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金库初探_宋朝论文

宋代金库初探_宋朝论文

宋代军资库初探,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军资论文,宋代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军资库是宋代州一级官府主要的存在日常经费的仓库,是宋代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对宋代军资库的储藏、支出及管理进行了探讨,有助于对宋代中央与地方财政权限等问题的研究。

军资库,并非是储藏军用物资的仓库,而是宋代州一级官府主要的存储日常经费的仓库。南宋人王明清《挥麈余话》卷1称:宋朝“守臣、通判名衔必带军州,其佐曰签书军事,及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之名,虽曹掾悉曰参军。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独曰军资库者,盖税赋本以赡军,著其实于一州官吏与帑库者,使知一州以兵为本、咸知所先也。”宋代州一级正副长官的全称分别是知某州军州事和通判某州军州事,其“军州”中的“军谓兵,州谓民政”。[1]州府属官中,幕职官有节度、观察、军事推官、判官等,曹官有录事参军、司户参军、司法参军、司理参军等,虽然这些称谓有的沿袭于前朝,但“一州税赋民财出纳之所”被称为“军资库”,这反映出宋朝对兵政的重视,也是宋代军费开支浩大的表现之一。

军资库是宋代地方财政体系中举足轻重的一环,深入研究其存贮内容及管理方式将有助于全面了解宋代地方政治制度。本文拟从军资库的储藏、支出及其管理制度两方面进行探讨。

一、军资库的设置及其储藏

宋代州府所设的仓库种类很多,如有常平仓(或曰常平库)、公使库(或分为公使钱库与公使酒库)、军资库、甲仗库、籴纳仓、籴本库、夏税库、折帛库、经总制库、架阁库、牙契库、帐设库、银器库、杂物库(百物库)、轿库、抵当库、回易库、省仓(后改曰都仓,或分有都米仓,都盐仓)等等。其中供应地方官宴请、馈赠、到罢途中等费用的公使库,丰年收藏、灾伤发放用于赈济灾伤的常平仓,维持一州正常经费支出的军资库,存放武器的甲仗库,收藏诏诰敕牒的架阁库等是设立较早的,也是终两宋变化不大的常设仓库。

就笔者目前所掌握的资料,尚难以确定军资库始设于何时,但宋初已有,很可能是沿用五代旧制。如太祖建隆三年二月,渭州节度使张建丰即因“甲仗、军资库火”,而被免官,并配隶唐州[2]。从现存的几部宋代方志看,宋代一般每州设一个军资库[3]。

军资库是存贮一州主要经费的综合性财库,那么它都包括哪些收入呢?《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式》记录有宋代军资库的“钱帛帐”与“杂物帐”,是我们了解军资库难得的史料。在其中的“诸州申钱帛帐”表目中,军资库的“实收”项包括“税租、酒曲、商税、房园诸色课利,欠负、赃罚、户绝、杂纳之类应正收入者。”所收物品的种类有金、银及“钱、帛、丝、绵、布、珠、玉、宝货、朱砂、水银、香、矾、铜、铅、锡、铁之类。”收入的途径分为:(一)本州所收的钱数;(二)“别州县支移到二税”;(三)“自京般到”,即朝廷下拨;(四)“别州般到”,即从他州调济。(五)“若干某处般到”;(六)“若干余处般到”。等等。这是“正收入”的钱帛帐,地方官还可以通过借用官钱回易即从事商贸活动“转收”部分钱物。除以上“钱帛帐”之外的其他物品归入“杂物帐”。根据上述记载,宋代军资库的主要收入来源有:

(1)二税。二税或曰两税,是对土地所有者征收的租税,按照占有土地的多少分夏、秋两次征收,所收“有谷、帛、金铁、物产四类”,基本上是实物和货币两类。谷类有粟、稻、麦、黍、菽(豆)等;帛类有罗、绫、绢、纱、丝、絁、、绵、布葛等等;金铁类有金、银、铁等;物产类有六畜、齿革翎毛、茶盐、竹木麻草、果药油纸、薪炭、漆蜡等,其中许多物品如粟、菽等又分为几种乃至十几种不同的分类[4]。总之,地方出产什么,宋政府便征收什么。大体上夏税以布帛为主,秋税以粮食为主,因此南宋人或称之为夏税秋粮。宋初,“军国所资,咸出于租调”[5],农田租税在国家财政结构中占最大比例。据《宋会要辑稿·食货》70之31载:“自来受纳二税,必使赴军资库送纳,却行起赴朝廷。”北宋中期以后,由于大土地所有者隐田漏税,二税的正赋收入在政府总收入中逐渐减少,各种工商税收及附加税随之增加,虽然交纳军资库的二税收入有所减少,但其他课利场务收入有所增加。

(2)场务课利。宋代对茶、盐、酒、矿藏等多实行官卖即禁榷制度,产茶处多设茶场,产酒、产盐之地则专设酒务、盐务或盐场,矿产地设监或坑冶场,城市收房租有楼店务,各州县收商税有商税务等,这些场务的收入往往被笼统地称为场务课利,是宋代货币收入的重要来源。据漆侠师统计,北宋真宗末年到仁宗皇祐初年,商税收入已占当时政府货币收入总额的45.4%和56.4%,宋神宗以后,商税收入所占比例有所减少,一度降至17.3%,但南宋以后,各州县的商税收入又有了较大幅度的增长[6]。而这些收入多纳入军资柯储藏或上缴。太宗淳化四年,诏令规定:“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库](府)”[7]。神宗熙宁三年十一月,陕西常平司将原由衙前承包的酒税改为官监后,其收入便“于军资库送纳”[8]。熙宁七年又诏:“诸场务所收课利,除县寨合截留外,并于军资库送纳”[9]。各地所收场务课利,必须按时纳入军资库。条令规定:“诸场务课利次日纳军资库,少者五日一纳(承买在州官监内务同),并当日给钞。外县镇寨次月上旬并纳,先具起离月日报纳处拘催”[10]。军资库收到场务课利后,必须“即时给钞,其每月所给附帐,监官用印”[11]。此外,“诸楼店务省房岁收课利钱,十分内桩留五厘(州军资库、县省钱库寄收),充修造支用”[12]。

(3)经总制钱物。经总制钱是北宋末年产生,南宋时大为增加的诸多附加税的一类。北宋徽宗宣和三年,经费不能满足统治者的奢费,陈遘在杭州设立经制司,以管理东南诸路财赋为名,增收卖酒钱,田宅买卖的牙税钱、官员等请给的头子钱、楼店务添收三分房钱等,称经制钱,各州军别立帐收管,供朝廷调用。南宋初年,随着国王的沦陷和军费等各项支出的猛增,政府财政更加困难。绍兴五年,参知政事孟庾主管财政,请“以总制司为名,专察内外官隐漏遗欠”[13],又增加二十多种附加税,称总制钱。总制钱不仅增加了征收项目,而且提高了征收数额。如将头子钱从宣和年间的23文增加到绍兴年间的43文,孝宗乾道初年又增为56文,其中大部分听候朝廷专令使用,小部分留作地方支用[14]。经制钱和总制钱常被合称为经总制钱。经制钱创立之初,提点刑狱提举,各州专委通判拘催,绍兴十年,鉴于专于通判厅设库,“别无当职官干预”,容易挪用侵吞,遂改为“发纳军资库,别为库眼桩管,许通判不时检察”[15]。绍兴十五年及二十一年,曾改为由知州和通判共同负责,孝宗乾道以后,又改为专委通判摧纳。因此,《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场务令》曰:“诸经总制钱物,知通专一拘收(县委令丞,无丞处委主簿),仍令通判(无通判处委签判)就军资库别置库眼,选差曹职官一员,躬亲出纳,通判常切点检,郡守每月一次驱磨”。

(4)部分封桩钱物。宋朝立国之初,将所攻灭诸割据政权原有的金帛全部运送京都开封,设封桩库储之。其后,每年财政有盈余者,也存入之,以备急需。封桩库所纳的部分钱物在发赴京师之前,可以在军资库存放。如《庆元条法事类》卷31《封桩·仓库令》规定:“诸提点刑狱司应封桩钱物于军资库、省仓,别敖库封桩,本处监专主管”。高宗建炎三年曾诏:“诸路漕司差官根刷到诸路物钱,见于别库寄收,并以后州县起到钱物,并须管依法于军资库桩管”。违犯此条令,或擅自支用者,官吏并重受处责[16]。

(5)其他收入。除以上诸类收入外,宋代军资库的钱物来源还有:朝廷下拨,即“自京般到”。如元丰七年四月,知延州刘昌祚上言:其州“军资库及转运司军须年计,才可支三两月”,神宗遂降诏,“赐鄜延路经略司见钱钞五十万缗,乘秋稔市刍粮”。[17]除下拨钱帛外,宋政府还可以下发官告、书籍等令地方官府出卖,所卖钱也归军资库。如真宗大中祥符元年,诏令四川、两广、福建、荆湖诸路,其部分官告钱,“只纳军资库”,以备上缴,其他州军则送于官告院[18]。大中祥符五年,诏将国子监所印经书“付诸路出卖”,卖后“所有价钱,于军资库送纳”[19]。神宗元丰六年,大名府路安抚使司称,所属博州军资库中,有熙宁初年卖官告所得9940缗现钱[20]。除朝廷下拨钱物外,军资库还收存一些抵押金,特殊时期,宋政府还允许沿边守臣用官钱作本,从事商贸活动,即所谓“回易”,将所赚利润纳入军资库。仁宗朝,西北用兵,沿边诸州经费紧张,自来并是于军资库或随军库支拨系官钱作本回易,有此体例”[21]。但南宋时多禁止官府回易。关于抵押金,如军将试换进义副尉等,须拿出50贯以上的家业,由邻居写保证书,方可上报刑部,凡“愿以见钱为抵者,于所在军资库寄纳”[22]。条令还规定:“诸安化州归明人有书信财物寄本家者,申纳所在州县,发书勘验,录书讫,以元书通封见钱于军资库寄纳,取收附状,同书封角入递(原注:余物准此,金帛衣服之类仍差逐捕节级监传)至广西经略安抚司[23]”。可见,军资库又有部分邮寄职能。

宋代各级地方官员主要由中央统一任命,各地的官员如果不愿意接受朝廷新的任命或为了表示廉让而推辞所得新职或奖赏,往往须亲自书写表状上报中央,并将朝廷的任命通知寄存于军资库。如北宋欧阳修《辞免青州第一、二、三状》,曾巩《辞直龙图阁知福州状》,南宋真德秀《辞转官状》、《辞集英殿修撰知隆兴状》等,均将已受敕诰或省札等送军资库寄纳,以等朝廷重新下令[24]。

由上可知,宋代军资库的储藏相当广泛,以至于“应州县诸司所入,一金以上,尽入军资库收掌”[25]。军资库存贮了地方上主要的收入。所以,无论是张海领导的农民起义,还是王则发动的兵变,在州城中,均先“劫军资、甲仗库”[26]或强“取军资库钥”[27]。

二、军资库的支出及其管理制度

军资库是各州府一个重要的财库,那么其财物的支出情况如何呢?

军资库钱物的主要支出是上供、地方官员和军队的俸料、赏赐等。根据前文举宋代军资库每年上报的“钱帛帐”记录,其支出分类为:(一)实支。包括本地官员每月的俸料、本地驻军请给,过往军人费用、运送官物的纲运费用、诸色人费用等。所谓诸色人概指吏人等。(二)赏赐。分禁军赏赐、厢军赏赐、纲运赏赐、还商人钞钱、出卖官物等。(三)杂支。(四)转支。指听从朝廷或转运司之调拨,“赴别库务”者。(五)籴买钱。(六)上供。其中二税租赋、场务课利的大部分,主要用于上供。(七)应付别州[28]。即特殊情况下,朝廷可令各州之间互相调济盈亏。据《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令》规定:“诸赃罚户绝物库、军资库,其金银宝货,绫罗绵绮等成匹者,附纲上京,余附帐支用”。可见,不但粮纲上供,其金银宝器,整匹的纺织品等,均须上供京师。所谓“附帐支用”者,主要是用于官兵月俸,余者或用于修固城垒。神宗元丰二年八月诏令称:“熙州军资库,自六月以来,官吏俸、诸军傔料、随依蕃官请给,修城支用等钱,阙二万余缗,虑河、岷州,通远军亦如此”,遂责令陕西转运司从速筹备[29]。

宋代公使库是“备知通泛用”的[30],由“知州与通判同上历支破”[31],即知州和通判共同负责其支出。而军资库则不然,条令明确规定:“公使而用军资之钱,则为碍条法”[32]。南宋时,知台州唐仲友“以籴本库钱拨入军资库,军资库拨入公使库以支供给”,便成为朱熹极力弹劾他的依据[33]。那么,军资库由何官职掌握其出纳呢?条令规定:“诸州军资库,差录事参军监,通判提举,文历簿帐同书,仍别置门历,录官物出入”[34]。据此,宋代军资库由录事参军负责日常事务,通判总领 ,而知州不与。

宋初,为了加强中央集权,削夺藩镇武官的权势,往往从朝廷派文臣权知各州府,为防备知州一人专断,又在各州设通判一员,监督知州,与知州共同处理一州的政务。通判虽是“贰郡”,但“佐郡之职,政无不关”[35],致使“一州钱斛之出入,士卒之役使,令委贰郡者当其事,一兵之寡,一米之微,守臣不得而独预”[36],因此,通判虽是知州之副职,但却以“监州”自居,有“既非副贰,又非属官”[37]之称。通判在监察知州、加强中央对地方的控制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所以,作为州级财政重要一环的军资库便有通判总领。从笔者目前掌握的资料看,宋代在北京大名府、两广都会广州、东南名府杭州、四川首府成都等较大的州府和泗州、真州等运河沿线纲运转输要地,曾专设监军资库一员,而其他一般州府,则由录事参军兼监。仁宗时,前知渭州尹洙因曾借用军资库官钱从事回易而受到大臣弹劾,他在辩驳时即说:“所有军资库,自有通判、录事参军管勾,臣即不知落下赤历因依”[38]。

军资库由通判提举,有些州军资库的钥匙即由通判掌管。翘历七年,王则兵变时,其部下便杀死了拒绝交出军资库钥匙的贝州通判董元亨。通判还对军资库的收支负全面责任。军资库的收入即“令通判置籍,拘辖外县镇寨,关报起发钱物月日,验钞勾销,点勘违滞失陷。县置簿,先抄上起发钱物月日,报通判状,候获钞,点勘钩销”[39]。除通判、录事参军主管长官外,各州府军资库还有一些“库子”、“敖子”之类的吏人承办杂务。如宋宁宗嘉定三年,施恭与其子施耕在任宁国府军资库库子时,曾“侵盗官钱”,事情败露,遂被发配充军[40]。

军资库不但有官员管理,而且还有一套完整的管理制度。条令规定,军资库日常每项收入都必须分类逐项入帐,并注明其数量和名色即钱物品种,每项支出也须记录其支出原因、支出时间、所支物品种类及其数量。如军资库每年上报的“钱帛帐”表中,“杂支”、“转支”两栏,必须“以名色一般者为一项,每色计数,仍随项声说准某处指挥及所支事因。谓如支般官物地里脚钱,开水路或陆路、所般官物名件、地里、斤重,内水路仍说溯流、顺流之类”。“杂买钱”的栏目下,须说明用钱“若干支赴某处买某物,附某年分某色帐;若干买某物若干价值、使用名目,色数多者立项开具”[41]。每一项均要如式申报,军资库的明细帐每季度由监司检查一次,每年上报朝廷一次。“诸州岁具管内应纳军资库钱物置都簿,当职官一员专掌录付本库,遇关报勾销,如次欠或出限,即行举催,监司及季点官到,取索点检”[42]。南宋时,诸州郡经总制钱物,或在通判厅专设经总制库,或在军资库“别置库眼,选曹职官一员,躬亲出纳,通判常切点检”,并令“郡守每月一次驱磨,逐季于次季孟月二十五日以前尽数起发,提点刑狱拘催检察。如州县违限亏欠,并行按劾”[43]。北宋时,军资库一般由转运使定期检查,提点刑狱尚不参预[44]。每一年度上报中央的军资库“钱帛帐”,既要依照格式填写该库旧有钱物数目、新收项目数量、开支项目数量,还要说明现存应该是多少,实际存多少,以反映其盈亏情况。

通判总辖军资库的体制在两宋基本上行而不改,但知州毕竟是一州之长,总领兵民之政,而且肩负有监督通判和其他属官的职责,所以知州过问军资库之事时常发生在北宋太祖时期,统一战争尚未结束,北部沿边州军袭五代旧制,多由武臣镇守,这些地方长官被赋予了很大的财务权力,军资库自然由州长官掌握。太宗朝统一战争渐次结束后,削夺地方长官权势,巩巩中央集权的措施更加严密,通判取代知州,掌握了军资库的管理权,但在沿边地区或战争爆发时,知州仍可借用军资库钱物,或检查军资库的违章事件。如前文例举尹洙知渭州时,曾与通判、监官联名签字,借用军资库钱银,充当回易籴本。而吉州剌史刘涣到保州任上后,“因点检军资库”,发现院虞侯(吏人)张吉曾擅开军资库的“金银笼子”,并对知州无礼,遂将张吉处斩[45] 。南宋更明确规定,知州应当每月检查一次经总制钱物帐。

综上所述,军资库是宋代州级地方政府最重要的仓库,所谓“诸州军资库,岁用省计也”[46];“军资库、公使库,则皆财赋之在州郡者也”[47]。宋人认为,国初军资库所收甚广,而上供较少,北宋中期特别是王安石变法以后,上供增多,利在州郡之美政不存。如章如愚的《山堂考索·续集》卷37《郡守》称:宋朝“二税分数隶属州县,地利嬴余归之本州,经费职之军资库,犒宴职之公使库,而又使之回易,收其息利,其财何如哉。强不至纵,弱不至削,此国初之制然也。”《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3《州县财》曰:“国初一路赋税、榷酤、商税、茶盐、坑冶之利,转运得以裒多益寡,以给边郡。其二税定例分数,隶属州县,及系官廓税,以地利坊场河渡支酬衙门不尽者,尽归本州。其系省经费钱帛贮之军资库,转运总之;若属州县之财,别有州府库贮藏,听知通备用非常;其犒馈燕设则有公使库,乃许回易,收息支费,其量分方镇财用付郡守,其旨远哉!州郡足以聚人率众屏翰王室,皆有其资”。

他们认为,王安石变法以后,“茶盐坑冶有使者而茶盐坑治之利州县不得私;坊场河渡募衙前而坊场河渡之利州县不得取;二税分数旧属州县也,至是归运司以备经费矣;军资库钱帛旧与州县也,至是亦归运司以备经费矣。昔听其回易也,今禁之;昔许其酝造也,今限之……”[48]。即北宋中期以后,宋政府设置提举常平官、提举茶盐官等,掌管各路役钱、青苗钱、义仓、赈济、水利、茶盐等事,新法增收的钱物多不属州县,军资库中本属于州县支用的钱物也多归转运司调度,军资库的作用似有所削弱。事实上,军资库在南宋依然是州府的重要财库,虽然不少州郡或将军资库钱物“别置库眼赤历拘收,以为羡余之献”[49],多上供以讨好上级;或“自立名色,别置文历,移彼作此,蓄为私帑,轻费妄用,逾越法制”,开小金库以便私利,但是,“诸州军钱物并合隶军资库”[50]的成法未改。而且,不该上供的项目朝廷可以拒收。如建炎初年,户部尚书黄潜厚请高宗下令,让诸路监司、诸州守臣将本地现有的金钱布帛押送行在,以“共济国用”。当知濠州连南夫从本州军资库中清理出“见在未起夏税匹帛官絁七百七十六匹,三千七十九匹、绢九千匹”请交于朝廷时,高宗即下诏:“军资库物帛,既非上供额数,自合桩留,充本州本路军兵衣赐。诸路依此”[51]。因此,马端临称:“至军资库、公使库,则皆财赋之在州郡者也。夫以经总制、月桩钱观之,则其征取于州郡者何其苛细;以军资、公使库观之,则其储蓄之在州郡者,又何其宽假也”[52]。军资库在州一级财政体制中的重要地位仍未改变。通过对军资库财物收入、支出的考察,特别是其支出中上供与留用比例的考察,将有助于更深入地了解宋代中央与地方的财政权限问题,限于材料和篇幅,这一问题尚需继续探讨。

注释:

[1]《宋史》卷167《职官七》。

[2]李焘:《续资治通鉴长编》(以下简称《长编》)卷3,建隆三年二月乙未。

[3]参阅《乾道临安志》卷2《仓场库务》;《淳熙严州图经》卷1《仓场库务》;《毘陵志》卷6《官寺二·仓库》;《淳熙三山志》卷7《公廨类一·军资库》;《嘉泰会稽志》卷4《库务场局》;《嘉定赤城志》卷7《公廨门四·仓库》。

[4][5]《文献通考》卷4《田赋四》。参阅漆侠师《宋代经济史》上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第395~396页。

[6]《宋代经济史》下册,第1009~1011页。

[7]《文献通考》卷17《征榷四》陈傅良语。

[8]《长编》卷217,熙宁三年十一月甲午。

[9]《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4,熙宁七年正月一日。

[10]《庆元条法事类》卷36《场务·场务令》。

[11]《庆元条法事类》卷36《场务·仓库令》。

[12]《庆元条法事类》卷7《监司巡历·营缮令》。

[13]《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86,绍兴五年闰二月己巳。

[14]《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随敕申明》。

[15]《淳熙三山志》卷7《公廨类一·经总制库》。

[16]《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2,建炎三年九月十六日。

[17]《长编》卷345,元丰七年四月。

[18]《宋会要辑稿·职官》11之63,大中祥符元年七月。

[19]《宋会要辑稿·职官》28之2,大中祥符五年九月十五日。

[20]《长编》卷341,元丰六年十二月甲申。

[21]《全宋文》卷583,《尹洙三·分析公使钱状》。

[22]《庆元条法事类》卷52《解试出职·杂令》;《长编》卷504,元符元年十一月庚申。

[23]《庆元条法事类》卷78《归明附籍约束·杂令》。

[24]《全宋文》卷677《欧阳修一五》;《曾巩集》卷33;《西山先生真文忠公文集》卷11。

[25][50]《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2,绍兴十二氖三月六日。

[26]《长编》卷146,庆历四年二月;《全宋文》卷682《欧阳修二0》。

[27]《长编》卷161,庆历七年十一月戊戌。

[28]《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式》。

[29]《长编》卷299,元丰二年八月癸卯。

[30]《山堂考索·续集》卷44,《宋朝三衙四厢等兵》。

[31]《长编》卷12,开宝四年十月。

[32]彭龟年:《止堂集》卷1《论雷雪之异为阴盛侵阳之证疏》。

[33]朱熹:《晦庵集》卷18《按唐仲友第三状》。

[34]《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令》。

[35]刘攽《彭城集》卷22《承议郎卢纳可通判德顺军制》。

[36]《挥麈余话》卷1。

[37]《长编》卷7,乾德四年十一月;《归田录》卷2。

[38]《全宋文》卷582,《尹洙二·奉诏分析董士廉奏臣不公事状》。

[39]《宋会要辑稿·食货》54之5,政和元年八月二十二日。

[40]《西山先生真公忠公文集》卷12,《按宁国府司户钱象求状》。

[41]以上俱见《庆元条法事类》卷37《给纳·仓库式》。

[42]《庆元条法事类》卷4《职掌·仓库令》仯

[43]《庆元条法事类》卷30《经总制·场务令》。

[44]《全宋文》卷693《欧阳修三一·乞不令提刑司点检赏给札子》。

[45]《全宋文》卷693《欧阳修三一·乞不诘问刘涣斩人札子》。

[46]《建炎以来朝野杂记·甲集》卷17《诸州军资库》;《文献通考》卷24《国用二》。

[47][52]《文献通考》卷24《国用二》。

[48]《古今源流至论·续集》卷3《州县财》。

[49]《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2,绍兴二十六年正月二十七日。

[51]《宋会要辑稿·食货》52之32,建炎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参阅《系年要录》卷10,建炎元年十一月甲辰(18日);《宋会要辑稿·职官》43之14,建炎二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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