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驻马楼三国吴简特点新探_三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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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时代,可以说是一个老问题。1996年10月17日上午,刚发现吴简时,见一枚木牍上写着“嘉禾三年”纪年,接着又发现众多大木简,都是“嘉禾吏民田家莂”①,因而最早是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时代定在吴国孙权嘉禾年间的②。1998年5月至1999年5月,我与罗新先生三次赴长沙整理《竹简》[壹],不但发现了“嘉禾”以前的“黄龙”、“黄武”年号,还发现了“建安廿五年”、“建安廿六年”、“建安廿七年”纪年,甚至更早的东汉“中平二年”(壹·9831)纪年。这样,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就出现了时代问题。

       虽然我们知道:建安为东汉最后一个皇帝献帝的年号,只有二十五年(196~220年),第二十五年三月改元延康,十月就被曹丕篡了位,改元黄初。而据记载:吴国奉行建安年号直到二十七年(222年),第二十七年十月,孙权才改元黄武③。吴简有“建安廿五年”至“建安廿七年”纪年,并不妨碍整体属于孙吴时代的性质。但由于建安毕竟是东汉年号,加上还有一枚“中平二年”(185年)竹简。当时田馀庆先生主持整理工作,为了稳妥,特别提出应在书名“吴简”前增加“三国”二字。我们也都表示赞同。因为传统是将三国时代向前延伸到东汉灵、献之际的。《三国演义》也是以灵帝中平元年(184年)黄巾起事、中平六年(189年)董卓入京揭开三国时代序幕的。因此,所谓三国时代,实际可以分为前后两个时期:黄巾起事至曹丕篡汉为前期,即三国酝酿期;此后至西晋统一(280年)为后期,即三国实践期。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从目前整理的情况看,应该属于东汉中平二年至孙吴嘉禾六年(237年)这五十多年间的简牍。但事情并非如此简单。

       罗新先生后来撰文,根据孙吴境内出土铜镜,有东汉“延康元年”和曹魏“黄初二年”、“黄初三年”纪年,先推测:孙吴曾经奉行曹魏黄初年号,与魏决裂之后,对自己曾经奉行黄初年号有所忌讳,为了遮羞,官方应制定过追述奉行黄初年号期间往事要延长建安以衔接黄武的政策,而吴简中的“建安廿五年”至“建安廿七年”纪年,都是后来追述当年事务时制作的,并不是真的黄武以前的简。后认为:“如果这一推论不误,那么,吴简中的建安纪年,反过来证明了现有的长沙三国吴简,在时间上并没有逾越孙吴历史时期。”④他在这里实际谈了两个意思:第一个意思是说吴简所见“建安廿五年”至“建安廿七年”纪年,都是后来追述时制作的。这种解释有点匪夷所思。因为,吴简所见“建安廿五年”至“建安廿七年”纪年,都是入米账,而从古到今,国家财政都是按年度盘点结算的,已经结算封账,如何追述成为问题。第二个意思是说吴简所见建安纪年既然属于后来追述时制作的,那么现在所见吴简在时间上就与东汉没有什么关系了。这种解释就更加有问题了。因为,他在文章中一字未提前揭“中平二年”竹简,而这枚“中平二年”竹简是他最早公布的⑤。

       我一直认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时代是可以向前延伸到东汉灵、献之际的。为了配合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研究,我曾编撰《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始于孙坚为长沙太守的中平四年(187年),终于吴简截止的嘉禾六年(237年)⑥。后来主持整理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这批简牍均属东汉灵帝时期,始于建宁四年(171年),终于中平三年(186年)⑦。我曾在多个会议发言中,指出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不仅从时代看可以与长沙东汉简牍衔接,从内容看二者也存在关联。现在,长沙简牍博物馆与故宫研究院古文献研究所联合整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最后一卷《竹木牍》,从中发现了“建安五年(200年)十月庚子朔”木牍,证明我的看法是正确的。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时代,堪称史无前例。先秦可以不论。秦汉交替,从陈胜、吴广起事(前209年),到西汉王朝建立(前202年),不过八年。新汉交替,从绿林、赤眉起事(17~22年),到东汉王朝建立(25年),也不到十年。而汉魏交替,从黄巾起事(184年),到三国鼎立(221年),竟长近四十年。中原板荡,城郭丘墟,家庭多破碎,人口大逃亡,整个社会遭遇前所未有的大战乱。从社会结构,到意识形态,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研究,无疑应该置于这样一个大的历史背景下进行。而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内容,也无疑应该深深打上这个时代的烙印。我曾经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中选取过不少有特色的名词进行讨论,譬如具有长沙地方特色的“桓王庙”⑧,具有孙吴政治特色的“中书典校事”⑨,具有孙吴身份特色的“吏民”⑩、“夷民”(11)、“复民”(12),以及“佃客”与“衣食客”等(13),这里不再重复。先选取三个尚未引起关注的名词予以介绍。

       (一)酒租

       吴简有“酒租”一词,出现较为频繁,如:

       二月领酒租钱一万四千七百 (壹·4379)

       右领酒租钱四万四千一百(壹·4418)

       承正月旦簿馀嘉禾二年酒租钱一千八百 (壹·5346)

       金曹言五年酒租钱存□七千一百事…… (柒·803)

       出元年酒租钱五万一千□百八十三钱为具钱

(捌·646甲)

       我曾在一篇文章中谈到吴简的“酒租钱”,但仅称“为中古中国常见税种,属于折色、折纳,也就是以钱代租”(14),没有对“酒租”一词发表看法。我一直想强调的是,政府算计酒利虽然起源较早,但“酒租”一词却为吴简首见。

       按:“酒租”应指酒的产销税。《汉书·武帝纪》天汉三年(前98年)二月条:“初榷酒酤。”这是政府算计酒利之始。但据注引应劭曰:“县官自酤榷卖酒,小民不复得酤也。”又韦昭曰:“以木渡水为榷,谓禁民酤酿,独官开置,如道路设木为榷,独取利也。”知所谓“榷酒酤”,意思是政府垄断酒的产销,实行酒的专卖制度,与向百姓征收酒的产销税还不是一回事。据同书《食货志下》和《王莽传中》,此后虽然几经反复,但直到王莽当政时期,仍“命县官酤酒……羲和(原大司农)置酒士,郡一人,乘传督酒利”,政府垄断酒的产销,实行酒的专卖制度,没有发生变化。因此,可以认为,政府向百姓征收“酒租”,也就是酒的产销税,实际始于孙吴。在此之后,应该成为制度。如《南齐书·东昏侯纪》:“京邑酒租,皆折使输金,以为金涂。”《南史·齐本纪·废帝东昏侯纪》作:“都下酒租,皆折输金,以供杂用。”高昌麹氏王国称为“租酒”,吐鲁番出土过不少租酒帐、租酒条记。孙吴首创征收“酒租”之制,与三国大战乱时期财政匮乏有很大关系。《三国志·吴书·吴主传》赤乌十年(247年)三月条:“改作太初宫,诸将及州郡皆义作。”注引《江表传》载孙权曰:“今军事未已,所在多赋。”可见当时赋役之沉重。研究吴简“酒租”一词,不能忽略这个独特的历史背景。

       (二)尺口

       吴简有“尺口”一词,仅出现一次:“草答诏录郡吏邓步□家尺口传送诣宫事

。”(捌·292)根据传世文献,此词仅三国时期流行,主要有以下三例:

       (1)《后汉书·献帝纪》初平元年(190年)三月戊午条:“董卓杀太傅袁隗、太仆袁基,夷其族。”注引《献帝春秋》:“尺口以上男女五十余人,皆下狱死。”

       (2)《三国志·蜀书·费祎传》注引殷基《通语》:“司马懿诛曹爽,祎设《甲乙论》平其是非。”《甲乙论》原文为:“懿以爽奢僭,废之刑之可也,灭其尺口,被以不义,绝子丹(爽父曹真字)血食,及何晏子魏之亲甥,亦与同戮,为僭滥不当矣。”曹爽等被杀在魏正始十年(249年)正月高平陵事变后。

       (3)《三国志·吴书·孙晧传》凤皇元年(272年)条:“何定奸秽发闻,伏诛。晧以其恶似张布,追改定名为布。”注引《江表传》:“定为子求少府李勖女,不许。定挟忿谮勖于晧,晧尺口诛之,焚其尸。”

       按:“尺口”本义指婴儿。如《通鉴》卷五九汉献帝初平元年三月条:“董卓以袁绍之故,戊午,杀太傅袁隗、太仆袁基及其家尺口以上五十余人。”胡三省注:“尺口,谓婴儿也。”清朱彝尊《曝书亭集》卷一《省方赋》:“高年之耆老,尺口之童婴。”(15)此外,“尺口”也可以引申为全家。如《后汉书》卷七四上《袁绍传上》:“乃诛绍叔父隗,及宗族在京师者,尽灭之。”注引《献帝春秋》:“(董)卓使司隶宣璠尺口收之,母及姊妹婴孩以上五十余人下狱死。”(16)明方以智《通雅》卷一九称谓条:“尺口,谓家口尺以上也。”举例:“董卓杀隗、基家尺口以上。”(17)司马懿的“灭其尺口”、孙晧的“尺口诛之”,意思虽与后世“满门抄斩”大致相同,但在字面上就明确说连婴儿也不放过,其震慑力和恐怖程度自应远远过之。这是三国大战乱时期严刑峻法的独特体现,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三)傍人

       吴简有“傍人”一词,大约出现过五次:

       禾二年七月人月三斛除小月月人六日其年二月十二日付典军曹史□(章)松傍人吴□(衍)□(任)奴 (柒·2018)

       □□傍为道上粻米五十斛两傍人各廿五斛及告□□诣府君 (柒·4108)

       嘉禾元年十一月除小月嘉禾二年四月廿一日付陈桑傍人朱德 (捌·3088)

       其年二月十二日付典军曹史章松傍人吴衍任奴 (捌·3292)

       史章松傍吴衍任奴(原注:“‘傍’下应脱‘人’字。”) (捌·3404)

       按:从内容看,“傍人”显然是一种依附身份。吴衍、任奴是典军曹史章松的“傍人”。朱德是陈桑的“傍人”,据另一枚竹简记有“史陈桑”(捌·3075),知陈桑与章松一样,也任“史”职,有可能也是典军曹史。典军曹史在吴简中常见,不少研究者都注意到,但都没有进行过讨论(18)。我以为典军曹史应是当时讨伐武陵蛮军队中的中下级军官,“傍人”则是他们的依附者,类似随从。

       而根据传世文献,“傍人”一词,除三国实践期未见外,前后各个时期均较流行,这里举四例如下:

       (1)《后汉书》卷一三《隗嚣传》记嚣与光武帝交往互契,云:“自今以后,手书相闻,勿用傍人解构之言。”注云:“解构,犹间构也。”

       (2)《三国志·魏书·吕布附张邈传》注引《英雄记》:建安元年六月,布将郝萌反,萌将曹性杀萌,诣布,称“陈宫同谋”。“时宫在坐上,面赤,傍人悉觉之。布以宫大将,不问也。”

       (3)《晋书》卷七七《何充传》:“敦兄含时为庐江郡,贪污狼藉,敦尝于座中称曰:‘家兄在郡定佳,庐江人士咸称之。’充正色曰:‘充即庐江人,所闻异于此。’敦默然。傍人皆为之不安,充晏然自若。”

       (4)《宋书》卷六一《江夏王义恭传》:“高祖为性俭约,诸子食不过五盏盘,而义恭爱宠异常,求须果食,日中无算,得未尝啖,悉以乞与傍人。”

       但这前后四例“傍人”,实际上都指“旁人”,也就是他人、别人、旁边的人,与吴简作为依附身份的“傍人”,意思和性质都明显不同。我们知道:“傍”、“旁”均有páng、bàng二音,故常通用。作他人、别人、旁边的人解,读作páng。而作为依附身份的“傍人”之“傍”,意思是依靠、依托、依傍,应该读作bàng。有个成语名“傍人门户”,原出苏轼《东坡志林》卷一二桃符仰视艾人条(19);还有个成语名“傍人篱壁”,原出严羽《沧浪集》卷一《答出继叔临安吴景仙书》(20)。此二例“傍人”之“傍”,才都读作bàng。唐代将内迁少数民族置于城旁,保持其部落组织,作为蕃兵之一种,名为“城傍”,其“傍”也读作bàng。均与吴简“傍人”之“傍”同音。吴简作为依附身份的“傍人”,前后各个时期均未见,应该是三国实践期人身依附关系更加强化的独特反映,也应该引起研究者的注意。

       当下出土文献研究者的通病,就是遇到一词一事,喜欢追根溯源,进行盲目比附,而不管是否符合这个时代的历史特征。通过以上对吴简中的“酒租”、“尺口”、“傍人”三个名词进行的介绍,可以看出,这三个名词,不仅出现的时间,包括性质和内涵,都只具有三国时代的历史特征,而无法与其他时代进行比附。以此为铺垫,接着再选取三个讨论较多的名词进行解说。

       (一)还民

       吴简常见“还民”、“新还民”、“步侯还民”等依附身份,这种依附身份主要出现在孙吴黄龙(229~231年)至嘉禾(232~237年)年间的竹简中。如:

       入嘉禾二年所贷还民限米三百七十五斛六斗三升 (壹·1680)

       其廿九斛为黄龙三年还民所贷米 (壹·3137)

      

其一百七十九斛八斗新还民三年限米 (壹·1745)

       其六十一斛六斗新还民嘉禾元年限米 (壹·2132)

       右西乡入步侯还民限米一斛四斗

(壹·1532)

       入都乡嘉禾二年步侯还民限米一斛

(壹·1556)

       这三种依附身份,“新”和“步侯”(即孙吴名将步骘)都是限定词,“还民”才是核心。而关于“还民”,讨论虽然很多,问题仍有不少。因为“还民”作为具有特殊意义的名词,传世文献仅见于汉末,这就是《三国志·魏书·卫觊传》记曹操征袁绍,刘表为绍援,益州牧刘璋与表有隙,操遂命觊出使益州,劝刘璋出兵牵制刘表,所云:

       至长安,道路不通,觊不得进,遂留镇关中。时四方大有还民,关中诸将多引为部曲,觊书与荀彧曰:“关中膏腴之地,顷遭荒乱,人民流入荆州者十万余家,闻本土安宁,皆企望思归。而归者无以自业,诸将各竞招怀,以为部曲。郡县贫弱,不能与争,兵家遂强。一旦变动,必有后忧。夫盐,国之大宝也,自乱来散放,宜如旧置使者监卖,以其直益市犁牛。若有归民,以供给之。勤耕积粟,以丰殖关中。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又使司隶校尉留治关中以为之主,则诸将日削,官民日盛,此强本弱敌之利也。”

       孟彦弘先生最早根据《卫觊传》的这段记载,认为:“‘还民’似指归附之民,即过去曾一度脱籍者。”而“‘步侯还民’似指这些归附之民,原本是归步侯所领者”(21)。他认为“还民”指先曾脱籍后又归还之民,原本没有问题,故经黎石生先生进一步论证后(22),研究者多表赞同(23)。但仔细推敲,却会发现,吴简的“还民”与《卫觊传》的“还民”,不仅时地有别,性质也很不一样。譬如:

       (1)《卫觊传》的记事,发生在曹操征袁绍时期,也就是曹操与袁绍在官渡相持的东汉建安五年(200年)前后,属于本文所说的三国酝酿期,与属于三国实践期的孙吴时期,还有时间上的悬隔。此外,《卫觊传》所记是关中“还民”的情况,与长沙“还民”的情况也还不能相提并论。

       (2)《卫觊传》所记“四方大有还民”的“还民”,下文又作“归民”。就像其“远民闻之,必日夜竞还”,也可以说成“远民闻之,必日夜竞归”一样。可见《卫觊传》的“还民”并非固定的概念性名词,与吴简的“还民”、“新还民”、“步侯还民”等固定的概念性名词性质大不相同。

       此外,《卫觊传》的“还民”,被“诸将”招怀后成为“部曲”,被“郡县”招怀后成为“官民”,也就是国家统领的“正户民”,与吴简所见被步骘招怀后成为“步侯还民”,被地方政府招怀后成为“还民”、“新还民”,都不可能重新成为国家统领的“正户民”,也大不相同。还有两点值得特别注意:

       (1)吴简“还民”之外另有“部曲”。如“大常部曲大女刘汝七百租钱

”(壹·6027)。此处“大常”指时任太常的潘濬(24)。这是属于潘濬私人的部曲。唐长孺先生在谈到东晋之初苏峻、祖逖的部曲时说:“部曲这个名辞所包含的内容可能是异常广泛的”,但“可以明确部曲对于将领具有私属的关系”(25)。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从临湘侯国下置列曹中还有“部曲田曹”(柒·613、1244、1492)来看,当时私人的部曲,同于诸将的“领兵”(26),名义上还是官有的。三国酝酿期的关中,诸将招怀“还民”为“部曲”,“还民”与“部曲”不能并存;三国实践期的长沙,诸将私人既有“还民”,又有“部曲”,“还民”与“部曲”可以并存。这也显示二者不能相提并论。

       (2)吴简“步侯还民”常以“户”计。如“其一户步侯还民”(柒·1862);“其二户步侯还民出限米”(捌·232)。并有专门户籍。如“夫秋里户人公乘步侯还民这龙年八十一”(捌·2182)。其户籍与一般“正户民”户籍不同,要在户主人名前注明“步侯还民”身份名称。参考“其一户郡吏”(柒·1877)、“其一户州吏”(柒·5588)、“其二户营驿兵”(柒·576)、“其一户刘口驿兵”(柒·5492),以及前贤研究成果,可知“步侯还民”与“吏户”、“兵户”一样,属于所谓“步侯还民户”,也是举家为役的。至于“还民”、“新还民”,具体情况虽然不太清楚,但参考“其一户新占民”(柒·3657)、“其二户限佃民下品”(柒·3939),推测应与“步侯还民”一样,亦属所谓“还民户”、“新还民户”,也是举家为役的。

       (二)限米

       吴简常见“限米”,有“还民限米”、“新吏限米”、“邮卒限米”、“卫士限米”、“叛士限米”、“私学限米”、“佃卒限米”、“佃吏限米”、“佃帅限米”、“子弟限米”、“吏帅客限米”以及“屯田(兵、民)限米”等将近三十种非国家“正户”缴纳“限米”。而传世文献能够与之印证的材料只有一条,这就是《三国志·吴书·三嗣主传》孙休永安元年(258年)十一月壬子诏书所云:

       诸吏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既出限米,军出又从,至于家事,无经护者,朕甚愍之。其有五人,三人为役,听其父兄所欲留,为留一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27)。

       其中提到了“限米”及其近义词“米限”。过去仅唐长孺先生曾经涉及。他先说:“所谓限米,我们不明了。”(28)后说:“所谓限米,不知如何征收,应当是有异于一般田租的额外征税。”(29)说明仅凭这段记载,很难清楚了解限米的含义。

       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出土之后,“新收获”最早根据前揭吴简限米材料,参照这段记载,对限米含义进行解说,认为:“限米应为吏、兵一类非国家‘正户’所缴之米。他们缴纳限米,是为了免役,但实际上,即使缴纳限米也未能免役。”(30)此后,关于吴简限米含义,又有多种解说。高敏先生认为限米是指“二年常限”田的地租(31)。蒋福亚先生认为诸吏被强制佃种的国有土地称为“限田”,纳入的地租称为限米或米限(32)。于振波先生认为限米是对军屯或民屯等屯田征收的租税(33)。刘家军先生认为“私学限米”、“还民限米”、“叛士限米”、“佃卒限米”等与“屯田限米”性质不同,前者是依附户人之下的各种身份的地租,而后者则是政府有组织的屯田地租(34)。侯旭东先生认为限米的含义应与“田”的性质有关系,吴简中田家所纳的不同名目的“米”可能源于他们所耕种的不同类型或性质的“田”(35)。谷口建速先生根据吴简记有“

……租税杂限田百廿顷卅七亩二百

”(贰·7605),认为租田征收租米,税田征收税米,限田征收限米(36)。还有一些说法,不赘举(37)。这些说法,虽然各有根据,但也各有问题。正因如此,未见任何一种说法,得到学术界普遍认可。这样,就需要转变思路,从其时代特征着手。

       我们首先还是回到前揭永安元年诏书的解读。这是一道极难解读的诏书。唐长孺先生最早对该诏书进行完整解读,但他似乎对自己的解读并不满意,原文为:

       这种“家有五人,三人兼重为役”,似是五丁抽三,也即征发兵士时常见的“三五发卒”。但下文又说“家事无经护者”,显然一家丁男(可能五人中包括次丁男)全被征发。诏书说“朕甚愍之”,要改变这种情况,却是“听留一人”,家有五人,三人从役,家中应有二人,只留下一人,还有一人怎样呢?诏书很不明白。总之,原先是那些吏家空户从役,经过“宽恤”,准许留下一人(38)。

       黎虎先生一方面认为该诏书为孙休刚继位所颁,有夸张前朝弊政以示革故鼎新之意,对其中所述问题应作客观分析,一方面认为唐长孺先生的解读与诏书原意不符,值得商榷。他认为:

       这个诏书是由前后相关的两段话组成,以“朕甚愍之”一句为其分界。第一段是指出存在的问题。其所指出的问题有二:一是诸吏中的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即“父兄在都,子弟给郡县吏”)的情况;二是“既出限米,军出又从”。以上二者导致的结果是“家事无经护者”(因为丁男或半丁男都已征发,只剩下妇孺)。后一段是针对以上存在问题提出的纠正措施。其措施亦有二:一是如果五口之家有三人从役,则三人中听留一人,改为二人从役;二是改为“除其米限,军出不从”。通过这样两项措施才能改变“家事无经护者”的状况(由吏家自主选择,则可将最为有利于“经护”“家事”之人丁留下)(39)。

       我的理解与二位先生都不完全相同。我认为:该诏书原是针对京师建业地区颁发的。孙休永安元年十月己卯继位,十一月壬子即颁此诏,是否能够如此之快熟知全国情况,值得研究;以京师建业地区为例,让全国参照执行,倒是完全可能的。诏书特别说“父兄在都”,也证明了这一点,因为不太可能全国各地的诸吏都有“父兄在都”。诏书内容实际是可以分解归并的。“诸吏家有五人”是个总数。其中,两人为父兄,年纪老大,不能给吏从军,就“在都”也就是在家劳作,缴纳限米;三人为子弟,年轻更辛苦,“兼重”有加倍之意(40),不仅给郡县吏,还要从军服役。这样,就造成了“空户”劳作,家事无人经护。在此情况下,“朕甚愍之”,特别恩准父兄从三子弟中留一人,此人可以既不用缴纳限米,也不用从军服役,专心经护家事。其中“既出限米。军出又从”和“除其米限,军出不从”两句,与本文探讨问题有关,值得特别注意。主要有两点:

       (1)关于“限米”的作用。从行文上看,前一句“既出限米,军出又从”,意思是说:原本只要缴纳限米,就可以不从军,而现在,缴纳限米,还要从军,显然很不合理。这里透露出的重大信息是:“诸吏”缴纳限米,仅是为了免除从军。也就是说,“诸吏”给郡县吏,属于本职工作,与是否缴纳限米无关。这样,吴简大量“诸吏”,一面给吏服役,一面缴纳限米,就容易解释了。后一句“除其米限,军出不从”,也证明缴纳限米仅与从军有关。按:《三国志·吴书·孙策传》注引《江表传》记策初次发令招兵云:“乐从军者,一身行,复除门户。不乐者,勿强也。”这是三国大战乱初期的情况。当时一人从军,全家复除;不从军者,亦元强制措施。后来战事吃紧,情况自会发生变化。这就是不从军者,需要强制缴纳限米。缴纳限米具有免除从军的作用。

       (2)关于“限”字的含义。既然缴纳限米仅与从军有关,那么限米与吴简常见的限田、常限田,以及其他各种不同名目的田,也就不可能有什么关系了。但“限米”和“米限”的“限”字究竟是何含义,还需要进行解说。按:《三国志·吴书·华核传》记当时仓廪无储,世俗滋侈,核上疏指责官吏不恤农时,以他事“使百姓消力失时”,而“到秋收月,督其限入,夺其播殖之时,而责其今年之税”,导致农家贫困,衣食不足。其中“限入”,联系下文的“责其今年之税”,应该是规定的税收的意思,即“限”作规定解。又,同书《吕岱传》云:“岱清身奉公,所在可述。初在交州,历年不饷家,妻子饥乏。权闻之叹息,以让群臣曰:‘吕岱出身万里,为国勤事,家门内困,而孤不早知。股肱耳目,其责安在?’于是加赐钱米布绢,岁有常限。”其中“常限”,参照《南齐书·礼志下》所说“以来五月晦小祥,其祥禫自依常限”,应作常规解。也就是说,“常限”之“限”也是规定的意思。据此推测,“限米”的意思就是按某种规定需要缴纳的米,“米限”的意思则是缴纳米的某种规定。

       (三)私学

       吴简常见“私学”,人所熟知,无须举例。因“私学”与“诸吏”一样缴纳“限米”,又有凡“私学”属“正户民”,经审实“不为遗脱”,皆“不应发遣”或“不应为私学”等记载,故“新收获”最早指出:“私学”与“诸吏”一样,均非国家“正户”,均属依附身份(41)。此外,还有“私学弟子”,但极为少见。已经出版的《竹简》各卷中未见“私学弟子”材料。正在整理的《竹木牍》中也仅有四条材料:一为“私学弟子南郡周基”(牍·17);一为“私学弟子攸县广阳乡区小”(牍·197);一为“私学弟子吴郡阳羡俞伟”(牍·207);一为“私学弟子陈国周叔”(牍·331)。均非长沙本地人。因而我曾认为私学弟子与私学一样,均由逃亡户口产生(42)。其中“私学弟子南郡周基”,《竹简》亦见,作“私学南郡周基”(总39316)(43)。是原简脱“弟子”二字,还是“私学弟子”可以省称“私学”,或是“私学弟子”可以转为“私学”,存在多种解说可能。此外,不能排除还有同名情况。如又有“从史位周基”(牍·169),还有“客”身份的“区小”(柒·1446)。总之,吴简“私学”问题十分复杂,似乎不宜简单论定(44)。

       “私学”原指私人创办的学校,是相对于“官学”的一个概念性名词,与身份毫无关系。“私学弟子”也仅见于《续汉书·舆服志下》,凡二条:

       佩双印,长寸二分,方六分。乘舆、诸侯王、公、列侯以白玉,中二千石以下至四百石皆以黑犀,二百石以至私学弟子皆以象牙(印条)。

       进贤冠,古缁布冠也,文儒者之服也。前高七寸,后高三寸,长八寸。公侯三梁,中二千石以下至博士两梁,自博士以下至小史私学弟子,皆一梁(进贤冠条)。

       东汉的“私学弟子”可以佩象牙双印,戴一梁进贤冠,地位不低。与吴简作为依附身份的“私学弟子”相比,待遇有若天壤,自是不可相提并论。到了唐代,“私学”又名“义学”,“私学弟子”又名“私学生”或“义学生”。吐鲁番出土著名的唐景龙四年(710年)卜天寿抄写的《论语郑氏注》长卷,抄写人一题“私学生卜天寿”,一题“义学生卜天寿年十二”(45),十二岁是古代学生学习的正常年龄。而前揭《竹木牍》中的四位“私学弟子”,周叔“年廿”,周基、区小“年廿五”,俞伟“年廿六”,不仅如此,周基、俞伟且都已经“任吏”。吴简“私学”绝大部分年龄都较“私学弟子”更大(46),最大的陈风“年卌四”(肆·5226)。都早已过了古代学生学习的年龄,甚至早已给吏服役,却仍称“私学”和“私学弟子”,名实如此不符,也应成为问题。还有三点值得注意:

       (1)“私学”常以“户”计。如“其一户私学”(肆·2829)、“其五户私学新吏”(肆·528)、“其二户私学”(柒·5888)、“其二户私学帅客”(柒·5477)、“其五户私学出限米”(捌·229)、“其卅户私学出限米”(捌·2575)。并有专门户籍。如“阳贵里户人公乘私学□□年卅六筭一”(柒·1793)、“吉阳里户人公乘私学□脱年卌二筭一聋耳”(柒·1874)、“东阳里户人公乘私学程溥年卅一腹心病”(捌·856)、“吉阳里户人公乘私学区胜年卅六苦风病”(捌·2506)。其户籍与一般“正户民”户籍不同,要在户主人名前注明“私学”身份名称。可知“私学”与前揭“步侯还民户”一样,属于所谓“私学户”,也是举家为役的。

       (2)“举私学”非“举”为“私学”。吴简常见规定官吏“举私学”的记载,如“一人应举私学一人”(肆·4083)。过去常将此类“举私学”之“举”,解释为“举”某人为“私学”。但这可能是一个误会。譬如下列两枚木牍:

       1 私学长沙刘阳谢达,年卅一,居临湘

       2 都乡立沂(?)丘。

       3

      十一月十五日右郎中窦通举 (J22-2617)

       1 私学弟子南郡周基年廿五,字公业,任吏,居

       2 在西部新阳县下。

       3 嘉禾二年十一月一日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 (J22-2618)

       这两枚木牍人所熟知,无须多作介绍。过去大多分别解释为“窦通举谢达为私学”和“张闿举周基为私学弟子”。但仔细揣摩和分析,原文并元这个意思,而是在窦通和张闿分别“举”之前,谢达和周基已经分别是“私学”和“私学弟子”了。这里所谓“举”,实际上是从已有的“私学户”的成员中“举”(47)。官吏从已有的“私学户”的成员中“举私学”,应该是另有发遣任务。

       (3)“私学”常被“发遣”从军。前文曾经谈到孙吴从军问题。吴简“举私学”后,接着就是“发遣私学”。前揭凌文超先生《举私学簿》文注意到:“发遣私学”是为了“诣屯”和“诣宫”。如都市掾潘羜被敕“推求私学南阳张游发遣诣屯”(牍·168);郡吏区光奉令“发遣私学黄广诣宫”(肆·4547),临湘有司待私学人数凑齐一并条列“年纪如牒部吏命送诣宫”(肆·4549)。此处之“屯”,原指军队屯戍地,这里应该专指长沙沤口的军队屯戍地。《三国志·吴书·步骘传》:“(黄武)五年(226年),假节,徙屯(长沙)沤口。”同书《潘濬传》注引《吴书》还有“步骘屯沤口,求召募诸郡以增兵”等记载。又同书《吕岱传》:“黄龙三年(231年),以南土清定,召岱还屯长沙沤口。”故知“诣屯”即从军。此处之“宫”,专指武昌宫。我曾对此有过解说(48),这里无须赘述。黄龙元年(229年)九月,孙权由武昌迁都建业,武昌作为留都,命潘濬与陆逊驻守,共掌留事,并荆州及豫章三郡事。这里经常屯驻重兵,负责协调针对曹魏的战事,以及征讨武陵蛮的军事。故知“诣官”亦即从军。凌文超先生注意到:“诣屯”之人,除了私学外,还有生口、叛士、罪人等。因而认为:这可能是一种惩罚措施。这个判断非常正确(49)。而“诣宫”也不是什么好事。前揭吴简“草答诏录郡吏邓步□家尺口传送诣宫事

”(捌·292),说明郡吏邓步一家老小都是被诏录传送“诣宫”的,他们不是全家受监禁,就是全家服苦役,不可能有好的结果。而“私学”被发遣“诣宫”,纵有一些技能,譬如能书善画(50),不知又有何用?

       过去对吴简“私学”进行研究,大多都是先有传统“私学”二字横亘于心,再在研究中不由自主地进行比附,导致思想和方法都始终无法跳出传统“私学”的窠臼。对吴简其他方面进行研究也常常如此。这是我颇为担心的问题。也是我撰写本文,强调需要重视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时代特征的原因。对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进行研究,首先要考虑的应该是历史背景和时代特征,其次考虑的才应该是制度的渊源和流变。也只有如此,才能真正把握吴简研究的脉搏,才能得出经得起时间检验的结论。

       注释:

       ①本文所引吴简材料,绝大部分出自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或长沙简牍博物馆、中国文物研究所或中国文化遗产研究院、北京大学历史学系、故宫研究院古文献研究所:走马楼简牍整理组《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嘉禾吏民田家莂》和《竹简》[壹]、[贰]、[叁]、[肆]、[柒]、[捌]各卷,文物出版社,1999、2003、2007、2008、2011、2013、2015年。

       ②宋少华、何旭红《嘉禾一井传千古——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纪年简牍发掘散记》,《文物天地》1997年第4期。

       ③如:《隋书·经籍志二》史志类:“《洞纪》四卷,(吴)韦昭撰。记庖牺已来,至汉建安二十七年。”姚振宗《隋书经籍志考证》此条下曰:“按建安尽于二十五年,此称二十七年者,以接吴黄武改元之岁也。……吴未改元之前,仍称建安之号,故是书止于二十七年。”又,许嵩《建康实录》卷一建安二十五年十月条:“曹丕代汉称魏,号黄初元年,而权江东犹称建安。”其书记江东事,孙权建号黄武以前,亦皆以建安纪年,甚至有建安二十八年。

       ④罗新《走马楼吴简中的建安纪年简问题》,《文物》2002年第10期。

       ⑤罗新《走马楼吴简整理工作的新进展》,《北大史学》7,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

       ⑥王素《汉末吴初长沙郡纪年》,《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3年。

       ⑦长沙市文物考古研究所、中国文物研究所《长沙东牌楼东汉简牍》,文物出版社,2006年。

       ⑧王素、汪力工《走马楼孙吴“桓王庙”简与长沙“孙坚庙”》,《吴简研究》第1辑,崇文书局,2003年。

       ⑨王素、汪力工《略谈走马楼孙吴“中书典校事吕壹”简的意义》,《文物》2002年第10期。

       ⑩王素《说“吏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中国文物报》2002年9月27日。

       (11)王素《说“夷民”——读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札记》,《故宫博物院院刊》2004年第5期。

       (12)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

       (13)王素《长沙三国吴简中的佃客与衣食客——兼谈西晋户调式中的“南朝化”问题》,《中华文史论丛》2011年第1辑。

       (14)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几个专门词汇的考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二》,《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

       (15)(清)朱彝尊《曝书亭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317册,第398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1986年。

       (16)其中“尺口”,百衲本同,正确;四库本作“尽口”,中华点校本作“(尺)[尽]口”(即认为“尺”非“尽”是,改“尺”为“尽”),“尽口”不词,均误。

       (17)(明)方以智《通雅》,《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57册,第410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1986年。

       (18)罗新《吴简中的“督军粮都尉”简》,《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戴卫红《长沙走马楼吴简中军粮调配问题初探》,《简帛研究》2007,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10年;[日]谷口建速《长沙走马楼吴简所见孙吴政权的地方财政机构》,《简帛》第5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10年。

       (19)(北宋)苏轼《东坡志林》,《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863册,第94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1986年。

       (20)(南宋)严羽《沧浪集》,《景印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9册,第44页,(台北)“商务印书馆”,1982~1986年。

       (21)孟彦弘《释“还民”》,《历史研究》2001年第4期。

       (22)黎石生《长沙走马楼所见“步侯还民”简探讨》,《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

       (23)王素《关于长沙吴简几个专门词汇的考释——〈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释文探讨之二》,《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按:另有陈荣杰《也说“步侯还民”》、苏俊林《吴简中“还民”问题再讨论》二文,也赞同此观点,因尚未公开发表,此处不具引。

       (24)王素《〈嘉禾吏民田家莂〉所见“己酉丘复民”性质新探》,《长沙三国吴简暨百年来简帛发现与研究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集》,中华书局,2005年。

       (25)唐长孺《读“桃花源记旁证”质疑》,《唐长孺文集·魏晋南北朝史论丛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

       (26)唐长孺《孙吴建国及汉末江南的宗部和山越》,《唐长孺文集·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中华书局,2011年。

       (27)吴金华先称:“诏书的‘五人三人’,在唐人许嵩编撰的《建康实录》中变成了‘三五人’。”然后认为:“五人三人”属于“约数”,应连读,意为“三五人”。见《历史学界误读的“五人三人”》,《语言研究集刊》第6辑,上海辞书出版社,2009年。按:这属于缺乏时代感的过度解读。姑且不论许嵩实际原作“三人五人”,见《建康实录》,第80页,中华书局,1986年。即使作“三五人”,理解也不正确。因为“三五人”放在这里晦涩难通。“诸吏家”如果只有一二人或二三人,应该如何表述呢?另外,皇帝的诏令,有可能使用这种不确定的“约数”吗?《汉书·礼乐志》云:“琴工员五人,三人可罢。”说明“五人三人”并非都能连读作“三五人”解。此处不取其说。

       (28)唐长孺《三至六世纪江南大土地所有制的发展》,第30页,上海人民出版社,1957年。

       (29)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原载《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收入《唐长孺文集·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

       (30)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

       (31)高敏《〈吏民田家莂〉中所见“馀力田”、“常限田”等名称的涵义试析——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之三》,原载《郑州大学学报》2000年第5期,收入《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32)蒋福亚《〈嘉禾吏民田家莂〉中的诸吏》,原载《文史哲》2002年第1期,收入《魏晋南北朝经济史探》,甘肃人民出版社,2004年。

       (33)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中的“限米”与屯田》,原载《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2004年第1期,再刊《南都学坛》(南阳师范学院人文社会科学学报)2004年第1期,收入《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

       (34)刘家军《论〈走马楼吴简·竹简〉中“限米”的性质》,《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2005年第2期。

       (35)侯旭东《走马楼竹简的限米与田亩记录——从“田”的类型与纳“米”类型的关系说起》,《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

       (36)[日]谷口建速《长沙走马楼吴简にみぇゐ“限米”——孙吴政权の财政に关すゐ一考察》,《三国志研究》第3号,2008年。

       (37)[日]鷲尾祐子《长沙走马楼吴简にみぇゐ“限佃”名籍につぃて》,《立命馆文学》第619号,2010年。

       (38)唐长孺《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吏役》,原载《江汉论坛》1988年第8期,收入《唐长孺文集·山居存稿续编》,中华书局,2011年。

       (39)黎虎《“吏户”献疑——从长沙走马楼吴简谈起》,《历史研究》2005年第3期。

       (40)如《三国志·吴书·吴主传》嘉禾二年条注引《吴书》:“玄菟郡在辽东北,相去二百里,太守王赞领户二百,兼重可三四百人。”《晋书》卷三三《石苞传》:“自今死亡者,皆敛以时服,不得兼重。”同书卷九八《王敦传》载元帝时敦上疏有云:“臣谓前者贼寇未殄,苟以济事,朝廷诸所加授,颇多爵位兼重。”等等。

       (41)王素、宋少华、罗新《长沙走马楼简牍整理的新收获》,《文物》1999年第5期。另参:王素《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新探》,《文物》1999年第9期;王素、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的新材料与旧问题——以邸阁、许迪案、私学身份为中心》,《中华文史论丛》2009年第1辑。

       (42)王素《“私学”及“私学弟子”均由逃亡户口产生》,《光明日报》2000年7月21日;王素《长沙走马楼简牍研究辨误》,《考古学研究(五):庆祝邹衡教授七十五寿辰暨从事考古研究五十年论文集》,科学出版社,2003年。

       (43)此条材料,承长沙简牍博物馆蒋维女史2015年1月17日查验并来电告知,谨此致谢。

       (44)胡平生《长沙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三文书考证》,《文物》1999年第5期;胡平生《读长沙走马楼简牍札记》(二),《光明日报》2000年4月7日;侯旭东《长沙三国吴简所见“私学”考——兼论孙吴的占募与领客制》,《简帛研究》2001,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年;秦晖《传统中华帝国的乡村基层控制:汉唐间的乡村组织》,《农民中国:历史反思与现实选择》,河南人民出版社,2003年;于振波《汉晋私学考述》,《走马楼吴简初探》,(台北)文津出版社,2004年;于振波《走马楼吴简之“私学”身份考述》,《大学教育科学》2005年第5期;王子今、张荣强《走马楼简牍“私学”考议》,《吴简研究》第2辑,崇文书局,2006年;李均明、宋少华《〈长沙走马楼三国吴简〉竹简[四]内容解析八则》,《出土文献研究》第8辑,上海古籍出版社,2007年;邓玮光《走马楼吴简所见“私学”考》,《东南文化》2010年第3期;李迎春《走马楼简牍所见“私学”身份探析》,《考古与文物》2010年第4期;代冰华《吴简与孙吴私学研究》,郑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1年;李恒全《走马楼三国孙吴简牍“私学”考论》,《南京师大学报》2012年第4期。

       (45)唐长孺主编《吐鲁番出土文书》[叁],第581、583页,文物出版社,1996年。另参:王素《敦煌儒典与唐五代的学校·私学——义学或乡、里之学》,《敦煌典籍与唐五代历史文化》,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年。

       (46)凌文超《走马楼吴简举私学簿整理与研究——兼论孙吴的占募》,《文史》2014年第2辑。按:本文列举了三种“私学名籍简”,均出自《竹简》[肆]。还有一种与之不同的“私学名籍简”,出自《竹简》[伍]。这也反映吴简“私学”问题的复杂。

       (47)我过去曾将这两枚木牍分别定名为《右郎中窦通举谢达为私学文书》和《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周基为私学弟子文书》,现在看来应分别改名为《右郎中窦通举私学谢达文书》和《监下关清公掾张闿举私学弟子周基文书》。

       (48)王素《长沙吴简劝农掾条列军州吏等人名年纪三文书新探》,《魏晋南北朝隋唐史资料》第25辑,武汉大学文科学报编辑部,2009年。

       (49)《三国志·吴书·陆逊传》:“黄武元年(222年),刘备率大众来向西界,权命逊为大都督、假节,督朱然、潘璋、宋谦、韩当、徐盛、鲜于丹、孙桓等五万人拒之。备从巫峡、建平连围至夷陵界,立数十屯,以金锦爵赏诱动诸夷,使将军冯习为大督,张南为前部,辅匡、赵融、廖淳、傅肜等各为别督,先遣吴班将数千人于平地立营,欲以挑战。”其中之“屯”,更处军事前线,十分危险,称为“惩罚”。并不为过。

       (50)《竹简》未见关于私学与文化的记载。《竹木牍》只有两条关于私学与书画的记载:(1)“私学弟子攸县广阳乡区小年廿五,能书画”(牍·197)。这只是说区小“能书画”,并未说“能书画”是区小被举私学弟子的条件。(2)“模乡劝农掾鉏霸叩头死罪白:被辛丑书曰:发遣州所举私学陈风……风本乡常领正户民,岁岁随官调役,又不晓书画,愿曹列言府,留风复民役”(牍·223)。显然,陈风在此前被举私学时,是并未考虑他“不晓书画”的,也就是说“晓书画”并非陈风被举私学的条件;临到陈风要发遣“诣屯”或“诣宫”时,才说他“不晓书画”,是否与此次“诣屯”或“诣宫”存在特定任务有关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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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驻马楼三国吴简特点新探_三国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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