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问题研究,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论文,收入分配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应地收入分配原则、方式发生了许多重大变化,实践中提出的大量新情况、新问题也急需进行新的理论概括和政策调整。现就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如何完善与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个人收入分配方式作初步探讨。
一、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面的四个重大变化
(一)收入分配方式不断进行重大调整
这种调整集中表现为一条基本线索、两大理论背景和三次回归。一条基本线索即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在强调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的前提下,逐步认可和引入其他分配方式,使分配方式逐步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制度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两大理论背景即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三次回归是:
第一次是从1978年到1987年,针对“十年动乱”中否定按劳分配和利益激励的问题,在“拨乱反正”的基础上,重新确立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在个人劳动收入分配方面引入和体现利益机制。这是从企图超越社会经济发展阶段实行“共产主义”的分配原则(实际上不过是实行平均主义),向社会主义分配原则的回归。
第二次是从1987年到1992年,开始探索比较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所有制关系的分配方式。1987年,党的十三大提出了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重要论断,明确指出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前提下继续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在收入分配方面则相应地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分配方式为补充”,其中包括各种合法的非劳动收入。这是在中央重要文件中第一次明确提出非劳动收入也可以参加分配,是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改革的一次重大突破。这实际上是从社会主义一般的分配方式开始向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方式回归。
第三次是1993年以来,进一步探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分配方式。在1992年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党的十四大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之后,1993年11月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指出:“个人收入分配要坚持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国家依法保护法人和居民的一切合法收入和财产,鼓励城乡居民储蓄和投资,允许属于个人的资本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进一步指出:“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把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结合起来”。2000年10月,《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的建议》又提出要“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鼓励资本、技术等生产要素参与收益分配”,“在新的历史条件下,要深化对劳动和劳动价值论理论的认识”,引导人们推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收入分配的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确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要素分配的必要性和合理性,以及非资本要素可以“人力资本”的形式参与分配,实际上是从传统的社会分配方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的回归。
(二)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很大变化
一是在宏观分配方面,国家、集体(企业)和个人之间的分配关系发生了重大变化。1978年在国民总收入中,国家所得占31.6%,企业所得占17.9%,个人所得占50.5%。到1994年,这三者之间的分配比重变成了10.9%、19.5%和69.9%,目前大体保持在25%(包括非预算收入)、15%和60%左右。总体上看,国家所得的比重明显下降,企业所得先升后降,个人所得明显上升。二是在微观分配方面,居民收入差距明显扩大。据国家统计局分析,1978年到2000年,我国城镇居民的基尼系数从0.16上升到0.32,农村的基尼系数由0.21上升到0.34,而城乡统算的基尼系数为0.396,已与国际公认的0.4警戒线非常接近。地区、行业之间的情况亦如此。1985年全国职工平均工资最高的上海市和最低的安徽省之间的差距为41%,到2000年,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最高的上海市已经是最低的山西省的2.7倍;各行业之间最高、最低收入差距1990年为30%,2000年为1.6倍。
(三)收入的决定机制和分配方式日益市场化、多样化、货币化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我国居民收入的分配也从长期由政府决定逐步转向主要由市场决定。具体地说,个人收入增长由过去按国家计划和政策长工资,改变为三种主要形式:国家机关职工工资及收入的增长仍主要由国家按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国有事业单位职工一般是基本工资由国家按计划纳入财政预算支出,其他收入通过“创收”等方式从市场获得;企业职工工资由企业根据其经营效益和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地决定增减,国家只制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其他收入如购买股票、债券的收益也是从市场获得的。由于企业职工占全部职工的70%左右,加上一部分事业单位企业化经营及“创收”行为包含的市场化因素,以及农民收入主要取决于农产品市场价格和务工收入,应该说我国目前居民个人收入已经主要地由市场决定。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式极为单一,主要就是工资、薪金、津贴和工分。目前我国劳动者的收入分配方式和收入已经多样化,除工资、奖金、津贴等外,还有承包收入、经营利润收入、工资外劳务收入、利息收入、提成收入、股票收入、债券收入、专利权或特许权收入、房产收入、彩票收入、保险收入、社会保障收入、补偿或赔偿收入等等。其中不仅包括了劳动收入,也包括了许多非劳动收入。
在计划经济时代,我国个人收入中除了货币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非货币工资性收入,如粮食、副食、住房等各种补贴及实物性分配。这些非货币工资性收入现已大部分实现了工资化、货币化,仍然存在的一些工资外补贴和实物分配也在积极改革。
(四)个人收入结构中非工资和非劳动收入明显增加
首先是工资外收入大量增加。据国家统计局调查,目前我国职工工资外收入的比重已经占总收入的55%以上。城镇居民收入差距又主要是由工资外收入造成的。其次是随着改革深化,在我国各类企业中,已经逐步放开资本、土地使用权、技术、管理、专利及特许权等非劳动要素参与收入分配。例如,2001年居民储蓄存款利息收入已达650亿元,各种债券的当年利息收益也在100亿元左右,其他非劳动收入也有相当的数量,其孽息生利和增值形成的个人收入还将不断增加。三是转移性收入逐步增加,中央及各级财政对社会保障资金的支持不断增强。财政支出中,社会保障支出1996年为622.31亿元,2000年已达到1922.37亿元,全国城镇居民人均转移性收入,也已由1990年的250元左右增加到2000年的1462元。
二、影响我国个人收入分配的七个基本因素
(一)生产力发展总体水平较低和结构多层次性是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因素
目前我国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只有860多美元,刚刚走出低收入国家序列,而且发展很不平衡,生产力结构存在明显的多层次性。先进的、比较先进的和落后的甚至相当原始的生产力并存,城乡二元结构十分明显。同时,我国劳动力素质总体上较低。据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初步统计,目前我国总人口中受过大专以上教育的只占3.6%(发达国家占20%以上,其中美国已达45%以上),在劳动力总量中基本从事手工劳动的劳动力仍占约50%。不同的生产力水平和劳动者素质从根本上决定着生产的效率。在这样的基础上,个别劳动所创造的财富差异非常大。这是我国目前及今后相当长时间内存在较大收入差距的基础性因素。
(二)多种所有制并存和公有制实现形式日益多样化是形成多种分配方式的制度性因素
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已确定为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这就决定了我国个人收入分配方式的多样性、复杂性,按劳分配必然地要和按要素分配并存,而且,由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商品经济仍将得到更充分的发展,按要素分配将发展得更快、更具有成长性。
(三)经济体制转变是收入决定机制和分配方式货币化、市场化的体制性因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个人收入决定机制和分配方式必然要货币化、市场化。这至少表现在四个方面。第一,在全社会范围内,社会所分配的对象是在市场实现了价值的商品和劳务,货币自然是市场化分配最方便、最普遍的价值分配手段和方式。第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初次分配领域个人收入分配的基本依据只能是参与财富生产的各种生产要素的投入。各种要素所得主要由市场决定,以货币作为价值尺度和支付手段。第三,个人所获得的收入不仅用于最终消费,一部分也会变成新的投资(如储蓄、股票、债券或其他形式的经营性资本),即转化为资本要素参与财富生产,从而也要以货币化方式参与财富分配。第四,即使在再分配领域,分配的对象一般也是实现了价值的商品和劳务,也要实行货币化分配并在某些方面采取市场运作方式,如社会保障基金的保值增值。
(四)劳动者素质和可孽息生利的个人财产是决定个人收入的主要因素
在实践中,素质不同的劳动者所创造的价值量有很大的差别因而必然导致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允许和鼓励用合法收入形成的个人财产进行各种方式的实业或金融投资,作为要素投入的个人财产也有权利获得应有的回报。因此,可孽息生利的个人财产也成为决定个人收入的主要因素,并由此形成收入差距。
(五)经济全球化是影响我国收入分配的国际因素
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将在更大规模、更高程度上参与经济全球化进程。这对我国居民收入分配产生两方面的影响:一是经济体制、运行方式和管理方式等进一步与国际规则接轨,必然使收入分配的市场化改革更加不可逆转和进一步深化;二是国内市场的进一步开放对各个产业、各个地区、各类社会群体带来不同的发展机遇和国际竞争压力,可能导致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
(六)人力资本要素将日益成为决定个人收入分配的重要因素
所谓“人力资本”,是人们通过教育、培训和工作实践获得的知识,智能的资本化,成为相对独立的生产要素。“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是现代生产力的要求,是对高素质劳动者从事高级的、创新性、风险性的复杂劳动创造巨大价值的肯定。“人力资本”的质和量不仅直接决定“人力资本”所有者本人获得收入的多少和机会,也在越来越大的程度上决定着各个企业乃至各个地区可供分配的收入总量。目前,“人力资本”要素参与分配在我国才刚刚起步,从发展趋势看,其地位和作用将日益强化,日益成为决定个人收入的重要因素。
(七)防止个人收入差距进一步扩大是理顺分配关系、完善分配方式的关键因素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在通过优胜劣汰增进效益的同时,也会引起个人收入差距扩大。适当的收入差距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差距过大则又会影响社会稳定并制约效益增加。今后一段时间,个人收入差距仍有继续扩大趋势,尽管其原因是多方面的,不完全是分配上的问题,也不可能单靠分配来解决,但也是必须高度重视、认真对待的关键问题。首先,在初次分配环节要尽量防止由于分配不公造成的收入差距;其次,在再分配环节要完善调节手段,加大调节力度,使收入分配差距保持在社会可承受的范围内。
三、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分配方式的几个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
(一)关于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
众所周知,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但在实践中,这个原则几乎从未得到切实的贯彻执行。其原因就在于理论和实践脱节,在于长时间来人们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真实含义和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可能实现的形式、程度,缺乏科学的理解和正确的把握,对丰富生动的、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实践缺乏深刻的认识和新的理论概括。
马克思对按劳分配原则的经典表述,集中见于《哥达纲领批判》。在这本书中,马克思阐明了共产主义的生产方式和分配方式是生产资料共同占有和按劳(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按需(高级阶段)分配。后来,1917年列宁在《无产阶级在我国革命中的任务》一文中进一步指出:“人类从资本主义只能直接过渡到社会主义,即过渡到生产资料的公有和按劳分配。”1931年斯大林在《和德国作家埃米尔·路德维希的谈话》中再次强调:“‘各尽所能,按劳取酬’——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社会主义公式。”
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讲的那种按劳分配实际上有三个基本前提条件:一是生产资料公共占有;二是劳动者个人“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除了个人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成为个人的财产”;三是已不存在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关系,不存在价值,每一个劳动者的个人劳动时间就是社会劳动时间的一部分,个人劳动时间可以直接成为进行社会产品分配的天然尺度,分配的支付手段也是一张证明劳动者向社会提供了多少劳动的“证书”(即恩格斯所说的劳动券)而不是工资。正如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所说的那样,在社会主义社会,“劳动没有任何价值,也不能有任何价值。有了这种认识,……想把未来的生活资料的分配做一种比较高的工资来调节的一切企图,就不能得逞。”
马克思对社会主义的设想与描述,是在深刻分析资本主义社会基本矛盾的基础上对社会发展规律的逻辑推断。对此,恩格斯早在1890年《致康·施米特》的信中就已经敏锐地感到并明确指出:“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而人们却恰恰忘却了这一点,在不具备充分条件的情况下,硬要实行在充分条件下才能实行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这只能带来分配理论及实践的混乱。
前苏联和原东欧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表明,社会主义国家在过去几十年中,都不可能做到全部生产资料归全社会公有,也无法消除由于社会分工和生产资料分别占有造成的个别劳动与社会劳动的对立,因而无法消灭商品经济和市场交换,无法消除价值和价值规律的作用。在分配实践中,一方面不承认劳动力是商品,另一方面又要实行具有劳动力价值补偿形式的工资制度。而在我国,马克思所讲的那种按劳分配必需的三个前提条件更加无法满足。我国在改革前的个人收入分配方式,实际上具有沿袭革命战争年代军事共产主义分配方式的因素和浓厚的平均主义色彩,与马克思所讲的按劳分配大相径庭。而在“文革”期间,“左”的思想泛滥,连按劳分配原则的社会主义性质也遭到否定。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四大之后,我们逐步认识到我国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须坚持和完善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必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大力发展市场经济。这就决定了我国现阶段不可能真正实行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讲的那种严格意义上的按劳分配。
实践证明,同任何市场经济一样,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是以商品生产与商品交换的普遍存在、以市场配置资源方式为基础的。这就必然使我国的各种经济资源普遍地实现商品化,各种参与财富生产的要素都要参与分配。首先,社会可供分配的收入只能是通过市场交换实现了的价值量;其次,初次分配必然是先按要素贡献进行分配,而后每个劳动者再对劳动要素所得进行按劳分配。因此,按要素分配应是市场经济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通行的、普遍的、基础性的分配方式。按劳分配只能通过按要素分配来实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一般而言,劳动者的收入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来自自身劳动要素投入生产和交换过程的直接收益;二是其本身持有的其他生产要素投入生产与交换过程的收益。前者主要体现为工薪、奖金、津贴、补贴等,一般称之为劳动收入。后者则体现为各种经营资本收益,包括股票、债券、储蓄利息,专利权利益,财产租赁、有偿转让收益,各种使用权、特许权收益,博彩收益等,一般称之为非劳动要素性收入。目前在我国城乡居民收入中,劳动收入仍占50%以上,其中城镇居民为75%。
在各种生产要素中,劳动要素是一种特殊的能动性的生产要素。它既可以直接投入生产过程和交换过程,获得工薪报酬;也可以资本化为知识产权、“人力资本”,以股权、期权的方式获得投资性收益。尤其是创新性、风险性很强的高级复杂劳动,既能创造巨大的价值,但其价值量又很难准确测度,并由于存在技术风险和市场风险,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而以资本化的方式参与分配,具有更强的激励和约束作用。在新科技革命迅猛发展的形势下,允许和鼓励技术、智力、管理等以资本化的劳动要素方式参与收入分配,对我国加快发展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关于宏观分配格局和收入差距
我们认为,从我国现阶段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来看,当前政府所得的主要问题并不是比重过低,而是收入不规范,各级政府财力分散,以及收支管理上漏洞太多。企业所得比重则显得偏低,主要是由于企业税负较重,以及因产权不清导致企业的短期行为。目前我国企业的增值税和所得税税率均较高,各种社会保障缴费和住房公积金加起来已经接近企业工资总额的40%,再加上乱收费、乱摊派,使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能力受到严重削弱。居民收入作为第一大分配主体,目前的比重应该说大体合适,体现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居民消费和储蓄、投资作为经济发展主要推动力的要求。
居民收入差距扩大的问题在1988年到1994年前后,社会反应最为强烈,而当时的基尼系数(包括城乡)却比现在低。原因在于当时“不患寡而患不均”的传统观念,以及由平均主义衍生出所谓“红眼病”的问题还相当普遍。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日益深化,人们对收入差距的认识已经比较理智和成熟,承受能力明显增强。同时,全体居民的整体收入水平持续提高,市场机制正在成为个人收入分配的基础性调节机制,加之社会再分配功能逐步增强,因此,虽然目前收入差距比较明显,但我国社会总体上仍是稳定的。从各方面调查的情况看,近几年人们对收入差距的不满主要反映在收入分配不公、分配秩序混乱和腐败问题上。当然,不少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的下岗、失业职工,以及一些经营效益不好的老企业的离退休人员收入较低,甚至无法正常发放,也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关注和帮助。
除了收入分配不公外,还有两个导致收入分配差距的因素值得格外关注。
一是“财富效应”问题。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整体收入水平的持续提高,我国社会财富的积累效应已经开始显现。市场经济允许和鼓励私人财富用于投资经营和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而财富积累到一定程度后,通过资本运用、遗传继承等方式,可以促进个人收入迅速增加,加速财富积累,从而出现“富者愈富、穷者愈穷”的所谓“马太效应”。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在财富积累最快、最多的个人和家庭中,有一些是靠钻某些体制、政策与法律不完善的空子暴富的。这种情况不但隐含着很大的源头上的收入分配不公,还不断产生着由此递延的财富孽息生利收入的分配不公。
二是社会公共资源配置不公引起的收入差距。最突出的就是因受教育机会和条件不均等造成的劳动者素质差别和由此形成的收入差距。过去国家教育投入的重点一直放在城市,城市人口受教育的机会和条件以及受教育的程度明显高于农村人口。对城市的教育投入又集中于少数大城市和重点学校,居住在不同城市、不同城区也会有教育条件的差异,这些都会对学生的素质及加入劳动者行列后的收人多寡产生重要影响。在市场竞争日益加剧,特别是知识经济迅速发展的条件下,受教育程度对个人收入水平的影响越来越大。
总之,在收入差距问题上,我们要以“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全面审视和实事求是地评估当前我国收入分配差距状况及对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影响,从而正确地制定政策和引导社会舆论及群众心态走向。对那些为社会提供高效率、高效益劳动贡献的创新性劳动者获得相应的高收入,应该给以肯定和支持。这些人的收入与一般劳动者的收入拉开差距,有利于社会生产力特别是先进生产力更好更快地发展,最终使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得以更充分的实现。同时,要清理、整顿行政性垄断行业不合理的高收入和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创收”行为,规范收入分配秩序,彻底解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问题。仍需保留的行政性收费,必须来源合法,标准合理,收支分开,置于法律法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对目前普遍存在的“灰色收入”,要按法律和政策规范进行梳理,合理的纳入规制轨道,不合理的予以取消。对社会上的低收入及贫困群体,应通过社会保障、救济等方式给予必要的扶助。对各种违法的所谓“黑色收入”,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格查处。
另外,要宣传和教育群众,认识市场机制作用下个人收入差异的必然性和合理性。无论什么样的高收入,只要是通过市场供求调节出来的,活动合法、依法纳税,就不应进行谴责。要引导人们习惯于对自己的劳动进行市场定价。对由此造成的收入差距,只要符合市场规则,由供需双方公平约定,就应坦然接受。如不愿接受,可以通过竞争性流动重新定价和定位。
(三)关于效率与公平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效率与公平互为表里、相互促进。就收入分配而言,首先是起点要公平,核心是机会公平,最主要的是就业、教育和培训的机会均等,各种公共资源的合理配置,以及各种市场准入、交易的非歧视原则。其次是要素运用条件同一、规范。即各种生产要素在实际经济活动中,必须按照公平竞争、等价交换原则在同一法律、政策条件下进行市场运作。目前仍普遍存在的就业、教育、人员流动方面的城乡分割、地区限制,以及行政性行业垄断,以及对不同所有制企业的不同政策待遇等,都不符合或不尽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公平原则,也不利于提高效率。
效率与公平统一在初次分配领域最为重要。当前要特别重视初次分配的两个基础性条件的公平问题。一是要注意教育资源投入和配置的公平性。实践证明,受教育水平高的人一般收入也高。一些高素质劳动者因对社会能提供更多的贡献而获得高收入,大都与其受过的良好教育有关。即使是一般劳动者,通过教育或培训提高自己的素质和技能,也会改变其就业及收入状况。据美国经济学家D·Gale·Johson分析,中国农民在校时间每增加一年,其收入就可以增长3.6%-5.5%。如果第一产业从业人员受教育水平达到城市的水平,城乡劳动力的收入差距可缩小15%-20%。可见,受教育机会的公平问题是影响收入公平和重要因素。目前我国各地区(尤其是城乡)的教育水平和质量差距相当大,应当引起高度重视并采取措施逐步改变。二是要加快劳动力市场建设,促进劳动力合理、自由流动。允许劳动力自由流动,是由市场机制公平、有效地调节收入分配的必要条件。一个无人为障碍的、公平、有序、信息充分的劳动力市场,不但有助于提高劳动力资源配置效率,而且对于缓解劳动者对收入状况的不满,并自主自力地解决问题,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再分配调节的社会公平功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通过税收等强制性手段,在初次分配环节对收入差距进行调节;二是为保证社会成员基本生存权,通过转移支付方式,对收入不能满足正常生存需要的人员提供社会救济和社会保障。与初次分配相比,再分配的作用有限,但其社会影响却比较大,因为这是保持社会稳定的最后防线。因此,要切实改进和不断完善再分配的功能,重点解决突出的收入分配差距以及弱势群体的社会保障问题。
(四)关于社会保障的性质和功能
社会保障最初起源于资本主义社会,其最初的功能是为了通过保证劳动力的最低再生产条件,维持资本主义生产的正常进行和社会的相对稳定,因此可以说具有资本主义再生产必要成本的性质。但经过100多年的发展、演变,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经济功能已经日渐淡化,而社会功能日益明显。目前社会保障在很大程度上已成为保障基本人权中生存权的重要手段,实际上更多地成为人类社会进步的“文明成本”。其主要功能是为社会所有成员织就一个安全网,使社会成员能够获得最基本的生存与发展保障。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社会保障的社会功能将日益突出。从收入分配看,社会保障虽然客观上有一定的再分配调节作用,但其本质上并不是收入再分配的手段,试图依靠社会保障来控制和缩小收入差距更是不切实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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