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哲学 ·政治学研究 】
乡村治理中现代乡规民约的民间法理论问题
唐 瑶
(遵义医科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贵州 遵义 563000)
[摘 要 ]乡村治理是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总体要求,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实现乡村治理现代化,已成为当下的重要任务。乡规民约中流淌着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精髓,有着深厚的中华传统文化积淀,对乡村治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一种,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调整国家法所不能到达的地方。然而,乡规民约也有其自身的局限性。因此,要实现乡村治理有效,必须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
[关键词 ]乡村振兴;乡村治理;乡规民约;民间法
“中国社会是以乡村为基础,并以乡村为主体的,所有文化,多半是从乡村而来,又为乡村而设——法制、礼俗、工商业等莫不如是。”[1](P11)我国农村社会发展进程中,乡规民约并非完全独立于国家法之外的“软法之治”,而是乡村社会治理中不可或缺的重要方式。随着我国社会治理现代化的不断推进,社会治理方式强调多元化、规范化,国家法与乡规民约的互动与混合治理也受到重视。乡规民约可以如下界定:为实现农村善治的目标,由村民根据传统习俗共同制定,以规范村民行为,调整村民纠纷,保障村民权利的软法性规范。乡规民约包括“乡规”与“民约”两部分,体现了村民的集体意志和利益,在乡村社会中充当了“法”的作用。正因为如此,乡规民约被归为“习惯法”或“民间法”。乡规民约作为一种村民自治的软法性乡村治理规范,以维护村民的正当权益为宗旨,在国家和社会的正确指引下,能够使现代民主法治与传统伦理道德进行有效的互动,从而对维护农村社会秩序,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村民自治有重要的意义。
一 、乡村治理中的现代乡规民约
(一)我国乡村治理的演进趋势
20世纪80年代初,“沉寂已久的乡规民约在广西宜山县果作村重现,村民自发建立村委会,维护了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2](P79)1983年中央一号文件《当前农村经济政策的若干问题》首次正式提出乡规民约,指出“要通过制订乡规民约,开展建立文明村、文明家庭的活动,整顿社会治安,增强乡邻团结,家庭和睦,改变村风村貌,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198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第一次在法律层面对乡规民约予以规定,其中第16条规定:“村规民约由村民会议讨论制定,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由村民委员会监督、执行。村规民约不得与宪法、法律和法规相抵触。”[2](P81)从此之后,现代乡规民约就成为了农村社会治理中不可缺少的手段。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加大改革创新力度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发挥乡规民约的积极作用,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3]2018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也指出:“乡村振兴,治理有效是基础,坚持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深化村民自治实践,坚持自治为基,加强农村群众性自治组织建设。”[4](P7-8)传承和发展农村优秀传统文化,深入挖掘农耕文化蕴含的优秀思想观念、人文精神、道德规范,挖掘其在凝聚人心、教化群众、淳化民风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乡村治理是在政府、乡村社会等主体共同参与下的针对乡村社会而进行的合作共治。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乡村治理结构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改革开放以来,开始撤社建乡,成立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采取“乡政村治”的治理模式。将法治、自治与德治有机结合,实现乡村善治。例如,浙江枫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的乡村治理经验,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是现代乡村治理的发展趋势,坚持和发展“枫桥经验”,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夺取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胜利的根本保障。
(二)乡规民约:村民自治下的民间法
古希腊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曾说过:“要是事物合于正义,须有毫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5](P169)国家法则是这种毫无偏私的权衡的载体,根据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一般理论,可以将国家法理解为“意志与规律的结合,阶级统治和社会管理的手段,它应当是通过利益调整从而实现社会主义的工具。”[6](P42)国家法是法与国家之间的必然联系,具有确认、保护和发展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作用。国家法是由国家制定的,适用于全国的社会治理,然而我国是一个具有丰厚历史文化传统的幅员辽阔的多民族国家,国家法并不一定能够适用于全国各地各领域的社会现实,无法对所有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难免存在法律无法触及的真空地带,或者由法律无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此时的国家法,则显得心有余而力不足。
然而,社会生活中的许多领域,仍有社会规范或民间规则在调整,起着维护国家秩序和社会秩序的功能,而社会生活中自生的民间规则是适应社会需求而产生的,发挥着法的规制作用,即便在严格意义上,这种民间规则并不能算得上是真正的法,只是存在于民间的一种社会规则,是民间的一种社会规范。但是,它体现了法的社会价值。这种民间规则与国家法一样体现着国家意志,承担着治理社会的职能,在各自的调整领域内发挥其作用,调整社会秩序。本文将这种民间规则界定为民间法,包括我们通常所说的乡规民约、家族法规、宗教规范和行业规章等。
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内涵之一,属于国家法之外的社会规范,不是由国家立法机关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的,也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民间法是根据具体的社会生产、生活实践需要而产生的,具有明显的社会性而能很好地融入到村民的生活之中,与人们的日常生活紧密相连,适用于民间生产、生活、宗教、民族等领域。相对于国家法而言,乡规民约是非国家制定法。第一,乡规民约具有较强的地域性和具体针对性,直接体现出一定地域范围内人民群众的意志,并不直接体现国家意志,而国家法则具有更明显的普遍适用性和抽象性。第二,乡规民约是村民自治的体现,来源于道德、家规、民族宗教规范等,由村民协商制定而成,而国家法则是由国家立法机关通过一定的立法程序制定而成。第三,乡规民约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其约束力仅局限于一定的地域范围内,而国家法则在全国范围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第四,乡规民约不具有国家强制性,没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其实施。其实施较为灵活,而国家法则具有国家强制性,有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违反国家法则会受到法律制裁。第五,乡规民约中存在权利义务混同的现象,有时一个行为既是权利又是义务,导致权利、义务区分较难,而国家法中的权利、义务规定具体、明确;第六,不是所有的乡规民约都具有明确的公开性,部分来源于道德教化的乡规民约,内化于心,不具有明确的公开性,而国家法则必须具有公开性。
本研究表明,AP患者男女性别比呈逐年升高趋势,与徐永成和许岸高[3] 研究结果相近。其结果表明2006-2011年间的患者男女性别比为1.43,高于2001-2005年间的0.76。本组患者的男女性别比近15年达到2.449~2.862,大于山东省其他地区[4]的1.375。之所以出现男女性别比逐渐升高,其原因可能有[ 5-8]:(1)男性的月饮酒率和24 h饮酒率明显高于女性。(2)男性高脂血症患病率逐年升高。周欢和戴婉如[9]研究发现青、中年男性血脂水平及高血脂检出率明显较女性高。这可能与男性工作压力大、社交较广、高脂高热量饮食、烟酒刺激等不良因素有关。
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主要表现在指引作用、评价作用和预测作用等方面。其一,乡规民约对村民的行为具有指引作用。首先,乡规民约通过制定规则,对村民的行为进行普遍指引,引导人们为一定行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指引的范围涵盖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具有广泛性,指引的方式不拘于说教,较为灵活。其次,乡规民约对村民个人的行为进行个别指引,针对具体的人、行为和情况进行指引,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具体性。其二,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作为人们对他人行为的评价标准而具有“法”的评价作用。人们可以参照乡规民约,对他人的行为是否符合乡规民约的规范性、普遍性价值标准,是否符合乡村社会秩序等进行评价。其三,乡规民约因其作为民间法的规范性和确定性而具有预测作用。根据乡规民约,人们可以预告估计人们相互间将怎样行为以及行为的后果等,从而预测他人将如何行为,并对自己的行为做出合理安排。此外,虽然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其强制性较国家法弱,但是,其内容中仍然包含大量的制裁和惩罚性内容,违反乡规民约的规范性内容,依然会按照乡规民约所规定的内容强制其接受相应的制裁和惩罚。乡规民约通过对他人行为的制裁和惩罚,而对其违反乡规民约规范性要求的行为达到教育的目的。同时,也会形成一定的社会教育效应,人们可以此来规范自己的行为,从而实现乡村治理。
1998年颁布实施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20条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村民自治为民间法提供法律依据和适用范围,民间法在村民自治中发挥着社会治理功能,并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发生着变化,不断完善自身,与时俱进,顺应新时代乡村治理的需求,实现乡村善治。民间法因其与中国传统文化有着密切的联系,内生于乡村社会,适合乡村治理需求,乡规民约为村民自治提供了重要的制度、规范和行为准则,通过乡村治理实践,真正体现和保障村民的利益。
二 、民间法属性下乡规民约的功能定位
昆明世纪金刚经贸有限公司董事长张彦辉说,官渡区工商联的凝聚力特别好,能实时关注到企业包括融资方面的困难和需求。就目前来讲,民营企业在融资难方面依然存在困难。下一步,希望区工商联能够加强协调和联系,帮助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线装本《梅岭课子图》为一幅卷轴,图文诗赋并茂。全轴长17米多,宽0.40米左右。真品现藏浙江省诸暨市档案馆。古代课子图虽曾盛行一时,但流传至今者寥寥无几,刻于梓而传于今者,尚有蒋光煦的《篝灯教读图》、林昌彝的《一灯课读图》等少数几种。像《梅岭课子图》这般的以书画真迹能宝藏至今者,实为罕见,这是越中先贤留给后人的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为了使得数据更准确,每次试验做3次,取平均值。衡量排种器工作性能指标有单粒率、双粒率、空穴率和损伤率。本试验的试验方案如表2所示。
(一)乡规民约与国家法的关系
由此可见,一般创造力与特殊创造力有着很大差别,将一般创造力与特殊创造力合并提出,抹杀了两者的差异点,消弱了一般创造力的内涵特征。
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在乡村治理中以规范的形式存在,对乡村社会治安、生态环境、婚姻家庭、邻里关系等进行调整,与国家法比较,其调整内容更为具体、贴近村民的生活实际。虽然没有国家强制力的保障实施,但是,它仍然具有“法”的属性,在乡村治理中,充分发挥其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以维护乡村秩序。
(二)乡规民约的规范作用
新时代的乡村治理中,国家希望通过村民自治实现乡村治理,而逐渐从乡村治理中退出,这与传统的乡村治理截然不同,新时代的乡村冲破了传统因血缘或地缘关系而形成的熟人社会,农村劳动力大量外流等形势,导致农村人员流动增大,成为了具有开放性的社会领域,为依靠传统乡规民约、家族规约、乡贤等进行治理的乡村治理模式注入了新的因素,导致新时代乡村治理面临新的挑战。乡村社会在不断发展,然而法律的难以介入,道德的流失,导致完全依靠德治的社会治理模式受到冲击,单纯依靠国家法治将难以到达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因此,民间法需要与新时代的社会需求接轨,发挥其在乡村治理中的规范性、实效性和实用性。
(三)乡规民约的社会作用
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的一部分,也具有“法”的社会作用,主要表现在统治作用、社会管理作用、私法和社会法的作用。其一,乡规民约在其作用范围之内,人们运用乡规民约的民间法属性,来维护其经济、思想等方面的地位,处理乡村内部关系,对村民自治范围内的自治权的实施和利益的分配等进行规定,依据乡规民约处罚内部成员违规行为等。其二,乡规民约在维护人们基本生活条件方面,具有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作用。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在国家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大背景下,乡规民约的统治作用与管理作用,也在随着时代的变化而发生相应变化。现阶段的乡规民约侧重于管理作用,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乡规民约作为民间法对人们个人或个体利益进行调整。在乡村治理的过程中,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并不是所有的纠纷都必须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也不是所有的权利受到侵犯,都需要通过国家机关来调整,如果所有争讼都通过国家司法程序来解决,这无疑增加司法成本。一些微小案件可以直接在村民内部进行解决,司法救济不仅是对司法资源的一种浪费,而且降低了纠纷解决的效率。乡村内部调整是乡村自治的重要体现,浙江枫桥“小事不出村,大事不出镇,矛盾不上交,就地解决”就是充分发挥乡规民约在乡村自治中作用的典型。此外,乡规民约还具有社会法的作用。据统计,我国现有的乡规民约中,存在大量关于生态和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范直接体现了环境与资源法的价值追求。
三 、乡规民约的局限性
国家法是根据我国具体实际,由立法机关制定的,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规范,以其特有的统治作用和社会管理作用对社会生活产生着深刻的影响,在当代社会经济、政治、文化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家法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存在调整方法和调整范围等局限性,但是,国家法依然是建立和完善整个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乡规民约虽然能够对“国家法的阳光照射不到的地方”进行调整,实施村民自治,实现乡村治理有序,维护乡村社会秩序,但是,不能忽视国家法的作用和意义。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作用的发挥是有限的,具有明显的局限性。
(一)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逐渐势弱
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呈现逐渐势弱的趋势。其一,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我国农村人口流动不断增大,传统依靠地缘和血缘关系建立的熟人社会正逐步被打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再像传统社会里的那样单纯和亲密,依赖于道德和社会舆论作用的乡规民约对人们的约束力受到影响,这种传统的约束机制因无法适应发展的人与社会的关系而受到挑战,人民对乡规民约的依赖性逐渐降低。其二,乡村的青年一代接受现代教育,思想得到全面解放,受现代法治思想的影响较大,而受中国传统文化的影响较小,对传统乡规民约的接受程度不高,传统乡规民约对他们的约束力明显降低。其三,随着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法治现代化取得显著成效,全社会法治观念明显增强。当人们权益受到侵害时,更倾向于拿起法律的武器,通过司法救济的方式维护和救济自己的权利。即便在纠纷发生之初,一部分人仍然会选择通过乡规民约这种传统的方式来解决纠纷。但是,当人们对纠纷解决的结果不满意时,不会像在传统社会里的那样接受这个结果,而会失去对传统乡规民约,以及纠纷解决机制的信任,选择现代法治的司法救济途径维权。
(二)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合法性矛盾凸显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明确规定,乡规民约应在法治框架下运行,然而,现实中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仅对民事行为、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关系进行规范和调整,其制裁和惩罚措施,也不乏有对当事人人格尊严、私有财产、人身权利的侵犯,此时,乡规民约在某种程度上,违背了“个人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男女平等、未经合法有效的判决任何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身权利”等宪法内容,对于村民合法权利的保护存在歧视性规定,对于违反乡规民约行为的制裁和惩罚措施存在违法规定,导致乡规民约在现代乡村治理中的合法性矛盾凸显。
此外,在国家大力倡导构建自治、德治、法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的背景下,各地涌现出一大批乡规民约。然而,这些乡规民约的内容大同小异,规定较为笼统,缺乏一定的程序规范,因而不能体现村民共同的利益诉求,无法代表全体村民的共同意愿,不具有实用性和地方针对性。
小结
乡规民约是乡村治理中的一种重要民间法,在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推动村民自治,推进乡村治理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乡规民约的软法之治,是在坚持农村法治建设的前提下,充分发挥乡规民约的乡村治理作用。这是对国家法治理的一种补充,体现了政府善政与公民参与的良性互动,是融合了传统乡村治理和现代民主法治理念的新型乡村治理方式。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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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Study on the Folk Law Theory of the Modern Village Rules in Rural Governance
TANG Yao
(School of Marxism, Zunyi Medical University, Zunyi 563006, Guizhou)
Abstract : Rural governance is the overall requirement of implementing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Promoting the strategy of rural revitalization and realizing the modernization of rural governance have become an important task at present. Village rules embody the essence of the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carry a profound accumulation of traditional Chinese culture, and play an important role in rural governance. As a kind of folk law, village rules have obvious regionality, flexibility and adaptability, and can play a regulatory role in places beyond the reach of national laws. However, village rules have their own limitations. Therefore, it is necessary to build a rural governance system combining self-governance, rule of virtue and rule of law to achieve effective rural governance.
Key words : rural revitalization; rural governance; village rules; folk law
[中图分类号 ]D90,I25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8-4193(2019)01-086-04
[收稿日期] 2018-11-10
[基金项目] 贵州省理论创新项目:乡村振兴视域下贵州侗族款约法的现代价值研究(项目编号:GZLCLH-2018-096);贵州省教育规划重点项目:贵州少数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融入新时代高校思想政治教育的价值与策略研究(项目编号:2018A021)。
[作者简介] 唐 瑶(1978-),女,四川安岳人,贵州高校人文医学研究中心,遵义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法学和马克思主义。
DOI: 10.13467/j.cnki.jbuss.2019.01.011
(责任编校 马亚利 )
标签:乡村振兴论文; 乡村治理论文; 乡规民约论文; 民间法论文; 遵义医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