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间资本进入的有效取向_金融论文

论民间资本进入的有效取向_金融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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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不仅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及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还可以分流国有银行过多的储蓄资金,化解流动性过剩,分散金融风险。因此,监管层不止一次地表示欢迎民间资本入股银行业金融机构。近年来,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和兴办金融机构取得了一些进展,例如,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和中小商业银行都已经有大量民间资本进入。但整体进度并不十分迅速,造成这种情况的原因之一就是金融管理当局对于金融风险的担心,比如“非公36条”提出的前提条件为“在加强立法、规范准入、严格监管、有效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新36条”提出的前提条件为“在加强有效监管、促进规范经营、防范金融风险的前提下,……”。

金融管理当局的担心并非没有根据。从历史经验来看,民间资本参与较多的中小金融机构曾经多次暴露出较严重的风险,例如信托公司的六次整顿和农信社的专项票据支持,这些风险严重损害了金融稳定,造成的巨大损失最终也多由公共资金承担。在明确允许、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大方向之后,必须尊重金融业的自身特点,通过掌握民间资本的特殊情况而进行。因此,从技术层面上讲,只有在制度框架预设完成和金融稳定能够保证的基础上,金融管理当局才可能以更大的力度来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中小商业银行。

必要监管不能少

从世界各国来看,银行业一般都面临较为严格的监管,这是由银行业的特点所决定。

第一,银行业具有高风险性。银行业面临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利率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等多种形式的风险,同时银行业的高杠杆率又倾向于加剧风险损失的波动性。同时,银行业风险具有高度传染性,单个银行的问题容易在较短的时间内扩散至整个银行体系,从而造成系统性风险。第二,银行业对宏观经济具有广泛影响。银行业为经济提供信用创造职能和支付清算职能,对宏观经济具有广泛的关联性。一旦银行业出现问题,整个宏观经济难免受到拖累。因此,银行业的问题具有很强的外部性。第三,银行业具有一定的自然垄断性质。由于资金管理、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网络建设、人才储备和品牌建设等原因,银行业存在较为明显的规模经济和范围经济,因此可能形成一定的自然垄断。

上述特点要求监管层必须对银行业采取必要的管制。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并不意味着金融监管和管制的放弃,只是意味着对民间资本、国有资本和国外资本采取大体相同的监管标准。

民资进入的特殊因素

民间资本进入中小商业银行,甚至占据控股地位或行使主发起人身份,面临下列特殊因素:

首先,民间资本多数缺少金融从业经验。与国有资本和国外资本相比,民间资本多数没有独立兴办金融机构的经历,甚至没有从事金融业务的经历。在高风险和高技术的金融业中,经验缺失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如何在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之间达到较好的平衡,国有资本是在支付学费后才获得到了较丰富的经验,这种经验不可能仅仅依靠资金投入或人才引进来迅速得到。

其次,民间资本风险理念的薄弱。民间资本的本质是追逐利润的,其进入金融业的动机主要来自金融业近年来较高的资本回报率,但是却没有足够重视其中蕴含的高风险。同时,相对于国有资本而言,民间资本更为激进,风险理念薄弱,这有可能造成风险的失控。例如,目前多数小额贷款公司都试图向村镇银行转型,但是其中究竟有多少已准备好应对业务扩张和规模扩张所带来的挑战,仍然存在很大疑问。

再次,民间资本规范制度的有待完善。民间资本无疑是中国经济中最具活力的部分,但是其在规范制度建设方面则存在缺失。规范制度缺失对于其他行业可能不是致命缺陷,但是对于高度标准化、程序化和技术化的金融业而言是十分严重的。

最后,民间资本可能会过度利用政府的隐性担保。中国没有建立显性的存款保险制度,但是社会公众普遍认为政府会为问题金融机构债务提供全额的隐性担保。由于不存在其他约束机制,民间资本可能将利润作为单一目标,而不惜损害金融机构的长期稳健性;由于政府的隐性担保,社会公众可能并不会关注这些机构的潜在风险,这就很容易产生和积累金融风险。

这些因素的存在意味着,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存在较大的风险隐患,只有进行充分的制度预设,才能够有效地防患于未然,真正地推动好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这项工作。

防范风险的制度安排

从金融功能的角度来看,哪种金融机构或金融市场工具能够存在并发展,取决于谁能够更有效地完成金融系统各项职能。上述淘汰和选择的过程应该由市场来主导,民间资本应该积极参与公平竞争并以此来赢得市场,政府应该在促进公平竞争、保护投资者和防范宏观风险等方面进行制度性安排。

鉴于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商业银行存在的特殊因素,在相关制度安排中,防范风险的考量尤为重要,可以从以下几个角度出发:

第一,尽快制定过渡性的推动计划。鉴于民间资本多数没有兴办金融机构的经验,鼓励民间资本兴办准金融机构当然需要循序渐进,建立各种规章办法。但更重要的是要把这项工作尽快推动起来,需要有某种过渡性的推动计划,在控制金融风险的同时,鼓励和容忍民间资本兴办准金融机构,使得民间资本有机会干中学,在实践中逐步完善治理结构,同时也使得金融管理当局有机会干中学,在实践中逐步积累相关的管理经验。

第二,针对准金融机构建立显性的存款担保制度。由于金融经验、风险理念和规范制度的缺陷,民间资本的逐利本性更倾向于短期行为,这可能会导致对目前隐性存款担保制度的过度依赖。因此,可以针对准金融机构建立试验性质的显性存款担保制度,凡经金融管理当局备案的准金融机构,均需缴纳保费,参加全国统一的存款担保计划。

第三,加强准金融机构的制度建设,特别是在透明度方面。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无论其出资人身份如何、规模大小如何、业务模式如何、客户构成如何,只要它能保持较高的透明度,那么其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就能够根据较为真实的信息得出较为可靠的结论,市场就能够对其作出相对正确的判断,从而实现高效的资源配置。

第四,在过渡期内,限制准金融机构吸收公众存款的能力。此举可以设定存款最小额下限、存款最短期限下限或存款者地域限制,也可以通过在存单或银行卡上印刷“个人存款在XXX元以内的受存款担保公司的全额担保”等字样来明示风险。

第五,在过渡期内,限制准金融机构进入银行间市场的能力。此举可以根据监管评级来给予准金融机构不同的市场参与等级,从而拥有不同的市场参与资格。

从长期来看,民间资本兴办中小商业银行必须满足一定条件,例如符合监管要求的足够资本、合格的经营管理人才、相应风险控制制度及管理信息系统等等,这是我们最终希望实现的目标。从短期来看,有必要尽快制定和实施过渡性的推动计划,尽快启动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在保证不出大的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可以容许部分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出现微观层面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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