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乡镇企业快速增长与急剧回落原因剖析,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乡镇企业论文,急剧论文,快速增长论文,原因论文,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F27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1096(2001)04-0028-06
一、问题的提出
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的中国乡镇企业的“异军突起”和迅猛发展,成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兴起、发展、壮大,不仅使农村经济和整个国民经济发生了深刻的变化,而且为中国这样一个农民占绝大多数的农业大国,逐步实现农业和农村现代化,加快国家工业化进程,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开辟了一条新路。直至目前,乡镇企业已经成为中国农村经济的主体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八五”期间,全国国内生产总值净增量的30%,工业增加值净增量的50%,外贸出口商品交货额净增量的45%,全国税收净增量的25%,均来自于乡镇企业。这说明,乡镇企业已成为增强综合国力的有生力量,成为整个国民经济中最富有活力的一个新增长点。
然而,“九五”以来,人们发现乡镇企业前进的步子慢了,出现了速度放慢、出口增幅下降、吸纳劳动力减缓的新情况、新问题。“九五”和“八五”相比,乡镇企业增加值由年均增长42.5%下降到13.1%;出口交货值由年均增长63.5%下降到10.3%;吸纳剩余农业劳动力,由年均增加719.2万人,下降为年均减少30万人。一向发展迅猛且为我国国民经济发展立下汗马功劳的乡镇企业为什么会出现这些新情况、新问题呢?这是需要我们从理论与实践结合上加以深入分析的。
二、乡镇企业高速增长的历史背景
20年多来,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不仅比国有企业快得多,而且比之私营企业和三资企业也毫不逊色。这就给人们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如何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解开中国乡镇企业高速增长之“谜”。
中国乡镇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无疑是得益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使乡镇企业摆脱旧体制束缚成为可能,并使乡镇企业较之深深打上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国有企业,有着显著的竞争优势。在中国的经济领域,乡镇企业率先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生产要素从市场中来,产品到市场中去,形成了一套独具特色的灵活机制,包括:自主快速的决策机制,能进能出的用工机制,能上能下的干部机制,酬效挂钩的分配机制,奖惩分明的激励机制,自负盈亏的约束机制,自我积累的发展机制等。这些都为中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提供了宝贵的经验。这是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够迅速增长的重要体制因素。
但是,一方面是乡镇企业的发展速度很快,另一方面是目前乡镇企业的产权制度尚不明晰,即还没有实现出资者所有权与企业法人财产权的分离,还没有切断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的脐带、实行政企分开,仍然把乡镇企业作为乡镇政权的附属物。按照以成熟的市场经济为其研究对象的西方经济学的观点,既然乡镇企业的产权还不明晰,就不可能形成有效的激励机制,也不可能实现资源配置优化,更谈不上高速增长。所以,在西方经济学家中,中国乡镇企业的迅猛发展,是一个很难解开的“谜”。
为了科学地界定中国乡镇企业的产权属性,就必须追溯乡镇企业资本形成的初始形态。从中国乡镇企业创办过程看,其资金来源主要有:乡镇政府拨款,银行部门信贷,企业集体积累,农民以集资入股、合资、合作、合伙等形式直接融资,兴办企业等。从总体上说,政府部门拨款和个人及合伙投资所占的比重不是很大,虽然其投资主体较为明确,而银行信用资金和企业集体积累所占比重较大,但其产权边界则较为模糊。由于银行贷款多半是以乡镇政府的名义担保,并由其承担投资风险,因此,用这种借入资金创办的乡镇企业的内部积累资金,理所当然在相当程度上归乡镇政府所有。在乡镇企业创办过程中,企业集体积累所占的比重相当大,但由于乡镇政府充当实际上的财产所有权主体,具有政资合一的性质,从这个意义上说,其产权是不明晰的。因而按理是不可能高速度增长的。
按照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或西方经济学理论,在转向市场经济体制之后,政府的职能应当转变,即政府不能代替市场配置资源,政府的作用主要限于为市场经济主体创造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政府只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才发挥作用,即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如果乡镇政府过多地介入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就会同这种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相矛盾,因而,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目标相背离。但是,须着重指出的是,这种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或西方经济学理论,只能解释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还不能说明中国目前发育程度很低(尤其是要素市场和产权市场发育程度更低)的不成熟的市场经济。乡镇企业的产权安排,并不是一个无条件的制度安排,它与周围的市场环境之间有着某种因果或互动关系。在市场发育程度高或市场环境完善的背景下,最佳的产权安排应当是明确界定的产权安排;但是,当市场发育程度低或市场环境不完善时,明晰的产权制度安排也许并不是最佳的选择。市场发育程度低这个问题是容易被理解的,而所谓市场环境不完善,即包括缺少由政府提供的公平的竞争规则、稳定的交易秩序以及公正地解决纠纷的程序,也包括政府对市场过多地不当干预。在市场环境不完善的情况下,一个产权清晰的乡镇企业往往是很难低成本地进行市场操作的。因为在竞争不公平、信用无保证、秩序混乱的情况下,作为单个企业的交易费用是非常高的,以至使它不能将其内部因产权清晰而带来的优势转化为市场利润。面对这种特定的运行机制,借助于政府的力量,反而可以提高其效率。由于目前中国市场的发育、尤其是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产权市场的发育还很不充分、很不完善,市场信息的非对称性较为严重,而在市场信息失真的情况下,更谈不上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生产经营效率的提高,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市场失灵。而在市场失灵的地方,政府对企业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便是很有必要的,否则就会出现真空。所以不能把政府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和资源配置的低效率简单地划起等号来。在目前中国经济体制转轨阶段,首要的是推动制度创新,以顺利实现体制转轨。在这种特定条件下,政府在其中的作用是从制度上衔接不完全计划和不完全市场,以确保资源的配置效率。
在中国乡镇企业体制转轨时期,乡镇政府在纠正市场失灵中起着特殊的作用。当然,乡镇政府干预乡镇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也必须以市场的运作为基础,顺应市场规律与规则,正如治水应顺应水的运动规律和规则一样。否则,不但会妨碍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还会导致政府干预的失败,乃至付出高昂的代价。如果说市场不是万能的,那么政府更不是万能的,政府的行为同样会失灵。只有以市场的运作为基础,顺应市场的规律与规则,政府的干预才是恰当的,有效率的。乡镇政府只有理性地介入乡镇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才不致于成为体制转轨的障碍。世界著名经济学家科尔内教授在《短缺经济学》一书中,曾经把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的政府与企业的关系,比喻为“父子关系”,代表着某种程度的“父爱主义”。科尔内所说的“父爱主义”是和政府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结合在一起的。也就是说,“父爱主义”几乎是和政府干预企业具有同等意义。当然,全面地说,科尔内的“父爱主义”,既包括政府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又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爱护。从一方面看,政府对企业的控制和限制是很严格的,即企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怎样生产,卖给谁,卖多少价格,政府都要加以严格干预;从另一方面看,政府对企业有着特殊的偏爱,即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后果负完全责任,统收统支,统负盈亏,吃“大锅饭”,捧“铁饭碗”,从“铁交椅”。企业即使亏损了,工资照发,各项福利同等享受。前者否认了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后者则否认了企业有独立的物质利益,其结果必然导致国有企业长期处于低效率运行状态。而处于体制转轨时期的地方政府(即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我们认为,在相当程度上表现为“母爱主义”。“母爱主义”和“父爱主义”,是有显著区别的。如果说,“父爱主义”既包括政府对企业自主权的限制,又包括政府对企业的爱护,那么,“母爱主义”指的是政府对企业的特殊保护,即政府为企业分担责任,为企业排忧解难。这就是乡镇政府和乡镇企业在体制转轨时期所形成的特定关系,也是乡镇企业较之国有企业能够以较快速度增长的重要原因。
应当认识到,在体制转轨时期,乡镇政府的作用背景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的背景不一样,因而其作用方向也不一样。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乡镇政府的作用(表现为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的作用)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来管理企业的。在那种体制下,不仅企业没有自主权,乡镇政府也没有独立的行为。而在中国目前的体制转轨时期,乡镇企业的手脚已经逐步放开了,有了一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面对着初步成为市场主体的乡镇企业,乡镇政府的作用已经不是作为中央政府的派出机构来管理企业,而是在市场发育不充分和不完善的市场环境下,为乡镇企业提供高效率的服务。
从政府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这一点,乡镇企业和国有企业在形式上没有多大的差别,但实质上却有极其明显的差别。在国有企业中,政府介入微观经济活动,是从属于计划经济体制。而计划经济是政府借助于指令性计划配置资源的一种经济运行形式,它与市场经济相比,是两种根本对立的、彼此不能相容的体制。两者的微观基础、运行机制、资源配置方式、信息传递和处理等都是完全不同的。在计划经济中是不可能“内置”市场机制的。而作为中国经济体制改革产物的乡镇企业,政府介入企业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促进、而不是排斥市场经济的发育。何况,在目前体制转轨时期,乡镇企业已经被初步塑造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这种体制优势所带来的经济高速度增长,和乡镇政府所要达到的目标是相一致的。在现行的中央与地方的分税体制(以及以前的财政包干体制)中,乡镇政府可支配财力取决于本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本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越来越快,可以增加地方财力,保障地方政府的社区性支出,而且当本地区的经济增长速度较快的时候,就业水平和收入水平就会比较高,需要由乡镇政府负担的费用就比较少,乡镇政府就有更多的财力提供公共服务和公共产品。即一个地区的经济越发达,这个地区的公共物品就会越多,公职人员的福利待遇就会越高,乡镇政府领导晋升的机会也越多。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是为了促进、而不是削弱乡镇企业的发展。特别是转轨中的中国市场经济具有区域化特征,谁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谁先率先进入小康,便成为各个地区政府的竞争目标。这意味着乡镇政府与乡镇企业利益的对称性。
按照现代西方经济学理论,乡镇政府介入乡镇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会导致寻租行为,而寻租行为的结果是社会资源的浪费,从而必然会极大地降低资源的配置效率。与寻租不同,寻求利润是指作为经济人的生产者,通过自身的市场竞争力而获得高于生产成本的那部分收入。不可否认,在乡镇企业这个领域,也会有寻租行为,即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政府特许而垄断性地使用某种市场紧缺物资,或得到任何其他方面的政府庇护,享有某种特权,以求攫取超额经济利益。但由于相当一部分乡镇企业的产权是直接属于乡镇政府,所以,它们的寻租与寻利是相联系的,甚至可以说,寻利的成分大大超过寻租。如果说,寻租是属于非生产性的、无效率的,那么寻利则是属于生产性的、有效率的。就国有企业而言,它的主管行政部门即政府部门,是企业的管理者,但却不是企业产权利益的直接受益者,因而,政府的干预往往会超出适当范围,出现作为过度干预产物的寻租行为。而乡镇企业则不同,在乡镇企业的利润分配中,乡镇政府占有相当大的比重。从一定意义上说,乡镇政府的利益与乡镇企业的利益是一致的。在这种状况下,乡镇政府作为产权代表,得益于产权权益激励的同时,反过来又会对乡镇企业的效益起促进作用。从而使得乡镇企业的效率有可能显著超过国有企业。
制度创新之所以特别重要,应是因为信息的不对称性。信息的不对称性,指的是当事人双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但不知道或不完全知道对方所有的只有他自己才知道的私人信息。如果所有信息都是对称性的,那么很多制度都是等价的,包括计划制度和市场制度都是等价的。市场制度下能够达到的目标,计划制度下也能够达到,这就无所谓制度创新。在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或在双轨制并存条件下,由于市场体系发育不充分,市场体系不完善,以及法律制度不健全,信息的不完全和非对称性将是严重存在的。在这种情况下,由乡镇政府搜集和处理市场信息,较之各个乡镇企业来说,其成本当然要低得多,从而有着乡镇企业不可替代的特殊作用。
对于乡镇企业的发展来说,资金投入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中国经济增长主要是依靠资金投入带动的。1980年到1989年,资金投入对于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率为45%,“八五”期间这一比例上升到69%。完全可以想象,没有相应的资金积累与不断增加的资金积累,乡镇企业是不可能得到如此迅速的发展的。而在当前金融市场发育很不充分、很不完善的情况下,由于当事人双方的信息的非对称性,单个乡镇企业的信用是很难从金融部门获得贷款的,因为对于大多数乡镇企业来说,它们远远没有强大到足够支持自己与银行系统建立信用关系的程度。对于国有企业来说,虽然时下经济效益并不好,但它们的背景还是国家,信用关系相对稳定,这就是优势。而由乡镇政府出面,由于其信用度较高,问题则比较容易得到解决,也因此使乡镇企业从金融部门获得的贷款呈迅速上升趋势,即从1984年的135亿元,增加到1991年的1007.3亿元。又如,在目前法制还不很健全的情况下,企业间签订合约以及监督合约的执行,其所需成本是很高的,而乡镇政府的介入则能起着降低成本的作用。因为相对于乡镇企业而言,乡镇政府的信用度更高,乡镇政府还可以通过行政力量监督合约的执行。所有这些都说明了,乡镇政府对乡镇企业经营活动的适当介入,有利于降低乡镇企业的交易成本,提高乡镇企业的经营效率,促进乡镇企业的快速增长。
固然乡镇企业同国有企业一样,也存在着资产经营的委托代理问题。委托代理关系的实质,是委托人不得不对代理人的行为后果承担风险,而这又是来自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利益的不一致性,来自信息的不对称和契约的不完备。国有经济是全体劳动者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公有制经济形式,其初始委托人自然是全体人民、但因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多元化,决定着他们无法直接管理这些资产,必须由中央政府作为初始代理人,统一行使对全民财产的所有权主体,而且面对庞大的全民财产,中央政府又必须通过下级政府或主管部门逐级委托管理,最终由国有企业的经营者(代理人)直接从事资产营运。在这种情况下,作为终极所有者的初始委托人的全体社会成员,是很难对各级政府官员乃至企业经营者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与此同时,由于委托代理链条过长,造成信息传递迟缓,信息失真,监督效率低下,企业剩余严重流失等。而在乡镇企业中,这种委托代理关系,只在“社区成员—乡镇政府—乡镇企业”之间进行,委托代理链条较之国有企业短得多,使得作为初始委托者和初始代理人的社区成员和社区政府,能够较为及时、较为准确地掌握乡镇企业的各种信息,便于对乡镇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从而能够有效地降低代理成本。由于国有企业的重大决策权、人事权、财产收益权分别被主管部门、计划部门、人事部门和财政部门分头管理,这就使得所有者代表无法承担必要的责任和义务,以及享受所应享受的合法权益,国有资产的这种多头运作必然造成无人负责以及国有资产的严重流失。而在乡镇企业中,其所有者代表大都是由乡镇政府一家担任,使得其有可能对资产的保值增值承担一定责任,以及相应地享有一定的利益,使乡镇企业的经营效果与乡镇企业的利益紧密地联系起来。这是目前乡镇企业的经营效率之所以会高于国有企业的重要原因之一。
固然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与西方经济学理论无法说明中国乡镇企业因何具有高效率的运行机制,但乡镇企业的演变趋势却必须符合规范化的市场经济理论的总原则——分工。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政府是政府,企业是企业,市场是市场,明确界定企业、政府、市场各自的功能。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到相当程度,乡镇政府必须从乡镇企业微观经济活动中退出来,集中力量从事宏观规划、指导、监督、协调、服务,使企业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市场主体。
此外,乡镇企业具有鲜明的社区性特征,和乡镇政府的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当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育到相当程度,如果乡镇政府还不退出来,继续干预乡镇企业的微观经济活动,就会产生这样的问题,即乡镇政府不愿意把乡镇企业迁移到外地,因为这样做会把产值和税利都转移到别的地方去,其结果必然使资产的重组和产权的交易受到极大的限制,阻碍着资源的优化配置。地方保护主义是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格格不入的。因为市场经济体制是一种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经济体制,客观上要求社会资源必须根据市场信息,在全国范围内自由流动、重新组合,其所要实现的效率就不仅仅是局部效率,而是全局效率。所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完善,最终必然导致乡镇企业这个概念的消失。这是乡镇企业产生、发展、消亡的辩证规律。
三、乡镇企业增幅回落的主要原因
乡镇企业增长幅度的急剧回落,不仅直接影响了农民收入的提高以及农村市场的开拓,而且直接影响以工补农、以工建农以及农业基础设施建设的加强和改善,与此同时,还直接影响到出口贸易及其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更应引起人们注意的是,乡镇企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其发展状况如何,对国民经济全局的影响十分重大。经推算,乡镇企业增加值每增减3个百分点,就影响国内生产总值增减1个百分点;乡镇企业增加值每增减2个百分点,就影响全国工业增加值1个百分点。
乡镇企业增长幅度的明显回落,既有外部环境条件变化的原因,也有乡镇企业自身的矛盾和问题。
20世纪80年代以来,乡镇企业之所以能够以顽强的生命力迅速增长,是因为它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适应性。乡镇企业是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夹缝中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乡镇企业的发展壮大得益于中国的经济体制改革,改革使乡镇企业摆脱旧体制的束缚成为可能,并使乡镇企业具有被深深打上计划经济体制烙印的国有企业所不具有的显著竞争优势。乡镇企业率先以市场为导向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且充分利用新生的市场机制运行生产要素的配置,使企业生产要素的“输入”从市场中来,生产经营的“输出”在市场中实现,这无疑是乡镇企业迅速增长的重要体制性基础。但是,也必须看到,乡镇企业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崛起的,是短缺经济时代的产物,从某种意义上说,乡镇企业是以迅速填补大量的市场空白而实现其总量扩张的。从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上半期,由于中国的经济总量处于短缺状态,或远远低于饱和状态,具有容纳乡镇企业高速度增长所必须的空间。但是,当中国的国民经济发展到较大规模,经济总量接近乃至达到饱和状态时,经济总量增长的边际效用便会迅速递减,如果再继续以高速度增长,就会因需求不足而受到严重的损害。
中国国民经济经过近20年高速增长的量变积累,已经出现质的变化,即从根本上摆脱了短缺经济状态,市场供求关系随之由前几年的逐渐改善,发展到近两年的根本改善,大部分商品的供给已经满足或超过市场需求,即由卖方市场变成了买方市场。从全国600余种主要商品的供求情况看,1997年下半年供不应求的商品仅占1.6%;供求基本平衡的商品占66.6%;供过于求的商品占31.8%。目前积压在仓库的商品价值高达3万多亿元。由于乡镇企业的产业结构与产品结构的调整跟不上市场需求的变化,必然造成产销率的迅速下降,严重地制约着乡镇企业的增长。
谁都不会否认,改革开放以来,首先带动中国乡镇企业迅速增长的是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发展。而且在一定时期内,这种发展主要是指靠潜在的国内市场的支撑。其立论依据应归结于以下两点:一是因为改革以前,中国长期实行的是过度压抑消费的政策,使居民的消费存在着巨大的需求缺口,有着潜力巨大的消费欲望;二是由于国民收入分配格局的改变,国民收入和分配明显向居民个人倾斜(居民储蓄占国民储蓄的比重,从1978年的3%上升到1997年的83%),居民成为消费和积累的主体,为消费品的销售提供了现实的购买力。这一时期多属劳动密集型产业的消费品工业的发展,有效地带动了中国乡镇企业的迅速增长。然而,即使是在曾经存在巨大消费缺口的情况下,中国的国内市场也像发展经济学理论所预料的那样,极其迅速地走向了饱和。到20世纪80年代末,有利的国内市场形势就已逐步消失。
在国内市场相对疲软的情况下,增大出口开拓国际市场以及发展外向型经济,便成为必然的选择。1989年至1991年,中国出口的年均增长速度达到14.8%,净出口也由前期的负数转变为正数,净出口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由1985年至1988年的6.2%上升至30.5%,即提高了24.3%。在短短的几年中,中国逐渐取代了亚洲“四小龙”在劳动密集型产业中的国际地位,成为世界上劳动密集型产品最主要生产国和出口国。但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贸易条件出现恶化态势。在这以前,中国乡镇企业参与国际竞争主要是从工业品进入国际市场开始的,依靠的是劳动力等资源竞争上的比较优势,即以国内廉价的劳动力资源,生产具有价格竞争力的工业品,通过对外贸易打入国际市场。而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经济开放度的提高,国外企业也可以利用中国劳动力等要素市场上的廉价资源,再加上许多发展中国家也在扩大开放,那里也有廉价劳动力资源供给,使得中国乡镇企业在劳动力等资源的竞争优势逐步削弱。不仅如此,在当今国际市场上,对劳动密集型产品的需求已经接近饱和,再加上中国劳动密集型产品在国际上占有相当大的份额,故继续扩大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潜力已越来越小。这也是造成中国乡镇企业增长迅速回落的重要原因。
随着国有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和三资企业大量涌现,面对国际竞争国内化、国内市场国际化的新形势,乡镇企业原有的依靠廉价劳动力和税收优惠的竞争优势已逐渐丧失,起步阶段的那种历史机遇已一去不复返。乡镇企业将面对越来越多、越来越强的竞争对手。要想在竞争中取胜,只有依靠增强自身的实力。“国家竞争靠实力,实力竞争靠企业,企业竞争靠产品,产品竞争靠品牌。”名牌对于每一个乡镇企业来说,都具有生死攸关的意义。名牌产品的特点是高科技、高质量、高附加值、高信誉、高市场占有率、高效率。市场经济从一定意义上说,就是品牌经济,谁拥有品牌谁就拥有市场。目前,无论是国际市场或者国内市场,都已明显向名牌集中,出现少数几个名牌产品占据大部分市场份额的态势。目前中国乡镇企业的名牌产品还很少,在国家工商局认定的42件驰名商标中,只占据了5个席位,还不到全国的1/8,相对于2000多万家乡镇企业可谓凤毛麟角。这就要求乡镇企业必须实施名牌战略,注重产业结构的升级和产品结构的调整,把整体素质搞上去。
这就存在着一个如何加快乡镇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问题,以便使乡镇企业的组织形式与经营方式更加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增强其发展的动力和活力,用创新优势再上新台阶。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市场竞争的日趋剧烈,以往那种单一的集体所有制的乡镇企业的局限性越来越突出地暴露出来,客观上要求各种生产要素必须在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之间自由流动,重新组合,优化配置。这就必然促进乡镇企业的所有制结构从单一所有制向多种所有制转变,并进而使多元化的所有制结构开始走向融合。多种所有制结构的融合,带来了两个直接的结果:一方面,使企业形成开放式体系,突破社区的界限,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种资源、两个市场,促进产权不断在新的更大的范围内流转重组,促使资本等要素向优势企业聚合,形成一大批规模大、发展后劲足的大中型乡镇企业,产生巨大的规模经济效益;另一方面,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组织制度也随之呈多样化发展。大多数乡镇企业由原来的乡办乡经营、村办村经营、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一,转向所有权和经营权相互分离,客观上要求企业的组织制度和经营方式必须逐步走向科学化和制度化。如果不能实现这个转变,就会削弱企业的经营效率,降低企业的增长速度。
在我国乡镇企业中,还有相当大部分是个体、私营企业。这类企业,大多数采取一元化产权结构,其对企业发展形成的制度性障碍,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1)由于产权结构的一元化,往往会把产权关系和血缘关系融为一体,因而摆脱不了家庭血缘关系的干预;(2)由于产权结构一元化,切断了人力资本和货币资本的结合,往往存在会管企业的人没有钱,有钱的人不会管企业,此类乡镇企业的一元化产权结构,严重地阻碍了上述两种资本的结合,当其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会出现严重的对立。寻求明晰产权关系的民营企业,遇到的第一个问题,就是经营管理权问题。即是采取投资者直接经营,或者是采取委托代理,的确面临着“两难选择”。因为二者各有利弊。投资者直接经营管理企业,其个人效应最大化目标与企业效益最大化目标是相一致的,在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方面有着天然的优势。但是,随着此类乡镇企业经营规模的扩大,投资者面对着日益复杂和大规模企业经营管理事务,客观上要求必须由专门从事企业经营管理的企业家替代,即必须采取委托代理制。在技术和管理日益专业化、知识化、现代化的今天,此类乡镇企业的发展和其所固有的素质之间的矛盾日益突出,那些文化程度较低的乡镇企业家,无论如何是无法理解和接受现代高科技产业的。
在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作为代理人的经理,和所有者的目标函数通常是不相同的。因而存在着利益上的不一致。如果委托人和代理人双方都是效用最大化者,就有充分理由相信,代理人不会总依委托人的最大利益而行动。产生了激励不相容的问题。而且由于企业的经营绩效,是由经理的行动和一些不确定因素共同决定,所有者不能直接观察到经理的行动和其他不确定因素,而只能由所观察到的经营成果,来间接评价经理的行动。这就决定了所有者关于经理的行动或者关于经理的努力程度,其信息是不完全的。信息的非对称性,是现代契约理论所要研究的一个重要问题。所谓信息的非对称性,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即缔约当事人一方知道,而另一方不知道,甚至第三方也难以验证。信息的非对称性必然导致契约的不完全性,影响契约的执行、落实。这就会导致所有者(委托人)无法准确判断企业的经营成果,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是由于经理(代理人)的主观努力造成的。这些都使得经理(代理人)有可能通过“隐藏行动”而不完全承担其行为的全部后果,从而有可能从事高风险或损害所有者利益的行动,而所有者则要承担过度风险,由此引发企业经理的道德风险问题。在现实的不确定性和不完全监督条件下,如何构造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契约关系(包括补偿性激励),从而为代理人提供恰到好处的激励,以促使其行为选择能使委托人的福利最大化,是值得深入探讨的问题。这个问题如果不能得到有效的解决,就会严重地制约着乡镇企业经营效率的提高,进而降低乡镇企业增长速度。我国乡镇企业正面临着以制度创新为前提的二次创业的艰巨任务与严峻挑战。
收稿日期:2001-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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