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作霖与二十一条交涉,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二十一条论文,张作霖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1915年日本迫使袁世凯政府接受了旨在灭亡中国的二十一条。二十一条侵略的重点是中国东北。1916年张作霖任奉天督军兼奉天省长,其时正是日本对中国施加压力,要求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之时。对二十一条持何态度,便成为张无法回避的一个外交问题,也成为今天史学界考察张日关系的一个热点问题。长期以来有人一直视张为彻头彻尾的亲日派,甚至认为在二十一条问题上,张也是完全媚日的,其实这种说法是不符合历史事实的。实际上,当日本要求中国方面在东北兑现二十一条时,张作霖在一些问题上做了力所能及的抵制。
一、关于所谓“南满洲”的区域问题
二十一条的组成部分之一《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签订后,日本妄图扩大条约中所规定的侵略权益,阴谋把辽西地区也划入“南满洲”。当时日本一面向北京政府和奉省当局施加压力,一面怂恿日本商民移居辽西地区,想以此造成既定事实。1916年“在辽西之锦县、绥中、北镇等县,日商前往租房营业者,纷至沓来,其中尤以锦县为最。”奉省当局“命令该县知事,妥为劝阻出境,奈日人竟强行租占”①。
1916年8月3日,张作霖电达北京政府,要求与日本据理交涉,张在电文中说:“奉省认为属于南满者,为开原等三十一县;确定不认为南满者,为辽西之新民、黑山、台安、锦县、锦西、北镇、兴城、绥中、义县、盐山等十县。查一年以来,十县之中,日本人民相率前往者,以锦县为最多……其余各县亦行纷至沓来,理阻不信,交涉不覆。该人民应服从之警察、课税,因区域未能解决,不便至施。长此不已,将见十县之中,虽无杂居之名,已有杂居之实,权利必至日益滋甚,挽回不易”。张在电文中敦促外交部说:“本兼省长体察再三,惟有密请大部查照前案,迅向日本提出讨论,坚持原定意见,从速解决,俾辽西等县不致混入南满,实为幸甚”②。从此电文中可看出,张不满于日本侵略权益的扩大,对将辽西划入“南满”表示忧虑。
然而,日方不顾中方之抗议,蛮横坚持辽西地方亦属“南满”,并提出了所谓佐证,即中国方面准许开办的暖池塘煤矿即在锦县。原来,在作为二十一条组成部分的《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规定:中国方面准许日本在位于南满的10个矿区进行勘探或开采,其中即有所谓的锦县暖池塘煤矿③。其实,暖池塘位于锦西县境,锦县境内根本没有暖池塘地方。当时北京政府未将该地方的地理位置弄清,便与日本签署了换文。严重的是这一疏误使日本有隙可乘,日方所谓“南满”应包括辽西地区的观点便有了条约上的依据。日方恃无忌惮地向锦县等辽西地区大量移民,与此有直接关系。在围绕“南满”区域的交涉中,中国方面处于被动。面对这一棘手的外交困境,张作霖却另有主张,他在致外交部的电文中说:“暖池塘一矿,换文注明锦县,或以为区域之障碍。;第杂居开矿,在原文本为两条,即属两事。且锦县并无此矿区,亦无此地名,原文应归无效。如日使持此责难,殊与原意见(指中国方面坚持的“南满”不应包括辽西地区的主张,引者注)毫无所损”④。张的意思很清楚,即《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中的暖池塘矿的地理位置已搞错,故该条文已无效力;再者,允许日人采矿,并未允其杂居,这是不相干的两码事,日本无理由以此为据向锦县移民。他要求外交部坚持原“南满”不包括辽西地区的观点,继续与日本强力交涉。
尽管北京政府与奉省当局向日方屡次抗议,但日本怂使商民向辽西渗透的行径却毫无收敛,而交涉谈判中的北京政府也愈发显得无能为力。在此情况下,张作霖又致密函于北京政府,提出交换之策,即日本若执意将辽西划入“南满”,必须同意如下两项条件:第一,日方须接受奉省订立的警察章程、课税条例、商租规则、护照注册章程、南满办矿须知、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等⑤。张提及的上述规则和章程皆为二十一条签订后奉省当局所订,其目的是应付条约签订后东北中日关系变化的新时局。从其内容上看,基本上是“为限制日人而设”⑥,以防利权尽为日人所得。以《中日合办东蒙农业及附随工业规则》为例,其中规定:中日合办工业的产品须由中国官署指定其种类;非经报明不准开办;无论何种类公司,中日两国认定股份及出资额须相等;合办农业及附随工业的所得利益,合伙人定期分配,但非中国人民不得分配土地所有权之利益,土地所有权利属于中国人民等等⑦。这些规定显然是与日方的侵略图谋相抵触的。正因如此,奉省当局将上述规则章程与驻奉日领接洽时,屡遭日方拒绝,日方认为:“将来能照日本国希望加以修正,自无异议,否则不能承认”⑧。在日方蛮横无理坚持侵略要求的情况下,张作霖在密函中建议外交部:“如门使必将辽西十县划入南满,拟请大部将各项条例一并提出接洽”,必须以承认上述规则和章程为前提⑨。第二,日本必须放弃在南满的领事裁判权。《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第五条规定:“民刑诉讼日本国臣民被告时,归日本国领事官,又中国人民被告时,归中国官吏审判,彼此均得派员到堂旁听。”据此,日本便享有了领事裁判权。日本觉得这样有些露骨,于是为欺骗舆论,同意在条款下附加一条,即“将来该地方之司法制度完全改良时,所有关于日本国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即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⑩。其实这不过是一张空头支票而已。张作霖在致北京政府的密函中建议,应向日方“要求南满洲区域内全部或一部分关于日本臣民之民刑一切诉讼,先行完全由中国法庭审判。”
以上便是张作霖提出的两项条件,他认为;“以此两端为利益之交换,则桑榆可收,补牢有计,未始非无策中之一策。总之,此案延缓不如速决,承认须有抵制,否则事不明认,而势成默许,旷日持久,而为患益滋,权利之损失必益钜也”(11)。在日本决意将辽西地区划入“南满”且暗中加紧向该地区移民的形势下,张的上述交换条件,不失为亡羊补牢之策。当然,日本是不会承认奉省制定的上述规则和章程,也不会放弃领事裁判权的,因为一旦如此,日本在“南满”的侵略特权将化为乌有。后来的事实是,日本根本未理睬张作霖所提出的这两项交换条件。
二,关于土地商租权问题
《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规定:“日本国臣民在南满洲为盖造商工业应用之房厂,或为经营农业,得商租其需用地亩”(12)。据此,日本便获得了在“南满”的土地商租权。该条款一旦实施,日本将得到大量实惠,中国东北所遭受的危害亦十分巨大。作为封建军阀的张作霖,视自己范围内的土地为命根子,他明知日本名义上对土地进行“商租”,实际上与蚕食或吞并无异。商租出去的土地将同纵横于奉省的铁路附属地一样,成为日本人的一个个“独立王国”。日本人商租土地面积的扩大,意味着张作霖权力的缩小。正因如此,张对日本土地商租权的实施,一直或明或暗地进行抵制。
该条约签订后,在日本官方的唆使下, 日本商民、浪人及不法歹徒纷纷涌入奉省,进行土地投机活动,一时间,中国民众与日本人之间的土地纠纷案屡屡发生,其中太平寺土地诉讼案即很典型。太平寺位于奉天省城附近,系前清官庙。1915年10月,太平寺住持僧人本瑞私自将该寺周围近3000亩土地租与日本大兴会社的滨名(该人曾在日本关东军司令部任职)等人,本瑞得10万日元后逃匿。其实,本瑞出租与日人的土地本为官田,坐落于太平庄等11屯内。前清建太平寺时,见其香火无着,遂将此土地之官租拨归太平寺为香火之资。该寺无权收此租,皆由官员征收,而后拨与该寺。民国成立后,上述前清官田被收归国有,太平寺也仅有受租之利益。日人滨名等人与不法僧人本瑞擅自订立商租手续后,有恃无恐,在太平庄等处遍立木标,甚至破门入户驱赶居民,当地农民联名报告省署,张作霖遂命交涉署与日方交涉。1916午6月22日,奉天交涉署照会日本驻奉总领事,声明:太平寺周围土地系国有土地,“该僧本瑞并无处分之权,本瑞既无处分之权,则与滨名所订契约,无论系抵押或商租均屑违法行为,此其应视为无效”(13)。然而,日驻奉总领事矢田七太郎却为滨名辩护,且诡称滨名已从本瑞僧人手中拿到了前清将地产赐与木平寺的文书,想以此说明该土地已非官田,应为太平寺所有。后来尽管奉省当局声明太平寺周围土地早已被民国收归国有,并多次照会日方,日方竟置之不理,以致此案交涉迁延时日,长期不能解决。
1916年至1917年间,日本寺内正毅内阁的代表西原龟三多次来华,运动段祺瑞政府对日借款。此间,还以增进中日亲善为名到奉天访问。在会见西原的过程中,张作霖在谈及太平寺租地一案时说:日本人“与该寺主持共谋,擅将寺院的土地据为自己的商租地,到处插遍标桩,用大字书写某某商租地字样。我们不予以承认,他们就打出日本人的旗号,狐假虎威,又援引什么二十一条等等,这些无聊的事长期以来使我为难,日本人中间这类品质卑鄙、胡作非为的人到处皆是,在这种情况下,还侈谈什么中日亲善等等,这怎能为人接受呢?”据西原事后回忆:“张氏的话毫不留情,十分厉害”(14)。为防止类似太平寺案件的事情再度发生,张作霖于1916年10月28日致电国务院,在电文中说:“应请钧院陈明大总统,饬令外交部与日使订明,凡日人在奉商租地亩,或以地亩抵押借款者,必须呈由当地县知事或交涉员验明,有民国护照方能发生效力,其他租照、地册暨一切不正当之契约均归无效,不得作为证据”(15)。他觉得这样仍有漏洞,于是为防日人有隙可乘,又于11月2日再次致电北京政府补充说:“日人商租须在该地产坐落地方报明县知事,查无纠葛,始准立契”(16)。张此前后两电的目的很明显,即要禁止中国土地所有者,包括那些不法地契持有者,与日人私相往来,要求各地官府将土地商租活动严密控制起来。北京政府内务部认为张之“来电所称情形自极重要”,所陈建议“亦正本清源之法”(17)。张作霖还试图在课税方面采取措施,以防止土地失于日人手中。1916年5月26日,张致函北京政府,建议在原内务部所订《商租地亩须知》中做出规定,即“租出地亩,其所有权仍在地主。但应纳现在及将来关于土地之一切课税,应由承租人代地主缴纳。”在谈及做此规定的理由时,张说:“承租人既须代地主担任现在及将来一切课税,势不得不于租地之始,要求地主减轻租价。地主因租价减轻,将地亩租与外族,绝无优胜之权利可图,从前侥幸投机,饱则远扬之计划,均无所施。此策实行;则地亩之愿租,与外人者必少,地亩少租与外人一寸,国家地方之权利则保全一分,两国之交亦少一分纠葛,一转移间,保全甚钜”(18)。
张作霖还暗中通过严厉的行政手段,对日本的商租权予以抵制。1917年12月12日,他给各县知事下达了一份秘密训令:“本省长根据奉天省议会决议,训令省内各县知事转令各地方,自民国七年(1918年)一月一日起,人民商贾等不得将土地私租外人,不得以地契等证据为抵押,向外人私自借款,否则,上述行为一经发现,将以盗卖国土罪及私借外债罪论处”(19)
日方探知张作霖此密令的内容后大为恼火,以妨碍日本商租权为由,向张提出抗议。张复文向日方做了如下解释:“土地商租权系条约所规定,岂有不允之理,但目前有些不逞之徒以他人的土地和契约为证据,私自租与外人或借外债,使外人蒙受欺骗和损失,以致酿成交涉事件,本省长担心上述事件发生,故发此通令。凡今后商租土地,应向地方官宪提出立案,经调查后方可立契,唯有这样才能杜绝上述流弊,也可避免因此而出现的交涉。所发通令,无阻禁商租之意,是敦促各县知事,领会此要旨并妥为办理,请贵国勿庸误解为盼”(20)。显然,张的答复不过是应付日方的托词而已。在二十一条已签订的情况下,面对日本的威胁和压力,张作霖不可能公开反对日本的商租权,但其内心是不满于此的。在与日方的复文中,他一面承认其商租权,而另一面又坚持商租契约的确立,须报请中国地方官府立案允准的原则。当然,张的这种表面上承认,而暗中抵制的外交手腕,并未骗过日本人。日本驻奉总领事矢田与奉省的照会中即说:“查贵国旧惯,依照契约一般之原则而论,只要在当事者之间,其事实合意明,即无主张无效何等理由,而贵处主张谓非立案不可者,不外乎欲限制中日新约(指《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引者注)所得之本国人商租契约权而已”(21)。
在商租权问题上,尽管日本对张作霖屡施压力,但张一直对之持抵制态度。直至被日本炸死前,他本人曾先后以自己或奉、吉地方政府的名义,下发过以抵制商租为内容的密令,多达十几号(22)。于此期间,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张也有退让之时,但往往是表面上承认或当时同意之而暗地里却抵制或事后就推翻之。正因如此,商租权问题成为中日间的一大“悬案”,它也是后来日奉矛盾激化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关于设立领事馆问题
日俄战争后,日本在中国东北始设领事馆。在奉省的奉天(今沈阳)、安东(今丹东)、铁岭、辽阳等地设立了总领事馆、领事馆及领事分馆,这些机构成为日本推行“满蒙”政策的侵略触角。在二十一条及附属条约中并无设领的条款,1916年,日本驻华公使日置益却突然向中国方面提出了增设五处领事馆的要求。这五处即郑家屯、掏鹿、海龙、农安和通化。按国际惯例,只有在商埠才可设领,而上述地区皆属内地,又非商埠,但日方却非欲在此设领不可,其理由是二十一条签订后,“日人之赴南满者,日渐其多”,“早日设馆,遇有事件发生,贵国地方官立时可与领事接洽,是于贵国地方官之办事亦颇便利”(23)。在日方的催逼下,北京政府被迫答应了他的要求。张作霖知此消息,颇为焦虑,立即致电北京政府,提出了不同的想法和主张。他在电文中说:“此次日使请设领事,不过以共同审判保护杂居为词……今日既以诉讼杂居为增设领事之理由,他日又将以增设领事为共同审判、设置警察之理由。辗转相循,必至法权、警权均落于外人之手。至郑、农两处系属东蒙区域,尤不得混为一起。应请大总统顾念国权所在,由钧院、部据理力争,迅谋挽救,亡羊补牢,似尚非晚。”北京政府答应日本设领,事先并未征询作为奉天督军兼省长的张作霖的意见,对此张在电文中也表示了不满,他说:“此次日使请设五处领事之议,此间初未与闻,嗣后关于东省外交事件,尚望先事示知,俾得稍贡其愚,藉图匡救”(24)。
在北京政府同意日本设立领事馆已成事实的情况下,张作霖并未善罢甘休,而是积极采取措施以图补救。他与僚属核议了三项主张和办法,并于1916年9月1日电致北京政府,即:
第一,敦请北京政府对日声明,所设领事分馆,不得任意设置警所。张在电文中说:“查奉省已开商埠内,各日本领事馆每有于附设警属之处,添设派出所等类者……今由部中通融允认,固属无可再言,若再容其多设警察分所,将来遇事过问,不特破坏杂居条例,且于地方行政亦有妨碍,为患更钜”。因此,张作霖认为:“于该馆设立之先,所有馆外添设警察派出所一层,先行声明严禁,以杜后累,而免纷争。”
第二,为防止日本借口设立警所,对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之警察先行整饬,建立完备之警政。张在电文中说:“现在各该县寄居之日人虽属无多,然日领分馆设立后必从移民杂居入手,何如乘日领公馆未设之前,(对警政)自行设法改良,实行整顿,以免外人藉口。”张打算选派警务专门人材,或在日本警务学校毕业、能通日语、晓外情之人员,充任各县警务长与教练官等职,而后责令这些警官,“对所属警兵认真训练,而于对外一层,尤应特别注意,庶杂居实行后,遇事悉遵约章办理,使其(指日人,引者注)无所狡展。”张认为整顿警政一举十分重要,“如果办理有方,警察得力,亦足以杜其多设警署之弊。”
第三,在预设日本领事分馆各县,设置交涉员。张作霖认为:此交涉员“固须通达日本语文”,“然于交涉上亦须略有经验者,方为合格。”张已预感到今后在设领事分馆各县与日本交涉事件定不在少,故主张“应有对立机关与之直接谈判。”张在电文最后说,上述措施之第二、三两项,他本人要训令其主管机关立即办理,而第一项则为中央应办之事。张又强调说:“所有馆外不得添设警察派出所一条,关系主权甚重,现在奉省各县私设之处,如庄河等县所在多有,叠据该县知事呈请交涉前来,尚未解决”。因此,他再次敦请北京政府,应“先向日使声明,所有新设领事各处不得设立日本警察派出所,并于奉省现在已设立处,一体即日裁撤,以重条约而保主权”(25)。
日本提出并迫使中国接受二十一条,是近代中日关系史上的重大事件,日本的目的是要把中国变为其殖民地。当时在北京政府外交失败屈辱签约的情况下,张作霖尚能奋力抵制,且有上述谋求挽救的主张和措施,实属难能可贵。
众所周知,张作霖的崛起与日本有密切的关系。既然如此,张在二十一条交涉中为何对日本持如此强硬的抵制态度?
首先,随着张作霖地位的提高,他逐渐滋生了维护其统治权威,摆脱日本控制的自主欲。张是于1916年6月任奉天督军兼省长的。在此之前,他任二十七师师长时,为了在民国初年国内政治风云急剧变幻的时局中站住脚,曾不止一次地向日本关东都督府和日驻奉总领事寻求过支持,也说过许多丧失国格人格的话。但值得人们注意的是,张作霖在二十一条交涉中的抵日表现,就在他刚刚执掌奉省权柄之后。这说明,随着张作霖地位的提高,其对日态度也发生了变化。日本二十一条的侵略目标首先是“满蒙”,日本在该地区势力的扩大,无疑是对张统治权威的威胁。张在中日交涉中对日如此强硬,或许可在这里找到答案。
其次,受人民反日声势的震慑和影响。二十一条签订后,全中国人民迅速掀起了声势浩大的反日浪潮。东三省民众更是怒不可遏,各界人民成立了许多爱国团体,学生走上街头宣传讲演,奉天省城群众向日商延寿堂投掷炸弹,抵制日货的运动在各城镇兴起。张在给北京政府的电文中说“众怒难犯”,并要求与日本“据理力争,以顺舆情。”这些文字是写给北京政府的,同时也是张本人心态的反映,从中不难看出张面对民众反日运动所流露出的惊惧心理。
再次,张作霖尚知卖国可耻,犹有民族意识。张曾对其部下讲:“咱们绝不能承认日本二十一条要求以内的事项,以免让东三省父老骂我张作霖是卖国贼”(26)。他还说过:“人死留名,豹死留皮,好名可以垂后世,这个臭皮囊算不了一回事,你们不要做坏事,致留千古骂名”(27)。后来日本出于控制中国政局的目的,对张作霖施以怀柔和笼络为主的政策,张为实现称雄于关内的野心,也有利用与勾结日本的行径。但是,张日间相互提防的戒心从未消除过。就张作霖而言,让他处处仰日本人的鼻息过活,让他充当日本的傀儡,他是不能忍受的。正因为如此,后来张日间的矛盾才逐渐激化,以致日本人终于对张下了毒手。张作霖固然是一个封建军阀,但我们不应因人废事,对于他在二十一条交涉中维护国家主权的表现,我们也应给以肯定的评价。
注释:
①②④⑤⑥⑦⑧⑨(11)(13)(15)(16)(17)(18)(21)(23)(24)(25)台湾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中日关系史料·二十一条交涉(下)》,第901、908、908、914、881、658-570、881、915、915、936、942、942、943、868、868、879、915-916、926-928页。
③⑩(12)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六卷,第266-267、264、264页。
(14)王芸生:《六十年来中国与日本》,第七卷,第198页。
(19)(28)[日]园田一龟:《东三省的政治和外交》,奉天新闻社1925年版,第179、180页。
(22)[日]满铁太平洋问题准备室国际关系部编:《东北官宪排日法令辑》,辽宁档案馆藏。
(26)罗靖寰:《我所知道的张作霖的对日外交》,《天津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27页。
(27)陈崇桥、胡玉海:《张作霖和日本》,《日本研究》1990年第1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