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企业制度试点追踪,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试点论文,现代企业制度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自国务院确定选择百户国有大中型企业进行现代企业制度试点以来,理论界与企业界并肩跋涉,执著追寻,经过一年多来的辛勤探索,试点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据国家经贸委、体改委等部门的调查,截止今年4月份,百户国家级试点企业已有90户试点方案得到批复,其中38户已正式挂牌运作;2000多户省、市级试点企业80%亦已完成了试点方案的起草、论证、报批等准备工作,转入方案实施阶段。
最近,笔者对国家体改委、经贸委以及粤、冀、鲁、川、苏、浙、豫和广州、武汉、青岛等16个省市试点工作调查组调查情况加以综合分析,结果表明,虽然绝大部分企业已进入方案实施阶段,但试点进展比较缓慢,70%以上的企业试点方案落实工作还处在起步阶段;有三分之一左右的企业在试点中存在运作不规范倾向。与国家经贸委提出的“到1996年底,试点企业全部建立起现代企业制度的领导体制和组织制度框架”的整体目标相差甚远。
产权关系:剪不断,理还乱
现代企业制度是一种出资者明确、到位的企业制度。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先必须实现产权清晰。而据浙江、江苏、四川等省市的调查,70%以上的企业试点进度不快,其中一条重要原因即是产权关系混乱。沿海某市一家制药厂的厂长说,现在落实法人财产权困难重重:一方面国有资产评估的操作性缺少足够的依据,给核定企业法人财产占有量带来困难;同时,国家对产权界定问题虽然下了一些文件,但因政出多门,有的文件互相打架,实际操作无所适从。
按照现代企业制度试点的要求,已改制和需要改制的企业,一般应在试点中明确由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或授权的部门作为投资主体。而在省、市、县级试点企业中,普遍存在投资主体不明确的偏向。目前,公司制企业由财政局、国资局、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的人员充当国有股权代表,并进入董事会。这种作法存在很多矛盾:一是没有改变国有资产因出资者缺位造成的多头负责,实际上是无机构、无人负责的格局。二是各部门的代表虽然都代表同一的国有资产,但又都对各自所在部门负责,遇到重大问题决策时,还得向各自部门的领导请示,有分歧很难统一。加上部门代表的主要工作不在企业,产生了董事会不“懂事”现象,影响正常的决策。三是与《公司法》关于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的规定相悖。
笔者在对华东地区部分省、市试点情况调查中还发现,时下,“翻牌公司”又乘试点之风卷土重来。在构建国有资产运营机构过程中,一些地方行业主管部门打着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幌子,把自己再次翻牌成公司,似乎自己是本地区、本部门、本行业国有资产的“天然代表”,原来就属我管的“这一块”非我莫属。据有关部门的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全国省级单位、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已将行业主管部门改建为控股公司或已对行业性总公司进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约有170家,正在改建的约有230家。如果照这样的速度发展下去,用不了两年,各地的行业管理部门都有可能改建成为国有控股公司。而已改建的这类公司中约有40%是程度不同的翻牌公司,使新的产权关系重蹈行政化的覆辙。
“一高一多一重”:企业卸不去的沉重包袱
资产负债率高。由于历史的原因,不少试点企业背上了沉重的债务包袱。据国家经贸委的一份资料表明,我国国有大中型企业资产负债率为74%。而按国际惯例,一般企业资产负债安全线为60%左右。加上我国企业资产的质量很低,流动资产有1/3左右经过清产核资后几乎“有帐无钱”,利息又很高,使大部分国有企业不堪重负。由于企业资产负债率高,财务费用支出大,不仅影响了经济效益,而且给企业吸收社会投资,进行公司制改组带来困难。不少试点企业反映,降低试点企业资产负债率,国家虽然出台了一些政策,但具体操作很困难。国务院出台了关于“贷改投”的政策,但仅限于“四类”范围的试点企业,大多数企业难以享受;企业长期负债中大多为银行贷款,国家明文规定不许转为企业的投资。一些困难企业要求冲减银行呆帐准备金和挂帐停息,因受审批权限和银行自身利益的制约,企业争取无门;企业之间债权转股权,因企业普遍资金紧张、负债率较高,加之企业效益也不理想,难以协商办到;吸收社会投资和职工入股,因企业效益不佳,缺乏吸引力。这已影响了许多企业试点的积极性。
富余人员多。随着企业法人制度的确立,企业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解决富余职工的问题被提到企业的议事日程。据统计,国有企业富余人员约占职工总数的15~20%。
企业办社会负担重。从调查情况看,试点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不强,一条重要原因就是企业办社会耗费了巨资。浙江省某制衣公司几年前就想甩掉办学、办医、建餐厅、浴室等社会职能,可真正操作时,又明显受阻。分管行政服务的一位副总经理说:剥离办社会职能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政府、社会、企业的方方面面,存在着许多难点和问题:一是我国国民收入的分配体制和工资制度制约着企业社会职能剥离行为;二是企业、职工及政府的承受能力比较弱;三是资产剥离过程中产权关系难以调整;四是企业剥离行为旨在还原企业本来面目,非生产性经营单位在剥离过程中如何得到原有企业人、财、物的支持。这些问题在实际操作中均难以解决。
规范运作:小曲好唱口难开
国务院经贸委和体改委等部门在对各地试点情况调查中了解到,目前不少已投入运营的试点企业出现了运作不规范的偏向。为此,国家经贸委副主任陈清泰前不久在大连举行的全国现代企业制度试点工作座谈会上指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既要大胆试点,更要规范运作,谨防发生“换汤不换药”现象。
在部分试点企业中,权力机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的权利与责任未能到位,各个机构之间的有效制衡机制尚未形成,造成对现代企业制度的扭曲,亟须规范运作。改制后的公司制企业应严格按照《公司法》的规范要求以及根据有关法律规章制订的《公司章程》来运作。
公司制企业特别是国有独资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是规范的重点,衡量是否规范的标准是股东会、董事会、经理班子和监事会各自的权责是否明确,职能是否到位,奖罚是否兑现,是否形成有效制衡、高效运作的机制。针对目前状况,国家经贸委要求各试点企业应在四个方面规范运作:出资者身份要规范。国有独资公司出资者,应是国家授权投资的国有资产经营机构。政资分开,国资局、经委、行业主管部门等一律不得充当出资者。机构设立和人选的确定要规范。董事长一般不兼任总经理,以便形成制衡机制。国家公务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经理。董事会一般不要与经理班子高度重合,也尽量不要完全由国有企业厂级班子原班人马构成,不能换汤不换药。监事会要切实履行职责。据统计,在百户国家级试点企业中,董事长兼总经理的有37户,董事长兼党委书记的有26户,董事长、总经理、党委书记一人兼的有18户,可见,组建法人治理与制衡机构难度较大。《公司章程》要规范。要严格按照《公司法》在章程中明确出资者、公司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各自的权力和责任。章程不能登记后就束之高阁。公司运行要规范。权力、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既不要超越各自的权限行事,敢不能放弃各自应履行的责任。另外,我国企业在公司制改组时,“新三会”和“老三会”的关系十分棘手。由于原工厂制企业的内部领导体制一直沿袭了党委会、工会、职代会的组织结构和权力机构,且“老三会”和经营者的关系过去就一直处理得不太好,现在又加上股份制企业的“新三会”,关系处理得好的并不多。
企业:呼唤系上“安全带”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需要有比较健全、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作保证,然而,从全国来看,社会保障制度还存在着诸多缺陷:社会保障覆盖面小、法定保障对象少;社会保险项目不全,养老失业保险起步晚;保险基金管理不规范,普遍存在占用、挪用、浪费等现象;整个保障事业“五龙治水”,缺少统一有效的集中管理;国家企事业单位的福利或保险负担过重,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总体来看,我国社会保障的社会化程度很低,一方面影响了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另一方面使企业无法辞退富余人员,更无法实施兼并和破产,这是深化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严重障碍。
当前重点应解决的问题
——解决国家和企业的关系问题。明确投资主体,实现政企分开。企业要成为有独立生命的法人实体,对自己的全部债务负责,包括国家在内的出资者以投入企业的资本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解决企业和职工的关系问题。企业作为独立的公司法人,与职工的关系要依据《劳动法》,逐步转变为契约关系,不再包揽职工就业、福利、社会保障和子女工作安排的一切方面。在企业内部要建立择优、竞争上岗机制,分流富余人员,疏通流向社会的渠道;企业自办中小学及医院的负担基本解脱。
——解决资产流动的机制问题。企业的产权结构要具有开放性和流动性,新资本的注入和出资者的更换、增减要能够顺利实现,要通过企业间交叉换股、吸收国内外法人入股等方式促进股权多元化,形成开放的产权结构,多渠道增加资本金,把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逐步降低到合理水平。逐步进入资本市场开辟新的融资渠道,有条件的试点企业要建立财务公司。
——解决企业内部管理机制问题。要在所有者真正到位的基础上,在企业内部建立起所有者、经营者和劳动者相互激励、相互制衡的机制,形成管理创新的动力源泉,使加强管理成为企业的自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