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立和完善诚信管理机制是当务之急_企业信用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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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中央电视台报道了一则轰动世界的消息,美国政府用5年时间,耗费1亿多美元,对美国烟草公司故意设法模糊抽烟与罹患癌症和其他疾病的关系,误导和欺骗公众的行为进行调查,最后决定提起诉讼,要求对其处以2800亿美元罚款。这个天文数字的罚款,足以使美国所有烟草商破产。但据报道,这只是美国政府原来可以要求的数额的1/3。对这种在中国不具备立案条件的事处罚如此之重,人们在感到惊愕之余,不由得对我国诚信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失信成本过低,以致诚信缺失行为普遍发生且屡禁不止的现象感到担忧。

目前,我国诚信管理体制建设滞后,失信成本过低,导致各种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时有发生

我国自1986年颁布《民法通则》确立诚实信用原则为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以来,据不完全统计,在随后陆续颁布的《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等法律中,涉及诚信的法规有40多条。但这些法规大多是没有处罚细则的原则性的要求,即使是有处罚规定的法律条款,不是惩罚性的,而是明显偏轻的补偿性处罚,起不到有效的威慑作用。如《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和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只赔偿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的一倍。再如《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的企业,只处以商品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出具虚假产品质量检验结果的认证机构,只给单位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直接责任人只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处罚如此之轻,且留有很大的弹性模糊空间,在人情风、说情风盛行的中国,最后可能象征性地罚点钱了事。

失信成本过低,必然导致各种不讲诚信的欺诈行为泛滥且容易失去控制,如我国生活、生产资料生产经营领域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现象非常广泛,假酒、假药致人死命,假种子、假化肥导致农业减产甚至绝收的报道经常见诸报端,假名牌、假品牌侵犯知识产权、欺骗消费者的现象更是许多人都曾经亲身体验过的。据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的总产值高达2000亿—3000亿元。金融领域信用犯罪严重,企业无信受贷甚至有意赖账使我国银行的呆账、坏账率居高难下。在商品和服务交易中,不付款、不还债、相互拖欠、恶意违约现象普遍存在。我国每年订立的大约40亿份合同,准确履行率仅为60%左右,导致我国许多企业宁愿放弃大量的客户和订单,也不肯采用信用结算的交易方式。资本市场上,一些上市公司通过剥离不良资产包装上市圈到钱后,不是利用募集到的钱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和企业的经济效益来回报投资者,而是把功夫花在做假账、假报表继续通过配股圈钱上。还有媒体曝光的一些不良券商和基金的种种黑幕,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伤透了投资者的心,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致命伤。偷税漏税问题没能从根本上解决。我国每年由于走私、骗汇、骗取出口退税的案件给国家造成的损失约1000亿元,个人所得税主要由工薪阶层承担,据测算高收入群体每年偷漏税总额在1000亿元以上。以上问题的存在,不仅给国家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阻碍了我国国民经济的健康快速协调发展的势头,还损害了我国的国际形象。世贸组织总干事穆尔曾经尖锐地指出:“中国加入世贸组织后,从长远看,最缺乏的不是资金、技术和人才,而是信用,以及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的机制。”

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管理机制已刻不容缓。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形成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是建设现代市场体系的必要条件,也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治本之策。”但是由于种种原因,这项工作进展还不够快。诚信管理机制建设须加快推进。

思想认识上,必须搞清楚诚信原则既是以自律为特征的道德原则,也是保证市场经济秩序的刚性法律法规。诚信管理机制建设必须坚持两手抓,两手都要硬

首先应该加强法制建设,修订完善现有的法律,细化对各种不讲诚信行为的处理规定,加大对信用缺失行为的惩罚性打击力度,大幅度提高失信成本,让失信者得不偿失,不敢冒失信的风险,充分发挥法律的刚性约束作用。与此同时,也要发挥道德内在的自律性的约束作用。严厉的法律惩处,对不讲诚信的行为只能起到“不准”、“不敢”的威慑作用,却解决不了发自内心的“不愿”、“不想”的问题。一个人思想品质有问题,价值观念扭曲,由于利益驱动,对于投机取巧、漠视诚信的行为虽然一时“不敢”,但无法让他“不想”,因此,也就难保其长久“不敢”,一有机会,就有可能由“想”导致“做”。也就是说,诚信的法律规范即使最严密,打击力度最大,也有它难以管辖的地方,需要道德的作用来补充。因此,我们可以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教育方法,把诚信教育渗透到小学、中学、大学的有关课程中去,从小形成诚信守法的思想观念和道德习惯。同时,借助社会舆论的力量,形成守信光荣、失信可耻,守信者受尊重、一路绿灯;失信者遭唾弃、寸步难行的强大的社会舆论氛围,使人在内心深处形成坚决抵制不讲诚信行为的牢固的思想防线。

管理体制上,必须加快建立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的步伐,同时加速催生社会诚信服务中介机构,构建社会性的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是诚信管理体系的基础,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每个个人或企业都有一个伴随其终身的社会诚信号码,个人和企业的名字可以改变,但社会诚信号码是不能改变的,个人和企业的所有信用表现,都会永远记录在这个账号底下。所有账号都纳入公共信用诚信管理数据库,便于企业和社会公众迅速在网上获取信用资信信息。服务中介机构是诚信管理体系的主体,包括诚信调查、征集、咨询、担保等专业服务公司,以及资产评估公司、会计事务所等服务机构,它们立业的根本是以自身的信用和必要的资本承担经营责任,独立、公正、客观、公平地以第三方的身份,为社会各界提供诚信产品和服务。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绝大部分企业都雇请专业诚信服务中介机构为自己服务。著名的跨国信用征信中介公司——邓白氏公司的数据库就拥有全世界5000万个企业的诚信信息,其中包括我国20万家企业的资信材料。

我国的社会性个人和企业诚信档案建设基本上是个空白,诚信中介机构的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据媒体介绍,我国自1987年在沈阳成立首家信用评级公司以来,至今约有信用中介服务机构1200多家,其中60%为信用担保机构,35%为开展信用调查、信用评价、风险管理等咨询公司,5%为专门从事信用征集、评级和管理的信用中介机构,总体上存在信用中介机构运作不规范、信用评估缺乏统一标准、公司规模小、运作空间有限等问题。而且有的中介机构利用委托代理人之间信息不对称的漏洞,以单独或与企业合谋的方式做假,或歪曲、隐瞒数据,或作虚假的评估、审计报告,严重地败坏了中介服务机构的声誉。要建立社会性的诚信资信体系,第一步要以城市为单位,建立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征信体系,为全社会联网做好准备;第二步应由政府出面,成立社会诚信管理局,制定《社会诚信管理条例》,建立社会诚信中介服务行业协会,制订资信征集、评估、商品化运作的相关准则及执业标准、行业自律要求等相关政策法规框架,厚植社会诚信管理体系的法律基础;第三步,国家要通过兼并、重组等方式,扶持建立几家大规模、权威性的信用中介服务公司,让其在社会诚信管理体系中发挥主导作用。

在运行机制上,必须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让“失信成本”远远高于“守信成本”。市场经济本质上是契约经济,信用缺先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市场主体是否选择违约,关键在于违约成本的高低,当违约的预期效益超过将原料、资金、时间等资源用于从事其他经济活动所带来的收益时,经营者便会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违约。相对于前面提到的美国政府对烟草商惩罚性赔偿2800亿美元的诉讼,我国对失信经济行为的处罚只是补偿受害者经济损失的惩罚,显然起不到有效约束毁信者行为的作用。同时,要建立鼓励守信者、处罚毁信者的机制,让不讲诚信的人在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付出沉重的代价。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个人和企业的诚信度,对他们的日常生活和经济活动每时每刻都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建立支票账户、办理保险业务、获取银行贷款,直至申请租房、安装家用电话,使用水、电、煤气等,都需要信用担保。在美国,公民在资信公司的评估中,得分在700分以上,就可以不用抵押、担保得到银行贷款;如果在600分以下,就意味着个人信用破产,不仅贷不到款,而且在一切社会经济活动中简直寸步难行。据媒体介绍,我国一留德博士生就业屡屡受挫,愤而将有关企业以“歧视行为”告上法庭。法庭调查显示,该生在留学期间有三次乘坐公共汽车逃票记录,而德国的逃票查获率为十万分之一,原告不但败诉,而且不可能再找到工作。所以有的西方国家公民开玩笑,宁可去抢银行,也不干失信的事,抢银行还有逃脱的可能,失信行为一旦被数据库记录,就会留下终生难以抹去的污点,要为此付出十分沉重的代价。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诚信激励机制,值得我们深思,更值得我们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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