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的主体_产权理论论文

学校管理的主体_产权理论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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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G40-05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059(2003)05-0022-04

把教育看成是我国经济发展的基础性战略地位时,我们对教育的理解和认识是清楚的。但是,如何看待学校的作用、地位、价值,我们又不是太清楚。尤其是我国在加入WTO后,随着对教育市场的开放,我们更加有理由关注学校经营,关注学校在经营中的主体性。长期以来,我国在对学校的认识上存在很多模糊意识,经营管理上多头交叉、组织结构条块分割、产权界定不明确、投资主体太单一、办学效益低下等等。随着社会的进步,时代的发展,在管理经营学校时,我们首先应该认识学校经营的主体性,只有明确了学校经营的主体性,才能促进学校跨越式的发展,带来学校更大的利益发展空间。

因此,我以为学校经营的主体性认识,从经济学视野来看,应该可以由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界定:

一、学校经营的产权主体

市场经济中强调资源配置最优化而使个人追求的利益最大化。教育作为一种稀缺资源,其资源的优化配置与否与产权结构是紧密相联的,故教育市场化改革的实质是以产权的优化而促使教育产业效率的提高。我们说完备的产权应包括三种基本权利:使用权、收益权、让渡权。一种妥当的产权规定可以减少交易中财富的外溢,而一种不适当的产权安排则可能增大交易的困难程度,不同的产权安排对资源配置的影响将是巨大的。学校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因此,合理的学校产权安排是学校达到资源配置最大化的基本要求。

有人说我国学校产权不明晰、不清楚,这实质上没有把握我国学校的产权界定。其实我国学校的产权界定——共有性即国家、地方政府和人民共有而非某个具体个人所拥有,这是十分清晰的。但正是这种清晰性导致了它真正拥有产权的主体不明确性,即学校经营主体的泛化而非具体有所指,从而带来交易费用昂贵、教育成本严重超支。众所周知,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使用的权利。著名的产权理论家、美国的伊夫·西蒙和亨利·德姆塞茨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他人进行交易时的管理预期。产权就是界定人们如何受损或如何受益。(注:何正斌.经济学300年[M].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0.727.)通常情况下,产权结构可以采取各种不同的形式,私人产权和共有产权是两种典型的极端形式。一般认为私有产权制度能够较好地界定产权,而共有产权没有把其使用权划给任何私人和当事人,任何人都无法排斥其他人使用它,大家都可为使用它而自由地进行竞争,因此没有排它性的使用权,也没有转让权,不可能获得净收入。由于我国学校产权的共有性,学校产权主体是笼统而不具体的,虽然是垄断的却不能产生垄断利润,反而促使教育管理层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必定会过度使用或闲置不用教育资源。比如用国家投入的经费添加高档设备,无限扩大招收自费生、赞助生、择校生,从而挤占学校的资源,造成教育“塞车现象”的发生。影响教育的终极产品——人才产品的质量和声誉。与此同时,学校特色定位,专业发展学科建设,师资人才队伍建设,既不按教育规律办,也不按市场规律进行,因为大家心里明白,产权共有不正是你有我有大家有吗?!反正人人享有学校产权的使用和收益,而管理者(或称当事人)“花钱是花别人的钱”“挣钱都是自己的”何乐而不为,这种权利的公共性质必定会带来两种后果:人们宁愿忍受一定的损失而不愿出面交涉以达成一定的调整契约,管理者不是为了减少交易费用而是为了省事省心所谓吃力不讨好。或者群起效尤,过度利用教育资源,“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有权不用,过期作废”,造成对公共资源的严重浪费。所以就广义交易成本而言,公共产权下的交易成本一般要高于私人产权下的交易成本,我国在教育市场化的进程中,共有产权决定了它交易成本的增加,从而带来教育投入不断提高而经营效率低下。科斯定理讲,如果交易费用为零,产权是不重要的。这里讲的不重要是指谁拥有产权不重要,但其前提是有人拥有产权且交易成本为零。从这个意义上讲,学校的产权是清楚的。但这样的产权安排本身是没有效率的。这种产权制度安排在一定时期内有其存在的理由,但也因其结构单一、权责利不明、管理不畅而有缺陷。因此,我国学校在市场化进程中的致命弱点就是当教育这种共用资源的产品日益面向市场的时候,不利于成员对市场价格作出及时反应,也阻碍了优胜劣汰作用的发挥,导致资源无法向最有效使用它的人转移。当人们对稀缺资源没有控制和占有权利时,就不会产生积极的经济行为。所以,我国必须在学校产权、产权结构、产权制度及管理制度上进行新的安排和变革。明确现在的学校就是学校经营的产权主体,能够以主体的身份行使学校的产权,充分发挥学校经营的主体性作用,学校完全能够以独立法人主体的身份拥有独立的产权,是真正意义上的产权主体。而对学校进行经营应包含两个层面的认识,一是学校为独立法人主体,表示学校这个主体是独立的,在经济上、财产权益上不受外来的干预。二是拥有的产权是独立的,即排他性,独立的使用学校产权而非公共产权的共享。学校拥有独立的产权,然后在学校内部设置相应机构,把产权分解,由不同机构和人员分工行使,能够体现产权的自主经营,使学校利益获得最大化。

二、学校经营的经营主体

长期以来,中国学校运行模式机制的通常称谓是学校管理一词而非学校经营。所谓学校管理就是为了有效的实现教育目的,由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教育活动进行有计划、组织、领导与控制的过程。所谓学校经营就是经营者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以实现教育目标最大化。前者注重管理过程以实现教育目的为终极目标,后者注重资源的有效利用以达到教育目标的最大化。而我国学校仅仅停留在完成任务上,管理水平低下,经营非市场化。到目前为止,学校经营主体是谁,是政府、学校还是学校的校长?不明确,学校经营的主体一直没有能够解决,学校校长本人不是学校的经营者而是学校的管理者,如前所述,管理的主要特点就是以实现现实目标为目的而不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校长是由政府直接任命,他在行使学校产权时都常常受到来自学校真实拥有者——政府的直接或间接的干预,这就是我们平常所说的校长“当家但不做主”,这种经营主体的模糊性——拥有产权的政府不能经营,没有产权的学校却在经营学校,这直接导致学校的经营者在学校营运过程中的不作为,缺乏创业的激情和冲动,他所以在努力维持学校的运作,仅仅是因为他拥有政治上的荣誉,为将来的进一步升迁积累资本。这样的经营实际上是没有效率的,是把纳税人的钱去创造校长个人的政治资本而不是产生它应该产生的经济利益。同时,由于学校教育的政府垄断性(举办权、投资权、定价权、专业设置权等),经营者没有索取剩余权,所以他就会偷懒,因为学校经营好,他不能获取更多,学校经营不好,他无需负责。另一方面,资本所有者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以保证把最优人才选拔到经营岗位上以赚取最大利润。但我国学校经营中,政府有选择经营者的权利,但都对选择后果不承担责任,经营者拿国家的投资和受教育者的投入,并不关心资本的风险和收益而只是关心个人的直接利益,学校办好了,别人会来摘桃子,最好把学校办的不死不活,说谎无须负责,偷懒不必承担风险。这种学校管理模式是典型的脱离市场规律,也是学校经营主体性不明确的后果,严重地阻碍着中国教育市场化的进程,带来学校经营无效益。

三、学校经营的服务主体

学校经营产品是什么,我们并没有什么怀疑,一致的观点是学生,是人才产品。学校的重心是生产优质的人才产品,为了保证人才产品的质量,学校在经营人才产品的同时应该经营好学校的服务。学校提供的人才产品是学校生产的结果,在学校经营的整个过程中,学校的教育服务才是学校经营的体现。当前并没有多少人看到学校服务的重要性以及学校在进行教育服务时所面临的诸多问题,特别是学校服务主体的确立。我想,学校的服务主体首先是学生——当学生毕业最终成为人才产品时,学校的服务主体就转为市场转为用人单位。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对学校的服务主体认识是非常模糊的,没有把学生看成是真正意义上的服务主体,比如专业设置,考试评估、选修课程等都没能够体现学生的个性化的要求,更没有体现出学校的服务意识。学生在进行教育消费时,他们得到的教育服务并不能完全有所保障,比如个别教师的教学水平差,学生就没有选择权力,只能接受,有些课程学生并不喜欢,但因为是学校单方面的决定和安排,学生也只好努力去学习,还有学生应该拥有的知情权、隐私权等等也没有能够得到保护,学生提供的投资成本与他们所享受到的教育服务存在很大的差距。教育服务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学校的产品质量,而我们的培养目标上仅仅是完成了批量的生产,而我们在打磨学生时,没有考虑到学校的服务状态。与此同时,在学生进入市场时,学校的后期服务同样跟不上。学校对人才产品的后期关注非常不够,甚至是十分的漠视,一些学生的权益受到用人单位的侵犯,提供的人才产品与学校的声誉不符,或者人才的质量达不到社会要求,或者培养的人才供过于求,市场无法接受,对市场需求把握不足,反应迟缓,导致生产出的产品滞留,增加社会待业人数,不仅没有带来学生消费者投资的预期,反而使其投资收益受损。用人单位在接纳学校提供的人才产品后,往往不管优良与否都不能“退货”,“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完善,学校根本就没有这种承受能力和服务意识。也使得用人单位的消费权益在某种程度上受损。因此,怎样增加对学生对用人单位服务主体的服务意识,是完善教育市场的有效措施之一。

四、学校经营的消费主体

学校消费主体主要包括两个部分,学生消费者和用人单位消费者。学生消费者在学校期间对学校的物资设备的消费如计算机、语音室、实验室、课桌椅、运动场等,对学校提供的主要服务消费如课程、讲座,各类比赛、参观演出等等。用人单位消费者主要是消费学校提供给他的学生即人才产品。学生消费者在进行消费时是以他们缴纳的学费支付,这里涉及到学生学费的价格问题,家长、学生都在质疑学费的定价的依据是什么?为什么相同的学校收费不一样?甚至是义务教育阶段,还经常出现很多完全不应该收取的费用?当然这里主要是市场没有完全放开,存在着价格管制。在政府放开的情况下,在市场完全竞争的情况下,是可以用市场供求规律决定和调节的,完全可以实行价格听证制度,以实现价格收费的合理性。用人单位消费者在消费学校的人才产品时,到目前为止,还没有支付任何的成本就可以选择学校提供的最优秀的人才,这实际上对学校来说是不公平的。用人单位免费消费着学校花很长时间生产出来的人才产品,无偿占有学校提供的人力资源,对学校的贡献很小。我们通过征收教育费附加,以增加学校的投入,相对而言,广大的农村地区对人才的需求不像城市、企业那样密集,收益明显较低,但却是收取同样的税费,显然是不合理的。对那些效益好的企业,他们往往拥有一流的人才资源,创造着巨额利润,对他们除依法征收的税费外还应该加上“人才使用税”,进行学校收益的转移支付。由此可见学校消费主体是明确的,但是消费者在进行教育消费时却存在着学生学费价格因素和单位用人是否支付教育成本的问题。这也是我们在研究学校经营时必须要面对的。

五、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

我们把学校定位在经营上,它就必须有经营的收益,1995年《教育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所谓“不以盈利为目的”,只是说明盈利不是学校的主要目的,但它是可以盈利的,而且这个规定明显与当前的现实不符。从发展的眼光看,学校首先是一个学校,但同时它又是一个能够创造利益而且自身也应该获得利益的学校,谁也无权剥夺学校对利益的拥有和追求。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应该包括三个部分:政府、学校、学生。政府作为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是因为他是举办者,但是他获得的收益不是经济收益而是政治收益,即作为政府能够保证公民享受宪法所赋予的受教育的权力、教育的公平性,供全体公民的科学文化素质,以稳定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秩序。学生作为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也不是他立即能够获得经济利益,是因为学生在学校经营过程中,由自然人变成理性人,实现了由普通劳动者向知识劳动者的人力转变,形成了个人将来发展的能力即积累了“知识资本”。离开学校就成为人才产品,是浓缩过的人力资本,他对学校的投资是通过缴纳学费来实现将来在社会上寻找适合的职业获得回报,即产生经济收益。从这个意义上讲,学生是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也是最大的受益者。学校作为利益主体是最直接的,利益驱动是学校得以运行的直接推动源,它不仅仅传播文化知识,生产精神产品,创造社会就业机会,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而且是国家的基础性产业,在我国现代化建设中的战略地位不可动摇。当然,具体到学校本身,他代表所属学校全体教职员工的利益,必须为他们带来福利,为他们创造良好的物资和精神环境,在给社会谋取利益的同时提高学校员工的生活质量。如果学校没有利益驱动,就无法进行人才产品的生产,就没有积极性去把学校搞好。目前我国很多学校就处于这样一种状态,学校不是利益主体,或者没有明确学校是利益主体,经济学上明确的谁投资谁受益,在学校里面就行不通,也许投资了却不能受益,没有投资却受益。政府把公益性、公平性看得很重,甚至对学校的经营效益很漠视,在政治利益优先的意识里,学校利益主体的意识往往就得不到重视。因此,学校经营基本上是政府利益的体现,当然受益的是广大学生,而学校则充当着“桥梁”的作用——它的价值尤其是经济价值就没有充分体现和得到回报。在今天,利益主体间的协调发展很有必要,而且,应该突出学校利益主体的作用,让学校获得尽可能最大的收益。试想如果没有学校,其他利益就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学校经营的利益主体更加需要加以明确,以保障学校利益不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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