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私有产权制度的特征,本文主要内容关键词为:产权制度论文,特征论文,论我国论文,此文献不代表本站观点,内容供学术参考,文章仅供参考阅读下载。
一、我国私有产权制度产生和成长的特殊性
解放后,我国经济制度基本上照搬了苏联的模式,而苏联模式集中体现在斯大林主持下由苏联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写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教科书》中。按传统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生产资料公有制成为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既定前提,因为把公有制作为出发点,符合马克思、恩格斯对资本主义私有制的批判和否定,以及在未来社会建立生产资料公有制的设想。在公有制基础上,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同一的、无差异的个人利益共同表现为社会的整体利益,社会成员之间、企业之间也就表现为同志式的互助与合作关系。国家作为社会整体利益的代表,被赋予几乎囊括国民经济一切领域和过程的决策与管理权限。国家为了实现公有制的本性和社会全体成员的根本利益,必须对整个社会生产实行指令性计划管理,计划经济成为以公有产权制度为基础的社会生产的必然和最佳的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为了计划经济的正常运行,保证计划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计划经济要求尽可能将外部环境转化为系统内组成部分,使全部社会资源统一于单一的国家所有。因此,在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确立过程中,存在这样一个逻辑循环关系:公有产权制度必然产生计划经济运行方式,而完善的计划经济要求更彻底、更单一、更纯的公有制形式。这就是为什么在我国社会主义所有制改造过程中,必须千方百计消灭个体私有制,实现所有制升级的根本原因。到了文革期间,这种建立在公有制和计划经济基础上的经济制度,已经发挥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其结果是,充分暴露了这一制度的结构僵化,动力不足、效率低下、官僚主义盛行等弊病,导致了经济发展的长期停滞,使我国国民经济濒临崩溃的边缘。
改革之初并没有对传统计划经济体制彻底失去信心,改革并没有表现为彻底打破旧的经济制度,重新建立新的产权制度和经济运行机制。我国的改革选择了一条渐进式的道路,在很长的一段时间内,改革表现为对传统经济制度边际改良式的修正和调整。可以从两个层面上概括这种制度修正过程:首先,我国经济制度从运行层面上进行了修正。从改革初期的“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到1984年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提出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1987年十三大提出的“国家调节市场,市场引导企业”,最后到十四大才正式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目标。可见,我国经济制度在运行层面上的修正,表现为一个从计划机制向市场机制转变的改革过程。其次,我国经济制度从产权制度层面上进行了修正。但我国的改革一开始就定性为社会主义制度的自我完善和自我发展,改革是在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前提下进行的。因此,我国的改革并没有把私有产权制度作为构建市场运行机制基础的目标。由于私营经济与市场机制有天然的融合性,私营经济的发展虽然客观上有力地推动和加快了市场机制的建立。但是,从改革的本意看,改革的决策者一直努力把公有经济,特别是把国有经济作为构建市场运行机制的产权制度基础。这样,我国经济制度在产权制度层面上的修正表现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过程。国有企业改革经历了放权让利、利改税、承包经营责任制、股份制四个阶段,虽然不同阶段的改革表现出不同的特征和复杂性,但国有企业的改革从根本上表现为努力把国企重新塑造成适应市场机制的微观主体的过程。
我国的私营经济,就是在这种由制度调整和修正而留出的体制缝隙中得到再生和发展。我国的改革从农村开始,私营经济也首先在农村得以萌生。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改变了原有的农村集体财产关系,财产主体由集体向农户转移。随着农户经营主体的确立,农村生产力得到解放,劳动生产率大大提高。许多农户在解决温饱问题之余,有了一定数量的资金积累。少数资金积累较多的农户,开展多种经营,形成各种专业户和重点户。一些善于经营和勤俭节约的“两户”不断扩大经营规模和雇工人数,在农村形成早期的私营企业。在城市,私营企业通过个体经济的不断积累、扩大规模而得以萌生。80年代初,城镇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1980~1985年,全国城镇需要就业的人数达到3700万人,仅1980年就需要安排1200万人就业。按传统的劳动就业制度,所有城镇劳动力统统由国家安排,但是面对如此庞大的需要就业人口,体制内劳动就业的路子越走越窄。1981年10月,中央、国务院发出了《关于广开门路,搞活经济,解决城镇就业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要通过调整产业结构和所有制结构,解决城镇就业问题。这样,改革劳动就业制度自然地就与发展个体经济联系到了一起。在个体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过程中,一些善于经营的个体劳动者,不仅积累了较多的资金,而且还掌握了经营本领和生产技艺,他们通过雇工经营,扩大规模,成为早期的私营企业主。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当年的农村改革和城镇就业体制改革,其初衷都不是为了重建私有产权制度和实现向商品经济的转变,但是,这场改革“无意”中为私营经济的重新产生提供了历史前提。城乡的个体经营者既是生产资料的私有者,又是劳动者。虽然个体经济是小私有制,但因为它是建立在生产资料所有者自己劳动的基础上,当时又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因此,传统的体制并没有对这种经济成分做出强烈的排斥姿态。小私有制在商品经济中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的作用下,必然向大私有制过渡,而实现这个过程的手段是雇工经营。起初,当局还明确规定个体经济不准雇工,后来在1981年7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若干政策性规定》,规定个体户可以请1-2个帮手,可以带2-3个至多不超过5个学徒。随着个体经济的迅速发展,出现了一批经营规模较大、资金雄厚、雇工超过政策规定(即8人以下)的“个体大户”。对雇工经营现象的产生,国家采取了慎重的态度,提出了“看一看”的方针,这其实是对体制外成长的私营经济的默认和支持。直到1987年初,中共中央在《关于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定》中才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和少量的私人企业的存在是不可避免的”,并提出“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随后,党的十三大提出了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有益的补充,十四大报告从发展市场经济角度,强调了多种经济成分平等竞争、长期共同发展。但私营经济在国民经济中仍然只是居辅助地位的体制外经济成分,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在国民经济中只起“拾遗补缺”的作用。党的十五大明确地将私营经济界定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第一次把私营经济纳入社会主义的经济体制之内,这是对传统经济理论的重大突破与创新。江泽民同志在庆祝中国共产党成立8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明确提出私营企业主“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这是私营经济纳入体制之内的人格化表现,标志着党和国家已经承认了私营经济在社会主义经济体制之内存在、发展的必然性和合理性。从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看,经过1982年、1988年、1999年三次修改宪法,逐步确立了其合法地位。
二、我国私有产权制度的特征
由于我国私有产权制度产生和成长的特殊性,我国私有产权制度有如下特征:
1.我国私有产权在经济制度中的逆向成长性。西方的私有产权制度和我国的私有产权制度存在的前提是不一样的。西方国家的经济制度是在西方主流经济理论的指导下,由私有产权制度和市场运行机制共同推动形成的。而个人主义的价值取向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假定是西方主流经济学的内生前提,由此决定了社会生产的目标是厂商利润最大化和个人效用最大化,而私有产权制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经济运行基础,建立在私有产权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是最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在西方经济学中,经济人行为假设、私有产权制度、市场运行机制三者之间的理论逻辑关系表现为行为假设决定产权制度和运行机制(李文傅,1999年)。从制度变迁的角度看,我国经济制度与私有产权之间的关系,不象西方市场经济国家,表现为由私有产权决定经济运行机制,从而诱致市场经济制度的形成和变迁。我国的私营经济是在我国边际改良型渐进式改革过程,由制度调整和修正而留出的体制缝隙中得到再生。在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经济体制内,私有产权的产生、发展表现为对传统经济制度修正和调整的结果。从这个意义上说,我国经济制度与私有产权之间表现为一种逆向变迁过程。
2.对私有产权存在和发展的理论解释不充分。对于西方私有产权,其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基础是十分牢固而系统的。在欧洲资本主义萌芽和“文艺复兴”时期,通过启蒙运动,在哲学、宗教、法律等方面确立了私有产权的合理性和神圣性。西方经济学尤其是新古典经济学的哲学指导思想和方法论基础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古典经济学接受了自然法学派、启蒙学派的关于自然权利、社会契约论、自由意志等社会哲学思想,以理性主义、个人主义、自由主义作为经济理论体系的基石,使建立在自由放任基础上的个人主义成为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最为重要的一个前提条件。作为欧洲启蒙运动产物的古典经济学,把财产的私人所有作为构建其理论体系的公理式的立论前提,这思想一直被西方主流经济学所脉承。在西方主流经济学的体系中,私有产权制度是市场经济制度的基础,微观经济理论从个人主义的意识形态或方法论与理性经济人的行为假定出发,论证了建立在完全的私有产权制度基础上的市场经济制度是最理想的社会经济制度。而因为我国私有产权和经济制度之间是一种逆向变迁关系,在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制度的改革约束条件下,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运行基础不可能是私有产权制度。因此,西方经济学理论不可能成为解释和论证我国私有产权为什么存在的理论基础。而传统的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学理论更是不可能成为我国私有产权存在的理论基础,因为该理论本身的“硬核”是公有制,如果否定了这个“硬核”,也就相当于否定了这个理论体系。
正因为此,我国经济理论界对私营经济为什么存在和必须发展的研究大多停留在现实层面上,比如,从社会需求的多样性、民间剩余资金的不断积累、城乡大量存在相对自由的剩余劳动力等方面探寻私营经济再生的必然性,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税收、扩大就业、促进市场发育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说明私营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必要性。但是从理论层面上,特别是从哲学的角度、价值观的角度和方法论的角度,来解释我国私营经济为什么存在和发展的理论准备是很不充分的。正因为此,我国经济制度在运行机制上的改革变迁中,虽然否定了计划经济,最终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目标。但是与市场经济运行相适应的产权制度的模式选择或结构调整,成为无论是理论上还是现实改革中的难题。产权制度模式选择或结构调整的滞后影响了我国市场经济运行的健康与稳定,使我国的经济运行难以摆脱传统计划经济的色彩,虽然我国从1982年以来三次修改宪法,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但至今私营经济仍然得不到与其他经济成分同样的竞争地位,在市场准入、融资、政府服务等方面仍面临进一步发展的障碍。我认为造成这一情况的根本原因是缺乏对私有产权存在和发展的充分的理论解释。
3.私有产权在市场经济制度中的非主体性。经过20多年的发展,私营经济已成为我国经济生活中一支不可忽视的力量。到1999年,共有私营企业150.8万人,从业人员2021.5万户,注册资金10287亿元。1989年我国私营经济产值为97亿元,1999年上升到7686亿元,年增长率均在20%以上。对GDP的贡献率,1989年为0.57%,1999年接近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从1978年的33.7亿元,上升到1999年的4191亿元,占整个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比例也由0.42%上升到11%。全国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的纳税额从1981的6.2亿元增加到1999年的830.7亿元,年增长率32%。私营企业中就业的劳动力从1989年的164万人,增至1999年的2021万人,平均增长30%。近年来,我国私营经济在解决国有企业大量下岗职工的再就业问题方面做出了突出的贡献。据统计,1999年全国私营企业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471666人,个体工商户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843882人。
但由于保持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是我国改革的一个基本约束条件,而社会主义宪法制度是以公有制为前提的。虽然在不断摸索的改革中最终确立了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但我国探索的是公有制与市场运行机制兼容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市场运行机制的产权基础是公有产权制度。私营经济虽然得到了迅猛发展,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由于改革的根本约束条件,私营经济在经济制度中只能处于非主体地位。
4.私有产权自身的缺陷性。由于我国的私营资本长期在体制外成长,私营经济曾以扭曲和变异的形式发展,真正把私营经济纳入体制之内、获得健康发展的制度平台的时间不长。因此,与市场经济的竞争要求相比,我国私有产权尚存在一系列缺陷。其中突出的一个问题是私有产权界区不清晰。有的私营企业是以家庭或家族为单位建立和发展起来的,产权界区在家庭成员或家族成员内部自然人之间并无严格的界定,在企业发展初期,家庭或家族成员之间靠血缘关系或亲情团结一致,艰苦创业,共同渡过创业初期的难关。但伴随企业的壮大,产权界区不清晰终究会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在家庭或家族成员之间重新界定企业产权,往往会造成企业的发展动荡或肢解分化。戴“帽子”现象是我国私有产权的突出特征,是我国私营资本变异成长的主要形式。1987年前,私营经济还没有获得合法地位,这期间私营经济戴上“小帽子”混迹于各种专业户、重点户和个体经济之中。之后,私营经济虽取得合法地位,但由于国家在政策上对私营经济的歧视,相当部分的私营企业千方百计要戴上“红帽子”或者“洋帽子”,把私人资本在法律上注册为集体企业或外资企业。这种法律形式上的产权和经济事实上的产权之间的不一致,到了一定的阶段,引起了错综复杂的法律争端,企业和社会为此要付出相当大的成本。私有产权界区不清还表现在出资人产权天然不清、私有产权和公有产权含混不清、私有的人力资本产权不清等方面。
我国私有产权的另一个缺陷是产权的封闭性和宗法性。我国私有产权主体带有强烈的血缘、亲缘、地缘性,产权社会化和市场化程度低,带有浓厚的宗法性和封闭性特征。我国相当一部分私营资本的创业积累主体是以家庭血缘关系或家庭亲缘关系为基础形成的,即企业的所有者是家庭或家族共同体,企业产权的分配在很大程度上受到家庭或家族宗法、伦理关系的制约,“家长”意志在企业管理决策中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由于外部体制中产权市场交易机制的不完备和企业融资的制度障碍,使私营企业长期难以摆脱浓厚的家庭化、家族化色彩和土生土长的地缘性特征。
5.私有产权法律保护的不完善性。私营经济在从体制外向体制内发展的过程中,国家为了使之健康发展,陆续颁布了一些法律、法规来实现对私营经济的引导、监督和管理,从根本上保护了私有产权。比如,1982年、1988年、1999年三次修宪确立了私营经济的合法地位,1999年颁布的《个人独资企业法》自2000年1月1日起实施,对保护私有产权意义十分重大。但由于我国传统社会没有一套激励个人创造和积鳞财富积极性的制度,改革的目标也不是为了建立私有产权制度,因此,与现实经济中私营资本突飞猛进的发展相比,对私有产权的法律保护就显得滞后和不完善。首先,对个人财产扫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在现有的宪法和民法中缺乏对个人财产权的含义和范围的明确定义,没有建立起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产权保护制度。个人私吞企业资金,在国有企业按贪污罪可以判处死刑,而在私营企业只能判挪用公款罪,只能处以有期徒刑,在财产保护上私有产权明显不如国有产权。其次,由于我国目前的产权制度仍然是传统的国有产权制度,国家的财产权利往往成为一种不受约束或限制的财产权,影响和制约了私人财产权。我国现行的产业政策、税收政策及金融政策等方面向国有企业和外资企业倾斜,使私营经济处于一种不公平的政策环境中。比如,政策规定私营企业不得参与使用稀缺资源的生产;不得从事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的活动;不得参与可能对公共安全产生影响的活动。1998年以前私营企业不允许从事外贸,之后才逐渐放开。此外,私营企业在投资、负税、融资、劳动用工等方面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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