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周法律公布形式论考,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殷周论文,形式论文,法律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司虣掌宪市之禁令。禁其斗嚣者,与其虣乱者,出入相陵犯者,以属游饮食于市者。若不可禁,则搏而戮之。 胥师与司虣所公布法律内容颇为相近,都属市场经济法规。胥师所宪之刑为市场交易中的欺诈作假行为,司虣宪刑针对的是欺行霸市、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两者行为性质不同,后者更加严重,故分属不同的官职分别予以公布。 由以上分析可知,宪刑是殷周时期公布法律的重要方式,从出土铭文与先秦存世文献来看,根据法律适用的对象与法律内容的不同,宪刑的官职也有不同,宪刑的主体有周王及其某些官吏,包括布宪、小宰、小司寇、胥师等,在法律公布过程中,从时间安排到人员配置都规定得具体详尽,而且法律公布之后中央还会专门派人员检查法律公布之实效,由此早期王朝对法律公示的重视之程度可见一斑。 三、悬书考 悬书也叫悬法,始见于《周礼》,这是古代法律公布最广为人知的一种方式。如《周礼·秋官司寇》谓:“大司寇,正月之吉始和布刑于邦国、都鄙,乃县刑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刑象,挟日而敛之。”象魏,郑司农云:“阙也。故鲁灾,季桓子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忘,从甲至癸谓之挟日,凡十。’”《古经解钩沉》卷二十八:“宫门双阙者,悬法象使民观之处,谓之阕。”《通志》卷一二八:“阙者,谓之象魏;悬法于其上,浃日而收之。象者,法也;魏者,当涂而高大貌也。”《御定历代赋汇》卷四十五记唐代苏珦的《悬法象魏赋》云:“懿阳和之始,发于是悬邦国之六典,致象魏之两阙,俾万人观而取象,罔敢逾越者也。”明代邱浚认为是“雉门两观也”。因而,所谓悬书,就是将法令刻于简牍然后悬之于城门之上,公示于民,使众知悉的一种法律公布形式。 这样的记载周礼中较多,如郑玄注布宪“宪刑禁”曰: 司寇正月布刑于天下,正岁又县其书于象魏。布宪於司寇布刑,则以旌节出宣令之。於司寇县书,则亦县之于门闾及都鄙邦国。 此处大司寇所悬之法为刑象之法,在正月布刑之后还要悬之于国门,而布宪自司寇处领刑之后也要在其治所门闾及都鄙邦国。 大宰亦有悬法之权,据《周礼·天官冢宰》载: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正月之吉,始和,布治于邦国都鄙,乃县治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治象,挟日而敛之。 大宰所悬之法为治象之法。 再看大司徒,《周礼·地官司徒》谓: 大司徒之职……正月之吉,始和,布教于邦国、都鄙,乃县教象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教象。挟日而敛之,乃施教法于邦国、都鄙,使之各以教其所治民。 同样是悬法,大司徒所悬之法为“教象之法”。 太朴也可悬法,《周礼注疏》卷三十一谓: 太仆掌正王之服位,出入王之大命,掌诸侯之复逆。……大丧,始崩,戒鼓,传达于四方。窆亦如之,县丧首服之法于宫门,掌三公孤卿之吊劳。 郑玄注:“首服之法,谓免髽笄裛广狭长短之数。县其书于宫门,示四方。”贾公彦释义:“云‘县其书於宫门,示四方’者,《小宗伯》云‘悬于路门’,此宫门亦路门也。”可见大朴所悬的乃是首服之礼法,也有以悬书形式进行宣示的。 不仅及于礼法,对农稼之法,亦可悬之于门闾,《周礼·地官司徒》谓: 司稼掌巡邦野之稼,而辨穜稑之种,周知其名,与其所宜地,以为法,而县于邑闾,巡野观稼,以年之上下出敛法。掌均万民之食,而赒其急而平其兴。 这里所悬并非法令,而是将生产方案和农业操作方法,用文字或绘图的形式挂在邑中大门口,使百姓有所遵循。因为农耕在中国古代特殊重要之地位,这里的农稼之法其实也并非仅止于指导与劝诫,其具有一定的强制性。明代邱浚曾论及此: 及其作《周官》也,一书之间设官分职,其间为农事者不一而足,或以巡稼穑,或以简稼器,趋其耕耨,辨其种类,合耦以相助,移用以相救,行其秩叙,悬其法式,又于三岁大比以兴其治田之田之,亦如大比之兴贤能焉,或诛或赏、或兴或废,无非以为农事而已。⑦ 对于周礼中的悬法象魏,杜预注、孔颖达疏《春秋左传正义》卷五十七对此作过考证: 《地官》、《夏官》、《秋官》皆有此言:《地官》云:“布教县教象”;《夏官》云:“布政县政象”;《秋官》云:“布刑县刑象。”各县所掌之事为异,其文悉同。唯《春官》不县者,以礼法一颁,百事皆足,不可又县,故不县之。杜总彼意言“县教令之法”,彼所县者皆是教令之事故也。由其县于象魏,故谓其书为象魏,命藏其书也。彼言朔日县之,十日即敛之,则救火之时,其书久巳藏矣。而此立象魏之外,方始命藏此书者,象魏是县书之处,见其处而念及其书,非始就县处敛藏之。 《左传·哀公三年》载: 夏五月辛卯,司铎火。火逾公宫,桓、僖灾……季桓子至,御公立于象魏之外……命藏《象魏》,曰:“旧章不可亡也。”杜预注曰: 《周礼》,正月县教令之法于象魏,使万民观之,故谓其书为《象魏》。 杨伯峻先生亦云: 此象魏可以藏,非指门阙……当时象魏悬挂法令使万民知晓之处,因名法令亦曰象魏,即旧章也。 史家一般认为春秋左传可信度较高,周礼中的悬法经与左传中的记载相互佐证,也证明了西周时期悬书之制的可靠性。 至于悬书的性质,明代邱浚认为其“即后世于国门张挂榜文之制也”⑧,如邱论不谬,悬法与朱熹说论殷周“诰”的性质颇为一致,都是当时法律公布的形式,《左传·昭公六年》载子产“铸刑书”,《左传·昭公二十九年》载晋赵鞅“铸刑鼎”,都可归入此类。关于悬书的目的,邱浚认为将法律“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继以使民观刑象,则专以示民也”其原因在于“先王之法若江河然,贵乎易避而难犯,苟匿其制、晦其言,愚民不知而陷入焉,又从而刑之,则是罔民也。象法示民所以启其心志、竦其观视,使知刑之惨毒、法之谨严,有所避而不至于误入,有所惩而不至于故犯”。⑨简而言之,先王制定法律并非罔民陷民,悬书的目的就是使民众知悉法律内容,以免误触刑网。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需作辨析,前文讲到宪刑这种法律公布形式,在形态上与悬书非常类似,都是将法令悬于城门之上,那么二者是否为一物二名呢?对此有不同看法的《广韵·集韵》释曰:“《周礼》悬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即认为二者相同,悬法即宪法,而清代孙诒让则做不同解释: 凡云宪者,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如孙诒让所论,那么殷周时期宪刑禁与悬书的区别在于其有“木铎徇之于朝”的程序,即包含有用木铎聚集民众进行口头宣示,使民众知悉法令内容的过程,悬书仅仅是将法令张贴与城门(象魏)之处。但前述大宰悬法郑玄注: 正月,周之正月。吉谓朔日。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 即大宰悬治象之法于象魏时,也有振木铎徇之于朝的程序,与孙论颇有出入。后世多认为宪刑与悬法乃为一物。如《集韵》释“宪”曰:“《周礼》悬法示人曰宪法后人因谓宪为法。”《康熙字典》亦曰:“悬法示人曰宪。”由于悬法与宪刑史料极为有限,二者之间关系尚存不少疑点。 由上文分析可知,中国西周时期法律公布的规范已经颇为完备,法令在制定以后,根据其内容(“治象之法”、“刑象之法”、“教象之法”、“政象之法”)的不同,有不同的官员负责在其治所内进行布告,其程序也略有差异,由此形成了一套详尽的规则体系。 四、木铎宣法考 “木铎”本为古代一种铃类乐器。古代执政者常派官员手执木铎四方巡走,摇铃振声,以召集民众,把政府的文告、禁令等晓谕大众。故郑玄谓:“古者将有新令,必奋木铎以警众”,后木铎成为宣政布政,向民众广示法令的一种方式。 以木铎的形式宣传法律的记载可谓久远,《尚书·胤征》中记载了夏代的情形: 告于众曰:“嗟予有众,圣有谟训,明征定保,先王克谨天戒,臣人克有常宪,百官修辅,厥后惟明明,每岁孟春,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其或不恭,邦有常刑。” 在周礼中没有出现“遒人”这一官职,《古文尚书》将“遒人”释为“宣令之官”,孔颖达疏曰:“以执木铎徇于路,是宣令之事,故言‘宣令之官’。”明代邱浚曾言及遒人:“每岁孟春之月,使宣令之官振木铎以徇于道路之间。”⑩据本段所载,夏代每年孟春之月,宣令官员用木铎在路上宣布政府法令,官长互相规劝,百工依据他们从事的技艺进行谏说。有不奉法的,国家将有常刑。《胤征》篇出自古文尚书,其真实性自存有疑义,但相关内容与《左传·襄公十四年》可以互证,师旷引夏书曰: 遒人以木铎徇于路,官师相规,工执艺事以谏。 《左传》的史料价值历来备受推崇,从尚书引文可以推知在《左传》写作之前已有“遒人以木铎徇于路”的记载,不管《胤征》所记是否确为夏代制度,但木铎宣法为古制,应可确定。由上述引文可知,“遒人”乃殷商时期专门进行宣示法令的官员,其宣法的方式就是以“木铎徇于路”,用口头反复播讲的方式,使远近民众知悉法律内容。 除《尚书》所记,周礼中关于以木铎形式公示法令的记载较多,据《周礼·地官司徒》载: 乡师之职,各掌其所治乡之教,而听其治。……凡四时之征令有常者,以木铎徇于市朝。 这里“乡师之职”有一项就是“凡四时之征令有常者,以木铎徇于市朝”,即凡四季当定期宣布的法令,就在众人聚集的地方边走边摇动木铎宣布。 类似的还有前文所论的小宰,《周礼·天官冢宰》载: 小宰之职,掌建邦之宫刑,以治王宫之政令。……岁终,则令群吏致事。正岁,帅治官之属而观治象之法,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 除小宰,大宰也可行使此职能,《周礼注疏》卷二谓: 大宰之职,掌建邦之六典,以佐王治邦国。 贾公彦疏:“大宰以正月朔日,布王治之事於天下,至正岁,又书而县于象魏,振木铎以徇之,使万民观焉。”可见大宰可将王治之事以木铎宣之于万民。 小司徒亦可以木铎宣示法制,《周礼·地官司徒》谓: 小司徒之职,掌建邦之教法,以稽国中及四郊都鄙之夫家九比之数,以辨其贵贱、老幼、废疾。……正岁,则帅其属而观教法之象,徇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有常刑。”令群吏宪禁令,修法纠职,以待邦治。 此处小司徒之所以徇以木铎,郑玄解释说:“谓观教象之时,恐闻人杂合,不听用其教,而徇行振以木铎,使静听之。”因此木铎的作用实际是提醒民众专注于法令的宣教。 具有同样职责的还有小司寇,《周礼·秋官司寇》谓: 小司寇之职,掌外朝之政,以致万民而询焉。……岁终,则令群士计狱弊讼,登中于天府。正岁,帅其属而观刑象,令以木铎曰:“不用法者,国用常刑。” 士师也有木铎宣法之职,《周礼·秋官司寇第五》谓: 士师之职,掌国之五禁之法,以左右刑罚,一曰宫禁,二曰官禁,三曰国禁,四曰野禁,五曰军禁,皆以木铎徇之于朝,书而县于门闾。 司烜氏可以木铎修火禁于众,如《周礼·秋官司寇》载: 司烜氏,掌以夫遂取明火于日,以鉴取明水于月,以共祭祀之明齍、明烛,共明水。凡邦之大事,共坟烛、庭燎。中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军旅,修火禁。 司烜氏是掌管取火的官员,郑玄谓:“司煊氏,仲春以木铎修火禁于国中,为季春将出火也。”司烜氏在仲春与军中有事时,在国都中摇动木铎告诫人们严格遵守有关用火的禁令。 宫正以木铎修火禁与司烜氏颇为类似,《周礼注疏》卷三谓: (宫正)春秋以木铎修火禁。凡邦之事跸宫中庙中,则执烛。 此处郑玄释注曰:“春,谓季春。秋,谓季秋。二时火星出入之时。以木铎警众,使脩火禁也。”也就是说到了春天和秋天,宫正在王宫中用木铎宣传公布防火的禁令。 可见,司煊氏与宫正的职责都与火有关,一为取火一为防火,而且掌管火禁的范围有所不同,宫正掌王宫之火禁,司煊氏则掌国中与军旅之火禁。 对于木铎宣法的作用,明代邱浚《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二以为: 违乎禁则入于刑,入于刑则犯于法,犯于法则加以罚焉。然非徇之以木铎、书之于门闾,则蚩蚩蠢蠢之民何以知其为禁而不犯哉?故以木铎徇之于朝,使之内有所闻,以书而悬于门闾,使之外有所见闻,见于耳目之间,警省于心思之内,知所禁忌而不犯刑法,所谓五禁之法左右乎刑罚,岂不然哉? 邱氏认为法律只有公布之后,民众才知某事可为某事不可为,不至误犯刑律。邱浚《大学衍义补》卷一百七进一步言道: 布之象魏,使有目者所共睹,欲其接于目而谨于身;令之木铎,使有耳者所共闻,欲其入于耳而警于心。……所以通于天下之众,则是先王之制刑定罪,惟恐愚民不知而误入之而为之宣布者如此。 即宣法可使民众目睹,接于目而修其身,木铎宣法使民众耳有所闻,可使民众入于耳而警其心,如此通过耳闻目睹,使民众明悉法律,检点得失,方可达到置刑措而不用的目的。 与前述中国早期法令公布形式不同,木铎主要是成文法令制定颁布之后,由特定的官员通过木铎的形式向民众进行口头宣讲,类似于今天的普法宣传。往往在宪刑、悬法之后,都伴有“木铎徇之”的表述。值得一提的是,这种宣读法律的方式也为后世所效法。据《汉书·黄霸传》载:“时上垂意于治,数下恩泽诏书,吏不奉宣。太守霸为选择良吏,分部宣布诏令,令民咸知上。”《贾山传》谓:“臣闻山东吏布诏令,民虽老羸癃疾,扶杖而往听之。”可见周礼所记木铎宣法绝非后人杜撰捏造之制。 由于殷周时期文教不发达,法令即使在制定之后进行公开,但普通民众由于知识所限,仍无法了解法令的基本内容,因而,通过木铎宣法的形式,将王朝政令推广至民间,使上情下达就显得尤为重要。 余论 中国古代法律公布的形式包括诰、宪刑与悬法,其中诰是比较古老的法律公布形式,在尚书中记载颇多,从现有可考史料来看,殷商时期就有了以诰的形式发布法律的记载;宪刑其可以追溯到西周,也是殷周法律公布的一种重要形式;悬法是今人较为熟悉的法律公布方式,学界的成文法之争也多围绕悬法所展开。除了上述三种法律公布形式之外,在重要法令制定之后,往往政府会派专员在各地以木铎的形式进行晓示谕众,这也是古代法律公布的一大特色,因为古代社会信息闭塞,成文法律制定之后,离都城较远地方就可能无从得知法律内容,木铎宣法,使王朝之法律达于郊野,既加强了对地方的控制,又使民众行为有所归依,减少了地方官员任意出入人罪的机率。 注释: ①相关的研究动态可参见俞荣根:《中国成文法公布问题考析》,载杨一凡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一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5~132页。 ②诰作为法律形式,已为多数学者所公认。见尤韶华:《尚书所见的法律形式》,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64~82页。 ③(宋)朱熹:《朱子语类》,第78卷。 ④参见杨一凡:《古代榜文告示汇存·序》,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6年版,第5~6页。 ⑤王沛:《〈尔雅·释诂〉与上古法律形式》,杨一凡主编:《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研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44页。 ⑥徐中舒:《西周墙盘铭文笺释》,载《考古学报》1978年第2期。 ⑦(明)丘浚:《大学衍义补》,第15卷。 ⑧(明)丘浚:《大学衍义补》,第107卷。 ⑨(明)丘浚:《大学衍义补》,第107卷。 ⑩(明)丘浚:《大学衍义补》,第4卷。阴周法律公告形式研究_周礼论文
阴周法律公告形式研究_周礼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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