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城市融入过程中的社会认同“内卷化”——以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例,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城市论文,流动人口论文,为例论文,少数民族论文,沿海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D6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562(2010)04-0031-05
随着中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推进以及地区间对口帮扶政策的有效落实,以务工、经商等形式进入沿海地区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快速增加。调查发现:流入广东、浙江、江苏、山东、福建、上海等沿海省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58.2%[1]。其中,广东是全国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最多、增长最快的省份。2010年广东少数民族人口就已超过250万人[2],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占大多数。其中深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超过70万人,占少数民族总人口的93.2%[3]。如今不少沿海城市已经拥有了大部分民族成分,广州、深圳的民族成分已齐全。客观而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沿海城市经济上已立稳脚跟,但由于自身及历史、文化、社会等多方面原因,在沿海城市仍无法建立起广泛的社会认同,社会认同的“内卷化”问题甚为突出,融入沿海城市仍面临着较大的困难。研究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内卷化”问题,对于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沿海城市,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确保统一战线巩固壮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社会认同与“内卷化”的理论回顾
(一)社会认同理论及其新发展
社会认同理论20世纪70年代最先由Tajfel等在最简群体试验范式研究的基础上提出。该理论认为,个体通过社会分类,对自己的群体产生认同,并产生内群体偏好和外群体偏见;个体通过实现或维持积极的社会认同来提高自尊,积极的自尊来源于在内群体与相关的外群体的有利比较。[4]Turner等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提出了自我归类理论,认为人们会自动地将事物分门别类,自觉区分内群体和外群体。[5]此后许多学者从不同的角度不断探索,社会认同理论得到完善发展。最新研究发现,次级地位群体的集体行为与内群体偏好成正相关[6],当个体强烈地认同他们的群体时,会产生内群体偏好和外群体偏见甚至参加集体行为[7]。社会认同理论将群际关系比较作为一种新的范式引入群体研究,揭示了群际行为的内在心理机制,力图表达的是社会认同的群际差异,更倾向群内认同。但社会群体分为内群体和外群体两种类型,社会认同理应也包括群内认同和群外认同两方面。对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融入沿海城市而言,群内认同固然不可或缺,但基于社会整体的群外认同更为必要,更具积极意义。
(二)“内卷化”理论及其新发展
“内卷化”(involution),英文原为卷绕、回旋之意。这一概念首先由美国人类学家戈登威泽提出,后经美国人类学家格尔茨以及有的学者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实研究的拓展,成为描述某一系统在外在扩张受到约束的条件下内部不断精细化和复杂化状态的专有概念。格尔茨在《农业内卷化》中以“内卷化”这个概念描述了印尼爪哇地区农业生产过程出现一种生态稳定性、内向性、人口快速增长、高密度、精细化的耕作过程。黄宗智在《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一书中提出“商品化进程内卷化”的观点,认为中国农村商品化并不是由于农场主的获利动机驱使,而是由人口过多对土地的压力推动的,以密集的劳动投入为代价。[8]进一步来说,“内卷化”在描述某一社会群体成员由于向外群体扩张关系受阻,群体关系不断向内部集聚和发展的状态方面,也有独妙之功。这种“内卷化”,犹如包菜一样,片片叶子长出,却无法突破外层叶子的紧裹,只能在里面不断卷绕、生长。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融入沿海城市过程中,同样存在着“内卷化”问题。
(三)社会认同的“内卷化”机理
社会认同包括群内认同和群外认同两个层面的含义。群内认同强调的是群体成员对所属群体的一种正向情感。群外认同则是外群体成员对于某群体成员的普遍性认可、肯定和接纳。群外认同的实现,有助于该群体成员社会关系的拓展,有助于巩固该群体在社会整体中的地位,促进该群体和社会的融合。但在社会系统中,如果无法进一步获得群外认同的强化,群体成员的社会认同就会出现“内卷化”。所谓社会认同“内卷化”,是指在社会系统中群体成员的群外认同难以拓展、群内认同不断强化,导致群体内部关系不断频密化和复杂化的过程和状态。这既可增进群内认同,又可扩大群际隔阂,增强群内偏私和群外偏见,不利于融入整个群体系统。其结果将导致该群体长期“偏安一隅”,无法在整个社会系统中拓展关系,获得整体意义上的社会认同。
二、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认同“内卷化”的建构逻辑
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认同“内卷化”,是指受语言、文化、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无法突破民族成分限制获得社会整体认同,转而退回民族内部寻求认同,导致民族认同不断强化,成员关系不断频密化和复杂化的过程和状态。从形成机理看,它是随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城市经济、社会、文化等领域的碰撞和调试过程而建构的。这种建构主要来源于四方面:
(一)居住区间“孤岛化”
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向沿海城市流动过程中,逐渐在城区或边缘地带形成一些以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为主的“民族社区”。特别是民族特征较为明显、宗教信仰和生活习俗较为独特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基本上聚居在这些具有明确边界意味的“民族社区”。有学者早就指出,城市少数民族“聚族而居,聚族而业”[9],如今这一特征仍十分明显并越发突出。如有广州“新疆街”之称的三元里一带,就是以维吾尔族流动人口为主的聚居点;在深圳,由于民俗文化村、世界之窗等旅游景点聘用了大量的少数民族员工,他们因工作原因多生活在一起,形成多民族杂居的少数民族聚落。从这些“民族社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特征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在共同文化的维系之下,群体紧密度较高,同质性较强。二是具有公共的宗教信仰基础。广州的“新疆街”三元里,是典型的维吾尔族社区,具有共同的伊斯兰教信仰,共同的价值观念、生活方式与风俗习惯。二是遵循自发的群体聚集机理。这些“民族社区”的形成,大部分不是来源于外部行政力量的作用,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自发聚集的结果。
必须肯定的是,城市“民族社区”的形成,在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城市融入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它本身就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实现城市化的一个阶段,是进入城市的第一站。正这些“民族社区”的存在,才使许多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认为“落脚无忧”而克服种种心理障碍勇敢地来到沿海城市。但事物是一分为二的,其中的“孤岛效应”负面影响也不可忽视。一方面,“民族社区”形成过程中无意构建的“社区界限”,将某一块区域“圈起来”,使“民族社区”成为某一民族归属感或凝聚力的象征,成为一种具有“独占”和“排他”意义的符号,不利于融入城市社会。另一方面,许多“民族社区”,不仅仅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生活社区,还是文化社区、社交社区,更是少部分人的工作社区,成了具备较强相对独立性的“小系统”。可以说,除工作需求外,其余的生活需求、文化需求等都可以在“民族社区”内得到满足,并不需要和城市社会有太多的交往。“民族社区”俨然一个社会经济功能齐全的社会“孤岛”。
(二)社会交往“内卷化”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范围的大小,一方面可以反映出他们和城市社会关系的密切程度,另一方面也可以体现出城市社会对他们的认同和接纳程度。中国传统社会的人际交往非常重视和依赖同质群体和初级社会关系,并以此来构建以“我”为中心的社会交往“差序格局”。这一特征在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群体中仍然十分显著。事实上,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交往范围比较封闭和狭窄,一般仅局限于血缘、地缘或者族缘关系的初级社会交往网络。
有学者对深圳的调查发现,城市少数民族人口因进入渠道和居住模式的不同,社会网络的规模和结构也不同,融入主流社会的程度也有区别。其中以转业、调入、分配等形式进入各个单位的少数民族人口社会交往面比较广,而以企业招工、进城做小生意等形式进入城市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范围相对有限,社会交往网络的血缘性和地缘性较为突出,聚居点通常是他们的交往圈。[10]即便是同一民族,外来民族和世居民族的社会交往也并不密切。有学者对连云港的调查发现,外来的回族有19%的人根本不与本地回族交往,67%的人只是偶尔交往[11]。总的来说,对于民族间的交往,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往往十分敏感,多采取谨慎的态度,喜欢在本民族内组织活动,不愿意参加到各民族共融的活动中去。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身上沉淀了许多与沿海城市不相适应的思想观念和行为习惯,而这些观念和行为很难被所在城市或市民所接受,甚至被歧视、被排斥;另一方面,民俗文化上的差异,无形制造了社会交往的藩篱,加上自身“文化适应能力弱”和社会的排斥,促使他们在社会交往上局限于城市里的“熟人社会”,从而导致社会交往的封闭性和自我隔离。在这多重因素复合影响下,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次级社会交往网络就很难构建起来,而在初级社会交往网络的范围内不断频密化和复杂化。
(三)就业形态“单一化”
沿海城市的经济持续快速展,提供了众多的就业机会。和其他流动人口一样,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也根据自己的优长,在激烈的城市竞争中谋得一席之地。同样是进城就业,但沿海城市和内地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就业形态不尽相同。内地的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形态多样,其中不乏从事驾驶、施工监理、修理、制造等一些知识含量较高、专业性较强的工作[12]。但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受共同利益的驱动和地域感情的联结,常常聚集在具有浓厚的民族文化特色的某一行业。如青海化隆回族流动人口多经营拉面,近年来拉面馆如雨后春笋不断涌现;维吾尔族流动人口多经营葡萄干、哈密瓜、羊肉串、糖糕等特色水果、小吃;藏族流动人口多售卖藏药品,或经营牦牛、羚羊头骨等民族饰品。
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形态较为单一,与文化教育水平低不无关系。据调查,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文盲和半文盲占很大比重。如杭州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中初中以下学历的占97.6%[13],略高于内地城市兰州的95.05%[14]。受教育水平是决定竞争力强弱的关键因素。在受教育水平较低的情况下,文化素质、语言沟通能力、专业技术水平等无疑受到巨大的限制,而只能在次属劳动力市场中从事技术要求不高、收入低、福利保障缺失而又能发挥自身民族优势的工作行业和岗位[15]。此外,用人部门的“选择性录用”,也是造成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就业形态单一的重要原因。由于对少数民族缺乏足够的了解,对他们的文化风俗缺乏足够的认同,特别是受个别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违法犯罪行为的负面影响,人们基于民族背景的歧视性评价普遍存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刻板印象根深蒂固。除民族产品企业或有政府间的合作协议外,用工单位一般不会在自由劳务市场中招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同等或相差不大的条件下,用工单位更倾向雇用汉族人。
(四)情感归属“族内化”
由于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是一个特殊群体,除了经济层面以外,社会交往、文化风俗等和城市主要群体之间存在明显界限。加上他们在城市社会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当因生活方式、价值观念、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与城市居民存在较大差异而产生矛盾和冲突时,需要有来自民族内部的情感支持和行动支援。他们基于血缘、地缘和族缘基础上建构起来的居住模式、社会交往模式和就业形态,都渗透着一种情感支持和社会归属的内在机制。和传统中国社会以各种伦理关系为纽带建构起来的情感支持和社会归属机制不同,在这种内在机制中民族、文化等因素起的作用更大。
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情感归属的“族内化”,一方面形成了民族内部的自我调适系统,使自身免受外部文化的冲击,保持自身传统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增进民族内部的整合,另一方面给也给城市整体社会整合带来不利影响,成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社会的内在阻碍。特别是这种过于强化的“情感内卷”,无疑将使民族之间的心理隔阂进一步明确化,族内偏私、盲从效应和族际排斥效应也进一步放大。
三、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认同建构的若干建议
社会认同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城市的基本前提。建构有助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沿海城市的社会认同,需要从以下三方面着力推进:
(一)改善社会舆论文化环境,建立新型和谐民族关系
一是改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负面刻板形象,塑造良好的社会形象。社会舆论环境的改善,首先必须是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刻板形象的改变。长期以来,少数“害群之马”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个别媒体的倾向性报道,建构了城市社会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形象的刻板记忆。这是导致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认同“内卷化”的社会原因。可以发挥沿海城市媒体发达的优势,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网络等媒体,开设专题栏目报道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城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功绩和优秀榜样的事迹,引导舆论方向,重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形象。
二是在全社会普及各民族风俗文化的宣传教育,增进民族感情。民族感情是获得社会认同的重要基础。沿海城市社会普遍对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宗教信仰、民族心理及其存在的一些社会问题缺乏足够的了解,以致因侵犯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纠纷或冲突、损害民族感情的行为时有发生。可印发介绍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科普性读物,在有关媒体刊播反映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报道、影视剧等,提升沿海城市社会对少数民族风俗文化的认识,增进互相了解,消除抵触、防范和疏离,增进民族感情。
三是进一步弘扬沿海城市包容多样的文化精神,培育多元共生共荣的文化生态。长期以来,沿海城市孕育了包容多样的文化特质,这是如今多民族聚集的重要基础。应当进一步弘扬这一精神,培育多元共生共荣的文化生态环境,促进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沿海城市。只有少数民族文化在城市得到很好的传承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才有可能真正融入城市。而相对于当地主流文化,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文化无疑处于相对弱势地位,天然存在“文化嵌入”的困难。广东省提出“文化强省”的发展战略后,广州市也提出了“加快建设文化强市”的发展目标。广州市应当充分利用这一契机,努力避免狭隘的民族中心主义,大力提倡文化相对主义,构建有利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融入的多元共生共荣的文化生态环境。
(二)完善城市少数民族群体的利益均衡与协调机制
一是以法治为长效手段,建立完善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利益表达机制,为利益维护提供制度化的畅顺渠道。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期,利益需求较多样化,社会矛盾较突出。如果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利益需求历经艰难、漫长的信访仍无法表达,日渐积累爆发力量的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首先应当根据形势的变化,进一步完善少数民族法律法规,以法治为手段,以法制为保障,有力维护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和切身利益。特别是要立足于维护和谐民族关系的高度,对少数民族流动人口从法律等方面实行“平等保护”[16]。其次是要完善利益表达的途径和中介物。这一方面要完善人民代表大会、政治协商会议及信访机构等行政组织制度,提高有效性;另一方面应重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利益的舆论公开表达,保持舆论表达渠道的畅通。再次是要及时全面准确地搜集、分析群众的思想动态、心理情绪、意愿诉求等,除制度化渠道以外,必要时开辟“特殊通道”。
二是积极发展和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有关的社会组织,形成利益协调的社会机制。近年来,沿海城市涉及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争执与纠纷出现多样化、复杂化的趋势。解决这些争执、纠纷,仅靠党政机关的力量已经难以实现;传统的方法、手段等也已经凸显出一定的困境。而社会组织已经被证明是应对社会公共危机的生力军和最值得依靠的力量,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利益协调方面也具有独到的作用。应当顺应公民社会的发展趋势,积极发展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会组织,建立利益协调的社会机制。但要加强政府的引导,克服社会组织因自身组织程度低,自发性强而导致利益协调能力欠缺的不足。
三是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的覆盖范围。基本公共服务的平等享有,是公民的基本权利诉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共享基本公共服务,是沿海城市接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重要体现。受多方因素影响,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子女教育、社会保障、劳动保险、医疗保障等方面还缺乏机制保障[17],公平享有城市基本公共服务的机制尚未建立起来。近年来,广州将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作为改善民生的重要举措。应当顺势而为,将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纳入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并不断提升服务的层次和水平,进一步扩大城市接纳的胸怀,增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对所在城市的归属感。
(三)拓展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支持网络,积累社会资本
一是从提高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入手,提升人力资本,增强融入城市社会的能力。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的提升,是适应、融入沿海城市社会的基本条件。当前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文化素质和技能水平普遍较低,参与经济社会竞争的能力较弱,融入城市存在较大困难。沿海城市应当以发达的职业技术学院为依托,组织一些面向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教育培训项目,政府承担主要费用,让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可以以较小的成本支出,接受包括文化基础知识、社会风俗常识、法律规章制度、职业技术能力、社会公德责任、民族关系协调等不同层次、不同内容的教育培训。
二是增进内外群体交流,积极拓展社会交往网络。和族外群体交流的匮乏,是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交往网络无法拓展,进而难以获得广泛社会支持的重要因素。政府应当搭建沟通和交流的平台,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开展社会交往提供有利条件。不同民族人口,也应当主动淡化民族符号隔阂,减弱群体对比的差异度,促进心理机制由封闭到开放的转变。在尊重宗教文化信仰的前提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应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文化活动。
三是完善社区服务网络,在生活援助、心理疏导、权益维护、知识培训等方面为少数民族流动人口提供支持。由于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在沿海城市中大多没有固定的工作单位,社区也就成为他们获得各种社会支持的主要来源。在少数民族流动人口聚居社区,政府应当扶持建立完善社会服务网络,提供生活援助、心理疏导、知识培训、合法权益维护等多样化的服务,满足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基本社会生活需求。同时应建立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的社区支持网络,包括社区工作支持、个人网络支持、义工支持、互助网络支持、邻里助人网络支持、民族社团支持网络、社区赋权等方面。[18]
少数民族流动人口已成为沿海城市经济社会稳定、和谐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他们为沿海城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也有着融入沿海城市的迫切需求。如何破解沿海城市少数民族流动人口社会认同的“内卷化”难题,建立起广泛的社会认同,进而获得更好的生存和发展机会,最终融入城市社会,实现民族关系和谐发展,是值得持续深入思考的重大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