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其基础论文

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其基础论文

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其基础

齐 茗

(上海师范大学 哲学与法政学院,上海 200234)

[摘 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以及社会秩序的长治久安离不开依法治国,这也是社会文明向前发展的必然要求。对比中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内涵,发现西方法治理念经过漫长的发展历史,其理念的形成必然离不开其深厚的基础背景,文章通过梳理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历程,总结和探讨了其中对西方法治理念发挥影响作用的基础背景,试图为我国法治建设带来一些启示与借鉴。

[关键词] 西方法治思想;基础;启示

一、西方法治理念的特征

西方法治理念从古希腊起源,历经每个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探索、承继并不断发展,为后世的法学思想和法治的研究具有重大的意义。通过研究不同时期、不同法学家的法治思想不难发现,从古希腊以来的法治理念所具备的一些特征。

(一)西方法治强调法律的权威地位,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柏拉图指出,法律是基于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利益来制定的[1](P24),而亚里士多德认为,“法治”是“平等的自由人之治”,是相较于“人治”来说的,“人治”就是“主人之治”。洛克认为,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人民的自然权利,并且国家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既然法律是人民公意的体现,那么掌握政权的人或政府就必须依法治国。他说:“一旦具有权威的人其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且通过其权利迫使臣民从事于违法活动,而这个人便不再是一名值得人们敬仰的长官。”[2](P123)洛克认为法律体现了民意,即使掌握权威的人也应该遵守法律,这就赋予法律以绝对权威。富勒也指出,法治社会里的政府不是人们的老爷,而只是法律规则的维护者。执法部门对案件的处理必须遵守一律平等的原则,尤其是执政者要带头守法。

(二)法治即实现正义和自由

在西方社会,刚开始并没有法律的概念,正义即法律。虽然不同时期正义的具体内容总是不同,但正义在不同时期从宏观上来看确实总是西方法治文化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柏拉图将正义作为评价法律的准则,他说:“不是根据全国的利益而只是根据部分人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不是真正的法律。”在古罗马时期,西塞罗认为正义应该拥有使所有人得到他们应有事物的可能,并且平等和承认他人要求也是正义应该具有的意义。霍布斯认为:“法律就是关于正义与不义问题的法规,被认为不义的事情没有一种不是和某些法律相冲突的。”[3](P206)拉德布鲁赫更是认为,法的根本目标,或者说是最终价值来源于正义,换言之,这也是法存在的根本和理念。罗尔斯表示“正义与真理等同,前者是社会制度的基石,是社会制度的价值体现,而后者是思想的价值所在”。[4](P2)

霍布斯是最早论述法律与自由关系问题的一个思想家,并认为真正的自由是离不开法律的。他说:“约束人民并非立法的最终目的,而是对人们行为进行有效的指导和维护,确保其不会因自身鲁莽、草率的行为而伤及。如同篱笆的作用一样,在路边设置篱笆并不是对行人加以阻碍,而是引导行人朝着正确、安全的方向前进。”[3](P270-271)康德也认为,只有人们处在法治国的形态下才能真正地实现自由,他说:“作为人的每一个社会成员的自由”,即“没有人能强制我按照他的方式(按照他设想的别人的福祉)而可以幸福,而是每一个人都可以按照自己所认为是美好的途径去追求自己的幸福,只要他不伤害别人,也能根据可能的普遍法则而能与每个人的自由和谐共处的那种追求相似目的的自由(即其他人的权利)”[5](P182)。洛克曾经指出:“法律的目的在于对自由的有效维护,是为自由最大化的努力,而并非对其的遏制。法律的存在可以使得人们不受他人的束缚和强暴,可以真真正正的享有自由,所以,没有法律的地方,便失去了自由。”[2](P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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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权力制衡

洛克认为,人们参加政治生活就是为了保障生命、自由和财产权,而为了保障这个目的实现,应该防止执法者或执政者滥用权力,国家权力应该进行分立。因此,洛克认为法治的核心就是要反对个人专制独裁,而为了达到此目的,就需要使国家的权力形成一个能相互牵制制衡的状态,并将国家政治权力进一步划分,总共分成三类权力。这三类权力分别是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而其中的立法权、执行权是其最为强调的关键。后来,孟德斯鸠在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上继承并且发展,进而提出立法、行政和司法的三权制衡理论。在他看来:“自由会随着立法权与行政权的统一归属而逐渐丧失。因为一旦如此,法律的落实和施行就会十分暴虐,而司法权如果无法实现与行政权和立法权的独立,自由也将一同被吞噬。司法权和行政权的结合,则使法官享有较大的权力。司法权与立法权的结合,给予法官立法的权限,致使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受之影响。如果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三种权力统一结合于一体,那么整个社会和人民将会暗无天日。”[6](P156)

二、西方法治思想发展历程

(一)古代西方法治思想

古希腊的思想对古罗马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包括法治思想。著名思想家西塞罗从斯多葛学哲学出发,认为世界上有两种法:一种是自然法,另外一种是人为法。[7](P50)在这两种法中,西塞罗认为自然法的地位最高,人为法要接受自然法的引领并且服从于自然法,非正义的法不具备任何法律效力。此外,西塞罗还强调,平等、公开、罪刑适应等法律原则体现了法对执法人员权利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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柏拉图是最早提出法治理念的学者,柏拉图在早年主张的是哲学王的统治,并且柏拉图的理想国模型就是在此时构建的,但是柏拉图三次去叙拉古的痛苦经历使他深深地认识到,他的理想国在实际上是不可能地实现的,于是到了晚年,柏拉图的希望有所降低,致力于第二等理想国的寻找,即由人治转向法治。他进一步阐述说:“法律并非我凭空杜撰的一个新词语,其对于国家兴亡发挥重要作用,这一点我坚信无疑,且是其他任何东西所无法替代的。倘若法律掌握在少数权威人士手中,自身的作用被限制发挥,这种状况将使国家走向灭亡的边缘。如若在政府统治中,法律拥有绝对的自主权,并非为政府服务的工具,则国家形式将会趋于一派祥和的景象;能够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并拥有较高威望和成就的人才能被授予最高职位。”[1]

孟德斯鸠受洛克法律思想的影响,也将自由主义作为立论基础,认为自由是法治的实质。康德认为,虽然在法治状态下,人在心理上感觉不到自由,人的行为也还要受到法律的一些限制,但在实际上是自由的,因为法律只是对公民滥用自由进行限制,而且法律内容也是公众自己确立的,表达了公意。于是康德认为“最好的社会组织,就是在这个社会内,不是人而是法律行使权利”[8](P40)

2.1.2 结合所学科目,参观中药材种植基地 我们以郊游形式组织学生参观了北京市植物园,学生以发现、探索自然界奥妙的心态,听取植物园讲解员和教师的讲解,观察各种草本植物的形态、颜色,了解万物生长的异同,感受万物生长的奇妙。在只需眼观的博物馆参观之旅后,学生再用触觉、嗅觉去感受中草药。这种能与大自然接触的游学方式,让学生身处自由的环境中,观察了解每一种植物,从中领略中医药文化的博大精深,潜移默化地对中医药事业产生热爱之情。

另外,美国思想家潘恩和杰弗逊也深深为英国和法国启蒙思想家关于民主和法治的法律观念所影响。他们认为在专制国家中,法律是国王的命令和统治,但是在民主和自由的国家中,法律是国王,即法律的至高权威。他们认为宪法是国家的权力的来源,而宪法则是产生于人民的同意和契约。他们认为,需要把政府权力分为互相独立的三个部分,并且这三个部分需要有其合适的制衡制度,主要是为了防止权力的滥用而损害人民的权利。他们还阐述了正当程序和平等保护这两个原则,认为法治的基础就是这两个原则。

西方法治思想和观念起源于古希腊时期,明确的法治思想产生于近现代,并且经过中世纪长期不断继承发展之后逐渐形成和完善。

(二) 近代西方法治思想

一大批近代西方启蒙思想家在近代西方封建专制危机和资产阶级革命这段时期涌现出来,古希腊、古罗马的法治思想的深远作用为这些思想家的思想奠定了基础,他们在此基础上提出新的思想。其中,最大的突破是提倡将法治思想应用于国家治理的实践中,认定法律的至高无上是这些思想家一致的认识。

李渔(1611-1680),浙江金华府兰溪人,初名仙侣,后改名渔,字谪凡,号笠翁。他是明末清初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戏剧家、戏剧理论家、美学家,一生中创作了大量的文学作品,包括戏曲、小说、诗词、曲赋等,其中成就最高的是戏曲,他的作品将拟话本小说与戏曲艺术巧妙地融合为一个整体,创作出《笠翁传奇十种》《无声戏》《十二楼》等优秀戏曲作品。

英国思想家洛克在他的代表作《政府论》一书中,对法治原则的内涵进行如下的总结概括:既然国家权力来自于人民的自然权利,并且国家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民的自然权利的实现,既然法律是人民的公意的体现,那么掌握政权的人或政府就必须依法治国。此外,洛克认为法治的意义就是公民普遍守法和执法者严格平等地执法,即每个人都必须严格遵法守法,触犯法律的威严必然要遭受法律制裁。

2.仔猪饲料蛋白质要适度,增加纤维素含量,同时在饲料中可添加适量硒、维生素E。一般日粮中硒的含量应保持在0.3~0.4 mg/kg的水平,维生素E含量保持在150~200 mg/kg的水平。

亚里士多德是柏拉图的学生,在继承了老师柏拉图思想的基础上,对其法学思想有了自己的见解和发展了柏拉图的法治思想,亚里士多德强调相对于个人统治而言,法治的优越性更加明显。

能源消费总量持续增长,但增速逐渐降低。2030年人均能耗约3.93 tce/人。2030年人均用电量约8 600 kWh/人,超过2013年日本、德国水平,低于美国、韩国水平。

(三)现代西方法治思想

在罗尔斯认为,法治就是指法律能够获得经常与公平的执行。因此提出四条作为形式正义的法治所应该具有的原则[10](P194):第一,“应当意味着能够”,即可行性原则;第二,相似的情况相似处理的原则,即一视同仁或一致性的原则;第三,法没有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第四,规定自然正义的原则,即在司法中所应遵守的不证自明的原则。

美国新自然法学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的富勒,对法治理论进行详细的概述,并提出8项法治原则:“①法律适用的普遍性;②法律的公开性,指的是法律需要全面公开公布,让全国人民熟知,并接受人们的批评与监督;③法律的非溯及力,法律适用于当前以及社会发展需要,不能滞后于社会发展;④明确性;⑤一致性,即法律自身不存在冲突与矛盾;⑥可行性,⑦稳定性,即法律不能随意更改;⑧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9]

拉兹主张的是一种形式主义法治观念,反对给法治赋予任何实质价值含义。拉兹亦提出八条法治原则:第一,所有法律都应该适用于未来的、公开的、稳定的和明确的;第二,法律应当相对稳定;第三,特别法(尤其是法律命令)应该受到公开的、稳定的、明确的、一般规则的指导;第四,司法独立应该有保证;第五,自然正义的原则必须遵守公开的和公正的听证、没有偏见等原则,对正确适用法律和法律指引行为的能力,是必不可少的;第六,法院应对其他原则的实施有审查权;第七,法院应该是容易为人所接近的,久拖不决、费用昂贵会使最开明的法律也成为死的文字,破坏人们用法律有效地指引自己行为的能力;第八,不应容许预防犯罪的机构利用自由裁量权来歪曲法律,法院、警察和公诉机关的行为都可能破坏法律。

三、西方法治理念的基础

(一) 社会基础

西方的法治理念最早形成是在古希腊城邦政治逐渐形成的过程中,是在族和平民的不断斗争和相互的妥协中渐渐成长起来的。经过多次变革,到伯里克利时期,雅典民主政治达到顶峰。由于中世纪后期社会富有的独特性,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离和互动发展这时候成为法治产生的历史根源。在中世纪末期,商品经济由于西方社会生产力的发展,也进一步向资本主义发展,手工业与农业相分离,从事商业和工业活动的人便往人流量大的地方迁移,而繁华的工商业也必定会吸引更多的人到此,最后形成一个新的城市。城市中的商人和市民为了能够更好地生存,摆脱封建统治者的强制和干涉,急于期望得到人身自由权和城市自治权。到了11世纪,欧洲许多城市通过向封建主赎买,或者武装独立等不同的形式,获得了或多或少的自治权。后来随着自治城市的出现和发展,市民阶层开始形成,随着民主参与和自我管理制度逐渐建立,城市市民社会也获得了成长,于是市民的权利也逐渐扩大。在这些自治城市中,经济基础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而发生变化,公民个人权利的承认以及社会中间力量的增强,以前为维护封建制度存在的法律制度已经不能在这些城市适用,因此城市法在此过程中随之产生。而“国家与市民社会的分裂和互动发展”是近代西方法治产生的历史社会根源,以英国为例,在17世纪立宪斗争中,国会和普通律师们取得胜利,法律的至高无上的权威最终代表着国会的至高无上。

(二)道德基础

综其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可以看出,道德观念与法治观念息息相关。[11]从最开始的柏拉图的哲学王统治的人治国或德治国,到亚里士多德的良法善治,再到富勒的内在道德法治原则,都体现着道德对法治理念形成的作用。他们认为应该按照道德的要求管理国家,然而现实中的每个人都存在“兽性”的因素,因此“一人之治”可能会带来专制与暴政,由此,多数人商议决定的“法治”优于“人治”。

(三)人文主义观念基础

14世纪,在意大利兴起了一场追求个性解放的文艺复兴运动并且影响深远,随后扩展至西欧各国,这场运动秉持人文精神,弘扬人的个性解放,反对神学思想,提倡维护个人和意志的自由,要求尊重人的尊严和价值,要求全面实现人的解放和个人的发展,反对封建专制主义以及宗教的禁欲主义。[12]17、18世纪的启蒙运动是影响深远的又一次思想解放运动,人们逐渐从神学的桎梏中解救出来,要求自由、平等、人权、民主。这时,人们寄托于法律保护自己的权利、自由、平等;这时,法律被人们赋予维护个人权利、自由、平等的价值,也促使民众对法律产生信任感与信仰,并自发地遵守法律。

四、 西方法治理念的发展及基础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一) 培育法律意识

在悠久的中国历史上,君主专制制度统治历史长久,带来的影响也十分根深蒂固。在古代中国君主统治下,法律就是封建君主维护专制统治的工具,主要以惩罚为主,因此人们对法律的态度是十分恐惧的,而在西方,如上文提到的那样,人们对法律是信仰,因为法律能够保护自己的权利。因此在古代中国,根本没有个人权利的概念,直到西学东渐。因此就需要逐渐使人们意识到自己的权利以及学会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来逐渐提高人们的法律观念、权利意识、平等观念等。

(二) 树立法律权威

立法要保证科学性,从维护人民权利和社会秩序出发,随着社会需要不断完善立法,建立一套科学系统的法律体系。有违法律的行为就要按照法律做出惩罚,通过现实案例给民众以启示意义,以让民众更好地守法。同时对执法行为予以约束,做到程序正当,杜绝徇私枉法,使民众自发地信任法律、维护法律,从而树立法律的权威。

(三) 提高国民素质,形成道德约束

法律并不能穷尽所有,因此需要加强人民思想道德建设,形成良好的道德观,用道德约束行为,比如一些民俗公约,积极引导良好的社会风俗观念,及时纠正落后观念。

[参 考 文 献]

[1][古希腊]柏拉图.法律篇[M].张智仁,何勤华,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2][英]洛克.政府论:下篇[M].叶启芳,瞿菊农,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3][英]霍布斯.利维坦[M].黎思复,等,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5.

[4][美]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5][德]康德.历史理性批判文集[M].何兆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6.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M].张雁深,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

[7]严存生.西方法律思想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

[8]西方法律思想史编写组.西方法律思想史资料选编[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2.

[9][美]富勒.法律的道性[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5.

[10][英]约瑟夫·拉兹.法律的权威[M].朱峰,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5.

[11]万绍和.论西方法治理论之基础[J].中国矿业大学学报,2007(2).

[12]张革文.近代西方法治的人文基础[J].江西社会科学,2007(3).

Western Legal Concept and Its Social Foundation

QI Ming

(College of Philosophy and Political Science, Shanghai Normal University,Shanghai 200234,China)

Abstract :The further development of socialist market economy and the long-term stability of social order are inseparable from the rule of law, which is also the inevitable require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civilization. Comparing the development and connotation of Chinese and west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found that the west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after a long development history,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cept is the basis of the deep background, through combing the development of west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this paper summarizes and discusses the influence of the west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 background, trying to bring some enlightenment and reference to the rule of law construction of our country.

Key words :Western concept of rule of law;basis;revelation

[中图分类号] D9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2095-0292( 2019) 03-0041-04

[收稿日期] 2019-01-15

[作者简介] 齐茗,上海师范大学哲学与法政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

[责任编辑 孙兰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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