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女性在传统社会中地位的思考——以梅县客家妇女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梅县论文,为例论文,客家论文,妇女论文,地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442.64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4-2563(2004)04-0046-08
一、引子
本文的文书主要是指传统社会中宗族组织与民间社会中的经济与文化活动中的碑记、谱牒、契约、合同、算薄字据等。早在20世纪二三十年代,学界前辈陈翰笙、冯和法、傅衣凌等,就已注意到对古文书的搜集和研究。50年代,徽州民间契约文书的大量发现,显现了从民间发掘古文书的巨大潜力。本文的研究,缘于作者最近在梅县田野考察时,获见一批地方古文书,目前经作者整理入档的古文书有2000余件。从数量上看,梅县目前征集到的古文书虽然与上举徽州地区征集到的古文书无法相比,但令作者欣慰的是,这批古文书大部分仍可根据线索探寻到文中所载事件发生的地点与宗族,甚至可找到相关的家族当事人(或后裔)。
客家女性研究正日益受到学术界的关注,并已取得非常丰富的成果。从总体上看,论题比较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是泛论客家妇女的美德。二是泛论客家妇女奴仆的地位。实际上,仅仅从客家妇女被歧视、压迫者的角度去研究,难于客观反映她们的社会特质和遭遇。近年来,一些学者已根据田野考察资料撰写出一批视角或观点都令人耳目一新的报告。客家妇女不但在操持家务、勤于野外劳作诸方面扮演着很重要的角色,而且在传统家族与社会中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有关这方面的文章较多,下面介绍几个观点:
有学者从宗族历史角度去研究,发现在梅县的传统宗族中,“婆太”的地位相当高。如温氏宗族在梅县是一个大宗族,而在传统宗族社会中,该族11世祖“斋婆太”位极宗族祖神的地位。在族人的记忆中“斋婆太”是几百年来最受宗族裔孙崇拜的祖神。“每逢重要节日,族人祭斋婆太而不是祭斋公太。族内专门规定有祭斋婆太的纪念日,却未有专门祭拜公太的节日。”[1]又如丰顺县建桥镇(注:丰顺县建桥镇原属程乡县(即今梅县),明末划归丰顺县。)张氏宗族在当地是第一大宗族,而在该宗族中,最受崇敬的祖神为3世祖蓝氏婆太。(注:见文衍源的《丰顺县建桥镇建桥围的宗族与民俗》:……传张氏3世蓝氏婆太代夫子上京申冤:“历尽星霜进南京城,叩阍击鼓诉冤。金门刑具森严,气不少沮,登钉床,登铜靴,试见真情。天颜感动,奇冤得伸,佐公被罪释,祖业归还,转祸为福”。……“祭三祖妣蓝氏祝文”载:“……母仪足式,有志有勇……。代夫子以入京,千秋高义;纳后慈而传后,百世其昌。是巾帼之丈夫,……亦女界内之真豪杰……”。)
有学者从家庭劳动力结构去研究,认为就华南三大族群粤方言群、闽方言群、客家方言群而言,“客家妇女外出参与劳动的比例要高于闽、粤方言群的妇女”。[2](P137)
有学者从传统婚姻角度研究,“认为梅县的童婚率要高于其它地区;并认为旧时梅县童婚盛行是家庭、经济、社会文化习性的复合产物”。“童婚婚姻制度之所以盛行是有其社会基础的。妇女在家中不但要处理好夫妻关系,同时要处理好婆媳关系及妯娌关系,而婆媳关系往往又是家庭诸矛盾中的主要矛盾。”[3]
有学者从社会结构去研究,认为“客家妇女生活在以男性为核心的社会中,同样受到性别的压迫与不平等的待遇。她们在国家政治方面的权力基本被剥夺,国家系统的架构是男性的天下。不仅如此,在社会的基层结构中,特别是宗族系统里,她们同样是没有地位的受压迫者,是人微言轻依附男性天赐存在的附属品。”“客家妇女能赢得特别的社会地位,还因为她们往往是家族的实际管理者。”[4]
本文以粤东梅县民间古文书为重点,对客家女性在传统宗族社会中扮演的角色进行分析。研究基于如下考虑,一是因男性出外行商或漂洋过海找生计,女性在家中挑起理家的重担,充当了当家与持家的重要角色;二是这批文书时间上限可溯至清初康熙、雍正年间,下限则为民国,时间跨度近300年,通过长达几百年的历史文献的考察,可以较为系统地对客家妇女在宗族社会中的地位作一历史的透视。(注:这批古文书因历史悠久,部分已虫蛀残破,字迹难辨。因此,作者在整理引用时,将难辩或缺空的地方用“□”代替,部分依上下文估计明显是漏字或错别字之处的,加( )并植入参考字。)
二、从契约文书中看客家女性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
在传统社会中,民间契约文书的书写具有一定的格式,而且还约定俗成,除交易双方作为“法人”的“主立契人”要在契约中签字画押外,尚有“证人”如在场人、在见人、场见人、中人、见价人、执笔等角色,交易一旦成交,在场诸角色均可收到一个红包或接受“法人”的宴请招待。
考察客家女性在处理家庭重大事项中担当的角色,可从一个角度去解其在传统社会家庭中的地位。而对于家庭中共有财产的处理,特别是产权的变更即是重大事项之一。依作者目前搜集到的古文书看,粤东梅县的女性早在清初的家族共有财产产权变更中就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
(一)母亲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
有论者认为客家妇女在家庭中只限于“勤俭”二事,而“家政”大权,却掌握在男子手中,男子说了才算数。[5](P251)依作者考察,粤东梅县传统社会中的妇女肩负着操持家务的重任,而且有相当的古文书“法人”即“主立契人”是由女性“母”担当的。母是相对于子的,在契约文书中主立契人有“母”出现,应属母子同堂的根干家庭。在传统的宗法社会中,有“长子当父,长嫂当母”之说。既然长子、长嫂在家庭中具有威权,却仍要由“母”出面画押,甚至充当“证人”,如“领银”人或“见价”人等,可视为客家女性在家庭、家族中享有特殊威权的证明。
1.“母”、“叔婶”在产权交易中充当“法人”的角色
例一:本契为赠“质田租”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的“徐邱氏”。(白宫/B/乾/2)
立赠字徐邱氏先年出退有质田租二处……今因夫故无银使用情愿请得原中见识勷劝陈启伦手内增补价银壹伍钱正其田自增之后不得再□等情……乾隆三拾壹年拾月廿一日立邱氏(画押)
例二:本契为赠“质田”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的“钟黄氏”与其子。(白宫/B/干 /9)
立增字钟黄氏仝男文端等先年退出质田一处……今因乏用无措前来向得伦叔手内增过花边银伍员即日银字两交明白三面言定自增之日不得再增等情……乾隆五十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立增字钟黄氏(画押)仝男文端(画押)
例三:本契为绝增绝赎质田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的“钟黄氏”与其子。(白宫/乾/3/08)
元敬
立绝增绝赎字钟黄氏仝男文 文 先年退出有质田
端进
租一处土名祠堂冈又氏手退出质田租一处土名三家村吕姓门首横坑塘下与陈启伦为业价银租坵两契载明前经增找今因修整祖坟少钱帮费不愿收赎前来向得业人陈启伦手内共再增补足价钱柒千柒百文正即日钱字两交明白……
秉笔男 文端(画押)
乾隆伍拾柒壬子十一月廿立断赠断赎字钟黄氏(画押)
例四:本契为找断永远无赎无增(赠)卖房产等契,主立契人为梅县松口镇的“曾刘氏”与其子。(松/嘉/房/01)
立找断永远无赎无增(赠)契曾刘氏仝男曾添长承祖遗下有本乡下牛角塘面上右手横屋一连四间又横屋外添造一大间共有屋五间并带门首屋外前后一带地基及屋后菜地一所又屋后大路上粗(屎)缸一口昔年俱活卖与善宝李大爷兄弟为业四年限满……今自忖无力向赎情愿找断即日凭中见三面估值向印川李大爷兄弟手内找贴花边圆银肆拾柒大圆正……自找贴之后其屋宇地基菜地粗(屎)缸等项俱交印川李大爷兄弟永远管业刘氏母子日后永不得言赎亦不得言增……
嘉庆拾四年巳已岁十二月二十四日立找断永远无赎无增契曾刘氏(手印)
仝男曾添长(画押)
例五:本契为借字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的“刘阙、刘吴、刘梁氏”。(白宫/B/嘉/12)
立借字刘阙、刘吴、刘梁氏三房人等先年卖出有黄牛望岗沙坦一处上下两隔……今因父□坟墓破,请得邻亲相劝恳来复借花边银肆圆正又钱壹佰文正即日领讫三面言定其沙坦开复实在工本浩繁三房等委愿交与瑞等永远为业日后三房人等不得异言再借滋事等情……
吴 (画押)
嘉庆十七年十二月廿五日立永断字阙氏(画押)
梁 (面押)
2.“母”在产权交易中充当“证人”的角色
例一:本契为增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的熊某与其“母温氏”。(白宫/B/乾/1)立增字人熊云伯仝母温氏先年父宁生退出质田租三斗五升五合正……今母子……又向接吴友先手内增过田业价井银弍拾三正其田业自增之后交与接人自行耕住即日银字两交
仝母温氏(画押)
乾隆十二年丁卯十二月十二日云伯立(画押)
例二:本契为增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的何某与其“母吴氏”。(白宫/乾/4/02)
立增字人何清淑仝母吴氏因父仲兴丁卯年退质田柒坵内不允过耕经控州宪着词证人等押回接主过耕当日交割田租六升弍合五勺因载价不尽,众亲相劝吴友先手内先年接得父仲兴退出间田横屋后上片质田租六升弍合五勺向友先手内增过质田价井银柒正即日银字两文明(白)……
就日批明实领到增字内价银柒正……
仝母吴氏(画押)
乾隆已巳拾四年三月廿一日立增何清淑(画押)
例三:本契不是原件,而是梅县松口梁氏宗谱上的抄件,属卖屋宇地基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松口的梁某与其母“梁门钟氏”,“梁门钟氏”还是“在见领银人”。(松/梁/乾/契/12)
立卖契梁叔淳有官坪上围里自置屋宇并地基二间又带屋边龙眼树一条托中送与子育余大公出首承买言定价银弍拾陆正……
批明外酒食花押弍……
在见领银母梁门钟氏(画押)兄拔桂(画押)
乾隆二十四年六月十五日立
例四:本契不是原件,而是梅县松口梁氏宗谱上的抄件,属当地基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松口的梁某与其“在堂母余氏”。(松/梁/乾/契/02)
立当字梁叔礼叔华有祖父左边地基一块当与余姓手内铜钱六千文每月供利一百八十文如至本年十二月不完任从架造……
在堂母余氏(画押)乾隆二十八年五月初十日立
例五:本契为卖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桃尧镇的张某与其“母李氏”。(桃/乾/大美/契/04)(注:本文引用大量资料由嘉应学院客家研究所宋德剑提供,谨此致谢。)
立卖田契侄宗勋……田产自卖之后任从叔过手耕管为业卖人不得异言阻当……
即日批明实领到契内田价花边三拾贰大圆正花边每员柒钱贰分算共重贰拾三零肆分正……
见价母 李氏(画押)
乾隆三拾陆年辛卯岁二月二十四日立(画押)
(二)妻子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
总的来说,粤东梅县客家女性在契约中出现有“妻”的角色,说明客家妇女在家庭中的活动还是以夫家为主体,产业来源主要是继承夫家为主。客家女性与丈夫共同奋斗,有时对于家族的贡献甚至远大于丈夫。因此,她们实际上是靠自己的勤劳智慧为自己挣得在家庭家族受到重视的地位。
妻相对于夫,在文书中仅书妻,则说明其夫妻仍健在,若书“某某”妻,估计其夫可能不在或分灶。依作者所见,在更变家中产权的交易中,夫妻同时出现于契约文书中,是夫妻地位平等的体现。
1.“妻子”在产权交易中充当“法人”的角色
下举资料中,“妻子”在产权交易中充当“法人”的角色外,还有“母”在其中充当“证人”的角色。此外,“妻”与“嫂”是同辈的,因此将有关文书也放在这里一起讨论。
例一:本契为卖旧屋与地基契,主立契人为梅县松口梁家“伍氏”。(松/梁/康乾/契/09)
立卖契伍氏有夫自置上堂右边瓦屋一间并地基厕厨今因乏用卖与本乡余继生出首承买当日领得价银伍弍钱立卖为照……
康熙丁末年三月十八日伍氏立
例二:本契为卖菜地契,主立契人为梅县松口梁姓“本昌妻谢氏”。(松/梁/乾/契/07)
立卖地契本昌妻谢氏承祖父流(留)传屋场门首菜地一长块情愿将此地卖与族众当日领得地价铜钱伍千文任从族众建造不敢阻抗……
在见 显和(画押) 依口代笔 元靖(画押)
乾隆三十五年二月初三日谢氏立
例三:本契为卖旧屋地基契,主立契人为梅县松口“梁门谢氏”。(松/梁/乾/契/08)
立卖契梁门谢氏今有承 祖遗下右片旧屋地基一块今因乏用托中送与余姓出首承买当日凭中领得地价铜钱壹万弍千文正其地基即交与买人架造为业……
乾隆三十五年三月初五日梁谢氏立
例四:本契为按生粪质田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兄嫂李氏”。(白宫/B/宣/1)
立安生字兄嫂李氏仝男春生等情因先年承翁姑遗下有粪质田壹处……今因架造新屋乏银凑用将此田即按于堂弟照明手内生过□银壹佰捌拾伍大员……即日言明……即将此田任从照明耕种管业内外人等不得异言如有异言系按字人及场见人一力抵当……
男埙和
在场见
孙日新
命笔男春澍(画押)
宣统元年正月初五日立按生字兄嫂李氏(指印)
例五:本契为“甘允”即“甘愿”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某“仝妻朱氏”。(白宫/B/民/4)
立甘允字人弟春澍仝妻朱氏情因民国四年兄弟三人由福山叔手生来大边肆百大元……现一时无力完拆兹将嘉言公地坟脚下田大小两坵雷姓地坟脚下田壹坵愿归于家兄春生耕种管业
倘日后稍有光景此田须要先行如数尽回不得藉端无能另图别业……
民国十年辛酉岁阴历七月念七日立甘允字人弟春澍场见人 母李氏(画押)
仝妻朱氏(画押)
2.“妻子”在产权交易中充当“证人”的角色
下举资料中,在产权交易中充当“证人”的除“妻”外,还有“母”。
例一:本契为以尝田抵押向兄借银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的某夫妻与其母。(白宫/道/1/01)
立借字弟正杰情因先年有尝田一处土名墩子上门首大小一坵当日归于兄正敏承接租声银声原契载明今因父故乏银应用前来向得兄正敏手内借过佛边壹元重六钱八分正……
即日批明实领到借字内佛边壹元重六钱捌分正……
母 古氏(画押)
在场
妻 邱氏(画押)
道光二十八年十二月十八日立借字弟正杰(画押)
例二:本契不是原件,而是梅县松口李氏分关抄件,属买卖粮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松口某某与“妻古氏”及其子。(松/关/22)
此田拨蒸尝光绪庚子岁二十六年又十月初一日买得和元姆名下粮质田壹处坐落土名松山下间头坵一小坵又龙仔里一大坵带本户官民米小坵七合大坵一升五勺正粮质田价银玖拾大元正重陆钱捌分正……
又花押中金银壹大元陆钱捌分正
又酒席银壹元陆钱捌分正
在场见妻古氏
男锦云
光绪庚子岁二十六年又十月初一日
例三:本契先为退粮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某某与其“妻钟氏”;后为白耕契,主立契人为梅县白宫镇某“兄嫂廖氏”。(白宫/光/19/04)
立退字人弟选明今有承祖父遗下有粮田壹处土名安乐窝塘面上大小三坵今因梅坤侄娶妻少银应用情愿将此田托中退于福山兄出首承接即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田价银壹佰伍拾大园每圆柒钱弍分伍厘正即日银字两交明白……
即日批明实领到字内银壹佰伍拾大元每圆柒钱弍分五厘正兑
中人叔……
在场妻 钟氏(画押)
在见、执笔3人(略)
光绪卅年甲辰岁弍月初九日立退字人弟选明(画押)立白耕字人兄嫂廖氏今因少田耕前来向得右长弟手内写耕田壹处坐落土名安乐窝塘面上田大小三坵即日言明每年供纳田谷贰石弍斗伍升正丰荒不得少欠如有少欠即将此田交回右长弟任从另招白耕……
即日批明每年早季供纳田谷壹石冬季供纳田谷壹石弍斗伍升正……
光绪卅年甲辰岁弍月初九日立白耕字人兄嫂廖氏(画押)
例四:本契为按粪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的陈某与其妻朱氏。(白宫/B/民/3)立按生字人陈盛安□□□□□□□□有粪质尝田壹处……今因少银应用愿将此田前来向得邻亲丘绍□先生手内按过生银壹佰三拾大圆……自按之后……即将此田交于丘绍□先生耕种管业内外人等不得异言争阻如有异言争阴系按生字人与(以)及中见人一力抵当……
在场见 妻朱氏(画押)
中华民国五年丙辰岁旧历七月十七日立按生字人陈盛安出外(画押)
例五:本契为卖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西阳镇的钟某与其妻黄氏、母李氏。(西/B/民/1)(注:本文引用大量资料由嘉应学院客家研究所宋德剑提供,谨此致谢。)
立卖字人钟火昌今有先父遗下自己有质田壹处……今因少银应用情愿向得堂叔……出首承买当日凭中三面言定时值价银伍大元正……其田自卖之后即交于接人任行耕管业兄弟叔侄内外人等不得争阻如有异言系卖人一力抵当……
男萱旺(画押)
在场见妻黄氏(画押)
母李氏(画押)
中华民国七年戊午岁十二月初二日立卖字人钟火昌(画押)
(三)“心舅”、“梓嫂”在家庭、家族中的地位
在梅县乡俗谓“心舅”即指书面语中的“媳妇”;“梓嫂”即指书面语中“妯娌”;“娣”即指“弟”,或“阿娣”或“老娣”。下引资料中的“弟妇”俗谓“老娣心舅”。媳在家庭成员中,站在父母的立场上看,她属晚辈,直呼在名,向第三者介绍时,谓“心舅”;站在夫家兄弟的立场上,则有兄嫂与弟媳之分,兄弟呼其为“某嫂”、“某大嫂”,反之称谓“某伯”、“某叔”。依作者所收集的文书所见,在粤东梅县传统社会变更家庭中产权的交易,不但“母”、“妻”、具有一定的地位,而且作为晚辈的外来者“媳”、“弟妇”在家庭成员中,也有与其他成员同时登台展演的机会:出现于契约文书中,即是她们在夫家地位平等的充分体现,但与上举“母”与“妻”角色相比,“媳”在产权交易中,担任“法人”的少,“证人”的多。
例一:本契为退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吴某与其“妻杨氏”。(白宫/B/嘉/10)立退契吴九江承分授有质田一处……今因乏银应用情愿托中送与亲陈东瑞出首承接……自退之后即交于接人任行耕种管业退人不得异言倘有他人争阻系退人一力抵当……
在场见妻杨氏
嘉庆十二年十二月十八日立退契九江(画押)
例二:本契为赎质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白宫镇某“叔婶林氏”与其“媳钟氏”。(白宫/B/光/1)
立批赎回字人叔婶林氏情因承姑遗下接有东瑞伯质田一处……先年愚姑与瑞伯念属夫之胞兄未曾立有退契……嘉言侄备得银伍拾大员共重三十五正赎回自批以后此田即交回于嘉言侄耕管并无异言……
在场见 嘉斌(画押)媳钟氏
光绪三年拾月初五日立批赎回字叔婶林氏(画押)
例三:本契为无赠无赎质店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松口镇梁某“兄嫂余氏”与其子。(松/光/房/06)
立断卖永远无赠无赎质店字人梁贤龄,承父分授质店壹全间……今因乏用……送于本梁姓松冈公尝内及壹佰零三份尝内合共出首承领……自断卖后即交过手月课尝壹佰零三份尝永远收租管业任从另招别赁断卖人及房亲人等不得异言生端阻抗日后永不得言增亦永不得言赎……
场见 男
悦浚(画押)
侄
悦富(画押)
场见 兄嫂 余氏(指印)
光绪十□年四月十一日立断卖□□无增无赎质店字人梁贤龄(画押)
例四:本契不是原件,而是梅县松口李氏分关抄件,属买菜地契,主立契人与见证人分别为梅县松口镇李某兄弟及其“弟妇吴氏”。(松/关/08)
买得炳麟菜地两块土名坑尾上菜地壹块又窑斗边菜地一块共两块价银三元五毫每元柒钱贰分五厘正……
桐轩
在场见弟妇吴氏
申麟
中人尚德
执笔炳麟
光绪廿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例五:本契不是原件,而是梅县松口李氏分关抄件,属买浴堂契,主立契人为梅县松口镇李某兄弟及其“弟妇吴氏”。(松/关/09)
买得炳麟新楼地下半截(节)俗堂排第二间一间价银肆拾壹元陆毫伍仙每元柒钱贰分正共重三拾正……
桐轩
在场见弟妇吴氏
申麟
中人尚德
执笔炳麟
光绪二十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三、女性尊长威权的典型:以赖氏焕文庐分关书为例
“分关”即分家,是家发展出“房”成了“家族”以后,又将“房”从家族中析出,建立新的家或家族的过程。而《分关》书即分家时的产权清单又曰“分家单”或“拨单”。(注:依作者目前所收集的“分关”资料,“法人”既有男性的,也有女性的。)如果上举产权变更契约还不够典型的话,而女性主持分关,分关文书以命令形式下达,所有财产的分拨“以此分关为据,不得稍有异言”,更是女性尊长威权的典型。女性尊长对于家庭经济握有比妻子更重要的主控权,客家妇女因为跟丈夫携手一同打下基业,因此在丈夫过世之后主持财产分配。女性尊长于分家《分关》书中的权利根据为“同夫所置”一词。从《分关》规定不容怀疑,足见女性尊长的地位不可动摇。下以1936年梅县松南赖氏焕文庐分关书为例。
赖氏焕文庐“分关”文书近3000字,封面书“分关”二字。其《分关》序云:“为预立分关字母赖李氏,溯自先夫弃养以来至今二十余年矣,先夫早岁经商南洋,家中赖余操持,薄薄创有基业,汝辈幸藉先人遗荫得以衣食无尤,今余年近古稀,虽仍精力未衰,然风烛残年,人事正难测耳,余夫有七子,不幸多早去世,但先死均为子嗣,故仍按七房之例预先立此分关,余尚健在大家依然合餮,后若老耄倦勤,交出各人自理,即以此分关为据,不得稍有异言,帷望继长增高保世滋大,则余之所愿也。”
松南赖氏焕文庐有七大房,故其产权分为七份,即“长男基勋嗣子瑾贤、次男汝勋、三男明勋嗣子瑾贤、肆男鉴勋嗣子奕贤、伍男杞勋嗣子汀贤、陆男南勋、承继孙精贤”。松南赖氏焕文庐所有财产,根据其性质分“房产”、“田产”、“菜地”、“股票”、“其他”五大类。
(一)房产
房产有新屋与老屋之分,为使各房明瞭各自产权之方位,《分关》内还附有“焕文庐房屋分拨图(平面)”及分拨各房份房屋图表一张以资备查。
兹将房屋拨定如下:
(1)长男基勋房屋伍间(略),(2)次男汝勋房屋伍间(略),(3)拨三男明勋房屋伍间(略),(4)拨四男鉴勋房屋伍间(略),(5)拨五男杞勋房屋伍间(略),(6)拨六男南勋房屋伍间(略),(7)拨承继孙精贤房屋伍间(略)。
拨公众保管之房屋伍间
(1)下堂右片正间壹全间计弍间,(2)后枕左片楼下由正厅起算第四间一间,(3)后枕左片楼上由正厅起算第四间一间,(4)左片后枕楼上连横屋第弍间壹间。
拨右片杂屋由上算下第三第四两间为次男三男六男七承继孙计四房棚猪栏之用;
拨右片杂屋以外之厕所两间亦为次男三男六男七承继孙计四房分栅之用;
其余厅、堂、廊、舍,书房壹所,浴室四间砻礁厅壹处及右片杂屋之厕所壹间,大厨房壹间,空间鸡栖等均为公众永远保管之业。
拨老屋之房屋列后:
1.拨老屋左片横屋由上算下第四间壹间,批明此屋拨为瑾贤读书之费用立批;
2.拨老屋右片横屋由上算下第三间一间又厕所一间,批明拨为六男南勋份管业立批;
3.拨老屋上堂右片上正间一间,批明拨为三男明勋份管业立批;
4.拨老屋左片横屋由上算下第五间一间又未卖厕所壹间,批明拨为七承继孙份管业立批;
5.拨老屋下堂左片兼横屋外正间一间又猪厨壹间,批明拨为次男汝勋份管业立批。
(二)田产
关于田产,除祥列历代祖公所创之尝份。各房所分配之份额外,还附七房轮耕各尝田次序表(略),并注明依序轮流周而复始。
兹将各尝田列后:
(1)元魁公尝份(略),(2)瑞兰建兰公尝份(略),(3)灿文公尝份(略)。
兹将七房轮值尝田支配如后(略)。
凡各房裔孙,每年轮耕各尝田,应须办祀扫坟,大家登席为要。惟祭元魁公坟则无须大家登席,特此致明。
凡耕凤形之田,其耕大坵者须祭坟,耕小坵者则无须祭坟,立批。
凡耕竹子坑门首大坵及本屋背之田者,则须祭坟,其耕竹子坑门首小坵及竹头下之田者无须祭坟,立批。
(三)菜地
兹将菜地分拨如后:
大园里菜地弍块,在外片者拨为次男汝勋管业,在内片者拨为三男明勋管业。
拨老屋门首并墩上菜地共四块,在内兼墩上之两块拨为六男南勋管业,在外兼桥边之两块拨为七承继孙精贤管业。
水打坝并厕所背长塘尾井边四处菜地共陆块,第一节并厕所背之两块拨为长男基勋份管业,中节并长塘尾之两块拨为伍男杞勋管业,第三节并井边之两块拨为四男鉴勋管业。
坝子菜地共四块,上左片者拨为七承继孙精贤管业,下左片者拨为六男南勋管业上右片者拨为三男明勋管业,下右片者拨为次男汝勋管业。
(四)股票
兹将普益公司之股票弍拾张分拨如下:
(1)拨奉元魁公尝壹张,(2)拨奉瑞兰公尝壹张,(3)拨奉建兰公尝壹张,(4)拨奉灿文公尝三张,(5)其余壹拾四张则分拨每房各弍张。
(五)其它
批明所有一切神会会份暨归为灿文公蒸尝,惟内有五显会会份壹份系元魁公份,又猪肉会两份系瑞兰公份……
批明当日建屋时仍剩有木料两间由公众保管,留为日后修葺焕文庐房屋之用……
批明焕文庐置有八仙桌共肆拾张,凳共壹佰陆拾张,又厅堂设备之家俬及杠盛铜盆酒樽鹤壶鼎杯茶几靠椅锣鼓堂彩吊灯堂幅等物由公众收存保管……
“分关”最后由处于尊长地位的“母赖氏”签名画押,尔后是各房房长画押。在“分关”的最后部分,先后有场见戚、族侄、执笔侄、代笔等16位不同角色者在上面见证画押,说明这个“分关”从谋划到宣布是是完全符合宗法并且受到该法保护的,非常严肃的。以下是赖氏焕文庐“分关”文书的画押节录:
男汀
六男南勋汀
贤代
四男鉴勋演平
次男汝勋演平
中华民国弍拾伍年弍月拾六日立预分关字母赖李氏
遵命长男基勋瑾贤
三男明勋瑾贤
五男杞勋 汀
七承继孙精贤号
四、思考
引起作者注意的是,在以男性为核心的男尊女卑的传统社会中,上举考察资料,以及本文未引述的其它资料如参与传统社会的活动等,(注:关于梅县女性参与传统社会活动的资料非常丰富,作者另有专文描述。此外可参考拙作《客家源流探奥》。)都说明粤东梅县妇女在传统社会具有不俗的社会地位。其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中之一与地方生态环境有关。本文所考察之粤东梅县地处山区,有“八山一水一田”之说,山民生活资源相当有限,惟靠耕山伐木卖炭等为生,男人多外出,卖苦力挣取微薄收入帮补家计,妇女在家主持家政外,还要负责田园之耕作。从历史上看,“自海禁大开,民之趋南洋者如鹜。……其近者,或三年四年,五七年,始一归家;其远者,或十余年,二十余年,始一归家;甚有童年而往,皓首而归者。当其出门之始,或上有衰亲,下有弱子,田园庐墓,概责妇人为之经理;或妻为童养媳,未及成婚,迫于饥寒,遽出谋生者,往往有之。然而,妇人在家,出则任田园樵苏之役,入则任中馈缝纫之事,古《乐府》所谓‘健妇持门户,亦胜一丈夫,,不啻为吾州言之也。……凡州人之所以能远游谋生,亲故相因依,近年益倚南洋为外府,而出门不作惘惘之状者,皆赖有妇人为之内助也。”[7](P54-55)从上举作者采自粤东梅县民间契约文书资料看,客家“母”、“妻”、“媳”在家庭产权交易中,虽必须依附丈夫才能使这个交易合法完成程序,但无论是古人或今人,不论是有钱人或无钱人,为了眼前生计或为另创事业,将山林、土地、房产推向社会进行典卖的现象很普遍。上举产权之变更,无论是物权之典卖或物权分析,产权之来源,既有自置,也有祖上所遗,等等,契约文书出现为数颇众的女性契约关系人,名称也多样化。如主立契人由女性“母”、“妻”、“媳”担当等,可见“母”、“妻”、“媳”在家庭经济中,拥有实权是不争的事实。
其二是客家妇女由于其勤劳俭朴的美德,为家庭或家族的建设,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所以,在家庭或家族财产的分析或产权之转移中,才拥有尊长的地位,即使有些产权变更的文契未出现女性的姓氏,但其背后却同样隐含有女性的踪影,如“承母所拨”等。
其三是地方文化之影响。如上举梅县丙村温氏斋婆太、建桥张氏蓝婆太的传说故事,都提到婆太的风水很好,荫及子孙后代,所以当地人说:“我们特别崇拜婆太。”作者认为,特别崇拜婆太,除了风水观念在起作用之外,还有一点不可忽视,就是这些故事都发生在开基始祖前后,人们对于女性的崇拜超过男性,这似乎说明地方早期的社会思想观念对后来仍有一定程度的影响。
总之,在以往依据官方文献所作研究中,给人的印象是妇女是不能登堂入室的,包括作者早期的客家研究论文,也是循着这一思路的。但从上举民间产权变更文书与分关文书等资料看,梅县客家女性在宗族社会中具有尊长的地位,民间家族谱资料或民间传说中也有大量的资料足以支持作者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