效率与效益:上海电力行业公私合营(1953/1955)_公私合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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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何以从“拒绝合营”到“捐献私股”

公历新年的上海伴着黄浦江上的汽笛声醒来。徐家汇的某幢洋房里,书桌上的灯光随着窗外渐亮的天色而显得愈发暗淡。灯下,房子的主人姚惠泉一夜没睡,这显然不是旧历新年之前的“守岁”,然而姚心中却似乎守候着些什么,于是他拿起笔给陈政委写了一封信:

此刻是一九五四年元旦清晨六时五十分,也是我今年的第一封信。……国家总路线的号召,照耀着我们前进的道路,党的宣传教育力量贯彻下去,成效是显著地,我也出其薄力,推动了若干方面,动了,推行了。浦东电气公司正式申请了公私合营,已与电管局初度接谈了。①

姚董事在信中还讲到了申请公私合营在浦东已颇具风气。此外,电力系统内部,在各个企业都在申请合营的同时,华商电气公司(以下简称“华电”)的态度却不明朗,这是因为华电总经理孙志飞一系一直表示不同意申请公私合营。姚在信中表示,孙是杜月笙的门徒,在公司薪金待遇很高,但学习态度不积极,与董事会其他成员在公私合营问题上的矛盾尖锐,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因此,姚认为孙有“不可告人之处”②,这很不利于公私合营。

1955年初,上海电业管理局(以下简称“电管局”)向市工业生产委员会报告,称浦东电力公司(以下简称“浦电”)、南市电力公司(原华商电力公司,华电合营后更名,以下简称“南电”)之多名私股股东自愿将个人股权转为公股,捐股者共计18人,股权总数533万股,价值合计10亿元有余。③次年1月,上海市人民委员会接到“公私合营闸北水电公司等转来私股股东愿将股票捐献给祖国事,多起,有些人表现甚为坚决”④。此外,1956年初陈云对公私合营的形势作了如下描述:

从北京开始发起全行业合营后,全国各地的私营工商业很快都公私合营了……大店、小店,连夫妻老婆店,统统合营了。他们天天敲锣打鼓、放鞭炮,递申请书,要求公私合营。没有办法,只好批准。⑤

两年间,公私合营的片段场景有着巨大的差异,社会主义性质的经济体系在潮水般的改造运动中,迅速而高效地建立了起来。其间,电力工业作为工业化的先导,自然成为社会主义改造的“排头兵”,那么私营电业将在国家力量之强力主导下,完成资本性质和资产所有权等方面的变革。本文以上海电力工业为例,对公私合营过程提出如下问题:第一,电力工业的国家模式与其他电力资本性质的关系如何?第二,私营电力企业面对公私合营如何保全自己利益?第三,在公私合营中,公私双方是如何博弈的,最终形成了怎样的利益关系?

二、公方:所有权影响效率

(一)上海电力公司的“国有化”

朝鲜战争的爆发迅速地影响到国内外的经济环境。1950年12月16日美国宣布管制中国在美国的公司财产,12月28日中国政府以相应的命令管制美国政府和企业的在华资产,自12月30日始,上海先后军事管制了美商企业115家。1951年5月15日,中央发布《关于处理美国在华财产的指示》,据此上海市政府与军事管制委员会宣布征用上海电力、上海电话、德士古、美孚等美商企业。⑥

事实上,上海电力工业以美商上海电力公司(以下简称“上电”)的军事管制为开端,已经开启了在新政权领导下的新里程。根据上电党委的报告,管制当日上电就明确宣布了与美国总公司断绝关系,停止与纽约方面的一切财务来往,随即在专员办公室与厂内职工的协同下,对公司开展财产清查工作。⑦1951年7月14日,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重工业部部长李富春对上海的电力工作做出指示:

国家在上海发展电力,因为私人资本有工业基础,但无资源,现在我们建设国防与重工业,轮不到上海。因此对上海投资不可能,但不是说上海不发展,而要用上海的工业基础与人才发展其他地方重工业与一般工业。这种情况下,上海电力是要增加,问题是如何做法,发展是绝对的,问题是发展多少。这就要上海掌握得很恰当,发展多了不合算,发展少了不敷用,关键在于掌握恰当,至(在)于步骤、时间量的需要。⑧

李富春还强调,上电“今天实际上是国家所有,过去不可能正式宣布没收,但不是永久不变的、可能存在的”,“上电性质现在是国家资本主义性质,就是社会主义国家资本为基础,领导上海其他电力,来领导私人资本的电业,这是以社会主义性质为主”。⑨因此,李富春认为要以“和平”的方式来改善上电的机构,使之适应新的环境,并以此为榜样来争取其他私人电业的改进,要有步骤有策略地使旧企业真正成为人民的企业。

上海的电力工业自20世纪30年代便以杨树浦电厂(上电所有)为供电核心,二战后在面对“电荒”时仍是如此。因此,对美商上电进行“国有化”并划为中央直属,是在上海建立社会主义电力工业的有力起点。有如此雄厚的资本在手,公方在生产和政治上,对私营电力公司的管理和改造无疑都占据着主动地位。

(二)国家与私营电厂

1951年底,上海市公用局认为,上电已经实行军管,法商电车电灯公司为备用,华电、浦电是零星之数,因此解决了闸北水电公司(以下简称“闸电”)的问题就基本上掌握上海电力工业的问题。⑩在上述电力工业的基本布局中,“闸电的问题”是公私合营,“上海电力工业的问题”是提高生产效率,增加发电量。那么,本文在此要问,各家私营电力公司在1949年之后的发展情况如何,这一点既可以折射出中共对于上海电业的发展思路,又能反映出合营前电力工业中的公私关系。

如图1所示,闸电的年度发电总量在1950年出现滑坡之后一路陡增,因为电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遭受了多次的轰炸袭击,继而在恢复生产的过程中,装置了两部在外国修理的透平发电机,将发电容量由14500千瓦提高至34500千瓦。(11)同时,平均每度电的耗煤量也以年均10%的幅度下降。在生产效率和发电总量有明显提高的同时,用户数也在三年内增加了29%。此外,电厂自用电率由9%降低到6%,线路损失由14%降低到8%(1949年之前平均在20%以上,最高达30%),年度发电负荷因数在70%以上(1934年-1936年,年度负荷因数最高为54.17%,1950年为53.10%),(12)这一系列指标表明闸电的生产效率达到了史无前例的高度。

图1:闸电合营前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百分比变化

资料来源:《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现况及对公私合营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2年9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69-1-32,第40页。

虽然闸电在生产上的改善是明显的,但公方认为还有很多问题亟待解决。技术上,发电设备的运用已接近现有容量,工作重点将逐渐转向改进技术、改善操作、改善电力因数、压缩维修时间,提高辅助性生产工具和资产使用率,扩充急需的输电干线。基建方面,没有阶段性的全局计划与总的方针,局面混乱,没有按程序进行工作。(13)总体上,闸电的方向问题、布局问题、土地问题,以及基本资料问题等都还是悬案,同时流动性的生产资料并未纳入国家统一调配。

在公方的督促下,闸电单纯依靠提高电厂工人的觉悟和生产积极性来挖掘生产潜力的确取得了巨大的成就,公方表示,“三年来职工觉悟有所提高,倾向于党与政府,资方代理人估计也不会暗中捣乱”。(14)然而,这是有局限性的,在私有制的框架下,公方对于电厂的规划和发展思路无法顺利实施,因为改造工人以提升生产效率的方法始终无法代替对发电设备和线路的直接管理和支配。

那么,在合营前公方是否实现了私营电厂的生产物资调配呢?以浦电为例,中央燃料工业部于1953年初向上海方面提出,以武汉所属之固定式15吨锅炉1台调换浦电之列车式7.5吨锅炉2台,以配合前者生产之需要。而军管会下属之上电表示,如按上述方案执行,则“设备一拆一装,时间至少需六个月到八个月,且工程繁重,费用至巨”,(15)且浦电发电量有限,其所售电力均转自公营电厂,这样的形式对于国家利益来说并不经济。所以上电建议,由武汉冶金局购买浦电的整套发电设备,而不再进行交换,以减少拆装费用。发电设备拆迁后,浦电区域内的供电纳入全市统一调配。

上电的建议颇为中肯。第一,浦电之整套发电设备系从英国购买,1947年5月正式投产,从机器的使用年限和运转效率两方面考虑,配套使用的效率最高;第二,1945年后浦电的供电完全依靠上电的趸售,在新机投产之后也在很大程度上依靠上电,说明浦电依靠自身的力量无法满足本区域的电力需求,那么浦电的经营方式需要做出基于电力系统全局利益的调整。

然而,上电表示,“惟该公司系私营性质,发电设备不存在,不免考虑到失去发电公司之独立性及目前发电所获之利润问题,此项公私关系,如何处理”?(16)就此公用局认为,“浦电是私营企业,我们不能不首先照顾到政策问题,就是公私关系的政策问题。现在闸电合营不久,以为政府有意趁此提出合营或暗示他们自己提出合营。这一点很重要,不得不予考虑”。(17)公方显然很重视调配浦东发电设备一事在政治上的影响,即上电和公用局都提到的“公私关系”问题。1953年内中央燃料工业部最终将浦电的整套发电设备购入手中,而由此所引起的调整将不仅仅局限于浦东的供电线路,公私双方的关系将在更深的层次上进行重构。

回顾上文,在公方对上海电力工业基本格局的理解中,“华电、浦电是零星之数”。其实,这样的定性描述是仅就发电容量而言的,其中需要说明华电的情况。据材料,华电到1953年底拥有发电设备4000千瓦,最高负荷18500千瓦,每月售电量800多万度。华电供电区内工业用户占65%,其中有江南造船厂、龙华飞机场、华东军械厂、上海电机厂、上海汽轮机厂等重要用户。(18)此外,上海电管局还将沪闵线路产权委托华电代管。

上文举例的工业用电单位均为国营,公方自然对其供电条件相当重视,华电也就成为其重点关注的对象。但对包括沪闵线路在内的供电区,华电管理不力,停电事故频发。至此,闸电、浦电和华电三家私营电厂的情况已经从生产效率、物资调配和供电区域三方面勾勒出上海电力工业在公私关系上的问题和矛盾。换言之,上电的“国有化”给公方领导权的确立提供了保障,但进一步发展则受制于私营电厂的私营性质,即在新中国成立初期电力企业的私有影响了国家电力模式对效率的追求。

三、私方:所有权关乎利益

(一)浦电:以合营求生存

1953年12月25日,浦电以“为响应政府号召争取公私合营呈请核实办法”为由,向上海电管局递交公函。

自政府实行大规模经济建设以来,浦东工业发展甚远,预料不久后更将突飞猛进。供电企业自应作相当之扩展,以资配合。是值政府号召过渡时期总路线总任务,对私营企业通过国家资本主义道路,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爰经我公司第242次董事会议提出讨论,一致通过响应政府号召,争取公私合营。(19)

实际上,在此之前,电管局已经对浦电公私合营的形势有了初步的判断,重点有二:第一,浦电原有发电设备已售于中央燃料工业部,因此更加依赖购电转售,进而需要建造两座主变电所及扩充浦东新线,资金不足,需要政府协助投资。第二,国家提出总线路、总任务后,浦电董事会认为大势所趋,且认为公私合营的条件业已成熟。(20)

浦电1946年度的购电容量为4388千瓦(21),1947年5月投产的2500千瓦发电机为其与周围工厂企业所共有。可见,在供电能力上浦电自身相当薄弱,供电线路、设备的修整与扩充工作也无法独立完成,主要为资金所局限。可见,面对“大规模经济建设”的局势,依靠公方的力量和投入来增强浦电的供电能力,是一个合理的选择,这也是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总方针在浦电得到积极响应的主要原因;另一方面,浦电的选择也自然地咬合在公方启动公私合营的逻辑齿轮上。

(二)华电:合营即为放弃所有

1953年12月8日,华电召开了历时三个小时的董监事联席会议,以做出是否申请公私合营的决定,此即姚惠泉言之“孙志飞拒不执行董事会决议”的原本。姚提供的会议记录很好地展现了华电内部的复杂情况,本文也将以此来了解孙志飞反对合营背后的逻辑。会议以孙的例行报告开始,然后讨论了董事黄炳权之争取公私合营的议案,而会议开端却在孙的牵制下成为了孙、黄“私人恩怨”的讨论。

会议转向议题后,董事陆增祚援引“全国工商联决议第三项”说明华电不应该急于进行公私合营,孙与董事朱企峰随即表示同意。(22)孙系董事此番动作之后,黄炳权再次发言,并与孙针锋相对。黄之发言大体为两点:外部来看,闸电正合营一年,浦电业已表示争取合营,政府、工会、工商联与进步的同业们都在关注华电对公私合营的态度;内部来讲,诸多位股东都在关心华电对实行国家总路线应该采取怎样行动,以及公司是否还会发放股息的问题。(23)黄认为,如果华电不同意合营,政府不会强迫,但要求进步。孙则试图以“政府的逻辑”来给华电以出路。

政府认为他们有条件,所以找他们去谈。今对本公司则不来接谈,足见本公司尚无条件,所以我们还要积极经营创造条件的,等候政府来谈。如果政府今天来谈我今天答应,明天来谈我明天答应,假使董监中有不赞成者,我一定在三天内向他们说服。(24)

黄对此表示,孙是持“消极等待的态度和硬要面子的态度来对待这一问题”,且孙没有接受过“五反”的教育,不了解批评和自我批评的人民内部斗争方式,不懂得如何进步。接着有两位董事表示赞同黄提出的公私合营,此时陆董事却提议应该在重估资产工作完成之后再申请合营,孙则再次强调,“要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逐步实现对私营工商业的改造,我们如果急于要求公私合营,倘使政府不要,也是徒然的。所以我们目前是要在思想上有所准备,不必急进”。(25)

经过多番讨论,会议最终决议,“本公司以主动争取公私合营为原则,并参考陆董事增祚提案,即重估财产意见行进”。(26)董监事联席会议尘埃落定,但华电却并未迈入公私合营的大门,因为孙志飞抗拒执行决议而没有申请公私合营。华电董监事联席会议上,与会者对公私合营的拥护之声与反对之举形成了鲜明的对峙。公方会前已非常了解孙的态度,电管局的报告中记录了孙在得知华电被列入合营名单后的一段言论,

我无动于衷,只作不知道并情愿吃官司,决不书面申请。被迫交出等于暴力掠夺,这是出于不可抵抗的事情,但是将来还是可以拿回来的,倘使自己去函申请,这是出于自愿,将来虽有机会也拿不回来了。(27)

公方认为,这就是孙的基本逻辑,即主动合营则如同放弃华电,所以导致华电不递交申请。并且公方视“将来有机会”为孙志飞盼望着国民党政权的回归,即姚信中所谓“不可告人之处”。另一面,黄炳权显然是其中积极主张公私合营的,他自然也是公方视野中的进步分子,联席会议的记录就是黄托姚惠泉转交给公方的。至此,华电对公私合营的内部逻辑可以做如下总结:由于孙志飞的实权至上,其将个人思想变成了华电的逻辑,即主动合营等于放弃企业所有权。

(三)闸电:所有权的“空虚”

闸电在上海是第二大电厂,1949年之前在华商电厂中居首位,1947年-1948年,华电先后收购了翔华电气公司、嘉定华星永记点灯厂等7家小厂的全部资产与专营权,基本以先控股再兼并为收购方式。然后,闸电董事会决议成立新华电业投资公司,后又改名“远东电业投资公司”。(28)闸电在二战后对小电厂的收购与兼并,与当时美国资本对上海电力公司及其远东电力工业的控制极为相似,而前者在上海范围内的扩张源于雄厚的金融资本。

1934年,应增资需要闸电发行公司债第1期450万,从此金融资本开始介入公司发展。以债权代理人为由,金融资本家成为董事会的新成员:钱新之(国民党政府社会贤达代表、交通银行董事长、江浙财阀)、王子菘(与宋子文关系密切,曾在交通银行任职)、徐新六(浙江兴业银行总经理)、陆子冬(陈立夫、陈果夫之财务总监)、刘聘三(在中华勤工银行任职),(29)诸董事掌握了华电的经济调度审核,在公司内部有相当的发言权。

抗战时期,以钱新之、王子菘、陆子冬为代表的金融资本家通过渝政府各部,成功地完整接收闸电。其后,投机商人孙煜峰在闸电股票大跌时大量收购,持有约1/3的股份。因此,1946年股东大会改选董事后,钱新之任董事长,常务董事为王子菘、陆子冬、孙煜峰,并且国民党政府公债基金保管委员会主席李铭成为新的成员。(30)战后重建时期,闸电在收购兼并的同时也在充分利用资金获取更多的利益,1947年1月,四联总处贷款24亿元已用半数,余款购黄金、外汇,上月垫付各项费用,约与保证金相等。同年9月份,财务支付达374亿元,而留存不到5000万元,10月,负债中最大的应付款一项80%均为各种预提及准备。(31)

总之,闸电财务支出数量巨大,贷款用于投机市场,各项公司费用则通过用户保证金来支付,并且通过财务做账来逃避交税。另外,购料外汇大部通过与李铭有关的慎昌洋行,以及与陆子冬有关的丽江购料事务所,现金拆放部分则通过孙煜峰的裕康企业公司以及董事们自己的行号。当物价大幅上涨时,现金常用外面拆放,账面款项并未变动,而进出公司的利益则为个人所有。可见,闸电将大量资金用于投机,并且董事们运用公司业务来获取个人利益,而资金的吸纳则是通过公用事业的特殊性质实现的,电力公司的“招牌”无疑成为闸电之金融资本家抽到的“上上签”。

1949年后,闸电的股份却成为一个“不解之谜”。公司董事孙煜峰手中持有39%(包括他人股权在内),交通银行持有3%的公股,剩余股东各自持股比例都不超过1%,个别小股东的股份还出现“缩水”(32),公司账面股份残缺,是烂账一笔。另外,自抗战胜利至解放初期,公司收受的巨额用户保证金,在通货膨胀下,“账面上现在只能买几个大饼了”(33)。最终,孙煜峰因持有最多股份而成为闸电的私方代表,他却担心新政权会剥夺其股票的合法性,因为从股票市场中低价收购属于公方打击的“投机行为”,所以孙向公方主动提出合营。

三家私营电业的情况使所有权和利益之间呈现出不同的逻辑关系:合营是小电厂的生存之道,所以浦电在出售发电设备之后决定主动争取;华电的内部斗争激烈,但当权者认为所有权就是利益,公私合营即私方放弃所有;闸电曾显赫一时,但资本问题却使其所有权在新的政治环境中显得并不明朗,合营便能保全既得利益。

四、公私合营:为效率牺牲利益

(一)资产重估:公方的支配

三家私营电力公司中,闸电是最先进行公私合营的,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公司财产的估价。据资料,新中国成立后中央颁布了营业企业财产重估办法,但私营公用事业的重估原则并未确定。1951年6月上海市公布的财产重估各业名单中也未列入“公用事业”,到10月份才以“私营企业以公司为主,主管机关不包办代替”为精神展开私营公用事业的重估工作。于是,闸电方面开始编造财产清册并制定估价标准,但“三反”、“五反”运动使重估工作一再拖延。(34)

1953年12月19日,上海电管局根据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公布的《私有企业重估财产调整资本办法》以1950年12月31日为时间基准,确定重估原则如下:

甲、重估标准中如私营电业清估小组提出的资料较公方掌握的资料为低,而又有相当根据者,以私方的为准。乙、重估标准中如私方高于公方者,应在合理的原则下,以公方资料为基础,进行协商决定。丙、估价标准中应抓住重点。丁、闸电的重估标准必须与内地水电公司和将来华电、浦电公私合营时取得适当平衡。(35)

上述四条标准中,首先体现了“私营企业以公司为主,主管机关不包办代替”的工作思想,且形成了公私双方的磋商机制。然而本文认为,私方重估价格通常不会低于公方,所以适用于“甲”的情况一般不会出现。与此相反,私方的价格高于公方才是一种极可能出现的情况,“乙”规定要以公方资料为基础进行协商。公方对此强调,“水电设备复杂,为避免公司虚抬资产价格是必须加强监督领导,采取审慎的态度对呈报的估价标准资料进行周密的审核”(36)。所以,两条标准放在一起看似公平合理,实际上公方掌握确定估价标准的主动权。另外,“丁”的内容说明公方认为合营工作具有系统性,且要顾及政治影响。

事实上,闸电没有估算出标准,而是对照合营先例来提出自己的价格方案。据材料,杭州公私合营电厂在抗战前的资本额为旧法币300万元,清产后核定资本额为人民币340亿元,闸电(包括自来水厂)资产在抗战前总计旧法币900万元,私方根据两企业抗战前之资产比例关系,将闸电财产估价为人民币1620亿元。(37)此价格大体为公方所接受,最终公私合营的合同书中所确定的数额稍低,为人民币1530亿元(38)。从数字上看,公私双方的价格并无太大出入,相差仅90亿元,但是数字背后的逻辑非常重要。

公方并没有充分的证据来判断闸电旧股为私人资本或者官僚资本,但认为仍有可能将其定为官僚资本予以没收,这样既不用投入资金,又可以压低私股数额。(39)所以,公方处理闸电重估的策略为:采取彻底清算的方针,要像掌握反革命分子的材料一样,使他了解我们心中有数,但不了解究竟有多深,这样不只使我们完全主动,也使其他单位不受太大刺激。我们要做到以掌握的材料使其畏惧,彻底清算达到在估价问题中做到可能限度的让步而实际不进行清算。(40)

在“避实就虚”的同时,公方自然也要对估价标准做到“心中有数”。据材料,公方采取了两种方法进行重估:其一,以现有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为依据进行重估;其二,由原资本额折合现值来重估。前者的结果为4000亿元左右,公方不予采用。因为闸电曾收受大量用户保证金和贴费,以至增资部分并非全系经营所得,此外,闸电全部股票的市值估价仅为200亿元。(41)

公方经过估算,闸电1947年的资本数额在1950年底折合人民币959亿元,所以确定估价在800至1000亿元,这一价格范围比闸电各个时期的股票市值都高。(42)公方认为这样的价格对私方已经是“非常有理了”。至此,公私合营合同书上的总股额1530亿元可以解释为:除去“五反”退款作为公股的690亿元,私股股额数在公方确定之800亿元~1000亿元的范围内,总股额的确定最终显然符合了公方估价标准的。

然而,总股额的协商结果并不是没有争议的。1953年底,副市长潘汉年在民建大会上报告,闸电内部认为公私协议的资本额偏低,然而私股代表却向公方明确表示,“1620亿元是合情合理的”。公方对此的结论是,大股东并不想推翻股份协议,资本额偏低的声音只来自少数小股东(43)。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对此指示,闸北水电之资本额应维持原数,不再变动,但应适时地清估资产,若有资本增值部分,可说服私方将其列入资本公积,而不再变动合营公司的股权(44)。

浦电的重估与闸电不同,私方的清估是以对实际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清查为基础的。合营谈判之前,私方表示应先重估、后合营,以便有理有据。于是,公方确定重估方式为,“在公平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下拟以账存实有资产为准,各项固定资产净值以实际已使用年限计算折旧数字后,通过协商方式,解决之”(45)。1953年底至1954年初,公方进行了资产计算和股额分配,两次重估结果如图2所示。通过对比资产总值与资产净值可知,两次估算中所采用的折旧率较为接近,分别为41%与45%。而“资产增值”在两次估算中标准不一,前者是资产净值抵扣长期负债和用户保证金得出,而后者在此基础上加入了公司的历年盈余滚存118亿元。将资产增值转列为股本额的比例分别为56%与70%。总之,虽然估算方法有所不同,但最终第二次估算中的股本总额与第一次中资产增值额的水平相当接近。

资本增值额与股本总额无疑是公私双方反复商讨的重点。浦电董事会在与公方正式接触前,已经内部商定财产增值额为900亿元,并将50%转为股本。(46)浦电在初次向公方资产报表的时,给出了财产估价增值额与历年盈余滚存合计净额,约为人民币796亿元,并建议将其中400亿元转为股本。私方认为,由于货币贬值的原因,公司战后收受的用户保证金账面数额很小,可以忽略不计。(47)公方则强调,此阶段之用户保证金折合成人民币达80多亿元,并且浦电在贷款贬值与收取用户贴费时,都无形地增添了资产总数,此外,在固定资产价值的估算中浦电凭空降低了折旧率,也虚增了资产剩余价值。(48)

鉴于公方的意见,浦电资方将重估财产增值额及历年盈余滚存合计修改为760亿元,股本调整为300亿元(49),此数即为公私商定之最后股本额(50)。纵观上文的三组数据,资产增值加历年盈余滚存从900亿元降低到760亿元,降幅近16%;股本额从450亿元降到300亿元,减少1/3。其间,私方是否虚增资产额,为何私方实际提交的数额低于董事会内部商定的结果,个中细节未见于材料,而股本额的确在双方反复的磋商中最终符合了公方的预计,甚至较之更为理想。

闸电与浦电之间展现了两种不同的路径,对于公私双方都是如此。私方一面,闸电的董事们通过比照先例的方式提出资产数额,而后者的方式更为常规;公方一面,无论私方以何种方式率先提出估价标准,公方都以相应的方式掌握着主动权,这样的局面则是基于公方对资产价值进行的清算工作,以及对原始投资额、用户保证金和折旧年限等的全面把握。如此,上述分析便验证了前文对“重估原则”的逻辑推论。

图2:公方两次估产结果之比较(单位:亿元)

资料来源:《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方案的请示》(1953年12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45页;《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初步方案(草案)》(1954年3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56页。

(二)公私股比例:公权的产生

资产重估与确定总股本额之后,接踵而至的工作是确定公私股的比例,其实两者是紧密相连的,包括确定私方股息的问题在内。上文中,闸电的资产重估中公方始终没有确定私方股份的性质,但认为若系官僚资本,将予以没收,继而节省投资并压制私股。可见,公方设想通过政治方式掌握私方资产,转而投资入股。闸电为例,1951年,市公用局要求其扩充25000千瓦,但其无力投资,所以要求国家投资入股。“五反”定案后,闸电立即提出将退款数额690亿元转作公股投资,以再次要求合营。(51)

另外,浦电在“五反”期间陆续向各级增产节约委员会呈报坦白资料,且在谈判中又将“五反”坦白资料中漏估的敌伪遗留材料进行重估,其中包括敌伪所遗留财产净值、电费保证金、线路贴费、伪行局贷款等6项旧时资产项目。公方将保证金和贴费调整入其他项目,最终将数额确定为人民币75.09亿元,以此转作公股投资。(52)可见,“五反”退款中的各项名目即是公方合营入股的资金来源。

根据中央的材料,需要进一步做出说明的是,“五反”退款转作公股投资的办法并不是公私合营时才确定的,而是在实现“五反”运动成果过程中的产物。薄一波在关于“五反”运动中问题的报告中提出意见:

许多违法资本家,其盗窃国家财产已接近或超过其工厂企业资产总值,许多同志希望把这些工厂企业全部拿过来。但这样做对我极为不利。一管不了;二容易造成恐慌,政治上不利。……在资本家无力偿还现款、要求出让时,再接受其要求,实行公私合营(但公私合营大多政治上亦不利)、或只收买其股份、而不宣布公私合营。(53)

1952年6月,中央做出指示,“为了兼顾生产和活跃市场,退款时间可延至今年冬季以后展开。其在退款期间,确有困难者,得以其他方法代替退款”(54)。本文由此认为,“五反”运动与公私合营在这样的历史情景下发生两次“互动”:首先,当“五反”后期要实现运动成果时,被清算的资本家因退款数额巨大而欲放弃企业资产,公方即通过公私合营来实现政治与管理上的双重稳定;反之,在合营谈判中,公方的入股资金问题自然沿着前者的反向逻辑得以解决,且公方在其间仍然重视政治影响。现有资料不能直接证明公方是通过“五反”运动来为公私合营做经济上的准备,然而这样的关系客观上是存在的。

在公私合营中,资产价值、公私股比例和私股股息,是经济层面上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资产重估上文已述,而对其余两者,或有人认为,作为合营企业的共同投资者,公私双方的股份比例决定着领导权的归属,股息则是股东的收益。因此,在公私关系中此二者较资产问题更值得关注。是的,常规逻辑中后两者在合营中是非常重要的,特别为私方重视。如上文,在闸电的股本总额确定之后,私方内部随即有“偏低”的声音传出,虽然最终未能如愿,但其行为是值得关注的。合营谈判前,闸电提出以“五反”退款转作公股,那么当公股数额确定之后,股本总额的商定实际上转化为私股数额的确定,所以私方认为股本总额偏低是有明确理由的。

另外,公方强调“浦电资产重估增值转作股本时,要考虑到合营闸电的资产增值与股本公积的平衡关系。因此,对浦电资产重估增值部分,拟视具体情况及浦电资方接受程度,以56%列为股本即250亿元,以44%相等于197亿元转为公积”(55)。根据中央之《私营企业重估财产与调整资本办法的规定》,重估资产增值额的30%~70%将被列入资本公积金。在实际操作中,公方将资本公积抵补财产估价,或转作公股投资。(56)那么,浦电拟将近半的资产转作资本公积,股本调整上留有如此大的余地,意味着公私股比例并不是一个定数。

在发展中,各电力公司需要资金来扩大生产规模以满足电力需求,这为公股的扩大提供了空间,浦电1954年初主动申请合营是典型的例子。面对私方的主动请求,公方认为在公私合营谈判中公股比重极小(“五反”退款为75.09亿元),划拨165亿元转款用于重点工程,“既解决该公司资金的需要,又可扩大公股的比重”(57)。浦电的公私合营协议书则将上述想法付诸实践,协议第2条规定,“电管局根据公司五反交待材料,核定退款数额,划作公股。公司拥护配合国家建设事业扩充需要,随时投资,增加公股股额”(58)。显然,公股的比重将不断扩大,换言之,公私股比例在合营之后将出现大的变化。

本文在此节的论述中并没有列出明确的公私股比例,而它的变动显然是以公股扩大为主的,企业领导权的归属显而易见。比例数字只充当了达成合营的筹码,公方视此为影响合营全局的政治因素,私方则认为此将代表自身利益。

(三)资产租赁:私利的退让

股息作为企业利润的分配方式,直接关系到私方的个人利益,在合营谈判中是较为关键的问题之一。通常来讲,在公私合营中企业的利润分配方式经历了两次变革:1953年,政府使用了“四马分肥”将私股股息控制在利润总额的1/4,利润余额分别转为国家所得税、企业公积金、工人福利费。1956年,在对工商业进行全行业公私合营时,国家采取“定息”政策,私股年息率均为5%。

合营之后,上海市在国家计划生产的背景下对闸电、浦电和南电深化了统一管理。1955年7月初,电管局为了结束“上海供电区域分割局面,贯彻专业分工管理,简化领导层次,提高工作效率,针对合营后供电公司仍维持独立企业和经营业务的情况,需要进一步地对合营企业进行改造,统一全市电力网和供电业务”(59)。电管局的“改造”计划执行中却呈现了“先进后退”的过程,公私双方在企业利润分配方面的新关系也在其中形成。

据文件,“改造”计划最初打算将闸北的水电业务分开,然后将全市发供电及售电业务全部归并到局里统一管理。实施步骤有三:

以闸电为基础并入南电、浦电公司,并以换股的形式将闸电的公股股份调换南电、浦电的全部私股,和相等于闸电供、用电设备及自来水资产设备比例的私股部分,全市供电、售电与自来水(划归上海自来水公司)均作为国营企业统一管理;成立合营闸北发电厂,加入南电、浦电私股部分,集中私股于一个企业,并结束南电、浦电公司;在股息分配上因三公私合营时间有先后,资产与股本、实得股息利率的比例不能平衡,故拟采取核价控制并以四马分肥形式维持各公司原有股息所得数额分配利润为原则。(60)

公方的“改造”与公私合营一样,仍然围绕着资产和股份展开,这也是公私关系中不变的主题。公方的“改造”目标是将全市的电力销售和供应环节全部转为国营,如此则将合营初期保留在私方手中的某些权利收归公有。如浦电合营后,其售电业务仍为私方经营,公方并没有介入管理。如此将触及到发供电设备的所有权问题,公方则试图以自己的股份来换取之。由于华电、南电只有供电线路,置换的重点在闸电,所以在得到资产所有权的同时,私方的利益分配途径需要得到“优化”,于是产生了私股集中到一个企业中的设想。“四马分肥”则是公方在私股集中的前提下,平均各公司私方利益的手段。

然而,上述换股方法使私方利益很难统一,所以公方将进一步改造分散进行,并采取租赁制掌握资产设备的使用权,如果资方不能接受,便以“定息”政策作为过渡。中央对此表示,“提出定息问题,应该从新的精神来理解上海电业所实行的租赁制度实质上与定息的内容是一致的,只是形式不同而已”,“为了适应电业生产组织要求集中统一管理的特点,如已向资本家提出,也可以这样进行,但不能普遍推广”(61)。1955年11月26日,公方召集三公司私方董事座谈,私方代表均赞同以定息为基础租赁企业资产。事实上,公方租赁私方资产设备的情况存在于整体“改造”计划之前。

南电于1954年11月17日向电管局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将公司全部发供电设备及附属资产租予电管局直接经营,租赁合同于1955年1月1日生效。根据合同,南电将一切设备及发供电业务上所属的土地、房屋、车辆、工具等全部资产出租与电管局使用;电管局以租用资产现值的5%作为每月租费,并有权将租用资产加以添设、改建或另行扩建,但实际资产增减时,租用资产总值保持不变;资产出租后,一切经营管理等业务统一由电管局全权处理。(62)据此,可以解读定息和租赁的实质。

公方向私方支付的“定息”是后者在合营公司中唯一的利益所得,此将私方利益从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剥离,而形成一种私方“坐享其成”的局面。反观租赁,私方将全部资产租给公方进行生产和管理,公方以租赁资产的时值为标准,向私方支付租费,同时租费并不随着资产实数的增减而变动。对比两者,公方都是以固定的经济代价从私方那里取得对合营企业的绝对控制,及对设备资产的全盘管理。固定年息或者固定租费,则是公方给予私方的一种补偿。此种偿付方式表明,公私双方在合营中的关系变化,即私方的利益再也不是合营谈判桌上的筹码,而是公方制定的“格式条款”。此外,这种方式虽被称作国家向资本家的和平赎买,但在“定息”和“租赁”的名义下,资产所有权不再备受关注。

资产重估、公方参股,以及资产设备的租赁,此为上海电力公私合营中最为重要的经济问题。由此可知,资产重估中,公方在“两个标准,公私协商”的原则下,全面有效地对私营资产进行了“清算”,并依自身估算标准对价格标准进行不断地修改。公方参股则主要是“五反”成果的实现,“五反”退款转为公方入股着实为一个“水到渠成”的过程。资产租赁是全面国营化的选择,同时也是向现实的妥协,即公方对私营资产的控制不能将私方利益“一刀切”,但是固定偿付费用的做法更加明确地将私方推离了企业决策的核心地带。

公私合营是一面“多棱镜”,其中折射出诸多值得研究的问题,比如资产重估、公私关系、产权转移、对私改造、国家经济发展道路,以及社会生产关系的变化等等。在众多的研究中,公私合营中的若干问题均在相互割裂的前提下进行分析和定义,鲜有关联性方面的考察。(63)本文以上海电力工业为观察对象,试图对公私合营进行过程性的讨论,从而阐释社会主义国家工业所追求的效率与资本家的利益,在资产所有权变革的过程中所呈现出的动态关系。

在本文的案例中,电力工业的国家发展模式,使公方在公私合营过程中的主导地位显得更加突出,资产重估和公股投资上明确体现了这一点。而上海电力公私合营起点在于私营电业的存在阻碍国家计划对于电力生产效率的实现,政府无法支配私有的电力资产,公私合营势在必行。在另一端,电力资产的所有权承载着私营资本的切身利益,那么资本家在面对公方的政策力量时,试图以不同的方式保全之。然而,当历史开启公私合营的进程之后,国家政权以效率为先,以严密的政治逻辑将公权楔入了私营产业中,进而使后者的利益在不断整合、改造的过程中逐步缩小,被迫边缘化,最终转化为象征产权的符号,而资产实际已为公方所支配。

图3:上海电力公私合营之逻辑导图

图3呈现了上海电力公私合营的内部动力机制,上面的动态过程在此图中被抽象为国家电力、私营资本和电力资产在效率、利益和所有权三个动因下的关联模式。图3中,国家电力在追求效率的动力下,驱动私营资本的转动,私营资本的利益被迫减少,与此同时,私有资本的所有权从私有转为公有。这一转变为社会主义电力工业发展提供了又一轮动力。基于此,公私合营在以国家为主导的工业化背景下便可得出一个基本逻辑:国家工业在不断吸纳物质资产的过程中,计划和统筹管理所追求的效率需要牺牲私有资本的利益,这是20世纪50年代社会主义大工业建设中的必经之路。

此外,本文对公私合营也有细部的讨论。对于“五反”运动与公私合营之间的关系,有研究将其归结为,国家对私营企业的改造始于“五反”,终于“公私合营”,两者在未改变旧有劳资制度的前提下,形成了承接关系。(64)本文中,两者之关系则建立在经济层面,即公方在入股时充分利用了“五反”的成果,“‘五反’退款转作公股”在客观上也是私方不堪承受运动压力和结果的选择。在此,本文相信“公私合营”在其他的个案将会展现出不同于此的场景,这一话题有着更大的讨论空间。

①《浦东电力公司董事姚惠泉致电管局陈政委函》(195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101页。

②《浦东电力公司董事姚惠泉致电管局陈政委函》(1954年),第102页。

③《上海电管局关于群众自愿捐献股票的报告》(1955年1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4-2-34,第56页。

④《上海电管局关于私股股东捐献股票事的请示》(1955年1月3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4-2-34,第4页。

⑤《陈云文选》第2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⑥吴承明、董志凯(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史(1949-1952)》,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年版,第196页。

⑦《上海电力公司管制一月来的工作报告》(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B1-2-69,第8页。

⑧《1951年7月14日李副主任关于上海电力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记录》(1951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21页。

⑨《1951年7月14日李副主任关于上海电力工作几个问题的指示记录》(1951年),第22页。

⑩《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69-1-32,第21页。

(11)《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现况及对公私合营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2年9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69-1-32,第39页。

(12)《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10、11页。

(13)《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现况及对公私合营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2年9月7日),第48页。

(14)《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现况及对公私合营后工作意见的报告》(1952年9月7日),第50页。

(15)《上海市军事管制上海电力公司关于浦电设备及公私关系处理问题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请示函》(1953年12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1464,第4页。

(16)《上海市军事管制上海电力公司关于浦电设备及公私关系处理问题向上海市人民政府请示函》(1953年12月30日),第4页。

(17)《对于浦东发电设备拆掉问题的意见》(1953年1月1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1464,第2页。

(18)《关于华商电气公司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意见》(1953年12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47页。

(19)《为响应政府号召争取公私合营呈请核实办法由》(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51页。

(20)《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方案的请示》(1953年12月16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43页。

(21)《浦东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民国36年度营业报告书》(1948年),上海市档案馆藏,Q5-3-5471,第22页。

(22)《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董监联席会概况》(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105页。另说明,“全国工商联决议第三项”是“社会主义改造是一项长期的工作,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我们必须把个人的改造与企业的改造结合起来,我们首先必须加强个人的思想和作风的改造,加强爱国守法的教育和国家对于私营工商业的利用、限制和改造的政策教育,不断地和反复地展开批评和自我批评,对一切违法行为进行严肃的批判和斗争。”

(23)《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董监联席会概况》(1953年),第106页。

(24)《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董监联席会概况》(1953年),第106页。

(25)《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董监联席会概况》(1953年),第107页。

(26)《上海华商电气公司董监联席会概况》(1953年),第109页。

(27)《上海市电业管理局党委会报上海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公函》(195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129页。

(28)《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7页。

(29)《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1页。

(30)《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2页。

(31)《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6页。

(32)《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3页。

(33)《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4页。

(34)《关于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其财产重估工作的报告》(195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7页。

(35)《报请核备讨论研究有关闸北水电公司重估财产各项问题的经过函》(1953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3页。

(36)《关于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其财产重估工作的报告》(1954年),第8页。

(37)《关于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其财产重估工作的报告》(1954年),第7页。

(38)《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1953年12月30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1-2-1463,第6页。

(39)《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20页。

(40)《中共上海市公用局分党组关于闸北水电公司性质的调查研究及目前应采取什么态度的报告》(1951年11月23日),第21页。

(41)《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上海市闸北水电公司情况的调查报告》(1953年10月13日),上海档案馆藏,A38-2-428,第175页。

(42)《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上海市闸北水电公司情况的调查报告》(1953年10月13日),第176页。

(43)《关于闸北水电公司公私合营其财产重估工作的报告》(1953年10月13日),第8页。

(44)《上海市工业生产委员会关于闸北水电公司资本额问题致上海市委函》(1954年6月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26页。

(45)《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初步方案(草案)》(1954年3月11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55页。

(46)《关于浦东电气公司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第一次报告》(1954年4月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62页。

(47)《关于浦东电气公司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第二次报告》(1954年5月7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65页。

(48)《关于浦东电气公司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第二次报告》(1954年5月7日),第67页。

(49)《关于浦东电气公司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第三次报告》(1954年5月19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87页。

(50)《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草稿)》(1954年5月15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92页。

(51)《中共上海市委统战部关于公私合营上海市闸北水电公司情况的调查报告》(1953年10月13日),第174页。

(52)《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问题的请示报告》(1954年5月24日),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95页。

(53)杨奎松:《1952年上海“五反”运动始末》,载《社会科学》2006年第4期,第22页。资料原出处:《薄一波关于上海市五反第三战役部署的报告》(1952年4月13日),四川省档案馆藏,建康/1/2481/47-51。

(54)《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结束“五反”运动中几个问题的指示》(1952年6月13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26-2-106,第15页。

(55)《关于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的方案的请示》(1953年12月16日),第45页。

(56)《关于浦东电气公司进行公私合营工作的第二次报告》(1954年5月7日),第65页。

(57)《私营浦东电气公司要求我局拨款投资问题的核实请示》(1954年),上海市档案馆藏,A38-2-277,第80页。

(58)《浦东电气公司公私合营协议书(草稿)》(1954年),第92页。

(59)《中共电力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合营闸北水电公司、南市电力公司、浦东电气公司实行租赁制的经过报告》(1955年12月22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4-2-28,第40页。

(60)《中共电力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合营闸北水电公司、南市电力公司、浦东电气公司实行租赁制的经过报告》(1955年12月22日),第41页。

(61)《中共电力管理局委员会关于合营闸北水电公司、南市电力公司、浦东电气公司实行租赁制的经过报告》(1955年12月22日),第43页。

(62)《上海电力管理局局长李代耕关于租赁南市电力公司全部发给供电设备、并与12月18日正式签订协议的函》(1954年12月28日),上海市档案馆藏,B4-2-28,第3、4页。

(63)参见崔跃峰:《建国初期北京私营企业的重估财产与调整资本》,载《北京社会科学》2011年第5期,第95~010页;刘岸冰:《从“高管层”变动看公私合营企业权力的转移》,载《当代中国史研究》2009年第4期,第85~91页;杨凤城,阎茂旭:《全行业公私合营中经济改组的制度分析——以北京市工业为例》,载《中共党史研究》2010年第1期,第31~38页。

(64)张忠民:《“五反”运动与私营企业治理结构之变动——以上海私营工商企业为中心》,载《社会科学》2012年第3期,第15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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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率与效益:上海电力行业公私合营(1953/1955)_公私合营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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