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马克思封建社会起源论的新认识_封建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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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秦至清称之“封建社会”,曾被推尊为“马克思主义史学的果实”。持这种看法的,不限于中国国内,不少外国学者也把泛化封建观视作“正统的马克思主义历史观”,美国哈佛大学教授费正清在论述中国前近代社会的特征后说:“所有这些制度和积习的总和可以用‘封建主义’一词来概括。”① 另一位美国汉学家威廉·罗(William Rowe)把关于“封建制度”的诠释分为四类,其中第四类便是将封建社会一直延及“中华帝国晚期”的泛化封建观,而威廉·罗明确表示,“中国和其他国家的正统马克思主义者是持最后的第四种观点,这种观点直接来源于中华民国时期关于革命战略的争论,在中国左派学术圈内,这一权力和策略之争反映在20年代末期的社会史大论战之中。”② 可见,认为在中国社会史论战中定型的泛化封建观是源自马、恩的“正统的马克思主义”,乃一遍及中外的习俗之见。然而,认真研读马、恩论著,尤其是马克思晚年论著,便会发现,上述结论其实是大可商榷的。

一、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发展阶段的论说

马克思致力于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研究,始终坚持历史演进统一性与多样性相结合的学术理路。

(一)马克思对世界历史共同规律的探讨

西方自文艺复兴时期即开始对于世界历史共同规律作探讨,这在“中世纪最后一位诗人,同时又是新时期第一位诗人”的但丁(1265—1321)的论著《世界帝国》中初有显示。而意大利思想家杨巴蒂斯塔·维柯(1668—1774)在《新科学》中系统提出关于世界历史共同发展轨迹的设想:神的时代、英雄时代、人的时代。法国重农学派杜尔阁(1727—1781)则有神学时代、形而上学时代、科学时代的划分。法国启蒙思想家孔多塞(1743—1794)将世界历史分为:第一时期(人类起源到语言发明),第二时期(文字发明时期),第三时期(历史完全成立的时代);他又在此三段划分的基础上,将世界史分作十期,其中第六期为“黑暗时代”,相当于“中世纪”或“封建时代”。

上述学者虽试图表述世界历史的发展规则,但囿于视野,不过是对欧洲史(主要是西欧史)的概括。至19世纪中后叶,随着世界统一市场及世界文化的初步形成,由于人们视域较为开阔,一种新的世界历史描述便应运而生。马克思的世界历史观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得以创立的。

众所周知,马克思一直致力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马克思关于人类的历史进程,有两次重要的总体式表达,其一是在《经济学手稿(1857—1858)》中所说:

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上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变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③

有人把这三个阶段诠释为:自然经济社会、商品经济社会、时间经济社会。但马克思所作三段划分是从历史主体——人的发展来论定的,故不限于经济范域。马克思说的第一种社会形态,指人束缚于血缘纽带、宗法关系、等级结构;第二种社会形态,指人在形式上获得了不依附他人的独立地位,但仍然受到交换关系物化力量的支配;第三种社会形态,人获得自主、自由的地位。马克思所论述的社会发展三形态,与从经济形态角度划分的“五种社会形态”有明显差别,具有更为宏阔的历史包容性。

其二是马克思1859年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的一段话:

大体说来,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可以看作是社会经济形态演进的几个时代。④

这一人所熟知的论述,被视作马克思关于人类历史的普世性阶段划分。

(二)马克思不赞成将历史进程模式化

马克思注目于人类历史普遍规律的探讨,但他并未明确规定社会形态诸阶段,如前述“亚细亚的、古代的、封建的和现代资产阶级的生产方式”四段式划分,特别加上“大体说来”的前置语,以预留讨论天地;他更没有像后来斯大林所作的那样为各国各民族的历史进程给定一种广泛套用的公式。在相当多的场合,马克思特别强调各地区、各民族历史发展的多样性,他对于将欧洲史的发展轨迹泛化为普世性规则,抱持批评态度,并多次尖锐谴责那种随意将个别推及一般的论者。

1877年11月,马克思在《给[祖国纪事]编辑部的信》中,针对俄国民粹主义者米海洛夫斯基(1842—1904)对《资本论》的曲解,尤其是米海洛夫斯基把西方社会发展道路的理论套用于东方社会的做法,讲了这样一段话:

他一定要把我关于西欧资本主义起源的历史概述彻底变成一般发展道路的历史哲学理论,一切民族,不管它所处的历史环境如何,都注定要走这条道路——以便最后都达到在保证社会劳动力极高发展的同时又保证人类最全面的发展这样一种经济形态。但是我要请他原谅,他这样作会给我过多的荣誉,也会给我过多的污辱。⑤

马克思在这里明白昭示了自己与共性论者(或曰历史发展单线论者)的原则区别,尤其明确地指出:西欧资本主义的起源(即从欧洲中世纪的封建制度演化出资本主义),并非是人类各民族必然经历的道路。马克思在这里为探索中古世界的多元发展路径保留了广阔空间。在讨论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民族的历史进程时,我们尤须重视马克思的这一郑重申明,重视马克思研究历史问题所表现的注意特殊性的谨严态度。而多种泛化封建观的史著恰恰忽视了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示。

马克思关于中国、印度等东方国家社会特征,有两段名论,一为:

在印度和中国,生产方式的广阔基础,是由小农业和家内工业的统一形成的。……由农业与制造业直接结合引起的巨大经济和时间节省,在这里,对于大工业的生产物,提出了极顽强的反抗。⑥

显然,马克思在这里并没有把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也即自然经济状态称之为“封建社会经济形态”,而只是指出,这是西方资本主义入侵之际,印、中等国的实际社会经济形态。依此文语境,将当时的印度、中国命名为“前资本主义形态”,较“封建社会形态”更符合马克思本意。

另一段常被征引的论述,是马克思《不列颠在印度的统治》关于印度社会的概括:

这些家族式的公社是建立在家庭工业上面的,靠着手织业、手纺业和手力农业的特殊结合而自给自足。……

……这些田园风味的农村公社不管初看起来怎样无害于人,却始终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⑦

详读此一论述。我们无法得出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的结合必然导致“封建社会制度”的结论,而且,马克思明白宣示,此种社会经济结构是“东方专制制度的牢固基础”。可见,马克思并未将前资本主义的印度与中国认定为“封建制度”,而是名之“东方专制制度”。

在马克思看来,“氏族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此一西欧模式,并不是普世性的发展系列,在印度、中国等东方国家,从氏族社会解体到资本主义社会出现以前,历经的是“东方专制制度”。

二、马克思的古代社会史笔记昭示对中古世界多途演进的思考

近代流行的“欧洲中心主义”,将欧洲价值观、历史观作为普世性理念,以之衡量全人类事物。当然,也有欧洲哲人不赞成此种意识,如赫尔德(1742—1803)在《关于人类历史哲学的思想》一书中提出:“设想世界各地的居民都必须像欧洲人一样才会生活得快乐乃是妄自尊大。”马克思发扬这种健全的理念,没有把欧洲历史视作普遍模型,而是注目于对不同地区、不同民族的历史个性的具体考察。马克思的这一努力,从他19世纪50年代提出“亚细亚生产方式”中已经显示出来。马克思的这一重要提法虽然比较模糊,导致后之论者的聚讼不决,然而其昭示的路向则是颇有价值的:以“农村公社、土地国有、专制主义”三位一体的东方诸国的历史进程不同于西欧,应当另作概括。

(一)资本主义生产关系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

有别于历史单线进化论,马克思长期致力于历史多样性考察。19世纪60—70年代,人类学在欧美有长足进展,晚年马克思对这一学术前沿十分关注,他借以从事东方诸民族的古史研究,为此做了大量读书笔记,附以若干评述。从马克思的这些笔记中,可以得见这位哲人对古典及中古世界多线进展的思考。经过对多元世界的研究,马克思注意到:资本主义生产关系并非只产生于西欧晚期封建制(有时表述为“农奴制”)这一种条件下,而有可能依托于多种历史前提,如东方民族宗法社会瓦解及斯拉夫公社溃崩等等。⑧

关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马克思往往表述为“雇佣劳动”)之前世界各地社会形态的多样性,马克思说:

在现实的历史上,雇佣劳动是从奴隶制和农奴制的解体中产生的,或者像在东方和斯拉夫各民族中那样是从公有制的崩溃中产生的,而在其最恰当的、划时代的、囊括了劳动的全部社会存在的形式中,雇佣劳动是从行会制度、等级制度、劳役和实物收入、作为农村副业的工业、仍为封建的小农业等等的衰亡中产生的。⑨

这里马克思将西欧式的封建农奴制与东方及斯拉夫的公有制崩溃后形成的制度,看作并列、平行的制度,它们都是奴隶制向雇佣劳动转化的过渡形态。这是一个十分重要的世界历史发展思路。

(二)马克思展示的多途历史进程

马、恩晚年都把视野从欧洲扩及到亚洲、非洲、美洲,通过深入研讨广大地域的人类学材料和经济、社会史材料,描绘出人类历史进展的丰富图景。

有学者以马克思的《1857—1858年经济学手稿》为中心,参考马克思、恩格斯晚年的相关论述,特别是马克思研究古代社会历史所作的笔记(“民族学笔记”),将人类历史从古代到中古,由中古到近代的多途发展,以简图表示如下:⑩

此表当然还有可推敲之处,但阅览此表,有助于我们直观地了解马克思的历史观,有助于走出“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社会主义社会”五种社会形态的单线直进历史框架,认识古代及中古世界多元异途演进的实际状态。

单线历史观试图将原始社会与资本主义社会之间世界各地的多种社会形态,如亚细亚形态、斯拉夫形态、日耳曼形态、古典形态(还有未能一一列举的多种形态)塞进一种模型,这显然与马、恩原论相悖。而且,在亚细亚形态内,印度、波斯、中国与日本又各有特色,马克思注意到此种差异,认为它们无法置于一个模式之内统而论之。

(三)马克思民族学笔记近几十年方逐渐被世人认识

作为马克思探索人类历史发展规律的努力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晚年(1879—1882)对摩尔根、柯瓦列夫斯基、梅恩、拉伯克、菲尔等人类学家、民族学家论著作了大量笔记,这些被后来称之“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的文稿,它们公诸于世是晚近的事。

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长期积压在大堆遗稿中,恩格斯整理马克思遗稿的重点在《资本论》后几卷,又利用马克思作的摩尔根《古代社会》笔记,撰写《家庭、私有制及国家起源》,马克思多数民族学笔记转存德国社会民主党。

俄国十月革命后,列宁于1920年曾派达·波·梁赞诺夫到西欧调查马、恩未刊文稿,梁赞诺夫1923年11月在莫斯科报告调查结果,此时离列宁逝世仅两个月,身患绝症的列宁显然未及研读这批文稿。而梁赞诺夫得见的马克思的这批笔记有若干与俄共(布)观点相异的论述,不仅没有据以重新研讨俄共(布)观点,而是责备马克思晚年做古代社会史笔记表现了“不可饶恕的学究气”(11),这显然反映了俄共(布)的态度。俄共(布)将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埋没了一段时间,直至20世纪40—70年代才陆续由联共(布)及苏共发表。例如马克思写于1879年10月至1880年10月之间的《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摘要》第一次用俄文发表于1958年《苏联东方学》杂志第3、4、5期,1959年《东方学问题》第1期,1962年《亚非人民》第2期。

美国人类学家劳伦斯·克拉德对马克思几种笔记加以整理,于1972年以《卡尔·马克思的民族学笔记》之名出版,引起学界重视。

至于在中国,这些笔记的中文译本,则迟至1985年12月出版的《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5卷方基本刊出(关于菲尔的笔记还在此后发表),距马克思笔记书写时间已逾百年。时值20世纪20、30年代之交的中国社会史论战各派诸公,当然不可能读到马克思这些以研讨历史多途演进为重心的笔记,他们片面强调社会发展共性论(或曰历史单线进步论),把从西欧史提炼出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递进阶梯视作普世性的不二路径,并将此种模式当成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观加以信从,也就不足为怪了。

今天,当我们完整地把握马克思关于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社会诸形态的论说,即可发现,这位视野开阔的哲人十分重视各地区、各民族历史演进的特殊性,他并未将印度、中国等大多数东方国家的前资本主义冠以“封建制度”。

三、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甲):非贵族式土地所有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作为严肃的社会科学家,马克思一向注重概念、范畴的准确性,他的封建论也坚守“封建”内涵与外延的精准,斥拒滥用“封建”的做法。

(一)“封建主义”的严格规定性

马克思从来都是立足于对西欧中世纪特定的社会、经济、政治状况(如封君封臣,农奴制,庄园采邑制,领主垄断土地,土地不能自由买卖,与人身依附并存的领主与附庸间的契约关系等等)来论说feudalismus的。他指出:

在欧洲一切国家中,封建生产的特点是把土地分给尽可能多的臣属。同一切君主的权力一样,封建主的权力不是由他的地租的多少,而是由他的臣民的人数决定的,……。(12)

这里将封土封臣视作封建生产关系的前提,强调封建主控制臣民及土地是封建制度的基础。马克思又把人身依附作为封建主义的特色,他论及欧洲中世纪时说:

在那里,我们看不见独立的人,却看见每个人都是互相依赖的——农奴与领主,家臣与封建诸侯,俗人与僧侣。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及建立在其上的各个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的依赖性为特征。(13)

恩格斯的见解与马克思类似,他在论述封建所有制时,把采邑制度和领主制度视作“基础”,而这类制度都沿袭着人身依附性的“隶属形式”。恩格斯还指出,封建制度是由“采邑和保护关系(依附形式)”得以发展的。(14)

马克思研究中古社会,没有局限于政治制度,他十分注意作经济层面的分析,尤其注意于土地制度的分析,认为农业是中古经济的主体,而农业的基础是土地,故考察土地制度是研究封建社会的入手处。

马克思指出,封建社会的土地制度不同于古典的和近代的, 他就资本主义社会与封建主义社会的土地所有权作比较,说前者是“运动的所有权”(beweglieche Eigentum),后者是“非运动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15)。所谓“非运动的所有权”,是指封建领主的土地由王者或上级领主封赐而来,不得买卖与转让。这种对土地的特权占有,具有“不动产的性质”,马克思称之“已经硬化了的私有财产”(16)。是否保持土地的“非运动性”(或译作“稳定性”),是区分封建制与非封建制的重要标准。

前文已引述,马克思在研究日本社会史材料后,发现日本的中古时代存在深重的人身依附,土地是受封领主的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形成与西欧中世纪类似的庄园经济,这种领主庄园是自给自足和闭关自守的整体,土地具有“非运动性”,领主对农奴化的庄民实行超经济剥夺,因而马克思对日本一再以feudalismus 相称。形成对照的是,马克思认为印度的情形另具一格。

(二)非贵族性土地所有制不得列入封建主义

马克思的年青朋友、俄国学者马·柯瓦列夫斯基(1851—1916)的《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论及13—17世纪印度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封建化问题,认为在英国殖民主义侵入以前,印度因扩大了采邑制和等级制,已发展成一种“印度封建主义”。马克思重视柯瓦列夫斯基的学术贡献,对其论著作详细摘录,但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将印度及伊斯兰的社会—经济制度与欧洲封建社会混为一谈,他在摘录《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时批写的评述指出,农奴制和土地不得买卖等特点均不存在于印度,故被穆斯林征服后的印度不是封建社会。马克思在按语中说:

由于在印度有“采邑制”、“公职承包制”(后者根本不是封建主义的,罗马就是证明)和荫庇制,所以柯瓦列夫斯基就认为这是西欧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别的不说,柯瓦列夫斯基忘记了农奴制,这种制度并不存在于印度,而且它是一个基本因素。(17)

马克思还专门就土地占有的“贵族性”问题加以辨析,因为这是一个社会是否为封建制的分水岭。马克思说:

[至于说封建主义(执行监察官任务的封建主)不仅对非自由民而且对自由农民的个人保护作用(参看柏尔格雷夫著作),那么,这一点在印度,除了在教田方面,所起的作用是很小的];[罗马—日耳曼封建主义所固有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见毛勒的著作),在印度正如在罗马一样少见。土地在印度的任何地方都不是贵族性的,就是说,土地并非不得出让给平民!]不过柯瓦列夫斯基自己也看到个基本差别:在大莫卧儿帝国特别是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18)

马克思的结论是,印度不同于罗马—日耳曼因素混合成的西欧式封建主义,因为印度的土地占有形式并非是贵族性的,也即并不是“非运动的所有权”(unbeweglieche Eigentum),西欧封建主义派生出的对土地的崇高颂歌,在印度也就罕见。如此种种,表明印度社会不能纳入封建主义行列。马克思还不赞成柯瓦列夫斯基把土耳其的军事移民区命名为“封建的”,认为“理由不足”。足见马克思在使用“封建”概念时对泛化倾向的严格防止。

四、马克思批评滥用“封建”(乙):中央集权君主专制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

马克思反对滥用“封建”,还鲜明地表现在,他把政权分裂视作封建主义的要素,因而明确主张:中央集权的君主专制制度与封建制度是相背离的。

(一)马恩称东方国家为“东方专制主义”,慎称其为“封建主义”

就政治制度层面而言,马克思、恩格斯历来把东方国家形态称之“专制主义”或“东方专制主义”,并将其与西欧封建主义严格区分开来。就笔者阅览所及,马克思除将中古日本视作封建社会外,未见把包括中国在内的东方国家的中古形态称之封建社会。这与马克思谨严的封建观直接相关。

安德森《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一书的中文本译者刘北城在该书的《中译者序言》中指出,在马、恩看来,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是不相兼容的概念。刘氏在译者序言中进而论述道:“封建主义的概念最初是对中世纪西欧军事分封制和等级所有制的概括。马克思、恩格斯只承认这种本来意义上的封建主义。因此,凡是典型的、纯粹的封建主义,必然是‘等级的所有制’,其统治权是分裂和分散的,那就不可能有专制主义。东方社会没有‘封建主义’,只有‘东方专制主义’。”(19)

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集中显示了专制主义与封建主义不相兼容的观点,如他在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一书的笔记批语中指出,印度存在集权君主制,阻碍了印度社会向西欧式的封建制度演化。马克思引用柯瓦列夫斯基的书中文字说明此点:“到蒙古人的帝国末年,所谓封建化只发生在某些区,在其他大多数区,公社的和私人的财产仍然留在土著占有者的手中,而国家公务则由中央政府所任命的官吏办理。”(20)

马克思还说:

[根据印度的法律,统治者的权力不得在诸子中分配,这样一来,欧洲封建主义的主要源泉之一便被堵塞了。](21)

统治权不得在诸子中分配,确保了中央集权的传延,这正是印度政制不同于西欧主权分割的封建制之所在。

此外,马克思指出,印度“没有农奴制”(22),又引述柯瓦列夫斯基的论断说,印度“在民法方面没有世袭司法权”。而“农奴制”与“司法世袭权”正是封建制度的显在标志。无此标志的印度当然不应归入“封建社会”。

马克思更尖锐地抨击英国人约翰·菲尔对孟加拉和锡兰社会的性质的错误判断,他在《约翰·菲尔爵士〈印度和锡兰的雅利安人村社〉一书摘要》中说:“菲尔这个蠢驴把村社的结构叫做封建的结构”(23)。

可见,在马克思看来,“封建”(feudalism)是不得滥用的,他对封建社会有明确界定,反对以西欧中世纪的feudalism套用东方国家,并严厉批评机械类比者。

(二)君主专制发生在封建等级制衰亡的过渡期,并非封建主义的固有之义

有学者在论证泛化封建观时,常举西欧中世纪晚期专制君主制之例,以此说明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制是封建主义的题中之义,进而佐证中国秦汉以下两千年的专制王权是封建主义。其实,这种论证在逻辑上是有疏误的。从概念的内涵规定性而言,政权由上而下层层封赐,造成政权分裂,这是“封建”的本义,中国、西欧、日本的某一历史时段实行此种政制,故称“封建”,这本是顺理成章、名实吻合的历史学表述。至于在“封建社会”的晚期,出现君主专制,分权走向集权,贵族政治走向官僚政治,这正是“封建”的变性以至衰亡,是“非封建”乃至“反封建”的历史走势,如中国春秋战国的郡县制及专制君主制,西欧中世纪末期的专制王权及统一民族国家,日本江户时期通过参觐交代实行中央掌控藩国,这都是与封建主义相背离的趋向,是一种过渡形态,而并非封建主义的本有内容。马克思就此发表过题旨鲜明的意见:

现代历史编纂学表明,君主专制发生在一个过渡时期,那时旧封建等级趋于衰亡,中世纪市民等级正在形成现代资产阶级,斗争的任何一方尚未压倒另一方。因此构成君主专制的因素决不能是它的产物;……

……君主专制产生于封建等级垮台以后,它积极参加过破坏封建等级的活动,……。(24)

马克思用明白无误的语言指出,君主专制与封建等级制是相背反的两回事,就西欧而言,君主专制是封建等级制向近代资本主义转化的过渡阶段。因此,把君主专制纳入封建主义的基本内涵,是直接违背马克思本意的。

(三)用马克思逻辑判断周秦以下中国社会形态

马克思很少接触中国史材料,但他也从间接史料获悉,中国农民“大部拥有一块极有限的从皇帝那里得来的完全私有的土地;每年须缴纳一定的不甚繁重的税金;这些有利情况,再加上他们特别刻苦耐劳,就能充分供应他们衣食方面的简单需要。”(25) 这里马克思把握住了中国的非封建性特色——农民部分地拥有土地私有权。

英国的马克思主义学者安德森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将马克思的封建观概括如下:“封建主义主要是指,由一个贵族组成的社会阶级对农民依法实行的农奴制和军事保护;这个贵族阶级享有个人权威和财产,垄断着法律和私人司法权;其政治架构是主权分裂和纳贡制度;有一种赞美田园生活的贵族意识形态。”(26) 这一概括符合马克思关于封建社会一系列文本的精义。安德森还特别指出,马克思所界定的封建主义“与那几个经常被用于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相距何等之远。”(27) 这里说的“给某一社会贴上‘封建主义’标识的简单标签”, 指的是类似柯瓦列夫斯基给印度社会贴上封建标签的做法,而这种把土地可以买卖的经济制度、专制君主集权的政治制度列为封建主义标识的理路,正是本文所评析的泛化封建观。马克思对这种滥用“封建”的做法一再给予批评。

综览马、恩论著即可发现,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对封建主义的概括与泛化封建观相距何其悬远!

马克思虽然没有就中国的社会形态问题发表具体意见,但依照马克思对柯瓦列夫斯基和菲尔著作的评论逻辑来分析,中国秦汉至明清显然不属于封建社会,因为——

从秦汉至明清,农业生产者的主体是人身自由的农民而并非有法定人身依附的农奴,不存在占优势地位的农奴制;

自战国以降,土地可以买卖、转让,贵族世袭土地制不占主导;

中国又有着比印度更加完备、更加强势的中央集权君主制度,阻止向西欧国家权力分散的领主封建制那样的社会形态发展。

综上诸点,将秦汉至明清称为“封建社会”,显然与马克思、恩格斯的封建社会原论相悖。

马、恩关于封建社会的研究,与西欧北美史学界的封建社会研究大体一致。西方史学界不赞成将西欧中世纪模式作为普世型范套用于其他地区, 只是谨慎地把feudalism用之于具有可比性的异域,如日本中世及近世,中国的西周与魏晋。 故脱离中国传统史论的泛化封建说,也远离了西方史学主流。

如前所述,日本与西欧的中古形态存在类同性,中国则另有特色,把秦汉至明清的“中古中国”说成与西欧中世纪同型的封建社会,其错置自见。按照中国历史的自身轨迹,如实归纳中国历史的分期,概括各阶段中国社会的性质,并慎选中义与西义彼此通约的名目加以表述,方为求得真解的正途。

一位马克思传记作者论及马克思晚年的民族学笔记的价值时,讲了这样一段话:“马克思当年所能掌握的材料在今天看是不足的,但他的方法比后来那些认为全世界都要经历‘五种社会形态’的人们不知要高明多少倍!那种机械的、单线的社会发展观事实上几乎把我们的历史研究引进了死胡同,不能前进半步。中国历史的研究者们,是不是可以从马克思本人的启发中,摆脱马克思主义的赝品,走出那些自己制造的永远纠缠不清的无谓争论,开辟一条新的马克思主义史学研究之路呢?”(28) 这番话可能过于愤激,然其大意值得我们思索。

注释:

① 费正清编:《剑桥中国晚清史》,中文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5年版,第5页。

② 转引自费正清《美国与中国》,世界知识出版社,第308页。

③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04页。

④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9页。

⑤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130页。

⑥ 《资本论》第3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412—413页。

⑦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7页。

⑧⑨ 参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上),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14—17页、14页。

⑩ 见袁林:《两周土地制度新论》,东北师范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4页。

(11) 见《马列主义研究资料》,1987年第1期,第159—160页。

(12)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第223页。

(13) 《资本论》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60页。

(14) 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47—153页。

(15)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84页;又见马克思《经济学—哲学手稿》,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71页。

(16) 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369页。

(17)(18)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8页。

(19)(26)(27) 《绝对主义国家的系谱》中文本,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2、437页。

(20)(21)(22) 《马·柯瓦列夫斯基〈公社土地占有制,其解体的原因、进程和结果〉一书摘要》,《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78—79页、68页、70页。

(23) 《马克思古代社会史笔记》,人民出版社1996年版,第385页。

(24)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第341—342页。

(25) 《马克思恩格斯论中国》,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107页。

(28) 张光明:《马克思传》,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8年版,第400—40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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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马克思封建社会起源论的新认识_封建社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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