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综试区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
1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发布《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以下简称“公告”)。公告显示,针对跨境电商企业出口货物无法取得进货发票的实际情况,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税务总局联合发布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符合规定条件的跨境电商可以试行“无票免税”政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统一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同时,综试区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的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执行。其中,“无票免税”政策核定征收范围中的跨境电商企业是指,自建跨境电子商务销售平台或利用第三方跨境电子商务平台开展电子商务出口的企业。
除此之外,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主要可以享受以下两类优惠政策:1.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企业,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2.取得的收入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的企业,可享受相关免税收入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