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治理结构:一个难以说清的概念,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法人治理结构论文,概念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这是我们在进行国企改革时的一个理想。但“法人治理结构”本身却还有很多深刻
的、难以说清的问题。在第七届中国资本市场论坛上,从七位学者的对话中,就可以看到这个问题的深层难题。
股权是集中,还是分散?找不到一个确切的答案
国有企业之所以效率低下,社会普遍认为全是“一股独大”惹的祸,当务之急是必须打破股权高度集中的格局;与此相反,一部分学者和企业界人士却对这一流行说法说“不”,认为股权相对集中更有利于企业绩效的提高。
魏杰(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国际上讲股权结构,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每个国家都不相同。从治理结构来看,股权结构不能太集中也不能太分散。哪一种结构适合企业良好发展,哪一种能给企业带来更多的效益,哪一种就是好的。关键问题是企业的股东是不是真正股东的问题。在我们国家,由于并不存在真正的股东,因此分散不行,集中也不行。
刘纪鹏(首都经贸大学公司问题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在西方,治理结构方面存在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太分散造成的,解决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集中。中国却不一样,其问题在于股权过于集中。为了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解决治理结构的核心就是抓大股东“一股独大”的问题。因此,中国的股权一定要分散。我的基本观点是:首先,要从新上市企业中堵住缺口,应将最大股东的股份控制在20%、30%以内。不能让他们在上市过程中接着产生70%的股份,引起市场的抱怨。其次,应尽快出台相应的法律制度,以解决国家股“一股独大”的问题,让所有的大股东在规定的时间里面,把股份的比率缩减到30%以下。
魏新(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董事长):我首先声明一点,大家不要以为我是一个企业家,我首先是一个教授。理性地看,我认为股权结构以相对集中为好。这是因为,作为要上市的企业势必涉及到主营业务的问题,这就与大股东密切相关。如果他股份非常少,在我国对收购限制较少,而反收购限制较多的情况下,被收购公司的股东将无法面对被收购的可能。而收购方则可采取多种方法,这就会使被收购方处境艰难。这就是我反对相对分散的理由。
刘京湘(宝盈基金管理公司总经理):集中或分散都不是问题的实质,其关键应是股权结构是否合理。由于现在国内很多的上市公司大多是一股独大,流通股同非流通股的利益不一致。比如像长城实业等股权非常集中的上市公司,做的并不是很好。而微软等股份集中的企业,表现也不是很差。尽管股份分散的公司不少,既有不尽如人意的,也有做得非常好的。因此,关键应看其股权结构的实质如何?如果一开始就是非流通股持有者以较低的代价拥有企业的支配权,而流通股则既出高价又没发言权,都会影响到决策机制的扭曲。
杨瑞龙(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教授):从产权角度来说,股权分散是没有问题的。但是,如果翻开中国证券市场的历史数据,我们发现恰恰现在是业绩排前十名的公司都是所谓一股独大的公司。这就是理论和现实的反差。可见,如果股东不是合格的股东,也许股权集中一点儿更好。假如我们改革到位了,把政府股东变成真正市场化的股东,情况就不一样了。翻开西方国家的资料来看,大部分公司都是家族公司。而我们的股权结构和股东结构不一样,情况自然也就不同。我认为,在大股东控制下,公司治理中重大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问题。
胡汝银(上海证券交易所总监、教授):无论股权集中,还是分散,关键是防止内部人控制损害股东的利益。一方面,很多的结果表明股权的集中可以提升企业价值,并非完全是负面影响。比如美国股权的集中度可能很高,但由于其有很好的防止内部人掏空公司的机制,因而很少出现侵害中小股东的事件。而近年来出现的政府介入的东亚模式,则出现了众多大股东侵害小股东的问题。
刘振亚(中国证监会规划委委员、教授):现在持股问题是一个全球性问题,全世界的学术机构都在研究,但却没有一个统一的结果。我认为,股权分散有分散的好处,股权集中有集中的好处。公司治理本身就是很复杂的问题,我们研究过三权鼎立,公司也有一个三权分离的问题。那么,三角关系如何处理,则是复杂的问题。比如,董事会一定能够代表股东的利益吗?再讲,董事会就一定能够很好地监督管理者吗?由于这三个主体之间有不同的利益约束,不同的目标,容易造成很多的冲突和矛盾。因此,简单用一个指标或者一个比例来谈哪一种股本结构能够形成好的公司治理,显然不是简单的事情。可见,那种适于提高公司效率,对得起投资者、对得起股民的方式,才是最好的。
刘纪鹏:我想有一个问题应该谈到的,就是职业经理人队伍问题。如果我们坚信在未来公司时代来临时职业经理人队伍一定会形成的话,股权结构应是相对分散的。中国目前一股独大的企业非常多,但除董事会秘书之外,职业经理人基本上都分离不出来。那么,现在让CEO出来谈职业经理人,并让大股东从市场上直接选择CEO,而不是从下面嫡系的选出来,显然是做不到的。至于独立董事,我认为中国目前不能盲目照搬照抄西方的模式。目前,中国搞独立董事的培训已迈出了第一步,下一步应该把独立董事的队伍和组织完善起来,并且对它的行业标准作出规定。有关公司治理结构,当然应根据中国的股本结构、股东的性质具体分析。
胡汝银:在此我补充一下,我们有一个结论就是说通过对国有和民营企业的比较发现,民营企业或者法人股是第一大股东比国有股第一大股东业绩好,这是很有趣的事情。我个人认为,中国上市公司民营化是非常重要的。至于国有资产运作,国外有一些非常好的经验。瑞士国有资产管理局运作的经验,就是首先将国有资产和控股公司运作目标单一化,其次进行国有资产的商业化。借鉴国外经验,对于国有企业我主张首先推进民营化;其次,把国有资产按照商业化模式进行运作。
至于刚才讲到有关防止内部人掏空的问题,我觉得应强化董事会和大股东这两部分人的责任。比如,在强化董事会责任方面,美国和英国都通过立法来强调执行董事的责任(包括民事、刑事等责任);而强化大股东责任方面,美国对有限公司责任有争议,认为为什么要免去它的无限责任呢?这是不公平的。事实上,目前已有许多有限责任公司逃脱债务等事件的发生。因此,不引入上述做法,很难避免员工掏空公司。因为没有健全的法律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什么样的股权结构都没有用。当然这里面也牵扯到整个国家的治理机制,没有好的治理机制就不可能有好的关系,国有股也就到不了位。
谁来控制公司?一个说不清的世纪问题
魏杰:控制一个企业必然是所有利益相关者是否都能够得到应有满足的问题,是一个利益的综合和达到均衡的过程。我们大家最近看报纸,对美国CEO控制企业的状况非常义愤,因为他们统统作假了。然而,美国最近CEO出问题,并不是制度出问题,而是制度在发展过程中完善的问题,我国则不同。
杨瑞龙:这有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谁来控制公司,第二问题是实际上谁控制了公司。我认为第一个问题是比较好解决的,因为从传统的法律来说,大股东控制公司是没有问题的。但问题在于我们在实践中,由于股权分散、两权分离,实际控制的公司可能不是大股东,或者说可能是大股东,但大股东采取行动对其他利益相关者产生了损失,这就出现了诸如第三方证监会、独立董事等想要的控制结构。这种我们想要的控制结构,实际上是对现实行政控制结构的弥补。因为,现在公司不应仅仅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还应该追求企业利益的最大化,追求相关利益者的最大化。这就使得后两个目标除了能够控制大股东以外,形成了我们对现实控制结构的弥补。
刘纪鹏:这是个世界性的问题,也是世纪性的问题。谁在控制公司?法律上认为谁是所有者谁就控制公司,但我认为对此问题在短时间内是说不清楚的。因为,对于家族企业这一问题是根本不存在的。尽管自人们利用宗教的概念制造了公司之后,公司异化出了控制和剥夺资源这一概念。并使得现代企业存在着不可回避谁控制企业的问题,内部人控制也成了现在公司的主要特征。
刘京湘:现实情况表明,谁在控制公司实际上是不同的。比如,在现实中有的公司是董事长说了算,有的公司则是总经理说了算,还有股东会议一开就把董事长和总经理都免掉了。但归纳起来应该是资本在说话。比如,在计划经济年代,是国有资本说话;而现在随着市场经济在发展,民营经济已对我们社会、政治、经济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那么,CEO到底应发挥多大的作用?我本身是CEO,我认为总经理应该有相对的权威来管理公司。但是,我们看到很多上市公司实际上是董事长说了算,因为董事长是资本的代表。如果你总经理不听话,我就换一个总经理。可见,由于独立的职业经理人制度没有建立起来,职业经理人如果对资本说不,或者对大股东侵犯其他股东利益说不,即使正确行使职权也很容易被炒鱿鱼。而在西方,如果股东不正确地解雇了总经理的话,总经理就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使得资本说话的不正确行为要付出很高的成本。
魏新:我觉得应该理性地看这一问题。从理论上讲,我认为谁出钱谁管。实际上这却是一个复杂的问题。比如,如果不是上市公司,就几家股东,或者说是无限公司,自己投了钱自己说的算,这就没有什么好商量的。过去家族式的民营企业也用不着商量。上市公司则不同,因为现在包括投资人、职业经理人等,大伙心里都有一杆秤,大家都知道如果哪个公司有一个非常好的项目且认定这个项目一定能盈利才会去做。没有足够的资金,就需通过银行或私募等方式筹集资金。但你要保证诚信,保证拿到资金后是真正用于此项目。事实上,中国市场上的很多人却是在编故事,说我这个项目能赚钱,结果等钱拿到手之后却不是那么回事。当然,如果公司不需要钱是没有必要上市的。我们都知道香港和氏家族就是因为不缺资金而没有上市的。
至于谁来控制公司?是明星CEO?还是大股东?我认为,投资人应为最终的控制者,投资人选择董事会,而董事会控制CEO。CEO是为公司创造财富,然后董事会通过激励机制来奖励你,让你得到你应该得到的东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