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弈视野下农村体育公共品供给主体行为规制研究_公共产品论文

博弈观下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规制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主体论文,规制论文,农村论文,体育论文,产品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中图分类号:G80-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9154(2009)12-0007-04

由于一系列配套措施未能及时跟进,使得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陷于困境。在国家公共财政对农村公共服务与公益事业投入不足的情况下,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失范也是造成我国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主要原因之一。本文引入博弈论分析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失范现象,探究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在资源分配中决策行为的深层互动关系,旨在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规制提供理论依据。

1 博弈论基本思想与方法

博弈是指某些个人或组织,在一定的规则约束下,面对一定的环境条件,依靠所掌握的信息,从自身利益最大化出发选择自己的行为或策略并加以实施,使得期望效用或收益达到最大的过程。[1]一次完整的博弈包括三个基本要素:博弈者,即博弈过程中独立决策、独立承担后果的个人或组织;策略,即博弈者在对弈过程中采取的理性行动;收益,即博弈者做出决策选择后的所得和所失。博弈论就是分析博弈行为和博弈决策的一门科学,是研究决策主体在行为直接相互作用时,如何进行决策,以及这种决策如何达到均衡的理论。[2]67

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构成及其博弈模型

2.1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构成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是指以农村为服务区域的,在消费和使用上具有一定非竞争性和非排他性的体育设施和服务。[3]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在消费或受益上的非排他性和非竞争性特征,决定政府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必须承担主导责任。然而,在当前国家公共财政还不足以支付全部成本时期,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应采用准公共产品模式,由政府、农村社区(村委会)、市场(农民或企业)和非营利组织共同分担。

2.2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博弈模型

博弈论分析的出发点,首先是假设人是理性的,即每个人在具体策略选择时的目的是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且每个人对博弈中各种情况的支付和收益都是清楚的。其次是假定博弈只有两方参与。第三是假定政府部门的收益为Y,单个博弈者的收益为y,提供公共产品的成本为c。根据传统的均衡分析,公共产品的有效定价是使边际价格等于私人价格的总和,Y是所有私人部门收益的y之和,即Y=∑y。

基于上述假设,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博弈双方的战略决策空间为(提供,不提供)。若双方都提供,则收益平均分配为(Y-c)/2,由博弈模型的假设条件Y=2y,可得(Y-c)/2=y-c/2;若一方提供则负责全部成本,收益为y-c,不提供者收益为y。其模型如表1所示。

由此可见,如果博弈者单方面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成本将会很高,其获得y-c<0。而政府部门的目标是社会福利的帕累托改进,其获得y-c>0,故(Y-c)>0,这说明如果博弈者之间合作提供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即合作博弈,选择(提供,提供),则双方都会得到益处。但作为“理性人”的博弈者也会看到y-c<0且(Y-c)/2=y-c/2<y,这说明无论对方提供还是不提供,作为博弈另一方的占优战略均为不提供,即非合作博弈,这样博弈的纳什均衡为不提供和不提供。

由于当前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还不完善,尤其是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规制还尚未建立,政府、村委会、农民或企业、非营利组织四元利益主体在农村体育资源配置的策略选择中,出于对自身利益的维护与争夺,一场非合作博弈在所难免。

3 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非合作博弈的过程

3.1 上级政府与下级政府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我国政府分为五个层级,在为农村提供体育公共产品过程中,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都是具有权衡利弊和行为选择能力的“理性人”。上级政府作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政策的制订者、组织者和资金提供者,其目标是实现效用最大化;下级政府以从上级获取最优政绩评价和最多援助资金为基本施政方略。由于各级政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政策的制定与执行都不尽相同,因此,上级政府在对地方政府监督不力或体育公共资源投向不可观测的情形下,就有可能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2]68下级政府出于本地区自身利益和“政绩”建设的理性需要,往往倾向于夸大本地区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有效需求,片面强调财政缺口,以获得上级政府更多的财政支持,道德风险随即产生。在信息不对称的的决策环境中,面对下级政府夸大农村体育有效需求的行为以及受本级财政支付能力的约束,上级政府习惯在“下管一级”中上收财权,下放事权,造成下级政府尤其是乡镇一级政府事权与财权失衡。

3.2 乡镇政府、村委会与农民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观点,政府和村委会可以分别看作是一个利益组织,他们的行为表现出明显的赢利性和企业化趋势。作为“理性人”,他们和农民一样具有自己的私利。[4]税费改革后,乡统筹和村提留等收费项目的取消,乡村两级财力大大减弱,膨胀的私利往往使乡镇政府和没有财政自生能力的村委会“以农民的事情农民办”为由,通过“一事一议”把理应由政府和村委会无偿提供的农村体育文化站、中小学体育场馆和社区体育设施等公共产品变为有偿。换句话说,这是一场强权博弈,乡镇政府和村委会通过其强大的政治权势把提供体育公共产品的责任推给了农民,使博弈低端的农民承担了自身财力无法承担的供给责任。出于逃避分摊相应成本的“理性”,农民往往不表露或少表露自己对体育公共产品的真实需求。

3.3 农民与农民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奥尔森认为,“多个理性人之间无法达成合作,有理性的、寻求自我利益的个人不会采取行动以实现他们共同的或者集团的利益。”[5]公共产品的非排他性使得私人无法排除他人对产品的消费,而交易成本的存在使得私人难以收费,导致私人往往倾向“免费搭车”。加之“中国农民的天然弱点在于不善合。他们只知道自己的眼前利益,但看不到长远利益,更看不到在长远利益基础上形成的各农户间的共同利益。因为看不到共同利益,所以不能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建立起超家庭的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体。”[6]而“一事一议”作为当前农村村级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通常采用的筹资酬劳制度,恰恰要以农民的自愿合作为前提。三农专家贺雪峰曾到安徽、江苏和湖北的农村调查,发现“一事一议”能够不依靠乡镇行政强制而进行下去的村,实在只是极少数,大多数税费改革后的村都不再进行这个费力不讨好的“一事一议”。其原因,一是村民开会讨论时因为利益分歧达不成一致意见,形不成决议;二是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一事一议”方案后,部分村民怕交了款村干部不办事或挪为他用,拒绝交纳资金。[7]因此,对于存在“选择性进入”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村落篮球场、社区健身路径等通过“一事一议”由农民自行供给会出现一个“囚徒困境”。

3.4 政府与非营利组织之间的非合作博弈

非营利组织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主要开展各种志愿性公益或互益活动的非政府的社会组织。非营利组织主要有两类:一类是自上而下的具有浓厚官方背景的非营利组织,即以对口支援和帮贫扶困的形式向农村提供体育公共产品及其服务的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如实施“雪炭工程”的国家体育总局和实施“亿万农民健身工程”的教育部等。它们与政府是依赖-控制关系,可以部分地分享政府享有的政治权力以及财政资源。政府通过选拔或推荐与政府关系密切的、已退休的党政官员担任负责人的方式进行运作,即“组织外形化”使非营利组织政府化,从而导致这类非营利组织出现与政府极其相似的运作逻辑。另一类是自下而上的具有广泛民间基础的非营利组织,即通过自治机制实现农村体育公共利益的社会组织,如设立“希望工程·乔丹中国快乐体育基金”的乔丹(中国)有限公司和设立“希望工程·招商银行专项体育慈善基金”的招商银行等。这类非营利组织能够通过提供新的社会资源、产生新的社会活力的方式与政府形成功能互补,承担相应的社会责任。主观上,政府希望这类非营利组织进入农村体育公共服务领域,以弥补政府公共服务能力的不足。但客观上,这类非营利组织在向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过程中要求分享政府公共权力与资源的愿望越来越强烈,政府被困于分权与放权两难之间。

4 基于博弈分析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行为规制

4.1 划分事权范围,明确主体供给责任

清晰的事权划分,是消除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主体非合作博弈的基础。合理配置公共产品,必须使其边际效益与边际成本相等,这就要根据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区域性和受益原则来划分各级政府的事权范围,使其权利和义务对等,避免各级政府互相推卸责任。从总体上看,中央和省两级政府应该成为保障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主体。凡属于实现农村公民基本权利、覆盖全国范围的农村纯体育公共产品,如农村体育的政策法规、农村体育发展战略研究等,应由中央政府直接供给或由中央政府协同省级政府供给;凡属于接近纯公共产品的地方性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如农村体育义务教育、农民大型体育健身场馆设施、农村基层政府体育服务等,应由省级政府直接供给或由省级政府协同下级政府供给。地(市)、县、乡三级政府是保障本区域范围内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责权主体,负责提供本区域范围内的地方性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如乡镇体育文化站、农村中小学体育设施等。一些跨地区或地区之间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如省、市级农村体育运动会,应按照上级政府为主、下级政府为辅的原则,由上级政府统筹规划、筹措资金、组织实施、保证供给。相对于政府组织,村委会一是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各项体育公共服务;二是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在向农村供给体育公共产品过程中需要配套的项目服务;三是兴办社区范围内的体育公益事业,如社区体育设施、健身路径等。市场主要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提供那些外部性不强、进入成本低,在性质上近乎私人产品的农村体育准公共产品,如农村社会体育指导员、小型体育器材等。非营利性组织主要负责政府提供不了、提供不好、市场又不愿提供的那部分体育公共产品和服务,如老少边穷地区的农村学校体育设施等。

4.2 理清政府财权,调整财政支出结构

事权的行使和完成需要财权作保障。我国实行的“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体制,不能抹杀任何一级政府的筹资权力,否则就是否认这一级财政的公共性质。[8]因此,首先必须理清各级政府间的财权(主要是税权)。税权划分既要考虑地方政府的事权与财政支出需要,又要考虑中央税权的主导性与适度赋予地方税权相结合,还要考虑税收分割的功能性和实效性。其次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减少政府层次和财政层级,规范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的政府委托-代理行为。对当前农村体育公共支出范围中存在的缺位和错位现象要重新界定和调整,使支出范围与政府履行的职能相吻合,建立权责对称、层次分明、供给科学、结构合理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资金供给机制。此外,还要根据我国农村区域经济发展不平衡、公共服务能力差距大、中央财政收入有限等实际情况,将现有单一纵向转移支付模式改为以纵向为主、纵横交错模式,提高政府资金对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配置效率。

4.3 完善“一事一议”,规范民主议事程序

首先,要按照“一事一议、民主决策、量力而行、上限控制、依法议事、加强监督”原则,明确“一事一议”项目投资决策各个环节所涉及的每个部门和人员及村民的相关责任,避免由于职责不清,导致渎职失职、随意决策、盲目投资、徇私舞弊等现象发生。其次,乡镇政府要帮助村委会制订好“一事一议”的操作规程,指导各村依法建立健全村民大会、村民代表会制度,同时还要派监督员列席各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确保按照规定要求组织实施“一事一议”,并对违规者及时做出处理,把“为民做主”变为“由民做主”。第三,纪检审计部门对“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实施的体育项目要进行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审计监督。在整个过程中,坚持公布项目投资行为,公开决策和实施过程,实行“阳光操作”,确保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杜绝暗箱操作,消除农民顾虑,激发农民对执行“一事一议”政策的积极性,从而摆脱囚徒困境。

4.4 启动经济杠杆,激励主体投资行为

根据“理性人”的人性假设,任何人或组织都是趋利避害的。也就是说激励主体投资最有效的途径就是要使投资主体有利可图。所以,首先要明晰产权关系。无论资本以何种方式进入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领域,都必须从制度建设着手,保证投资者对建成后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的产权利益。[9]其次要予以经济资助。对市场提供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政府要把价格控制在基本生产成本之内,提供者的利益损失要由政府以补贴、贷款贴息、减免税等补偿方式加以弥补。此外,还可利用资本冠名、建碑立传、政治让渡等形式补偿个人、企业和非营利组织的基本利益。

4.5 规范绩效考核,提高政府服务能力

首先要增加农村公共服务在干部政绩考核体系中的权重。应尽快把农村体育公共服务数量和质量指标纳入干部政绩考核体系,并逐步增加权重。其次要把群众满意度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因素。在政府履行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职能的过程中,要防止和克服哗众取宠的形式主义和劳民伤财的“体育形象工程”。应针对农村体育公共服务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各个环节,完善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制度,赋予农民需求表达和参与决策的话语权,使广大群众的评价成为影响干部升迁的重要因素。第三,要建立相应的问责机制。一方面要加强检查、监督,对在农村体育公共产品供给中出现的渎职、失职、不称职和行政不作为等行为依法惩处;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各级人大的“质询”和“罢免”职能,增强人大问责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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