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管理体制的实质性创新_保险论文

保险管理体制的实质性创新_保险论文

保险管理制度的实质性创新,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实质性论文,管理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保监会于2月12日下发了自今年3月1日起执行的《关于对共保、异地承保及统括保单等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首次对过去严禁使用的共保、异地承保和统括保单等三种业务经营方式做了定义性界定和操作性规定,这是我国借鉴国际保险经验,对传统的保险概念和业务经营方式进行的一次具有实质意义的创新。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风险的跨地域化和和巨额化逐步对我国现行的、保险机构“限在一定的行政辖区内开展业务”的传统观念提出了挑战。这种挑战,要求我们必须全面审视现行保险制度,不断进行制度创新。通过制度创新,减少保险业运营中制度磨擦,降低经营成本,增强保险公司的综合竞争能力。尤其是随着我国“入世”步伐的加快和我国保险市场国际化程度的加深,这一点显得尤为重要。《通知》正是适应这一市场发展需要而出台的,它不仅对我国保险业,尤其是财产保险业传统的“依靠机构扩张和人员扩张从而实现业务扩张”的经营理念提出了挑战。

异地展业的创新性规定

在过去的保险监管实践中,我国保险监管部门坚持的是“严格地域管理”的原则,即“未设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只能在该公司注册地开展业务;其他保险机构只能在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业务”。在这种监管原则下,形成了一种观念,即先设机构,后开办业务。保险监管部门往往是通过对机构的监管来实现对市场的监管和业务的监管,结果保险机构层层设立,管理人员与业务人员严重倒挂,经营成本大幅度上升,市场竞争格局形成缓慢。

此次《通知》关于异地展业的界定,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规定进行了突破,增加了制度透明度。其创新性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关于异地共保的规定,二是关于异地承保的规定。而这两种承保方式在今年3月1日以前是严禁使用的。

异地共保是指保险标的在共保承保人经营区域外的共保,主要有两种形式:其一,共保承保人全部为异地的共保。对此规定,该共保的保险标的只能为大型工程项目和特殊风险的保险项目。大型工程项目是指在投资总额超过2亿元、保险金额超过5亿元且年保费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特殊风险是指航空航天险、石油及钻井平台保险、能源险、核保险以及中国保监会认定的其它险种。其二,共保承保人部分为异地的共保。对此规定,除经保监会批准,实施同地共保行为的“每个共保人所占的共保份额不得低于总保险金额的20%”。

异地承保是指由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对其经营区域外的保险标的进行单独承保的行为。异地承保的保险标的必须是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应达到2亿元以上,并且在一个保险合同中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第一,保险金额总金额超过5亿元;第二,保费收入总和超过100万元。之所以对大型工商企业固定资产规模或者工程项目投资总额做出具体规定,主要原因之一就是防止异地承保人以无原则扩大责任险责任限额的方式,规避上述两项条件,使大型工商企业或大型工程项目异地承保的规定流于形式。

统括保单的创新性规定

统括保单是在保险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承保方式,最早使用在团体人身险上,目的在于提高承保效率,降低承保成本。从目前统括保单实践看,统括保单有多种多样。按统括保单承保的保险标的国家分布划分,有两个层次的统括保单。一是全球统括保单,二是国内统括保单。《通知》中的统括保单实际是一种国内统括保单。

为了规范统括保单,《通知》对统括保单的保险标的和出单人做了规定:统括保单的保险标的为国家的重点建设项目,即列入每年国家计委公布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名录的项目,其投资单位符合以下要求的,可由主要投资单位法人所在地的保险机构以统括保单的形式办理承保:第一,保险标的投资全部来自境内的(含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公司的再投资),投资单位投资额占总投资额的15%以上的;第二,投资全部直接来自境外的,各保险公司均可以办理统括保单业务;第三,投资部分直接来自境外,部分来自境内的(含已在中国设立的外资公司的再投资),境内投资单位占境内总投资的15%以上的。

保险标的在不同地区,同一法人机构(不包括金融、铁路和邮电等系统行业、企业)所拥有的,符合以下要求之一的保险机构,可用统括保单业务统一承保:第一、保险公司位于投保人法人所在地或核算单位所在地;第二,保险公司位于保险金额50%以上部分所在的某一大中城市区域内,无论该区域是否是法人所在地(核算单位所在地)。

异地展业和统括保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打破了现行监管制度上对业务经营地域的限制。但由于我国幅员广阔,经济发展地区不平衡、保险业发展滞后,为防止产生恶性竞争,损害被保险人的利益,危及保险业的成长与壮大,《通知》要求只有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总公司和一级分公司,经批准后,方可从事异地展业和出具统括保单,并严格规定机动车辆保险、信用保证保险、法定保险及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要求除外的其他保险不得进行异地共保和异地单独承保,也不得以统括保单的方式进行承保,这是非常重要的。同时,《通知》对竞争价格的使用进行了规定,要求用当地保险价格进行竞争,这与同一地区、同一险种,使用同一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的监管规定是一致的。这一规定,将突出服务质量竞争的主旨,有利于遏制保险价格大战。

异地展业对竞争主体和监管部门的挑战

实施异地展业和统括保单,将使我国保险市场的竞争从传统的机构渗透性竞争转向产品渗透性竞争,从区域内主体间的竞争转向全国范围的主体间的竞争,从公司间的竞争转向公司间竞争与同一公司内部各一级分公司间的竞争共同存在的全方位竞争。这种竞争所考验的不是一个公司的单项竞争力,而是综合竞争力。一个公司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必须更新经营理念,强化服务意识,优化资源配置;必须调整产品结构,发展品牌战略,改进经营方式;必须积极处理好产品开发与产品销售、业务发展与电子化建设、展业与理赔和客户服务、业务投入与产出、直接承保与再保险安排、总公司统一领导与分公司相互配合等之间的关系。否则,保险公司不仅会在新业务的竞争中处于劣势,而且会在老客户的维持中败北,结果导致业务的萎缩和效益的下滑。从这一点来看,《通知》的制度创新对每一个市场主体都是一把“双刃剑”。所以,分支机构少的公司,不要盲目乐观,醉心于地域限制放松带来的利好,而放松竞争力的培养;分支机构多的公司也不要盲目悲观,认为是后院起了火。关键是要抓住机遇,以此为契机,全面提高本公司的市场竞争能力。

对于监管部门来说,《通知》的实施将大大增加市场的复杂性和可变性,将给监管工作增加难度。监管部门要维护保险市场的稳定与保险业务的发展,要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必须建立现代形势下的快速反应系统,加速法规建设和制度建设,要靠政策引导保险公司,靠需求来优化产品结构,靠法规规范和管理保险市场行为,靠竞争来发展和完善保险市场。面对挑战,在现行监管法规体系和监管体制下,当务之急,就是要实现涉外财产险条款、国内财产险条款和费率,以及各外资保险公司报备的财产保险条款和费率的并轨。其次是改革现行的费率监管方式,建立区域费率制度,力争该管的要管好,该放的要放活。第三是逐步为实现保险产品的规范化和个性化,保险费率的市场化创造条件。同时,要改革机构管理制度,鼓励建立区域业务管理中心,提倡保险公司通过应用先进通讯设备和发展电子商务拓展服务范围,反对单以机构和人员的扩张实现业务的扩张。另外,还要积极研究我国无形再保市场的建立,依靠发达的再保市场支持我国直接保险业务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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