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外交与华盛顿会议条约条款的突破--关税会议的事实梳理与问题分析_附加税论文

北洋外交与华府会议条约规定的突破——关税会议的事实梳理与问题分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北洋论文,会议论文,华府论文,关税论文,条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巴黎和会对中国而言可谓得失参半。尽管在会上遭受未能将德国在山东侵占的权益收回的外交失败,但中国代表毕竟第一次在重要的国际会议上较完整地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问题,向全世界公开表达了要求民族独立自主的愿望,中国的国际地位也因此有所提高。1921年及1922年国际联盟两次大会,中国均当选理事国,派代表出席国联理事会。① 华盛顿会议上,中国问题成为拟议中的远东问题之重心,中国代表再次向国际社会公开提出修改不平等条约议案,促成与会各国代表就此展开详细的讨论。会议通过了由美国代表提出的以“尊重中国之主权与独立暨领土与行政之完整”为主旨的四项原则,② 作为解决中国问题的基础。对于中国提出的“关税自主”要求,会议通过了《关于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决定先在上海召开修正税则、税率会议,并由中国与各国组织筹备,在各国批准及大会闭幕之后三个月内召集“关税特别会议”,讨论“裁厘”和“二五增税”,由此形成华府会议对于中国关税问题的原则框架。

华府会议议决召开关税会议,给中国提供了一个改变由协定关税条款确定的“值百抽五”低关税率的机会,这是近代以来国人求之而始终未得的外交承诺,有利于中外贸易关系的改善,并可望给中国挽回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在“五卅”之后中国民族主义持续高涨的形势下,单纯的税率提高已不能让国人满足。此时多数国人的期望值已经上升到必欲实现“关税自主”的高度,在此情况下,原先于中国有利的华府会议对关税会议议事范围的规定,却构成了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障碍。因而,能否实现对华府会议条约规定的突破,成为关税会议成败以及认识评价这次会议的关键。

以往学者对关税会议曾给予一定的关注,但既有研究大多局限在对力主参与关税会议的北洋政府政治批判的层面,所论或与事实不尽相符,或忽略了一些重要的历史面相。如批评关税会议受制于华府会议规定,不敢越雷池一步,实则关税会议最大的成功就在于突破了华府条约有关会议议事范围的规定。在民族主义运动与北洋政府外交政策的关系问题上,只注意到关税会议反对方的意见,忽略了中国社会主流舆论及其与北洋政府外交政策的契合。对于裁厘与关税自主的关联性以及附加税加征所涉及的国家利益问题,也较少技术层面的考量。③ 本文拟从以往学者忽略的这些事实及其相互关系的梳理入手,重构关税会议的历史,庶几对北洋外交有一个相对接近历史真实的认知。

一 社会主流舆论与北洋政府的关税政策

“五卅”前后,国内民族主义情绪持续高涨,北洋政要亦表示出对不平等条约的强烈不满。④ 加之抵制广东国民政府政治影响的需要,北京务实的外交家很快做出切实努力,力图通过“修改”而非“废除”中外条约的方式,取消有关领事裁判权和协定关税的条约规定。1925年4月,段祺瑞政府向各国提出迅即召开关税会议的照会。由于此前“金佛郎案”的解决,法国政府最终批准《九国公约》,召开关税会议的最后一道障碍不复存在。1925年8月5日,出席华盛顿会议的九国代表在华盛顿交换了1922年2月6日所签各约的批准书,华府会议条约正式生效。与此同时,美国驻中国公使照会中国政府从速召开关税会议。8月18日,段祺瑞政府照复各国,宣布关税特别会议拟于1925年10月26日在北京召开,邀请各国政府派代表与会,关税会议进入筹备阶段。⑤

关税会议召开在即,消息传出,国内舆论很快出现反对和赞同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以往学者普遍注意到了反对关税会议的舆论,形成反对会议召开、主张无条件废除一切不平等条约是当时中国社会主流舆论的学术认知。应该承认,反对召开关税会议确系一些地区一定社会群体内占据上风的舆论呼声。例如在上海学界,因直接受五卅事件的影响,舆论表现十分激进。上海学生联合会获知关税会议即将召开,立即发表宣言,指出关税会议是五卅事件之后帝国主义对中国人民的“欺骗政策”;认为这次会议“于外国债权者有利益,于武人政治有利益,绝无丝毫补益于国民”。宣言明确表示:“一国之关税,主权所有,岂容外人置喙其间而逞其损人利己之私欲。职此理由,无论关税会议是否要借端议及共管,关税会议即以纯然有利于中国为目的,吾人亦绝端反对。”⑦

然而从更加广泛的社会层面考察,很明显是支持会议召开的舆论居于主导地位。以倡言民族民主革命的国共两党为例。国民党虽与北洋政府在政治上对立,但在关税会议问题上,却一度表现出友善姿态,表示要“督促政府”,通过关税会议“争回已失去的主权”。⑧ 与国民党处于“合作”中的中共,立场亦大致相同。⑨ 正积极参与“国民革命”的中共在对外关系问题上一度相当务实,其主要领导人陈独秀就对关税会议持乐观其成的态度。陈在《我们对于关税问题的意见》一文中指出:“我们中国人民,尤其是五卅以来参加民族运动的民众,对于此次关税会议,应取何种态度呢?会议是定要开的了,我们不必根本反对这个会议。我们要在这个会议废止现行的协定关税制,中国的海关,应归中国国家自主。我们反对继续现行制度、在现制度下要求加税。”⑩ 作为共产党的总书记,陈做此表态可谓明智,因为若对旨在争回国家主权的政府行为持反对态度,有可能使本来就势单力薄的中共在民族主义运动中处于孤立的地位。

国共两党在关税会议问题上一度采取现实主义立场与国家的政治经济实力有关。由于缺乏实力凭借,在争取国家独立主权的斗争中,国内多数政治家及民众对一次“革命”成功并不抱奢望,而倾向于梁启超所说的“抓着一个机会,凡可以恢复些国权者,不管大小,得寸则寸,得尺则尺”的渐进主张,(11) 因而普遍对关税会议寄托希望,反对会议召开者究为少数。就连思想激进的赵世炎也承认:“在民众一方面,实际上现在反对关税会议的并不是全国各阶级有一致的态度。真正明了关税会议的用意,知道关税会议应该被彻底反对的,只有正在战斗中,领导民族革命运动的工人阶级。”(12) 在现代产业发展水平低下的当时,具有“战斗”精神的“工人阶级”毕竟只占人口少数。多数情况下,国内政治家、民众、社会团体及海外华人组织是赞成召开关税会议的。例如在北京,虽然不乏反对意见,但赞成者的呼声似乎更高。一位演讲者曾这样评论关税会议:“今天所讲的这个题目,在北京可以说是最漂亮不过,大家喜欢听关税会议——不只是学校里的学生喜欢,医生、女学生、老年人,社会上的各种人——也都喜欢。”(13)

当然,社会各界支持关税会议也有其原则与限度。在会议目标上,各界人士普遍主张通过会议实现关税自主,不赞成受制于华府会议单纯“二五加税”的规定。中国驻外使节联名致电拥护政府参加关税会议,同时告诫主持外交诸公:“历年海关统计,输入远过输出,工艺衰落,商业永无起色,皆此苛则(指协定关税的有关规定——引者)悬为厉阶。此次会议应以自主为要,应由我自定税率,不能听他人以五改七·五。倘囿于目前之小利,祸必延及子孙。”(13) 华侨组织神阪中华会馆致书段祺瑞指出:“关税束缚,亘八十年,主权生计,两被侵剥,今幸关会开幕,务乞劈头要求完全关税自主,克日收回。二五加税,终属枝节。若以条件交换,则直售主权耳……恳据理力争到底,毋稍退让,侨胞誓为后盾。”(14) 一些有影响的地方实力派人物也发表文电,宣示主张。如赵恒惕就在一份通电中强调:“关税自主,为独立国家应有之主权,亦即行政完整所必争……现会议即开,就对外言之,进行之步骤,固可协商,自主之精神,不容稍损……深望我国委员,努力坛坫,毋轻受外国之欺以欺我国人也。”(15)

对关税政策最为敏感、其切身利益与税率直接相连的各地商会组织对关税会议亦普遍赞同,并致力促进关税自主之实现,其言行最能代表当时社会各界的基本立场。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在致外交部的电文中指出:在关税会议问题上,中国应有“自主之精神,以拥护国体之尊严”,绝不能“仅以二五税开议”,希望政府坚定立场。上海银行公会在致段祺瑞及财、外等总长的电文中提出了包括“关税定率应力争自主”在内的四条建议。(16) 上海总商会王晓籁、劳敬修、陆伯鸿、闻兰亭等后来还列席了关税会议,他们带有上海总商会的提议案及各种文件,宣称“此行目的,即在达到关税自主。倘此次关会结果,仅得增收二五率,而不能贯彻自主,则同人誓当力争”。(17)

其实,社会各界表达的意见也正是北洋政府主持外交诸公的主张,两者在关税自主问题上表现出了前所未有的一致性,将北洋政府对关税会议的立场放在与社会各界完全对立的位置,明显与事实不符。

早在会议筹办之初,北洋政府便决定“以关税自主并裁厘为确定政策”。(18) 在中国出席会议代表的人事安排上,力争国家主权的倾向尤为明显。最初,北洋政府拟任命梁士诒作为关税会议“关税自主组”主任,因梁拟订的关税修正提案未涉及国人最关心的关税自主问题,遭到舆论反对,段祺瑞便以素主关税自主、且与南方有政治关系的王正廷替换了梁士诒。梁是北洋重臣,被王替换非同寻常,表明北洋政府将国内政治考量暂时搁置,对外力争“关税自主”的立场已经十分明确。换人的同时,北洋政府还对梁拟订的提案进行修改,公布了《关税定率条例》和《烟酒进口税条例》,规定所有外国货物进口均按“本条例所定课税办法征收进口税”。(19) 这两个条例系北洋政府提出的自主关税即国定税则条例的标准。北洋政府此举,是对国内舆论的积极响应,也是外交谈判时争取主动的试探手段。

会议开始之后,北洋政府力争关税自主的立场更加明朗和强硬。1925年10月26日上午10时,关税特别会议在北京居仁堂开幕。会议由中国外交总长沈瑞麟主持,段祺瑞代表中国政府向各国代表致欢迎词,重申了中国政府坚持“关税自主”的立场,强调关税会议系根据华府会议精神召开,华会签署的《九国公约》声明尊重中国主权与独立及领土与行政之完整,希望关税会议成为实现《九国公约》的机会。(20) 沈瑞麟以外长身份致词时,着重强调了外交上“因时制宜”的原则,主张条约规定可以而且应该随着“变更之情势”“随时修正”。沈明确指出:“中国协定关税制度,创始于八十年前,原为适应彼时之情况而设,现在该项情况既已消灭,则此种制度实属不合时宜,自不应任其存在”,希望会议就此问题进行讨论,“设法改善中国关税诸问题,俾中国得以早日行使其关税自主权”。(21)

全权代表王正廷宣读的《中华民国政府对于关税自主之提案》展示了中国政府对于关税自主与国定税则的具体构想。提案宣布:鉴于1922年1月5日远东委员会第17次会议宣言讨论中国实施关税自主的“适当机会”已经到来,中国政府特根据《九国公约》尊重中国主权完整之精神,拟定除祛现行条约税则上的各种障碍,推行中国关税定率条例与实施关税自主之办法五条:(1)与会各国向中国政府正式声明尊重关税自主并承认解除现行条约中关于关税之一切束缚;(2)中国政府允将裁撤厘金与国定税则条例同时施行,至迟不得超过1929年1月1日;(3)在未实行国定税则条例之前,中国海关税则照现行之值百抽五外,普通品加征值百抽五之临时附加税,甲种奢侈品(即烟酒)加征值百抽三十之临时附加税,乙种奢侈品加征值百抽二十之临时附加税;(4)前项临时附加税应自条约签字之日起三个月后即行开始征收;(5)关于前四项问题应于条约签字之日起立即发生效力。(22)

北洋政府的提案,虽然没有根本否定列强在中国构建的整个条约体系,却表达了突破华府会议有关中国关税问题原则框架的鲜明意向:第一,各国最初并无在关税会议上讨论中国“关税自主”问题的打算,而北洋外交家却在承诺裁厘的同时,明确提出了这一主张,突破了华府会议设定的关税会议议事范围;第二,中国主张过渡时期普通商品附加税为5%,超过各国认可的2.5%的标准一倍;第三,过渡时期奢侈品附加税大大超过了华盛顿会议确定的5%的标准。这一切表明,北洋政府确实希望通过会议的召开,实现关税自主,争回近代以来丧失的国家权益。北洋政府的主张,甚至一度得到政治上与其对敌的国民党的肯定,《民国日报》评论说:“北京政府在明达者的警告之下,预备扩大会议的范围,将改约案同时提出,这也算是个比糊涂得忘记了中国地位进步的主张。”(23) 国民党舆论喉舌的这一意见,应该可以用来回应学术界既有的对于关税会议议事范围狭隘的批评。

二 裁厘的可行性及其与关税自主的关联

1925年10月27日,关税特别会议会务委员会在北京居仁堂召开第一次会议。王正廷任会务委员会主席,会议对中国政府为支配会议进行程序于事前拟订送呈各国代表的议事日程进行了讨论。(24) 由于中国代表据理力争,加之自会议决定召开以来国内民众要求关税自主呼声高涨,给会议造成一定的压力,(25) 各国代表被迫同意将“关税自主”问题,连同“过渡期间之临时办法”,以及“与关税会议相关事项”一道,列为会议“应行讨论之问题”,并组织关税自主、过渡办法、有关事件三个委员会,分别处理该三方面事宜,另成立起草委员会,负责起草会议文件。

10月30日,关税自主委员会召开第一次会议。王正廷首先重新宣读了中国代表团在26日大会上提出的关税自主议案中的五项条款,并特别申明中国政府欲通过会议修改既有国际协议、突破华府会议条约框架的立场:“中国在华会固与各国订有条约,中国虽无蔑视条约义务之意,然现今情势变迁,前订条约,大有不得不请修改之势。”他强调指出,华府会议之精神值得赞赏,但华会条约的“条件”却不能为中国所接受,“盖华会之精神与其条约上之文字或条款迥乎不同”,希望各国尊重中国的国情民意,促成中国关税自主。(26)

对于中国提出的关税自主要求,各国态度不尽相同,但普遍的做法是将裁撤厘金作为同意中国关税自主的先决条件。美国代表司注恩(Silas Strawn)表示,关税自主是主权国家的权利,当实施关税自主“与其本国人民之权利及其有约外国人民之权利俱无抵触时”,中国“自得享有关税自主”,美国政府愿意促使这一时机的早日到来,但在时机成熟之前,美国只能按照华会条约的规定行事。中国“如不将关税自主何时及如何实行与厘金是否裁撤及如何影响有约各国明白见示,仅由各国分别声明愿将中国所希望之关税自主让与中国”,美国方面将不会感到满意。(27) 意大利、荷兰、葡萄牙、丹麦、比利时等国也都表示原则上同意中国关税自主,承认这是主权国家应有的权利,但同时强调,“此项权利并非谓可以蔑视与其他各国所订之各条约也”。对于中国政府提出的会议议程,各国代表提出了不同意见,不赞成将关税自主(第一项议程)与裁厘(第二项议程)分别讨论,认为“裁撤厘金与关税自主乃相连之问题,故视裁撤厘金应在完全关税自主之前”,要求中国政府将“裁厘之确实计划”向大会说明。(28)

裁厘与中国争取关税自主是否具有关联性?这一直是关税会议研究中十分敏感却又不能回避的重要问题。在此问题上,中外认知并不一致。当时国内一般民众普遍认为,裁厘系中国的内政,不应该与需要通过国际谈判解决的关税自主牵扯在一起,后来学者研究这一问题也大抵持同样的见解。但这种否认裁厘与争取关税自主关联的认知并不完全符合中国税制及国家关税自主与地方利益关系的实际。对中国税制略做考察就会发现,裁厘与实现关税自主实乃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关税是国家主权及利益的体现,近代以来由协定关税条款规定的低税率,严重损害了中国的国家利益,唯有实现关税自主,方能从根本上改变这种状况;厘金则是地方经济的重要来源,是在关税之外征收的货物落地税及过境税。厘金不仅构成了对中外商民的严重经济盘剥,也损及了中央的财政收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认为,协定关税这一条约规定使中国遭受的经济损失因厘金的存在而从地方层面得到了部分补偿,外国在对华贸易中占到的便宜也因厘金的征收而打了折扣。在未能实现关税自主的情况下,单方面裁厘会使中国遭受更多的经济损失,这应当是不争的事实;但被外人划归“内地税”的厘金致使中外商民必须面对超出于关税的高额支出,又成为外方放弃协定关税、承认中国关税自主的障碍,两者之间的关联十分明显。

中国力争关税自主的目的是要摆脱协定关税值百抽五的税率规定,自主制定税率。而裁厘与增税的关联性早在《辛丑条约》订立之后的中外商约谈判中,就已经提出并为当事各方接受,这种关联性与裁厘同关税自主的关联是发展序列上的不同表现。当时,中国代表因意识到裁厘与增税的关系,主张“将进出口货一面照时价核估,扯平修改,一面专指洋货援照洋药税厘并征办法,于核估时价值百抽五后,并连子口半税二五,统加厘一倍,共总值百抽十五(正税加子口半税等于7.5%,再加7.5%的厘金,共计15%——引者),俱在海关并征。”海关总税务司赫德(Robert Hart)极力支持这一办法,认为这是“财政改革的开端,是中国复兴的第一个必要条件”。在后来的谈判中,各国所议“皆以加税免厘一事为主脑”。(29) 可见在裁厘加税问题上,中外本无原则分歧。只是由于各国在税率上各执己见,庚子之后的商约谈判未能就裁厘加税问题达成妥协。

参与关税会议的英国公使麻克类(James W.R.Macleay)对裁厘与关税自主关联性的解释与商约谈判时各方的意见一脉相承,不同之处在于对中国税制包含的中央与地方矛盾的揭示。在他看来,中国两种税率并行,其一为海关税率,尚有若干限制;其二为内地税率,随时变更,任凭课税当局之意,毫无限制,这使“外人商务极感困难”。他说的“内地税”主要是指厘金,认为“尽裁厘金实为讨论恢复中国关税完全自主之重要关键,盖如照通义,承认关税自主为国家主权,则不能承认各省施行完全税率自主,亦为其主权也”。(30) 麻克类所言,包含维护英国对华通商利益的考虑,却也大体符合中国二元税制的实际情况。

针对各国将裁厘作为关税自主前提的主张,中国代表王正廷提出三点声明:第一,关税自主应明白规定于条约内;第二,裁厘系中国改革内政的主动表示,并非关税自主的交换条件;第三,中国参与会议,意在收回关税自主权,裁厘纯属中国内政,将二者相提并论,中国碍难承认。(31) 王所声明的第一点对中国而言是志在必得的实际利益,只要各国同意这一要求,中国与会之目的就基本达到,因而中国代表在会议期间始终据理力争,毫不妥协。至于二、三两点,中国代表仅表明了立场,并没有坚持始终。原因很可能在于,不管是主动裁厘还是外人要求裁厘,厘金都是要裁撤的,因而围绕这一问题的争执在很大程度上已演变成外交体面的维护,与国家的实际利益关系不大。况且厘金严重损害了中外商民的利益,亟须废除,将裁厘作为中国关税自主实施的前提条件,对中国也未必完全是坏事。

至于裁厘是否具有可行性,这在当时社会各界以及今日学界都是一个颇具争议的问题。一般认为,由于中国并无能在全国范围实施有效治权的中央政府,段祺瑞也仅仅是“临时执政”,中国就政局而言,已形成南北对峙、军阀割据的态势。由不能有效实施治权的中央政府裁撤厘金,几乎是不可能的。外人将关税自主与裁撤厘金联系在一起的做法显系阻挠中国争取关税自主的一种伎俩。然而,中国与会代表在会上所做裁厘的可行性论证及后来的历史事实,均证明这种指责缺乏根据。以下是中国代表提出的包括裁厘在内的实行关税自主之前过渡时期应行筹备事宜的具体方案。

由表可见,北洋政府不仅提出了裁厘的方案和时间表,也考虑到裁厘对地方利益的影响。在中央与地方利益不能协调一致的情况下,要顺利实施裁厘,一个亟须解决的问题是向地方政府提供抵补金。由于中国地方主义盛行,地方势力强大,提供抵补金便成为厘金能否裁撤的关键。认为厘金裁撤不可行的学者,看到了地方势力的强大,却忽略了抵补金对裁撤厘金所能产生的技术性支持。当初中英商约谈判时,中方代表就提出了“厘金裁撤以后,各省必须有财政上的抵补”这一问题,张之洞甚至还计算过增加的关税能否完全抵补厘金损失。对实施裁厘的地方政府提供补偿金,英方曾予以原则认可。(32) 现在中外重新讨论裁厘,补偿问题自然不能回避。

关于这个问题,中国代表王正廷做了如下论证:“厘金既为各省进款大宗,为裁厘计,自不能不筹一宗款项,以抵补各省因裁厘所受之损失,故中国政府一方面欲详查征收厘金各局卡之数目,而他方面欲筹一宗款项,以抵补各省一年间之损失,而实行裁厘亦在此年内举行,庶若干厘卡一经裁撤之后,所有各省在厘金项下之收入得由此筹备款项内抵补,过此时期以后,应由关税项下拨出一部分以抵补逐年厘金之收入。”(33) 基于这一设想,中国代表表示,中国准备在1928年2月底之前分两期完成裁厘,对于各省在裁厘后财政上遭受的损失,在第一时期由增收关税附加税项下划出一部分,作为抵补;在第二时期即业已实现关税自主之后,直接从关税项下划拨。

中国做出明确的裁厘承诺无疑“将”了与会外国代表一“军”。这一承诺意味着,各国坚持的中国实施关税自主的“前提”已经开始具备。此前尚掌握着谈判主动权的外国代表顿陷被动,只好从各国“宪法惯例之拘束”的角度讨论中国关税自主。英国代表表示,与会各国代表并无宣布废除中国所受条约束缚的权力,所有有关中国享受关税自主权的要求,均须各国代表团“向各该国政府建议”,订立条约,方可成立。美代表马慕瑞(John Van A.Macmurray)附和英国代表的主张,表示如果会议接受中国方面提出的议案,不但超过了美国代表团作为议约人的权力,“即美国行政元首亦无权办此。唯有大总统咨询上院并经其同意后方能行此权力,因此,本代表团万难依提出程式赞同此案”。英、美代表的意见出乎中国谈判代表的意料,却又是符合其本国制度的解释,会议因此出现对中国不利的形势,第二委员会面临可能“无限延会”的危机。(34)

在这种情况下,王正廷以主席身份提出组织“小委员会”,“试为融合各种意见,再行提交本委员会”的建议,得到丹麦代表高福曼(Henrik Louis Hams de Kauffmann)及一些国家代表的赞同。荷兰代表欧登科(William James Oudenijk)出面调停,建议会议“于中、英两案以外,另拟条文,其首句当能尽如中国之意,而一方面至少可祛除某某代表团因宪法上理由所表示之困难”。会议遂决定在第二委员会中设立“小委员会”,抛弃既有各案,另行起草具体方案,并指派王正廷、欧登科、司注恩、麻克类、日置益等五人为“小委员会”委员。两天后,“小委员会”开会草拟关税自主条文,英国仍坚持诸案并列以无形取消中国关税自主要求的态度。中国代表据理力争,最后采纳美国代表的折中提议,仍以中国所提原案加上日本代表团的方案,提交第二委员会讨论。

11月19日,关税会议召开第一、二委员会联合会。在比、法、意、西等国声明赞同但须报经本国政府批准的前提下,一致通过了中国关税自主并裁撤厘金的议案:“参与本会议各国代表,议决通过下列所拟关于关税自主条款,以便连同以后协定之其他各项事件,加入本会议将来所缔条约以内:除中国外各缔约国兹承认中国有享受关税自主之权利,应允解除各该国与中国间现行条约内之关税束缚,并允许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于1929年1月1日发生效力;中华民国政府声明裁撤厘金应与中国国定关税定率条例同时施行,并声明于民国18年1月1日(即1929年1月1日)实行裁厘。”(35)

关税自主议案的通过是中国参与关税会议争取到的最重要的外交成果。尽管终北洋时期关税自主议案未能付诸实施,但为后来成立的南京国民政府宣布取消协定关税的条约规定、实现关税自主提供了国际协约的依据,厘金的裁撤也因此提上中国的改革日程。历史研究不能假设,却可以逆推,即以后来的事实发展验证前此的决定是否具有可行性。认为裁厘不具可行性并据以认为以裁厘作为中国实现关税自主前提条件是列强玩弄外交手段的说法显然忽略了一个事实,即至1930年,中国大部分地区已依照协议如期废除厘金,就是中央政府没能有效控制的四川省,也在1931年废除了厘金。厘金如期裁撤,不仅为中国实现关税自主创造了有利条件,也证明中国代表当初提出的厘金裁撤方案计划周密,切实可行。

三 过渡时期附加税的加征及用途

段祺瑞政府与各国讨论加征“附加税”,是关税会议备受激进人士诟病和学者批评的一个重要原因。段祺瑞对加征“附加税”的关注与临时执政府的财政状况有一定关系,盖段自担任临时执政之后,地方和中央财政十分困难。1924年底,财政入不敷出的省份多达17个,中央财政状况因地方截留等因,更显拮据。据临时执政府方面透露,“各机关、各军队新欠旧欠,统计已有七百余万元之巨”。(36) 1925年,政府预算岁入只有4.7164亿元,岁出6.3436亿元,出入差额高达1.6272亿元。(37) 到1926年底,财政部已穷蹙到连“100元之款,亦不能开出”的可悲地步。(38) 窘迫的财政境况使段祺瑞的临时执政府不能不对附加税的加征寄予希望,其参与关税会议的动机也因此受到质疑。

然而。正如上文已经证实的,中国出席关税会议的主要目的,是争取关税自主,而非加征附加税。不过附加税加征对中国维护国家利益亦至关重要,因为按照中外商定的时间表,会议通过的“关税自主案”不可能立即付诸实施,在将近两年的过渡期内,若沿用以往协定关税的税率,中国将蒙受重大损失。北洋外交家在关税会议上力争加征附加税,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

如同“裁厘”一样,“附加税”加征也并非关税会议召开才冒出来的新问题。1902年签署的《中英商约》规定,如果中国废除厘金,进口税率可增至12.5%。在华盛顿会议上,中国代表要求自1922年1月1日起,将名义上5%的协定关税率修改为20年前中英商定的水平,并在承诺取消厘金的前提下,征收附加税,作为实现关税自主的第一步,然后制定税则,最终恢复中国的关税自主权。但会议通过决议,只同意使税率达到“切实的”5%,并同意召开关税特别会议,讨论裁厘加税问题,在中国废除厘金之前(即过渡时期),准许对一般进出口货物增收2.5%的附加税,对奢侈品增收5%的附加税。(39) 这就是关税会议讨论“附加税”问题的由来。

关税会议对附加税问题的正式讨论始于11月6日召开的第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这次会议由王正廷主持。颜惠庆在会上提出了《中国关于进口货物临时附加税税率的提案》及附属文件,重申了王正廷在会议开幕式上宣布的关税自主提案中过渡时期附加税的加征税率,接着蔡廷斡宣读了中国政府关于过渡时期征收各种附加税及税率的理由书。关于普通进口货物加征临时附加税的税率,理由书指出,华府条约规定中国税率加征2.5%,系四年前的规定,现今中国财政枯涸之状况,已远非华府会议时所能比,故有突破这一税率的必要。关于奢侈品的税率,理由书指出,从国际贸易的现状看,各国无不对奢侈品课以重税。中国税率之轻,“甲于天下”,致使外国烟酒“运销内地,通行无阻”。在这种情况下,中国适当提高税率,无可厚非。(40) 显而易见,北洋政府并没有拘泥于华盛顿会议的规定,寻求加征2.5%附加税,而是希望突破这一规定,最大限度地争取中国的国家利益。

对中国方面加征临时附加税的意见,各国反应不一。日本方面持强烈反对的意见。早在第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日本公使重光葵就向颜惠庆表示,解决中国政府的财政危机有3000万元即2.5%税率(2.5%系普通商品税率,奢侈品税率为5%,所谓“二五加税”是省略奢侈品税率的说法,下同。——引者)所征之附加税便已足够,无需再“加征”。(41) 当第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召开、中国代表宣读提案并申述理由之后,日本代表再次表示维持2.5%税率的意见,认为突破这一税率不符合华盛顿会议有关规定,并主张将所征之2.5%附加税款用于抵补裁厘、整理债务及各项行政经费。(42) 美国代表认同中国做出的3000万元不足以抵补裁厘损失、实际需要不下7000万元的估计,但不赞成中国提出的税率标准,仅主张适当突破华盛顿会议划定的“二五加税”范围,“以五厘为最低税率,十二·五为最高税率”,中国政府可在此范围内将各种货物分别登记,征收关税。照此办法,“大约中国每年立可实收一万万元之谱”。但中国应“申明陆海边界须有划一税率之必要”,并规定“凡由实行此项规定所增收之关税,应由海关存储”,以用于“指定之用途”。(43) 英国代表皮乐(Sidney Peel)赞成美国的意见,提请中国代表团“自将提案之各部分汇集”,使之与美国提案“程式”相同,以调和不同意见。丹麦代表高福曼亦赞成美国方案。意大利代表翟录第(Vittorio Cerruti)表示了对中国的同情,主张在中国国定税率实施之前,应给予中国相当之附加税,以足供清理借款、抵补厘金及民政费用,“其税率应高于华盛顿条约第三条所规定值百抽二·五及抽五之税率”。(44)

如此一来,会议形成围绕美、日、中三国提案表达意见的局面。三国提案有共同之处,但也存在原则分歧。在临时附加税问题上,日本坚持华盛顿会议二五税率,美国虽主张突破这一限制,但提出以12.5%作为最高税率;对于增收关税,美国主张应由海关存储,美日两国均主张将所得之关税用于“指定之用途”。这与中国政府的期望差距甚大。

为寻求讨论的共同基础,中国代表团在11月13日召开的过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提交了《中日美三案比较表》,并发表了关于临时附加税用途、拟征进口洋货附加税收数表、附加税基金委员会组织大纲、对于美日两提案之见解等四个文件。会议就中国文件涉及的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王正廷态度强硬,表示如果不能达成协议,会议将无限期推迟,但日美等国代表不愿让步,会议因此出现僵局。

11月21日,第二、三委员会继续就此进行讨论。在这次会议上,中国代表团主要发言人由王正廷换成了曾宗鉴和蔡廷斡。这一重要的人事变动很可能与王正廷的南方背景以及南北之争的形势变化有关,南方对关税会议的态度也随之发生变化。(45) 不过这并没有导致北洋政府政策的改变。11月23日,关税会议税率“小委员会”开会,中国代表提出附加税率具体方案,大略为普通商品5%,年约3000万元;甲种奢侈品30%,年约3200万元;乙种奢侈品40%,年约5000万元。按中国代表提出的这一方案,“普通品增加税率较之华会原议增加一倍,奢侈品附加税率增加四至六倍,各国以此项税率过高,未肯赞同”。(46) 关于普通商品,英日主张仍以华会二五为限;关于奢侈品,各国大多反对中国的主张。为使主张获得通过,会议期间,中国代表频繁展开会外活动,约见各国代表,阐述中国政府及民众的立场,说明关税问题的解决对于中国国家命运前途的意义。中国代表的努力收到了一定成效,意法两国代表改变态度,表示不赞成利用关税会议来解决债务问题。但在税率问题上,各国均坚持原议。美国代表还坚持强调债务须有担保,附加税中的一部分须用于此。

就在会议紧张进行之时,被顾维钧称为“常常造成灾难性的后果”的“人民外交”再度发生。(47) 11月22日,北京30余团体发起“关税自主示威运动大会”,在会议已经通过中国关税自主议案的情况下,决定“无条件收回关税自主权”,列国若不承认,即解散关税会议,自行宣布废除一切关税条约,实行关税自主。与会者与警察大起冲突,关税会议形势顿受影响。与此同时,各地“反奉倒段”运动高涨,北京政局动荡,中国委员常不到会。各国借此机会,“更力持华会二五附税之议”,致使形势急转直下,会议遂成无形停顿之势。为了扭转局面,段祺瑞政府做出人事调整,12月2日,特派龚心湛为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委员;24日,又特派陈锦涛为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委员;越三日,复任陈为全权代表。(48) 与此同时,北京政府通过私人途径,极力向各国疏解,冀双方接近妥洽。

在此过程中,日本委员佐分利在回国磋商关税会议对策后返回北京,提出以订立中日互惠条约为条件承认加征二五以上附加税的方案。(49) 日本此一方案,将其主要输华商品列入仅加征二五附加税的范围,其他商品虽可加至二五以上,因其非输华商品之大宗,中国从中获利甚少,不能达到拟定的附加税增收标准。但该案毕竟突破了华盛顿会议的税率标准,故中国表示可以商议。美国、法国见此,亦向中国提出订立互惠条约的要求,会议因此出现转机。(50)

1926年2月18日,关税会议重新开会讨论附加税问题。中国方面能否妥协,成为解决问题的关键。经认真研究,中国代表在“小委员会”里提出新的税率,“主张分七级税率,最高二成七分五厘,最低二分五厘”,将最初提出的最低值百抽五、最高抽三十的附加税增收标准适当下调。由于中国方面的让步,各国代表在这一天的会议上没有提出异议,虽“级数主少,英提案主三级,美案日案均主五级”,但所争已不带实质性。(51) 各国代表转而讨论税级,这实际上是对中国提出的税率标准的默认,因“税级”讨论须以“税率”之确定为前提。

28日,关税会议过渡办法委员会召开第六次会议,在附加税加征率大致确定的前提下就附加税总额及分配比例展开讨论。之所以讨论附加税加征总额,是因为仅有税率加征之规定尚不足以对中外贸易中相关各方的利益做出“合理”安排。在国际贸易中,进出口货物从来就不是单一的,因而税率也不可能整齐划一,不同类别的商品应该规定不同的税率,而附加税加征总额又会随着税种及税率构成的变化而增减。由于具体的商品税率标准很难确定,且普通商品与一般商品的区分标准很难在当事各方中达成一致意见,故在初步划定级差税率之后,与会代表认为尚有必要对附加税加征总额作出规定,以便从总体上对各方利益进行调控。

会上中国代表颜惠庆再次提出议案,主张临时附加税预计增收之数应在9000万至1亿元之间(较上年11月23日提出的方案减少了1200余万),增收关税按照3∶3∶3∶1的比率,分别用于抵补裁厘、整理无确实担保之内外各债、建设事业费和紧要政费。与此同时,中国方面提出《整理债务办法》,以示诚意。(52) 对于中国的方案,与会各国代表经多次讨论,最后达成妥协,“允将附加税增至七千余万元至九千万元”。(53) 日本公使重光葵曾说,以2.5%的附加税税率课税,中国可增加海关收入3000万元。(54) 按照这一算法,在假设进出口货物构成不变的情况下,则附加税加征7000万元,附加税税率应为5.833%;加征9000万元,则应为7.5%。奢侈品税率亦将相应增长。如果按照陈独秀所做“进口加二·五,每年不过二千万元左右”的标准计算,则“七千余万元至九千万元”的加征额将使附加税税率上升到7.5%至11.25%之间,并将带动奢侈品税率的相应增长。(55) 这一税率加征标准,虽然与中国代表在11月23日提出的“最低值百抽五、最高抽三十”、总加征额1.12亿的征税目标尚存在一定距离,(56) 但明显突破了华府会议有关附加税加征率普通商品为2.5%、奢侈商品为5%的决议,是中国外交取得的重要成果。(57)

不过,会议通过的有关附加税加征的决议未能立即生效,原因在于“此项税率超过华会税率范围,须俟各国批准方能实行”。要得到各国政府批准并付诸实施,按照中国关税委员的估计,至少要等到次年春季之后。在未获批准实施之前,如果仍沿用值百抽五旧率,中国将蒙受巨大损失。而“二五加税”系华会条约的规定,无需再经各国政府批准,只要关税会议议定具体实施办法即可。因而会议在就中国代表提出的附加税新税率及增税总额大致达成妥协之后,又专门就“二五加税”的实施展开讨论,决定由英、美、日、法、荷、中六国代表组成临时附加税分股委员会,协商审核议案。(58) 由于在“二五加税”起征时间及所征税款的保管问题上出现分歧,讨论陷于僵局。

嗣因奉军将领郭松龄倒戈,国民军与奉军发生战争,国内局势动荡,关税会议时断时续。同年4月,段祺瑞政府倒台,出席会议的部分代表离开北京,一些与会的外国代表相继回国,关税会议被迫停会。7月3日,各国代表发表宣言,决定暂时停止会议,“俟中国代表能正式出席与外国代表复行计划时。当立即继续会议”。(59) 以后,中国方面曾做出复开关税会议的努力,因政局进一步变化,未能遂愿。尽管如此,经过前面阶段的谈判,会议的主要议题及议案已经有了大致的结果,并不会因会议中辍而改变。(60)

四 结论

以往研究北洋外交,政治认同往往与历史事实判断纠结在一起。国民革命时期国共两党与北洋政府展开政治权力角逐,国民党成为赢家,当其以胜利者身份来书写历史时,常对北洋时期的外交也持否定态度。这多少影响到后来研究者的学术立场。其实以“职业化”为特征的北洋外交是不太讲求以权力争夺为特征的国内政治的。(61) 关税会议究竟是否取得有利于中国的外交成果,将华盛顿会议设定的关会原则与经过北洋外交家力争中外达成的妥协加以比较,可以获得明确的认知。

关税会议期间,中国朝野最为关注、所争亦至为激烈的问题是关税会议的议事范围。华府会议将其严格限定为讨论“裁厘”和“二五增税”。中国代表不仅成功说服各国代表,同意将关税自主连同过渡期间之临时办法等列为会议“应行讨论之问题”,组织关税自主、过渡办法、有关事件三个委员会分别处理相关事宜,突破了华会的规定,而且所通过的议案基本接受了中国关税自主的主张。这是北洋外交的重要成果。诚如颜惠庆所言:协定关税严重伤害中国主权,中国虽曾在巴黎和会与华盛顿会议上先后提出交涉,但列强不加理会。“现在国内舆论对此种国际无理压迫,既然表示愤慨,而政府中主持外交的人员,对于国际法的认识,又远较过去清楚正确,同时兼具勇气和决心,敢于与帝国主义挑战,指责其昔日束缚中国的阴谋,违背正义,必须改变态度。故此次我国代表在关税会议中的战略,不似过去华盛顿会议时,仅凭过去的条约加以修正,而系跳去往日的樊篱,积极的主张收回关税自主权……无论如何,我国关税自主,在原则上,既于此次会议中得着列强的共同承认,虽实行之日期未经确定,但不难依法推动,以求能于短期内实现。一百年来,我国财政和经济上,在关税方面所遭受列强不公平的桎梏,现在总算得到解除。”(62)

附加税税率是北洋政府在关税会议上艰难交涉的另一个重要问题。按华府会议规定,过渡时期附加税为普通进出口货物加征2.5%,奢侈品加征5%。经过中国代表的外交努力,附加税加征率被调整为“最高二成七分五厘,最低二分五厘”,即奢侈品27.5%,普通商品2.5%,明显突破了华府会议有关附加税加征的规定;如果以加征总额为7000万—9000万元折算,突破幅度也不小。

关税会议的上述成果是北洋政府在做出一定让步和妥协后取得的。由于做出让步与妥协,关税会议对于中国国家利益所能产生的作用受到置疑。广州国民政府发表通电,“批评北京政府在关税会议上为求得2.5%的附加关税以渡过财政难关,而牺牲了关税自主权利,呼吁国人群起攻之。”(63) 响应呼吁批评北京政府者不乏其人。后来一些研究者也批评北洋外交家软弱无能。其实这样的批评并不公允。关税会议上中国代表所全力以争者即为关税主权,所获得的成就,是各国对于中国“关税自主”的承诺,所谓“牺牲关税自主权利”之说,明显缺乏依据。以“妥协”为由指责北洋政府外交家的作为,不能说明在关税问题上北洋外交出了多大问题。顾维钧说:“中国有一句为大家普遍接受的谚语:‘宁为玉碎,不为瓦全。’在外交上却不能接受这条成语,因为国家是不能任其破碎的。但在外交上也不能指望百分之百地成功:如果你想达到百分之百成功,而对方也这样要求,那就不可能有成功的外交,因为这样就无法达成协议。因此你可能做到的只能是求取百分之六十到百分之七十的成功,能够做到这点,对你来说即是大胜。当你已达到百分之五十的地步,而正接近百分之五十一、五十二时,应当小心不要有任何可能引起谈判破裂的言谈和行动,而失去你那百分之五十一、五十二……‘人民外交’总是以百分之百成功为口号,是永远成功不了的。”(64) 顾氏所言,可供认识评价关税会议乃至认知中国近代以来所有类似外交活动参考。

历史具有传承性,即便是敌对的双方,也常常可以享用对方留下的资源。在外交领域,情况尤其如此,因为国际协议本身具有继承性的强制规定。令北洋外交家抱憾的是,他们通过艰辛努力在关税会议上争取到的外交成果因国内政局动荡没能即时收获,不久整个北洋政治体系就为南京国民政府这一新的体制所取代。但通过国际协议载明的中国关税自主原则并没有因中国国内政局的变化而废弃。后来的南京国民政府很大程度上正是依据北洋政府与各国签订的有关中国在“切实裁厘”之后即可享有“关税自主”权利的协定,通过进一步的外交努力和内政改良,最终废除了协定关税的条约规定,实现了关税自主。关税会议的成果在与北洋政府敌对的国民党革命成功之后为后者继承享受,前者却因未能即时收获自己种下的果实而被宣布为外交上的失败者,这恐怕是中国近代历史上最具诡谲意味的现象了。

注释:

① 周鲠生:《中国的国际地位》,《东方杂志》第23卷第1号,1925年4月10日,第7页。

② 沈云龙:《徐世昌评传》第21章“徐世昌与太平洋会议”,转引自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4),武汉:武汉出版社,1990年,第620页。

③ 目前尚未见研究关税会议的学术专著出版,有关著作涉及关税会议的有:王维礼主编:《中国现代史大事纪事本末(1919—1949)》,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1987年;石源华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年;张圻福主编:《中华民国外交史纲》,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1995年;康大寿、潘家德:《近代外人在华治外法权研究》,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2002年,等等。这些著作大多偏重叙事,较少进行问题讨论,且由于缺乏必要的档案支撑,事实重建的完整性受到影响。王建朗著《中国废除不平等条约的历程》(南昌:江西人民出版社,2000年)一书有较多篇幅论及关税会议,或因关注重心有别,对本文所讨论的具体问题则不甚措意。相关论文主要有:李光一:《1925年至1926年的关税会议与法权会议》,载东北师范大学历史系编:《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讨论文集》,中国现代史第二次学术与教学讨论会,沈阳:辽宁师范学院,1981年铅印本;姜文求:《从关税特别会议召开的背景看其失败的原因》,《民国档案》1996年第3期;冈本隆司:《北洋时期的海关与关税特别会议——英国外交的看法》,杨洪林:《朝野纠葛:北京政府时期的舆论与外交——以关税特别会议为个案的考察》,两文均见金光耀、王建朗主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6年。这些论文从不同角度对关税会议做了研究,有一定参考价值,但均非系统全面的关税会议研究成果。

④ 参见随波:《国内要闻·北京通信》,《申报》1925年6月10日;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中华民国史组编:《中华民国史资料丛稿·大事记》(以下简称《大事记》)第11辑,北京:中华书局,1978年,第117页。

⑤ 《北京政府照会各国派员参加中国关税特别会议》,1925年8月18日,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5),第78—79页。

⑥ 上海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编:《五卅运动史料》第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年,第779—780页。

⑦ 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7月30日,第3版,“时评”。

⑧ 亦有少数中共领袖提出激进主张,如赵世炎认为:“关税会议在现在成为段祺瑞政府惟一的续命汤。同时,这也是段政府要想献媚于帝国主义,要想卖国,要想延长自己的寿命,惟一的只有这条可走之路。”见氏著:《关税会议与段祺瑞政府》,《赵世炎选集》,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4年,第321页。

⑨ 陈独秀:《我们对于关税问题的意见》,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3年,第928页。

⑩ 梁启超:《谈判与宣战》,《饮冰室合集·文集之四十二》,北京:中华书局,1989年,第14—15页。

(11) 赵世炎:《关税会议与段祺瑞政府》,《赵世炎选集》,第321页。

(12) 《关税会议与出口税》,经济学社编:《关税会议专刊》,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434册,台北:文海出版社[出版时间不详,下同],第1页。

(13) 陶菊隐:《北洋军阀统治时期史话》第7册,北京:三联书店,1959年,第226页。

(14) 《神阪中华会馆致外交部》,1925年10月17日,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藏,北洋政府外交部档案·关税会议档案(以下略作“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7—(1)。

(15) 《湖南赵省长电》,1925年11月7日,“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8—(1)。

(16) 《上海各路商界总联合会致外交部电》,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8月14日,第4版。

(17) 《总商会出席关税会议代表赴京》,上海《新闻报》1925年10月22日,第3版。

(18) 《驻英朱代办电》,1925年10月4日,“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3—(2)。

(19) 《关税定率条例》,1925年10月24日;《烟酒进口税条例》,1925年10月24日。均见《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33—35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0) 《关税特别会议第一次大会议事录》,《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2—23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1) 《中国外交总长沈瑞麟致词》,《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3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2) 《中国政府代表王正廷提案》,《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24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3) 上海《民国日报》1925年8月10日,第3版,“社评”。

(24) 陆宇光:《民国史要》,民国16年版,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260册,第133页。

(25) 10月26日会议开幕当天,北京各大、中学校即举行大规模的要求关税自主的示威游行。事详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北京:三联书店,1982年,第102页。

(26)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47—50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7)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2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8)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2—56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29) 《光绪二十六年二月二十四日硃批盛宣怀等折》,转引自罗玉东:《中国厘金史》第1册,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续编第612册,第137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编:《中国海关密档》第9卷,北京:中华书局,1996年,第177页。

(30) 《关税自主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0月30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2—56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31) 吴东之:《中国外交史(1911—1949)》,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112页。

(32) 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编辑委员会主编:《辛丑和约订立以后的商约谈判》,北京:中华书局,1994年,第58—146页。

(33) 中国政府代表团:《裁厘说帖》,《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57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1)。

(34) 本段及下段,《过渡办法委员会第三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14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32—134、135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2)。

(35)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四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19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136—138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2);北洋政府外交部编:《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14年12月,专件,收入沈云龙主编:《近代中国史料丛刊》第3编第357册,第17—18页。

(36) 《中央财政之现状》,天津《大公报》1925年3月9日,第3版。

(37) 贾德怀:《民国财政简史》上册,商务印书馆,1940年,第13—15页。为了弥补预算不足,北洋政府采取了大量借债的办法。据财政部和交通部的报告,截至1925年,北京政府所欠外债已高达22亿元。舆论批评政府“恃债为生”,实则连债也无可依恃。1925年,段祺瑞政府拟发行2000万元“八厘公债”,以解燃眉之急,但进行之时,却因担保、利息、折扣等问题,“屡触种种暗礁”,遭到内外反对。最后通过强摊各银行勉强发行的1500万元公债,政府可以用来作为政费的只有620万元,而这笔款项尚不够还清政府的新旧欠款。参见《恃债为生之中央财政》。季啸风、沈友益主编:《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前日本末次研究所情报资料)第5册,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影印本,第382页;《目前财政上之两大案》、《新公债条例昨晚明令发表》,《顺天时报》1925年3月12、17日,均第3版。

(38) 《冯玉祥派员来京接洽与奉合作》,《中华民国史史料外编》第9册,第490页。

(39) 《中国关税税则之条约》,1922年2月6日,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3册,北京:三联书店,1961年,第220—224页。

(40) 《关税特别会议委员会公布文件》,《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14年12月,专件,第1—7页。

(41) 《颜惠庆日记》第2卷,上海档案馆译,北京:中国档案出版社,1994年,第278页。

(42) 《日本代表之声言》,《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14年12月,专件,第11—13页。

(43) 《过渡办法委员会第一次会议议事录》,1925年11月6日,《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81—83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2)。

(44) 《关税特别会议议事录》,第86—92页,“关档”,筹备召开关税会议案乙—(1),03—25/21—(2);《义代表宣言》,《外交公报》第54期,民国14年12月,专件,第14—16页。

(45) 完颜绍元对此做了有说服力的分析,认为王之所以被撤换,是因为:(1)浙奉战争已经以奉系势力被逐出东南地区宣告结束,国民军乘机反奉倒段的态势已相当明显,以冯玉祥为后台的王正廷自然没有增加附加税为执政府开辟财源的积极性;(2)国民党已经在广州成立国民政府,声望日隆,作为与国民党关系深远的王正廷不能不考虑自己的政治前途,他利用供职外交委员会之便,以调查沙基惨案为名,将孔祥熙派往广州,已明显是在为自己谋求后路;(3)尽管关税自主案获得通过,但中国政府“自动”声明裁厘以谋求关税自主的做法,仍旧不为要求“无条件”实行关税自主的激烈舆情所谅解,而附加税问题不妥协难以达成协议,妥协则非王氏所愿。参阅氏著:《王正廷传》,石家庄:河北人民出版社,1999年,第177页。

(46)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晨报》1926年5月13日,第2版。

(47) 《顾维钧回忆录》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院近代史研究所译,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第398页。

(48) 《大事记》第11辑,第222页。

(49) 日本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1)关税会议完竣时,即承认加税;(2)加税货物分7种,税率由附加二·五至二十五;(3)日本输华之棉纱、棉布、砂糖等类商品,只允征二五附税,加工制造之棉布可酌增若干;(4)日本撤回延期支付案;(5)税率提高后,中国每年约增加7000万元,以4000万元还内外债,2000万至2500万元作裁厘基金,500万元为政费;(6)不承认中国增加税金修筑铁路的要求。参见王芸生编著:《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8卷,第29—30页。

(50) 因后来中国政治形势变化,这些互惠条约均未议定。各国要求与中国订立互惠条约的详细情况,参见凤岗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商务印书馆,1939年,收入《民国丛书》第2编第85辑,上海:上海书店,1990年影印本,第465—466页。

(51) 武育幹:《中国关税问题》,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5),第75页。

(52) 颜惠庆:《关税会议之始末》,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5),第60页。

(53)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晨报》1926年5月13日,第5版。

(54) 《颜惠庆日记》第2卷,第278页。

(55) 陈独秀分析说:“在现制之下要求加税,即使不以废厘为条件,进口加二·五,每年不过二千万元左右,而加至一二·五,也不过七千万元左右。”见陈独秀:《我们对于关税问题的意见》,任建树等编:《陈独秀著作选》第2卷,第928页。案:陈氏以“进口加二·五,每年不过二千万元左右”为准所做推算并不准确,加2.5%为2000万元,加至12.5%也就是增加了10%,即为2.5%的4倍,应为8000万元。

(56) 《中国关会委员通电报告会议经过情形》,《晨报》1926年5月13日,第2版。

(57) 过去学者论及这一问题,总是将附加税加征与北洋政府的中央财政收入划等号,认为北洋外交家所争者非国家利益,实乃段祺瑞政府的“救命稻草”。如此认识问题未免失之偏颇。事实上,所增附加税的用途并不像批评者理解的那么狭隘。按照中外约定,能够用于国家行政开支的附加税,仅占全部税额的十分之一。加征之附加税的最大作用在于可为裁厘提供补偿,从而为关税自主的实施扫除地方主义障碍。其次是通过用于无确实担保的内外债务,在保证外债偿还的同时,使“持有无担保债券的中国的银行界和个人投资者”受益,因为在没有债务担保的情况下,“中国的银行之中,有些可能倒闭,进而导致他们的顾客破产”。参见颜惠庆:《关税会议之始末》,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5),第60页;FO371/9201,F822/81/10,Minutes by V.Wellesley,Mar.27,1923,on Macleay to Curzon,tel.no.45,Mar.19,1923;FO371/9201,F822/81/10,Minutes by E.H.Carr,April 20,1923,on Macleay to Curzon,no.132,Feb.27,1923,转引自冈本隆司:《北洋时期的海关与关税特别会议——英国外交的看法》,金光耀、王建朗主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第531页。

(58) 参见冈本隆司:《北洋时期的海关与关税特别会议——英国外交的看法》,金光耀、王建朗主编:《北洋时期的中国外交》;凤岗及门弟子编:《三水梁燕孙先生年谱》(下),第474页。

(59) 《大事记》第12辑,北京:中华书局,1982年,第113页。

(60) 颜惠庆指出:“经过大约一个月的谈判,中国的提案实际上被采纳了,基于此,列强在会议上表示承认中国的关税自主权,同意废除以往不平等条约中种种涉及关税的限制……这一决议既极其重要又意义深远,为中国日后自行管理关税事项提供了法律基础,即使关税会议中途而辍,亦是如此。”颜惠庆著:《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吴建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年,第197页。

(61) 顾维钧曾明确表示:“我一向对中国的外交政策和外交关系感到兴趣,我的夙愿是实现修订中国的不平等条约,而无意于卷入政治活动和政治竞争。”《顾维钧回忆录》第1卷,第271页。

(62) 《颜惠庆自传·都门万象》,转引自章伯锋主编:《北洋军阀》(5),第59页。案:《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译文与本文此处所引用者义相近而文不同,可资对照。见该书第197页。

(63) 《颜惠庆自传:一位民国元老的历史记忆》,第204页。

(64) 《顾维钧回忆录》第1卷,第39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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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洋外交与华盛顿会议条约条款的突破--关税会议的事实梳理与问题分析_附加税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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