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孙那[1]2016年在《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我国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以补偿性损害赔偿为主,法定赔偿为辅,用以填平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但是由于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和侵权方式的隐蔽性,现行立法难以准确计算出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依据现行立法,权利人获得的赔偿数额往往低于其实际损失,无法真正起到补偿被侵权人损失的目的。纵观国外的立法和司法实践,英美法系国家在传统的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恶意侵犯他人合法的知识产权的行为,给予惩罚性赔偿。我国在现行的《商标法》中引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在《专利法》和《着作权法》中还未正式引入该制度。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实践中应如何对待惩罚性赔偿,在将其引入到我国司法中如何与现有的损害赔偿体系相衔接,在具体适用的过程中应如何操作该制度,都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同时,也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沿袭了传统的大陆法系国家的传统,在保持原有的法律体系的基础上,对惩罚性赔偿的适用应设定相应的配套限制机制,防止该制度被过度运用。在知识产权制度层面上要设置相应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机制,完善许可备案登记制度,为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市场交易中设定侵权信息披露义务,并通过建立相应的信誉机制,纳入国家的社会诚信体系。最大限度地通过制度设计防止恶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行为的发生,从而维护良好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知识产权的转化和运用,为权利人的创新提供法律制度保障。

夏芬[2]2016年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研究》文中提出商标权的价值和重要性已经获得了越来越多人的认可,完善商标权人的法律保护、促进商标产业的繁荣发展,已经成为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重要保障。本文以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的确定为视角,试图通过对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司法实践以及相关立法现状的梳理,探索和分析其中存在的问题,借鉴域外相关立法及判例的优秀实践和经验,完善我国立法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规定,提升我国商标权的法律保护。除引言与结语外,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商标侵权基本理论探究。这部分主要由叁方面构成。其一,商标权保护理论概述。商标权受法律保护是认定商标侵权行为的前提。本文通过比较国外“芝加哥学派”与“哈佛学派”关于商标保护的观点,得出商标权保护是符合时代潮流和确有必要的。其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原则探析。损害赔偿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重要保障。本文先介绍填平损失原则和惩罚性赔偿原则的产生及发展过程,再探究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基本原则。其叁,明确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合理性。本文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阐述损害赔偿额的确定对保护商标权人的意义,以及对维护商标制度良性运行的重要意义。第二部分,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现状评析。这部分主要探讨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先采用纵向分析和横向比较的方法介绍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立法现状,通过分析得出目前相关立法中存在的问题,即:缺乏统一操作标准和具体操作程序。其二,先采用案例分析与数据统计的方法介绍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司法实践,并归纳和分析存在的法定赔偿适用率较高和损害赔偿数额偏低的问题。本部分旨在探究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存在的实践问题,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并为相应立法的完善提供实践经验。第叁部分,域外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比较研究。这部分目的在于探析四法域相关法律和实践与我国不同且值得借鉴之处,为我国相应立法的发展与完善提供域外法借鉴。作者以相关立法为线索、结合案例分析,通过比较美国、英国、日本和德国有关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总结其优秀做法,为我国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借鉴。第四部分,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规则之完善。作者拟从立法、司法和观念叁个角度提出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规则。首先,在立法上,需完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的立法规定,深化和细化损害赔偿额确定的标准,明确影响损害赔偿额确定的考量因素。其次,从司法上,应确定灵活收集商标侵权证据的规则。司法裁判应以现有民事诉讼证据规则为依据,有机结合证据披露制度和举证妨碍制度,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并采用优势证据规则认定案件主要事实。最后,在观念上,要树立正确适用法定赔偿制度的意识。应明确法定赔偿制度的适用条件和考量因素,有效发挥该制度的优势,避免滥用,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

袁珊[3]2014年在《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文中指出2013年8月30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对我国商标法进行了第叁次修正。修正后的《商标法》(以下简称“新商标法”)将于2014年5月1日生效。此次修正中,大多数条文都发生了改变。其中,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也发生了较大的变动,如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将法定赔偿额上限提高至300万元、增加按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额的规定等,这些都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向来是商标侵权诉讼中的争点。争议双方常常就损害赔偿的金额争执不下,法官在判决时也常感为难。本文就是在这种背景之下,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展开研究,主要采用了案例分析法、比较研究法进行写作。全文分为导言、正文、结语。其中正文又分为叁章。第一章通过分析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立法现状和司法现状,得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损害赔偿仍存在的问题,如商标惩罚性赔偿的规定不够明确、采用法定赔偿的比例过大、合理开支在赔偿中是否需单列不明、以及“未使用、不用赔”制度有待完善等。第二章对主要的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国家和地区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进行了考察,以期对我国有所裨益。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当中的许多制度确实可以为我所借鉴:如赋予权利人对损害赔偿方法的选择权、将合理开支(含律师费)在赔偿中单列等。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和韩国的商标法都规定了过失推定,因为在商标侵权诉讼中,要证明被告具有过失是具有困难的,过失推定可以充分保障商标权人的利益,笔者认为是较为可取的。我们可以从别的国家和地区的立法中取其长处,充分为我所用。第叁章通过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对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规定之不足,对完善我国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提出建议,如完善商标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法定赔偿制度、将合理开支在赔偿中单列、完善“未使用、不用赔”制度等。立法机关在修正商标法时,可以考虑将其纳入,以使我国的商标法更加完善。

宋文玲[4]2015年在《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文中指出随着知识经济的发展,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越来越大,权利人维权意识越来越强,而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广泛关注。近年来,在经济社会中,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商标所承载的价值日渐提升,商标权人也因此而获得更多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伴随而来的则是商标侵权案件的数量越来越多、侵权手段越来越复杂。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存在着适用补偿性赔偿的赔偿数额较低、法定赔偿适用率过高等问题,我国现行的商标法于2014年5月1日起实施,其中增加了恶意侵犯商标权的一到叁倍赔偿(在学理上被称为惩罚性赔偿),并将法定赔偿的上限提高到叁百万,旨在弥补补偿性赔偿的不足之处,提高商标权人的维权积极性,打击恶意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惩罚性赔偿的主要功能是惩罚侵权人,阻止其再次实施侵权行为,并预防潜在侵权人实施相类似的侵权行为,以期给商标权人更强有力的保护。本文从实证角度分析,通过对搜集的商标侵权损害赔偿案例的分析,认为第一,商标法修改前,法院在判定损害赔偿数额时虽然会考虑侵权人的主观过错、侵权性质、侵权情节等,但没有区分善意和恶意侵权。绝大部分案例中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都较低,并且由于原告无法提出实际损失的证据,适用法定赔偿条款比例也较高。这固然和商标的无形性、损失难以估量有关,也和原告提出的赔偿数额过高、请求的赔偿数额没有证据支持或证据不足有关系,但笔者认为更主要的是修改前的商标法只规定了补偿性赔偿,在权利人损失无法准确计算时,法院本着谨慎、提高诉讼效率的原则可能会在法定赔偿的较低范围内判定赔偿金。所以在司法实务中,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是得不到充分补偿的,更何况其还有无形损失,如商誉等,补偿性赔偿无法充分弥补权利人的损失,因此有必要引入惩罚性赔偿。第二,虽然现行商标法规定了惩罚性赔偿,但在适用现行商标法判决的案例中,即使法院认定侵权人为恶意侵权,也没有判决惩罚性赔偿金,并且大部分判决的赔偿数额也不高。笔者认为这不是因为惩罚性赔偿没有实际意义,而是因为现行商标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比较为模糊,仅仅提出了两个要件,没有具体解释如何判定,因此惩罚性赔偿的真正的实现需要一系列相关法律法规解释的出台,指导法院改变审判观念、提高审判水平,真正落实惩罚性赔偿。

王小文[5]2018年在《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制度研究》文中进行了进一步梳理人们把自己的智力创造成果、经营标记、信誉等所依法专有享有的权利统称为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私权、无形财产权,我国目前主要以着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单行法律形式存在。停止侵害及赔偿损失作为侵害知识产权的民事责任的主要方式,适用的重点在于损害赔偿的确定,故而建立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制度是加强保护知识产权、惩罚和遏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重要举措。全文包括绪论、正文和结束语。本选题的背景意义与研究目的在绪论部分进行阐述,考察分析我国及国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理论研究及司法现状,确定本选题的研究对象与研究方法,对选题所具有的学术价值与实践意义进行总结。正文通过分析实务界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计算的典型案例,总结我国法院在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过程中所存在的异同。分析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由以下原因造成:适用惩罚性赔偿的具体标准不统一、赔偿额计算方式次序运用不一;证据收集不规范、举证责任不明确以及如何将知识产权的价值进行经济定量等问题。通过对比中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借鉴美国在有关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方面的经验,主要参考美国版权法、商标法、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从而提出完善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额的认定制度建议,如谨慎适用法定赔偿、严格限定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利益赔偿衡平原则,建立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完善证据收集与保全,有效利用鉴定和专家辅助人制度等,从而用以破解知识产权侵权赔偿这一难题,最终回归侵权损害赔偿本质的务实做法。毋庸讳言,当前我国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制度还不能完全适应立法和司法实践的需要。因此,本文拟尝试运用实证分析法、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从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的法律规范分析及司法认定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以深化对该制度的理论研究,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制度的立法设计和司法适用提出具体建议,对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认定制度的立法和司法需求做出回应。

孙那[6]2014年在《我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文中提出我国现行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存在着判罚数额低,法定赔偿被过度适用,商标侵权赔偿的酌定情节泛化等问题。在我国新《商标法》出台后,确立了商标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应坚持四步骤的赔偿计算方法,使得法定赔偿成为最后的衡量依据。在商标侵权案件的归责原则上应确立过错推定原则为主,以过错责任为辅的二元归责原则,即在商标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上以过错推定责任为依据,在适用商标惩罚性赔偿时,适用过错责任。在惩罚性赔偿适用的证明标准方面,应适用比一般民事侵权案件更高的证明标准,以防止权利滥用。最后,在商标损害赔偿额的计算和衡量方面,先要对商标的价值进行评估,进而对不同种类的商标适用不同的评估方法。在补偿性赔偿的基础上如果侵权人主观恶意明显且证据足以达到"清晰且有说服力"的证明标准时便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以最大限度地弥补被侵权人的损失,同时防止侵权人未来侵权行为的发生。

杜靖怡[7]2016年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文中研究指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本文所讨论的商标法是于2014年5月1日生效实施的版本)第六十叁条规定,对于“恶意”以及“情节严重”的商标侵权行为,在原赔偿额计算模式的基础上,按一到叁倍的幅度确定赔偿额。该规定被学界认为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引入,是我国加大商标权保护的一大创举。但关于该条文如何适用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本文拟从商标惩罚性赔偿学理研究、比较各国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考察我国商标侵权诉讼中的具体司法实践等方法,对该法条的具体适用问题进行梳理和研究。文章分为叁个部分:第一章首先,笔者在梳理学界各家观点并结合自己的具体理解的基础上,厘定“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定义。本文所论述的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是指“根据法律规定,被告因其主观过错和具体侵权情节,在商标侵权诉讼中,须给原告支付的额度超过原告实际经济损失的金钱赔偿”。接着,笔者将结合商标侵权的特点,讨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包括:补偿功能、惩罚功能及激励功能。然后,对商标法立法背景和赔偿理论进行法理分析,论证把惩罚性赔偿制度引入商标法体系的正当性和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属性。最后,笔者将针对不同国家的立法及其适用进行阐述,总结出它们的共同之处,为我国商标法中惩罚性条款的具体适用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建议。第二章本章是论文最重要的部分,是本文的立论部分。笔者在本章中重点考察《商标法》六十叁条第一款规定的“恶意”、“情节严重”的适用范围,依据立法本意、联系具体司法审判,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具体判定进行整理与归纳。第叁章本章主要讨论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计算问题。首先,介绍了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叁种计算基数以及叁种计算基数的计算方式,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的计算幅度。接着研究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合理开支、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与罚款罚金的关系。

李冰祥[8]2017年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文中研究说明2013年第叁次修正后的《商标法》引入惩罚性赔偿条款,标志着我国在商标法体系中正式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其中,新《商标法》第六十叁条对惩罚性赔偿进行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本文就以该法律条文为切入点,在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和相关条款进行简单理论介绍和概述的基础上,运用案例分析法对我国现有司法实践中关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条款的适用情况进行分析,之后从其适用条件、数额计算、与法定赔偿关系叁个角度总结些许得失并提出自己的看法,以期对我国商标法领域中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借鉴。本文包括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关于商标侵权中的惩罚性赔偿概述,主要对惩罚性赔偿制度和我国《商标法》第六十叁条进行简要介绍和分析。第二部分是对惩罚性赔偿在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司法适用情况分析,并提出进一步发挥其制度功能的必要性。第叁部分探讨了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恶意"与"情节严重"两个法定适用条件的相关问题。第四部分从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中的数额计算问题入手,分析了有哪些具体考量因素以及如何应用。第五部分论述了商标侵权中惩罚性赔偿与法定赔偿的关系,以求从现实出发更好的发挥惩罚性赔偿的制度功能。

罗燕飞[9]2003年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文中研究表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和具体制度的完善是商标侵权领域内的重要研究课题之一,对于保护商标权,制裁商标侵权行为人,维护商标权人合法利益具有重大意义。本文主要对商标侵权行为的对象——商标权、商标侵权行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做了深入的研究,以期为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尽一点微薄之力。 商标侵权行为的对象是商标权,这是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基础。商标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对注册商标依法所享有的权利。长期以来,许多学者认为商标权等于商标专用权。本文对这两个概念从内容和属性上作了区分,提出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是整体与局部的关系。进而,详细论证商标权与传统物权、知识产权的不同之处,商标权客体的特殊性,商标权的具体内容和权利范围的限制,为下文的写作奠定了基础。 商标侵权行为是侵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商标侵权行为不仅是侵害商标权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这是商标侵权行为的特殊性质。同时,商标侵权行为的成立并不以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为前提,这是商标侵权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的重大区别。商标侵权行为在现实生活中有着各式各样的表现形式,如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商标侵权行为不再局限于传统的表现形式,出现了商标与域名的冲突等新情况。 其次,是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理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突破了传统损害赔偿的功能,具有预防、回复两大功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损害赔偿,具体表现为回复权利人未受损害时之状态。对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问题,本文从过错推定原则是一独立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领域的独特作用几个方面详细论证了商标侵权损害赔偿的归责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在归责原则的指导下,确立商标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四大构成要件:行为、损害、因果关系、过错。 最后,完善我国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我国关于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存在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标准不明确等缺陷。在上述论证的基础上,本文提出了以“被侵权人因侵权期间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确定损害赔偿数额的首要标准,并指出了具体的内容。同时,提出了法定赔偿制度的具体构想,即明确法定赔偿适用的对象为侵权行为对每件商标造成的损害,确定具体损害赔偿额时应考虑的具体因素和细化赔偿幅度,建立等级法定赔偿制度。介于驰名商标对于商标权人的重要意义,提出建立对驰名商标特殊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即适用无过错的归责原则制度,将被侵害商标本身具有的知名度等作为确定损害赔偿额的首要考虑因素和可突破法定赔偿额“50万元”的上限。

李星寰[10]2017年在《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文中提出2013年新《商标法》第六十叁条的颁布标志着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领域内的正式确立。该条款的出台显着提高了对商标恶意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体现出了立法者打击商标侵权行为的决心,同时也对保护商标权人的合法权利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商标法领域内的适用还存在着适用条件模糊、惩罚性赔偿金额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除去绪论和结束语共分为叁个部分。第一部分详细介绍了我国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立法与司法现状,通过对司法现状的统计与分析进而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适用困难进行了探析。同时由于我国商标惩罚性赔偿适用存在困境,为此笔者通过对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制度进行分析,从而总结出我国商标惩罚性赔偿完善的启示。第二部分以《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以及叁大知识产权法为基础,通过案例与实证分析法对商标法所规定的“恶意”与“情节严重”的性质进行了分析,并对相关判定标准的确定提出了笔者的建议。第叁部分主要介绍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量的相关问题。本部分着重对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金计量基数以及和其与惩罚性赔偿金之间的倍数关系进行分析和论证,其次阐述了惩罚性赔偿金与其他赔偿金的区别和联系,并在最后提出了笔者的相关完善建议。

参考文献:

[1]. 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研究[J]. 孙那. 私法. 2016

[2].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额确定研究[D]. 夏芬. 西南政法大学. 2016

[3]. 论商标侵权损害赔偿[D]. 袁珊. 华东政法大学. 2014

[4]. 商标侵权适用惩罚性赔偿之探析[D]. 宋文玲. 清华大学. 2015

[5]. 我国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数额的认定制度研究[D]. 王小文. 兰州理工大学. 2018

[6]. 我国新《商标法》背景下商标侵权案件损害赔偿的司法适用[J]. 孙那. 科技与法律. 2014

[7].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的法律适用[D]. 杜靖怡. 华东政法大学. 2016

[8].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研究[D]. 李冰祥. 山东大学. 2017

[9]. 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D]. 罗燕飞. 四川大学. 2003

[10]. 商标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的法律适用[D]. 李星寰. 华南理工大学. 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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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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