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委派制不适用于企业,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不适用于论文,会计论文,企业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由于会计信息直接出自企业会计人员之手,于是对会计人员进行直接管理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一种思路。许多部门和地区进行了以会计委派制为主要形式的会计人员管理体制改革,主要针对国有单位,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但笔者认为,会计委派制不适用于企业。财政部在试行推广会计委派制的通知中亦指出:目前会计委派制宜以党政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及有政府授权收费或罚没职能的事业单位为重点,坚持稳步推进。笔者认为,各地不宜盲目跟从,一哄而上向众多国有中小企业委派会计负责人甚至全体会计人员,理由如下:
一、会计委派制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这一长远目标相背离
现代企业制度是要使企业做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政企分开是其核心内容。会计委派制下,政府委派会计,将会计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延伸,依然是计划经济体制下传统的会计模式,即“国家权益观”。此外,现代企业投资主体多元化,会计服务的对象,不再仅仅是财税部门等政府机关,还要为会计主体服务,为广大现实的和潜在的投资人、债权人服务,为证券交易机构乃至新闻媒介以及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人服务。即会计本身还代表着股东、企业经营者、债权人、企业职工等多方的利益。政府有关部门只是现代企业会计服务的一个对象,其他与企业有利益的相关者也需要现代会计及时、规范地提供会计信息。而会计委派制模式下,会计由政府选派,其利益倾向不免有所偏向,会计信息相关性不免减弱。
二、会计委派制忽略会计的内部管理职能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会计回归企业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现代企业制度下,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者拥有完整的经营管理权。理财权无疑是经营管理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只有会计回归企业才能保证企业独立的市场主体、经营主体的地位。会计人员应协助经营者制定财务战略和预算,合理组织筹资和投资,正确进行利润分配,以保证企业经营目标的实现。而会计委派制,把会计推到企业的对立面,过分地强调会计的外部监督作用,割断了会计与企业的内在联系,甚至会造成企业经营者与会计人员间的“博奕”。会计人员要什么会计信息企业才提供什么原始单据,企业甚至隐匿篡改原始单据,大量采用现金交易,使会计人员架空,成为机械簿记员。
三、会计委派制将会计监督外化,使之变成所有者监督
会计监督只是一种微观经济监督方式,履行单位内部经济监督职责。而会计委派制则认为会计既有内部监督的职能,又有对企业经营者监督的职能。根据制度经济学理论,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应该没有利益关系,监督者在人事上、经济上独立于被监督者,另外应遵循顺向监督原则,监督者只能来自被监督者或同级以及其他独立的第三者,会计是企业经营管理系统中的一个子系统,会计人员在组织上、经济上依赖于经营者。让会计人员监督上级——经营者,显然不符合监督者与被监督者分离的原则,而且也不符合顺向监督的原则。对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的检验,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实施,即由内部审计监督。所有者监督,外部审计监督等来完成。因此,会计信息失真问题的解决不能单纯依靠强化会计监督来完成,而更应强调监督会计,从会计外部入手,才能标本兼治。如今,人们都认识到会计信息造假的主要原因在单位领导人,说明会计信息失真很大一部分是由于对单位领导人监督弱化导致。会计委派制显然顾此失彼。
四、会计委派制缺乏法律依据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等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企业依法拥有人事自主权,其中当然包括单位的财务人员。新《会计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各单位应根据会计业务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在第二十九条又规定: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对依法不能自行处理的事项,应立即向单位负责人报告,请求查明原因再作处理等等。所有这些,都是法律赋予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与此权利相对应,《会计法》第4条明确规定:单位负责人对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的法律义务,使单位负责人的权利与义务相匹配。而会计委派制一方面剥夺单位负责人的用人自主权,另一方面又要求单位负责人对其所管理的单位会计工作及其财务信息资料的真实、完整性负责。这种将单位负责人应有的权利与义务分割在法律面前是站不住脚的。
五、会计委派制不符合国际惯例
国际上,市场成熟的国家基本上都是由政府来行使通用会计规则(如会计准则、公认会计原则的制定权),由企业自己行使企业内部会计政策的选择权,由独立、客观、公正的注册会计师行使对企业是否遵循通用会计规则和是否适当行使企业内部会计政策选择权的监督权。如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认为,企业管理当局编制对外财务报告的首要任务,是传输信息供别人使用;英国会计准则指导委员会认为,企业管理当局对公司报告的编制和提供负有最终的责任;瓦茨与齐默曼的《实证会计理论》则更是通篇以企业经营者享有对会计政策(会计程序与方法)的选择权为基础来展开。我国很快将加入世贸组织,作为经济活动单元的企业应按国际惯例经营,特别是会计信息方面更应与国际惯例相符。
可见,企业不适宜采用会计委派制。行政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由于其财务收支活动简单,不涉及经营效率问题。此外,其本身也是政府机构,会计人员是公务员编制,对会计人员实行委派不涉及政企不分,未尝不可。笔者认为,对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的治理关键在于严格落实新《会计法》,真正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实现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新《会计法》对财务人员的违法乱纪行为增添了更具体的制裁措施,加重处罚力度。如第40条规定:因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做假帐、隐匿或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另外,新《会计法》强化了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责任。如第4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法律文件的明确规定,对企业领导人和会计人员形成约束。在此基础上,外部完善市场机制、内部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双管齐下才能从根本上扭转目前企业会计秩序混乱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