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融贯性分析 *
曾林翊晨
(湘潭大学 法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5)
摘 要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融贯性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前提要件。在逻辑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均主张规则之治,且都追求善政善治,二者具有结构上的一致性;在内容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二者功能相似、结构互洽,价值要素相互涵摄;在实践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各个部分均能实现积极互动。这些特性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具有互融共通之可能。
关键词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法治;融贯性
任何国家的法治建设都需要相应的价值引领。法治中国建设作为一个重构法治体系的历史过程,亟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1]。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指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要强化教育、实践、制度三方面作用,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经济社会发展和教育文化法治各方面,转化为人们的情感认同和行为习惯。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是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与社会的治理体系、提升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内在要义和必然要求[2]。而这一顶层设计的重要前提假设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融入法治建设。为了证成这一前提假设,本文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融贯性为分析对象,从逻辑、内容与实践三个层面阐释二者间的互融共通逻辑,证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前提性问题。
将基坑外侧全部硬化,并在支护结构上部砌筑240 mm×240 mm挡水墙,在支护结构外侧设置排水沟,防止雨水进入基坑内部。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具有逻辑一致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的前提就是二者在逻辑结构上具有一致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都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工具,二者遵循同样的治理逻辑:就外部逻辑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都旨在建构一种社会规范,形成“规则之治”;就实质逻辑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治理与法治的治理都指向“善政善治”。
(一 )外部逻辑 :规则之治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种规范,且是一种经过科学提炼、合理排序与结构善化之后的、旨在为国家、社会、个人提供行动指引的社会主义价值规范。所谓价值规范是指“对人们的价值取向、价值认同、价值选择、价值评价和价值践履等等的规范”[3]。价值规范能够为人们提供一种日常行为方式的准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对国家建设的整体性要求,是具有统领作用的价值规范[4];“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要求,是相对具体的社会秩序规范;“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对公民基本道德准则的要求,是评价公民行为选择的个人道德规范。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外部逻辑上,就是一套全面覆盖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规则体系。这套规则体系的具体特点是:(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软”的规则,在将其融入“硬”的法律法规之前,并不具有强制执行力;(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精神”的规则,其对行为的规范作用要通过价值观教育、价值观宣传、价值观践行、价值观养成等,实现价值观的行动外化[5];(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总”的规则,居于社会价值规范体系金字塔中的顶端,在用其规范某一具体领域时,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要求融入该领域的制度规范。
法是社会规范的重要形式,法治就是将符合一定价值规范的法律规则作为公共判断的核心标准和国家、社会与个人的行动准据。法治是“经过理性选择和契约规定而形成的治理,是以规则为基础的理性规制”[6]。作为规则之治的法治是社会发展到现代才有的产物,这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制”或“德治”有着本质性区别。无论是“以法治国”还是“以德治国”,都是一种工具主义的法治观,即将法律或道德作为治理工具。由于法律抑或道德只是工具,那么他们在地位上都是居于次要地位的,在功能上都是能被取代的[7]。因此,“法制”“礼治”“德治”等治理方式都无法脱离“人治”的根本范畴。直到“以法治国”变为“依法治国”,在认识论层面,将法律从治理工具变为治理依据,才体现了从“人治”向“法治”的观念转向。法治在外部逻辑层面,体现为一种规则之治。其主要特点有:(1)法治的载体是具体的法律规则,包括宪法、法律及其他各类正式的与非正式的法律渊源。(2)法治要求国家的制定法在社会规范体系中居于统治地位,法治意味着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都受到普遍的而又至上的法律规则的治理[8]。在实践形式上,就是将宪法、法律至上作为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这是法治区别于人治的根本特性。(3)法治的存在形式是“硬”的,即法治对应的是能够得到严格实施的法律程序与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核心内涵都是规则之治。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二者的外部逻辑都是通过建构规则体系作为公共判断的标准,并通过规则指引社会主体的具体行为。这两种规则体系分别在不同领域同时发挥作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并规范社会主体的内在精神,而法治指引并规范社会主体的外在行为。两种规范体系具有逻辑的互洽性与规范领域上的互补性。这使得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具有可能性与该当性。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治局就培育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进行第十三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指出:“要按照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要求,健全各行各业规章制度,完善市民公约、乡规民约、学生守则等行为准则,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人们日常工作生活的基本遵循。”[9]习近平同志的上述讲话阐明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律制度等行为准则都是人们日常生活的基本遵循这一本质特征,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外部逻辑具有一致性这一客观规律,并指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互融共通的基本方式方法。
(二 )内部逻辑 :善政善治
在结构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行动结构具有互洽性:(1)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相互补阙。法治的主要结构由严格的法律规范体系组成,这些法律规范直接作用于社会主体的行为;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主要结构由三个层面的价值规范组成,这些价值规范主要作用于社会主体的观念。没有价值观指引的行为是机械的,没有行为载体的价值观是空洞的,只有二者融合才能汇聚成社会进步的强大动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各有侧重,但能够相互补阙、相得益彰。(2)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相互制约。在法治国家,法律是国家与社会治理过程中的首要依据,道德评判要服从并服务于法律评判,不能用道德评判来影响甚至取代法律评判,造成实践中的“双重标准”和“以德代法”的后果,从而危及社会的基本秩序和社会稳定[28]。所以法治能够对道德观念起到约束作用。法治亦需德育,法治不仅仅是“法律之治”,还需要“良法善治”。历史证明,“恶法”从不长久,只有合乎理性、厚植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被更多人遵行。这是道德对法治的制约作用。(3)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互为保障。法治是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捍卫者。法治也需要新时代的社会主流价值观的指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法治建设的核心目标、道德准则、核心使命[29]。二者互为体用、相互支撑。
法治的目标亦是实现国家治理的终极目标——善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将法治、良法与善治联系到了一起。良法与善治彰显了法治的价值逻辑,即法治追求的目标并非仅是获得良法,而关键是通过良法之治实现“善治”[12]。法治是“一种文明的精神”[13],法治所要求的基本价值与创新机制本身就蕴含着“良善”的价值诉求。在历史上,人们从未放弃对“善政善治”的追求,历史上出现的如“文景之治”“开元盛世”等“天下大治”“盛世”的局面不啻是中国古代社会治理的成功典范,史学家称之为“善治”。这种“善治”如何实现的呢?答案仍是通过“善法”实现“善治”。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与国家社会治理水平的提升,“善治”的标准也在不断发生变化,当前社会经济条件下的“善治”就是社会主义现代国家中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全面善化状态。习近平同志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上指出:“法治兴则国家兴,法治衰则国家乱。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14]这充分说明,法治是“善治”之基,法治昌则“善治”兴,忽视法治、法治松弛只能走向“善治”的反面,这是法治的内在逻辑。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必须坚持厉行法治,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49]而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法治建设环节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存在一定互动性。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具有内容融通性
法治同样有“情感”和“理性”的成分。法治之稳定在于情理之恒常。当法治挑战生活常理,则不能为社会所接受;不为社会所接受的法治必然缺乏正当性[32]。在我国近年的法治实践中,“情感”与“理性”逐渐成为检验“实质法治”的重要标准。如“昆山反杀案”“于欢案”“电梯劝烟案”等,每逢出现公众意见与法学家意见、法官判决相左的情况时,人们都在自觉或不自觉地反思:法治何以回应民众最朴素的道德意愿和情常伦理。南京“彭宇案”中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作出的分析缺乏“理性”与基本的情感认同,该判决终究被归入了“法治”对立面;“电梯劝烟案”中二审法院的改判虽然在规范层面存有争议,但因其“有温度、合情理”,最终得到了社会公众的普遍喝彩。可见,情感、理性、道德仍然是中国社会秩序原理的重要诉求[33],法治不能缺少德性意蕴与情理支撑。
(一 )理论基础的同源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有机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价值层面对社会主义本质内涵的集中表达,它回答了建设怎样的国家、建设怎样的社会与培养怎样的公民三大基本问题,是通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总结、反思、凝练而成的人类社会发展规律:(1)“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价值目标是对“共产主义”价值理想的生动描述。国家“富强”是实现社会“共同富裕”的前提条件,“民主”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实质内涵,“文明”与“和谐”是人类社会进入高阶形态的应然样态。(2)“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价值取向是对马克思主义“全面自由、公平平等”社会思想的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社会终极价值就是“人的全面自由发展”,只有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才能保障并促进人的自由和发展。(3)“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准则是对马克思主义个人价值观的补充和完善。马克思主义认为个人价值只有通过社会价值才能实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价值观阐明了个人与国家、个人与集体、个人与他人、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价值关系样态。总体而言,马克思主义指导思想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灵魂[1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马克思主义唯物史观和辩证法,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之一;同时,作为一种价值理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构成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19]。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必要组成部分[20],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与我国实践相结合的重大成果[21]。其具体表现有:(1)法治建设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本质。社会主义法治是“人民当家作主的规则之治”[22]。法治建设“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23]。从马克思主义实践认识论的角度来看,这种法治就是以人民为主体、以人民为中心的马克思主义“民上”[24]型法治。(2)法治建设坚持从中国实际情况出发。“法律的本质是一种地方性知识。”[25]法治的直接目的是在人、社会、国家之间解决争议并形成某种平衡[26]。各国的基本国情不同,法治的具体形态也应有所不同。中国特色的法治建设从中国的实际出发,针对中国法治实践中出现的具体问题寻求解决策略,不照抄、照搬别国经验、模式。(3)法治建设坚持中国共产党的统一领导。中国共产党是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党的领导是法治建设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推进的有力保障,是从实践中摸索、总结出来的法治建设经验。
2.企业在信息平台建设中的职责和权利。职业经理人信息平台建设主要是为企业的人才需求而服务,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所以企业的职责主要包括提供职业经理人真实绩效技能信息、兑现职业经理人的劳动合同、查询企业拟选聘职业经理人信息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在理论源头上,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具体实践,都遵循唯物、辩证的一般规律,具有方法论上的互通性与价值论上的兼容性,能够共同服务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二 )功能结构的互洽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在内容上具有一定融通性,还在于二者结构功能层面的互洽性。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在不同的领域发挥作用,但二者具体功能存在共同的指向——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相同的功能指向要求二者在结构层面必须实现互洽。所谓结构互洽就要求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在构造层面要相互保障、相互制约。具体而言:
菌核病菌以菌核在病残体、土壤、种子中越冬,12℃~22℃,60%~80%相对湿度,能够产生子囊孢子,开始侵染幼苗,以菌丝接触或新生子囊孢子借气流或流水传播,进行再次侵染。18℃~26℃,100%的相对湿度,4h即可完成再侵染,雨水多,灌水大,特别利于发病。
汶川大地震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破坏性最强、波及范围最广的一次地震。大地震带来的损失十分巨大,而次生灾害的发生则更是雪上加霜,带来的损失有时比地震还大。对于灾区来说,能及时、正确地诊断震区水工建筑物如大坝等的地震损坏程度是防止次生灾害的一个重要保证。人工神经网络(简称ANN)的研究已有30多年历史,它是涉及生物、电子、计算机、数学和物理学的交叉学科,有着广泛的应用前景,目前人们已成功地将其应用于人工智能领域的许多方面,如图像压缩、字符识别等,我们也可利用其进行结构损坏诊断。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要素在法治国家建设、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全部领域均有所体现[4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法治建设一体化中彰显其重要的价值引领功能。
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最终是为实现国家治理的终极价值——善治[1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涉及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的价值要素:(1) “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等要素描绘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应然样态,即国家“大治”的图景和“善治”的状态;(2) “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就是要实现自由发展、人人平等、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安定有序、文明和谐的社会治理“善化”样态;(3) “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对个人精神风貌和行为准则的凝练,同时也体现了对法治社会公民良善风尚的价值追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通过对三个层面、十二个核心要素的集中表达,描绘了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社会与公民的应然样态,揭示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价值内核。习近平同志曾指出:“构建具有强大感召力的核心价值观,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国家长治久安。”[11]上述关于核心价值观的命题深刻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治理逻辑是一种从国家、社会到个人层面的善治逻辑。
(三 )价值要素的互渉性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动法治政府建设。法治政府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中的关键环节,是全面依法治国要解决的首要问题[4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对如何建设法治政府的主张既是对法治政府建设一般规律的遵循,也是对法治政府建设普遍标准的遵循[45]。法治政府要求政府的一切行为应符合法治精神。推动法治政府建设,就是要将法治化、文明化等价值理念深入贯彻于行政立法、行政决策、行政执法、行政监督和行政争议解决等各个行政领域,推进行政执法公正化、文明化。而这一过程,也正是通过相应的制度设计,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内容内化到法治政府建设的全过程[46]。
1.“情感”与“理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凝聚了情感与理性的“元道德”。习近平同志曾指出:核心价值观,其实就是一种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既包含着个人美德,也包含着社会公德和国家大德[30]。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是一般的道德,而是“元道德”:作为一种“间性的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国家伦理、社会伦理与个人伦理在价值取向上具有高度一致性,体现了“情”与“理”的融合;作为一种“发展的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代表着现状的变革,代表着未来的那种道德”[31],体现了开放、包容、发展的时代理性精神;作为一种“道德的道德”,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一般道德与情理观念的评价标准,体现了对其他道德的总领和统摄作用。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的内容都具有鲜明的文化属性和价值属性[17]。二者在内容上的圆融性主要表现为二者理论基础的同源性、结构功能的互洽性与价值要素的互渉性。
2.“权利”与“义务”
法治不是“义务之治”,也不是“权利之治”,而是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之治”。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内容,在法治实践中也存在“权利主义”和“义务主义”两种价值观。“义务主义的价值观建构基础是社会一体化的要求与需要。”[34]“义务主义”价值观在奴隶制社会和封建社会治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权利主义”价值观得以显现并开始成为资本主义社会法治观的价值内核。但随着社会发展,形式法治视野下的“权利主义”价值观的弊端逐渐显现,单一的“权利之治”并不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的内在需求和精神实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观在承认“权利本位”的同时,亦应辩证地看待权利与义务的依存关系,须将平衡权利义务关系作为理性的社会调控方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同样体现出一种权利义务观。传统道德通过设定义务来调节社会主体间关系[35],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传统道德的超越就在于其坚持了权利与义务的辩证统一关系。其中“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既是国家的建设目标,也是国家的基本义务;“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元素也从义务的维度描绘了政府社会治理的价值取向。国家与政府的义务同时体现为公民的权利,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与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都是体现为人民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则是直接从义务角度对公民间关系进行调整的。总体而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公民权利观为价值主线,兼顾了权利实现过程中所要承担之必要义务。
3.“自由”与“秩序”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就是在尊重自由的基础上实现以平等为特征的公平正义。”[36]自由作为人类发展的最高追求,居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诸要素中的基础性地位。社会主义的最终目的是实现人的终极自由,但法律文本层面的自由不能实质性改变被奴役的状态[37],自由之实现离不开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基础性前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国家与“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的社会都是人类自由之前提。自由之实现,离不开新秩序的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解构传统文明秩序的同时,也体现了重构中国现代文明秩序的行动自觉[38]。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要通过建立现代文明秩序来实现人类终极自由。
自由与秩序都是法治的核心价值,法治通过秩序的建构来实现个人自由。法治以人类的自由解放为终极追求,法治不仅为自由提供法规范层面的保障,还体现为一种对自由和谐全面发展的关怀。法治同时强调“一种秩序、一贯性和恒长性”[39],这也是自由的边界所在。正如孙中山先生所言,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范围,才是真自由。秩序是人类自由发展和延续的基本保障,法治在追求自由的同时,也要通过法律规范创制的形式为自由划定边界,促进新秩序的形成。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具有实践互动性
在现象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同时,会同步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步伐;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同时,也会同步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践行。这种实践中自发的、内生的互动性,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融入法治中国建设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和各个部分。
(一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各个领域的互动性
在功能层面,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都是为追求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的“筑梦之器”。二者的功能一致性主要体现为:(1)国家富强的最终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我们实现国家、民族的复兴之梦;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实现“法治梦”,而法治梦与中国梦一脉相承,法治中国是中国梦的有机组成部分。(2)民族振兴的最高理想。一个民族能否屹立于世界民族之巅在于其所创造的文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提倡的“自由、平等、民主、法治”的社会,为我们描绘了一幅具有中国特色法治价值和当代中国精神的文明愿景。民族振兴不仅仅需要经济上的振兴,更需要制度上的振兴和文化上的振兴,最终实现国家或民族的地位及人民的尊严屹立于世界之巅。法治是民族振兴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基石之一。全面依法治国,正是要通过法治促进全民族文明愿景的实现。(3)人民幸福的朴素愿望。无论是国家富强还是民族振兴,其原旨都是为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反映、引领和满足人民群众的物质和精神需求的最大公约数,也是最终为了实现人民幸福的共同价值[27]。而法治建设的最终目的也是实现并守护全体人民的幸福生活。法治通过承认并尊重人的主体性地位,规范并保障人的权利,促进人权的充分实现;法治的生活方式助推个人道德境界的提升,通过优化观念环境、内化法治精神的方式促进个人的发展;法治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与安定的社会秩序,为人民的幸福感护航。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国家建设。法治国家建设是法治政府建设与法治社会建设的前提和基础[41]。法与时转,治与世宜,法治国家建设必须符合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的发展规律,要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的指导思想相结合[42],要与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治体制改革战略相结合,与社会主义发展阶段相结合,使之服从、服务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总体目标。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法治国家建设提供了基本目标,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是法治中国建设的美好愿景[43]。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中国建设在内容要素上相互涵摄,二者之间体现出一种“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关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共性价值是人文精神,诸如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诚信等理念,都是法治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所共同承载的人文精神。其共性的价值要素包括以下几类:
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法治社会建设是国家法治建设的基础性环节,是全面依法治国的落脚点。法治社会是社会主体间关系的法治化的社会,是国民人权和自由获得有效保障的社会。法治社会具有精神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双重意义。在精神层面,法治社会要求强化社会主体对法治的普遍认同和坚决支持,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植于民族道德文化土壤[47],能够凝聚全社会崇法、信法、守法的行为共识。在制度层面,法治社会要求在社会制度中贯彻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文明、秩序、正义、效益等多元价值,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出的“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具有高度契合性[48]。
(二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各个环节的互动性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的内在逻辑都是走向“善治”。“善治”之“善”,是一种价值诉求,在价值层面,法治的客观精神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一致,都体现“善”的价值指向。传统文化中“善性”价值也构成了支撑中国法治主体性的要素之一[15]。“善治”之“治”,是一种治理模式和治理结果。在治理模式层面,善治要求良法之治,其实质就是通过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使良法之治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治理结果层面,法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都追求治理现代化。“善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社会主义法治共同的内在逻辑,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建设能够相互融会;“善治”之实现,需要在价值观念层面与具体制度层面共同推进,这决定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当融入法治建设。所以习近平同志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七次集体学习时强调,“法律法规要树立鲜明道德导向,弘扬美德义行,立法、执法、司法都要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都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穿其中,使社会主义法治成为良法善治”[16]。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助推科学立法。“科学立法”中“科学”的要义在于立法的合理性、合法性与合逻辑性[50],其中立法的合理性就要求立法不但要合乎法理,还要合乎情理;逻辑性要求立法不但要合乎法律逻辑,还要合乎社会逻辑;换言之,科学立法不仅仅是对立法的技术性要求,还有对立法的德性要求。这就需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工作的价值准则,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体现到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之中,转化为具有刚性约束力的法律规定[51]。要培植和培育市场理念、权利意识和契约精神,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体现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依法保障公民权利。
数据采用SPSS 23.0软件进行分析,符合正态性检验的计量资料以(均数±标准差)(x-±s)表示,组间比较采用t检验。所有统计学检验均为双侧检验,检验水准为α=0.05,以P<O.05为差异有统计学意义。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严格执法。严格执法是政府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标准。执法活动是与群众接触最为密切的法治环节,严格执法是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最直接的方式,因此执法体系建设是法治建设的中枢。严格执法并不否定社会价值观、道德等价值元素在执法活动中的积极作用,严格执法不反对道德感化的执法方式,并且严格执法本身就是一种“政府之德”。“法不阿贵,绳不绕曲”是对执法活动的要求,也是在执法活动中贯彻落实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体现。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就是在执法活动中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引公正司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主张体现着一种实践的法治理性。司法是社会公正的保障和“最后一道防线”。司法有“德性”,法治才会有“温度”。司法中的价值体现公众对司法正当性的评判逻辑[52],一如“彭宇案”对公共伦理的挑战影响犹在,时刻昭示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正司法的实现何其重要。司法裁判唯有体现公平与正义的价值精神,以法律为依据,并论情说理,方能实现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统一、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从而提升司法公信力,增强法治的“自塑”能力。
1999年我国实行高校扩招政策,中等职业教育面临严重困境。另外,社会普遍存在重学历、轻技能思想,造成学生、家长乃至社会各界对中等职业教育缺乏正确认识,选择中等职业学校的学生和家长多是无奈之举。再者,现有职业教育缺乏地方特色,专业设置与其他地区无异,许多学生不愿意在本地区学习。加之部分学生初中一毕业或还没有毕业就外出打工,加剧了职业教育招生的困难。
其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带动全民守法。全民守法是法治的基石,也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长期性基础工作。全民守法的前提是全民存在对法治的基本价值共识,这就需要以核心价值观凝聚法治共识、建设法治文化、型塑法治精神。发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作用,就要明确道德在法治文化建设中的融结点,这个融结点就在于,若要全民守法,政府必先守法、官员必先守法。所以推动全民守法要坚持“依法治国,以德治官”。同时,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推进全民守法不能过多寄望于“教育成效”,还要加强制度保障,通过“威慑”与“奖励”的制度手段促进全民守法。
澳大利亚《F-10体育与健康国家课程标准》非常注重培养学生的批判性思维能力,引导学生运用批判性思维对体育与健康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运用批判性的思维来评估多种渠道所获取的体育与健康的相关信息。我国目前的体育与健康课程多是引导学生进行知识的掌握和技能的习得,很少引导学生以批判性的思维来看待知识和思考问题,批判并不意味着否定,而是引导学生从多个角度、多个层次进行思考,这样可以激活学生已经掌握的知识,从而发现更多的问题,引出新的思考,提升学生的求知欲。建议加强我国体育与健康课程中对学生批判性思维能力的培养。
(三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体系各个部分的互动性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由法律规范体系、法治实施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党内法规体系等构成的法治系统工程。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法治体系的各部分均能良性互动。
各诗家的诗选本无疑都蕴含着自己的诗学理想和个人偏向,沈德潜选诗自然也不例外。沈德潜作诗主张“格调说”,“格调说”由明前后七子提倡,在当时及清初都备受批判,沈德潜重新关注并发扬光大,成为了影响世人创作的重要思想主张。“格调说”提倡“格高调响”,在创作上提倡发扬诗教传统,对“温柔敦厚”“教化人伦”“合乎风雅”之诗格外看重。《别裁》作为沈德潜的代表作,必然浸润着“格调说”的种种主张。在初刊本的序中,沈德潜提到了诗选本的重要性:
其一,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善化法律规范体系。良法善治不但要求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还要求法律规范体系体现良善价值。法律法规是特定立法价值的有形载体,而核心价值观又是法律价值的集中表达。价值观与法治规范体系的互动,使价值观从“价值”走向“规范”,使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于心、外化于形[53];同时二者间的互动也使法律规范体系更符合宪法精神,使其在价值层面得到善化。
其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匡正法治实施体系。法治实施体系在法治体系中的作用是将停留在纸面上的法律规范转化为具体的法治实践。评价法治实施体系的运行情况,要看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是否真正实现法治化。具体的法治实践活动如散落之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似串珠之线,“珠”与“线”的互动能够使整体的法治建设依循特定的价值方向推进。其互动机理在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能够为法治实施提供价值准则。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实施体系,能够更好促进“善治”。
在新时期学生核心素养培养的过程中不得不承认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在调查分析之后我认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三,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领法治监督体系。法治监督体系既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和内在目标,又是建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根本保障和必然要求[54]。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监督体系,能够明确监督体系的价值方向、指明监督体系的运行规范、激发监督体系的内在活力,还能够提升被监督者对法治监督工作的价值认同。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法治监督工作,就要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具体内容融入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等各个监督领域[55],有效指导监督行为,形成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
将我院收治的60例偏瘫患者(于2016年8月~2017年8月入院)按数字法进行分组:常规组与实验组,各30例。常规组14例女性,16例男性;年龄最小46岁,最大为82岁,平均年龄为62.33±2.35岁;其中,11例患者足下垂,19例足内翻患者。实验组13例女性,17例男性;年龄最小47岁,最大为82岁,平均年龄为62.64±2.42岁;其中,10例患者足下垂,20例足内翻患者。比较2组偏瘫患者的一般资料发现P>0.05,可对比。
其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型塑法治保障体系。党的领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国特色的法治文化、高素质的法治人才队伍等都是法治保障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56]。在意识形态层面,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法治保障体系的建构有重要的推动作用。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是为破除法治运行过程中的刚性制约条件。具体而言,要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法治保障体系建设的观念引领,进一步完善党对法治工作的全面领导,完善社会主义各项制度建设,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法治工作队伍思想建设、法治职业道德建设等,使法治成为一种普遍的社会生活方式,为法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
其五,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强化党内法规体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能够明确反映马克思主义政党本质的社会价值观[57]。中国共产党作为坚定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其行为准则必须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因此党内法规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必须在价值层面保持高度契合。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党内法规建设相结合,就是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价值导向,不断完善党内法规体系,增强党内法规的严整性、统一性、权威性和严明性,促进党规与国法的有效衔接;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依法依规治党与“以德治党”的联结点,将基础性、可执行性的道德规范写入党内法规,做到依规治党和以德治党相统一,推动全面从严治党。
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既存于一个开放的、包容的、发展的价值体系之中。它作为一种“社会价值共识”,与凝结着最广大人民利益与福祉的“法治共识”之间相融而共存。
总而言之,超声心动图与动态心动图检查在肥厚性心肌患者的检查过程中 均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可以更好的了解患者的心房情况,降低误诊的发生率,临床应用价值较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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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 Rule of Law
ZENG Liyichen
(College of Law ,Xiangtan University ,Xiangtan 411105,Hunan China )
Abstract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socialist core values and the rule of law is the prerequisite of integrating the socialist core values into the construction of rule of law in China.Logically,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both advocate the rule of law and pursue good administration and good governance,and they are structurally consistent.In terms of content,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and the rule of law are both concrete practices of Marxism in China,which have similar functions,mutually consistent structures,and mutually contained elements of value.In practice,they are closely related to each other,which can achieve positive interaction in all fields,links and parts.These characteristics determine that the core values of socialism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the rule of law have the possibility of mutual integration.
Key words :socialist core values;rule of law;consistency
DOI :10.13438/j.cnki.jdxb.2019.01.018
*收稿日期 :2018-11-04
中图分类号 :D902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9)01-0151-10
基金项目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17VHJ009)
作者简介 :曾林翊晨,女,湘潭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湖南省法治湖南建设与区域社会治理协同创新中心研究人员。
(责任编辑 :陈 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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