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保险欺诈法律问题研究

于青[1]2016年在《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指出失业保险基金是社会保险基金的重要组成部分。白失业保险基金设立以来,经过全国人民的不断积累,我国已经拥有了一个数目庞大的失业保险基金,并且这个数目每年都在快速增长。失业保险基金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使广大劳动人民在失去工作后能够拥有基本的生活保障,有效的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但是,同其他几类社保基金样,失业保险基金同样存在着安全方面的隐患。随着参保人数和基金数额的不断增大,失业保险基金的安全问题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失业保险基金欺诈现象时有发生,这样的事情如果不严厉打击,不仅会造成失业保险及基金不必要的损失,假以时日,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政府的公信力。研究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找出我国在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方面还有哪些法律需要修改或制定,为制订出一部专门的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议,从理论意义上讲,可以为失业保险制度改革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法律的完善提供一些相关的认识和思考;从实践意义上来讲,可以为失业保险制度以及社会保险基金监管制度的完善提供一些建议,为我国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贡献一份力量。本文共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的基本理论。主要介绍了一些基本概念和研究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的意义。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是指从立法规定到法律实施上公民、法人和政府部门应该遵守的规定以及拥有的权利等一系列以抵制失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法律措施。第二部分阐述了失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方式及反欺诈法律问题。失业保险基金欺诈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面临着许多法律问题,主要表现在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立法不健全、法律监督不力两个方面。第三部分阐述了完善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制度的建议。分别从立法、法律监督方面提出了几点建议:制定新的专门法律,修改已有的法律;明确监督原则,设立专门的监督体系等。此外,在建立反欺诈技术手段和完善反欺诈预防机制方面也提出了几点建议。

曾极[2]2015年在《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百姓生活质量的不断提高完善,如何过上身心健康、体面尊严的生活已经成为政府和老百姓关注的头等大事。在实践层面,我国各级卫生部门、民政部门等为此做出了一系列努力。从1952年以公费医疗保障制度和劳保医疗制度为主体的城镇医疗保障制度建立之时起,到之后我国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相继建立,我国目前实现了基本医疗保险全覆盖。在法制建设层面,我国有关医疗保险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公民的“医疗保障权”和“人权”相继写入了《宪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法》等陆续出台。目前,以《宪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为基础,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以城镇职工保险、城乡居民保险和“新农合”为主体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体系。问题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进步,我国人口流动性日渐增强,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异地就医的现象日趋普遍,但我国并没有建立起基本医疗保险的统一制度。1998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确立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的制度。在这一政策的引导下,此后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与“新农合”均沿用了市级统筹的制度设计。由此产生的一个不可忽视的法律问题是: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造成的医保政策“碎片化”,使得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时无法享受到相对公平和高效的就医待遇。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的公平与效率问题凸显。除引言和结语外,论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一般分析”。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分析在此制度之下异地就医的成因和异地就医结算的现象。异地就医是由各地医疗卫生资源分布不平衡、参保人员就医需求与医疗资源分布不均之间的矛盾以及人口流动等诸多原因共同造成的。异地就医结算是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在参保地区之外就医后患者与诊疗医院、诊疗医院与社保经办机构之间进行的结算。目前,我国患者异地就医的规模增长迅速,相应地,异地就医保险结算的规模随之扩大,相关主体对异地就医保险结算的要求更加复杂和多样化起来。第二部分是“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主要法律问题”。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具有“碎片化”的特点,即在不同的统筹地区,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保障实施的条件和程序等存在诸多差异,而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的法律问题值得深入分析。第一,参保人员异地就医面临突出的不公平问题。一方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报销待遇差异过大,呈现出不同统筹地区参保人员在使用同等水平医疗资源情况下报销水平不同的特点。另一方面,由于异地结算真实性的监管难度较大,医保监管部门实行一套较为繁琐但对保险欺诈的监管效果欠佳的报销程序,导致不应该被报销的费用得到报销,参保人员应当合理报销的费用难以报销,这对守法参保人员有显著的不公平性。第二,异地就医的实时结算机制尚未完全建立,大多数统筹地区的异地结算程序繁琐,因为医疗保险结算体制不合理,参保人员在异地就医过程中实际上承受了许多不必要的负担。第三部分是“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法律问题的成因”。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中法律问题的成因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第一,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较低。一方面,我国最早建立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低,其后的城乡居民保险与“新农合”也延续了这一制度设计,基本医疗保险的统筹层次设计具有历史特点,在历次改革中还未取得突破性进展;另一方面,我国地区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但我国在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基础上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未能有效均衡医疗资源配置,我国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碎片化”的特点仍然十分明显。第二,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的管理与监督制度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实时结算机制欠缺,异地就医结算保险欺诈的监管主体混乱,异地就医结算保险欺诈司法监督打击力度不够。第四部分是“欧盟跨国就医结算制度之考察”。考察欧盟跨国就医管理的解决方案,可以发现,欧盟跨国就医管理建立在协调性医疗保险政策之上,其协调性政策对于欧盟成员国公民跨国就医的公平与高效均有所保障。一方面,协调性医疗保险政策以欧盟成员国公民应该被公平平等地对待为原则;另一方面,标准化的管理、统一的跨国就医申请表格、真正意义上的“一卡通”使得其公民的跨国就医结算极为高效。第五部分是“破解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法律问题的路径”。笔者认为,通过医疗资源的均等化安排、提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与监督制度,有助于解决我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出现的法律问题。第一,通过医疗资源的均等化安排,尤其是对各地医院的诊疗设施、医护人员等医疗资源的均衡配置,可以从根本上引导参保人员合理就医,减少异地就医结算的规模和资源消耗。第二,实行省级统筹,建立区域性异地就医结算协调机制。通过财政转移支付的手段,统一省内基本医疗保险政策。通过签订异地就医结算协议的方式,实现经济发展水平趋同区域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的互认互惠。第三,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管理与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实时结算平台、厘清监管主体职责、加大对异地就医结算过程中不法行为的惩治力度。

林诚[3]2016年在《出口信用保险欺诈问题研究》文中认为出口信用保险作为各国促进对外贸易与投资的政策性工具,其重要性与日俱增。与此同时,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的数量也日趋增长。通过我国法院已做出的几起判决可知,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产生了如下法律问题:(1)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和我国《保险法》冲突时如何适用?(2)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构成要件、举证责任、证明标准和法律后果是什么?(3)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重要事实如何判定?(4)如何制定并完善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立法?(5)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如何进行责任划分?本文共分为五章,以探讨上述问题。第一章旨在解决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先决问题,即法律适用问题。本章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适用相关法律问题的批复》存在的问题,并在考察域外有关立法的基础上,通过法理学的分析,认为出口信用保险合同可以适用保险法的规定和原理,并且当出口信用保险合同约定与保险法规定冲突时,合同约定应当优先得到适用。第二章旨在类型化分析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主要形式,即积极的虚假陈述行为和消极的隐瞒行为。本章对虚假陈述和隐瞒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归纳。本章还对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进行了探讨,并结合我国和域外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明确了出口信用保险欺诈的法律后果。第三章旨在通过对我国和域外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共11份投保申请单的考察,对“重要事实”的判断依据进行专门分析。本章指出不论这些投保申请单的询问是繁是简,大多都涵盖了对交易背景真实性、投保人自身经济状况的询问,这些询问,在出口信用保险欺诈案件尤其是以隐瞒为形式的欺诈案件中,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捍卫自身权利具有重要意义。第四章旨在借鉴美国反保险欺诈联盟(CAIF)和国家保险委员协会(NAIC)的两部反保险欺诈示范法,探究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两部《示范法》从实体上对保险欺诈进行了系统的规定,并在程序上对社会各界反欺诈的义务、相关反欺诈机构的职责和权利进行了阐明。本章还对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反欺诈的制度设计提出了建议。第五章旨在从实务角度,介绍出口信用保险项下贸易融资中常见的卖方(外贸公司)、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及融资银行三方法律关系。本章还从相关案件出发,分析欺诈发生后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的责任承担问题,指出融资银行相对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而言风险更大,因此融资银行应当要求投保人与其签订《索赔权转让协议》,并且出口信用保险机构和融资银行都应当加强对投保人的审查力度,以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蔡梦翰[4]2017年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研究》文中认为互联网保险行业是我国的一个新兴行业。近几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普及,网上交易平台的不断成熟,加上中国网民数量在近十年来飞速上涨,使得互联网保险行业在近几年的发展十分迅猛。但是,由于该行业起步较晚,目前对其进行规制的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加上监管主体的缺位,使得互联网保险交易行为不规范、市场秩序混乱,互联网保险在发展过程中问题重重,如欺诈问题、信息安全问题、不正当竞争问题等。其中,以欺诈问题最为突出。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的频发,对该行业以及对交易当事人中的受害者都是巨大的打击。为了更好地维护互联网保险的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双方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当对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进行更有效的法律规制。本文除引言部分外,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是互联网保险欺诈行为概述。该部分重点介绍了互联网保险欺诈的概念和特征,并通过携程假保单案等典型案例对互联网保险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进行了概括和总结。第二部分是我国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的现状与不足。该部分主要从互联网保险反欺诈的立法体系、内容和监管主体三个方面对法律规制现状进行介绍,然后再从以上三个方面分别分析当前法律规制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是国外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的考察与借鉴。该部分选择具有代表意义的美国、英国、日本三个国家的互联网保险的发展状况、立法情况、监管思路和监管主体等方面分别进行考察研究,并总结出对我国有借鉴意义的制度内容。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的思考与建议。该部分建议从立法上出台专门规制互联网保险的法律,并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系统的立法体系;从法律规制内容上,对与反欺诈相关的内容加以重点规范,弥补法律制度的漏洞;从监管主体的设置上,完善监管机构体系,明确监管机构职能,提高对互联网保险欺诈问题的监管效果。

郑吉凤[5]2006年在《国际海运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国际贸易一直在世界经济中扮演举足轻重的角色,国际海运作为国际贸易流程中最为经济最为普遍的运输方式,是国际贸易的正常有序进行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国际海运业从可以追溯到的公元前9世纪发展到二战之后的迅速膨胀,期间产生了复杂多样的实践与法律的冲突以及法律的空白。 本文旨在通过对各种各样的典型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分类归纳,通过具体的案例分析、研究每种欺诈行为的手段方式,从法理的角度阐明该行为的欺诈性和危害性,从而为研究相应的法律对策打下基础。 本人任职于国际海运公司,从事国际海运工作多年,业务范围涉及世界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亲身经历和目睹许多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发生,给当事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同时,中国持续高速经济的发展,极大地促进国际海运行业的发展,中国已经成为世界第一大的海运大国,2005年的进出口海运量占世界总量第一,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数量也急剧增加,研究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和制定相应的防范对策,已成为当今国际海事法律专业的重要任务。 笔者在本文中运用案例分析的方法,将法律学的理论和具体的研究相结合,首先是关于欺诈行为的一般性研究,其次重点对国际海运欺诈行为进行较为详尽的分析,在此基础上大胆进行探索和理论归纳,将国际海运欺诈分为五大类,并且对每种国际海运欺诈行为列举实际发生的具体司法案例进行分析:最后,笔者运用在大连海事大学所学的理论结合从事国际海运工作多年实践总结的经验,提出预防国际海运欺诈行为的对策,包括理论依据、具体的实践操作措施和国际间的合作等,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对从事国际贸易和海运业务公司具有现实指导价值。 全文共分三章。

田畅[6]2014年在《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社会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方面,这一制度的有效实施可以有利于国民医疗健康事业的快速发展,然而由于其处于起步阶段尚未成熟健全,社会医疗保险的欺诈现象日益严重。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针对不确定的风险所给予的补偿,在一个理性人趋利避害的社会里,保险欺诈相伴而生,防止保险欺诈的发生必须有一套严格的法律规范进行规制,目前我国法律制度的缺失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现象严重最为重要的原因。本文针对我国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这一问题,试图通过理论上和实践上的分析找到有效反欺诈的途径。本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理论上介绍了社会医疗保险欺诈和反欺诈。社会医疗保险的欺诈不同于其他的保险欺诈行为,基于参保人、医疗服务机构和社保机构三方更为复杂法律关系和医疗保险事故的专业性、不确定性,使得社会医疗保险欺诈的现象更为严重。而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正是以社会医疗保险不同的欺诈手段和现状为基础而进行的一系列防范过程,这一部分从上述方面对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进行了理论上的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介绍了三个国家的医疗保险反欺诈经验,并对其反欺诈制度值得借鉴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和总结。美国、英国和德国这三个国家的医疗保险反欺诈起步较早,至今已经建立了相对完善的反欺诈法律框架并且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因此通过分析归纳找到外国的反欺诈经验,有助于我国在目前的反欺诈体系更好的建立。第三部分介绍了我国的法律规范现状进而针对我国现状存在哪些不足进行了分析。我国在反欺诈的法律制度建设上略显滞后,包括立法不完善、监管不利、奖惩标准不明确、反欺诈技术落后、社会监督力量不足等几方面问题,这一部分主要是找到我国反欺诈不利的问题,并对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第四部分主要是针对我国存在的不足,在立足国情并借鉴国外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的几方面法律对策。通过上述三部分的论述,这一部分提出了自己的改进建议,为了解决我国在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完善立法、制定惩治标准、建立执法体系、改进保险金制度、增强欺诈识别能力、加快诚信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的对策。

程梦然[7]2016年在《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指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是指在海上保险业务中,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等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或夸大损失的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为保护海上保险业的发展,应该对实施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行为人进行法律层面的惩治,因此需要对关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模糊的认定标准和飘忽不定的法律后果予以明确。同时在学界对于最大诚信原则能否适用于欺诈性索赔这一问题争论不休时,国际船舶保险条款的明示规定对这一争议的解决做出了明确的应对,对于海上保险条款的相关明示规定有很高的参考价值。本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做出了包括其具体类型、行为性质和产生原因在内的整体上的概述。第二部分探讨了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认定标准。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认定标准,学术界中一直存在诸多争议,本文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主体、主观要素和行为方式三个方面进行试图对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进行界定。第三部分分析了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一方面分析了英国法下适用最大诚信原则及普通法丧失原则产生的不同法律后果,另一方面分析了中国法'下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后果的规定,并且阐述了我国相关立法的修改意见。第四部分论述了海上保险条款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应对。以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为切入点,通过比较分析2002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与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以探讨其对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独特的应对方式以及对中国海上保险条款的借鉴意义。本文以相关的海上保险条款、英国保险法案例、学术界各方观点为参照,同时对于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存在的多方争议加以分析梳理,以求补充完善该理论体系。

杜莹[8]2017年在《英国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表明海上保险领域中欺诈性索赔问题频繁出现。英国在对欺诈性索赔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中处于领先地位。在《1906海上保险法》中,并没有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因此,在对被认定为是欺诈性索赔的案件进行具体处理时,法官往往会将其划归为后合同诚信义务后将其交由最大诚信原则进行处理。而在英国2015《保险法》颁布实施后,欺诈性索赔的问题被单独规定在其第十二、十三条之中。这两个条款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问题有了全新的规定,使欺诈性索赔不必再依靠后合同诚信义务能够独立存在。并且,先行赔付部分是否应予返还这一问题也通过法律明文确定下来。英国2015《保险法》第十二条对法律责任的划分做出了更合理的规定,这一划分方式能够更好的保护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益。而第十三条对团体保险中出现的欺诈性索赔的情形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这两条法律规定能够对被保险人等相关人的权利起到更好的保护作用。英国2015《保险法》对欺诈性索赔的法律问题规定的并不全面,对欺诈性索赔的含义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这导致在对较为特殊的案例进行处理时无法明确对案件进行定性。并且从体系的完整性上来看,欺诈性索赔没有明确含义这一缺陷对欺诈性索赔的发展是极其不利的。而且,欺诈性索赔的具体认定标准问题也没有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得到解决。这一问题在实践中只能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欺诈性索赔的认定标准不能明确对欺诈性索赔在实务中的适用也是没有益处的。比照中国法下对于欺诈性索赔相关法律问题的规定,欺诈性索赔的含义在中国法下也没有进行界定。并且,对团体保险中个别被保险人等相关人进行欺诈性索赔应如何处理这一问题,中国法下也没有对进行规定。笔者建议,在中国《保险法》中加入团体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规定。中国法对这一问题的法律规定的确立可以借鉴英国2015《保险法》第十三条进行制定。并且,在中国《保险法》中应当明确团体保险欺诈性索赔的规定不仅适用于人身保险中,也适用于针对财产的团体保险。为使欺诈性索赔这一制度更加完善,中国《保险法》中还应当明确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等相关人进行欺诈行为的民事救济方法。从而能够对被保险人等相关人的权利进行更全面的保护。此外,在学理上也要对欺诈性索赔的含义进行进一步明确的界定,以达到欺诈性索赔制度体系完整性的要求,还能够对具体案件的定性提供相应的帮助。更有利于欺诈性索赔制度的发展。

李震[9]2018年在《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文中研究说明当前,我国社会处于深度变革当中,各种科学技术层出不穷,每次科学技术的发展都会影响到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在21世纪,互联网已经在我国得到了普及,通过网络人们可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求,电子商务由此产生。这种消费模式的改变带来的直接结果就是商业模式也发生了巨大的改变,当下我们经常提到的“互联网思维”实际上就是伴随互联网商业模式而产生的。在电子商务的时代背景下,互联网保险的发展便是大势所趋。互联网保险这种保险种类开辟了保险交易的全新模式,同时也对法律制度提出了新的市场需求。保险市场的法律规范体系首要在于保险合同制度,根据保险市场的不同需求,其适用效果可能也会有所不同。互联网保险的产生是基于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其迅速发展起来之后对保险法提出了新的要求,这种立法上的需求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制度的适用。在我国,互联网保险的起步比较晚,但是发展较快,在快速的发展过程中,存在着相关法的制定和制度的设置难以与之匹配的问题。在互联网保险当中,相关法律制度的缺位又导致互联网保险合同在其磋商、签订以及最终履行的环节中产生了与传统保险合同不同的新型法律问题。当前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存在的问题主要有,首先,由于法律本身具有滞后性,互联网保险合同的相关立法存在缺失,而已有的相关法律法规均为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法律文件,立法层次偏低且立法主体较多;其次,由于互联网保险的及时性产生了电子保单中卡式业务的成立与生效时间认定的问题;再者,互联网保险合同当中保险人与投保人信息更加不对称,因此对最大诚信原则提出了新的要求;最后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数据化与信息化使得消费者面临着更大的信息安全隐患。针对上述问题本文也提出了相应对策。首先,在宏观上完善互联网保险合同的法律体系,其次,在微观上细化互联网保险合同制度基本内容,包括其生效时间以及最大诚信原则的履行范围以保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第三,构建信息化监控系统,对不法分子的保险欺诈进行预警;最后,在消费者的信息安全上,加大对其隐私的保护力度,同时对小范围内引进被遗忘权进行了一定的论证。

刘姝[10]2014年在《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文中认为社会养老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依据一定的法律法规,使老年人在退出劳动力市场后,能够获取一定的经济来源维持其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现行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制度,其中,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包括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鉴于不同养老保险的主体、缴费环节都存在明显区别,文中所讨论的社会养老保险欺诈与反欺诈都针对城镇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随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参加人数的增加,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收入和支出也在增长,许多问题接踵而至,社会养老保险欺诈正是其中之一。由于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不完善,导致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安全面临威胁,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的未来堪忧。本文从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基本理论出发,评析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现状及不足,结合国外养老保反险欺诈行为法律应对,提出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的几点建议。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基本理论。首先介绍了社会养老保险欺诈的概念、欺诈的主体、欺诈的原因、欺诈的表现形式和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定义;其次分析了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是保障养老基金安全、实现社会保险权、维护社会稳定、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再次提出在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权力的制约与监督。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现状及不足。首先从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立法和公众的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意识两个角度介绍了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现状;其次指出由于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时间短,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还存在立法不完善、执法不完备、司法救济不足和权力监督机制缺失等问题。第三部分提出了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制度的建议。在汲取国外养老保险反欺诈的经验的基础上,提出应从健全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立法、加强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执法、完善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司法救济以及建立社会养老保险权力的监督机制四个方面完善我国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制度。

参考文献:

[1]. 失业保险基金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于青. 中央民族大学. 2016

[2]. 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法律问题研究[D]. 曾极. 西南政法大学. 2015

[3]. 出口信用保险欺诈问题研究[D]. 林诚. 中国政法大学. 2016

[4]. 互联网保险反欺诈法律规制研究[D]. 蔡梦翰. 西南政法大学. 2017

[5]. 国际海运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郑吉凤. 大连海事大学. 2006

[6]. 我国社会医疗保险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田畅. 辽宁大学. 2014

[7]. 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法律问题研究[D]. 程梦然. 大连海事大学. 2016

[8]. 英国海上保险欺诈性索赔的法律问题研究[D]. 杜莹. 辽宁大学. 2017

[9]. 我国互联网保险合同法律问题研究[D]. 李震. 山西财经大学. 2018

[10]. 社会养老保险反欺诈法律问题研究[D]. 刘姝. 辽宁大学.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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