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中国政治新动向研究_民主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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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海内外关于当代中国政治的研究有不少新成果。本文不拟对有关文献进行全面的综述,而是从四个方面有选择地将若干重要进展介绍给读者。这四个方面依次是:高层政治,基层政治,现代史反思和政治哲学。

(1)高层政治

近来研究中国高层政治的一部颇有影响的著作,是谢淑丽(Susan L.Shirk)1993年出版的《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逻辑》①。该书作者是加州大学“全球冲突与合作”研究所所长和加州大学圣地亚哥分校政治学教授。她提出了一个分析中国高层政治的新理论——“双向负责”论(reciprocal accountability)。

顾名思义,“双向负责”是与“单向负责”相对的。传统的“极权主义”模型和“民主”模型,都是“单向负责”论(前者是“下”对“上”负责,后者是“上”对“下”负责)。谢淑丽认为,“单向负责”论不足以解释中国现行政治制度的特点。该特点可以概括为:“虽然高层领导人显然非全民选举产生,但他们亦非不对任何人负责的纯粹的独裁者。”②谢淑丽进一步指出,“双向负责制”的机理可以通过类比于西方公司中“董事会”和“高层经理”的关系来理解:一方面,高层经理对董事会负责;另一方面,高层经理又可以影响甚至操纵董事会的人选③。类比于中国高层政治,我们可以得到如下图景:一方面,中共高层领导对中央委员会负责,由中央委员会选举产生;另一方面,中共高层领导又对中央委员会人选的构成有很大的影响力。这就是谢淑丽的“双向负责”论的基本意思。

谢淑丽认为,传统的“单向负责”的极权主义理论无力解释中国改革政策的动态变化过程,而她的“双向负责”论则可以做到这一点。她的解释要点是:虽然一般情况下,中共高层领导具有支配性,但当高层出现政见分歧时,“双向负责”中“向下负责”这一方面就获得了突出的重要性。高层领导中的各方均需要争取中央委员会多数的支持,而中央委员会成员在1978年以来已经越来越多地由地方官员组成。因此,“打地方牌”成为中国经济改革政策选择的重要政治因素,诸如“财政分灶吃饭”、“大包干”等举措,均与之有关。这就是谢淑丽所谓“中国经济改革的政治逻辑”。

无论谢淑丽对中国经济改革的分析贴切与否,她从“双向负责”角度对中国高层政治所做的研究确有一定新意。从理论上说,她的分析属于“新制度主义”在中国研究领域中的应用。“新制度主义”学派集“旧制度主义”(长于描述制度细节)和“行为主义”(长于分析人的行为动机与方式)两学派之长,在近年来政治学和经济学界均很有影响。谢淑丽的著作,通过对“双向负责”的制度机制的研究,扩大了“新制度主义”的应用范围,亦标志着“中国研究”正日益与社会科学的主流相沟通。

(2)基层政治

近年来,关于中国基层政治的研究产生了引人注目的新焦点: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居民按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1987年11月24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进一步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做了界定,即“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这一《村委会组织法》第九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其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不难想见,村民自治与村民委员会选举,作为中国基层民主的实验步骤,必然引起海内外学者的极大关注。中国学者王振耀、王仲田、张厚安等人和美国、印度、韩国、荷兰等国的学者已经开展了一系列关于村民自治的研究。目前为止,这些研究主要集中在三大方面:

一是关于《村委会组织法》得以通过的过程的研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审议《村委会组织法》草案时,不少人认为农民还不具备享有民主自治的能力,故草案讨论长达一年之久,而最终以“试行”的形式通过。在这过程中,彭真委员长的支持发挥了关键的作用。彭真1987年3月指出:“旧中国留给我们的,没有什么民主传统。我国民主生活的习惯是不够的。这个问题怎么解决?还是要抓两头:上面,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认真履行宪法赋予的职责,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下面,基层实行直接民主,凡是关系群众利益的事,由群众自己当家,自己作主。上下结合,就会加快社会主义民主的进程”。④值得注意的是,海外媒体常把彭真指为“保守派”,而恰是彭真支持了基层政治的民主化改革。因此,对《村委会组织法》通过之过程的研究,使不少学者放弃了那种流行、并过于简单化的“保守派/改革派”的两分法。⑤

二是对《村委会组织法》执行过程的研究。由于该法是“试行”,故各省各地执行的情况颇不平衡,有的省至今已进行了村民委员会的三次换届选举(如黑龙江省、山东省),有的省则刚进行了一次。美国俄亥俄州立大学副教授Ke vin O’Brien对执行《村委会组织法》的不同结果进行了分类。他的分类是一个2×2表格,横轴表示村民政治参与的高、低,纵轴表示完成国家任务(如计划生育、征收各种费税等)的有效程度⑥:

Kevin O’Brien发现,那种既有较高政治参与度、又能有效完成国家任务的村委会,往往是村办集体企业较发达的村子。这一方面是因为村办集体企业经营好坏与每个村民利益相关,从而为民主自治提供了经济利益基础;另一方面是因为村办企业较好的村干部较少地害怕在选举中失去权力。他的这一研究成果值得其他学者进一步的推敲检验。

三是对对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相结合问题的研究。《村委会组织法》的主旨在于实行直接民主,即由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选举村民委员会,后者对前者负责并报告工作。但在执行《村委会组织法》中,完全用直接民主有操作上的困难。因为,在全国广大地区,村委会多以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为基础组建,其人口规模多在1000-3000人之间,从而村民会议难以富有成效地经常召开。在实践中,不少地区采用了“村民代表会议”这一“间接民主”的做法。据1994年初统计,“全国的1017256个村中,已有50%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会议制度”。⑦

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一般由村民小组(相当于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小队)选举产生。他们审议、讨论并表决村委会提交的工作报告和关系到全体村民的重大事宜。颇有意思的是,一些地方探索将“间接民主”(村民代表会议)和“直接民主”(全体村民的参与)结合起来。例如,山东省招远市玲珑镇鲁格庄,将村民代表会议的过程通过本村电视录像转播,全体村民可以迅速了解自己所选村民代表是否为自己和大家的利益发表了意见。⑧由于村民会议(而不是村民代表会议)仍具有直接选举村民委员会的权力,故村民代表会议只是在村民会议休会期间行使对村中重大事务的审议和对村委会的监督。因此,村民会议和村民代表会议并存的格局,实际上是“直接民主”与“间接民主”的结合。1995年,全国人大和民政部正在讨论如何将《村委会组织法》由“试行”改为“正式”,可以预料,正式文本的《村委会组织法》中将会对村民代表会议和村民会议的关系做出更明确地规定。

(3)现代史反思

关于中国高层政治中的“双向负责”和基层政治的“村民自治”的研究,都对传统的静态的“极权主义”理论提出了修正。当然,这些研究的意向并不是说中国民主化已经很彻底了,而是试图引入动态的分析框架来把握中国政治的走向。在此,对现代史进行深刻的反思尤为重要。

美国加州大学洛山矶分校中国研究中心主任、《当代中国》杂志主编黄宗智(Philip Huang)教授在1995年1月发表了“中国革命中的农村阶级斗争:从土地改革到文化大革命的主、客观现实”一文。黄宗智认为,对现代中国革命的断代,不应以1949年为限,因为这一断代法容易使人产生中国革命无非是另一次王朝更替的错觉。他强调应加强对1946至1976这30年的研究,其间的土地改革、社会主义改造和文化大革命意味着1949年的“政治革命”扩展为深刻的“社会革命”。从某种意义上讲,黄宗智将中国现代革命断代推至1976年的努力,可类比于近年来法国学者将法国大革命断代从1789至1793推至1848年的努力,因为1848年革命主要是一场社会革命,其目的是完成政治革命未能完成的社会改造任务。

黄宗智的一个主要观点是:中国共产党对中国农村社会客观结构的主观表达与实际既相符合又相脱离。相符合之处在于,地主的确拥有全部土地的1/3,富农拥有土地占全部土地的15%至20%。中共领导的土地改革完成了两大任务:一是将地主、富农的土地分给贫农,二是将原来主要用于消费的地主地租(往往高达50%)转化为国家发展城市工业的积累资金。但是,中共对现实的主观表达也有与实际严重不符的方面,这就是认定每个村子都有居住地主。而实际上,北方的大地主绝大多数都是“不在地主”,住在城镇而不在农村。由于坚持在每个村子都要抓出居住地主,日后“阶级斗争扩大化”的毛病就已经初见苗头了。

在黄宗智的分析框架中,中共对中国农村客观社会结构的既相符合又相脱离的主观分析,是他的更一般的论点的一个案例。这个一般论点是:主观表达(或“话语”,discourse)和客观现实是相互制约的;但在实践中,一方不可能完全还原为另一方。这就使黄宗智的理论和当前西方社会思想论争的焦点联系了起来:该焦点是富柯(Michel Foucault)发起的关于“话语”相对于“客观结构”的自主性的论战。

这种从“话语”与“客观结构”角度对中国现代革命史的反思,对我们认识当前中国的改革过程也很有启发。本文作者曾指出,中国改革实践中产生了不少“制度创新”,这些“制度创新”不能为传统的“社会主义/资本主义”两分法所涵盖。⑨但是,如果与“制度创新”相呼应的“话语创新”迟迟不能形成,那么客观的制度创新可能会因得不到人们的认识而最终付诸东流,或仅仅被视为向某种“真正的”体制的“过渡阶段”。

(4)政治哲学

过去研究当代中国政治的西方学者,往往不去从他们的研究题材中提炼出有价值的政治哲学观点。芝加哥大学政治学系资深讲座教授邹谠(Tang Tsou)是一个例外。邹谠先生除了大量实证研究外,还在政治哲学上,根据中国的经验,提出了重要的新见解。

英国政治哲学家和社会学家马歇尔(T·H·Marshall)于1960年提出了颇有影响的西方权利体系发展的三阶段说:“公民权利”(体现为言论、财产自由等)、“政治权利”(体现为政治参与主体的扩大)和“社会经济权利”(体现为福利国家的发展)。然而,邹谠教授指出,20世纪中国革命建国的经验,实际上是从争取群众的社会经济权利开端的,现今的挑战是从“社会经济权利”进一步发展出“政治权利”和“公民权利”。⑩这说明,马歇尔的权利体系演变的三阶段顺序,并无普遍适用性。

邹谠强调,中国20世纪革命建国所形成的基本政治哲学概念是“群众”。“群众路线”和“群众运动”两个概念之间的关系值得进一步研究,前者并不必然包含后者。因此,按照邹谠的分析,我们可以认为,“经济改革中的群众路线”同“经济改革中的精英路线”和“群众运动”是相区别的。

毫无疑问,对“群众”概念的政治哲学研究,是和卢梭(J·Rousseau)的“公意(general will)”有密切关系的。近年来,西方哲学界中兴起了对卢梭重新评价的思潮,这一思潮旨在纠正从伯克到哈耶克(F·Hayek)的“保守自由主义”派对卢梭的民主理论的歪曲。麻省理工学院哲学系主任柯恩(Joshua Cohen)是对卢梭进行“拨乱反正”代表人物。他指出,将卢梭“公意”论视为“极权主义”先驱的观点是占不住脚的,因为这一观点将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混同了。(11)霍布斯(Hobbes)要求每个人放弃自治权、将之转让给主权者以换取生命和财产的保障。但是,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基本问题则是:“要寻找出一种结合的形式,使它能以全部共同的力量来卫护和保障每个结合者的人身和财富,并且由于这一结合而使每一个与全体相联系的个人又只不过是在服从自己本人,并且仍像以往一样自由。”(12)

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和“公意”论是人类追求民主的思想历程上的里程碑,它的丰富内容(如人性理论和制度设计的关系)不是本文所能讨论的。但是,可以预料,邹谠教授关于“群众”这一概念的政治哲学研究,与柯恩等人对卢梭的反思结合起来,必将使中国民主化的理论研究上升到一个更高的哲学层次。

注释:

①Susan L.Shirk,“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momic Reform in China”,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

②Susan L.Shirk,“The Political Logic of Ecomomic Reform in China”,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第103页。

③高层经理影响乃至操纵董事会人选的办法有多种,其中之一是“代理投票”: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时,许多普通股东委托高层经理代理他们投票。

④引自《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第3页,1994年6月讨论稿。

⑤对彭真支持村民自治的详细分析,当推Tyrene White"Rural Polieics in the 1990s:Rebuilding Grassroots Institutions",Current History,Vol.91,No.566,September 1992。

⑥Kevin O’Brien,"Implementing Political Reform in China’s Villages",the Australian Journal of Chinese Affairs,Spring,1994。

⑦引自《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第2页。

⑧引自《中国农村村民代表会议制度》,中国基层政权建设研究会,第33页。

⑨崔之元,“再论制度创新与第二次思想解放”,《二十一世纪》1995年第2期。

⑩Tang Tsou,"The Cultural Revolution and the Post-Mao Reform",The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1986。

(11)Joshua Cohen,"Riflections on Rousseau:Autonomy and Democracy",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Summer 1986。柯恩曾是《正义论》作者罗尔斯(John Rawls)的学生。

(12)卢梭,《社会契约论》,中译本,第23页,商务印书馆,199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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