纺织品服装协定一体化与我国纺织品贸易中的反倾销问题,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纺织品论文,协定论文,化与论文,我国论文,服装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国纺织品服装贸易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将如何发展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纺织品服装协定》(以下简称ATC),实施了长达40年的纺织品服装配额制度将在2005年全部取消,世界纺织品服装贸易将进入所谓的“后配额时代”。历史上纺织产业对各国发展经济、促进工业化进程具有特殊意义,因而纺织品服装从来就不是一个完全开放自由贸易的商品,可以预见ATC一体化后,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环保标志等手段将取代配额继续限制世界纺织品服装的贸易。
一、ATC实施后纺织品服装贸易面临的新形势
我国入世第一年也是实施ATC协议、取消纺织品配额进入第三阶段的时期。按照ATC协议,多年游离于自由贸易之外的纺织品贸易须在10年内陆续取消限制,回归到自由贸易状态。第一、二阶段从1995年到2001年底,设限国家取消配额应是1990年总进口的33%,而第三阶段从2002年1月1日起,应再取消18%的配额,这样到2005年全部取消配额之前,纺织品服装的配额已取消了51%,因此2002年应是近年来纺织品服装设限最少的年份。
2002年主要设限国美国、欧盟、土耳其等取消了针对我国的97个类别的配额限制,另有17个类别部分取消配额限制,涉及的金额约为前一年配额产品出口的1/3。在这一因素的影响下,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出现了两位数增长的好势头。但是在我国纺织品服装贸易蓬勃发展的同时,国际上出现的一些新迹象值得我们警惕,一些潜在的劣势和威胁将在“后配额时代”影响我国纺织品服装的进出口贸易。
(一)采用保障措施或制定新的保护性法律条款
欧盟和美国等发达国家十分关注ATC完全实施后,中国纺织品进口会大量增加而冲击其国内市场。欧盟委员会2002年下半年已完成了对来自中国的进口商品实施新的保障措施相关的立法工作。该法案一旦实施就将意味着中国商品在出口欧盟时,如果数量增加幅度过大,对欧盟相关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时,欧盟就可以对中国产品采取保障措施,该保障措施的有效期为12年。美国除了在中国人世协定中有有效期至2008年的纺织品相关保障条款外,美国纺织生产商协会(ATMl)2002年9月已向美国纺织品协议执行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从中国进口的5种已经取消配额限制的纺织服装产品重新设限,近期还抛出了八点行动计划,以寻求美国国会和政府对本国纺织业发展提供法律支持和产业保护[1]。
(二)反倾销措施将成为各国频繁使用且效果显著的贸易保护工具
在ATC完全一体化之前,世界纺织品贸易是在《多种纤维协定》(简称MFA)等各种条约限制的框架内进行的,设限国家进行反倾销起诉的案件较少。从表1中可以发现,在纺织品30多起的反倾销案件中,非设限国立案的占到了四分之三。如乌克兰、哥伦比亚、乌拉圭等非设限国家起诉我国的反倾销案主要就是纺织服装产品。随着配额制度的取消,大多数设限国也将采用反倾销措施保护本国纺织服装产业,因而在“后配额时代”中国可能会成为他们的最大目标。
二、国外对华纺织品服装反倾销现状
倾销与反倾销近年来已是一个世界性问题。反倾销作为WT0中维护公平贸易一种法律手段,已被许多国家频繁使用,成为保护本国产业和市场的重要措施。据统计从1995年1月起到2002年6月底,全球纺织品反倾销起诉立案共135起,最终采取反倾销措施83起,裁决率为61.48%[2]。截至1999年12月各国对华纺织品服装反倾销立案已达38起并呈现以下特点:
(一)配额制度使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占反倾销起诉的比例相对较低
我国于1984年加入《多种纤维协定》,纺织品服装出口主要受限于配额和许可证。主要出口地区美国、欧盟等,都已将配额限制纺织品服装贸易划入双边或多边协议的国际安排中。1997年以来,美国政府多次单方面扣减中国的纺织品配额,无需使用反倾销措施,即达到了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目的。因此,在对华反倾销案中,纺织品服装的比例仅占不到5%(见表1)。由此可见,在纺织品服装领域真正的反倾销大战将在ATC一体化、配额取消后逐渐展开。
表1 各国和地区对我国纺织品反倾销案*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数据整理www.cacs.gov.cn;
*统计数字截至1999.12;
**不包括墨西哥1993年大规模反倾销。
(二)发展中国家起诉我国纺织品服装反倾销的案件数不断上升且占有较大的比例
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当出口国和进口国属于要素禀赋相似的国家,则贸易中的竞争优势将主要取决于相关产品的规模经济、产品差异和市场结构,倾销与反倾销矛盾也主要体现在规模经济决定的竞争优势比较上[3]。纺织品服装产业在发展中国家的经济起飞和工业化过程中是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产业。由于工业化发展的不平衡,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一些与我国具有同样要素禀赋的发展中国家开始大量进口具有规模经济和产品特色的我国纺织服装产品,与此同时反倾销的矛盾也日益尖锐起来,如来自墨西哥、阿根廷、智利、委内瑞拉、哥伦比亚等国的反倾销起诉明显增多,从表1中可以发现,目前所有对华纺织品服装反倾销案件中,发展中国家已占到了57%。据了解,2002年土耳其、印度、秘鲁等国又相继对我纺织品进行反倾销立案。
(三)最终被征收反倾销税税率普遍较高
尽管许多国家都有反倾销法律,但在最终判决上带有较大的歧视性和随意性,而我国企业在应诉上的不积极、不到位,也造成了最终的结果是对立案的我国的纺织品服装产品大多采取了反倾销措施,而且被征收的反倾销税率较高(见表2)。如:1982年美国诉我棉花布倾销,结果征税166%;南非在1991年对我男裤征收反倾销税100%,女裤125%。更为突出的是墨西哥1993年大规模对华反倾销时,对服装征税竟达537%!这样就使我国产品完全退出该国市场。不少国家常常使用双重标准裁决针对我国的反倾销案件,对我们的声誉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
表2 1980~1999年各国对华纺织品服装反倾销案一览表
资料来源:根据中国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网上图书馆整理http://www.cacs.gov.cn/;不包括墨西哥1993年大规模反倾销
(四)我国纺织品服装行业普遍对反倾销认识不足、应诉不力
我国纺织行业目前对配额限制比较熟悉和了解,而对于反倾销这一潜在威胁却缺乏足够重视。由于尚未适应反倾销机制,在资金、人才匮乏的情况下,我国纺织企业面对国外反倾销起诉,往往采取不应诉、不抗辩的逃避方式以至丧失原有市场。2002年2月土耳其对中国和韩国进口的纺织品提请反倾销起诉,由于我国相关部门和企业未采取有力的应对措施,结果被征收高达20.44%的反倾销税;而韩国企业由于积极配合调查,提供有力证据应诉,平均只被征收14.64%的反倾销税。最终我国对土耳其纺织品出口急剧下降,而韩国则抢占了大量市场份额。
(五)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使我国企业受到歧视性待遇
“市场经济国家和非市场经济国家”问题对于包括价格比较在内的反倾销调查中显得相当重要。美国在判断是否是市场经济国家时,主要从外国货币的可兑换程度、工资由劳资双方自由谈判确定的程度、合资公司和外国公司的准入程度、政府对生产方式的拥有或控股程度、政府对资源分配和企业价格、产出决定的控制程度以及美国商务部认为还应考虑的其他因素等六个方面进行考察[4]。根据中美世贸协定的规定,美国可以在2015年前采用目前的“非市场经济”方法处理对华的反倾销案件,而中国必须要求调查当局审查某个特定部门是否属“市场导向”,才能争取排除“非市场经济”方法的适用。换言之,中国的纺织服装企业只有都能证明其活动是遵照市场原则进行的,是适用“市场导向产业”的例外情况,才有可能避免遭到不公正裁决。
不少国家以中国尚不是完全市场经济国家为由,在对华反倾销调查中选用所谓替代国相似产品价格来确定倾销幅度[5]。由于替代国价格往往与受控国的价格构成的实际情况相脱离,带有不公正性、随意性和歧视性,从而使我国有关企业遭受了重大损失。欧盟虽已在1998年将中国从其反倾销法案“非市场经济国家”名单中删除,但也没有说明中国是市场经济国家,在反倾销实践中对中国是否采用市场经济国家的标准将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6]。
三、我国纺织服装行业应对反倾销起诉的策略和措施
配额的逐步取消和国际市场需求的不断增长将使我国纺织品服装出口仍有较大发展空间。但是,如果我们对出口监管不力,相关企业的国际营销策略不当,我们就会遭受更加频繁的反倾销起诉,就会受到不公正的歧视性反倾销裁决,就会减少纺织业出口产品在世界市场的占有率,进而影响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发展。
面对纺织品服装“后配额时代”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起诉,我们可以关注以下策略:
(一)反倾销起诉的预防策略
1.建立和推广运用反倾销预警机制
纺织服装行业的产业集中度较低,中小企业占了绝大部分。因此在进出口贸易中,许多企业对各种信息资料的了解和掌握上还存在很大的缺陷,往往会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踏入了反倾销的警界线。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等有责任指导建立我国纺织服装业的反倾销保障体系。这一体系对外应加强与WT0等有关国际组织的联系与合作,跟踪和了解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遭受反倾销的立案情况,对内应积极建立纺织服装行业反倾销预警监测系统。要及时整理我国纺织服装出口重要产品的数量、价格等相关汇总资料,对各类产品在对不同国家的生产、消费价格的变化进行预测分析,对可能发生的反倾销指控提前预警,以便及时制定相应对策,争取主动,努力把可能出现的反倾销解决在萌芽状态。
2.规范和维护出口竞争秩序
出口秩序混乱是导致纺织品服装低价出口的主要原因,因此政府主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纺织品服装出口企业的出口行为,严格控制出口退税,对故意低价出口、捣乱市场秩序的企业予以处罚。同时在ATC完全实施前不断完善许可证配额管理制度。根据国际市场情况随时采取出口产品的适量限制办法,在进口国出现反倾销指控的迹象时,也可考虑采取临时性主动配额,控制一些敏感纺织服装产品在某一时期向某一国家或地区集中出口,以便最大限度地避免对我国纺织服装产品实施反倾销。
3.进一步改善出口结构
21世纪的国际竞争已从价格竞争向非价格竞争转变。我国纺织服装出口企业应尽快摒弃以低廉取胜、薄利多销的战略,提高纺织服装产品的附加价值、技术含量和档次,增大我高档纺织产品出口的比重。我国纺织纤维、纱线、各种面料、各类服装在全球各地都有一定的市场和消费需求,出口企业应努力分散市场,实施市场多元化战略,改变过去纺织品市场过于集中,出口机构单一的状况,以降低国外反倾销的风险。根据一些国家的反倾销法律,如果出口厂商能够提出其产品市场占有率微不足道且产品输出仅为暂时性,则可免于受“累计损害”约束。例如台湾输美聚酯薄膜被控倾销案,在ITC初判时,即以台湾输出数量微小,获裁定不对美产业造成损害,而日本、韩国则累计衡量。
(二)反倾销起诉的应对策略
一旦我国的纺织品服装产品遭遇进口国反倾销起诉,那么唯一的道路就是积极应诉。具体可以从政府、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两方面去分析:
1.政府、行业主管或行业协会方面
(1)及时发布和交流反倾销诉讼信息,做好各企业间的沟通工作。要利用各种传媒、通讯手段让被诉纺织服装产品出口的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知晓被立案起诉的进展情况、应诉要求和国内其他企业应诉状况等各类相关信息,防止中小纺织品服装企业因不知情、不应诉而导致败诉的情况发生。
(2)积极推进反倾销法律法规的实施。在反倾销应诉中我国的法律法规正在逐步完善,特别是2001年12月开始实施的对外经贸部颁发的《出口产品反倾销应诉规定》比较全面详细地规定了企业等各方在反倾销应诉中的做法和法律责任,行业主管及行业协会等有责任积极执行并督促企业执行该法律法规。对积极应诉和胜诉的企业予以宣传和奖励;而对于应诉采取消极态度,指望“搭便车”的企业予以惩处。
(3)设立纺织品服装反倾销应诉基金。反倾销应诉需较高的费用,而大多数纺织品服装企业对突如其来的反倾销诉讼缺乏雄厚的资金支持。行业协会或进口商会可以根据各企业出口额大小或按一定的原则设立反倾销应诉专项基金,以在财力上支持各中小纺织服装企业参与应诉。
2.纺织服装企业方面
(1)充分认识应诉的重要性。近年来,许多国家已经改变了对我国所有企业“统一税率”的做法,只给符合条件的应诉企业“分别裁定”,而给不应诉或不配合应诉的企业“统一税率”。在这种情况下积极进行努力抗辩的企业就可能取得出口竞争优势。1993年美国诉我弹簧垫圈的反倾销案早已说明了这一点。杭州弹簧垫圈厂在多家企业不应诉的情况下单刀赴会,结果以最低税率独占美国市场。
(2)配备高水平、高素质的应诉队伍。企业要想取得应诉成功必须组建一个精通专业、经济、法律、外语的应诉班子,特别是必须聘请经验丰富、熟悉反倾销业务的律师帮助企业准备应诉材料并填写反倾销调查问卷。如果企业能够聘请到熟悉本国反倾销法规的起诉国优秀律师,尽管费用可能较高,但如果企业因此而胜诉,从长远利益来讲还是很值得的。
(3)积极准备应诉材料,按时提交反倾销调查问卷。在反倾销应诉过程中企业必须按时向起诉国提交反倾销调查问卷和相关材料以供起诉国相关部门裁决倾销是否成立。例如:欧盟规定,发出反倾销问卷到收回问卷不超过37天,澳大利亚为60—155天。从以往的案例来看,我们许多企业无法提供符合规范的会计和业务信息,或是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送交反倾销调查问卷,以至错过抗辩最佳时机。
(4)积极寻求和解或以其他方式争取无税结案。从经济学角度看,价格低廉的产品对消费者、进口商、分销行业、进口国市场的充分竞争,都会带来不同程度的利益,因而反倾销案结案的利益是多元的和多面的。作为被起诉方,应积极联系进口国的各利益方,说服起诉方撤诉,这是化解反倾销调查的重要手段之一。此外,在大多数国家的反倾销法中,都有“价格承诺”这一判决结果。如果我方企业纺织服装产品的出口确实给进口国带来产业的损害之威胁,我企业也可主动与进口国反倾销事务部门联系,做出价格承诺,以避免因被征收高额反倾销税而最终退出进口国市场的结果。
(三)反倾销裁决后的弥补策略
1.及时请求行政复审
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任何反倾销税的征收期限为5年。在这段时间内,企业若已停止倾销行为,则有权向反倾销国申请行政复审,以终止对其继续采取反倾销措施。例如:美国法律规定,可以接受相关企业申请对反倾销复措施进行三类复审:一是快速复审,二是年度复审,三是司法复审[7]。
2.利用WTO贸易争端解决机制
作为WTO成员国,当反倾销当局的行为违背了WTO的反倾销协议的基本原则时,我国企业可以利用WTO赋予的权利,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向世界贸易组织的贸易争端解决机构提出申请,以期得到公正的反倾销裁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