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政策解读论文_吴晓蓉 唐浩 王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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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充分总结归纳了电力体制改革下对增量配电网的相关政策规定,旨在帮助读者全面掌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信息。首先叙述了增量配电网在电力体制改革中的总体定位;然后对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进行了阐述,包括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资产范围、接入电压等级;再对各类电源是否能接入增量配电网进行了总结;接着归纳了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完成流程;最后探讨了增量配电网业主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

关键词:电力体制改革;增量配电网;配电网规划;增量配电网运营

引言

自2016年11月以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分四批次在全国范围内批复了320个增量配电网的试点项目,但是通过调研发现,这些获得批准的试点项目普遍存在开展进度缓慢、推行力度小的情况,总结原因主要是部分地方政府和企业对改革的关键问题、关键环节认识不到位,主要出现在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的确定、供电区域划分、接入系统等环节出现一些认识上的欠缺。所以,本文在分析造成试点项目建设缓慢的原因的基础上,归纳总结了一系列有关增量配电网试点文件的相关政策条令,旨在帮助后续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地方政府和企业能对增量配电网有系统、清晰的认识,以顺利地实现试点项目的申请。

1 增量配电网的总体定位

2015年3月15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新一轮电力体制改革正式拉开帷幕,此次电力体制改革的重点任务主要是“四个有序加快、四个规范、四个加强”[1],其中最大的亮点是“提出稳步推进售电侧改革,有序向社会资本放开配售电业务”。相对于售电放开而言,配电网因触及电网企业核心利益,放开的脚步相对慢一些。

为了进一步落实售电侧的改革,2016年10月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文件,该文件对增量配电网的定位作了规定[2]:“增量电网本质上依然属于公用电网,拥有与省级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以及需要履行相同的责任和义务”。2018年3月13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发布了《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下文简称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3],文件中指出“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是指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向用户配送电能,并依法经营的区域”,且规定“在一个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售电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和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义务”。

2 增量配电网的重要概念

2015年的9号文中第一次提出了放开增量配电网的政策,但是没有对增量配电网作概念性的解释。从2016年至2019年期间,国家相继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电力体制改革的文件,且公布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的试点。本文分析了颁发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的规定,并跟踪了4批次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实施动态,综合总结出对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最新要求。

2.1 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

传统的配电网电压等级范围包括110千伏及以下[4],没有涉及220千伏电压等级。但是自国家发改委2016年以来陆续推出了有关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文件,均就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包含220千伏层级的具体范围进行了明确的界定,结合国家发改委最新发布的文件以及已经获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总结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区域内可以组建220(330)千伏的增量配电网,可涉及220千伏等级线路以及220千伏等级的用户专用变电站和终端变电站,但功能仅限于配电而不能作为输电设施。

2.2 存量和增量配电网的界定

在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前期阶段,需要判断一个区域的配电网是否属于增量配电网范畴。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已经公布了四批次的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这些增量配电网的类型可归纳为两类:一类是完全新增配电网;另一类则是依托存量配电网资产成立的增量配电网,区域原有的配电网业主可利用存量资产申请作为增量配电网的运营者。

根据2019年27号文《通知》,对于一些已经处于配电网前期建设阶段的项目,是否可作为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可通过以下原则进行判定:

(1)已纳入省级相关电网规划、但尚未核准或备案的配电网项目,已获核准或备案、但在相关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配电网项目,均属于增量配电业务范围;

(2)未经核准或备案,任何企业不得开工建设配电网项目,违规建设的配电网项目不属于企业存量配电设施,即不能依托于这些资产作为存量资产申请增量配电网的运营主体;

(3)电网企业已获批并开工、但在核准或备案文件有效期内实际完成投资不足10%的项目,可纳入增量配电业务试点;

(4)由于历史原因,地方或用户无偿移交给电网企业运营的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电网企业的,属于存量配电设施;资产权属依法明确为非电网企业的,属于增量配电设施。

2.3 增量配电网的投资和运营主体

增量配电网可以由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建设、运营,允许并鼓励相应的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机制和服务方式的创新。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文件规定[3]:“同一配电区域只能有一家供电主体,避免重复建设,供区交叉导致运维困难,供电主体单位必须承担该区域的保底供电服务,不能挑肥拣瘦。对于非本区域配电网运营主体投资建设并运营的存量配电网资产,存量资产业主可通过入股、出售(置换)、租赁等方式将存量资产并入新供电主体中”。

在增量配电网中,投资和运营单位可以不是同一个主体。增量配电网的投资主体可自行成立配售电公司进行运营,也可委托第三方的配售电公司代为运营管理。

3 增量配电网对接入电源的要求

2016年《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中就作了规定,增量配电网运营主体参与投资的发电机组不能直接接入增量配电网。同时,《通知》对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源类型及容量作出了明确规定:“允许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包括小水电(5万千瓦容量以下)、新能源发电、资源综合利用发电、煤层发电、天然气三联供、分布式储能和综合能源系统等”,文件中没有对电源接入增量配电网的电压等级作明确规定,可根据具体项目的实际情况选择接入电压等级。

同时,在解读2019年27号文相关要求后发现已建成投产或规划建设的常规机组,经技术经济比较论证后,可以接入增量配电网,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可以是同一个投资主体。但是,根据2016年《管理办法》的规定,如果常规机组和增量配电网是同一个投资主体,那么该业主不得参与投资机组与增量配电网之间的线路;对应还没有现存发电设施的业主,可根据实际情况投资新建符合要求的分布式电源。

4 增量配电网的规划建设

在拟申请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区域获得批准后,即可开始实施增量配电网的规划以及后续的建设流程,本章将对增量配电网在规划和建设阶段需要涉及的工作步骤作简要的论述。

4.1增量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

(1)负责配电区域划分的部门

根据2018年424号文《实施办法》中规定:“应由地方政府确认的主管部门负责对配电区域进行划分;国家能源局派出监管机构负责向增量配电业务项目业主颁发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并在许可证中载明配电区域”。

(2)配电区域划分的原则及依据

配电区域划分应坚持“公平公正、安全可靠、经济合理、界限清晰、责任明确”的基本原则,增量配电业务应符合国家电力发展战略及产业政策,符合省级配电网规划,并满足国家和行业对电能配送的有关规定及标准要求。

4.2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的管理流程

本文在分析了国家发改委公布的4批次的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建设情况的基础上,对增量配电网从前期的申请试点到后期的建成运营作了归纳总结,具体内容如图1所示。

如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建设流程图所示,在试点项目申请过程中该项目是否被纳入省级电网规划库将作为必要条件,对于试点区域已完成电力规划并纳入省级电力规划的区域可不再单独编制初步规划。若试点区域尚未进行电力规划,为了能满足试点项目申请条件又不投入过多的精力,建议在试点项目申请之前,地方政府进行一次初步的增量配电网规划,规划深度以达到纳入省级规划要求为宜。

5 结论

本文梳理了国家发改委出台的一系列文件中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当前已获批的试点项目开展实施中遇到的困难,总结归纳了在申请建设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点、难点问题,并延伸探讨了增量配电网在运营期间的盈利模式。希望通过本文能够帮助读者对增量配电网试点项目的申请流程有清晰的认识。

参考文献:

[1]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9号)》[Z].2015-03-15.

[2]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有序放开配电网业务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Z].2016-10.

[3]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增量配电业务配电区域划分实施办法(试行)(发改能源规〔2018〕424号)》[Z].2018-03-13.

[4]范天明,张祖平.中国配电网发展战略相关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电力出版社,2008.

[5]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6〕2480号)》[Z].2016-11-27.

[6]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规范开展第二批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的通知(发改经体〔2017〕2010号)》[Z].2017-11-21.

[7] 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Z].2019-01-5.

[8]北极星电力网,实物探讨二∣以电源接入为例:增量配电改革政策是否有失公平[EB/OL],http://shoudian.bjx.com.cn/html/20190603/983937.shtml,2019-06-03.

[9]晨曙光,余小琴.增量配电业务改革政策研究与实务[M].北京:人民日报出版社,2018.

论文作者:吴晓蓉 唐浩 王鑫

论文发表刊物:《当代电力文化》2019年第7期

论文发表时间:2019/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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