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制度结合机制研究_法律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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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完善审计制度,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使审计监督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共同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合力和实效。在这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中,审计监督如何与其他监督制度有机结合,有效增强监督合力成为亟待研究的课题。本文在厘清不同监督制度特点的基础上,通过辨析各种监督制度在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中的区别与联系,进而探索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结合机制。

      一、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构成与特点

      (一)党内监督的中心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党内监督是由党的各级委员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全体党员作为监督主体,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对中国共产党组织内部遵守党纪国法、廉洁自律等进行监督的形式。《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按照民主集中制的精神,党内监督既有专职机构的监督,也有党员对党的领导干部的监督、党委成员之间的监督和党的上下级组织之间的监督。党内监督的实质是党从人民利益出发,按照从严治党的要求,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完善。当前,党内监督的中心任务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通过巡视、质询、信访等监督方式,加强对十八届四中全会依规治党精神的落实,加大正风肃纪和腐败案件查处,维护党的先进性。

      (二)人大监督的重点是对“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因此,人大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在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体系中是最高层次的监督,是最具权威性和强制力的监督。人大监督的主体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监督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执法、司法工作的监督,监督的目的是确保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确保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得到正确行使,确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尊重和维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的规定,人大监督的方式主要有:一是听取和审议工作报告;二是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和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三是询问和质询;四是对特定问题的调查;五是撤职案的审议和决定。

      (三)民主监督是体现政治民主和协商合作精神的政治性监督。就其内涵而言,民主监督具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主监督是指人民行使民主权利,对行政权力运行进行的各种监察和督促。狭义的民主监督,是指参加人民政协的各党派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通过提出意见、批评、建议的方式对权力运行进行的政治监督。本文采用的是狭义的民主监督概念。《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明确指出,民主监督是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这一基本政治制度相联系的,是属于我国政治民主的一种监督。在监督内容和范围上,民主监督是对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的实施,重大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工作,通过建议和批评进行监督。所以,政治性较强、层次较高、注重民主和合作,是民主监督的主要特点。

      (四)行政监督是对权力运行直接和常态化的内部监督。行政监督主要指国家行政机关对各级行政主体依法行使职权的内部自我监督,包括上级对下级、政府对部门、行政首长对工作人员的层级监督,以及各级行政监察专门机关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是否遵纪守法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同属于行政系统内部,这种同体性特征决定了行政监督最具有直接性。行政监督的主体和客体之间联系往往比较密切,中间环节较少甚至不存在中间环节,这种直接性决定了行政监督不仅仅是进行常规的事后监督,也便利于进行事前监督和事中监督,因此行政监督又具有常态化和全过程监督的特点。

      (五)司法监督是遵循法律程序对依法行政进行的事后被动的监督。司法监督是指司法机关运用司法权力,根据行政管理相对人的申请,通过诉讼程序,对行政机关行使权力进行的监督。包括法院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合法性进行的审查,和检察院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从监督形式上来看,司法监督要遵循严格的法律程序,严格的程序性为司法监督提供了公正、客观的制度保障。从监督对象上来看,司法监督是对已经完成的行政行为、已经做出的行政决定等行政权力运行的结果进行的审查和判决。从监督介入的时间来看,司法机关是在受理行政相对人的诉讼请求之后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通过司法监督审查纠正行政违法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事后性和被动性是司法监督的显著特征。

      (六)审计监督依据宪法对行政权力进行独立、专业的经济监督。《宪法》赋予审计机关独立专司经济监督的职能,因此,审计监督主体具有独立性,监督方式具有专门性和专业性,监督过程具有周期性和常态性。审计监督通常以审计项目为作业单元,采取预算执行审计、经济责任审计、专项资金审计、专项审计调查等形式,从资金入手,监督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国有的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等法定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监督国家政策措施落实情况、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履行情况等,发现国家政策措施执行中、经济社会运行中的问题和风险隐患,并从体制机制层面提出专业建议。伴随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的推进,审计监督作用的发挥不再局限于经济领域,不仅能够促进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促进公共资金安全高效使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在预防和惩治腐败、促进深化改革和创新体制机制中发挥着更加重要的作用,成为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基石和重要保障。

      (七)社会监督是最具广泛性和公开性的监督。社会监督是最基础的一种监督形式,毛泽东曾说过,“只有让人民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社会监督的主体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因此具有其他专门监督所不具备的广泛性、公开性,公民和社会团体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揭发、申诉、控告、请愿、对话、示威等方式,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权力行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可以说,社会监督参与国家治理的全面和渗透程度,标志着一个国家民主、法治的发展水平。然而,社会监督有其局限性,它需要监督主体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和对行政权力制约的敏感意识,而作为社会监督主体的公民或团体往往在自身权益受到或即将受到侵害时,才主动行使监督权力,导致了监督存在一定狭隘性。

      (八)舆论监督是言论自由民主权利的集中体现。舆论监督主要指新闻媒体运用社会舆论的独特力量实现对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的一种社会行为。舆论监督虽然不具有强制性,但它却具有一种精神的、道德的力量,促使各级政府部门改进工作中的缺点和不足,正确、有效履行行政权力,提高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新闻媒介的舆论监督,一方面要遵守新闻纪律、坚守职业操守,要做到客观真实地反映现实情况,不造假、不炒作;另一方面要有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监督的出发点应该是积极的、建设性的,重点应该针对那些严重违反党和国家重大政策以及社会生活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抓住社会热点和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作深刻、全面的分析评论。

      二、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制度的区别与联系

      作为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在监督重点、方式和效果等方面既存在一定区别,又具有密切联系(见下图)。

      

      (一)区别

      从监督重点看,针对权力运行过程的方方面面,各种监督的着眼点各有侧重。各种监督制度根据自身的特点和优势,从不同侧面切入行政权力运行过程,形成多层次、多角度的监督网络。例如,审计监督是从经济监督出发,着重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实行监督全覆盖。党内监督是以从严治党的角度出发,着重对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进行监督。司法监督是从依法治国出发,着重对是否依法行使行政权力进行监督。行政监督是从完善自我管理出发,着重对行政权力的运行实现全过程监督。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各种监督制度的监督重点虽有侧重,但无先后之分,都是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

      从监督方式看,各种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各具特色。有什么样的监督制度就有什么样的监督方式,监督制度的先天基因决定了监督方式的必然选择。例如党内监督通常采取巡视、质询、信访等监督方式,人大监督通过询问和质询,司法监督通过诉讼程序,审计监督使用检查、监盘、函证、分析等审计方法,分别对行政权力进行监督,参加政协的民主党派、团体和政协委员以向政协全体会议或常务委员会上交提案作为民主监督的载体,舆论监督则是通过对社会公开,形成社会舆论,进而制约行政权力的行使等等。各监督制度采取各具特色的监督方式,利于介入权力运行的不同阶段和层面,形成全过程的无缝监督。

      从监督效果看,源于系统外部的异体监督与系统内部的同体监督各有长短。党内监督、行政监督等同体监督,监督主体和监督客体处于同一系统内部,监督的动力源于内生,因此,对下的监督和制约比较有力。但是,由于内部监督的封闭性,其民主性、公开性有一定的欠缺。人大监督、民主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异体监督,监督主体和客体属于不同系统,来源于外部的监督力量和资源保证了监督的独立性,提升了监督的公开性。但是异体监督有其先天不足,存在着诸如监督滞后性、效果不明显等问题。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的一大区别就在于双重领导体制,即宪法中明确规定,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这一特殊的制度安排使审计监督兼具同体监督的有效性和异体监督的独立性,进而增强了审计监督的实效。

      (二)对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的共同着力点

      1.监督依法行政,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依法行政就是要求行政权力的行使必须由法律授权并依据法律规定,即行政机关必须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完备的法律体系是基础,健全的监督机制是保障。人大的立法监督职能着力于检查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以及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和审查,规范行政权力依法运行;行政监督、民主监督、审计监督更加注重对过程的控制,监督行政权力是否在法治轨道运行,如审计监督要发现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等问题,着力反映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妨害公平竞争等问题,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司法监督、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则重点作用于对既成行政违法行为的检举、审判和裁决,形成对权力运行逾越法律界限的惩处。各项监督制度形成有效的结合机制,就能对依法行政的全过程遴行动态监督,防止行政机关违法行政、滥用权力,共同推动法治政府建设。

      2.监督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推动高效政府建设。行政效能高低直接表现为政府对决策部署和有关政策措施的执行、落实情况。不同监督制度共同着力于监督决策部署贯彻得怎样、政策执行效果如何、政令畅通与否,以推动国家重大决策部署的有效实施,提高政策执行效率、确保政策执行效果。审计监督通过对国家重大政策措施和宏观调控部署落实情况的跟踪审计,着力监督政策措施的具体部署、执行进度、实际效果等情况;党和国家重大决策部署中,党内监督重点监督党风廉政建设和对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行政监督自身即置于政策制定和执行的主体之内,应主要着力于对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作为政策宣传和解读的重要渠道和力量,舆论监督的优势和影响力应得到充分发挥,保障政策措施能够及时准确得到传递和执行。而社会监督则在政策执行的长期过程中发挥效用,通过建立社会举报监督长效机制,充分发挥全民参与监督的作用。

      3.监督公共权力运行,推动廉洁政府建设。公共权力体现的是国家意志,实现的是公共利益,因此既具有公共性,又具有强制性和扩张性。不受制约和监督的权力容易造成权力滥用,滋生腐败行为,侵害公共利益。按公共权力的运行过程,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主要着力于权力授予,始终坚持权责法定原则,确保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事中的权力行使和运用上,行政监督与贪腐行为有最直接的接触,但其内部监督的性质会在一定程度上弱化监督力度,党内监督立足于党性和党纪制约,审计监督着力于权力运行伴生的经济行为,形成对权力设租寻租的制约,有力发现和遏制腐败;司法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则作用于事后的惩处和纠错机制,从而形成完整有序、协调配合的权力运行监督体系,使公共权力的运行接受全方位、全过程的规范和约束,执政者更加清廉。

      4.监督行政职能履行,推动责任政府建设。责任政府是现代民主政治理念下的全新政府模式,强调的是人民赋予政府权力,而政府则是义务主体。从责任范围来看,各级政府履行行政职能,都必须对执政党负政治责任、对司法机关负法律责任、对自身系统负行政责任、对公民和社会负公仆责任,对同级人大负全面责任等,也相应接受来自责任主体的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着力于畅通交流渠道,及时反映公众利益诉求,明晰政府责任所在;审计监督对政府履职尽责进行检查与督促,及时发现行政职能履行不当、不到位等问题;党内监督、司法监督、行政监督等则着力于党内问责、行政问责和责任追究;舆论和社会监督代表来自最广泛公众对政府全面履职尽责的诉求,并对其产生正面压力。系统、全面和有效的监督机制构成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保证。

      三、审计监督与其他监督制度的结合机制

      系统是由相互作用相互依赖的若干组成部分结合而成的,具有特定功能的有机整体(钱学森,1982)。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是由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共同组成的,各个监督之间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只有在充分发挥不同监督的独特优势的同时,做好结合的文章,才能充分发挥整个体系的监督合力和实效。

      (一)在结合机制中突出审计监督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独立性是审计监督的本质特征,从宪法到审计法,从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到《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都明确指出要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可见审计监督的独立性怎么强调都不过分,在任何时候都必须保证。专业性是审计监督的生命线。审计监督的职责范围不断扩大,但是经济监督的专业优势是审计监督区别于其他监督的重要特点和优势。

      一方面顺应时代要求,在改革中突出独立性和专业性。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对审计监督提出了新的需求,审计监督已经不再从属于行政监督,而是从行政监督中独立出来,成为促进法制政府建设的监督系统之一。要满足经济社会对审计监督的新要求,完成审计监督的新使命,就要探索审计体制改革。按照《决定》指明的方向,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中,增强审计监督的业务独立性和专业性,在探索省以下地方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中,增强审计监督的经济独立性和审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

      另一方面要全面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用职业化保证独立性和专业性。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就是要完善符合审计工作职业特点的审计人员管理制度。建立审计人员职业准入、任职资格管理制度,将具有专业知识和技能的高素质人员吸纳进审计队伍;建立审计人员职业保障制度,从制度上保障审计人员的职业权力、职业地位和职业收入等,确保审计人员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完善审计职业教育培训体系,根据审计的职业特点建立常态化、系统化、专业化的培训机制,实行“轮训制”保证每个审计人员均享有职业培训机会,有计划地提高审计人员的专业化素质和职业胜任能力。

      (二)探索建立审计需求表达机制

      审计需求表达机制是联系审计机关、审计对象和其他监督之间的重要纽带,是发挥监督合力,实现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相互配合,弥补监督空白,加强监督薄弱环节的重要方式。探索建立审计需求表达机制是审计工作转型升级、提高效能的必然要求。

      这里所指的审计需求表达机制并不仅仅是了解审计需求,而是通过使用先进技术手段、通过完善制度机制,搭建审计需求传递平台、分析、识别审计需求,并将审计需求清单纳入到审计计划管理过程中。审计需求表达机制主要包括审计需求传递机制、审计需求识别机制和审计需求采纳机制。

      一是审计需求传递机制。在制定审计计划时,我们一直强调要加强对被审计对象的调研,加强对人大、组织、发改、财政等本级政府部门的调研,但是这种调研大都是阶段性的、局部的调研,是一种被动的传递。建立审计需求表达机制就是要构建面向其他监督主体、开放、多元和有效的审计需求传递机制。一方面建立审计需求表达制度,通过制度的方式完善、规范、固定审计需求的表达,使其成为一种常态。同时向其他监督尤其是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做好宣传工作,使其明确可以并且如何表达自己的审计需求。另一方面搭建审计需求表达的渠道和平台。畅通已有的审计需求表达渠道,例如完善省厅官网建设,使厅长信箱可用、好用。同时可以依托先进的通信技术,建立即时的双向互动的信息调查和传递系统,构建一个涵盖移动通信、网络互联的多途径需求表达体系,激发其他监督主体的传递主动性。例如可以通过建立审计监督微信平台,构建审计需求时时传递方式,将被动传递与主动传递相结合,促进审计需求信息的流动和高度整合。二是审计需求识别机制。不同监督主体提出的审计监督需求主要来源于自身监督过程中的发现和反思,因此,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多样性和复杂性。审计项目管理部门应强化识别需求的职能,指定专人专司审计需求信息调查和识别,对这些部门化、碎片化的需求信息进行整合管理,经过严谨细致的分析、整理、比较、鉴别和提炼,建立一份详尽的审计需求清单。同时,对不能列入或者暂时未列入清单的审计需求,向提出者进行说明或者解释,一方面既保护了审计需求传递的积极性,另一方面也促进审计需求质量的提高。三是审计需求采纳机制。经过审计需求信息的传递和识别而获得的审计需求清单,要能进入审计计划决策管理过程,并转化为审计监督项目才具有现实的意义。同时,审计需求的满足也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例如审计需求的影响范围和重要程度、需求提出的时效性和迫切程度、审计资源的可利用程度等等。这就需要转变过去的审计计划制定方法,形成一个开放、广泛参与的、多元的审计计划决策体系。尝试建立以审计需求清单为基础,审计部门拟定审计计划草案,经过征求社会公众的意见与专家论证之后,最后确定审计计划,从而提高审计需求的满足程度,促进审计监督的好钢真正用在刀刃上。

      (三)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

      在行政权力监督和制约体系中,审计监督应当主动与其他监督加强联系,建立健全监督工作协调机制,提升监督整体效能。

      首先探索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各种监督在自身监督范围内,会通过多种途径获得与监督对象有关的疑点线索,但是由于自身精力或者专业性等多方面的限制,有些疑点线索落实不彻底甚至无法落实。同时,由于各种监督制度之间信息沟通不畅,案件线索无法实现及时共享,导致监督资源的巨大浪费,大大降低了监督的成效。探索建立案件线索通报制度,畅通各种监督制度之间的信息沟通渠道,一方面可筹建违纪违法案件线索信息库,与党内监督、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等建立案件线索共享共联机制,实行每周一交流,每月一通报。另一方面,可就重点监督对象,召开专门的案件线索通报会议,将有关重点部门、重点资金、重要资源的案件线索进行汇总、通报,发挥监督合力,促进案件线索的查处落实。

      其次健全审计移送工作协调机制。审计移送是监督的结果,更是监督的开始,是其他监督主体对审计发现问题的进一步落实和查处,是审计监督的专业优势与其他监督的专业优势进行有机地结合的重要方式。健全审计移送工作协调机制,一方面要按照《意见》的要求,建立健全审计与纪检监察、公安、检察以及其他有关主管单位的工作协调机制,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纪问题线索,有关部门要认真查处,及时向审计机关反馈查处结果。另一方面审计机关做出移送处理后,不要被动等待,还应主动与移送机关进行沟通,及时跟踪了解移送案件的查处情况,并根据移送机关的需要,详细介绍审计查证过程及具体情况。对于移送机关不予查处或不及时查处的案件线索,审计部门要及时与其沟通情况、查找原因,进一步提高审计移送处理的效果性。

      (四)完善监督成果共享机制

      各监督主体之间共享监督成果,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避免重复检查,既有效利用了监督资源,也大大提高了监督效率。根据监督成果是否涉密,可将监督成果共享方式分为对外公开和内部交流两种方式。

      一是完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审计结果公告制度是审计监督成果对外公开公示的主要方式。该制度实施10年来,对提高审计监督开放性、透明度,增强监督成效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从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实施的情况来看,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审计结果公告法律体系不完善,公告的种类、数量、范围有限,仍然属于一种不完全公告等等。因此,一方面要加强规范性,尽快出台审计公告行政法规、实施准则与操作指南,为审计公告提高必要的法律支持,规范审计结果公开的范围、内容、形式、程序、责任等,使涉及到审计结果公开的一切问题都有章可循。另一方面要提高公告程度,可以采取“全面公开,突出重点”的原则进行公告。即在政府履职的大部分领域的审计工作结果都要予以公开,并且人民关切的、涉及范围广、影响大的问题要重点、详细公开,对于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相关事项的审计应及时公告。

      二是探索建立监督成果内部交流制度。审计机关要加强与人大、政协、纪委、检察院等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的沟通联系,交流监督经验、分享监督成果,充分利用其他监督的力量,发挥其他监督的长处,互相取长补短。一方面可以倡议建立定期的监督成果内部交流会议制度,根据交流内容的不同,邀请一部分或者全部监督主体代表参会,将一段时间内或者对某一具体监督对象的监督成果进行内部分享。另一方面倡议建立时时的内部交流机制,建立监督成果内部交流信息平台,采用内部信息、工作交流、监督简报等形式,将监督成果随时进行交流分享。

      (五)搭建开放监督平台,形成问责合力

      有权就有责,权责要对等。对行政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必须落脚到责任,强化责任追究,构建刚性开放长效的问责体系。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指出要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实践证明,抓好整改问责环节,才能激发监督实效,实现压力逐级传导,推动问题和责任层层落实。

      一是建立审计结论整改落实联动机制。审计发现的问题只有得到有效的整改落实,才能够真正发挥审计参与国家治理、推动改革与发展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把整改问责放在审计发现问题同等重要的位置,充分利用纪律和法律的威慑力、公众和舆论的压迫力,增强对审计发现问题整改的执行力,才能在权力制约和监督中发挥更大的作用。首先,建立整改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审计机关除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预算执行审计工作报告中审计结论及其他重要事项审计结论的落实情况外,应当定期向人大、政协、政府以及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通报审计结论的整改落实情况,强化人大质询、政协提案、政府督查等方式在审计整改中的作用,并定期向社会发布审计结果整改公告,使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社会监督等参与到审计结论整改落实的联动机制中来,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落实。其次构建整改长效机制。李克强总理曾用“牛皮癣”形容审计查出的很多问题屡审屡犯,因此,审计整改不应停留在短期效果,而是要做好长远跟进。以三至五年为一个周期,该周期内同一被审计单位多次出现同类问题,则应向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通报,督促问题的彻底整改;周期内不同单位存在的共性问题,应向人大、政协、政府以及主管部门等通报,做好整改的同时寻找存在共性问题的原因,从制度上杜绝问题一再发生。同时,各级政府应将本级各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审计整改情况纳入考核,真正增强审计结论落实的有效性和持续性。

      二是健全责任追究和问责机制。《意见》对严肃审计整改问责提出了具体要求,“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要依法依纪作出处理,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对整改不到位的,要与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要严格追责问责。”因此,对权力运行中存在问题不应仅停留在纠错阶段,而是要落实责任,建立更加开放的追责问责体系。首先要明确责任主体、明晰责任范围,将审计发现的问题或者案件线索进行有效的党内问责或行政问责,犯罪行为则交由司法机关处理,追究当事人的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各监督方式协同配合完成对不同类型责任主体、不同性质责任的追究,有效弥补审计问责能力的不足,实现对滥用错用权力进行纠错问责的共同目标。其次,细化问责标准,落实领导干部整改责任。审计机关定期将整改不力、屡审屡犯的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由同级政府或主管部门追究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整改责任,进一步加固审计监督链条。同时,积极引导并借用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资源,形成开放性监督平台,通过客观理性的公开问责,增强审计监督和其他监督对发现问题整改问责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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