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疗保险现状、国际趋势及改革方向_医疗保险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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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国商业健康保险与医疗保险体系现状

商业健康保险是中国卫生保障架构的一个重要部分。根据2003年卫生部的调查,约6%的城镇人口及8%的农村人口已购买商业医疗保险。在1999年~2006年期间,健康保险(包括重大疾病及医疗费用保险)保费总额的年均增长率达40%。尤其在2001年中国入世后,保险市场的开放带来健康保险保费的显著增长。短短几年间,商业保险公司(多为国内公司)在市场推出超过千种健康保险产品。保费增长说明:由商业原则运作的风险分散机制极受民众欢迎,预计商业健康保险的人口覆盖率在2007年将会进一步提高(见图1)。

资料来源:中国保监会

图1 人身保险保费规模比较

(一)补偿型计划仍存在困难

2006年中期,中国保监会与瑞士再保险公司对中国健康保险业进行了一项调研,对健康保险市场中份额较大的保险公司进行问卷调查,该问卷对健康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赔付及投保人数等重要数据进行搜集及分析,也把初步的研究成果向保险业界、专家代表公布并展开讨论,以提高研究结论的真实性,加深了对健康保险业务当前状况的了解,提供了就健康保险市场有据可依的观点。

2005年,健康保险的保费中,70%与个人业务有关。此外,超过70%的个人健康保险产品作为寿险保单的附加险出售。按保费计算,81%的个人健康业务来自重大疾病保险计划,这类保险无需支付实际医疗费用即可进行索赔。在中国,大多数长期重大疾病计划为人寿保险计划的一部分,需要提前偿付部分或全部身故赔偿责任。

相反,2005年费用补偿型保险占团体健康险市场的90%。这些保单按机构单位编制,承保对象为私营及国有企业的雇员。商业保险公司亦与地方政府合作推行企业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成为推动城镇医保的重要一员。可是,当前个人市场保单中费用补偿型计划占比较低,主要原因还是经营个人费用补偿型产品普遍成本较高,重大疾病保单价值看似较高,加上社会保险的保障范围可能与商业健康保险相近(见图2)。

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研究项目数据

图2 2005年按保费计算的产品分布

2005年,个人费用补偿计划、定额给付计划及重大疾病保单的新增保费分别为每单756元、459元及2 191元。医疗保险市场仍处于萌芽阶段,产品不断更新。各公司之间每份保单的保费收入也相差极大。就费用补偿型计划而言,6家公司个险新单的每单保费从192元~2 757元不等,基本反映了这些公司提供的产品保障内容的差别(见图3)。

资料来源:瑞士再研究项目保险公司调查数据

图3 新单平均保费

重大疾病保险的利润看似很高,但这些产品长期的经济价值还不是太成熟。重大疾病计划的平均保费通常较高,对以追求保费规模的保险公司特别有吸引力。此外,经营重大疾病产品对管理的要求相比涉及到医疗开支的产品而言要低得多。

目前,费用补偿型产品的收益率对保险公司而言并不太有吸引力。平均而言,个人及团体补偿型计划保单组的赌付率要高于定额给付计划业务。在赔偿环节内,团体业务的索赔率高于个人业务。也就是说,团体及个人费用补偿型计划在中国市场中盈利性很低。据了解,一些短期保单(主要是团体保险)的赔付率超过100%。

(二)政策环境不明朗

尽管商业保险规模迅猛发展,但多数健康保险计划的保障范围局限于重大疾病而不是医疗费用。从公共政策角度去看,以重疾或其他定额给付计划代替费用补偿型计划未必是最好的解决方案。此外,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面对的政策环境不明朗,社保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分工不清楚,限制了它们对整个社会保障系统的贡献。

1998年,国务院公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到2005年底,覆盖了1亿的城镇职工与3 700万退休职工,约占国家人口的1/10。按十一五规划,政府希望到2010年把覆盖人口扩大到3亿。

在其他以全民健康保险为主的国家,商业医疗计划的目的,一般是提供补充医疗项目,如非紧急手续。在中国,政府还未为强制性社保与自愿性的商业保险作区分和界定。在当前政策下,商业保险公司只能通过地方部门间接参与城镇地区的补充医疗保险计划。

另外,可能因为“大政府”观念,一些地方部门有加大经营规模、超越基本范围、强制补充保险并自我经营的现象,这与国际潮流相违,限制了商业保险对国家社会保障体系的贡献。

(三)推动政府与商业保险公司合作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商业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若干意见》并没有详细提供具体的方法,其中一个可行的模式是政商部门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邀请保险公司管理政府主导的保险计划。另外,政府可以清楚界定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的经营范围,结合市场力量,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机制。

保险公司可利用其专业知识,来推行社会保险计划。山东省的一项对照研究发现,保险公司在控制医疗费用方面作出了重大贡献。鼓励医院竞标保险合约、实施定额支付方法及药品报销目录系统,有助于控制网络医院①的医疗费用。尽管有证据表明保险公司可有效推动社会保险计划的实施,但目前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社会医疗保险系统的范围和规模仍然有限(见图4)。

资料来源:Meng Q et al(2004),Health Policy

图4 1999年淄博及南通市每病例平均医院收费

中国实际上也不乏成功的政商合作模式范例。在福建省厦门市,中国太平洋保险有限公司自1998年起协助社保机构为城镇职工提供大病补充医疗费用保险。城镇职工每人提取53元购买一份保险,在保单年期内可获得5万元以上的医疗开支的赔偿。太平洋保险在头几年曾承担此项风险,但因为经营亏损最终令该公司决定以第三方管理者的身份经营。根据最近安排,为了提升第三方管理者的赔付管理能力,太平洋保险在这方面的收益是按当年的统筹资金的经营效果计算,然而由于缺乏法定权力,其改变医院诊断决定的能力仍然十分微弱。

在河南新乡,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在新农村中也成为第三方管理者。中国人寿收取保费总额的2%作为管理费,利用其自身资源给医院职工进行理赔培训,同时投资于专门的软件用于连接医院各终端。同时,中国人寿可以通过分析340万人的电子形式的索赔数据,成为一种无形资产。

新乡和厦门,以及其他的地方经验展示了政府如何利用保险公司在整个医疗卫生融资改革中的相对优势,在一个竞争相对激烈的环境下经营,商业保险公司的效率要比公共部门高。通过将医疗卫生基金的管理和索赔控制及理赔外包给商业保险公司,政府能专心执行其监管者的职能。

二、商业保险参与构建医疗保险体系是国际潮流

在很多发展中国家,大部分人口(尤其是在农村地区)仍须自行承担医护费用。例如,在亚洲一些有大量农村人口的国家(如印度、越南等),直接支付为医疗费用的最主要来源。这些人口一般没有机会享受到职工医疗福利,也可能只获得少量由国家资助的医疗保健服务(见图5)。

图5 2005年亚洲地区医疗费用来源

(一)商业参与程度不断加强

在一些国家,国营医疗卫生服务部门(如英国、东南亚)或社会保险(如日本、韩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商业医疗保险占全国医疗保健支出的15%以下。这些商业医疗保险计划是自愿参与的,可让有能力的人群提升服务素质。另外,在美国(自愿)和瑞士(强制)等国家,通过税务激励和/或强制性参与等手段,商业健康保险成为医疗保障的主要工具,达到全民保障的目的(见图6)。

资料来源:世界卫生组织;世界银行;瑞士再保经济研究咨询部

图6 商业医疗保险在全球的普及率

(二)建立多层次保障体系

1.美国

蓝十字(Blue Cross)参与美国的国家医疗保险计划(Medicare)便是一个典型例子,该计划是提供给老年人的一项社会保险计划。蓝十字和蓝盾集团成立于1929年,被公认为美国健康保险市场的鼻祖,于1965年开始代表联邦政府筹建及管理Medicare。在此计划中,蓝十字成为财政中介,按照合约向医疗服务提供单位来补偿费用。虽然像蓝十字一样的财政中介在这里仅扮演着理赔经理的角色,但要想进一步在Medicare框架内拓展自愿性计划(即医疗保险优惠计划),保险公司需要按Medicare Prescription Drug,Improvement and Modernization Act 2003的规定承保风险。到2005年为止,已有15%的医保受益人参与了该计划。据估计,美国政府已将378份合同给予商业保险公司,让其管理或承保医疗保险和军人医疗保险计划(Tricare)(资料来源:GAO-06-676)。

2.德国

在德国,所有公民均须参加健康保险计划。尽管国家监管的健康计划由卫生基金(非政府)②提供和经营,且大部分公众都选择参加这些计划,但仍有约1/5的人口选择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的健康保险,主要为高收入或自雇家庭。目前,德国正在提出重大医疗改革,以促进健康保险行业内部的竞争。

3.瑞士

在瑞士,非政府卫生基金提供强制性基本保险,另外加上一层自愿性的补充医疗保障,瑞士模式成为医疗界关注的方案。近期,瑞士的健康保险模式为学界关注,不仅达到全民覆盖,而且承保质量较高,成本远低于以企业保险主导的美国模式③。瑞士模式被认为是能够平衡公平、经济效益和病人自主权的计划。

瑞士的成功是通过政府有效的手段,鼓励民众购买健康保险。1996年前,健康保险费用享受税务减免。一旦承保,保险公司要保证续保,提高了年轻人提早参保的积极性。到1996年强制基本保险的时候,所有瑞士人民基本上早已经拥有医疗保险。此外,商业保险公司还提供补充保险给高等级的医疗保障需求者。地方政府通过税收提供收入补贴,使得低收入的居民也能购买强制健康保险,从而减轻政府的行政负担,以专注于其监管职能。通过“受控竞争模式”提升效率,强制保险的价格和保障也受到监管。价格仅根据参保人员的地理位置、年龄(分三组:18岁以下;9~25岁;25岁以上)和居住地的城市化程度作出调整。额外保险价格可根据参保人员的病历、风险和性别予以调整。健康保险资金以减低经营成本来竞争,据估计,该竞争机制在1996年~2001年使参保人员的行政开支平均每人降低5%。参保人员也可以选择参加健康保健组织(Health Maintenance Organizations),控制不必要的就医行为。另外也有免赔额,给予未赔付的参保人员奖励。这些特征还有助于抑制道德风险。

不过,瑞士模式也有它的弱点。一般认为它的基本医疗保障内容太多,成为卫生费用上涨的原因。在2004年,卫生费用为国内生产总值的11.6%。在政治上,政府也不容易把基本保障的内容转移到补充保险的部分。

4.澳大利亚

目前,澳大利亚已有44%的人口参加了商业健康保险计划。澳大利亚政府以商业健康保险来解决公众对公共卫生体系日益不满的一个重要策略。

概括而言,从世界各国(地区)的情况来看,医疗保障通常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府举办的基本医疗保险。向全体居民或部分居民提供基本的医疗保障,通常由政府直接举办或经办,有些地方,也将市场机制引入这一层次,以提高制度的运作效率;二是市场举办的医疗保险。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以上的部分,通常由市场提供,并由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监管,一些国家也增加第三个层次,就是对没有支付能力的居民,由政府提供直接医疗救助。

政府可利用市场竞争的力量,来照顾公平性和全民保障的目标。对于没有有效税务制度的国家,商业保险不失为一项上佳选择。社会保险或税务筹资体系通常会成为政府沉重的财务负担,而提高商业公司参与医疗保险体系的程度是大势所趋。

三、市场力量的有效运作是医疗保险体系改革的动力

(一)有效运用市场力量

直到最近几年学界重新关注市场力量的重要性。④无论政府主办的医疗计划有多复杂,商业机构的积极性和对绩效的追求可以带来多种优势。

1.竞争带来效率优势

在很多情况下,健康保险公司为参与市场作出竞争。虽然存在广告开支(实际上反映了信息的价值),但这种竞争有助于提升经营表现和降低行政成本。此外,实际中许多保险公司是上市公司或者必须遵守法定财务报告要求,这使得它们的财务数据的管理更具透明度,而且与市场价值更具有可比性。⑤

例如,在全球最具竞争力的美国健康保险市场,健康保险公司将大部分资金投资于技术研发,以提高成本竞争力。患者和保险公司双方均受惠于信息技术的发展。最近一项美国健康保险计划调查显示,该国2 500万宗索赔中,75%通过电子方式提交,而其中68%的案例审理不用人操作。处理一宗纯粹索赔的平均费用约为85美分,大约是以前书面处理模式时费用的一半。

2.竞争有助于推动创新研发,提升经济价值

目前医生可利用电子手账(personal digital assistants)获取相关的药物配方信息和可行方案(如可替代品牌药品的普通药物),而且这样的电子处方还可有效加强对患者的安全保障和降低成本。

信息共享是一个关键,通过卫生和保险监管机构、商业保险公司、医疗服务机构与患病人群之间的直接沟通可以建立一种通用标准。例如,澳大利亚全国健康保险计划通过与健康保险公司进行沟通来扩展电子索赔申请和信息处理服务环境(Electronic Claim Lodgment and Information Processing Service Environment,ECLIPSE)的信息平台。及时方便的信息交流是实现保障价值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保险公司可通过提供健康保险以加强人寿保险其他方面的风险管理

寿险公司参与中国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项目,并愿意将其体系电子化,可以扩大其他保险产品的分销网络。事实上,全人保障的概念并未将健康风险看成独立的问题。

在日本,专攻癌症和定额住院津贴型产品的保险公司已开始提供“变额(variable)”产品,使保单持有人能够将部分死亡保障转为医疗、护理保险,甚至养老金保险收入。日本的终身保险——固定福利计划,提供的健康保险产品,主要包括终身的“住院津贴”和“手术津贴”险,它们可同时作为寿险的附加产品和独立保单销售。社会保险体系覆盖了该国医疗保健开支总额80%以上。不过,仍有40%的民众的住院津贴或手术津贴计划是由自己买单。促使这些产品的普及程度上升是因为全民保障系统的自付比例的增加,使得越来越多的民众相信需要去寻求别的财务安排,以弥补其现有保障的不足。

日本的商业健康保险成功推出市场,关键在于控制理赔,因为保险赔偿费设有上限,且其规定方式透明。以住院津贴计划为例,受保人住院每日可获得的赔偿费用为预先确定的固定金额。因此,索赔的总金额相当于规定的金额乘以被保险人住院的天数。

4.商业保险机构受保险与金融业对金融机构管理审慎性的多重监管

保险公司通常必须遵守保险法和偿付能力方面的监管。部分保险公司也在证券交易所上市,因此须遵守证券法规定。这种多重监管的模式可加强对保障基金的管制。在一些允许外资参与的国家或保险市场,外国公司通常还需要遵守其本国的保险法规(如欧盟等)和国际规定。

(二)医疗与保险相结合

上文所述的种种经济效益主要来自运作效率。实际上,通过委托保险公司承保健康风险,对社会可能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从保险公司的角度看,其考虑的主要问题是市场状况是否支持商业核保。

首先,市场须有足够的规模方能确保保险获得回报。显然,大数法则是保险精算所要求必备的。在基础设施和专业知识方面的投入也是一个重要的经济考虑因素。在一些情况下,若由公共部门自行管理医疗保险的运行,商业保险公司则只剩下一个剩余市场被动地开展业务。

有些情况下,商业部门仍可以选择成为第三方管理机构(TPA),而无须承担风险。第三方管理机构是为政府、保险公司、大企业提供核保及理赔服务的独立机构,但第三方管理机构不一定是保险公司。一些第三方管理机构也提供赔付仲裁、健康管理及健康保险事务咨询服务。

美国一些大企业,自我承担医疗赔付风险,雇用第三方管理机构经营人员的医疗事务。一些医院网络也发展经营医疗保险,找第三方管理机构承包一部分的功能。第三方管理机构为政府管理社保,可以加强商业部门对医疗机构的议价能力,对医疗机构行为产生影响力。利用第三方管理机构的专业能力与经济规模,降低卫生成本。

印度与中国相似,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在过去几年取得了重大发展。2005年,保费总额估计约为5亿美元,覆盖5%的家庭。然而,大多数医疗保健计划(即传统的Mediclaim)的盈利能力因定价不当而普遍偏低。定价不当的原因是4家国有非寿险公司(占有80%的市场份额)的策略是向企业客户销售其他种类的业务产品以补贴医疗保险业务的亏损,这种情况在2007年初废除费率管制后有所改变。

2002年,印度保险监管与发展局(IRDA)实行设立第三方管理公司的规定。第三方管理公司向保险公司广泛提供理赔案件处理和医疗网络管理服务。他们还与大型企业客户共同协作控制理赔。此外,他们还与全国各地的大型医疗服务供应商(2 000~4 000家医院)合作,在各个主要的保险覆盖地区提供服务。更重要的是,非寿险公司被要求就其健康险的部分保单组进行竞标,其中已颁发23份许可证。在过去4年内,若干大型第三方管理人应运而生,市场份额超过90%。目前,医疗保险保费总额约60%~70%是通过第三方管理人收取。

商业保险面对的另一个关键挑战是弄清疾病风险与医疗费用的联系。由于患者与医生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医生拥有较高的“市场力量”。这种所谓的“供应者诱导需求”会增大医疗费用。健康风险的定价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额外的保费由保单持有人承担,他们也没有能力控制赔付的增长,高额保费将会阻止人们加入风险组合,从而最终破坏医疗保障体系的覆盖面(见图7)。

资料来源:瑞士再保险公司

图7 医疗保险的参与层次

病人的病历、医疗卫生服务的利用情况及医生处方等资料,对健康保险定价和保险计划的可移动性至关重要。一套标准化的信息系统可将患者病历与医疗服务的使用率联系起来,从而为费率厘定提供科学依据。最近一项研究发现,一套统一的信息体系(如美国医疗信息局等)可共享患者的病历记录,这样能够使经营效率提高6%(按赔付率计算)⑥。

信息技术与先进的理赔控制技术是管理式医疗保险的基本要素。在美国,医疗保健财务机构可设定通用及简单可行的标准(如诊断关系组(DRGs)等),以量化具有概率性的医疗开支数额,这有利于通过预付体系进行主动的理赔控制。在一些只提供诊断或简单就医数据的国家,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项目在选择上有一定限制,主要提供重大疾病保险或定额给付型保险产品。在上述两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均须完全信赖并采纳医生的临床诊断结果。

发展中国家面对的一个障碍是缺乏可量化疾病风险及其相关医疗费用的信息基础设施,医疗方式选择的多样性以及会计实务的不完善也使这个问题复杂化。准确的卫生统计资料是精算实务和风险定价的基础。卫生保健机构、保险公司和监管机构应共同协作,建立并定期审查行业标准和规程,如全国发病率或续保时间表及付款体系等。此外,可壮大针对商业医疗市场的保险管理机构(如澳大利亚的商业健康保险管理委员会,Private Health Insurance Administrative Council),以管理健康保险市场,促进相关方定期交流。

(三)市场运作,政府监督,提高经济效益

通过不断改善医疗机构与保险公司的合作环境,包括发展第三方管理机构,以及一些有赔付控制手段的保险产品,医疗保险的道德风险可控制在一定范围内。通过科学化经营,利用市场化运作,加强监督者的独立性,中国可以建立既有效率,又具备公平性的医疗保险体系,最终的目标是保障病人的利益。

四、中国医疗保险体系的改革之路

(一)医疗融资的目标

中国医疗卫生保障体制的未来,很大程度上要取决于其将民众面临的金融风险转移给风险承担者(包括政府)的能力,并要有策略地按整个医疗融资体制的角度去考虑。

医疗保健融资体制一般涉及以下三方之间的财务交易:将民众预付的缴款(通过税收或保费)汇集给风险承担者;购买医疗机构的服务并支付其报酬;就自费部分、自负额或其他直接付款项目,由民众付款给医疗机构(见图8)。

资料来源:瑞士再保经济研究咨询部

图8 医疗保健融资系统

若要这些群体有效运作,需要预设一组经济诱因。在医疗融资体制的整体设计中,最终是实现两个目标:服务供应的效率、整全性和公平的考虑。(卫生经济学中有关效率及公平的分析,Introduction to the Concepts and Analytical Tools of Health Sector Reform and Sustainable Financing,McMaster University)

医疗服务供应中所谓效率是以最具经济高效的方式,将适当的治疗提交给需要的人士,尽量减少不必要的治疗和处方。这需要一种机制,能够鼓励价廉物美的医疗保健,消除病患的道德风险,既强调治愈也强调预防治疗。对整个价值链的运营效率,要增强管理。故此,实现此目标是一个特别复杂的工程。单以法律手段,不足以对医疗保健体制各个方面所需要的细致程度作出控制。只有通过竞争和市场力量的持续影响,才能快速实现所需的各种解决方案。

提高社会公平性,就要将健康保险提供给所有民众,广覆盖。分摊医疗成本时,既要反映不同水平的医疗使用,也要为穷困者提供可接受的补助。在提供健康保险上,应该将医疗保障水平与支付能力分开(至少在基本医疗保障方面如此)。医疗保险体制应该能够控制逆选择,否则会降低保险公司提供健康险的意愿。

(二)建立可持续、一体化医疗融资模式的重要策略

1.鼓励政商合作

鼓励民众更广泛地参保。尽管中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已覆盖逾1亿人,但是该体制要发展成更加可持续的模式,需要民众更广泛地参与医疗融资计划。税收优惠政策是鼓励企业和个人参与健康保险的有效方法,在其他国家被证实是有效的。此外,中国的监管机构应该扩大社会医疗保险框架,让其覆盖外来民工,他们是城市社区人口中重要但尚未触及的构成部分。保险业可以参与改善民众得到医疗服务的能力,以及城乡的差异。商业保险公司加大提供城镇医疗保障,可以帮助政府把资源从城市转移投入到农村。

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的深层协作。为了让社会和商业保险机制都能发挥作用,有必要明确定义各方的职能和职责。根据其他市场的经验,风险承担机构之间的关系有两方面可进一步改善,从而可以提高融资系统的广泛参与性和可持续性。首先,中国医疗融资系统的远景是要发展一个全面的、多层次的健康保险市场,其中包括基本必需的保障水平(社会保险)以及自愿补充的保障水平。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参与,减轻医疗保健支出对政府的负担。鉴于目前基本医疗保险是由地方社会保障机构操作,当务之急是明确定义社保部门和商业部门之间的界线。其次,在商业保险作为社会医疗保险补充的情况下,建议让商业保险公司有能力独立评估其赔付责任。这意味着,应该让商业保险公司最先处理赔付,然后再转由社会医疗保险处理剩余部分。换句话说,商业保险公司可以代表社会医疗保险支付索赔,然后再要求社会医疗保险报销其应该承担的部分。

避免破坏社保产品中赔付控制手段。尽管健康保险体制的根本目标是将病人支付医疗机构的直接付款金额减低,但是仍然需要适当程度的自费项目或自负额,以避免病人滥用医疗服务。一些商业保险产品旨在“补充”现有的社会健康保险的覆盖。但是,此类产品设计的实际意义是一种不科学的再保安排,绝大部分的商业保险产品仅覆盖社会医疗保险的自费部分和自负额,如企业补充医疗产品,而这些正是社会保险中限制病人滥用的主要赔付控制手段。这些商业健康保险产品也减弱了社保赔付控制的力量,加大了社会医疗保险方案的赔付。为此,社会医疗保险和商业保险公司确有必要积极寻求真正互补的融资模式。

2.理顺激励机制

鼓励医疗服务机构共担风险。应发展医疗机构共担风险的报销模式。医院应该从目前以按项目收费的形式,转变成以诊断或疗程为本的收费方式。同时,政府应该鼓励医疗机构积极与保险公司合作,以发展前瞻式预付制度⑦。此制度可将一部分潜在风险转移给医疗机构,让他们有动机将治疗成本保持在合理且为治疗所需的范围内。

加强保险产品中适当的赔付控制手段。如果医疗保险机构(社会或商业)需要正确反映其病者群真正的医疗风险及赔付情况,必须限制道德风险和滥用赔付保障。中国可考虑利用其他市场中被证明有效的产品控制手段,包括赔付预授权(在赔付之前需要保险公司的授权)、病例管理(医疗机构就治疗类型和成本咨询保险公司)、临床规程(医疗机构同意适用于特定民众的预定义治疗标准)。这些控制手段是限制和防止欺骗性或非法保险索赔的必要工具,又不降低病人所获得的治疗质量。在维持赔付率在可接受程度方面,这些产品控制手段已被证明切实有效,并且在发达国家的社会和商业保险体制中成为不可或缺的手段。

研究改革医疗机构激励制度。目前,中国的医疗机构倾向通过超量的指定药物和服务,产生额外的收入。在影响医疗提供商决策方面,地方政府和保险公司均处于弱势,成为发展可持续商业医疗保险系统的主要障碍。要减少不必要的治疗,获取体制效率,急需改革医疗人员收入模式,并考虑医药分家。政府可考虑按医疗机构与商业保险领域合作的程度,作为医疗机构评级的一项因素。这将鼓励医疗机构积极寻求与保险领域的合作。

3.提升行业标准

研究发展专业第三方管理机构。第三方管理机构(TPA)在其他市场已是提高管理运营效率的有效方法。第三方管理机构虽非风险承担实体,但已在一些大国,如印度和美国,证明是提高管理效率的可行手段。伙伴商业部门能够为公共部门注入更高的经营效率。第三方管理者在商业市场中已确立高效,同样,社会医疗保险也能够利用第三方管理社会医疗保险业务。要鼓励第三方管理者更广泛地参与中国医疗融资体制,需要有关政策配合。

鼓励数据信息共享。依靠可靠的数据,开发风险保障产品。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都应集中收集和发布关键数据(例如:按照病人的保险状态和住院时间来分析每次治疗或每个疗程的治疗费用)。数据结构的标准化,可发挥完善医疗信息领域的价值。

注释:

①Meng Q,Rehnberg C,Zhuang N,et al.,“The impact of urban health insurance reform,on hospital charges:a case study from two cities in China”,Health Policy 68,2004

②德国较大的非盈利健康保险公司是AOK、Barmers、Techniker和BKKs。

③Herzlinger R.,Parsa-Parsi R.,“Consumer-driven health care”,Journal of American Medical Association,2004.9.8.

④参见Michael E.Porter,Elizabeth Olmsted Teisberg,“Redefining competition in health care”,Harvard Business Review,2004.6.

⑤根据公布的表面数据,或许认为美国和澳大利亚的私人健康保险的管理开支比率处于11%~12%,显得过高。然而,目前尚无会计处理标准比较私营与政府真正的管理费用。

⑥Milliman Protective Value Study,http://www.mib.com/html/health.html.

⑦前瞻性付款制度是一种事先支付治疗费用的报销计划,该计划就提供给病人的医疗服务提供资金,并非按服务付费(fee for service)。例如疾病诊断组(DRG)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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