上规定:监事可用公司的费用聘请有专业技能的会计师或其他人员充当其执行审计任务的助手。1856年《公司法》修改后规定监事不一定由股东担任。1862年议会颁布的《公司法》再次强调:监事不再必须是股东。《公司法》的此类改进,有助于改善监事审计的效果,加强对股份公司的监督。1948年颁布的《公司法》,将监事审计的资格限定在作为专业人员的特许会计师范围内,从而结束了监事审计多为外行审计的历史。1989年通过的《公司法》修正案规定,法人也可以担任公司的审计师。为保证监事的独立性,《公司法》明确规定公司负责人或雇员,公司负责人或雇员的合伙人或为其雇佣者,无资格被任命为公司的监事。

职权范围明确。1967年,《公司法》对监事的职权作了进一步具体规定。监事必须对其所检查的会计记录及其任期内提交股东大会的所有应公开的财务报表提出书面审计报告,并在股东大会上宣读。监事在准备其报告时,应履行调查义务,以便就以下事项形成自己的意见:公司是否有正式的会计账册,是否从未巡查的分店取得充分适当的报告书;公司编制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是否与日常会计账册及分店交来的报告书相符。1989年修订的《公司法》补充规定:如果监事认为公司尚未置备正式的会计账册,或他们尚未收到未巡查分店送来的用于审计的报告书,或公司编制的报表与会计账册不符,则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陈述;如果监事未能得到审计工作必须的全部信息和解释,也应在报告中陈述。为保证监事履行其职责,《公司法》一直赋予其较大的权力,如1989年《公司法》规定:公司监事有权随时抽查公司的账簿和凭单;必要时有权向公司索要上述资料并要求公司官员做出解释。应母公司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的下属企业及企业的审计师有义务向母公司的审计师提供相应的资料和解释。明确的职权范围有利于监事审计人员更加充分地发挥其独立性。

监事审计工作规范化。《公司法》要求监事定期出具监事审计报告书,并在报告书中陈述年度财务报表是否按公司法的规定编制,尤其要说明资产负债表是否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年末的财务状况,损益表是否真实公允地反映了公司当年的盈亏情况。此外,在报告书中还应对以下有关事项进行记录:公司不具有正规的会计账簿的情况;不能从未经巡查的分店中取得充分的报告书的情况;财务报表与会计账簿及报告书不相符的情况及其事实;不能获取审计所必需的各种资料和说明及其具体情况。此外,董事的报酬及年薪在20000英镑以上的职员的报酬,公司与董事间的重要合同以及未登记的借给董事的贷款,都应记录其详细情况;董事的报告书中记载的资料与财务报表不相符的情况及其事实等。以上这些规定表明英国监事审计工作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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