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哲学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社会主义分配制度的哲学思考_社会公平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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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F01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4482(2003)01-0005-05

分配制度的改革在我国的体制改革中具有特别重要的地位,因为每一项重大改革措施 的实施,都意味着既有利益格局的变动,意味着重新分配社会创造的相对有限的财富、 机会、地位等等。而一项改革措施是否合理、能否顺利推行,在相当程度上,就看它能 否增加与之相关的大多数人的现实利益和对利益的预期,从而得到大多数人的认同和拥 护,调动起大多数人工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济体制改革自然要涉及分配制度问题, 政治体制改革、教育体制改革、科研体制改革同样也都涉及到分配制度问题,顺此观之 ,分配问题就不单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一个涉及到整个社会能否充满活力并保持良性 运行状态的问题,是一个属于社会组织原则、管理原则的大问题;分配范畴首先是一个 经济学范畴,但同时还是一个哲学历史观的重要范畴。

一 分配方式与所有制及生产的一般关系

在我们传统的理解中,分配方式属于生产关系的一个方面,而且是直接受所有制决定 的方面。我们虽然也提及到分配对于所有制的反作用,提及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 ,但往往却对这种反作用语焉不详。造成这种现象的一个原因,就是我们对于所有制与分配关系的简单而肤浅的理解。我们知道,如同所有(占有)与所有制有所不同一样,分 配与分配制度也是有一定差别的,前者是实存的社会财富、资源的配置方式,后者则是 这些方式中经国家法定的或习惯认同的制度形式。只有从这种制度形式获得的财富和资 源,才是所谓的合法所得、正当收入。这种正当收入和合法所得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和 保护,便形成一定的占有制度,即所有制。从这个角度说,所有制与分配制度是同一件 事物的两个方面,一个是从财富和资源的现实占有方面来规定,一个是从获得这些财富 和资源的途径方面来规定。国家肯定了一种分配形式,也就肯定了对来自这种分配的财 富和资源的占有,国家剥夺和没收某些人的财产,其充分理由也就是这些财产的分配来 源不合法。一方面,所有制是一定分配形式的前提,另一方面,分配形式又是获得一定 财富和资源的途径,是所有制的现实表现和落实,二者是内在关联无法分割的。

物质生产活动是任何社会存在的基本前提,物质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发展要求决定着 社会财富的分配制度和占有制度。道理很简单,因为分配总是以可分配的产品和财富作 为前提的,这些可分配的东西是生产的结果。而一种生产关系适合不适合生产力发展的 水平和要求,从结果上是看它是否有利于促进生产力的发展,从内在机制和过程上则是 要看这种分配制度是否比较合理、公正,个人的合法收入和财产是否得到了合理的保障 。换句话说,人们只有在能够从自己的投入(包括劳动投入和生产要素投入)中获得应有 的收益时,才会有劳动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现实的生产过程总是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 的结合,因此,要使生产过程能够顺利进行,使社会生产能够以扩大的形态进行,就必 须把劳动积极性和投资积极性都调动起来。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利益而旋转的, 只有其利益诉求得到合理的满足和保障,才会形成正面的刺激,才会有进行生产的积极 性。在劳动者一方是如此,在投资者一方同样如此。生产关系对生产力的反作用,离开 了利益分配机制就是不可能实现的。

无论在任何社会,生产产品在实物形态上总有生产资料和生活资料的区别,相应地, 占有和分配也表现为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和分配与对生活资料的占有和分配。但这种区别 是极其相对的,因为所有者可以通过市场进行交换,实现实物形态的转换。到了市场经 济占主导地位、货币作为一般财富的代表之时,这种区别的意义就更减弱和淡化了。作 为个人和家庭,任何生活资料的节余,都可以通过一定的投资形式转化为生产资料,并 力图再获得一定的收益。如果阻断了这个转化过程,人们的投资积极性就会受到抑制和 削弱,也就势必降低了整个社会扩大再生产的动力,阻碍生产力的发展。从这个角度, 我们可以对过去的平均主义分配制度的弊端有更深刻的认识,对改革开放后多种分配形 式并存的积极意义有更深刻的理解,也可以极大地拓展我们对于分配制度创新的思维空 间。

二 按劳分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的关系

按劳分配是马克思对于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分配制度的设想,但这种设想是有着严格的 历史前提和现实条件的。我们过去在这方面的误解,一是脱离了生产力发展的实际状况 和要求,单纯从生产关系中所有制决定分配方面来理解问题,二是混淆了按劳分配原则 与其具体实现方式之间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把某一种特定的实现方式当作是按劳分配一 般,从而排斥了探索其他实现方式的可能性。

按照马克思的设想,在社会主义革命胜利之后,实行生产资料的社会占有制,即公有 制,此时,每个人能够提供给社会的,只有自己的劳动,所以社会也就只能按每个人为 社会所提供的劳动的质和量来进行分配。而人们从社会分配中获得的只是用于生活的消 费资料,尽管由于每个人劳动能力的差别和赡养人口的不同,也必然会存在着生活水平 的不平等,有些富裕家庭会有一定的节余,但这种节余不存在投入到再生产中以获取新 的收益的问题。因为在马克思那里,这个新世界作为旧世界的对立面,除了旧世界创造 的生产力基础之外,其他原则都正与其相反,这不仅是一个没有私有制、没有剥削的社 会,而且是一个没有商品、没有市场、没有货币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个人劳动直接 就是社会劳动,每个个人的劳动直接就是社会总劳动的一部分,因此才可以按照劳动种 类(复杂程度)、劳动强度、劳动时间来计算个人为社会提供的劳动量,进行一定的必要 扣除后进行生活消费品的分配。很显然,实施这种完全形式的按劳分配制度是受到上述 的各种条件约束的,而这些条件并非某个人想象的产物,它只能由历史来提供。

按劳分配并非马克思的创造和设计,它老早就存在于人类的历史实践中。人类历史发 展中的不同阶段,同一阶段的不同民族,其所采取的财富分配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总 体上无非是两类,一种是按劳动中使用的物质要素即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一种是按照劳 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付出的劳动量进行分配,而这二者往往纠缠在一起。比如在自然经济 中,作为经济活动主体的自耕农家庭,就既是按照所投入的生产要素,也按照投入的劳 动量来获取收益。即使在资本主义社会,也并非是清一色的按资分配,资本家的收入中 就既有按资本分配的成分也有按劳动分配的成分,工人购买了公司的股票,其股息就不 是按劳所得,至于那些小业主,情况更是如此。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按资分配制度本 质上是一种剥削制度,剥削就意味着对按劳分配的否定,这是没有问题的,但如果把这 种关系绝对化、把二者的对立绝对化,认为彼此水火不容,要么绝对是按资分配,要么 纯粹是按劳分配,这就是形而上学思维方式的表现。历史的事实也并非如此。恰恰相反 ,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和按劳动量进行分配从来就是混合着存在的,只是各自的比例不 同而已。

马克思所做的工作,是把按劳分配从一种附属性的、残缺不全的、有限适用的分配形 式提升为社会中主导的、完全的、也是唯一的分配形式。但马克思也说得很清楚,按劳 分配意味着个人“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显然,这里 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 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 式的一定量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所以,在这里平等的权利按照原则仍 然是资产阶级权利”[1]。只不过形式和内容都发生了变化,产品不再作为商品而是以 其直接形式来进行分配,交换变成了社会和生产者个人之间的交换;原则与实践也不再 相互矛盾,即真正地按照等量劳动相交换的原则进行分配。无疑地,这是一种理想条件 下的分配形式,至少也是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行的分配形式,至少也是社会主义高 级阶段才能实行的分配形式。现实的社会主义国家没有一个具备了这种条件,因此也就 不可能严格照样地以马克思设想的方式来进行分配,而只能将之当作是一种基本分配原 则。至于其具体的实现形式,还必须根据自己的国情来探索和设计。

中国共产党的第一代领导人在探索中国社会主义建设道路的过程中,确曾怀着极大的 热情为能较彻底地实现按劳分配原则而努力创造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彻底推行生产资料 的国家占有制,即我们经常说到的“一大二公”所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并且禁绝将生 活资料的节余转化为生产资料。对于任何试图将生活资料的节余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获 得一定收益的行为,都被当作是“想发财致富”、资本主义倾向而受到批判和取缔,以此来保障按劳分配的纯洁性。然而,由于按劳分配所需要的社会历史条件和技术条件的 复杂性,也由于我们没有认清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高级阶段的差别,没有认清按劳分配 作为基本原则与作为具体分配制度形式的区分,试图在生产力还很不发达的条件下就凭 借公有制而彻底贯彻按劳分配,把由国家统一规定工资等级和发放工资这种形式当作是 按劳分配的唯一合理的形式,至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和农村生产队,则认为它们实行的那 种分配方式是低级的,在条件成熟后也要纳入统一的国家分配工资的制度中。实践证明 ,这种由国家把一切都统管起来并作为唯一分配的方式,看似是便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实 行按劳分配原则,实际上只能造成大锅饭和平均主义,根本不利于调动人们的生产积极 性,不利于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的发展,结果是造成了劳动效率低下和普遍的贫困。 以邓小平为核心的中共第二代领导集体面对因经济落后、劳动生产率低下以及造成的种 种社会矛盾,深刻反思先前几十年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错误和教训,以极大的勇气摈弃了 以往对社会主义的教条化的理解,坚持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否定了一大二公的所有制模 式和计划经济体制,确立了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分配制度和市场经济体制 。对所有制和分配制度的改革极大地促进了中国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证明这种混合所有 制和多种分配形式共存是合理的、有效的。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我们彻底打破了以国家为全体职工统一发放工资的简 单模式,使各种企业都作为市场主体进行活动,并按照自己的经营业绩决定对本企业职 工的收入分配。这样一来,不同行业不同企业进行分配的具体形式就出现了多样化,也 拉开了收入的档次。更为重要的是,按劳分配的多种形式与其他分配形式之间也形成了 错综复杂的关系。比如,在国有企业中,一部分职工购买和持有本企业的股份,企业也 可以用股份的形式奖励自己的高层管理人员和具有重大贡献的科技人员,还可以允许非 国有企业参股成为股东,这就出现了按劳分配与按生产要素分配同时并存于国有企业的 情况。同样,非国有企业在依法交纳国家规定的各项税收后,按照一定的规程制定自己 的工资标准,按照职工的业绩和地位进行分配,其中也包含了按劳分配的成分。一些科 技人员带着自己的知识资本和专利产品在所参与的公司中身居要职,他的收入中就既有 按生产要素分配的成分又有按劳分配的成分;如此等等。面对这种复杂的现实,我们必 须改变以往流行的教条而僵化的关于按劳分配的观念,改变那种认为只有领取国家发给 的工资才是按劳分配、只有国有企业、单位才实行按劳分配的思想,改变那种把按劳分 配与其他分配形式简单对立起来、认为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意味着剥削就该取缔的思维模 式。

三 多种分配方式共存的历史合理性和现实必要性

按照唯物史观的观点,当生产力发展的水平还不够高,生产出来的物质财富还比较有 限,劳动也还是人们的谋生手段的时候,人们对自己所能获得的物质利益的关心,对劳 动成果的分配形式的关注,就是一种具有普遍必然性的倾向。也正是这种关心和关注, 成为推动生产力发展的最深刻最持久的动力,构成了一种分配形式是否具有合理性、是 否具有历史进步性的深层根据。所谓分配方式适合生产力发展的要求,说到底还是由于 这种分配方式满足了劳动生产者的需要,调动和激发起他们的劳动热情和创造力。因为 生产力并不是脱离了人的力量,它就是生产者在各种劳动中表现出来的能力。这是问题 的一个方面。另一方面,在这种生产力条件和主体条件下,人们也总是想方设法利用劳 动之外的因素获取更多的物质利益,其中最常见最大量也是合理合法的形式就是将一定 的生活资料节余和积累的财富转化为生产资料投入再生产过程。这种想获得更多收益的 愿望和行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在当前现实中都是生产力发展所需要的,因而也是具有积 极意义的。我们不能仅仅从道德主义的角度来看待这种行为,而是应该从历史主义的角 度去理解它的现实必然性和意义。

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均收入在世界排名中都是比较靠后的,以这样的实力参与国 际竞争,我国无疑属于劣势的一方。所以,集中精力把经济搞上去,尽快地提高劳动生 产率,提高生产效益,是关系中国社会主义命运的大问题,也是关系到中华民族能否实 现伟大复兴的大问题。从全世界各个发展中国家的经验看,发展经济遇到的首要问题是 资金短缺,我国也不例外。没有资金,就意味着没有生产资料,一切就无从谈起。为了 解决这个问题,除了国家筹集资金外还可以鼓励民间投资。无论国家向国民借债还是民 间投资,都意味着国民将先前的积累节余转化为生产资料,从而获得劳动之外的收益。 海外投资更是以获取利润为目的。总之,不解决投资收益分配的问题就不可能达到鼓励 投资的目的,就无法增加经济投入,就必然影响经济的发展。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中需 要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不仅要调动人们的劳动积极性,也包括调动投资积极性和管理 积极性,从而提高其资金的使用效益。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允许投资者获得相应的 效益,也即是要允许按照生产要素进行分配。

毫无疑问,在非公有经济中占主导地位的分配制度是按生产要素进行分配,也即存在 着剥削现象。问题不在于否认这种情况,也不在于强找一些理由或改换一些词句来对之 进行掩饰,而是从唯物史观的高度认识和理解这些现象的历史必然性。马克思和恩格斯 曾这样说过,消灭私有制和阶级,不是因为它们违反了道德公平的原则,而是因为它们 成了生产力发展的障碍。阶级的存在是生产力发展不足的产物,在人们还为生存资料进 行竞争的条件下,即使强行消灭了阶级,在争夺生存资料的过程中,阶级仍然会死灰复 燃。社会主义是以消灭阶级和剥削为自己的任务的,但这是它长期运动和发展的最终结 果,是它的终极目标。把这种社会主义高级阶段才能实现的目标当作是目前就要实现的 任务,是我们过去各种左的思想的总根源。我国现在还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国 现有的经济条件和国际条件下,劳动无疑还是谋生手段,这就根本无法改变人们为争夺 生存资料而斗争的局面,也根本不可能彻底消灭阶级。我们现在所能做的,是在公有制 为主体的前提下,通过适当的多样性的分配形式, 将人们普遍存在的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和关注转化为发展生产力的积极动力,大力提高劳 动生产率,大力改善社会公共福利,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社会秩序,大力发展科学文化 和教育事业,为最终消灭阶级创造条件。

四 关于分配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上面我们主要从经济利益的分配方面来讨论社会主义分配的问题,其实,分配不但是 经济利益的分配,也包括社会地位、社会权力、机会、荣誉等等的分配。在资本主义社 会,按资分配是经济上占主导地位的分配方式,也是其他社会资源方面的主导性分配方 式。社会主义在经济方面坚持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而在社会地位、社会权 力和机会方面,则只能坚持公平分配的原则。也就是说,社会不承认任何公民在拥有社 会地位和权力方面有任何特权,比如世袭的特权、优先的特权等,在这里,机会向一切 人开放着,只按照个人的能力、业绩、品德来进行分配。换言之,任何利用自己的财力 、特殊社会关系等谋取某种社会地位、权力和荣誉的行为,任何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某 种权力获取额外的经济利益的行为,都被视为不正当的,都是非法的。

前些年理论界曾热烈讨论过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对于人们正确理解社会主义的分配原 则,特别是对于理解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共存的经济分配政策,是起了积极的 作用的。但也有不足之处,一是仅仅从经济学的角度规定分配,没有把对社会地位、社 会权力、机会、荣誉的分配也考虑进去,没有从整个社会组织原则和管理原则的高度考 察分配问题;二是对公平的理解有抽象化的倾向。这就使得我们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理 解并没有超出西方经济理论界的水平,在一些方面倒是沿袭了他们关于公平与效率不可 兼得的结论。

马克思在谈到按劳分配作为一种“平等的权利”和“公平的分配”时就曾指出:“就 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是形式上的平等掩盖了事实 上的不平等,但这是不可避免的。“权利永远不能超出社会的经济结构以及由经济结构 所制约的社会的文化发展”[2]。这就是马克思认为应该持有的“现实主义观点”。而 现代西方的一些理论家,他们所说的“平等”、“公平”,则是根据某种一般原则演绎 出来的,成了一种非历史或超历史的道德诉求。这样一来,公平与效率就形成了一种对 立关系,为了维持社会公平就得牺牲一定的效率,为了提高效率则就得牺牲一定的社会 公平。翻译成中国人都能理解的语言,剥削就是不公平,允许按生产要素分配就是允许 剥削,就是牺牲了公平,只有以此为代价才能换得效率的提高。反之,如果不允许按生 产要素分配,那就是为维护社会公平而牺牲效率,如同改革前我们所做的那样。而按照 马克思的“现实主义观点”,改革前我们的平均主义分配政策恰恰是既不适合生产力发 展的要求,也不符合与这种经济发展阶段和经济结构相适应的社会公平的原则,所以才 导致了低效率和无效率。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我们的生产力发展还比较落后的条件 下,为了发展经济、提高效率,在经济分配领域只能实行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形式 共存的分配制度,只有这种分配才是具有现实的合理性的,才是现实的、“公平的”。

在社会的其他领域,如教育、科技、文化、医疗卫生和政府管理部门等,改革前我们 的效率也是同样低下的,其中的主要原因同样还是平均主义的经济分配制度和在社会地 位、权力、机会、荣誉分配上的不公正不公平。只有打破平均主义和各种特权主义,消 除其他方面的不公正不公平,才能调动起人们的积极性,才能提高效率。在改革开放和 建立市场经济的过程中,人们对物质利益的关心得到了合理的肯定,但与此同时,一些 人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特权和物质利益,出现了大量的行贿受贿、权钱交易等腐败现象 ,这无论从哪一方面都是对社会公正和公平原则的破坏,导致了新形势下的交易成本提 高和效率损耗。我们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加强法制、强化监督、惩治腐败,都是为了维 护社会公正和公平,维护正常的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结果必然是促使工作效率的提高 。

这不是说公平和效率之间没有矛盾,但这种矛盾如同改革与发展、稳定与发展的矛盾 一样,决不是如一些人理解的那种非此即彼、有此无彼、不可兼得的关系,而是在彼此 对立的同时还有相互促进的一面。我们的任务就是要尽量创造条件,使它们都能得到合 理的发展。社会是一个有机系统,经济与政治、科学技术、文化教育等都是内在联系着 的,提高效率不单是指提高经济效率,也包括提高行政管理工作的效率,科学研究和技 术开发工作的效率,文化、教育、卫生部门各个方面的效率,而无论在哪一方面,坚持 公平原则肯定都是提高效率的重要途径之一,而劳动效率的提高、社会财富的增加和丰 富,又为实现高层次的公平提供了条件。这里我们应该注意的是,公平也具有着不同的 层次和形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是保障社会大众在获得财富方面的基本公平,建立和健 全政治、经济立法,消除权钱交易、裙带关系等腐败现象,维持市场正常秩序是保障了 等价交换和投资机会方面的公平,贯彻优劳优得、多劳多得是直接体现按劳分配机制上 的公平,社会职务、地位、荣誉向一切人公开是保障了个人权利和社会竞争机会上的公 平,等等。在这些方面,我们都有大量的工作可做。我们现在面临的不是为了提高效率 而牺牲公平的问题,恰恰相反,是维护和保障公平而促进效率的问题。我们不能把“效 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简单地理解为了效率可以牺牲公平,而应合理地理解为不能 离开生产效率和生产力水平以及由此规定的社会经济结构来抽象地看待公平,在目前阶 段、在以经济发展为中心的条件下,提高效率是第一位的,维护公平要为提高效率服务 ,而效率的提高、经济的发展,又为我们实现更高的公平提供了条件。

社会主义作为从现代资本主义社会条件中发育出来并代替资本主义的制度,首先在于 它能够克服后者对生产力发展的种种限制,能够容纳更高的生产力,能够促进生产力以 更快的速度发展,同时也在于社会主义作为广大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社会,能够克服后 者在社会公平方面的固有局限,在更高的程度上实现社会公平,并为实现效率和公平的 良性互动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共产党作为无产阶级和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作为先进生 产力发展要求的代表,作为先进文化前进方向的代表,它的各种工作,包括对总的方针 的确定和具体制度的安排,其总的指归,从正的方面说,是从现实条件出发,把广大人 民群众的历史创造性、主动性和积极性调动起来;从反的方面说,是消除一切限制、妨 碍人民群众发挥积极主动的历史创造性的因素,从而最大限度地推动促进社会的发展和 人的发展。分配制度方面的改革和新的分配制度的创设,无疑是使效率和公平合理结合 良性互动的一个关键,是调动人民群众积极性的直接的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

收稿日期:2002-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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